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民事诉讼中的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民事诉讼中的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是司法活动的两个核心要素。
程序公正指的是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对当事人平等、公正地进行审理;实体公正则是指法院在判决案件时,依法依规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准确、公正的判断。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辅相成,共同确保了民事诉讼的公正性与合法性。
本文将从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方面展开论述。
二、程序公正程序公正是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它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平等的诉讼权利程序公正要求法院对当事人在诉讼权利上平等对待,不论当事人的身份、地位、经济条件等是否有利于其诉讼权益的保障。
法院应为当事人提供平等的诉讼条件和机会,确保所有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公平的对待。
2. 公开的法庭审理程序公正要求法庭审理的公开,即诉讼过程应对公众进行公开进行。
这样可以保证诉讼活动的透明度,使公众能够了解和监督司法活动,防止司法不当行为的发生。
3. 独立的审判权程序公正要求法院的审判行为应独立于任何外来的干预,即法院应在合法权力的范围内自主行使审判权。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以法律为依据,不受任何个人或组织的干扰和影响。
4. 充分的辩论权程序公正要求法院给予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提供证据、出庭辩论和提起异议,以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
三、实体公正实体公正是指法院在判决案件时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准确判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审理事实的真实性实体公正要求法院在判决案件之前,对案件事实进行审理和调查。
法院应仔细核实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确保事实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适用法律的正确性实体公正要求法院在判决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适用。
法官应准确理解和运用法律规定,确保对案件的判决合法合理。
3. 公正的判断和决策实体公正要求法官在判决案件时客观公正,不偏不倚。
法官应以法律和事实为依据,遵循司法程序,做出公正的判断和决策。
四、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与重要性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是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两个环节,它们密切相关,相互依存。
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有哪些方面
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有哪些⽅⾯刑事诉讼程序的设置应当尽最⼤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在于通过合理的设置,保障个案的实体公正,另⼀⽅⾯则在于程序公正本⾝,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有哪些⽅⾯?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有哪些⽅⾯公正不仅应当实现,⽽且要以看得见的⽅式实现。
公诉⼈出席适⽤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庭审,不仅有利于保障实体公正,也是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
《刑事诉讼法》的⼀⼤特点:改变了我国刑事诉讼超职权主义的模式,设置了控、辩、审相分离的诉讼模式。
⽆疑,这⼀模式符合刑事诉讼程序发展的⽅向,司法实践中也⼗分有利于保障被告⼈权利。
但是,适⽤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于公诉⼈可以不出席法庭,审判员在司法实践实际操作中,不仅承担了宣读起诉书和出⽰证据的职责,⽽且⼀定程度上承担了反驳被告⼈及其辩护⼈的辩护意见的任务,容易导致法官产⽣为起诉书和证据辩护的⼼态,不能完全居中裁判。
同时,庭审法官集控、审两项职能于⼀⾝,容易导致法官⾝份错位,严重侵犯被告⼈的权利。
例如当被告⼈对犯罪指控⽆异议,却提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解时,法官的⾝份就⼗分尴尬,或者由于辩护意见没有得到公诉⼈的反驳,法官本⾝⼜不能超越职权进⾏辩驳,只能采纳辩护意见;或者因为公诉⼈没有出庭,根据卷宗⽆法了解被告⼈具体是否存在从轻、减轻情节,为了最⼤可能的避免错误裁判,会要求被告⼈、辩护⼈举证证明,⽆形中将原本应当由公诉⼈承担的证明责任交给了被告⼈,增加了被告⼈的辩护难度。
另外:法官⾝份错位本⾝就是对程序公正的极⼤伤害。
纵观世界其他国家的简易程序体系,基本上只要开庭审理,检察官⽆⼀例外地都需要出庭指控。
