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I 6A 金属材料要求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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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实施日期:版号:A/0页码:2/2 5.本体、盖、端部和出口连接的材料化学成分要求
5.1总则
材料的标称化学成分及成分公差值按照本标准执行,以炉次为基础(重熔级材料以重熔锭为基础)确定。
5.2成分限制---PSL2~PSL4要求
表1和表2列出了PSL2~PSL4要求的职责体、盖、端部和出口连接所要求的碳钢、低合金钢和马氏体不绣钢(沉积硬化型的除外)的元素限制(质量百分数)。当成分是由公认的工业标准规定时,若工业标准中对残留量或微量元素的限制是在本国标标准的限制之内,则作为残留量或微量元素不必报告。表1和表2不适用于其他合金系。为了使本公司遇到复杂要求时能自由的使用合金系,这些表中有意略去了对其他合金系的成分限制。
表1 本体、盖、端部和出口连接材料的钢成分限制(质量百分数,%)(PSL2~4)合金元素碳钢和低合金钢马氏体不绣钢旱颈法兰用45K材料a
C ≤0.45 ≤0.15 ≤0.35
Mn ≤1.80 ≤1.00 ≤1.05
Si ≤1.00 ≤1.50 ≤1.35
P b b ≤0.05
S b b ≤0.05
Cr ≤2.75 11.0~14.0 NA
Mo ≤1.50 ≤1.00 NA
V ≤0.30 NA NA 注:a.在规定的碳最大含量(0.35%)以下,碳含量每减少0.01%,允许孟在最大含量(1.05%)以上增加0.06%,直至锰的最大含量不得超过1.35%。 b.见表2
表2 磷和硫含量限制(质量百分数,%)(PSL2~4)
产品规定等级
质量百分数,%
P S
PSL2 ≤0.040 ≤0.040
PSL3~4 ≤0.025 ≤0.025
表3 合金元素最大公差范围要求(质量百分数,%)(PSL3~4)合金元素碳钢和低合金钢马氏体不绣钢旱颈法兰用45K材料a
C 0.08 0.08 NA
Mn 0.40 0.40 NA
Si 0.30 0.35 NA
Ni 0.50 1.00 NA
Cr 0.50 NA NA
Mo 0.20 0.20 NA
V 0.10 0.10 NA
注:这些值是任何一种元素允许变化的总量,并且不能超过表1规定的最大含量。
5.3公差范围
表3仅对PSL3~4列出本公司规范所述材料成分所用元素的公差范围要求。这些公差仅用于表1涉及的材料。当工业标准对PSL3~4的材料规定化学成分时,材料应符合所参考的工业标准中的公差范围。当材料化学成分不包括在工业标准内时,公差要求范围应满足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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