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期权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期权交易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期权交易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期权交易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我公司期权交易行为,保障公司资产安全,防范和控制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的期权交易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开展期权交易活动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充分利用期权市场进行风险管理,不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期权交易。

第四条交易品种与类型期权交易品种与类型主要包括:1. 套期保值业务:对已持有的现货资产进行买入或卖出期权保值,以降低市场波动带来的风险;2. 非套期保值业务:利用期权市场进行投资策略,以实现资产增值。

第五条交易权限与审批1. 公司进行期权交易前,需提交可行性分析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2. 设立期权交易专项审批权限,交易员需在批准的权限范围内进行交易;3. 期权交易审批流程:交易员提出交易申请→ 部门负责人审核→ 总经理审批→ 执行交易。

第六条风险管理1. 建立期权交易风险评估机制,定期对期权交易进行风险评估;2. 设定期权交易风险承受能力,根据市场情况及公司实际情况调整;3. 严格执行期权交易策略,避免单一策略导致的巨幅波动;4. 定期对期权交易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素质及风险意识。

第七条信息披露与报告1. 期权交易活动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品种、规模、期限、盈亏等,需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2. 定期向股东披露期权交易情况,包括持仓情况、盈亏状况等;3. 若发生重大期权交易风险事件,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及相关部门报告,并采取应对措施。

第八条违规处理违反本制度进行期权交易的行为,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第九条附则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权归董事会所有。

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期权”)交易试点的风险管理,保障期权交易的正常进行,保护期权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AA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期权交易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AA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结算规则》(以下简称“《期权结算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期权交易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持仓限额制度、大户持仓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取消交易制度、结算担保金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期权经营机构、结算参与人、投资者及其他主体参与AA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市场期权交易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保证金制度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条期权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

保证金应当以现金或者经上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交纳。

第五条保证金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分级收取:(一)期权经营机构向客户收取;(二)中国结算向结算参与人收取。

结算参与人应当向委托其结算的期权经营机构收取保证金。

第六条期权经营机构向客户、结算参与人向委托其结算的期权经营机构收取保证金的标准,不得低于中国结算向结算参与人收取保证金的标准。

委托结算参与人结算的期权经营机构向客户收取保证金的标准,不得低于结算参与人向其收取保证金的标准。

第七条保证金包括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分为开仓保证金和维持保证金。

开仓保证金是指上交所对每笔卖出开仓申报实时计算并对有效卖出开仓申报实时扣减的保证金日间额度。

中国结算向结算参与人收取结算准备金和维持保证金。

结算准备金是指结算参与人存入期权保证金账户(以下简称“保证金账户”),用于期权交易结算且未被占用的保证金;维持保证金是指结算参与人存入保证金账户,用于担保合约履行且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第八条期权经营机构应当与客户、结算参与人应当与委托其结算的期权经营机构签署协议,就保证金交纳、管理以及违约处置等事宜作出约定。

期权交易安全管理制度

期权交易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期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安全,防范和降低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目标1. 规范期权交易行为,确保交易活动合法、合规、透明;2. 防范和降低风险,保障投资者权益;3. 提高公司风险管理水平,维护公司稳定发展。

三、制度内容1. 交易规则(1)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并签订《期权交易风险揭示书》。

(2)投资者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3)公司提供实时行情、交易规则、风险提示等信息,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并关注。

2. 风险管理(1)公司设立风险控制部门,负责监控期权交易风险,制定风险控制措施。

(2)投资者在开仓前,应充分了解期权合约的特点、风险及收益,合理设置止损点。

(3)公司对期权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投资者需缴纳保证金,以降低交易风险。

(4)公司对期权交易实行持仓限额制度,防止投资者过度投机。

3. 监控与预警(1)公司设立监控系统,实时监控期权交易数据,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预警。

(2)公司对异常交易行为进行排查,发现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4. 风险教育(1)公司定期开展风险教育活动,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

(2)公司通过多种渠道,普及期权交易知识,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

5. 应急处置(1)公司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确保交易安全。

(2)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遇到问题,应及时与公司沟通,寻求解决方案。

四、责任与义务1. 公司责任(1)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期权交易安全管理制度。

