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学界生存权宪法上法性质争论文

合集下载

_生存权论_简评

_生存权论_简评

《生存权论》简评罗耀培《生存权论》一书是日本国早稻田大学法学部宪法学教授、比较法研究所所长大须贺明撰写的一部论述生存权问题的专著。

全书分四部分,共21章、约29万字。

从生存权的历史渊源、特性、定义、涵盖的基本权利(包括劳动权、教育权、社会保障权和环境权),到立法和司法中的生存权问题,都结合各国的法制建设,联合国的保障人权活动,特别是二战后日本国的和平宪法和有关的立法、司法实践以及违宪审查等活动,进行了透彻的论述。

本书作者从社会福祉的高度,上溯1919年德国的《威玛宪法》,1936年的苏联宪法,近及二战以后1946年的《法兰西共和国宪法》、《日本国宪法》,1947年的《意大利宪法》以及1977年的苏联宪法等等,进行了广泛、深入、独创性的比较研究,深受日本和国际宪法学界的称誉和推崇。

本书在1984年出版后,1987年又进行了第二次印刷,中国有关方面正准备翻译成中文出版。

生存权为人类的基本人权。

各国的志士仁人早就提出过种种设想。

洛克在《政府论》中就曾主张:“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

”“任何人均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

”在杰斐逊起草的《独立宣言》中也声明:“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①从这些早期的关于人权的论述中,人们不仅看到了政治自由的权利,也看到了对涵盖生命权、健康权和其他文化、社会生活权利(追求幸福的权利)等生存权的初步概括。

二次大战开始以后,鉴于法西斯暴政的肆虐,在大战结束前夕制定的《联合国宪章》又宣告:“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促成大自由中社会进步及较善之民生。

”其中“无所恐惧”、“不虞匮乏”、“社会进步和较善之民生”都是有着保障“生存权”的涵意。

在1948年12月的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联合国人权宣言》第3条也曾明确规定:“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第22条更进一步规定:“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

关于日本学界关于生存权宪法上法性质的论争

关于日本学界关于生存权宪法上法性质的论争

关于日本学界关于生存权宪法上法性质的论争论文摘要:对生存权宪法上法性质的熟悉,直接阻碍生存权的司法实践。

日本学界对生存权的法性质作了精深的研究和猛烈的论争,形成了“纲领性规定论”(包括古典型“纲领性规定论”和“抽象性权利论”)和“具体性权利论”两种学说。

前者不承认生存权宪法上的法性质,后者那么予以承认,当事人可据此请求司法救济。

这些理论已经或将对日本生存权的司法实践产生深刻阻碍。

日本学界对生存权法性质的认真探讨值得咱们学习。

论文关键词:生存权;古典型“纲领性规定论”;抽象性权利论;具体性权利论自魏玛宪法第一次规定生存权以来,各国宪法、国际人权公约陆续对生存权作了规定。

主流学说以为,生存权的实现依托于一国的经济进展水平和财政政策,相关社会立法属立法机关的立法裁量行为。

因此,生存权不是宪法施加于国家的强制性义务,不是一种可司法救济的权利。

受德国学者生存权“纲领性规定论”的阻碍,日本学界初期以为宪法第25条的生存权条款只是政策性方针,并非给予国民直接向国家请求生活保障的具体性权利,国民不能直接据该条款请求司法救济。

但自朝日诉讼案后,日本学界对生存权的法性质展开了争辩,形成了不同的学说。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公民的“物质帮忙权”和“社会保障”条款。

尽管这两个条款与其他国家宪法和国际人权法规定的生存权有必然的不同,但就大体内容来讲有较大相似性。

它们的法性质究竟如何,会阻碍宪法实践。

因此,日本学界生存权法性质的论争对咱们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还有实践意义。

一、纲领性规定论自由权关切如何保障个人不受干与的自由空间,因此要求国家不作为、不干与。

但生存权等社会权不同,它们要求国家踊跃作为加以保障。

自由权若是受到侵犯,公民能够直接依据宪法请求司法救济。

但如果是国家没有踊跃作为以保障生存权,公民可否直接依据宪法请求司法救济?对生存权法性质的熟悉不同,答案也就不同。

德国学者多以为,魏玛宪法的生存权条款为“纲领性规定”,只是说明国家和州的政策性方针,并无给予国民直接请求生活保障的具体权利,国民无权通过法院等追究国家和州法律上的责任。

论日本民法法典化和近代化的政治动因论文

论日本民法法典化和近代化的政治动因论文

论日本民法法典化和近代化的政治动因论文《日本民法典》是世界上重要的民法典之一。

日本于1890年制定了旧民法典;1898年制定新民法典。

其基本内容:①总则;②物权;③债权。

日本民法典属于大陆法系,注重结果而忽视判例法和程序法,而在很大程度上继承了罗马法,并且是以1800年《法国民法典》和1907年《德国民法典》为主要渊源的基础上形成的法律。

日本民法典对中国也有一定的影响。

以下是店铺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论日本民法法典化和近代化的政治动因相关论文。

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论日本民法法典化和近代化的政治动因全文如下:日本的民法近代化,是以法典化的形式完成的。

《日本民法典》乃是亚洲第一部民法典,虽然在世界法制史上其创新性、革命性在世界范围的影响远不及法国民法与德国民法,但在亚洲却有先声夺人的地位,客观上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亚洲诸国实现民法的法典化起到了一定的示范作用。

作为一个毫无民法传统的亚洲国家,要在一个较短的时间内迅速实现民法的法典化和近代化,除了向西方学习之外,几乎别无其它选择。

在日本法制走上近代化道路之前,世界法制格局已经基本形成了欧陆模式和英美模式两种,日本民法的法典化与近代化正是向欧陆国家学习的结果。

可以说,日本是大陆法系在欧洲大陆以外最有代表性的国家。

近现代日本民法典的发达史,可以追溯到十九世纪六十年代末期翻译外国民法的活动。

其后经历了学习法国民法模式、法典论争到采纳德国模式确立现行民法典的基本框架,再到二战之后的修改民法典等重要事件。

在这样一个进程中,虽然有许多因素也曾起到过不可忽视的作用,但与其他国家的民法法典化过程相比较,其政治因素的决定性作用,却给我们留下了最为深刻的印象。

谢怀栻先生曾经提到,日本民法与政治因素有着亲密关系。

我认为,日本民法之近代化与法典化,包括它不可避免的走上德国式的道路,政治因素都不仅是不容忽视的,甚至可以说是起着最至关重要的决定作用。

一、日本民法近代化的原动力来自于改正不平等条约和脱亚入欧的政治目标。

试析日本“和平宪法”的前途

试析日本“和平宪法”的前途

[内容提要]:近几年来,日本利用有利的国内外环境,为了实现政治大国的目标,明显加快了修改宪法的步伐。

面对“改宪”势力的不断增强,“护宪”力量却在减弱,“和平宪法”的前途实在令人担忧。

从目前来看,日本宪法目前面临的不是会不会被修改的问题,而是如何修改、什么时候修改的问题。

只要日本各种势力之间就“修宪”的具体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只要出现有利的国际形势,日本就很有可能修改宪法。

