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会员卡问题法律规制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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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会员卡问题法律规制的分析
摘要:文章介绍了会员卡的现实运行状况和出现的问题,并分析了我国会员卡问题的法律规定,建议协调统一现有的会员卡法律规制状况。
期望对会员卡问题的解决有所裨益。
关键词:会员卡法律规制
会员卡是一把”双刃剑”,极佳的优惠利益诱人眼球,差劲的服务和侵权让人愤怒。
会员卡法律规制问题日益提上日程,但会员卡相关理论有待进一步的分析和探讨。
一、会员卡概述
(一)会员卡的初步认识
会员制是一种人与人或组织与组织之间进行沟通的媒介,它是由某个组织发起并在该组织的管理运作下,吸引客户自愿加入, 目的是定期与会员联系,为他们提供具有较高感知价值的利益包。
[1] 就经营模式而言,会员制是经营者通过发行会员卡的方式,以特定的优惠与折扣吸引消费者,从而建立比较稳定的长期销售与服务体系,以达到经营的最佳效益与投资增值。
[2]会员卡是营销的一项工具,且有着延续性、长期性、以及培养性的特点。
会员卡的出现不是偶然的,而是一种市场行为的必然。
(二)会员卡的理性认识
1、会员卡是一种双赢的营销手段
一种有效营销手段的成功,必定是双赢的。
这是会员卡消费日趋普遍的原因。
会员卡究竟带给我们什么益处和价值。
(1)经济价值:对于消费者来说,优惠的存在使我们同样的金钱获得更多的消费和服务,或者是同样的消费用了更少的资金,带给消费者即刻的实惠;对于生产者或销售者,会员卡的发行是重要的融资和集资手段,长远的角度看,它的利益具有长期性。
根据赖克海德和萨瑟的理论,公司如果将其顾客流失率降低5%则其利润可以增加25%至85%。
[3]
(2)消费价值:是指在消费过程中产生的便利。
对于消费者来说,消费时省时省力,避免现金交易麻烦;对于经营者来说,既有利于消费记录的核算,也有利于交易的快捷进行,同时能避免交易的错误。
(3)其他价值:对于消费者,有的会员卡被视为身份地位的象征,满足一种荣耀感和归属感;对于经营者可以锁定客户,建立核心品牌。
从交易成本理论和信息经济学理论的角度来讲, 会员制是一种信号显示和身份甄别的组织形式, 其筛选机制能有效地显示会员信息, 能有效地进行身份甄别从而降低信息不对称所引起的交易成本, 提高交易效率[4]。
2、会员卡存在的弊端
(1)发卡人资格问题
根据已废止的《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中的规定,发售会员卡的经营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比如经营者所经营的项目主要是高尔夫球俱乐部等高消费体育运动项目;同时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而且净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申请时固定资产占总资产额的
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等。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看到大大小小的服务行业,无需申请,发行会员卡完全是企业自己决定,发行会员卡的经营者根本达不到《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中的条件。
这势必为以后侵害消费者权益埋下隐患。
(2)会员卡对消费者进行欺诈的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在购买会员卡后进行消费时,几乎都会遇到经营者欺诈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经营者在消费者办卡后以店面装修或是扩大经营为借口,使消费者享受不到应有的服务;经营者欺骗消费者,对消费者在办卡后所享受的优惠难以兑现;经营者对消费者办卡前后的态度判若两人,办卡前热情周到,使消费者如沐春风,办卡后冷若冰霜;更有甚者,在收取了大量资金后,突然凭空消失等等。
这些问题都很大程度上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权益,使消费者遭受了很大的损失。
[5]
(3)会员卡合同条款问题
消费者购买预付费会员卡的流程基本上都是登记一下个人信息,交费,领卡就算完成。
几乎很少有消费者会去向经营者询问,自己办卡后享有哪些权利?而经营者又有哪些义务需要承担。
但实际上,消费者在购买会员卡之后,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就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既然是合同,就必须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否则以后消费发生纠纷将很难解决。