(2)加强对投资者风险教育,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

(3)及时处理异常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安全。

2. 投资者责任(1)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合法参与期权交易。

(2)充分了解期权交易规则、风险及收益,合理设置止损点。

(3)积极配合公司进行风险控制,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股票期权业务合规与风险管理办法

股票期权业务合规与风险管理办法

股票期权业务合规与风险管理办法股票期权业务合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司股票期权业务的合规管理,增强自我约束,有效防范合规风险,实现公司股票期权业务持续、规范、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开展股票期权业务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并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建立并落实全面、规范、可行的管理制度、经营管理体系和员工执业行为规范。

第三条公司将股票期权业务纳入日常合规管理体系。

股票期权业务合规管理覆盖公司股票期权业务相关部门、分支机构以及全体股票期权业务工作人员,贯穿公司股票期权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第四条公司董事会、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与股票期权业务合规管理有关的职责,对公司股票期权业务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第五条首席风险官对公司及工作人员股票期权业务运营管理及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合规审计部对首席风险官负责,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和首席风险官的安排,具体履行股票期权业务合规管理职责。

第七条期权业务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具体实施股票期权业务的合规管理。

第八条各分支机构根据公司股票期权业务的规定和要求,在公司总部的集中管理下,严格按照股票期权业务操作规程,具体负责受理客户股票期权业务申请、资质初审、投资者教育、风险揭示、签约等业务操作,对本机构开展股票期权业务的执业行为合规性进行监管管理,并对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第九条从事股票期权业务的分支机构负责人是本机构股票期权.业务第一合规责任人,负责本机构股票期权业务合规管理工作。

第十条公司全体股票期权业务工作人员应熟悉股票期权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主动识别、控制其执业行为的合规风险,并对其执行行为的合规性承担责任。

第三章合规管理第十一条与股票期权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准则发生变动时,合规审计部及时督导公司相关部门评估其对股票期权业务合规管理的影响,并修改、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

某证券公司股票期权业务风险控制指南

某证券公司股票期权业务风险控制指南

证券公司股票期权业务风险控制指南证券交易所2015年1月目录说明及声明 (5)第一部分证券公司股票期权经纪业务风险控制 (6)第一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要求 (6)一、准入 (6)二、分级 (6)第二章投资者交易与持仓额度管理及监控 (8)一、限购 (8)二、持仓限额 (9)三、单日买入开仓限额 (11)四、限额占用预警与调整 (12)第三章保证金管理 (13)一、客户保证金管理 (13)二、备兑开仓客户保证金管理 (24)第四章资金风险管理 (27)一、资金盯市管理 (27)二、资金划拨应急处理 (30)第五章强行平仓管理 (32)一、保证金不足强行平仓 (32)二、备兑不足强行平仓 (35)三、持仓超限平仓 (37)四、强平成交回报PBU管理 (38)五、强行平仓申报订单指令 (39)六、平仓有关的应急处理 (39)第六章行权交收管理 (40)一、投资者持仓合约的行权提醒 (40)二、投资者行权及交收日风险管理 (40)三、行权日前调整保证金参数水平提醒 (42)第七章投资者数据报备 (43)第八章程序交易报备 (45)二、报备容 (45)三、程序升级报备 (46)四、报备时间 (46)第九章风险警示和大户报告 (49)一、风险警示制度 (49)二、大户报告 (49)第十章应急预案 (54)一、业务人员操作应急事件 (54)二、系统技术应急事件 (54)三、交易异常事件 (55)第十一章合规、部控制与岗位设置 (56)一、证券公司期权业务合规制度的要求 (56)二、证券公司期权业务控制度的原则和围 (57)三、相关岗位设置 (58)四、风险管理岗位联系方式报备 (59)第二部分证券公司自营业务风险控制 (61)第十二章持仓限额管理 (61)一、持仓超限监控 (61)二、限额占用预警与调整 (62)第十三章保证金管理 (64)一、自营账户保证金管理 (64)二、备兑开仓自营账户保证金管理 (67)三、强行平仓申报订单指令 (68)四、强行平仓双人复核机制 (69)第十四章市场风险管理 (70)一、建立风险限额体系 (70)二、盘中动态监控 (71)三、定量定性分析 (72)第十五章投资管理 (74)二、证监会规定的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控指标监控 (75)第十六章其他风险管理 (76)一、信息隔离墙管理 (76)二、建立压力测试机制 (76)附件1:经纪业务风险监控指标汇总(仅供参考) (77)附件2:自营业务风险监控指标汇总(仅供参考) (80)附件3:上交所风控联系人 (81)说明及声明为提高证券公司股票期权经纪和自营业务风险管理能力,推动股票期权业务顺利开展,根据《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交易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风控办法》),制定本指南,供证券公司参考。