完成修改宪法的日本无疑会对其国内及世界产生重大影响。

[关键词]:日本和平宪法前途影响日本现行宪法制定于二战结束后,是在美国占领当局的监督下制定,并于1947年5月3日正式施行的。

所谓“和平宪法”即是指日本现行的《日本国宪法》,称其为“和平宪法”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相对于战前的《大日本帝国宪法》而言的,因为《大日本帝国宪法》推行的是天皇极权的政治体制,表现了大地主大资产阶级的统治意志,其核心是“天皇主权论”[1]。

关于军队,《大日本帝国宪法》规定天皇统帅陆海军,是日本军队的最高统帅。

加上后来形成的“军部独立体制”[2],把军权推到了最高地位,为日本后来走上法西斯道路,发动侵略战争提供了方便;二是特指《日本国宪法》的第九条关于放弃战争权利的规定。

该宪法的第九条规定:“永远放弃以国权发动的战争、武力威胁或武力行使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为此,“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3]。

这是为了防止日本军国主义复活,避免战前历史重演而特设的一条。

据此,日本放弃了作为国家基本权力之一的交战权。

纵观日本战后的重新崛起与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平宪法”所起的作用是非常明显的。

它有效地防止了日本军国主义的复活,使日本能够集中国力发展经济,为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强国提供了保障。

但冷战结束以后,尤其是近几年,为了实现政治大国的目标,日本明显加快了修改宪法的步伐。

一、冷战后日本对宪法的突破冷战结束十多年来,日本政府总能抓住一切可以利用的“良机”,制定一个又一个的法律将宪法架空,向从根本上动摇宪法第九条的路线直线突进,为实现“普通国家”的目标飞速前行。

日本的立法体制(4)司法制度论文

日本的立法体制(4)司法制度论文

日本的立法体制(‎4)司法制度论文‎日本的立法体制‎(4)司法制度论‎文日本宪法‎规定的所谓地方公‎共团体,"是指在‎以国家领土的一部‎分为基础的区域内‎,以执行与本区域‎有关的公共事务为‎目的而存在,为了‎实现其目的,在国‎家法律范围内具有‎管理财产的能力以‎及对居民拥有课税‎及其他统治支配权‎的团体。

"日本地‎方自治法对地方公‎共团体进一步做了‎划分,分为一般地‎方公共团体和特殊‎地方公共团体。

前‎者指道、府、县、‎市、町、村;后者‎指特别区、地方公‎共团体组合、财产‎区以及地方开发事‎业团。

这些团体依‎据宪法和地方自治‎法有权制定条例。

‎条例是地方公共团‎体制定的法律规范‎形式的名称,早在‎明治宪法时代,府‎、县、市、町、村‎制定的法律规范形‎式就称为条例。

地‎方公共团体可以制‎定条例,就意味着‎它们在法律的范围‎内拥有某种立法权‎,这是对宪法规定‎的国会是国家惟一‎的立法机关的例外‎。

地方公共团体制‎定条例涉及的事项‎很广泛,包括:‎1‎、地方财政的管理‎,如编制预算、征‎收租税、设立基金‎、征用管理动产和‎不动产等;‎2、地方环境保‎护,如环境美化、‎清洁卫生、防止公‎害污染等;‎3、地方福利和‎社会保障,如社会‎福利、社会保险、‎卫生保健、文教、‎科学、娱乐、义务‎教育、科学技术、‎文教设施、医疗、‎自来水、煤气、道‎路整治、交通运输‎、住宅建设、治山‎治水等等;‎4、维持地方治‎安的事项,如警察‎、消防、民防等;‎5、地方‎经济建设,如地方‎经济发展规划、地‎方公营企业的经营‎、对私营工商企业‎的管理等。

地方‎公共团体制定条例‎权的形式受到以下‎限制:‎ 1、制定条例‎的程序必须由法律‎予以规定并符合法‎律的程序要求;‎ 2、条例的涉‎及事项不得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越‎权无效;3‎、条例的位阶在法‎律之下,其法律效‎力低于法律。

而且‎,条例也不得同依‎照法律制定的法令‎(政令)相抵触。

日本宪法诉讼制度论的课题与展望——以司法消极主义的根源与反对设立宪法法院的主流学说为中心

日本宪法诉讼制度论的课题与展望——以司法消极主义的根源与反对设立宪法法院的主流学说为中心

日本宪法诉讼制度论的课题与展望——以司法消极主义的根源与反对设立宪法法院的主流学说为中心一引言如何将违宪审查制度导入中国,应如何设计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是当代中国宪法学的重要课题之一。

目前,多数学者倾向于宪法法院或者宪法委员会制度,而倾向于司法审查制度的学者,多是从理论上论证法官的违宪审查权,比较法方面的论证尚难谓充分。

在我国台湾地区,围绕着是否导入美国式的司法审查制度,近来也有激烈的争论,其中持反对观点的学者提到,与中国有着同样的大陆型司法制度背景的日本,在导入了附随性违宪审查制之后,该制度的功能发挥并不理想,因而在最近,日本已出现了设立宪法法院或宪法法庭的主张。

这些学者基于对“日本经验”的认识而反对司法审查制度,其理由主要集中于以下几点:(1)日本最高法院因积压案件太多,忙于民刑事案件的审理,无瑕处理宪法问题;(2)职业法官对于违宪审查存在保守倾向;(3)最近日本出现了设立独立的宪法法院之论议。

