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事件与公民社会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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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 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Mar.2010第30卷第2期(总100期) Journal of Xi′an J iaot ong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Vol.30(Sum No.100)
群体性事件与公民社会构建
王学俭,张 智
(兰州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甘肃兰州730000)
[摘 要] 基于公民社会理论对群体性事件进行分析,认为群体性事件频发的基本原因是中国正处于社会
转型矛盾凸显期,但根本原因在于中国公民社会不健全,公民组织的匮乏,民众与政府对话平台的缺失;提出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防范和治理群体性事件,必须建构中国的公民社会,培养公民政治参与的意识和素
质,推进公民政治参与的制度建设,培育和壮大公民组织。
[关键词] 群体性事件;公民社会;和谐社会构建
[中图分类号] D03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2245X(2010)022*******
当前,随着我国社会转型的日渐深入,改革进入攻坚阶段,社会上的各种群体性事件也逐渐增多,并成为影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突出问题。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强调指出:“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
”首次把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写进党的重要文献,并且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
公民社会既是目的,也是手段[1]。
本文选择从公民社会的视角分析群体性事件频发的成因,虽然讨论和建构公民社会理论不是解决当下群体性事件频发问题的惟一有效途径,但根据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立足社会结构变迁,从学理层面来看,对公民社会理论的讨论无疑可以作为防范和治理群体性事件的一个重要而独特的分析路径。
公民社会具有限制和制衡国家权力、培育社会自治力量、促进民主政治等基本功能,讨论和建构公民社会对于解决中国的现代转型和现代性的培育过程中的问题显然是一个现实而可能的选择。
一、群体性事件与公民社会理论
(一)群体性事件概述
关于群体性事件的研究,国外一些学者将“群体性事件”称之为“集群行为”或“集合行为”等,把“群体性事件”理解为由同类个体组成的整体,因为共同的要求,对社会造成的不平常影响的事情。
我国学术界对于“群体性事件”研究尚处于初步阶段,加之受不同时期的政治环境和经济、社会因素的影响,对群体性事件的看法也莫衷一是。
建国初期,我国将群体性文件称之为“群众闹事”、“聚众闹事”;20世纪80年代,称之为“治安事件”、“群众性治安事件”;90年代,称之为“突发事件”、“治安突发事件”、“治安紧急事件”、“突发性治安事件”;在21世纪初期,称之为“群体性治安事件”。
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课题组认为,我国转型时期群体性突发事件,是指在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因人民内部矛盾而引发,或因人民内部矛盾处理目的,采取围堵党政机关、静坐请愿、阻塞交通、集会、聚众闹事、群体上访等行为,并对政府管理和社会秩序造成影响甚至使一定范围内陷入一定强度对峙状态的群体事件[2]。
从现实来看,群体性事件多发于下述领域:即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农民工讨薪、移民安置补偿、国企转制、环境污染事件、乡镇改革分流、复转军人安置、劳资关系、违法集资、矿难事故、宗教信仰、校园突发事件和警察及城管部门执法失当或者违法乱纪等方面。
这些
[收稿日期] 2009-10-20
[作者简介] 王学俭(1955- ),男,山西太原人,兰州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张 智(1981- ),男,甘肃金昌人,兰州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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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参与人员数量多规模大。
2005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发表的《社会蓝皮书》表明,从1993年到2003年间,我国群体性事件数量已由1万起增加到6万起,参与人数也由约73万增加到约307万。
2008-2009年更是群体性事件突发年,规模上千人的文件占较大比重。
