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 第五章 教会法-PPT课件

合集下载

最新-外国法制史 全套课件-PPT文档资料

最新-外国法制史  全套课件-PPT文档资料

(六)伯里克利立法 公元前443年到公元前429年,伯里克利连任 十将军委员会的首席将军,成为雅典的最高统治 者,他锐意改革,又制定了一系列“宪法”性法律。 主要内容有: 1.执政官和其他各级行政官职均由抽签选举产 生,向所有等级的公民开放。 2.扩大民众大会的权力。 3.保留500人议事会,作为民众大会的常设机 构。 4.设立共有6000人的陪审法院作为雅典的最 高司法机关。 5.实行公职津贴制度。
返回
第五章 罗马法
第一节 罗马法的产生和演变 第二节 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 第三节 罗马私法的体系及其基本内 容
第四节 罗马法的复兴和影响
第一节 罗马法的产生和演变
一、罗马法的产生 二、罗马法的历史发展 (一)王政时期(公元前8世纪~前6世纪) (二)共和国前期(公元前6世纪~前3世纪) 《十二表法》是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十二表 法》的特点表现为: 1.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先于实体法。 2.程序烦琐,形式主义严重。 3.适用范围狭窄,采取属人主义原则。
返回
第三节 楔形文字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在经历了漫长的20个世纪的发展之后,以 《汉穆拉比法典》为代表的楔形文字法逐步形成了 以下基本特征: 1.楔形文字法各法典结构比较完整。 2.法典内容丰富,涉及面较广,特别重视对民 事法律关系的调整。 3.楔形文字法各法典大多数是司法判例的堆积。 4.楔形文字法除成文法之外,存在着习惯法体 系。 5.楔形文字法是世俗法。
第一章 楔形文字法
第一节 楔形文字法的产生和演变 第二节 《汉穆拉比法典》 第三节 楔形文字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第一节 楔形文字法的产生和演变
一、楔形文字法的产生 二、楔形文字法的发展 三、楔形文字法的衰落
返回
第二节 《汉穆拉比法典》

教会法PPT

教会法PPT

鼎盛时期
(10世纪~14世纪) (10世纪~14世纪) 这一时期,西欧开始进入封建割据 时期。封建法律具有两大特别重要的因素:①将国家回归 到一种封邑主之间的私人战争状态;②给予每个封邑主设 立法庭的权力,来裁决其自由或不自由的佃户之间的冲突。 于是,在这种分裂,混乱的状况下,基督教会趁机扩张势 力,摆脱世俗皇帝的控制。在10世纪时,基督教会近乎争 力,摆脱世俗皇帝的控制。在10世纪时,基督教会近乎争 得了对世俗权力的领导地位。13世纪时,教会权力达到顶 得了对世俗权力的领导地位。13世纪时,教会权力达到顶 峰。 在法律方面,教会逐步确立起教会事务上的最 高立法权。宗教会议已经逐渐脱离世俗权力的支配而处于 教皇的控制之下,其决议需经教皇批准。这一时期,教会 法的发展主要通过两个途径完成:①罗马教皇的改革不断 提高了教会的权力,从而提高了教会法的地位;②通过教 皇的教令,宗教会议的决议不断完善教会法的内容,扩大 宗教法院的管辖权。通过汇编教皇的敕令,教谕,教会法 逐渐成为独立的法律体系。 这一时期出现的综合汇 编的教会法规集,称教皇“教令集” 编的教会法规集,称教皇“教令集”,它是教皇的敕令, 通谕和教谕等的汇编,是教会法的重要渊源之一。
一、教会法的概念
教会法泛指罗马天主教 、东正教以及基督教的 其他一些教派(如新教的圣公会和加尔文教等) 其他一些教派(如新教的圣公会和加尔文教等) 的各种法规。又称寺院法、宗规法。 的各种法规。又称寺院法、宗规法。但在法学著 作中则通常专指中世纪罗马天主教的法律。 作中则通常专指中世纪罗马天主教的法律。在西 欧中世纪, 欧中世纪,天主教会是封建制度的社会支柱和国 际中心,占有其势力范围内1/ 的土地 的土地, 际中心,占有其势力范围内 /3的土地,在经济 政治上和思想上形成巨大的统治力量。 上、政治上和思想上形成巨大的统治力量。教会 与世俗政权之间经常发生权力之争, 与世俗政权之间经常发生权力之争,但又互相配 以维护封建统治。 合,以维护封建统治。