然而,关于日本的附随性违宪审查制度为何功能发挥不良,日本的宪法学界对于宪法法院构想的态度又是如何,在台湾的法学界,还没有见到更深入的研究。

在我国大陆,2005年7月,法律思想网刊登了季卫东教授的论文《违宪审查的制度设计在日本》,该文也提到,近年来,日本出现主张设立宪法法院的动向,基于日本众议院宪法调查会的最终报告强调“多数人持赞同态度”,季教授分析认为,日本宪法秩序今后的变迁似乎基本上倾向于另行设置宪法法院对违宪法律、命令等进行审查,而普通的法院仅有权移送或提起宪法诉讼,而不能直接进行违宪审查。

关于日本为何出现设立宪法法院的主张,日本的宪法学界对宪法法院构想的态度如何,该文同样没有提及。

本文从比较法的角度,研究日本宪法诉讼制度的启示性意义。

在本文中,笔者以宪法法院构想为线索,首先介绍该构想提出的背景,即日本宪法诉讼制度的现实问题——司法消极主义,然后通过考察反对设立宪法法院的主流学说,阐明司法消极主义的根源与日本宪法学界反对宪法法院构想、维护现行的司法审查制度的立场与理由,展望日本宪法诉讼制度的发展方向与未来前景。

日本宪法学的现状与课题

日本宪法学的现状与课题

理论前沿日本宪法学的现状与课题3高桥和之33今天能够在这里与大家一起交流,感到非常荣幸。

希望以此为契机,中日宪法学界的交流能够得到更进一步的推进。

在中国宪法学会希望就“日本宪法学的现状与发展趋势”做一概括性介绍的邀请之下,此次讲演主要围绕日本宪法学是经过怎样的发展历程走到今天,以及今后所面临的课题进行介绍。

由于时间有限,所以只能进行大体的介绍。

同时事先声明,这只是我本人对日本宪法学的现状与课题的理解与见解。

关于日本宪法学的现状与课题,以下分为三个部分进行论述:首先作为总论,介绍一下日本国《宪法》的根本思想以及日本宪法学对该根本思想的理解;其次是关于人权部分;最后是统治机构部分。

按此顺序对日本宪法学的现状与课题进行简单的梳理。

一 日本国宪法的根本思想(一)日本宪法及宪法学的历史这里所说的宪法学是指关于宪法的学问研究,而作为此种角度的宪法主要是指立宪意义上的宪法。

关于宪法的内涵,有固有意义上的宪法和立宪意义上的宪法之区分。

固有意义上的宪法,是指关于与国家权力的组织与运用相关的基本规定;而立宪意义上的宪法,被理解为是固有意义上的宪法中的特定内容,而这一特定内容是指保障国民权利以及为此而确立的权力分立的原理。

立宪意义上的宪法是基于1889年的明治宪法(大日本帝国宪法)而传入日本的。

日本在经历了德川幕府250多年的锁国后,在美国的佩利(Perry )到来及之后在西欧列强的外压下接受了不平等条约而开放门户,并经过以此为契机的幕府势力与以萨摩藩和长州藩为中心的反幕府势力的抗争,于1868年反幕府势力取胜建立了明治政府。

明治政府成立之后所面临的重大课题是确保日本的独立与在门户开放之际所被迫签订的不平等条约的修订。

为此,就有必要在增强日本的经济及军事等国力的同时,制定并整备能够经受得住列强的评价的法律制度。

因此,对西欧的法律制度开始广泛研究,宪法研究也作为其中的一部分得以进333此文是高桥和之教授2008年9月12日下午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名人讲坛”上所做的讲演稿。

日本法律体系案例(3篇)

日本法律体系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东芝事件是指日本东芝公司因涉嫌财务造假而被日本东京地方检察厅特别搜查部调查的事件。

该事件于2015年曝光,涉及金额高达50亿日元。

东芝事件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同时也对日本法律体系提出了挑战。

二、日本法律体系概述日本法律体系属于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主要依据成文法。

日本法律体系主要由以下几部分组成:1. 宪法:日本宪法是日本最高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

2. 民法:日本民法是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包括合同法、物权法、继承法等。

3. 刑法:日本刑法是调整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定了犯罪的概念、犯罪构成要件、刑罚的种类等。

4. 商法:日本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等。

5. 行政法:日本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关系的法律,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行政责任法等。

三、东芝事件案例分析1. 案件经过东芝事件曝光后,日本东京地方检察厅特别搜查部对东芝公司进行了调查。

调查结果显示,东芝公司在2011年至2015年间,通过虚假报告、隐瞒损失等手段,虚增了50亿日元的利润。

东芝事件涉及多名高管,其中包括时任东芝公司社长和会长。

2. 法律适用在东芝事件中,日本东京地方检察厅特别搜查部依据日本刑法、商法等相关法律对东芝公司及相关人员进行调查。

具体如下:(1)刑法:东芝公司及相关人员涉嫌虚报利润、误导投资者等违法行为,触犯了日本刑法的相关规定。

(2)商法:东芝公司及相关人员涉嫌违反了商法中关于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规定。

3. 案件处理在东芝事件中,日本东京地方检察厅特别搜查部对东芝公司及相关人员进行了起诉。

经过审理,日本东京地方法院判处东芝公司及相关人员有期徒刑、罚金等刑罚。

4. 案件影响东芝事件对日本法律体系产生了以下影响:(1)加强企业合规意识:东芝事件暴露出日本企业在合规方面的不足,促使企业加强合规意识,提高企业治理水平。

近代日本宪法的解释与论争

近代日本宪法的解释与论争

近代日本宪法的解释与论争作者:孟二壮来源:《外国问题研究》2021年第01期[内容摘要] 明治宪法颁布后,日本出现了“天皇主权说”与“天皇机关说”两种不同的宪法解释理论,双方展开多次论争,最终“天皇机关说”胜出成为主流的宪法解释。

但到昭和初期,机关说却被判为谋反的学说,遭到军国主义的彻底扑灭。

“天皇机关说”在促使立宪思想传播、政党内阁上台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但随着机关说被扑灭,整个日本朝着法西斯主义的方向不断推进。

