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机管理《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使用民用无人机驾驶航空器系统开展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意见反馈

2015年12月4日,我局收到总局关于征求《使用民用无人机驾驶航空器系统开展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文简称《办法》)意见通知。为此,我处认真研读该办法。现就我处意见做如下阐述:

一、民用无人机行业特点

1.1民用无人机分布范围广泛。民用无人机是指一种由无线电遥控设备或自身程序装置操作的民用无人机驾驶飞行器。小到几十克的航模、儿童玩具,大到大型飞艇都属于这一范围。民用无人机从规格上有着极广的分布范围。

1.2民用无人机应用范围广泛。从应用上讲,民用无人机的应用同样广泛。有用于儿童玩耍的玩具,个人竞技玩耍的航模,应用于个人的航拍、电力、农业、测绘等单位也将无人机作为提升效率的作业设备。

1.3民用无人机使用人属性不一。民用无人机的使用人包括不同年龄段的个人、科研单位、企业等,覆盖范围广。

二、西南地区管理局意见

2.1合理引导原则。除个人兴趣爱好类民用无人机外,民用无人机已经在电力、农林、测绘、影视等各类领域产生了革命性的促进作用。民用无人机已成为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同时,无人机产业的快速发展也带来的行业的混乱,为此,作为国内民用航空事业的管理单位,应该采用合理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原则指定管理办法,既不抹杀,也不放任其发展。

2.2应该对无人机产业合理分类。由于无人机从自身规格上由小到大分布范围宽、从应用范围上由个人到大型企业应用范围广、从使用性质上有从个人到试验再到行业应用。针对《办法》中的内容,我局有如下疑惑:

1)《办法》中阐述了管理的经营范围,一方面,部分不属于该经营范围的无人机飞行活动同样会对民用航空的安全带来危害,如:竞技飞行;

2)同时,文中经营范围内部分领域(如个人从业者)距离管理准入条件仍有很大的差距,在未来管理办法执行上可能比较困难,同时也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扼杀这部分从业人员的积极性。

为此,我局建议能否确定一个无人机经营分类标准原则,对不同的类别采用不同管理办法,增加管理办法的可执行性。同时,我局认为如果采用分类办法,其分类原则不应该是单一的,而应该综合考虑包括规格、运营范围、运营属性等范围。

2.3溯源。在无人机经营管理过程中,为加强经营的可追溯性,我局建议应该加强溯源管理。所谓溯源,即通过无人机可以查询出无人机从生产到销售到运营、维保等各个经营环节经营信息。即使在经营过程中出现差错,管理部门也可根据无人机溯源至需要查询的具体经营环节。在此原则之下,我局认为轻小类无人机(具体分类应仔细研讨),至少应具备无人机身份ID标识,管理人员可根据无人机身份ID标识查询相关运营单位和人员信息;对于较大类无人机,应具备更智能化的无人机管理办法,如:飞行器飞行过程中主动上报,管理局实时监测,一旦出现差错,管理局远程即可根据无人机掌握背后相关人员和单位。

2.4建议加强无人机从业人员和单位的航空安全文化建设。纵观近年频发的无人机安全事故,这些事故的原因一方面是管理的缺失,更多的是从业人员和单位缺乏民航航空安全意识。为此,建议对无人机运营单位加强安全文化教育,如:无人机生产厂家有义务在无人机出厂时随机附带民用航空安全法规说明等。

2.5时间上尺度把控合理。本《办法》预计在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由于充从业人员和单位满足《办法》中部分要求还需时日。因此,建议在《办法》执行过程中合理把控《办法》落地进度。

2.6目前,我局正在开展无人机监管模式及低空空域预警技术研究项目,可否与总局领导同步开展相关研究工作,以期以最快的速度规范引导无人机产业。

以上内容未西南地区管理局对《办法》的一些意见,请上级领导审阅!

中国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

2015年12月8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