股票期权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股票期权风险控制制度

股票期权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股票期权风险控制制度

股票期权业务风险管理办法股票期权风险控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股票期权经纪业务、防范股票期权经纪业务风险,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开展股票期权经纪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加强内部控制,切实维护客户资产的安全,防范公司经营风险。

第三条公司股票期权经纪业务风险控制的基本原则:(一)全面性原则:建立包括风险识别、测量、监控、报告、管理和检查在内的一整套程序。

(二)定性与定量原则:合理运用恰当的定性和定量方法,对风险进行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三)透明性原则:确保业务部门清晰、透明地传达衍生品交易、策略等相关信息,中后台部门及时、准确地完成交易簿记、估值和风险监控。

(四)独立性原则:在前台业务部门和中后台部门间建立有效的隔离机制,风险管理部门独立地评估和监控衍生品经纪业务的风险。

第二章风险控制组织架构第四条公司建立清晰、相对独立的期权业务风险控制组织架构,明确各级风控执行部门的职能和责任。

风险控制相关部门分工:(一)分支机构负责落实合格投资者制度,对所属客户进行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适当性评估,严把客户准入关。

对客户触及公司预警标准的情况及时与客户联系,提示风险,询问客户下一步操作,并及时向期权经纪业务部反馈。

(二)期权经纪业务部负责分支机构业务准入管理,营销、服务环节的合规监督;负责客户管理,统一审核客户分级、权限、额度;(三)结算部负责建立追加保证金、强行平仓等风险管理制度,对各业务部门风控执行情况进行督导、考核,(四)合规审计部负责统一管理合同文本、业务凭证,对股票期权业务制度及落实情况进行合规检查、督导、考核。

第五条分支机构、期权经纪业务部、结算部应设置专门的股票期权业务风控岗位,责任落实到人。

第三章风险控制制度体系第六条公司建立股票期权合格投资者制度,分支机构不得受理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业务申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个股期权会员风险控制业务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个股期权会员风险控制业务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个股期权会员风险控制业务指南正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个股期权会员风险控制业务指南(2013年8月16日)第一章概述第二章投资者准入与客户分级第三章客户保证金管理第四章限仓、限购制度第五章大户报告制度第六章平仓管理第七章行权管理及违约处理附件一:自然人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表附件二:个股期权交易风险揭示书附件三:大户持仓报告表为方便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个股期权交易业务会员有效控制个股期权经纪业务风险,规范会员风险控制业务操作,根据本所个股期权交易业务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公司”)结算业务方案,制定本指南。

第一章概述会员开展个股期权交易业务,须向本所申请,并应遵守本所与中国结算上海公司的有关规定,建立专门风险控制部门,制定相关工作制度,有效管理客户参与个股期权交易风险与自身风险,并接受本所与中国结算上海公司的监督与管理。

会员进行个股期权风控业务,适用本指南。

本指南未做规定的,适用本所个股期权全真模拟交易业务方案和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章投资者准入与客户分级期权交易风险较高,会员应当切实履行适当性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期权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具体业务制度和操作指引,并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向客户告知期权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具体要求,做好针对性的风险揭示、客户培训、投资者教育等工作。

会员单位在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诚信状况、风险偏好、投资目标等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应引导客户充分了解期权市场特性,引导客户开立账户和参与交易。

一、投资者适当性评估(一)会员应当按照本指南制定个股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的实施办法,对个人投资者的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和诚信状况等方面进行适当性综合评估,评估其是否适合参与个股期权交易。

股票期权合规与风控管理方案

股票期权合规与风控管理方案

股票期权合规与风控管理方案1公司风险管理概述股票期权风险管理的目标是将期权业务风险控制在可承受的合理范围内,实现公司各种风险最小化。

在公司董事会制订的公司总体风险控制政策、策略的指导下,通过建立、健全-•整套行之有效的风险管理政策和制度,识别、度量和评估风险,优化风险组合,建立风险预警系统,制定风险防范及化解措施,形成系统而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促进公司股票期权业务的发展与风险承受能力的平衡,实现公司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不断提升股东价值。