从宪法解释理论这一变化过程入手,也能够窥探出近代日本宪法解释中立宪主义要素逐渐倒退,最终与军国主义合流的特征。

[关键词] 美浓部达吉;天皇主权说;天皇机关说;宪法论争[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6201(2021)01-0086-081889年明治宪法颁布后,如何解释宪法中“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之天皇统治之”(第一条)与“天皇为国家元首,总揽统治权,依本宪法规定实行之”(第四条)的矛盾,成为困扰宪法学者的难题。

日本国内出现了以穗积八束为代表的“天皇主权说”与美浓部达吉为代表的“天皇机关说”两种不同的宪法解释理论,双方展开持续性的论争,最终“天皇机关说”胜出。

但到昭和初期,机关说却被判为“反国体”的学说,遭到军国主义的彻底扑灭,排击机关说运动也成为推动日本法西斯主义前进的政治思想运动。

“天皇机关说”在促使立宪思想传播、政党内阁上台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但随着机关说被扑灭,整个日本朝着法西斯主义的方向不断推进。

从宪法学界这一变化过程入手,也能够窥探出近代日本宪法解释中立宪主义要素逐渐倒退,最终与军国主义合流的特征。

目前学界关于明治宪法解释理论的基本脉络已有明晰的论述,但学界对宪法论争的核心问题多集中于国体论争中进行考量,对于宪法解释理论与政治的结合、国权限制问题以及“天皇机关说”最终被扑灭的原因及影响关注不够。

①本文拟在前人研究基础之上,从近代日本宪法的解释与论争入手,重新梳理宪法论争的核心对立点与“天皇机关说”被扑灭的原因,總结出近代日本宪法解释的特征,并分析宪法解释的对立与机关说被扑灭对近代日本政治思想领域产生的重大影响。

法学论文:浅谈日本的宪法修改与违宪审查.doc

法学论文:浅谈日本的宪法修改与违宪审查.doc

法学论文:浅谈日本的宪法修改与违宪审查摘要: 日本修宪动向引起其国内外的关注。

长期以来,日本政府和国会通过解释改宪和立法架空宪法。

日本的权力结构和文化基础形成日本法院违宪审查中的消极主义,使得违宪审查不能对解释改宪和立法架空形成强有力的制约。

具体审查的性质也影响了违宪审查的效力,但也要求其他国家机关对法院的违宪判决予以充分的尊重。

日本宪法修改程序的刚性是迫使日本政府解释改宪和立法架空宪法的原因之一。

这种严格的修宪程序一方面有利于保障日本宪法的和平主义原则,另一方面却又影响了日本宪法的及时修改。

修改宪法修改程序本身必须遵守现行宪法规定的修改程序。

关键词: 日本宪法;违宪审查;宪法修改的限制;宪法修改的内容;宪法修改的程序据新华社专电,日本首相安倍晋三接受美国《外交》杂志采访时说,支持修改日本宪法,升格自卫队为国防军。

安倍说,日本应该修订宪法第九条,为自卫队改名并赋予其集体自卫权。

一旦日本按安倍所说修订宪法,日本自卫队可以在自身或者盟友遭受袭击的时候发动反击。

按照安倍的构想,首先修改宪法第九十六条,即改为只要日本国会众参两院过半数议员赞成就可修宪,降低修宪的门槛;然后修改宪法第九条。

安倍上台后多次提出升级自卫队和修改和平宪法,在日本国内引发争议。

日本修宪动向不仅引起其国内的关注,而且引起世界人民主要是东亚人民的关注。

很多中国学者对这一问题从国际关系或者政治学的角度进行了探讨,本文试图单纯从宪法学的角度进行分析。

日本现行宪法几乎从诞生之日起就与修宪的声音并存,但是,截至目前,日本宪法的修改仍然没有实现。

长期以来,日本政府通过宪法解释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修改宪法的目的,即所谓解释改宪,然而宪法解释是有限度的,目前解释改宪几乎已经达到极限。

另外,日本国会通过立法架空宪法,但是这些都不能满足日本右翼政治势力的需要,明文修改宪法就提上他们的日程。

解释宪法要受到违宪审查的制约,而日本宪法第96条又涉及宪法修改的程序。

按日本的法律规定(3篇)

按日本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日本法律体系概述日本法律体系以宪法为核心,分为宪法、民法、商法、刑法、行政法、劳动法等多个领域。

日本法律体系深受德国法系的影响,同时也保留了一些传统法律元素。

1. 宪法日本宪法于1947年颁布,是日本最高法律。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宪法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对其他法律具有约束力。

2. 民法日本民法于1896年颁布,是一部全面规定民事关系的法律。

民法分为总则、物权法、债权法、继承法等部分。

民法规定了个人和组织在财产、合同、婚姻、继承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3. 商法日本商法于1899年颁布,是一部规定商业活动的法律。

商法分为商法典、商业登记法、商业账簿法等部分。

商法规定了公司、商业活动、商业登记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4. 刑法日本刑法于1907年颁布,是一部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

刑法分为总则、各论、执行法等部分。

刑法规定了犯罪构成、刑罚、刑罚执行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5. 行政法日本行政法是指规定行政组织、行政行为、行政程序等方面的法律。

行政法主要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程序法等。

行政法对行政机关的权力和行为进行规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6. 劳动法日本劳动法于1947年颁布,是一部规定劳动关系、劳动条件等方面的法律。

劳动法分为总则、劳动契约、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劳动争议处理等部分。

劳动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二、日本法律规定特点1. 强调法治原则日本法律规定强调法治原则,即国家、公民、组织必须依法行事。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

2. 注重法律稳定性日本法律规定注重法律稳定性,一旦颁布的法律,除非遇到特殊情况,一般不会轻易修改。

法律的稳定性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

3. 法律体系完善日本法律体系较为完善,涵盖了各个领域。

各法律之间相互衔接,形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

4. 法律解释严格日本法律规定对法律解释较为严格,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从公共哲学的视野看日本和平宪法

从公共哲学的视野看日本和平宪法

从公共哲学的视野看日本和平宪法在全球范围内,日本和平宪法备受瞩目。

这一宪法于1947年颁布,明确规定了日本放弃战争和武力的权利,将和平作为一项基本国策。

本文将从公共哲学的视角探讨日本和平宪法的背景、意义以及为世界和平做出的贡献。

一、背景日本和平宪法的诞生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日本陷入了深重的战后困境。

作为战败国,日本接受了盟军的占领和改革,其中之一便是制定新的宪法。

这一宪法的起草者们深受战争的洗礼,希望通过和平宪法来实现战后的稳定与复兴。

二、意义1. 赋予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日本和平宪法明确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