如英国的简易程序体系,⼀种是根据书⾯诉状直接裁判,⼀种是治安法院采⽤简易程序审判,主要特点只是没有陪审团参加审判;美国的辩诉交易体系,不再经过正式审理⽽直接进⼊判刑程序;意⼤利的简易程序体系,法官可以直接根据侦查案卷、辩诉协议、处罚令直接判决,或者必须快速审理;⽇本的简易程序体系,明确要求必须听取控、辩双⽅的意见。
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统一
在新的形势下,为了提高人民法院的形象和公信力,在审判实践中,我们法官要正确处理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关系,要以程序公正有效地保障实体公正,坚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统一,才能实现司法公正追求的价值最终目标。
最高人民法院院肖扬在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指出:“要将实体公正作为审判工作的价值取向,将程序公正作为实现这一价值取向的根本保障,坚持两者的有机统一。
”肖扬院长的指示精神,对法院的审判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实和谐统一,我们应该:(一)充分认识诉讼程序的内在价值,切实解决轻程序观念诉讼程序的价值有两个方面,一是程序工具性价值,二是程序本位性价值。
程序的工具性价值是指程序对于公平、安全、正义等结果的产生是否有用和有效的价值标准,作为程序实施和实现实体法的工具。
程序的本位价值是指不依赖于判决结果而存在的,即使并未增进判决准确性,法律程序也要加于维护的价值。
长期以来,我们的立法和司法都过于侧重程序的工具性价值,而忽视程序的本位性独立价值,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程序公正是“看得见的公正”,通过程序公开,当事人可以看见在诉讼过程中法官是否严格遵守程序法的规定,是否保持中立,是否平等地重视双方当事人的主张、举证、质证等,容易使当事人从心理上和行为上接受。
程序公正要使当事人感觉在被充分尊重的诉讼氛围中得到他所期待的结果,法官裁判的过程就是当事人感受平等、客观、公平、公正的过程。
这样的裁判才能使诉讼双方获得“双赢”的效果,才容易被民众所接受,才能真正体现司法公正。
因此,我们既要重视程序的工具性价值,又要强调程序的独立价值,并把两者紧密结合起来,要切实解决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要严格按程序法规则办事,要以程序公正有效地保障实体公正。
(二)强化当事人责任,弱化职权主义由于受我国传统的诉讼制度和程序操作方式过分强制职权主义影响,在审判实践中,还有部分法官庭审以“纠问式的庭审操作”方式进行或为了达到事实清楚违法调查取证用以代替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对当事人诉讼处分权未给予应有的重视,实践操作随意性很大,影响了诉讼和审判的公正。
程序公正优先于实体公正
程序公正优先于实体公正司法公正的核心当是促成司法权正当、合理的使用,避免其专横、任意,这就要求司法公正首先体现为程序公正,任何对实体公正的寻求都不得有违程序公正。
也就是说,法治意义下的司法公正只能是在程序公正的前提下追求最大限度的实体公正,即程序公正应当具有优先性。
1.为什么程序公正要优先于实体公正程序公正的优先性是指将程序公正作为实体公正的前提和基础,使实体公正成为程序公正下的实体公正。
季卫东教授曾经说过,“缺乏程序要件的法制是难以协调运行的,硬要推行之,则极易与古代法家的严刑峻法同构化。
其结果,往往是治法存,法治亡。
因此,程序应当成为中国今后法制建设乃至社会发展的一个真正的焦点。
”[1]之所以强调程序公正要优先于实体公正,是因为:第一,绝对的实体公正难以真正实现。
如同前述,实体公正是客观存在的,实质意义上的实体公正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它的实际条件却是很难实现的。
这正如世上没有完全相同的树叶,如果把两片树叶分配给两个人,那么自然就会一个人分得的树叶比另一个人的要好(就算两片树叶之间的差异小到能够忽略不计,但仍然会在两人之间造成实质上的不公正)。
更何况不同的人对自己所得或所受的是否正义公平有着不同的感受。
因此,我们需要寻求程序上的公正,并以此来达到实体上的相对公正。
没有程序的公正,实体公正显然是不切合实际的。
第二,程序公正有助于实现实体公正。
程序公正虽然不是实体公正的必要条件,即使是绝对的程序公正也未必能够实现实体公正[2]。
但是,程序公正有助于实现实体公正,实体上出现不公正的案例,多是因程序不公正而引起[3]。
这是因为,一般而言,如果司法人员的行为表明他对于程序规定是充分尊重和严格遵守的,这种行为也能够说明他对于实体法律的态度。
如果司法人员对于案件的处理结果或者案件当事人没有任何的利害关系,他的正义感就会升华起来并影响判断。
如果司法人员能够完全依照公正的程序处理案件,就会使实体公正实现的概率大大增强。
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理解
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理解正义是人类社会中一种普遍认可的核心价值观,涉及到对道德、公平和社会秩序的追求。
在法律领域,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本文将介绍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含义,并探讨二者之间的关系和重要性。
一、实体正义的含义实体正义强调的是对行为或状况本身而言的公正与平等。
它关注的是行为的目的与结果是否符合道义与公平,即是否能够保障个体的权益、福祉和利益。
在实体正义的理念下,法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保障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二、程序正义的含义程序正义强调公平的程序和法律的公正执行。
它关注的是保障个体在法律程序中的权利和利益,确保司法系统的公正和透明,避免滥权和不当执法的出现。
在程序正义的理念下,法律的执行过程应当遵循明确的程序和规则,确保每个人都受到平等和公平的对待。