1.1风险管理制度一、建立期权业务的决策授权制度,对客户交易权限进行逐级审批。

二、建立营业部和客户选择标准、客户分类标准,并据此选择从事期权业务的营业部和客户。

三、建立期权业务逐日盯市、预警、强制平仓和大户报告制度,对股票期权业务风险进行严格把控。

公司对股票期权交易实行盘中盯市,全面监控投资者保证金以及持仓情况,并针对相关预警信号及时作出反应。

如果日终清算后客户的保证金不足,则第一时间通知客户,并使客户在次一交易日上午前补足保证金。

对未补足保证金,公司向客户下达强行平仓通知,并对客户持仓进行强行平仓。

此外,公司将对持有某品种合约的持仓量达到其持仓限量80%以上(含80%)的客户向上交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交易用途等。

根据上交所的规定,具体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结算参与人名称、结算参与人号、客户名称和客户号、合约代码、持仓量、保证金、可动用资金等。

四、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期权业务风险控制指标体系。

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的个股期权交易,资金供给的最大限额由净资本大小决定。

在最大限额内,公司根据自身的资金配置、风险偏好等综合因素,决定个股期权交易的资金限额。

五、建立期权业务风险报告和外部信息报送制度,股票股期权相关业务和管理部门在业务运行、管理活动中发现的风险问题和隐患,应及时通报风险管理部门,并按照公司风险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风险提示、报告。

六、开展期权业务的各部门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股票期权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股票期权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了规范股票期权交易试点业务,维护期权交易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市场功能发挥,根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股票期权合约(以下简称“期权”或者“期权合约”)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上市、交易、行权及风险控制等事宜,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本规则所称期权合约,是指本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特定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股票或者跟踪股票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易基金”)等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第三条(基本原则)本所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期权交易,并对与本所市场期权交易有关的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监管。

投资者、期权经营机构以及期权交易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接受本所对其期权业务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结算机构)在本所上市交易的期权合约的结算事宜,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办理。

第二章期权合约第五条(合约标的)在本所上市交易的股票、交易所交易基金以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证券品种,可以作为期权合约的标的物(以下简称“合约标的”)。

第六条(股票标的条件)股票作为合约标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本所公布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二)上市时间不少于6个月;(三)最近6个月的日均波动幅度不超过基准指数日均波动幅度的3倍;(四)最近6个月的日均持股账户数不低于4000户;(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ETF标的条件)交易所交易基金作为合约标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本所公布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二)基金成立时间不少于6个月;(三)最近6个月的日均持有账户数不低于4000户;(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期权交易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期权交易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期权交易安全,防范和控制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从事期权交易业务的人员、部门及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期权交易行为,加强风险管理,保障公司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期权交易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本制度,监督和指导期权交易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期权交易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风险管理部,负责具体实施期权交易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职责:1. 制定期权交易风险控制措施;2. 监督交易员遵守交易规则和风险控制要求;3. 定期评估期权交易风险,提出风险防范建议;4. 组织期权交易安全培训和考核;5. 处理期权交易安全事件。

第三章交易规则与风险控制第六条期权交易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第七条交易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知识,熟悉期权交易规则和风险控制要求。

第八条期权交易应实行实名制,交易员必须使用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进行交易。

第九条交易员在交易前应充分了解期权合约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合约规格、价格、行权方式、到期日等。

第十条交易员应严格遵守交易限额制度,不得超额交易。

第十一条交易员应定期进行风险自我评估,发现风险隐患及时报告。

第十二条期权交易系统应具备实时监控、异常交易预警、交易记录保存等功能。

第十三条公司应定期对期权交易系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系统稳定运行。

第四章风险管理与应急处理第十四条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期权交易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风险评估制度;2. 风险预警制度;3. 风险应对制度;4. 风险信息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期权交易安全管理委员会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理机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风险。