宪法第十二条规定,日本国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言论、信仰、集会、结社的自由,并且保障言论自由、新闻自由以及学术研究的自由。

这些权利的赋予使得日本公民能够在法治的保护下自由表达、思考和参与社会事务,为民主和公正奠定了基础。

2. 约束国家权力日本和平宪法设立了明确的限制和制衡,以遏制可能导致冲突和战争的国家权力。

宪法第九条规定,日本国民放弃战争作为主权的权利,同时决不会保持战争潜力。

这一条款将日本国家建立在和平与军事中立的基础上,有效地限制了日本政府运用武力的可能性。

3. 促进国际和平与合作日本和平宪法被视为国际和平与合作的重要象征。

宪法第九条对于日本不参与武力行动的约束为日本树立了和平的形象,赢得了国际社会的认可和尊重。

此外,和平宪法还禁止了日本与其他国家之间进行战争。

这使得日本更加注重外交与合作,促进了地区和世界的稳定与发展。

三、为世界和平做出的贡献日本和平宪法的实施对于世界和平具有重要意义,并在实践中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1. 和平与冲突解决作为战后的示范国家,日本通过和平宪法树立了一个强大的和平与冲突解决的榜样。

日本在过去的几十年中积极致力于和平外交,通过对话、调解和援助等方式,积极推动地区热点问题的和平解决。

日本的和平形象为其他国家提供了借鉴,进一步加强了世界范围内的冲突解决与合作。

知识产权毕业论文 中日知识产权立法的比较

知识产权毕业论文 中日知识产权立法的比较

知识产权毕业论文中日知识产权立法的比较中日知识产权立法的比较在全球化的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促进创新、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中日两国作为亚洲的两个重要经济体,在知识产权立法方面有着自己的特点和成果。

本文将对中日两国知识产权立法进行比较,以期深入了解两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差异和相似之处。

一、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中日两国在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

在中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同时还有一系列实施条例和行政规定。

这些法律法规为创造者和权利人提供了相应的保护措施,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而在日本,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与中国的知识产权立法相似。

此外,日本还设立了知识产权相关的特殊法律,如《实用新型法》和《商标法》等,以完善知识产权的保护。

从整体上看,中日两国的知识产权立法体系存在相似之处,都是以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为核心,旨在为创新者和权利人提供法律保护。

二、知识产权的法律原则中日两国在知识产权的法律原则方面也存在一定差异。

以著作权为例,中国的著作权法主要强调著作权人的权益保护,注重保护作品的完整性和独立性。

而日本的著作权法则更加重视公共利益,着重保护普遍公认的社会文化作品。

在商标权方面,中日两国的法律原则也有所不同。

中国的商标法主要强调对注册商标的保护,注重品牌形象和商业利益的维护。

而日本的商标法则更加注重对消费者的保护,强调商标的品质和信誉。

总体来说,中日两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原则在保护对象和保护重点上存在差异。

这反映了两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所倡导的核心价值观和法律精神。

三、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中日两国在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方面也存在一些差异。

以专利权为例,中国的专利法规定了专利权的取得条件和法定权利,重视保护技术创新。

而日本的专利法则更加注重尊重合理使用原则,鼓励合作和技术转让。

在著作权的法律适用方面,中日两国也存在差异。

日本宪法中的和平生存权

日本宪法中的和平生存权

日本宪法中的和平生存权摘要:日本国宪法也被称为“和平宪法”,其制定的前提以及其中的基本原则都与和平主义有相当大的关系,而日本宪法前言当中也有“和平中生存的权力”这一表述。

本文将从日本宪法指定的渊源以及日本国宪法条文当中的相关规定与解释来阐明日本宪法当中和平生存权存在的依据,并简单论述日本自卫队与和平生存权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日本宪法和平主义和平生存权自卫队正文:日本在二战战败后被美国实行了非军事化占领,美国最初的目标是将日本彻底的和平民主化,彻底解除日本的军事力量,然后将日本改造成一个新的资本主义国家。

在美国得占领或者说改造中,和平主义的散播也是相当之快,在当时的首相幤原喜重郎也深受这种思想影响。

日本国宪法的制定还深受《波茨坦公告》的影响。

波茨坦宣言于1945年7月26日签署,日本于同年8月14日接受。

该宣言当中第六条规定:“欺骗及错误领导日本人民使其妄欲征服世界者之威权及势力,必须永久剔除。

盖吾人坚持非将负责之穷兵黩武主义驱出世界,则和平安全及正义之新秩序势不可能。

”第七条规定:“直至如此之新秩序成立时,及直至日本制造战争之力量业已毁灭,有确定可信之证据时,日本领土经盟国之指定,必须占领,俾吾人在此陈述之基本目的得以完成。

”第九条规定:“日本军队在完全解除武装以后,将被允许返其家乡,得有和平及生产生活之机会。

”这三条规定了日本需要完全解除武装力量,并且日本政府的领导应符合世界和平安全及正义的新秩序,如若违背则有灭国之危。

这一列规定都有利于日本国内和平主义的形成,同时也为日本宪法当中和平生存权提供了历史渊源和基础。

在日本国宪法前言中有写到:“日本国民期望持久的和平,深知支配人类相互关系的崇高理想,信赖爱好和平的各国人民的公正与信义,决心保持我们的安全与生存。

我们希望在努力维护和平,从地球上永远消灭专制与隶属、压迫与偏见的国际社会中,占有光荣的地位。

我们确认,全世界人民都同等具有免于恐怖和贫困并在和平中生存的权利。

日本政治大国战略中软权力的运用及影响【最新法学论文】

日本政治大国战略中软权力的运用及影响【最新法学论文】

以下为附加文档,不需要的朋友下载后删除,谢谢。

2012年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报告范文。

白驹过隙,一转眼,我们已迎来了大学的第一个暑假,这也就意味着再等到新学期开始我们可就是学长学姐了,让我不得不再次感慨时间飞逝,是啊,去年的这个时候我们还是一个刚刚毕业的高中生而已,准备用整个暑假的时间把高中三年的压抑释放出来,而现在已然是一名大学生一年有余了(当然,如果按开学时间来算自然是不大到一年),弄不清是什么时候褪去的“新生”的外衣,但是这会儿却颇有一种“老生”的滋味。