《外国法制史》课件

《外国法制史》课件
日本法律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以及对国际法律秩序的影响。
06
外国法制史的启示与借鉴
外国法制史对现代法治建设的启示
立法原则
外国法制史中蕴含着许多重要的 立法原则,如权力分立、法律面 前人人平等、正当程序等,这些 原则对现代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 启示意义。
法律体系构建
通过研究外国法制史,可以了解 不同国家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 ,从而为现代法治建设提供借鉴 ,促进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城市法的影响
城市法对中世纪欧洲的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它 促进了城市的繁荣和发展,也为后来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奠定了基础。
日耳曼法
日耳曼法概述
日耳曼法是中世纪早期日耳曼民族所使用的法律体系。随着日耳曼民族的迁徙和征服,日 耳曼法逐渐传播和发展。
日耳曼法的主要特点
日耳曼法注重集体主义和习惯法,强调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的重要性。它规定了氏族、部 落、村庄等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VS
英国法的发展
英国法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包括普通 法的形成、衡平法的出现、制定法的制定 和司法制度的改革等。这些阶段的发展使 得英国法逐渐完善,成为现代法律体系的 重要组成部分。
美国法的形成与发展
美国法的形成
美国法的形成受到了英国法的影响,同时也 受到了美国独特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环境的 影响。美国法在独立战争后逐渐发展成为独 具特色的法律体系。
美国法的发展
美国法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包括联邦制 的建立、司法制度的改革、制定法的制定和 国际法的影响等。这些阶段的发展使得美国 法逐渐完善,成为现代法律体系的重要代表 。
法国法的形成与发展
法国法的形成
法国法的形成受到了罗马法的影响,同时也 受到了法国独特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环境的 影响。法国法在长期的历史进程中逐渐发展 成为独具特色的法律体系。

外国法制史——中世纪部分.ppt

外国法制史——中世纪部分.ppt
注重团体意志 对待权利的态度 注重个人意志
责任原则
客观责任 主观过错
法律形式
具体 抽象
2、日耳曼法对中世纪西欧封建制法律的影响
西欧封建法的早期形态 西欧封建法的主要渊源
封建等级制与亲兵制 形式主义的延续 神明裁判和决斗的证据形式
3、日耳曼法对近代资本主义法律的影响 大陆法系的法律渊源之一 英国普通法的基础
日耳曼法的最初形式是习惯法
蛮族国家与蛮族法典
代表性法典
西哥特王国的《尤列克法典》 法兰克王国的《萨利克法典》 东哥特王国的《狄奥多理法典》 伦巴德王国的《伦巴德法典》 肯特王国的《埃塞伯特法典》 西撒克逊王国的《伊尼法典》 英吉利王国的《阿尔弗雷德法典》
2、从二法并存到普通法
二法并存 普通法
日耳曼人使用蛮族法
罗马人使用罗马法 摆属脱人属主人义主原义则法律 统日一耳地曼域法法优先
3、查理曼法律统一运动
1、王室立法高于部族法 2、国王控制立法权 3、王室法令 3、王室法院系统和巡回裁判
废止民众大会立法权 贵族会议和法律智人团
普通法令 教会法令
王室法院暨巡回法院 地方法院(州法院、百户区法院) 教会法庭 限制和禁止“自力救济权”和“复仇权”
新旧约《圣经》
罗 《1《马 西0第: 班节博牙一讨《尼法部阿论集法弗分教》拉斯1会(集0八1法6》3节(准3与(世1),)信5世除教515俗仰-)耶2令0法任和关集的何于华》关法神上(系律。帝;1基2(2外29础1)8-,不8理)0不可论教,会
教皇敕令
法人《兰员克克:的莱《选达门拔什特和里提五法造集升世》;、教(8拜81令0-偶21集)0像1》节。(主(要133)讨不1论7可)教妄会 普神《日第职姆教主二人会教部员:法分的《大由素雷3质全杰5称 守诺、个》法济耶 安案(集贫例和 息》1等组5华 日8。成的2为,)名圣每字日个。(案例(星4包)期当含