2009年发生的“6・17湖北石首事件”,参与人数数万。
二是参与人员身份复杂。
其中包括国有企业的下岗失业职工、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权益受损职工、失地农民、农民工、房屋被拆迁居民、库区移民、下岗的军转干部、出租车司机、环境污染受害者,等等。
三是参与人员利益诉求多元。
农民以基层政府和官员为主要抗争对象,工人以企业管理者为主要抗争对象;农民抗争以要求补偿受损利益和实现村民自治为主要内容,失地或受环境污染的农民要求维护权益成了中心议题,工人抗争以维护经济权利和要求管理企业事务为主要内容;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雇佣工人要求发放足额工资和改善工作条件,农民工要求发放欠发的工资,下岗工人要求工作,改制国企的工人要求保护国家财产不能流失等。
四是参与人员表现方式日益激烈。
群体性事件大多采取较为平和的表现方式,从本质上看是人民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矛盾,但暴力性、破坏性群体性事件逐渐增长,出现激化现象,对抗程度加剧。
群体性事件的组织者和参与者越来越多地采取各种极端或违法行为发泄不满情绪,围攻冲击基层党政机关、阻断交通、扣押人质,个别地方发生破坏公共设施、打砸烧毁政府机关的暴力行径。
五是群体性事件组织程度趋高。
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有相当数量是有组织的,而且开始出现跨区域、跨行业串联声援的倾向,尤其是那些参加人数多、持续时间长、规模较大、反复性强的群体性事件事先都经过周密策划,目标明确,行动统一。
虽然我国大多数群体性事件是因经济利益矛盾引发的,但有些群体性事件的政治色彩日渐明显,有的带有浓烈政治目的。
六是群体性事件矛盾错综复杂。
多数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提出的要求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常常采取不合法的方式,合理要求与不合法行动、无理要求与非法行动相互交织,多数人的人民内部矛盾与少数人的严重违法行为混在一起,敌对势力、敌对分子也插手群体性事件制造事端。
如果政府对群体性事件处理不当,局部问题就可能影响全局,非对抗性矛盾就可能转化为对抗性矛盾。
我国当前的社会经济结构正经历着深层次的变迁,经济成分、利益格局、生活方式、社会组织形式和价值观念日益多元化。
在社会转型时期,各种利益群体间的矛盾、摩擦、冲突引发出了许多群体性突发事件。
群体性事件因其爆发的突然性、利益的关联性、心理的负面性、后果的危害性、代价的高昂性而日益成为和谐社会建设的一大羁绊,其背后所蕴藏的社会发展阶段性规律、所折射的制度阙失以及所体现的机制构建艺术,更值得我们从战略高度去深刻认识和把握群体性事件。
(二)公民社会理论
公民社会理论起源于公元一世纪,首先由西塞罗提出,表示一种区别于部落和乡村的城市文明共同体。
到14世纪后,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使用公民社会(civil s ociety),表示从封建体制外生长出来的商业城市文明。
到17-18世纪,随着欧洲封建专制国家的产生,公民社会在此阶段被认为是从自然状态脱离出来的经过订立契约而形成的政治社会。
到19世纪,“公民社会”概念在黑格尔和马克思的思想里得到改造并获得新的内涵。
黑格尔将“市民社会”又称为“外在的国家———建立在需要基础上的和理智所想象的国家”[3],而在他的“国家”中,又包括着“政治国家”、“市民社会”和“国家”都是社会与国家的统一体,是国家与社会的两种形式。
在马克思看来,“市民社会”与“国家”才真正分化为纯粹的社会和国家,但马克思只是选取了黑格尔“市民社会”概念的经济内涵,即将其解释为“物质生活关系的总和”[4]。
安东尼奥・葛兰西将公民社会定义为不同经济利益或利益集团的代表机构的总和。
尽管各个流派对公民社会的理解不同,现在普遍将当代公民社会定义归结为“二分法”和“三分法”两种。
所谓“二分法”,即国家与社会二分法,公民社会在此是指独立于国家和社会而相互作用的领域及与之相关联的一系列社会价值或原则。
所谓“三分法”,即国家———经济领域———公民社会三分法,公民社会在此指介于国家和家庭或个人之间的一个社会相互作用的领域及其与之相关的价值或原则[5]。
一般来说,公民社会内涵包含以下三个层面:其一,公民社会是国家和家庭之间的一个中介性的社团领域,由经济、宗教、文化、知识、政治活动及其他公共领域中的自主性社团和机构所组成;其二,这些社团组织由社会成员自愿地结合而形成,并在同国家的关系上享有自主权,以保障或增进成员的利益或价值;其三,公民社会有一整套广泛传播的文明的或公民的道德与风范。
20世纪80年代以来,公民社会理论实现了当代复兴。
随着全球民主化、市场化浪潮与波及世界各地的新社会运动,许多民族国家的学者以西方经验为凭据,采用“公民社会”概念思考本国现实社会境遇,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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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公民社会的可能性及必然性问题。
公民社会理论成为当代世界一股重要的社会政治思潮。
西方新左派学者、新自由主义理论家、新保守主义理论家争相投入到讨论的热潮中,公民社会话语开始形成,独立的公民社会理论范式开始被建构。
公民社会理论引起中国学术界的重视,缘于自1978年以来的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进程。