仿佛一切都在一夜之间变老,让人猝不及防。

来不及多多回忆大一的生活,暑假伊始我就投入到另一种生活当中去了,说是辛劳却也充实,说是疲惫却也会觉得那是一种享受,是啊,付出劳动后并有所得,心总大学生论坛大学生交友是会感到些许欣慰吧!不再多言,且说这个暑假我是如何度过的吧!坦白说,本打算在暑假里到工厂找一份临时工作的,遗憾的是并没有找到,附近的工厂里都没有熟人,厂子里似乎也不缺人,远的工厂里就更不可能找到活干了(也许是不够远,后来听说许多同学都在外地打工,而没有回家,由此不免感到有些惭愧)。

倒是在一开始找了一份在饭店端盘子什么的工作,不过离家较远加之还要上夜班,所以必须得住在那儿,后来让我给推辞掉了,因为那样一来几乎天天不能在家了,而我想多陪陪母亲。

就这样一连十多天都闷在家里,没有找到任何工作。

一天接到高中同学打来的电话,说是次日七八个同学小聚一下,心想也是,毕竟一旦开学而同学又不在同一个城市,连见面都不太可能,更别说弄一个小小的聚会了,遂决定参加聚会。

事实证明,我的决定是非常正确的,聚会那天中午一起吃饭喝酒的时候,大家无话不说,最让我受益匪浅的是,有两个同学大一一年利用空闲时间自己挣了不少工资,更重要的是他们藉此锻炼了自己在社会上闯荡的能力,此外还有一个同学就在这个暑假办了一个补习班,收了五六十个即将上高中的学生,保守估计一个暑假下来净赚几千元。

其间,“社会”一词必然成为话题的重中之重,彼此交流闯荡社会的经验、趣闻,以及个人对社会的认识,一顿饭的工夫,我觉得自己的思想已经相当落后了,自己对社会的认识恐怕多半是纸上谈兵吧!因此,我自是沉默而少言,有同学禁不住问我这个暑假没出去打工?我如实诉说,不想同学竟帮我出主意,他们比较了解我的性格,有些内向,所以出的主意多半是要我突破自己,多和人打交道,说在社会上不会交际是不行的!最后,一同学说暑假有很多商场都在搞活动,恰好他姨市某大型超市的经理,说可以帮我问问她那要不要人。

“国内生存权第一案”的宪法审视——以生存权的宪法保障为主线

“国内生存权第一案”的宪法审视——以生存权的宪法保障为主线
西南政法大学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内容摘要
人权是指人作为人享有或者应当享有的权利,人权是现代法最基本的价值之一。生 存权作为人权的重要内容之一,在人权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日益加 快,我国亟需构建良好的人权保护体系,因此,必须重视生存权保障制度的构建和完善。 面对当前人权理论和实践中对于生存权的片面以及错误的认识,我们需要明确生存权的 含义,分析公民生存权保障中出现的问题并加快建立和完善生存权的权利保障机制。
儿子的心里话让姚金兰心里很难受。2008 年 3 月,姚金兰以所在小区物业公司—— 乌鲁木齐市安居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侵害她本人及其儿子小郅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为由,将 该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诉状上写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 九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不得采用停水、停电等方式追缴服务费。乌鲁木齐市安居物业 公司的断电行为严重侵害了姚金兰及其家人,尤其是未成年人小郅的生存权和发展 权”,我方要求乌鲁木齐市安居物业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10 万元。
本文通过分析“国内追讨生存权第一案”,总结了其争议的主要问题。揭示出该案 例中出现的争议问题正是由于我国生存权保护制度的不完善和相关保障机制的缺失导 致。接着笔者 阐明了“生存权”的含义,界定了生存权与生命权、相当生活水准权等 其他相关概念的界限,解决了理论界关于生存权概念混乱的问题。并从生存权的宪法保 障层面分析了生存权宪法保障的意义,并提出国内公民生存权宪法保障中存在的问题以 及相应的解决方案。
“国内生存权第一案”的宪法审视 ——以生存权的宪法保障为主线
引言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不断提高,加之国际社会对 于人权事业的关注,公民的生存权保障问题的日益凸显受到了广大人民的关注。明晰人 权理论和构建完善的人权保障法律制度是宪法的重要目标,生存权作为人权体系的核心 内容,对于构建完善的人权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日本政治论文范文

日本政治论文范文

日本政治论文范文虽然我们讨厌日本,但我们不得不承认日本是一个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日本政治论文,希望你们喜欢。

日本政治论文篇一大选后的日本政治与外交2009年8月底,日本第45届大选落幕。

民主党大获全胜,取代长期盘踞执政宝座的自民党,首次成为执政党。

9月16日,民主党党首鸠山由纪夫顺利当选日本首相,并与社民党、国民新党组成三党联合政府。

这将对未来日本政治权力结构、国内政治思潮、国家发展模式、内外政策产生何种影响,值得关注。

大选后的日本政治权力结构变化以民主党为首的三党联合政府将优先考虑如何落实竞选时的各项承诺,促进民生的改善,稳定执政基础,保持国民对新政府的支持热度,为赢得2010年7月参议院选举的胜利而努力。