外国法制史全套课件

外国法制史全套课件

03
近现代法制史
英国法制史
英国法律制度的起源
从盎格鲁撒克逊时期到诺曼征 服,英国法律制度逐渐形成。
普通法的形成
随着中央集权的加强,普通法 逐渐成为英国法律体系的核心 。
衡平法的兴起
衡平法作为普通法的补充,在 解决法律纠纷中发挥了重要作 用。
制定法的发展
议会立法在英国法律体系中占 据重要地位,对现代法律制度
世俗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中世纪法制史 罗马法复兴
总结词
指日耳曼民族所使用的法律。
详细描述
日耳曼法是欧洲中世纪时期日耳曼民族所使 用的法律,主要适用于日耳曼各部落。日耳 曼法在早期以习惯法为主,后来逐渐发展成 为成文法。日耳曼法对于欧洲法律的发展产 生了重要影响,其法律原则和制度被其他民 族所借鉴和吸收,成为现代法律体系的重要 组成部分。
05
比较法的发展
比较法的定义和重要性
总结词
比较法是一种跨文化、跨法律体系的法律研究方法,旨在比 较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的异同,促进法律知识的交流与融合。
详细描述
比较法的研究范围广泛,包括不同国家、不同历史背景下的 法律制度、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和法律实践。通过比较研究 ,可以深入了解不同法律体系的优缺点,为法律改革和完善 提供借鉴和启示。
古代法制史 古埃及法制史
总结词:法老至上
详细描述:古埃及法制史以法老为最高统治者,法老拥有绝对的权威和权力。古 埃及法律体系以法老为核心,法老的意志和命令具有法律效力,被视为最高法律 。
古代法制史 古埃及法制史
总结词
重视死后世界
详细描述
古埃及法制史非常重视死后世界,认为人死后灵魂会进入来世。因此,古埃及法律对于死者的遗产继承、墓葬权 力和祭祀仪式等都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海大法学院 外国法制史之教会法

海大法学院 外国法制史之教会法

3
教阶制度品级示图
基督教徒之首,是教会的最高统治者
教皇
包括枢机主教、主教、神甫三个级别
大教职
包括修士和修女
小教职
4
5
神职人员的权利:
从“神职人员是上帝的仆人”的观念出发,基督教认为,与世 俗众人相比,教会内部的神职人员本身就是享有特权的阶层; 神职人员可以领取恩俸和神品,可以按品级等次享有相应的礼 节特权和各种司法特权; 神职人员犯罪职能由教会法庭审判,免受世俗法庭干涉; 如果宗教法院判决被告无罪,任何人不得再提起诉讼; 还享有豁免兵役和赋税的特权等等
12
教会法明确规定缔结婚姻的实质要件:男女双方合意
形式要件:1.男女双方首先表示自愿教父或者接受对身体的永久专权 2.必须履行特定的宗教仪式 一方不足法定婚龄 双方有亲属关系
一方无性行为能力
禁止婚姻及 可撤销婚姻的 条件:
一方曾誓愿守贞
一方重婚
一方是异教徒等
13
继承制度
教会法继承制度有遗嘱继承和无遗嘱继承两种形式。 遗嘱有两种形式:书面的和非书面的。非书面的遗嘱可以是 临终遗言,也可以是一般口头遗嘱。 教会法还限制遗嘱的自由,对死亡人的配偶和子女进行特别 保护,以免他们的全部继承权被遗嘱剥夺。 教会有验证遗嘱及监督遗嘱执行的权力,有处理无遗嘱的遗 产的分配权。但这些都限于对动产。 至于不动产的继承则仍适用封建国家的法律,特别是封建 “采邑制”下所取得的土地,不适用遗嘱继承;死者无合法继 承人之遗产,收归教会,作为救济基金;有些教区规定,死者 的遗产必须划出1/10的遗产税,归还教会。
另外教会还采取世俗的刑罚来保护教会,如没收领地、 剥夺财产、流放、监禁、鞭笞、死刑、 天主教会依照封建国家法院的模式,建立不同等级的教会法院, 构成独立的完整的宗教法院体系。主教法庭是第一审级法院,由主 教或主教代理人主持,通称为“教会裁判官”。下设副主教法庭, 管辖一般民事案件。大主教法庭是第二审级法院,由大主教主持。 还有大修道院、皇宫礼拜堂所设的专门法庭。 教会还于13世纪专设了特种刑事法庭,即异端裁判所或宗教裁判 所。它是专门审理有关宗教案件的司法机构,直接隶属教皇及其代 理人。