三、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和重要性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是相辅相成的,缺一不可。
在司法实践中,只有同时追求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才能使公平与正义得到实现。
实体正义是法律的目的和价值,通过程序正义的规则和程序来实现。
而程序正义则是实现实体正义的手段和保障。
如果只追求实体正义而忽视程序正义,可能会导致优势群体滥用权力和不公平的决策。
例如,法官不遵循公正的审判程序,根据自己的意愿作出偏袒某一方的判决。
这种情况下,虽然结果可能符合某些人的利益,但整个司法系统的公信力和公正性都将受到质疑。
反之,如果只注重程序正义而忽视实体正义,法律只是一纸空文,失去了解决实际问题和保障社会公平的功能。
在这种情况下,司法程序可能公正而繁琐,却无法满足人们对公平和正义的真正需求。
因此,在法律的运行中,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应当相互补充、相互促进。
实体正义是法律的价值目标,而程序正义则是实现这个目标的方式和保障。
只有在实现了公正的过程和公正的结果的基础上,法律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保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结论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是法律领域中两个重要的概念。
实体正义关注行为本身的公正与平等,而程序正义关注的是保障个体在法律程序中的权利和利益。
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
概念:所谓司法公正,即是指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体现的公平与正义,即现行法所设定的内容和价值,被司法机关准确地在裁判活动中加以贯彻和实现。
司法公正在法律实践中包含有两类,即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所谓实体正义,是指司法活动对人们在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进行确定时所要遵循的价值标准,它强调结果的正当合理性与道德性。
实体公正包括了标准公正和结果公正两方面:1、标准公正,即:评价事物的标准要公正。
2、结果公正。
程序正义,则是指法律程序在具体运作过程中所要实现的价值目标,程序正义注重过程,要求司法机关在诉讼活动这一流水作业线上始终保持相关的正义性,包括在程序上的平等、独立、民主、公开、科学,审判人员的中立等。
从程序正义产生的理论渊源来看,程序正义有两个理论渊源,一个是英国的自然正义,一个是美国的正当程序,其中,美国的正当程序包括两个概念,其一是实体性正当法律程序,他强调的是对立法过程的约束,其二是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他强调的是对裁判过程的约束。
程序正义的重要性:程序的正义及公开性能使得整个过程更加清晰明朗,在当事人共同参与和社会的监督下,若这个判决是在一个正义的程序下产生的,当事人通常认为这个结果也是富有正义性的,这使得当事人在接受自己行为的结果上能更加认为是理所当然的,而且社会上普通人们也可借以通过判别此程序下产生结果的合理性从而来判别这个程序的正义性,这对维护司法公正的尊严是有很大裨益的。
一、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
实体公正是最终结果的公正,是对双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正确确认。
但任何一种结果的实现都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一般来说,经过公正、合理的程序就会实现公正、合理的结果。
而经过不公正、不合理的程序则难以实现公正、合理的结果。
二、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
司法公正是一个完整的概念、既包括实体公正也包括程序公正,二者缺一不可。
三、实体不公正可以救济、可以纠正,而程序不公正许多情况是不能救济、不能纠正的。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程序正义
极端点说,一件事情的结果有利还是不利并不重要,一件事情的结果能否被预测到,能否为人造福更是我们考虑的中点,
换句话说,实质正义的结果并没有那么重要,而
能够保障预见性的程序正义在社会中是极为重要的。
4,
“当“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不符的时候,“程序正义”是不正义的。”
睿智的老巫師甘道夫說:「謹慎哪。這世界上,許多人應該要死卻逃過一劫,也有的人命不該絕卻意外身亡。你可以為他們決定生死嗎?」
佛雷多聽了一愣。他沒有回答,眼睛裡卻出現了謙卑。
2,程序正义是普遍的,被大家更多接受的。
我们不会因为“追求实质正义”而使更多的无罪之人得到不正当的惩罚。其中透露着程序正义的理念——“我们用公平公正的方法来处理每一件事,既不放过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进而讲,
当我们最终追求的实质正义有没有程序正义都能实现的时候,那程序正义就是可以突破的。
6,程序正义的作用,补漏用
那好,既然还原案发现场的工作都需要他人完成,那么必然就不会还原到案发现场的原貌。人类永远无法做到结果正义,命案必破都是假的。那么多冤案和现在因年代久远而毫无头绪的案件,都在嘲笑着我们。
那程序正义呢?至少我制造一套最大限度地符合逻辑和正义需求的关于调查、审问、审判的程序,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我宁可放过一个坏人,也不能冤枉一个好人。因此在未依法判决前,我不会宣布任何人有罪,他们都是犯罪嫌疑人,而非罪犯。在审讯过程中我决不允许严刑拷打,因为严刑拷打可能会导致屈打成招。在调查过程中我要求他们在逮捕每一个犯罪嫌疑人之前都要获得法院或者检察院的批准,如果放任有权力的人随意逮捕他人,这是十分危险的。在收集证据时我要求他们严格遵守程序,不然他们可能会把伪造的证据混进来…诸如此类。