第十六条交易员在发生风险事件时,应立即停止交易,并按照规定报告情况。

期权交易管理制度

期权交易管理制度

期权交易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规范期权交易活动,提高期权交易的风险管理水平和市场透明度,切实维护期权市场的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涉及期权交易的相关部门和人员,所有相关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二、期权交易规则1、期权交易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定,所有交易行为必须合法、合规。

2、期权交易需要按照交易策略和风险控制方案进行,确保交易风险可控。

3、期权交易涉及的所有信息必须保密,不得泄露给未经授权的人员。

4、期权交易必须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确保不会对公司资金和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5、期权交易的决策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确保交易活动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

6、期权交易需要保持良好的交易纪律,严格执行交易规则,确保不会出现违规操作和失误。

三、期权交易管理1、建立专门的期权交易管理团队,负责制定和实施期权交易策略和风险控制方案。

2、设立期权交易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和评估期权交易风险控制工作,及时调整和完善风险管理措施。

3、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风险监测和风险报告等内容,确保期权交易活动的风险可控。

4、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和报告制度,定期报告期权交易情况,包括交易量、交易盈亏情况等内容,及时反馈交易效果。

5、建立投诉和纠纷处理机制,对于期权交易中出现的投诉和纠纷及时处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期权交易监管1、加强对期权交易市场的监管,定期进行市场调查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建立健全的行业协会和自律组织,推动期权交易市场的规范发展,提高市场透明度和公平竞争。

3、加强对期权交易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确保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

五、期权交易制度的执行1、所有相关部门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不得违规操作。

2、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将按公司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严肃追究责任。

3、定期对期权交易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检查,及时调整和完善,确保其有效执行。

股票期权管理制度

股票期权管理制度

股票期权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公司股票期权管理,发挥公司激励员工,引导员工股权激励,促进公司利益与员工利益一体化、长期化,现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股票期权概念1. 股票期权是公司为激励和留住优秀员工,提高员工积极性,以股票为激励对象,或减少成本和风险,股票期权授权公司员工在规定的时间和价格享有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

2. 股票期权分为普通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期权两种形式。

普通股票期权是指公司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或者公司业绩等因素,授予员工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限制性股票期权是指在规定期限内不得转让的股票期权。

三、股票期权设定条件1. 员工享有股票期权的条件:员工必须是全职员工,且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定年限后才有资格获得普通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期权的授予根据公司具体情况确定。

2.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公司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应当是公司设定的市场价格或者相对合理的市场价格,并且必须向员工公示,提前告知。

3. 股票期权的行使期限:员工获得股票期权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行使,否则股票期权失效。

4. 股票期权的行使方式:员工在行使股票期权时,必须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行使。

公司应当提供相应的指导和帮助。

四、股票期权管理机制1. 董事会股票期权委员会:由公司董事会设立,负责审议公司的股票期权计划、授权条件和行使方式等内容,确保股票期权的公平合理。

2. 股票期权推行小组:公司设立股票期权推行小组,负责具体的股票期权管理、执行和监督工作,对员工的股票期权情况进行统一管理。

3. 股票期权登记管理:公司设立股票期权登记管理系统,对员工获得的股票期权进行登记和管理,确保数据准确性和安全性。

4. 股票期权行使监督:公司设立股票期权行使监督机制,对员工的股票期权行使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股票期权的合法行使。

五、股票期权激励效果评估1. 股票期权激励效果评估:公司应当对股票期权的激励效果进行评估,了解员工对股票期权的认可度和激励效果,及时调整和改进股票期权制度。

股票期权交易管理办法

股票期权交易管理办法

股票期权交易管理办法
股票期权交易管理办法是指国家对股票期权交易的相关规定,旨在保护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维护股票期权市场的稳定发展。

股票期权交易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规定股票期权交易的参与者,要求参与者具备一定的资质,并且要求参与
者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股票期权交易。

二是规定股票期权交易的程序,要求参与者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股票期权交易,并且要求参与者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股票期权交易。

三是规定股票期权交易的风险控制,要求参与者在股票期权交易中采取有效的
风险控制措施,以防止投资者受到损失。

四是规定股票期权交易的监管,要求参与者按照规定的监管机构进行股票期权
交易,以确保股票期权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

股票期权交易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助于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股票期权
市场的健康发展。