它使得在高度政治化的中国社会外部开始渐渐地生长出一个相对独立的非政治领域,这也正是我们从实证意义上客观认识到的公民社会雏形。
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是公民社会理论的核心,公民社会的本质特征在于其相对于国家的独立性和自主性。
在公民社会理论中,关于公民社会和国家关系的模式多种多样。
中国学者何增科从理论上将其概括为五种:公民社会制衡国家、公民社会对抗国家、公民社会与国家共生共强、公民社会参与国家、公民社会与国家合作互补等[6]。
就当代公民社会理论而言,关于公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主流倾向为,注重公民社会在形成和扩大社会资本方面的作用,强调公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良性互动。
公民社会不是对抗和制约国家,也不是取代国家,而是要渗透和参与国家。
公民社会不再纯粹是公民自由的庇护所,国家也不再是纯粹的消极工具。
公民社会作为公民与国家的中介,组织和教育公民参与政治,致力于改善国家制度和公共政策,推动国家的有效治理以及民主、自由、平等等基本价值的实现。
而国家则在承认和尊重公民社会的独立性自主性的同时,也积极参与公民社会,为其提供外在的法律保障,对其进行必要的、有限度的干预、调节和支持。
“透过这种互动,双方能够较好地抑制各自的内在弊病,使国家所维护的普遍利益与市民社会所捍卫的特殊利益得到符合社会总体发展趋势的平衡。
”[7]总而言之,“公民社会”在理性的研究视域中,既可以是一种研究方法,又可以是一种分析概念。
宏观上,它体现在与国家关系的把握中;微观上,它体现在与结为共同体的公民关系的应对中。
“公民社会”在中国现实社会情境下有其特殊的意义,它既是目的也是手段,它的价值功能与内涵指向对于形塑自由与秩序兼备、公平与效率平衡的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用重大。
二、基于公民社会理论的群体性事件成因分析
随着我国进入社会转型加速期,而社会转型下的社会分层、社会流动加剧,社会结构深刻变迁。
社会利益分化组合,利益主体出现多元化,利益群体逐渐显性化,社会利益的冲突和矛盾空前尖锐和激烈,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群体性事件仍将处于高发期。
继2008年,贵州瓮安、云南孟连、甘肃陇南等群体性事件后,2009年,又相继发生了湖北石首、吉林通钢等群体性事件,同时在重庆、广东、上海等地还接连发生多起群体性出租车罢运、冲击党政及公安机关的事件。
尽管群体性事件频发有偶然性因素,但根本上还在于群众利益诉求遭遇体制性迟钝。
群众合理诉求的表达、反馈渠道不畅,长期得不到政府部门的有效回应,以致干群矛盾、商民矛盾持续累积,最终酿成冲突和对抗。
造成这些矛盾和困境的根本原因是我国缺乏强有力的社会中间组织,社会发展滞后于经济发展,与市场经济相匹配的公民社会不健全。
在当今强势政府控制的社会建制中,我国并没有有效地形成一套整合30年改革开放衍生来的利益多元个体的制度机制,当政府不得不面对没有组织的无数游离态的个体时,连对话或谈判的对象都找不到。
一盘散沙式的个人在社会上如果没有组织来予以整合,就会成为由游离态的个人聚合而成的“乌合之众”,极易造成冲突频繁发生。
在缺乏中间组织的社会里,社会矛盾将无法通过政府与中间组织之间的协商来解决,政府管不过来,又不许民间组织来管,就一定会出大问题。
这种情况下,国家与无数个人之间缺乏协商机制,社会的稳定成本就会大为提高,群体性事件也就必然频发。
以甘肃陇南“11・17事件”和云南孟连“7・19事件”为例。
甘肃陇南“11・17事件”,起因于陇南市武都城区及东江镇拆迁户担心陇南市行政中心搬迁后,其住房、土地利益及个人生计得不到保障。
拆迁户曾多次找政府反映问题,但始终得不到放心的答复和解释。
最终2008年11月17日,在集体上访过程中演变为上千名群众参与的暴力冲突,造成干群数十人受伤,党政部门100多间房屋、22台车辆被砸烧。
云南孟连“7・19事件”起因于孟连县乡党委、政府长期对胶农与橡胶公司长期的利益纠纷,“7・19”前已累计发生群体性事件7起。
在事件处理中,简单地以治安案件论处,反复动用警力介入,刺激胶农,致使警察被打、警车被砸。
最终于2008年7月19日爆发了警民冲突,造成两名村民死亡,17名村民、41名警察、3名干部受伤,9辆执行任务的汽车被砸坏,102件警械被损毁或丢失严重事件。
这两起事件有一个共同点,当事群众一而再、再而三向党政部门反映他们的问题和诉求,而这些问题与诉求一直得不到及时解决和有效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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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这些问题,除了一些基层干部执政为民意识淡薄外,更重要的原因是在他们缺乏与政府对话的组织和机制,政府现行的诉求反馈机制失灵,民众与政府之间缺失正常有效的利益协商、调整机制。
从多起群体性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到:正是公民组织的匮乏导致了群体性事件爆发前和爆发中政府与民众对话的困局,恶化了群体中的一些非理性行为。
在诸多群体性事件中,不论利益主体采取了何种抗争形式,也不论其属于何种社会阶层,以及是否具有“另外的目的”或者“别有用心”,其利益本身的正当性与利益诉求的合法性是不容否认的。
民众在群体性事件发生之初不过是表达正常诉求的一种方式,是民众向政府释放信号的方式之一。