《外国法制史》课件PPT-第05章 古希腊法

《外国法制史》课件PPT-第05章 古希腊法
法的“正义”观念,法律在技术处理上有一定的灵活性 。
❖古希腊没有出现象古罗马那样职业化的法官群体,审判
人员和陪审团有时不懂法律,即使懂法律的,其兴趣也 不在于分析适用的法律条款,而是发现所谓“公正”、 “正义”等抽象概念。
❖ (4)古希腊法中公法比私法发达。 公法对后
世国家的影响也较大,这无疑与其崇尚哲学、政 治学,注重对国家社会结构及其政体研究的文化 传统有关。如雅典,在奴隶制基础上通过一系列 立法改革,创立了民主制的国家政体,从梭伦立 法、克里斯提尼立法,到伯里克利时代的“雅典 宪法”,雅典公法制度不断得以完善,尤其是有 关民主政体及行政管理的法制已经相当完备。
约公元前15世纪,克里特文明衰落,古希腊历史进 入迈锡尼文明时期,考古发现有刻在泥版上的迈锡尼法 。公元前12世纪左右,迈锡尼文明趋于毁灭。
❖ 二、城邦国家法律的形成与发展
❖(1)公元前12世纪至公元前8世纪的希腊历史,因遗留
下来的“荷马史诗”而得名为“荷马时代”或“英雄时 代”。荷马时代末期,随着希腊各地经济的迅速发展, 氏族制度解体和阶级分化的进程加速,出现了许多有主 权性质的独立的城邦国家,各城邦国家的法律也随之形 成。
▪ 第五章 古希腊法
▪ 第一节 古希腊法的产生和演变
▪ 古希腊是欧洲最早进入文明社会的地区。古 希腊离埃及和美索不达米亚两个最早的文明中心 很近,无疑深受其影响;而且古希腊城邦国家很 早出现并持久存在,这为希腊文明的繁荣提供了 制度保证。古希腊的法律制度及其法学思想对后 世国家具有重要影响,尤其是雅典公法对西方近 代公法的影响更为深刻。
❖ (2)古希腊各城邦国家早期的法律均为习惯法
, 带有神权法的特征。
❖公元前7世纪至公元前4世纪,各城邦普遍进入