实体公正比程序更重要的一辩立论稿
实体公正比程序更重要的一辩立论稿尊敬的评委、亲爱的对方辩友:大家好!今天我方的观点是“实体公正比程序更重要”。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实体公正和程序的定义。
实体公正,指的是结果的公正,也就是案件的处理结果符合公平正义的标准,能够真正实现法律所追求的目标。
而程序,则是指为了实现实体公正所遵循的步骤、方式和规则。
实体公正之所以比程序更重要,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实体公正是法律的终极目标。
法律存在的意义,在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如果一个案件的处理结果不能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不能保护受害者的权益,那么即使程序再完美,也失去了法律存在的价值。
我们不妨设想一下,在一个刑事案件中,如果一个真正的罪犯因为程序上的漏洞而逃脱了应有的惩罚,那么对于受害者和社会公众来说,这是何等的不公?他们所期待的正义没有得到实现,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也受到了严重的损害。
相反,如果为了追求程序的完美,而忽视了实体公正,导致有罪的人逍遥法外,无辜的人受到冤枉,那么这样的法律又有何意义?从社会影响的角度来看,实体公正能够增强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和尊重。
当人们看到法律能够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能够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他们就会愿意遵守法律,相信法律。
而如果仅仅强调程序,而忽略了实体公正,导致一些明显不公的结果出现,那么公众就会对法律产生怀疑和不满,甚至可能会失去对法律的信任,从而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
实体公正还能够更好地解决实际问题。
在很多情况下,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结果的公正合理。
比如在民事纠纷中,如果仅仅遵循程序,而不能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公正的判决,那么可能会导致矛盾的激化,问题无法得到根本解决。
而只有实现了实体公正,才能真正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当然,对方辩友可能会说,程序的重要性也不可忽视,程序能够保障公正的实现,防止权力的滥用等等。
但是,我们要清楚,程序只是手段,而实体公正是目的。
程序的存在是为了实现实体公正,如果程序不能服务于这个目的,那么它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论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一、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定义。
(一)所谓程序公正,是指司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严格按照行政民事和刑事等程序法的规定处理各种类型的案件。
(二)所谓实体公正,是指司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严格按照行政民事和刑事等实体法的规定处理各种类型的案件。
而其实,实体上的公正是最让人心驰神往的。
它所追求的就是每个人的权利义务得到公正分配。
但是,现实条件下这却只是一种理想主义。
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各自有着独立的内涵和标准,不能相互替代,它们在总体上是统一的,但有时也会发生冲突。
就如在有些情形中,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是冲突的,至于那时会产生什么结果,就是一个判断问题。
但是,没有理由非得在两种公平之间制造出孤注一掷的选择。
①二、实体公正并不是绝对的公正,真正追求的是使其上升为程序公正上的公正。
实质意义上的公正理论上是可行的,但它的实际条件却是绝对不能实现的。
这正如世上没有完全相同的树叶,如果把两片树叶分配给两个人,那么自然就会一个人分得的树叶比另一个人的要好(就算两片树叶之间的差异小到能够忽略不计,但仍然会在两人之间造成实质上的不公正)。
更何况不同的人对自己所得或所受的是否正义公平有着不同的感受。
也正因此我们需要寻求程序上的正义,并以此来达到实体上的相对正义。
这就是在公配权利和义务之前先制定一个人人必须遵守的规则。
就算这一规则将导致实体上的厚些薄彼那也算是公正。
这便是建立在程序公正上的公正。
也正是司法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
于是我们发现,没有程序的公正,实体公正显得如此不切合实际。
最理想的答案便是能做到二者并重。
我们应首先确立程序优先的价值取向,从而最大限度的实现实体公正,使实体公正成为程序公正之上的实体公正。
三、欧美国家对于此问题上的观点态度。
由于历史的原因,西方国家一向重视程序,特别注意以正当程序约束权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时甚至到了令人费解的程度。
西方学者对此也多有论述。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杰克逊说“我们宁愿以公正的程序去实施一项残暴的法律,也不愿以不公正的程序去实施正义的法律。
关于司法公正及实体公正、程序公正问题的理解
关于司法公正及实体公正、程序公正问题的理解
司法公正是指在司法活动中,法律适用的标准和程序是公正的。
实体公正是指法律上的公平和公正,即法律规定的结果是公正的。