但近年来,群体性事件的频发和烈度都让人担心这些事件在多大程度上是寻求对话,又在多大程度上仅仅是泄愤而已。
如果社会中存在大量的公民组织,政府不但能在自己与“乌合之众”之间建立一个可持续的对话平台,成为一个政府与民众之间沟通的一个渠道,而且有可能成为民间声音温和化、理性化的一个机制。
因此,我们必须建构中国的公民社会,公民社会是公民与政治国家之间的平衡器。
在公民社会中,民众与政府之间架起了对话的通道,并确立稳定的秩序,民众的各种要求、主张在公民社会里积聚、成长,并通过公民社会中特有的各种组织向政府国家表达。
公民社会通过对公民利益的表达和维护实现对公民社会内部的有效整合,进行自我治理与发展。
社会自身的运行和稳定不再依赖于国家,社会能够承受政治变革偶然的失误,不至于陷入混乱瘫痪状态,造成灾难性的后果。
公民社会作为社会利益群体与政府之间的中间缓冲环节,大大减轻了政治体系所承受的非制度化政治参与所带来的直接压力,避免了因政府陷入冲突的焦点而导致的政治失稳。
民众与政府之间所形成的相互信任关系,为国家提供了持续的合法性资源。
同时,国家也通过公民社会对公民行为进行引导,可以渐进地、有步骤地推动政治发展和政治文明建设。
当然,我们要辩证地看待群体性事件的频发。
民众有诉求,诉求要表达是很正常的,甚至可以说它是民众权利意识觉醒的一个标志。
从世界范围看,社会转型期的“群体性事件”基本上难以避免,只是规模有大有小、时间有长有短。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地逐渐深入,不同群体的利益冲突已经成为一种常态。
因而,中国当前群体性事件的频发反映了社会利益的多元化及其冲突的激烈性,特别是底层民众权利意识的觉醒和维权热情的高涨,也是公民社会的雏形初步形成。
因为公民意识初步觉醒后,民众不再被动等待执政者赋予自己权利,而是主动去争取本属于自身的权利的体现。
政府应该将多元社会利益主体对于自身利益的主张,包括采取公开、集体的形式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以公民的集体和平行动维护自身权益这种方式本身,这是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常态下的一种常态和常规,彰显了社会的活力和进步,可视作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社会的一种自我理解和自我表达,同时,这也是社会公正与自然之法的一种自我修复机制[8]。
三、防范和治理群体性事件的必由之路
鉴于以上对群体性事件频发成因的分析,建构公民社会,必将是今后预防与治理群体性事件的新型战略空间和必然选择之路。
富有弹性、理性、宽容性的公民社会的快速成长,多元、自主、平等的社会组织的大量涌现,各行业、各阶层、各地域的民众和新生社会力量有效介入国家与社会事务的民主管理,是防范和治理群体性事件衍生的新型战略空间,是“中国实现(包括政治民主化在内的)现代化的良性的结构性基础”[9],也是30多年来当代中国的空前历史大变革给予我们的最深刻启迪。
当前建构中国的公民社会,防范和治理群体性事件,主要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一)培养公民有序参与、理性参与的意识和素质
培养公民有序参与、理性参与的意识和素质,是完成政治参与有序化、制度化的客观要求。
一个社会的政治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本身的政治发展,公民的文化素养、政治意识、政治能力是实现公民正确参与政治的基本条件。
一是加强公民政治参与意识的教育。
公民的政治参与能力和政治参与意识在推进政治参与有序化建设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提高公众的政治参与能力,强化公众的参与意识,是政治参与有序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在推进公民政治参与意识教育过程中,我们必须在全社会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教育,发挥多种机构和媒介作用,对公民进行必要的政治参与技能培训,指导公民的政治参与活动。
逐步地培养公民健全的公民意识、主动参与意识、权力意识和监督意识,克服那些长期支配他们的封建观念的消极影响,提高公民的平等观念、主人翁责任感和政治参与热情。
引导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广泛的参与活动中深化和扩展民主政治知识,了解我国政治体系的结构和运行过程,合法、有序、理性地参加政治活动,提高政治参与能力。
二是政府部门及社会管理者对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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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参与意识高涨的趋势要充分重视,积极引导,为公民政治参与意识的提高提供良好环境。
在工作中,要牢固树立人民群众是政治生活主体的观念,了解民声,关注社情,尊重民意,解决矛盾。
在公民出现对社会问题不理智的认识时,给予及时和积极的引导教育,尽量阻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或者降低其参与程度,为公民的政治参与意识的提高创造有利的氛围和制度环境。
三是运用正确的教育原则和方法。
培养公民有序、理性的参与意识,必须依据公民参与意识培养的特殊性,运用正确的教育原则和方法。
首先要把握教育方向的正确性原则。
政治参与的目的是推进政治文明和社会进步。