因此,参与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规定,认真履行股票期权交易管理办法,以确保股票期权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盯市、强行平仓及违约管理规定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盯市、强行平仓及违约管理规定模版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盯市、强行平仓及违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票期权交易经纪业务盯市、强行平仓及违约处置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等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制度规范的盯市、强行平仓及违约处置的范围,仅包括公司股票期权交易的经纪类业务,不包括公司股票期权交易的自营业务及做市商业务。

本规定所指保证金管理,仅指客户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保证金管理,不包括公司自营部门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保证金管理。

第三条衍生品业务部负责对股票期权经纪业务进行逐日盯市。

运维管理岗负责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系统风险监控模块的预警阀值设置与维护;监控管理岗负责日间实时盯市、发出预警及制定平仓预案;业务管理岗负责制定强行平仓预案、执行强行平仓操作。

第二章盯市管理第四条客户保证金盯市主要指标为客户可用资金余额、风险度。

(一)可用资金余额公司对客户可用资金余额进行前端控制。

当客户可用资金余额小于等于零时,客户无法下达卖出开仓指令。

(二)风险度监控公司对风险度设置关注、警告、强平、即时平仓四个级别,关注值为70%、警告值为 80%、强平值为 100%、即时平仓值为120%。

(1)风险度小于关注级别时,客户可正常交易及出金;(2)风险度大于等于警告级别,小于强平级别时,公司向客户发出预警通知,提示客户追加保证金或减仓,将风险度降低至警告级别以下;(3)风险度大于等于强平级别时,公司向客户发送强平通知,客户应在下一交易日10:00前追加保证金或减仓,将风险度降低至警告级别以下,客户解除限制操作。

客户未按要求追加保证金或减仓,公司在下一交易日10:00至11:30有权执行强行平仓;(4)风险度达到即时平仓线时,公司可以选择实时对客户进行强行平仓,也可以选择在与客户约定的时间(14:00)统一发起当天对客户的强行平仓,或选择下一交易日规定时间内(10:00-11:30)对客户强行平仓,直至客户处于警告线以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2号——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2号——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2号——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1.09•【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12号令•【施行日期】2015.01.0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2号《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1月25日第68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肖钢2015年1月9日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维护股票期权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股票期权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股票期权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股票期权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股票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本办法所称股票期权合约,是指由证券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特定时间按照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股票、跟踪股票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等标的证券的标准化合约。

第三条从事股票期权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股票期权市场以及利用股票期权交易从事跨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对股票期权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行业协会按照章程及业务规则,分别对股票期权交易活动及经营机构实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证券交易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开展股票期权交易。

股票期权交易品种的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复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股票期权交易品种应当具有充分的现货交易基础,市场竞争充分,可供交割量充足等,适于进行股票期权交易。

期权交易仓位管理制度

期权交易仓位管理制度

期权交易仓位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期权交易,保障交易安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效管理仓位,本管理制度制定。