程序公正是指司法程序本身的公正,即司法程序中各项规定和程序的运行是公正的。
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它是保障公民权利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两个方面,它们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实体公正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司法程序的公正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在实践中,司法公正常常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司法权力滥用、裁判结果不公等。
为了保障司法公正,需要加强司法监督和改革司法制度,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等。
总之,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的基本保障,实现司法公正需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的保障。
在实践中,需要加强司法监督和改革司法制度,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和社会监督等,以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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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案例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案例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是法律领域的两个重要原则,涉及到司法公正和法律正义的实现。
实体公正强调的是法律结果的公正和合理性,而程序公正则强调的是司法过程的公正和公正性。
以下是两个案例,以说明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概念和应用。
案例一:实体公正国家一名年轻的商人被控涉嫌贪污并受贿,经过一系列的调查和审判后,法院判决他有罪并判处其重刑。
然而,经过几年后的调查和审判后,发现之前收集的证据不完整和不准确,且有可能被敌对势力操纵。
新的证据显示,原被告并没有犯罪,而是被人诬告。
重新审判结果是被告无罪释放。
在这个案例中,即使最终达到了实体公正,即审判结果是正确的,但是通过程序的角度来看,程序公正并没有得到保障。
虽然法庭最终纠正了判决的错误,但是对于原被告来说,他已经失去了几年的自由和声誉。
这种情况下,即使最终结果是公正的,但是程序并不符合公正的标准。
案例二:程序公正在一些国家,一名杀人犯被逮捕并起诉。
他的案件非常引人注目,媒体广泛报道,公众对此案非常关注。
法院为了确保程序公正,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法官和陪审团成员经过严格的筛选,确保没有对原被告的偏见。
其次,庭审过程严格遵循法律程序,确保双方有足够的机会陈述自己的案情和辩护。
最后,在判决前,法院对相关证据进行了权威的鉴定和考虑,确保判决是依法作出的。
在这个案例中,程序公正得到了充分保障。
法院根据法律程序和规定进行了公正的庭审,并根据确凿证据最终作出了公正的判决。
尽管判决结果可能不是所有人都满意,但是公众可以相信司法系统是按照程序公正的标准进行工作的。
以上两个案例分别展示了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重要性和应用。
实体公正确保法律结果的公正和合理性,而程序公正确保司法过程的公正和公正性。
两者都是法治社会中司法公正和法律正义实现的关键原则。
只有在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者都得到保证的情况下,才能真正实现司法公正和法律正义。
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应当继续加强对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监督和保障,以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简论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之并重
简论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之并重对任何司法制度而言,公正都带有根本性。
司法公正(又称诉讼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个方面。
一、程序公正(即过程公正),是指诉讼程序方面体现的公正,即诉讼参与人能充分有效的参与,程序得到遵守,程序违法得到救济。
程序公正的内容包括程序公开、程序中立、程序参与、程序平等、程序安定、程序保障。
具体要求主要有:(一)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这是以刑事诉讼法的公正内容作为前提的。
如果立法不公,执法越严越不公正。
(二)认真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三)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取证。
(四)真正实现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
(五)审判前程序的尽量透明,审判程序的公开和中立。
(六)按法定期限办案、结案。
上述几项要求,第一项是形式上的程序公正,后五项是实质上的程序公正。
二、实体公正(即结果公正),是指案件实体的结局处理所体现的公正,即司法裁判应以客观存在的事实为依据,且适用法律正确。