政治参与需要遵守一定的规范,以保证参与的有序性、合法性。
同时为保证政治参与的有效性,也必须教育公民在政治参与过程中遵纪守法,自觉维护团结稳定的大局。
其次教育过程要运用实践的方法。
政治参与是一个实践过程,引导公民实际参与社会政治活动是最好的教育手段。
进行政治参与意识教育,最有效的方法就是让人们有政治参与的实践舞台,在实践中学习提高。
(二)推进公民政治参与有序化和政治参与制度化建设
推进公民政治参与有序化和政治参与制度化建设是保障公众政治参与的最基本条件,是政治参与体系运行稳定化、有序化的重要前提。
一是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现有的政治参与的制度。
我国公民政治参与方面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主要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以及公民信访制度等。
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上,要完善人民代表的提名、确定候选人等制度,尊重选举人的意愿,落实选民对代表的罢免权利等。
在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上,充分尊重民主党派在宪法规定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支持民主党派参政议政,把长期形成的多党合作、民主议事和民主监督工作制度化、法律化。
在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和信访制度上,要充分发挥其在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等方面的功能,以便于公民直接地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
同时还要完善各级党组织、人大、政协、工会、共青团、妇联、职代会等传统政治参与载体,充分发挥它们在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中的作用。
二是拓展和建立新的政治参与的渠道,并将其制度化。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必然产生新利益关系和新社会阶层,及时将新生的社会阶层、社会群体纳入参政体系,为新生的社会阶层、社会群体提供制度化的参与渠道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
利用电视网络等新技术的条件下,当前创新有序政治参与的新渠道主要有: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建立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完善专家咨询制度,实行决策的论证和责任制;建立、健全公共决策听证制度,在政府决策过程中,听取有关公民、团体、专家学者的意见,运用民主科学方法,把决策变成集思广义、有科学根据的、有制度保证的过程;健全、完善监督制度,要给公民知情权,使公民社会成为民主监督的主体,进一步完善民主党派和人民政协对执政党的监督制度,完善协商对话制度,完善舆论监督制度。
(三)培育和壮大公民组织,拓宽群众政治参与的渠道
公民组织是介于政府体系和市场体系之外的非政府组织(NG O),正式的、合法的、非政府的、非党派的、非营利的、以自我管理为主的群众自愿组成的社会组织。
公民组织有可以化解社会矛盾与冲突释放、消极对抗情绪、维护与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可以增加社会的有机性、防止社会的原子化;可以培养其成员作为公民关心、参与公共事务的公共精神;可以为社会培育、积累起深厚的“社会资本”、维护捍卫公民之正当合法权益,推动社会良性健康发展。
公民组织作为维护与促进社会稳定和谐之“减压阀”的功能,与它在维护捍卫公民之正当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密不可分。
实际上,社会成员之所以会产生不满、怨愤情绪,通常往往是因为其正当合法的权益受到强势者的侵害无力捍卫,而作为受侵害者个体,这种情绪很容易转化为各种消极的、反社会的行为,当这种情绪与其他人同样由于其正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产生的类似情绪汇合起来,并累积到一定程度时,在外界特定条件的刺激下,就可能酿成群体性事件。
这时,一直来逆来顺受的“顺民”就会转化为“暴民”。
而公民组织则可以有效地抵御凌驾于个体之上的权势———无论是政府当局的权力,还是市场组织的强势,公民组织对于个体的可能侵犯和压迫,既能有效又有序地保护个人的正当权益,又能防止和消除由于个人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而产生的不满、怨愤情绪,净化社会心理氛围。
在现代社会中,个体的力量实际上非常有限。
个体,实际上很难真正有效地维护自身的权益,即使这种权益获得法律的肯定。
而公民组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现代社会中个体的软弱无力,从而有效地维护个体的正当合法权利和独立自由。
因而,健康的公民组织在维护社会稳定,拓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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