二、仓位管理原则1、风险控制原则在期权交易中,风险控制是首要的原则。

仓位管理应根据实际市场情况,执行合理的风险控制措施,控制仓位在可承受的范围内。

2、收益控制原则在期权交易中,收益控制同样重要。

仓位管理应在保障风险控制的基础上,合理规划投资策略,争取理想的收益。

3、灵活决策原则在期权交易中,市场波动较大,因此需要灵活的决策。

仓位管理应根据市场的变化,灵活调整仓位,及时做出决策。

三、仓位管理原则1、合理规划仓位在期权交易之前,需要进行充分的市场研究和分析,合理规划仓位。

根据市场行情,确定合适的仓位,不宜盲目跟风。

2、控制仓位风险仓位管理应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控制仓位的风险。

避免过度投资或过度杠杆,防范市场波动带来的风险。

3、止损和止盈仓位管理应根据市场情况设定止损和止盈点位。

在交易中及时止损,防范风险;同时在合适的时机止盈,锁定收益。

4、分散投资在期权交易中,分散投资是有效控制风险的重要手段。

仓位管理应将资金分散投资于不同的标的,降低个别标的风险。

5、控制杠杆比例在期权交易中,杠杆是获取收益的手段,但也是风险的放大器。

仓位管理应控制好杠杆比例,避免过度杠杆带来的风险。

6、灵活调整仓位在期权交易中,市场变化较快,需要灵活调整仓位。

仓位管理应及时调整投资策略,根据市场行情灵活变动仓位。

四、仓位管理流程1、市场分析期权交易之前,需要进行全面的市场分析。

包括基本面、技术面等多方面的分析,综合判断市场行情。

2、仓位规划根据市场分析,确定合理的仓位规划。

考虑市场风险、收益预期等因素,规划出客观且合理的仓位方案。

3、仓位执行执行仓位方案,进行期权交易。

在交易中,及时根据市场行情调整仓位,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变动仓位。

4、风险控制在实际交易中,及时控制风险。

设定止损和止盈点位,控制杠杆比例,分散投资等方式,有效控制仓位风险。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了规范股票期权交易试点业务,维护期权交易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市场功能发挥,根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股票期权合约(以下简称“期权”或者“期权合约”)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上市、交易、行权及风险控制等事宜,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本规则所称期权合约,是指本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特定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股票或者跟踪股票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易基金”)等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第三条(基本原则)本所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期权交易,并对与本所市场期权交易有关的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监管。

投资者、期权经营机构以及期权交易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接受本所对其期权业务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结算机构)在本所上市交易的期权合约的结算事宜,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办理。

第二章期权合约第五条(合约标的)在本所上市交易的股票、交易所交易基金以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证券品种,可以作为期权合约的标的物(以下简称“合约标的”)。

第六条(股票标的条件)股票作为合约标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本所公布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二)上市时间不少于6个月;(三)最近6个月的日均波动幅度不超过基准指数日均波动幅度的3倍;(四)最近6个月的日均持股账户数不低于4000户;(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ETF标的条件)交易所交易基金作为合约标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本所公布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二)基金成立时间不少于6个月;(三)最近6个月的日均持有账户数不低于4000户;(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合约条款)期权合约条款包括合约简称、合约编码、交易代码、合约标的、合约类型、到期月份、合约单位、行权价格、行权方式、交割方式等。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对期权合约条款进行调整。

第九条(到期日)期权合约的到期日为到期月份的第4个星期三,该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本所休市日的,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期权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和行权日,同其到期日;到期日提前或者顺延的,最后交易日和行权日随之调整。

本规则另有规定除外。

第三章上市与挂牌第十条(合约上市与挂牌)本所根据选定的合约标的,确定在本所上市的期权合约品种,并按照不同合约类型、到期月份及行权价格,挂牌相应数量的期权合约。

第十一条(合约加挂)当月期权合约到期后,本所持续加挂新到期月份的合约。

合约标的价格发生变化,导致已挂牌合约中的虚值合约或者实值合约数量不足时,本所于下一交易日依据行权价格间距,依序加挂新行权价格的合约。

第十二条(除权除息处理)合约标的发生除权、除息的,本所在除权、除息当日,对该合约标的所有未到期合约的合约单位、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并对除权、除息后的合约标的重新挂牌新的期权合约。

第十三条(除权除息合约调整)合约标的除权、除息的,期权合约的合约单位、行权价格按照下列公式进行调整:新合约单位=[原合约单位×(1+流通股份实际变动比例)×除权(息)前一日合约标的收盘价]/[(除权(息)前一日合约标的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股价格×流通股份实际变动比例] 新行权价格=原行权价格×原合约单位/新合约单位调整后的合约单位,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取整数;调整后的行权价格,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取小数,合约标的为股票的,保留2位小数,合约标的为交易所交易基金的,保留3位小数。

第十四条(合约调整后交易与结算安排)期权合约的合约单位、行权价格发生调整的,交易代码及合约简称同时调整,交易与结算按照调整后的合约条款进行。

期权合约发生上述调整后,如出现该合约的持仓头寸日终为零的情形,本所于下一交易日对该合约予以摘牌。

第十五条(不予加挂情形)合约标的被调出合约标的范围,不再对其加挂新合约。

因合约标的除权、除息而发生调整的合约,不再对其加挂新到期月份与行权价格的合约。

第十六条(合约品种终止上市)合约标的被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本所同时对该合约品种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不再加挂新合约。

第十七条(到期摘牌)期权合约到期后,即予摘牌。

第四章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八条(交易场所及日期)本所为期权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

本所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国家法定节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市场休市。