日本政局可能出现以下变化:日本政治权力结构和决策机制发生变化,出现两大保守势力的朝野换位。

大选结果使日本众议院力量对比发生逆转。

选举前,自民党拥有300席、公明党拥有31席,合计高达331席,超过众议院的三分之二,而选举后,自民党则减至119席,公明党减至21席,合计竟然丢掉191席。

与此相反,选举前,民主党只有115席,选举后则升至308席,加上联合执政的社民党、国民新党共有318席,接近众议院的三分之二。

目前,民主党在参议院是第一大党,拥有242席中的109席,加上社民党、国民新党的席位共有119席,接近半数。

为确保执政基础稳定,打赢2010年参议院选战,民主党目前不能不与社民党、国民新党联合执政。

民主党获得这次众议院选举胜利,使近两年来日本国会众参两院分别由朝野各霸一方的扭曲现象得到纠正。

这有利于民主党提出的决议案、法案和预算案在国会得到通过。

2009年大选总体上强化了日本政坛保守化的格局,并使温和派占据保守势力的上风。

自民党和民主党都是保守政党。

2005年大选时,这两大党议席数占众议院的86%,而这次则升至89%。

为确保小党得以存在的比例代表制选区,这次也出现选票向两大保守政党集中的趋势。

再论《日本国宪法》的危机

再论《日本国宪法》的危机

再论《日本国宪法》的危机
杨联华
【期刊名称】《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年(卷),期】2000(000)003
【总页数】4页(P39-42)
【作者】杨联华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有事法制与《日本国宪法》的危机--兼论有事七法案的通过对日本和平宪法的影响 [J], 陈道英
2.《日本国宪法》的危机 [J], 杨联华
3.日本国宪法的60年与宪法修改问题 [J], 户波江二;牟宪魁;于晓娜;战东升
4.论日本国宪法制定过程中的美国政策与日本国民意志 [J], 陈阵
5.从《明治宪法》到《日本国宪法》 [J], 孙晓萍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日本学界关于生存权宪法上法性质的论争摘要:对生存权宪法上法性质的认识,直接影响生存权的司法实践。

日本学界对生存权的法性质作了精深的研究和激烈的论争,形成了“纲领性规定论”(包括古典型“纲领性规定论”和“抽象性权利论”)和“具体性权利论”两种学说。

前者不承认生存权宪法上的法性质,后者则予以承认,当事人可据此请求司法救济。

这些理论已经或将对日本生存权的司法实践产生深刻影响。

日本学界对生存权法性质的认真探究值得我们学习。

关键词:生存权;古典型“纲领性规定论”;抽象性权利论;具体性权利论中图分类号:d911.0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7-0183-02自魏玛宪法第一次规定生存权以来,各国宪法、国际人权公约陆续对生存权作了规定。

主流学说认为,生存权的实现依赖于一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政策,相关社会立法属立法机关的立法裁量行为。

因此,生存权不是宪法施加于国家的强制性义务,不是一种可司法救济的权利。

受德国学者生存权“纲领性规定论”的影响,日本学界初期认为宪法第25条的生存权条款只是政策性方针,并非赋予国民直接向国家请求生活保障的具体性权利,国民不能直接据该条款请求司法救济。

但自朝日诉讼案后,日本学界对生存权的法性质展开了争论,形成了不同的学说。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公民的“物质帮助权”和“社会保障”条款。

尽管这两个条款与其他国家宪法和国际人权法规定的生存权有一定的差异,但就基本内容来说有较大相似性。

它们的法性质究竟如何,会影响宪法实践。

因此,日本学界生存权法性质的论争对我们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还有实践意义。

一、纲领性规定论自由权关心如何保障个人不受干预的自由空间,因此要求国家不作为、不干预。

但生存权等社会权不同,它们要求国家积极作为加以保障。

自由权如果受到侵犯,公民可以直接依据宪法请求司法救济。

但如果国家没有积极作为以保障生存权,公民可否直接依据宪法请求司法救济?对生存权法性质的认识不同,答案也就不同。

德国学者多认为,魏玛宪法的生存权条款为“纲领性规定”,只是表明国家和州的政策性方针,并没有赋予国民直接请求生活保障的具体权利,国民无权通过法院等追究国家和州法律上的责任。

持不同意见的学者认为,如果国家侵犯国民通过自身努力追求更好的生活(自由权侧面),该条款有法律效力。

但就国家积极作为保障生存权(社会权侧面)而言,该条款没有法律效力。

日本学者深受德国学者影响,对日本宪法第25条生存权多持“纲领性规定论”,不承认生存权作为具体请求权的法性质,反对把生存权条款作为现实的审判规范。

其内部可分为内涵相异的两大流派。

(一)古典型的“纲领性规定论”该理论认为,该生存权条款对立法权仅仅规定了纯粹的政治性、道德性的义务,而非法律义务,因此不能对国家的违反义务提起诉讼。

他们认为,宪法第25条并不保障国民的请求权。

只有通过立法,该权利的具体内容才能得以实现;而是否立法,如何立法,完全委任于国家的立法政策。

这种理论对生存权的法拘束力持全盘否定态度。

(二)抽象性权利论1、一些学者认为上述理论事实上否定了生存权的法性质,因此侵害了构成社会权基础的社会正义原则。

他们主张:(1)生存权条款保障国民可以要求立法权进行必要的立法、以维持“健康且文化性的最低限度生活”的“法的权利”;(2)规定了国家必须进行相关立法的“法的义务”。

但是,这些学者认为这里的权利和义务均是抽象的,没有强制性,如果该权利受到侵害或义务得不到履行,不能直接依据宪法第25条通过审判追究其违宪性。

只有在立法将宪法条款具体化后,生存权才能成为具体权利,国民才可以基于该立法请求司法救济。

所以其具有法性质是基于具体法律,而非宪法本身。

这两种学说最终都否定了生存权宪法上法的权利性质。

但抽象性权利论承认了具体法律中生存权的法性质,而古典型的“纲领性规定论”则连这一点也否认。

2、日本学者认为宪法生存权条款不具宪法上的法效力,其理由大体有三:(1)日本属资本主义经济,国民的个人生活以自助为原则。

为确保自助原则的框架,宪法必须保障个人的契约自由与财产权。

受到宪法保障的生存权受该原则拘束,因而日本宪法缺少把生存权当做具体请求权的实质性前提;(2)保障生存权须以财政预算为基础,而预算分配属于国家的财政政策,故而通过立法实现生存权属国家的自由裁量事项;(3)宪法中没有将生存权作为具体权利来加以保障的规定。

“纲领性规定论”对宪法实践产生了重大影响。

1948年日本最高法院在“违反《粮食管理法》被告事件”中就受古典型“纲领性规定论”影响而作出相应判决。

1957年“朝日诉讼”案前,学说与判例一直因袭古典型“纲领性规定论”。

“朝日诉讼”案后,“抽象性权利论”逐渐成为主流,并影响司法实践。

二、具体性权利论1957年发生“朝日诉讼”案,东京地方法院在判决中认为,不仅《生活保护法》具体化的权利是可请求的法律权利,宪法第25条规定本身直接保障国民的法律权利。