而狡猾的经营者在逃避自己义务的同时,还为消费者设定了很多”霸王条款”,比如在会员卡上载明:消费者不能退卡,不能折换现金;消费者使用会员卡时不能
与其他优惠活动合并使用;经营者限制消费的时间段和地点;经营者拥有最终的解释权等等。
这些条款严重限制了消费者的消费范围,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会员隐私权保护问题
消费者在购买预付费会员卡时,几乎都要登记自己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联系方式、地址、身份证号码等等,如果经营者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去保护消费者的这些个人信息,就很容易导致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泄露,侵犯消费者的隐私权。
事实上,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的事情经常发生,消费者经常会受到一些莫名其妙的干扰,严重影响消费者的日常生活。
更有甚者,有的经营者为获取利益,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泄露给他人或是用于商业活动,严重侵犯消费者的隐私权。
(5)会员维权意识薄弱并且维权困难
在中国消费者协会2006年的有关统计分析中,预付式消费已经成为了新的投诉热点,2007 年6月27日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就预付式消费的风险和可能存在的问题发出消费提示, 希望消费者从多方面提高维权意识。
中国消费者协会2008年的消费者投诉分析报告中明确指出,目前名目繁多的预付消费卡引发的投诉很多,但解决起来非常困难。
[6]
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在购买会员卡消费时所引发的各种纠纷,消费者一般很少去选择向消费者协会或是工商管理部门投诉解决,大都自认倒霉,忍气吞声,缺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
同时,
即使消费者选择向消协或是工商部门投诉解决,但由于消费者手中只有一张载明”商家拥有最终解释权”的会员卡,缺乏相应的证据,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很难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7] 二、会员卡法律规制状况的分析
我国现行的多部法律对会员卡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规制,规制的现状却差强人意。
(一)公法方面规制状况
1、刑法方面
现行规定对于会员卡犯罪的处理还显得力不从心,尤其在适用中的认定问题。
譬如,就商家发售会员卡之后”卷款而逃”这一行为,运用刑法进行处理显得不尽如人意。
商家遇到经营不善等原因时,在未如实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卷款而逃”,商家在此情形下是否构成犯罪?假如构成犯罪,是非法集资,还是诈骗?
是否犯罪?对于会员卡的这种犯罪,商家在遇到经营不善等原因时,在未如实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卷款而逃”是一种逃避债务的行为,由于刑法并未规定”恶意逃债”之类的罪名,所以不能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如此认定,法律有放任此类犯罪之嫌。
我认为这种行为是犯罪,我们可以”举轻以明重,举重以明轻”,从它的社会危害程度及主观方面来看,这应当是犯罪。
构成何罪?从表面上看,商家卷款而逃的行为似乎符合诈骗罪的特征。
但是,还必须进一步考虑商家的行为是否符合诈骗罪的全部构成要求。
诈骗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自始就有欺骗他人,从而不
法取得财物的意思。
如果商家在向消费者出售”会员卡”的当时没有犯罪故意的话,就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那是否是非法集资呢?通常情况下,商家在发行会员卡时,并非以还本付息为承诺条件,而且”会员”往往是特定的,我认为,发行会员卡的商家卷款而逃的案件一般不应按非法集资案件处理。
因此,这样的犯罪问题不仅有适用的问题,也存在民刑问题的交叉。
法律规制状况的混乱和适用的不协调阻碍了会员卡问题的解决。
2、在行政法中
对于民事权利的维护应当是全方位的。
从权利的设定或是准入,到权利的运行,再到权利的救济,行政主体都有责任去维护。
遗憾的是,当前我国行政执法机关对此没有做到位。
在会员卡发行主体的准入资格中,既没有对会员卡发行机构进行完善登记,也没有严格的审批程序来严把”准入关”,企业、商家未经许可任意发行不同金额和不同期限的会员卡,这无疑给纠纷的出现提供了温床,门槛太低风险自然增加;在会员卡的运用过程中,监管不到位,会员卡的发售和使用涉及商贸、流通、金融等多个领域,工商、税务、人民银行、银监会、公安等行政部门均负有监管职责。