外国法制史_8_教会法课件

外国法制史_8_教会法课件
·在教会的领地和庄园里,与贵族领地一样实行封建农奴制 的剥削制度;在教会庄园里住着的犹太人,如果其中有人 愿意皈依基督教,地租可以减半。
·教会利用宗教特权,不断扩大领地,自由民破产后依附教 会,变成农奴,再把土地租给他来耕种,其世代依附于教 会领地。
13
三、契约制度
·教会法的契约制度建立在对誓言的管辖权和信义保证的基 础上。在契约法上,教会法发展出“正当价格”原则,即 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价值必须与另一方相等,正当价格一般 就是指自由市场价格或通行的价格。
之分。广义的教会法泛指整个基督教会(包括罗马天 主教、东正教、圣公会教、加尔文教等基督教派)在 不同历史时期所制定、编纂及认可的各种宗教规则、 章程和法规;狭义的教会法特指中世纪罗马天主教 的法律。
·本书的教会法概念主要是狭义上的。 ·教会法的调整对象是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
生活准则,同时教会法也调整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 系,以及部分土地、婚姻家庭与继承、刑法、诉讼 等。
·教会法规定的神职人员的义务有:凡教士皆有
“告解圣事以洗净良心之污点,每日必须尽默想 自省之义务”;宣传教义和忠诚履行教职之义务;
凡领受高级神品的高级神职人员,皆应承担坚守
独身、恪守贞操之义务;有住居于本教堂的义务,
未得允许不得长期离开教堂;根据教皇命令参加
宗教骑士团和进行圣战的义务。
12
二、财产制度
3
二、教会法的产生
·教会法的产生是基督教发展的结果,到中世纪中 期才形成独立的法律体系。
·基督教产生于公元1世纪在罗马帝国统治下的巴勒 斯坦。
·在早期,基督教受到罗马帝国统治者的残酷镇压。 ·为改造和利用基督教,313年罗马皇帝君士坦丁颁
布《米兰敕令》,承认基督教的合法地位。325年 罗马皇帝君士坦丁主持尼西亚基督教全教主教会 议,并颁布《尼西亚信经》,这是第一部教会法, 并被看作是教会法开始产生的标志。

《外国法制史》课件

《外国法制史》课件

• 2、法典反映了巴比伦奴隶制所具有的早期家庭奴隶制。 • 法典把巴比伦人分为三个等级:①阿维鲁,为有公民 权的自由民。上层是统治阶级,下层多是纳税、服兵役 和徭役的自耕农和士兵。 ②穆什根努,为无公民权的 自由民。③奴隶,是完全无权的人。三个等级的人的 法律地位完全不同。从经济上说,前两个等级的情况 更复杂,阿维鲁中有奴隶主,也有非奴隶主,穆什根 努中同样也有这两种情况,二者的区别在于穆什根努 是依附于王室的人,包括部分小生产者,至于奴隶则 完全是奴隶主的财产。 • "如果贵族阶层的人打了贵族出身的人,须罚银一明那。 如果任何人的奴隶打了自由民出身的人,处割耳之刑。 "
* 2113 ——2006 B.C.,中央集权的乌尔第三王朝建立。
* 19世纪B.C.,阿摩利人建立古巴比伦王国,统一了两 河流域。其第六代王汉漠拉比统治时期是两河流域文明高 度发达时期。 * 9——7世纪B.C.,归入亚述帝国。
* 540 B.C.,被波斯帝国所取代。
3、楔形文字法的历史
* 形成阶段:22世纪B.C.,以《乌尔纳姆法典》的制 定为标志。p20
婆罗门-----祭祀
刹帝利-----武士 吠 舍-----平民 再生人
首陀罗-----从事低贱职业 多为奴隶——非再生人 各种姓间戒备森严,他们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截然 不同,低种姓必须服从高种姓。 二、体现种姓制度的法律制度
1、在所有权上,私人所有财产受到法律保护,但不同 种姓享有的财产所有权不同,婆罗门可以拥有一切财产。 首陀罗则只能有维持生计的生活资料。
二、中世纪法(封建制法)
1、日耳曼法 2、教会法 3、城市法和商法 4、伊斯兰法
三、近、现代法
1、英国法
2、美国法
3、法国法