然而,东京高等法院、最高法院的判决对此予以否定。

尽管如此,“朝日诉讼”案给日本的生存权理论研究带来了契机。

一些学者在“纲领性规定论”范围内发展出了“抽象性权利论”,一些学者则提出了“具体性权利论”。

(一)对“纲领性规定论”的批评日本学者大须贺明逐一批驳了“纲领性规定论”的三个主要论证。

1、就第一点理由,大须贺明认为,生存权出现的契机,正是因着资本主义的构造性变化使一些人的生存和生活出现困难,资本主义体制的正常维续受到威胁。

资本主义体制是生存权产生、确立的母体和原因。

因此,以日本属资本主义经济为由而否认生存权的法律权利性质,从逻辑上讲是自我矛盾的。

2、就第二点理由,大须贺明认为,尽管学者对预算的法性质有不同的认识,但都承认预算的法的规范性,则预算当然要受法的最高规范宪法的拘束。

如果为实施生存权条款,制定相关社会立法需要预算配套,预算也就受该条款的拘束,立法权、行政权在宪法上就有义务对立法的实施采取必要的财政措施。

因此第二点理由实是用低位价的法律规范否定宪法的保障,从逻辑上讲是本末倒置的。

3、就第三点理由,大须贺明认为,基本权利规范的内容是抽象的,在个别具体问题上必须靠法律等才能得到具体化。

如果以基本权利抽象性为由否定其法的权利性,则宪法中所有基本权利的法的权利性都要被否定了。

这显然不是论者想要得出的结论。

此外,为实现宪法中法的权利,国民可以要求国家履行一定的作为。

基于法治主义原理,国家特别是行政权与司法权要实施某种作为,需要准据法律详细规定。

而这以国民具有可以要求国家履行某种行为的请求权为前提条件。

因此,第三点理由同样是站不住脚的。

批评“纲领性规定说”是一回事,要证成“具体性权利论”又是另一回事。

以大须贺明为代表的日本学者为证成“具体性权利论”,作出了努力。

(二)“具体性权利论”的论证德国学者曾批驳过“纲领性规定论”。

其基本思路是,据德国基本法第1条第3款“基本权利直接拘束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基本权利具有客观的法的规范性,对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都有效力。

但不同性质的基本权利,对立法权与另外二权的拘束力不同。

自由权可以拘束三种权力,但就社会权而言,行政权和司法权因其权利规定的内容缺乏严密度,不能直接执行,因而没有直接拘束力,但对立法权而言,社会权却有现实性效力。

大须贺明从这一论证得到极大的启发。

他采用法教义学方法作出了类似的论证。

但他认为宪法上的生存权对司法权也具有直接拘束力。

1、对“具体性权利论”的一般性论证大须贺明认为,日本宪法第13条与德国基本法第1条第3款相类似。

该条规定了国家对个人尊严加以严格保障的原则,并把这当成课赋予国家的第一要务的义务。

该条“国民对生命、自由以及追求幸福的权利”既包含了自由权又包含了社会权。

因此,该条确定了基本权利拘束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法的效力。

相反的解释会极大地削弱宪法所具有的现实规范性,招致“丧失以法抑制国家权力的有力根据”的严重后果,而且这种解释也未提出强有力的论证根据。

虽然宪法第13条规定了基本权利拘束三权,但其拘束力仅是一般意义的。

基本权利对国家课赋何种不作为义务或作为义务,直接受拘束的对象是谁,需要通过个别基本权利规定的内容来确定。

因此,生存权的法效力究竟如何,需要考察第25条的具体规定。

2、对“具体性权利论”的个别论证大须贺明分析道,宪法第25条规定了生存权的权利主体为“一切国民”。

但实际主体是因失业、疾病、残废等原因不能维持“最低限度生活”的国民。

除此以外的国民,需要以自我责任维持生活,只是潜在性的权利主体。

因而,生存权的权利主体具有现实性,具体而明确。

就生存权的内容而言,“最低限度生活”是指人在社会生活中为确保自我尊严的最低限度生活,是具有一定文化性的生活水准。

这一生活水准能否具有客观、明确且具体的内容,日本学界存在着“绝对性确定论”和“相对性确定论”两种观点。

“相对性确定论”强调国家财政、低收入阶层的生活水准、国民感情、纳税者负担等要素,认为与这些要素完全无关的绝对性水准不可能存在。

大须贺明逐一分析后认为这些要素都没有宪法上的根据。

“绝对性确定论”则认为,在特定国家的特定时期,“最低限度生活水准”是客观现实地存在着的。

确定该水准应该且必须考虑的要素,包括处于一定历史时期的社会生产力水平、国民收入水准、生活水准、社会与文化发展程度,从现今科学发展的水平看,在相当程度上可以客观地计算测定。

因此,确定客观的生活水准是可能的。

最后,生存权的承担对象是立法权和司法权。

借鉴德国学者的分析,大须贺明认为,自由权直接拘束三权,三权均为直接的承担对象。

社会权要求国家的积极干预和介入,限于国家必须履行一定作为的国家作用领域。

宪法第25条缺乏详细、明确和具体的保障内容,行政权无法直接实施,因而不能直接适用于行政权。

在宪法执行的位阶上,司法权可对国家行为的作用是否符合宪法作出判断,所以如果就该权利发生具体诉讼,法院在宪法上具有对此诉讼进行裁定的职责。

司法权在此意义上是宪法第25条的承担对象。

然而,宪法第25条课赋了国家实施一定作为的义务,这只有立法权才能担当。

对宪法第25条权利主体、权利内容、承担对象的分析表明,该条具有合理且客观的可以确定的明确的规范内容,所以对立法权(包括司法权)来说,作为立法义务的要件,可以说是已经充分了。

因此,宪法第25条对立法权是课赋了宪法上的义务的,它应当为实现该条款规定的作为命令内容而作出相应的立法。

如果立法不作为,即对生存权完全不立法或立法不充分,公民可以直接依据宪法第25条提起违宪诉讼,法院也应据此作出裁断。

三、结语我们看到,日本学者从生存权的历史、权力的不同性质、宪法规范的结构与语义等角度对生存权的法性质作了非常深入的研究,尤其是“具体性权利论”非常娴熟地使用了法教义学方法。

其中,古典型“纲领性规定论”和“抽象性权利论”先后影响并支配了日本生存权的司法实践。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