实体公正的实现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进民众对诉讼的信赖,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
具体要求主要有:(一)据以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必须准确无误地认定。
做到证据确实充分。
(二)正确适用刑法,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及其罪名。
(三)按照罪刑相适应原则,依法适度判定刑罚;(四)对于错误处理的案件,采取救济方法及时纠正、及时补偿。
据此,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各自有其独立的公正内涵和标准,不能互相代替。
三、对于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孰优孰劣,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一)实体优先论。
该种观点认为实体是目标,程序只是保证目标的手段。
(二)并重论。
该种观点认为实体与程序并重,将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比做“车之两轮,鸟之双翼”。
(三)程序优先论。
该种观点认为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逻辑起点,但当程序与实体发生冲突时,程序比实体优先。
四、程序的价值。
(一)首先在于保证实体价值的实现。
2020法考必备考点: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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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内涵与体现
1.程序公正
程序公正即过程公正,是指诉讼程序⽅⾯所体现的公正。
具体体现:
(1)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2)认真保障当事⼈和其他诉讼参与⼈,特别是犯罪嫌疑⼈、被告⼈、被害⼈的诉讼权利。
(3)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法⼿段取证。
(4)司法机关依法独⽴⾏使职权。
(5)保障诉讼程序的公开性和透明性。
(6)按法定期限办案、结案。
2.实体公正
实体公正即结果公正,是指案件实体结果所体现的公正。
具体体现:
(1)据以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应当证据确实充分。
(2)正确适⽤刑法,准确认定犯罪嫌疑⼈、被告⼈是否有罪及其罪名。
(3)按照罪⾏相适应原则,依法适度判定刑罚。
(4)对于错误处理的案件,采取救济⽅法及时纠正、及时赔偿或补偿。
(⼆)相互关系
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应当并重。
但是,应当明确如下两点:
⾸先,程序公正不能取代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并不必然带来实体公正,离开了实体公正的程序公正并⾮刑事诉讼价值理念所追求的的终极公正。
其次,现阶段的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着“轻程序,重实体”的理念,应当加以纠正,实现刑事诉讼对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双重遵守,实现真正的、最终的公正。
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
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
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是两种衡量一个社会正义程度的框架,它们都以
追求平等和公正为目标。
前者是指一个社会公平、公正和健康发展的度量,它强调的是社会公平的结果和最终达到的社会公正的状态;后者则是衡量
一个社会正义程序是否公正和公平的指标。
实体正义是指一个社会中的实体结构、基本的社会与经济制度、权力
分配、以及社会结构的正义性。
这意味着社会各种各样的人,如社会最弱
势的群体,都有权在社会中受到平等尊重,并享有基本的权利和机会。
实
体正义建立在一个公平、公正和均衡的社会结构的基础上,其中每个人都
享有满足基本需求的权利,基本权利得到保障,尊重多元文化,全面发展,平等投票,获得合理的报酬,公平地分配财富,以及尊重人权等。
程序正义是一个更加基础性的概念,是指一个社会的正义程序。
程序
正义是强调诸如法律、公正的诉讼程序、程序公正的审判、重视每个人权
利的程序和执法政策,这些程序是建立在清晰、统一、公正的法律框架上的。
只有社会的程序正义足够公正、公平和客观,才能确保社会的实体正
义得到实现。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论民事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摘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一直是法律所共同追求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重实体轻程序一直是我国司法所面临的问题。
如何使两者统一的结合起来解决民事诉讼中的问题是所有法律人共同思考的。
关键词:民法、程序公正、实体公正。
一、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概念与特性(一)程序公正的概念与特性程序公正最早是由罗马法自然正义原则发展而来的,有两项基本要求:一是任何人不得做自己的法官;二是必须给予诉讼当事人各方充分的机会来称述本方的理由,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后世学者戈尔丁提出了程序公正的九项内容:(1)与自身利益有关的人不应该是法官;(2)结果中不包含纠纷解决者个人利益;(3)纠纷解决者不应有支持或反对某一方的偏见;(4)对各方当事人的意见给予平等的关注;(5)纠纷解决者应听取双方的论据和证据;(6)纠纷解决者只在一方当事人的情况下听取另一方的意见;(7)各方当事人都能得到公平机会来对另一方提出的论据和证据做出反应;(8)解决的诸项条件应以理性推演为依据;(9)推理应论及所有的论据和证据。