外国法制史 第五章 教会法

外国法制史 第五章 教会法
❖ 四、教会法的影响
❖ 1.观念方面
❖ ①奠定了西方法律理性化传统 ❖ ②孕育了法律至上的观念 ❖ 2.制度性方面 ❖ ①宪政制度(自由与独立人格) ❖ ②刑事法律 ❖ ③国际法
a.教会法本身即为国际法 b.教会在宗教上关怀所有未被洗礼的“羊群”,向他 们传播福音。
❖ 3.宗教会议的决议及法规 ❖ 4.世俗的原则和制度
不懂罗马法的教会法学家一文不值
❖ 三、教会法的内容
❖ 1.教皇教阶制
教皇—教廷官员—大主教—主教—堂区主教—修道士和修女 权利:获得神品(圣品);司法特权;世俗兵役和赋税豁免权 义务:宣讲教义;自省和忏悔;独身并恪守贞操。
❖ 2.财产制度
自由施舍土地保有制度(后来开来了英国信托制度);占有 救济制度
❖ 3.契约制度
诚实信用和契约神圣原则→正当价格理论,禁止高利贷。
案例:约翰于某年8月15日以25先令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谷物, 同年11月25日约翰与亨利签订了一份契约,将这些谷物以40先令 价格卖给亨利。
教会法认为此案中实际上等于约翰8月15日借给亨利25先令, 三个月后亨利还债时的利息为15先令.这种高利贷买卖行为是教 会法严格禁止的。
教会罪孽刑罚种类:绝罚(大绝罚、小绝罚)、禁圣事、免 圣职、罚金
❖ 6.诉讼制度
❖ ①审判组织——法庭 ❖ ②审判制度 ❖ a.教会法非常注重书面诉讼, 包括提起诉讼、被告答辩、庭审 记录和判决书 ❖ b.律师代理
罗马法及日耳曼法中的律师要享有 被代理人的权利,同时承担其义务,实 际是一个替代者,代表者;教会法中的 律师仅仅对法律问题提供辩论。 ❖ c.纠问式审判 ❖ d.良心审判和理性审判(禁止神判)
❖ 5.刑事法律制度
❖ ①犯罪与罪孽 罪孽的要件: a.外在行为。 b.情节严重得足以达到教会法律不赦之罪。 c.主观故意。 d.对教会产生严重滋扰后果。

外国法制史完整ppt课件全套教学ppt教程

外国法制史完整ppt课件全套教学ppt教程

第二节 古埃及法的基本制度
五、犯罪与刑罚制度
古埃及的刑事法律制度具有犯罪与侵权不分、刑罚种类繁多、 广泛适用死刑和残害肢体刑等奴隶制刑法的典型特征。 国事罪。
第二节 古埃及法的基本制度
六、司法制度
法老拥有最高司法权,从中央到地方均实行司法与行政合一 制,行政官员一般都兼任法官职务,直接履行司法职能。
绪论
• 第一,它以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为指导,揭示历史上各种类型的法律 制度的产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展示出一幅贯穿古今的外国法制史 发展的绚丽多彩、生动活泼的历史蓝图;从而开阔人们的视野,给人们 以启迪,增强人们对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理论的理解,正确认识法律这 种社会现象,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
• 第二,它可以帮助人们从法律制度的沿革和变迁的起因及结局中,系统 地总结历代统治阶级运用法律实施统治的经验,从中比较、鉴别,批判 地利用和吸收,“古为今用,洋为中用”,以利于把我国建设成为具有中 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 第三,它从总体和具体方面介绍世界上一些有影响、有代表性的法律 制度和原则,提供外国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的最新信息,使我们能够知 己知彼,在对外交往中更有力地维护我国人民的权益,加快我国法律科 学和法律制度改革和建设的步伐。
•3
绪论
? “法系”这一概念?它对研究外国法制史有何
?
第一章 古埃及法
• 常考知识点 • ● 古埃及法的概念和性质 • ● 《博克贺利斯法典》
第一节 古埃及法的形成和演变
古埃及法是指适用于埃及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约 公元前3000年至 公元前6世纪)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古埃及法是指适用于埃及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约 公元前3000年至公元前6世纪)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教会法课件集

教会法课件集

教会法课件集基督教要求将法律系统化,这是它体现博爱的必由之路。

——伯尔曼一、教会法产生及沿革(一)基督教的产生及传播1.基督教的产生①民族社会背景巴比伦之囚和马其顿统治(公元前597~前538年期间,犹太王国两度被新巴比伦王国国王尼布甲尼撒二世征服,尤其是公元前586年,犹太王国的大批民众、工匠、祭司和王室成员被掳往巴比伦,这些人该事件称为“巴比伦之囚”。

