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法治不能消除腐败-立论陈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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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不能消除腐败
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我今天演讲的题目是法制不能消除腐败。
法治思想产生于战国时期,但是在战国之前的夏商周,这些奴隶制国家,已经存在“政治和经济”,腐败一样不可避免。例如商朝腐败,周朝伐纣的案例,再如前781年,周幽王继位,任用好利的虢石父执政,朝政腐败激起国人怨恨的历史记载。腐败早于法治。
立足本国的政治实践,倡导反腐败要坚持“综合治理,标本兼治”,而不是消除腐败。邓小平的法治治腐思想同样贯穿着综合治理的理念,和消除腐败是两个截然不同的观念。从法治的重大作用中一样可以看出并不是单纯依靠法治,比如:坚持“两手抓”的法治思想,是辩证统一的,同时强调建设和改革开放;写入党的十四大报告中的“廉政建设要靠教育,更要靠法制,这点也指出廉政建设法制不是唯一的手段;反腐败必须依靠法治的思想,这点强调法治思想的主导作用,但是也可以理解为手段的多方向性。
借鉴发达国家的反腐败经验,可以看出反腐败经常运用宗教、道德、学校教育等综合手段,将反腐败作为一项社会工程。今年两会期间,温家宝总理在答记者问时语重心长地指出:“消除腐败的土壤还在于改革制度和体制。”单一的法治不能消除腐败。消除的意思是彻底根除,所以消除腐败就是要彻底根除腐败思想、腐败行为、腐败结果。消除,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除去,使之不存在”。由此可见,所谓的消除腐败,绝不仅仅是一个数量上由多到少的过程,更是一个由有到无、“由存在到不存在”的过程。俗话说:“有权力就会产生腐败。”它是一中心理的扭曲和欲望,任何法制社会,任何体制都不能杜绝腐败,只是多与少的问题。从局部上看,法治只是在腐败行为发生后,对其进行制裁,所以法治从作用上来看从来都没有消除过腐败,它仅仅是在已经发生腐败行为后,去惩罚腐败行为的人。这样又如何能称法治可以消除腐败呢?人性的阴暗面是不可能完全消除的,所以要用法制来约束,但是法制也有漏洞,所以不可能消除腐败。从总体上看,法治只能遏制腐败的再发生,通过对腐败行为的制裁,起到一个心理上的威慑作用。但只要人性中恶的方面没有根除,那种无节制的欲望就还会存在,所以腐败就没有可能被消除。我国自从实行“依法治国”以后,许多腐败行为被揭露,腐败分子被惩处,如成克杰、
胡长清等,但是由于腐败思想还存在,产生腐败的土壤还存在,所以又会出现张克杰、黄长清。当张克杰、李长清被惩处以后,又会出现新的王克杰、赵长清。所以,仅仅依靠法治而不去根除产生腐败的土壤和思想,腐败是不能被彻底根除的。
其本身的执行效果也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事与愿违,与人们良好的初衷相违背的现象,也是屡见不鲜的。法治并不是万能的,法治只是在腐败行为发生后,对其进行制裁,所以法治从作用上来看从来都没有消除过腐败,它仅仅是在已经发生腐败行为后,去惩罚腐败行为的人。这样的法治不能消除腐败。消除即使之不存在,必须作到两点:第一点是现实中存在的被消除。第二点是潜在可能的完全丧失。显然,法治不构成消除腐败的充分条件:
一方面,从腐败的成因来看。腐败的产生尽管有诸多的客观原因,然而根本原因确是个人思想的腐化。古人云:“物必自腐,而后虫生。”而唯物辩证法也告诉我们,内因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根据。正是个人私欲的无限扩张,才导致了形形色色的腐败。显然,无论多么健全的法治都无法消除个人的私欲,即腐败产生的根本原因。所以单靠法治来约束腐败,难以触及腐败的根本,达不到消除的目的。
另一方面,从法治的作用来看。法治的作用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和被动性。我们看到,往往是腐败的行为已经产生,腐败的后果已经造成,法治才姗姗来迟。甚至鄱阳县财政局的李华波,转移侵吞巨款长达四年之久,竟无人发现。纵然有管理上的漏洞,然而法治的监督又在哪里呢?其实,法治的作用仅限于事后的惩处,而对于潜在的腐败动机和思想,则鞭长莫及。法律的威慑作用可以使腐败分子望而却步,不敢伸手。然而,当不当得利大于犯罪成本的时候,我们看到,仍然有人会铤而走险、以身试法。所以,法治的作用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和遏制腐败,而不能彻底的消除腐败。
最后,腐败可以表现为思想,也可以表现为行为,还可以表现为社会结果。法治主要针对的是行为。法治也可以对结果发生作用。但是法治对思想来说,起的作用应该说是有限的。然而腐败的产生,有一定的思想基础。腐败思想产生于一定的土壤,并由此产生腐败行为,造成腐败结果。如果产生腐败的土壤还存在的话,那么腐败的行为及其结果的出现,就是必然的。产生腐败的因素:私有观念、享乐主义、社会物质相对贫乏,特别是物质财富分配的差距以及与人的物质欲望之间的不平衡等等。从法律制度看,法有善法与恶法之分,所谓恶法
就是违背广大人民群众意志和利益的法。这种法,不仅不能惩治腐败、消除腐败,反而会滋长腐败。
法制不能消除腐败,仅仅依靠法治,只是治标不治本,而不能彻底消除腐败。当然,我们并不否认法治在减少腐败的过程中起到的重要作用。要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创造和谐的社会环境,除了健全法制之外,我国反腐败倡导坚持“综合治理,标本兼治”,在法治占主导的情况下,引入道德、教育、市场机制(市场经济体制为民主政治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市场经济依赖法治,法治也必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发展。从反腐败的经济措施讲,市场机制的健全和完善就意味着垄断的减少)、舆论监督、高薪养廉。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