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内死亡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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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死亡报告卡填写及报告规范

总院各临床科室: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医学证明,是人口管理与生命统计的基本信息来源。因此,要求填写者及相关人员以严肃、认真、科学的态度对待此项工作。

一、填写范围

本地户籍和非本地户籍的中国居民以及港、澳、台同胞和外籍公民。

二、填写人

在医疗卫生机构死亡或来院途中死亡(含出诊医生到现场已死亡)患者的死亡证,由负责救治的执业医师填写;未经救治的院外死亡,接诊医生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公安司法部门判定为正常死亡者后,由负责救治的执业医师填写《死亡证》;公安司法机构判断为非正常死亡者,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

三、填写要求

开具死亡证明的医生需对死亡病例进行调查核实,采集病史,认真填写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发病日期、诊断日期、报告日期、报告单位;死亡信息:死亡日期、死亡原因(直接死因、根本死因、与传染病相关的死因及不明死因)。对于不明原因死亡病例,需在《医学死亡证明书》背面“调查记录”一栏详细填写病人症

状、体征。

五、《死亡证明》补发:

死者家属遗失《死亡证明》时,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向签发执业医师申请补发一次(申请人应为《死亡证明》签字家属或委托人)。补发办法如下:已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仅补发第三联;未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补发第二至第四联。补发《死亡证明》时,需在第一联及补发联“医疗卫生机构盖章”栏注明“补发”及补发时间。

六、资料留存及盖章

病人死亡后24小时内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交由急诊护理台护士盖章(开具死亡证明后,医生告知患者家属需留给急诊护理台第一联,并电话告知急诊护理台,急诊护理台联系电话:xxx),第一联留给护理台,第二、三、四联给家属。特殊原因不能及时报者,请在病人死亡后24小时内电话告知公共卫生科xx,否则按迟报漏报参照绩效考核指标处理。

公共卫生科

2017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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