)(公元前312年亚历山大的大将塞琉古对犹太人进行残酷镇压和统治。

)②两个思想渊源希伯来一神教思想和希腊哲学思想③早期基督教特点(AD2新约内容基本形成)a.反对富人,反对罗马统治b.主张所有基督徒平等2.基督教的广泛传播①迅速传播的原因(AD2末)a.奴隶制危机导致小生产者恐慌和无奈b.教会组织对教徒生产生活的保护②传播中适应社会的改造公元三世纪,许多有文化、有教养的生产者在教会中逐步获得了领导权,他们利用教会发展自己的商业,甚至与大贵族阶层密切往来,把受到排斥和打击的奴隶主、贵族、富商,乃至失意的大官僚人士吸收到教会组织中,以壮大教会的力量,增强教会的安全。

于是教会领导阶层劝导教徒们忍耐、秉持善良,以期待来世到天堂里过幸福日子。

3.基督教成为国教公元313年君士坦丁皇帝颁布《宽容敕令》和《米兰敕令》,宣布基督教为合法的法人组织。

在《米兰敕令》规定教徒信仰自由,同时将没收教会的土地及财产归还教会,保护教徒,保护教会接受的土地捐赠等遗产。

公元380年狄奥多西皇帝将基督教的伽特力派定为国教(二)教会法的沿革1.形成期(4—9世纪)公元325年君士坦丁皇帝在尼西亚会主持了第一次宗教会议,通过《尼西亚信经》,规定了教会内部的事务,核心内容是确定了圣父、圣子、圣灵为三位一体的上帝,教徒地位平等。