我认为程序公正又可以称为形式上的公正,也可以被称“为看得见主义”。
它关系到法律尊严和法官形象。
程序公正,实际就是讲程序要科学合理,要充分体现和保障公正。
从审判的角度来讲,它首先要求有一个合理的诉讼结构,对诉讼各方的诉讼权利给予平等保护;其次,体现办案的质量、效率和效果,这一点是我们应该最终所要达到的目标。
程序公正的含义包括五个方面:1.程序的中立性。
这是保障司法裁判公正性的基础,是最重要的职业道德之一。
若法官偏袒一方当事人,会使公正的法律在当事人心中丧失权威。
利益受损的一方会认为是司法腐败导致司法不公;而得益一方会认为打赢官司要靠人情和金钱。
因此法官在诉讼中要对双方当事人保持形式上和实体上的中立,不能有先入为主的言行,应当回避的就要回避。
2.程序的公开性。
要求诉讼程序公开,诉讼行为公开。
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哪个更重要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哪个更重要以李庄案为例正义是衡量法律之善的尺度,它一直以来都是法理学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法律所要实现的重要价值目标,构建合法社会制度以及道德体系以其为理论基础。
在法理学领域中,正义有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之分,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究竟何者为先,这是程序价值论中的一个基本的论题。
一、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含义实体正义,又称实质正义,是指作为立法的原则并体现在法律规定中的社会正义或一般正义标准。
实体正义从广义上来看分为社会正义,与抽象正义相对应的具体正义上的实体正义以及与程序正义相对应的实体法上的实体正义,而从狭义上来讲一般指的是第三种概念。
实体正义主要关注于如何最后地分配和保护社会的实体性价值的问题,这些价值包括权力、财富、地位、秩序、和平以及一个社会所珍视的其他任何一种善。
程序正义被视为看得见的正义,是指依法产生并设有权利、义务的,在运行中体现其内在品质,指向结果达到实体法正义目的的过程、步骤。
程序正义是通过法律程序的本身而不是其所要产生的结果得到实现的价值目标。
程序正义主要关注于为实现实体正义所采用的方法和程序是否有利于实体正义的实现,以及这些方法和程序本身是否符合一定的正义标准。
二、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具有内在的一致性。
首先,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终极目标是一致的,都是追求纠纷的公正解决。
其次,实体正义的实现依赖于程序正义的保障。
程序正义相对于实体正义又具有独立性。
第一,程序正义有自己独立的评判标准。
第二,程序正义的实现不依赖于实体正义。
第三,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可能发生价值冲突。
从二者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来看,实体正义是法律的最终目的,而程序正义只是实现这个目的的手段和方式。
说到底,程序的正义始终是服务于实体的正义的。
如果我们将最终的结果看作是程序中的一个阶段,那么整个裁判过程是服务于最终的结果的。
在辛普森案中,因警方在某一证据的收集程序上存在漏洞与瑕疵,使其他确凿的证据也变得苍白无力,辛普森被宣告无罪,当庭释放,此案在美国掀开轩然大波,但人们还是认为辛普森事实上有罪的同时,也承认这是一次公正的审判。
1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 2、程序中立
• 程序应确保裁判者在各方参与者之间保持—种中立无偏的 地位,双方在程序中应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机会;
• 3、程序自治
• 法官的裁判应从法庭审判过程中形成,审判程序在产 生裁判结果方面具有唯一的决定性作用;
• 4、程序理性
• 刈事诉讼的过程应符合理性的要求,禁止不惜一切代 价地追求真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基本人权;
• 听了汤姆的故事,伊凡默不作声。在汤姆再三追 问之下,他也讲述了自己平生“最快乐的事”: • 一天,他跟太太、孩子正在准备生日晚餐,忽然 两名警察敲门而入,严厉地说:“伊凡,你被捕了 ,跟我们走一趟!”伊凡自知凶多吉少,与太太和 孩子抱头痛哭。 • 在紧张收拾行囊的当口,伊凡的太太怯生生地问 道:“我们这栋楼里还有一个叫伊凡的,可否请你 们查查,有没有可能抓错人了?”一名警察微微低 头看了一眼手里的逮捕证,又仔细查看了伊凡的 证件,说:“对不起,打扰了。我们要找的是楼上 那个伊凡!”
谁最幸福?
• 汤姆和伊凡一起旅行,两人分别讲述了自己遇到 的“最快乐的事”。汤姆曾遭遇入室盗窃,窃贼不 仅将他的现钞、银行卡、金银首饰席卷一空,而 且把他的笔记本电脑也顺手牵羊了。 • 电脑本身不值多少钱,但里面存着他刚完成的一 部书稿,这是他历经十年、呕心沥血创作出的小 说。 • 经过一年多的调查取证,警方最终将窃贼抓获, 成功追回了汤姆的财物和书稿。这起失而复得的 经历,使汤姆感觉“非常快乐”。
公 正
• 实体公正是指案件的处理结果合乎正义 的要求。 • 换言之就是在查明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做 到有罪当罚、无罪不自身合乎正义 的要求。 • 其核心内容就是限制国家权力的滥用 以保障嫌犯乃至全体公民的人权。
• 程序公正包括: • 1、程序参与