第十九条(交易时段)期权合约的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

其中,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14:57-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其余时段为连续竞价时间,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期权交易时间。

第二十条(交易参与人与交易单元)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相关条件的本所会员及本所认可的其他股票期权经营机构(以下统称“期权经营机构”),可以申请成为本所股票期权交易参与人(以下简称“交易参与人”),通过在本所开设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以下简称“交易单元”)进行期权交易。

交易单元的设立、设臵、使用与管理,参照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实施细则》以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交易参与人的申请条件)申请成为交易参与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的相关条件;(二)具有满足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相关要求的营业场所、设施、专业人员以及业务制度;(三)股票期权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本所组织的测试和检查;(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交易参与人的申请材料)申请成为交易参与人,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书面文件:(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书;(二)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相关条件的证明文件;(四)股票期权业务及技术系统测试结果证明文件;(五)股票期权业务方案、内部风险控制与管理制度、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等文本;(六)负责股票期权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七)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申请文件齐备并符合要求的,本所予以受理并于10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期权经营机构不再符合本所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应当及时申请终止交易参与人资格。

第二十三条(交易参与人的规范管理)交易参与人对自身系统与本所交易及相关系统接口部分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应当符合本所或者本所授权机构认可的技术管理规范,并根据本所要求参与交易及相关系统的改造和测试。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交易参与人的业务运作、风险管理、技术系统等提出要求,交易参与人应当持续满足上述要求。

交易参与人自行使用或者向其客户提供可以通过计算机程序实现自动批量下单或者快速下单等功能的交易软件的,应当向本所进行备案。

第二十四条(申报通道)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交易单元向本所交易主机发送申报指令,并按本规则达成交易,交易结果及其他交易记录由本所发送至期权经营机构。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报记录。

第二十五条(指定交易)投资者必须通过期权经营机构参与本所市场期权交易。

投资者应当与期权经营机构签署期权经纪合同,成为该期权经营机构的客户(以下简称“客户”)。

投资者在期权合约交易中指定交易的期权经营机构,应当与其证券现货交易中指定交易的经营机构一致。

第二十六条(行纪关系)期权经营机构接受客户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进行期权交易,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

第二十七条(经营机构经纪义务)期权经营机构接受客户的委托后,应当按照其委托内容向本所申报,并承担相应的交易、结算责任。

第二十八条(经营机构前端控制)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在柜台交易系统中设臵前端控制,对客户的每笔委托申报所涉及的资金、期权合约、合约标的、价格、开仓额度及持仓限额等内容进行核查,确保客户委托申报符合本规则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防止出现客户保证金不足、占用以及持仓超限等情形。

第二十九条(每日信息发送)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方式,及时将结算结果通知客户。

客户应当及时查询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于每个交易日日终,向本所报备当日客户资金信息以及本所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条(做市商)期权做市商对本所挂牌交易的期权合约提供双边持续报价、双边回应报价等服务,并可以享有交易费用减免、激励等权利。

期权做市商的做市资格、权利、义务以及考核等事宜,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节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第三十一条(适当性管理制度)股票期权交易实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投资者参与本所股票期权交易,应当符合本所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还应当通过期权经营机构组织的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具体事宜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董监高交易限制)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买卖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的期权合约,但进行套期保值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用途的除外。

前述主体买卖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的期权合约,应当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具体要求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适当性评估)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对参与期权交易的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建立投资者资质审查制度,测试投资者的期权基础知识,审慎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对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不得接受其为客户。

前款规定的资质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的资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

投资者资质审查结果,应当以纸面或电子形式记载、留存。

第三十四条(分级管理)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根据客户适当性综合评估的结果,对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的权限进行分级管理。

满足规定条件的投资者,可在对应级别的权限范围内从事期权交易。

分级管理的具体事宜,由本所另行规定。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的具体条件以及分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第三十五条(风险揭示)期权经营机构与客户签署期权经纪合同前,应当向客户全面介绍期权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产品特征,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并要求其签署风险揭示书。

投资者未签署风险揭示书的,期权经营机构不得为其办理开户事宜。

第三十六条(持续管理)期权经营机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持续向客户进行期权投资风险教育和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准确地了解客户交易期权的盈亏、费用及资金收付等情况。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