这是第一部由皇帝主持而颁布的教会法律。

AD333年获民事裁判权。

2.全盛期(10—14世纪)11世纪教皇格里高利七世宣称罗马教会是上帝的代言人3.衰落期(14世纪以后)1517年马丁路德宗教改革a.拯救无需教会代言(因信称义)b.废除赎罪券c.世俗权力高于教权二、教会法的渊源1.《新旧约全书》a.神法是最高的法律;“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教会罪孽刑罚种类:绝罚(大绝罚、小绝罚)、禁圣事、免 圣职、罚金
6.诉讼制度
①审判组织——法庭 ②审判制度 a.教会法非常注重书面诉讼, 包括提起诉讼、被告答辩、庭审 记录和判决书 b.律师代理
罗马法及日耳曼法中的律师要享有 被代理人的权利,同时承担其义务,实 际是一个替代者,代表者;教会法中的 律师仅仅对法律问题提供辩论。 c.纠问式审判 d.良心审判和理性审判(禁止神判)
4 .婚姻家庭和继承
①双方合意的契约婚姻;丈夫是家庭的首脑 ②遗嘱继承
教会法规定遗嘱继承不能剥夺对活着配偶及子女的保护,必 须留足四分之一或三分之一总财产保护他们,否则遗嘱无效。
③继承顺序:教会法注重对妻子和子女的保护
罗马法继承顺序:儿女、孙子——父母——妻子 教会法继承顺序:妻子、儿女、子孙——父母
3.基督教成为国教
公元313年君士坦丁皇帝颁布《宽容敕令》和《米兰敕 令》,宣布基督教为合法的法人组织。在《米兰敕令》规定 教徒信仰自由,同时将没收教会的土地及财产归还教会,保 护教徒,保护教会接受的土地捐赠等遗产。
公元380年狄奥多西皇帝将基督教的伽特力派定为国教。
3.基督教成为国教
(二)教会法的沿革 1.形成期(4—9世纪)
(公元前312年亚历山大的大将塞琉古对犹太人进行残 酷镇压和统治。)
②两个思想渊源
希伯来一神教思想和希腊哲学思想
(耶稣罹难及复活)
③早期基督教特点(AD2新约内容基本形成)
a.反对富人,反对罗马统治 b.主张所有基督徒平等
2.基督教的广泛传播 ①迅速传播的原因(AD2末)
a.奴隶制危机导致小生产者恐慌和无奈 b.教会组织对教徒生产生活的保护
第五章 基督教教会法
基督教要求将法律系统化,这是它体现 博爱的必由之路。
——伯尔曼
一、教会法产生及沿革
(一)基督教的产生及传播 1.基督教的产生
①民族社会背景
巴比伦之囚和马其顿统治 (公元前597~前538年期间,犹太王国两度被新巴比
伦王国国王尼布甲尼撒二世征服,尤其是公元前586年, 犹太王国的大批民众、工匠、祭司和王室成员被掳往巴比 伦,这些人该事件称为“巴比伦之囚”。)
3.衰落期(14世纪以后)
1517年马丁路德宗教改革 a.拯救无需教会代言 (因信称义) b.废除赎罪券 c.世俗权力高于教权
二、教会法的渊源
1.《新旧约全书》
a.神法是最高的法律;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b.《马太福音》稗子的故事
我不相信人间的邪恶光靠仁慈和宽容就可以得到纠正。教 会爱心拳拳致力于对异教徒的皈依和异端分子的改正,以正义 的法律进行惩罚并没有背离爱。
3.契约制度
诚实信用和契约神圣原则→正当价格理论,禁止高利贷。
案例:约翰于某年8月15日以25先令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谷物, 同年11月25日约翰与亨利签订了一份契约,将这些谷物以40先令 价格卖给亨利。
教会法认为此案中实际上等于约翰8月15日借给亨利25先令, 三个月后亨利还债时的利息为15先令.这种高利贷买卖行为是教 会法严格禁止的。
3.宗教会议的决议及法规 4.世俗的原则和制度
不懂罗马法的教会法学家一文不值
三、教会法的内容
1.教皇教阶制
教皇—教廷官员—大主教—主教—堂区主教—修道士和修女 权利:获得神品(圣品);司法特权;世俗兵役和赋税豁免权 义务:宣讲教义;自省和忏悔;独身并恪守贞操。
2.财产制度
自由施舍土地保有制度(后来开来了英国信托制度);占有 救济制度
四、教会法的影响
1.观念方面
①奠定了西方法律理性化传统 ②孕育了法律至上的观念 2.制度性方面 ①宪政制度(自由与独立人格) ②刑事法律 ③国际法
a.教会法本身即为国际法 b.教会在宗教上关怀所有Leabharlann 被洗礼的“羊群”,向他 们传播福音。
公元325年君士坦丁皇帝在尼西亚会主持了第一次宗教 会议,通过《尼西亚信经》,规定了教会内部的事务,核心 内容是确定了圣父、圣子、圣灵为三位一体的上帝,教徒地 位平等。这是第一部由皇帝主持而颁布的教会法律。AD333 年获民事裁判权。
2.全盛期(10—14世纪)
11世纪教皇格里高利七世宣称罗马教会是上帝的代言人
——格兰西
2.教皇教令集
第一部教皇教令集是12世纪中期的《格雷蒂安教令集》,最 完善的教令集是1582年教皇格里高利十三世主持编纂的《教会 法大全》(结构和形式上移植了罗马法的模式,精神和原则上 运用了罗马法)的原理,消除了教会法中的矛盾及习惯法中的 粗俗因素和原始痕迹。当然,因为《教会法大全》因搜集了几 部私人编纂的法典,一直不被官方承认,只是被作为习惯参考 运用。直到1917年《天主教会法典》颁布时,才对《教会法大 全》予以追认)。
②传播中适应社会的改造
公元三世纪,许多有文化、有教养的生产者在教会中 逐步获得了领导权,他们利用教会发展自己的商业,甚至 与大贵族阶层密切往来,把受到排斥和打击的奴隶主、贵 族、富商,乃至失意的大官僚人士吸收到教会组织中,以 壮大教会的力量,增强教会的安全。
于是教会领导阶层劝导教徒们忍耐、秉持善良,以期 待来世到天堂里过幸福日子。
5.刑事法律制度
①犯罪与罪孽 罪孽的要件: a.外在行为。 b.情节严重得足以达到教会法律不赦之罪。 c.主观故意。 d.对教会产生严重滋扰后果。
(a为客观方面,同时包含着对主体只要求;c主观方面;d体现着 对客体的侵犯)
②刑罚是对正义自身的补偿,必须由集体名义进行补偿
当一个人打你的左脸,你应当转身让他再打你的右脸。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