企业要注意区分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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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要注意区分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来源:胡律师网作者:上海律师胡燕来所属栏目:劳动纠纷律师案例
企业要注意区分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某市李某于 2007 年结婚 , 婚后由于原来的工作地点离家太远 , 于是就想辞职找一份离家近的工作。 2008 年 1 月份 , 李某到一家大型公司应聘 , 后来被
企业要注意区分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
某市李某于2007年结婚,婚后由于原来的工作地点离家太远,于是就想辞职找一份离家近的工作。2008年1月份,李某到一家大型公司应聘,后来被该公司录用。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李某觉得合同中的条款不是很全面,没有约定社会保险怎么缴,也没对工作地‘点作出明确规定,劳动报酬只是说根据工作表现而定,一没有具体的数额。李某向主管人员提出异议,主管人员解释说这些内容需要李某工作以后才能确定,需要人事部进行协调以后才能具体给出答案,而且公司的合同一向如此,并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可以放心签。当李某要求就社会保险和劳动报酬问题进行详细解释时,主管只是表示这些都是公司的商业机密,不能随意透露给外人,李某如果想知道,得等进了公司才能知道。李某想继续询问时,主管以还有很多合同要筌为由离开。李某于是拒绝签订合同,离开了这家公司,重新寻找工作。
这是一则关于劳动合同条款不完备的案例。《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各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这一规定明确了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必备条款
法定条款是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即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了如下必备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有明确起始和终止时间,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有明确的起始时间,没有明确终止时间。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则以一定工作任务的完成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内容,是指工作岗位和工作任务或职责,是劳动合同的核心条款之一。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内容条款应当明确、具体,便于遵照执行。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履行地,它关系到劳动者的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劳动者的就业选择,劳动者有权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知悉自己的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为履行劳动合同义务从事生产和工作的时间。工作时间的种类包括标准工作时间、不定时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弹性工作时间等。休息休假是劳动者的⊥项基本权利。休息时间是
劳动者免于履行劳动给付义务而自行支配的时间;休假则是劳动者带薪休息,免于上班劳动并且有工资保障的休息时间,如周休息、法定节日休假、探亲休假、年休假和其他休假等。
(6)劳动报酬,即劳动工资。劳动报酬,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的直接目的,也是劳动者的主要生活来源。协商约定劳动者的工资额、工资调整的权限、发放时间、报酬的构成和变更,对劳动关系双方具有重要意义。劳动报酬一般可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作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主资等。
(7)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以保障劳动者在丧失劳动机会或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生活为目标的物质帮助制度,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劳动保护是指预防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事故,保障劳动者安全的各种措施。劳动条件主要是指用人单位为使劳动者顺利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为劳动者提供的必要的物质条件和技术条件,如必要的劳动工具、机械设备、工作场地、技术资料、工具书,以及其他⊥些必不可少的物质、技术条件和其他工作条件。职业危害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如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对健康引起的危害。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达到职业危害防护的要求标准。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人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纳人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是指按照《劳动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在劳动合同中载明的内容。
2.约定条款
约定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必备条款之外,根据具体情况,经协商一致,可以自主约定的内容。《劳动合同法》1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1)试用期。试用期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互相考察了解以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就试用期的期限和试用期期间的工资等事项作出约定,但不得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试用期的规定。
(2)培训。培训是指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的专业训练。由于实践中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出资培训后的违约现象比较严重,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条款或签订培训协议,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培训后的服务期以及劳动者违约解除劳动合同时赔偿培训费的计算方法等事项进行约定。
(3)保守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熟悉,能给用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被用人单位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经济和管理信息。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
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
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