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处方书写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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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处方书写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至今已有三个月,在院长和各相关科主任的领导和各部门员工的努力下,全院对《处方管理办法》进行深入透彻的学习,对《处方管理办法》的执行基本到位,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效果,同时提高了药剂科的管理层次。同时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药剂科发现院内不同部门对某些条款的解读理解存在着一些偏差,造成日常工作中有一些不同意见发生。药剂科根据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和卫生部医院管理研究所药事管理研究部编写的《处方管理办法答疑》,结合我院实际情况,以药剂科的理解对某些条款作一解读。
1、通用名和一品双规。药品使用通用名开处方,同一通用名药物只许“一品双规”,这是《处方管理办法》重点强调的内容,目前我院对这规定执行比较到位。根据卫生部颁布的《常用药品通用名目录》及《药典》、《新编药物学》十六版、《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等资料确定药品通用名,个别药物通用名存在疑问时以最新的资料为准(如卡巴克络,原称肾上腺色腙,安络血)。药品习用名由于卫生部没有新的解释出台,院内暂不使用。目前医院有个别品种因临床特殊需要超过“一品双规”范畴(如生理盐水500ml),药剂科与各相关科室协商后确定各个剂型的通用名称,使之符合规范。
2、病区用药医嘱单。《处方管理办法》第二条“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答疑》中明确写明“病区用药医嘱单,应含患者姓名、病历号、临床诊断,药品名称、剂量单位、用法、用量等”,“药区用药医嘱单由病区药房的药师审核、调配(摆发)药品,不能采用所有患者用药汇总成药品请领单的办法。”目前我院住院病人就是在电脑系统中汇总成药品请领单进行领药的,无法审核。如果要执行上述规定,需对我院的HIS系统和工作流程进行大改动,据药剂科所了解,目前国内绝大多数HIS系统都是对住院患者汇总领药的。同时如果所有患者每人一张用药医嘱单,药师逐一进行审核,中心药房工作量增加太多,人员也需要增加。这是目前最大的难题,如何解决由院内综合研究后决定。
3、处方双签名。《办法》规定的调剂操作程序完成后药学人员应签名或盖章。药品调剂工作,不准采用从收方审核到调配、发药均由一人操作完成的工作模式。急诊一人值班时,应按两人值班模式和操作程序进行工作,实行双签名或盖双签章,审方与调配完成后,应第一次签名或盖签章;然后再重新审核处方和核对调配,正确无误后,将药品发给患者,并作用药交待与安全用药指导,在发药处再次签名或加盖签章以示负责。因此药剂科认为急诊处方双签同一药师名字是可以的。
4、药品的用法用量问题。新《处方管理办法》中药品用法规定使用中文、英文、拉丁文或缩写体书写,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字句,这一点医院贯彻执行得比较好。但是否超剂量使用的界限比较模糊,药剂科认定常用剂量都以药品说明书为准,凡超过说明书用法用量都属超剂量使用,医生必须签名或盖签章,因为药品说明书是经过药监局批准的,具有法律效力。
5、临床诊断。《办法》多次提到医师开具处方要写明患者“临床诊断”,目的是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有效,因为“临床诊断”是药师审核处方的最重要的依据,防止出现搭车用药、联合用药过多、用药错误等问题。对于确诊的医师应写明诊断,不确诊的可写上某症状待查,诊断应用中文或常用英语书写清楚,就是药学技术人员能看懂,如果诊断写成疾病代码等药师不懂的名称就失去了书写临床诊断的意义了。特殊情况如对个别患者治疗造成不利或可能涉及隐私问题可以不写诊断。
6、患者的药品相关知情权。《办法》要求医疗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内同类药品相关信息告知患者。《办法答疑》中“告知内容:医疗机构应将同一药品有哪2家企业生产的品种以及参考药价告知患者。告知方法:应以医师开具处方时告知为主,但药师也有告知职责;也可以电子显示屏滚动式公示。”我院目前门诊大厅中有电子显示屏,有手动触摸屏,服务台和收费处有打印的所有药品价格目录,完全符合办法所要求。
处方审核与评价。《办法》要求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填写处方评价表,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经过努力,药剂科利用电脑系统定期生成处方评价表,药房
对不合理处方定期汇总点评,掌握有第一手的数据。但某些数据的合理性范围没有明确标准出台,如基本药物占处方用药的百分率我院在88%左右,三级医院应该为多少没有资料参考,我们目前无法进行干预。也许不久的将来会有各种标准出台,对药剂科的监督管理会有很大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