立法如不明确预付卡的监管主体,极易造成监管无序甚或相互推诿的现象;发生权利纠纷时,权利的救济不到位,通常情况下消费者忍气吞声,找不到有效途径维权,行政法规应该设定专门的解决途径来
解决纠纷,所有的纠纷都用诉讼解决不太现实。
[8]
3、消费者权益保障法
《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过程中发挥了巨大作用。
比如消法49条关于双倍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就是读消费者利益的强力保护。
然而,由于缺少针对性较强的法律、法规为依据,相关部门在处理这一问题时只能套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一带有普遍性的法律,调解难度比较大。
而一些不法商家就偏偏钻法律空子,侵犯会员利益。
(二)私法方面
会员卡的使用,作为一种平等民事主体的消费行为,理应受到民法、合同法、公司法和侵权责任法的保护。
会员卡的购买使用要求双方遵守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公平、平等原则;会员卡使用构成的服务合同受到合同法的制约;会员卡的发卡主体如公司要受到公司法的约束;当会员卡产生纠纷时,又受到侵权责任法的规制。
众多的法律对会员卡运用形成了多样的保护。
然而,现实中私法对会员卡消费主体的保护仍有很多的问题。
原因在于:一方面是,在运用合同法等私法维权时缺乏相应的法律适用条件。
会员卡属于服务合同,商家与消费者之间作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消费服务合同关系,但这种关系的存在,缺乏相应的证据,导致运用合同法维权困难。
因此,消费者在购买会员卡时,应当与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并要求经营者开具正式发票。
这样,就能运
用合同法对违约行为进行规制;另一方面是,尽管目前关于各种会员卡的纠纷可以适用《合同法》等带有普遍性的私法加以解决,但是发卡人的资质与担保、发卡价款总额、发卡规范程序等内容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加以明确。
并且法律规范之间的协调、统一也影响着会员卡问题的解决。
因此,制定有针对性的法规、规章是对约束发卡商家,规范市场秩序的最有效的根据。
(三)社会法方面
《环境保护法》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
会员卡在当前使用中不符合”低碳、环保”的要求。
会员卡从材质上来看,主要有三种:一种是金属会员卡用铜镀金或镀银经过腐蚀做成的,另外一种是用pvc印刷、层合压光打号做成的,还有一种是纸介质做成的。
这三种材质的特点是不易分解、构造能耗高等特点。
尤其是pvc材料它其实是一种乙烯基的聚合物质,其材料是一种非结晶性材料。
具有不易燃性、高强度、耐气侯变化性以及优良的几何稳定性。
由于运用时需要加工的程序多,是典型的高能耗行业;在高温下不易分解。
从环境保护法的角度我们应当对会员卡所带来的环境问题进行规制。
减少甚至是禁止高能耗、非环保会员卡材质的使用。
同时,采取其他方式替代会员卡发挥作用。
比如,比较有实力的经营者可采取建立数据库的方式登记会员信息,减少会员卡的使用;同时,
可发展科技,采用其他材质替代如今的会员卡制作。
综上,会员卡法律的规制现状,既有法律规制空白之处,又有交叉适用的困难;既有规范宽泛之处,又有混乱之处。
会员卡,尽管制定统一的会员卡法律规范不构成熟,但是我们可以制定专门的法规进行处理会员卡问题。
在会员的这部规范中,对发卡人的发卡资格,卡的材质,发卡双方权利义务,侵权责任、犯罪处罚尽量涵盖,以期对会员卡问题有很好的解决。
参考文献:
[1]肖建中.会员制营销[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3.
[2]施青年.会员制及其法律问题的研究[j].广播电视大学学
报,1999,(3):73- 76.
[3]汪丽娜,钟永德,罗芬.旅行社客户会员制的博弈分析[j].中
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2007, (4):27-30.
[4]王玉霞,唐志军.信号显示和身份甄别的会员制--一个来自信息经济学的解释[j].财经问题研究,2008,(7) : 24 - 31
[5]王铎.会员卡给我们带来了什么, qingdao
pictorial,2002(4).
[6]《2008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统计分析》
(2009-01-19).[ db/ol].中国消费者协会网站.
[7]段宝玫.预付式消费卡域外立法考察及启示,法制与社
会,2010(2)(中).
[8]朱睿.如何解救被”卡”住的消费--关于预付性消费侵权案
的评析,法制与社会,2010(2)(上).
作者简介:张程(1986-),女,天津人,天津商业大学研究生院2009级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物权与债权实务理论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