• 程序应保障那些可能受刈事裁判影响的人充分有效地参与 到刈事诉讼中来,并受到人道和有尊严的对待;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案例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案例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是法律领域中的两个重要概念,用于确保司法系统的公平和公正。
实体公正是指法律适用的结果是否公正,而程序公正则是指司法程序的公正性。
下面列举了10个案例,旨在说明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区别和重要性。
1. 案例一:在一起杀人案中,经过调查和证据收集,嫌疑人被指控犯有谋杀罪。
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必须确保程序公正,例如确保辩护律师有平等的机会提出辩护意见,并确保检察官能够充分展示证据。
此外,法官还需要确保实体公正,即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公正的判决。
2. 案例二:在一起离婚案中,夫妻双方就财产分割问题产生争议。
法官需要遵循程序公正的原则,确保双方都有平等的机会陈述自己的观点,并确保证据的公正收集和使用。
同时,法官还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作出公正的财产分割判决。
3. 案例三:在一起商业纠纷案中,双方争议一份合同的解释问题。
法官需要确保程序公正,例如双方都有机会提供证据和辩论。
同时,法官还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条款,作出公正的解释判决,以确保实体公正的实现。
4. 案例四:在一起诉讼案中,原告声称被被告侵犯了知识产权。
法官需要确保程序公正,例如确保原告和被告都有平等的机会陈述自己的观点和提供证据。
同时,法官还需要根据知识产权法律规定和相关判例,作出公正的侵权判决。
5. 案例五:在一起刑事案件中,被告被指控贩卖毒品。
法官需要确保程序公正,例如确保被告有权利自由选择辩护律师,并确保检察官能提供充分的证据。
同时,法官还需要根据刑法规定和相关判例,作出公正的判决。
6. 案例六:在一起劳动纠纷案中,雇主与员工争议工资支付问题。
法官需要确保程序公正,例如确保双方都有机会提供证据和陈述自己的观点。
同时,法官还需要根据劳动法规定和相关法律判例,作出公正的工资支付判决。
7. 案例七:在一起土地纠纷案中,双方争议土地所有权问题。
法官需要确保程序公正,例如确保双方都有平等的机会提供证据和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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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听了汤姆的故事,伊凡默不作声。在汤姆再三追 问之下,他也讲述了自己平生“最快乐的事”: • 一天,他跟太太、孩子正在准备生日晚餐,忽然 两名警察敲门而入,严厉地说:“伊凡,你被捕了 ,跟我们走一趟!”伊凡自知凶多吉少,与太太和 孩子抱头痛哭。 • 在紧张收拾行囊的当口,伊凡的太太怯生生地问 道:“我们这栋楼里还有一个叫伊凡的,可否请你 们查查,有没有可能抓错人了?”一名警察微微低 头看了一眼手里的逮捕证,又仔细查看了伊凡的 证件,说:“对不起,打扰了。我们要找的是楼上 那个伊凡!”
• 程序应保障那些可能受刑事裁判影响的人充分有效地参与 到刑事诉讼中来,并受到人道和有尊严的对待; • 程序应确保裁判者在各方参与者之间保持—种中立无偏的 地位,双方在程序中应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机会;
• 3、程序自治 • 4、程序理性 • 5、程序公开
• 法官的裁判应从法庭审判过程中形成,审判程序在产 生裁判结果方面具有唯一的决定性作用; • 刑事诉讼的过程应符合理性的要求,禁止不惜一切代 价地追求真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基本人权; • 审判的每一个阶段和不走都应当以当事人和社会公众 看得见的方式进行。
• 汤姆和伊凡一起旅行,两人分别讲述了自己遇到 的“最快乐的事”。汤姆曾遭遇入室盗窃,窃贼不 仅将他的现钞、银行卡、金银首饰席卷一空,而 且把他的笔记本电脑也顺手牵羊了。 • 电脑本身不值多少钱,但里面存着他刚完成的一 部书稿,这是他历经十年、呕心沥血创作出的小 说。 • 经过一年多的调查取证,警方最终将窃贼抓获, 成功追回了汤姆的财物和书稿。这起失而复得的 经历,使汤姆感觉“非常快乐”。
一张通缉令三个嫌疑犯
• 斯大林执政时期,一起恶性杀人案发生后, 秘密警察头子贝利亚下令限期破案。在发往 苏联各地的通缉令中,附带三张摄自不同角 度的嫌犯照片,一张正面,一张左侧面,一 张右侧面。一周之内,相貌酷似照片的三名 嫌犯同时落入法网。在酷刑逼供之下,三名 嫌犯都“如实“招供了罪行。
谁最幸福?
•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道格拉斯(William O. Douglas,任期1939-1975)
• “权利法案的绝大部分条款都与程序有关 ,这绝非毫无意义。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 与随心所欲或反复无常的人治之间的大部 分差异。坚定地遵守严格的法律程序,是 我们赖以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主要保 证”。
公 正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 实体公正是指案件的处理结果合乎正义 的要求。 • 换言之就是在查明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做 到有罪当罚、无罪不罚、轻罪轻罚、重 罪重罚。
• 程序公正是指诉讼程序自身合乎正义 的要求。 • 其核心内容就是限制国家权力的滥用 以保障嫌犯乃至全体公民的人权。
• 程序公正包括: • 1、程序参与
• 2、程序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