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模拟法庭案例脚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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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模拟法庭案例脚本
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证人、被告人已在厅外候审。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
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许使用闪光灯。
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入庭。
书记员: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和法定代理人已经到庭,被告人苏新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
审判长:(敲法槌)现在开庭。传被告人苏新到庭。(待被告人到庭后)请法警将被告人苏新的械具打开。
审判长:你叫什么名字?
被告人:苏新。
审判长:性别?出生年月?
被告人:1991年4月14日生。
审判长:民族?
被告人:汉族。
审判长:籍贯?
被告人:江苏灌南县人
审判长:文化?身份?
被告人:初中文化,县第十八中学学生。
审判长:被告人苏新,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被告人:2006年12月4日收到。
审判长:灌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由灌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苏新敲诈勒索案。合议庭由审判长()、审判员()和()组成,由()担任书记员,负责法庭记录。灌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收被告人苏新委托,牡丹江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庭为被告人辩护。
审判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159/160条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判长:上述各项权利,被告人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人苏新,你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不申请回避。
(一)法庭调查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站起)灌南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灌检刑诉(2007)第99号,被告人苏新,男,1991年4月14日生,汉族,灌南县新安镇人,初中文化,第八中学学生,住本县河下街道。2006年11月15日因本案呗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童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灌南县看守所。被告人苏新敲诈勒索一案,经灌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06年11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经审查查明:2006年10月18日下午,受害人孙咚咚回家,途经回龙路是被被告人苏新拦住。苏新以借钱为由向孙咚咚索要钱财,孙咚咚拒绝借钱,苏新即以动武相威胁,叫孙咚咚第二天将1000元钱给他,不然就叫人打他。10月19日下午,苏新在回龙路再次将孙咚咚拦住威胁孙咚咚将钱拿出来,孙咚咚没有办法,只好将事先准备好的1000元钱给他。10月21日上午,苏新带着一些人再次向孙咚咚以借钱为由向孙咚咚勒索人民币2000元,孙咚咚拒绝他,苏新便敲诈孙咚咚叫他近日将钱给予苏新,否则要叫人揍孙咚咚,然后苏新带着那群人走了,证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证人()()()的证词鉴定书、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是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新反复几次向受害人孙咚咚勒索钱财,还敲诈受害人,不拿出钱财就以暴力相对,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但是考虑被告人苏新是未成年人并且还是初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第17条,第三款、第72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苏新予以惩处。此致,灌南县人民法院。
审判长:被告人苏新,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挺清楚了吗?
被告人:听清了。
审判长:被告人苏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
被告人:有,我只是问孙咚咚借钱,并没有使用暴力。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被告人苏新,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挺清楚了吗?
被告人:听清楚了。
公诉人:被告人苏新,你与受害人孙咚咚是否认识?
被告人:认识。
公诉人:被告人苏新,你以前有没有叫被害人孙咚咚给你钱财。
被告人:我只是向他借钱而已。
公诉人:2006年10月19日你有无向孙咚咚要过钱财?
被告人:要过。
公诉人:多少?
被告人:1000元。
公诉人:那你有没有还?
被告人:没有。
公诉人:为什么?
被告人:没有钱还给他。
公诉人:你要的钱数是不是越来越多?
被告人:也不是,只是有时候要多点钱用而已。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苏新的讯问暂时到此。
审判长:被告人苏新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苏新进行发问?
辩护人:作为你的辩护人,我有权向你提出下列问题。
你向孙咚咚借钱时是否对他使用过暴力?
被告人:没有。
辩护人:你用这些钱做了什么?
被告人:上网吧,买吃的了。
辩护人:你打不打算还这笔钱?
被告人:有钱就还。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举证。
公诉人:公诉人请求法庭传证人孙咚咚到庭作证。
审判长:请法警带证人孙咚咚到庭作证。
审判长:(证人上来后)孙咚咚,你把自己的身份情况陈述一下。
孙咚咚:我叫孙咚咚,今年14岁,初中文化,住本县回龙小区,现在还是名初中生。
审判长:你与本案被告人的关系?
孙咚咚:我与苏新原本认识但不是很熟悉。
审判长: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听清楚了吗?
孙咚咚:听清楚了。
审判长: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
审判长:先由公诉人进行询问。
公诉人:证人孙咚咚,你是本案的被害人,你与被告人苏新是否认识?
孙咚咚:不是很熟。
公诉人:证人孙咚咚请将2006年10月18日所发生的事情具体讲述出来。
孙咚咚:在2006年10月18日下午放学回家的路上,我路过回龙路时苏新拦住我,向我勒索要钱,他威胁我叫我第二天给他1000元,不然就叫别人打我。第二天下午,我放学路过回龙路时,苏新拦着我,叫我给钱,我怕打,没办法只好把事先准备好的1000元钱给了苏新。
公诉人:那10月21日的事情是怎样发生的?
孙咚咚:那天下午放学回家的路上,我再次路过回龙路时,苏新带着一些人把我拦住。
公诉人:你继续讲下去。
孙咚咚:他告诉我,这次我要给他钱,2000元,不给,就叫这帮人打我。
公诉人:当时他有没有打你呢?
孙咚咚:没有,当时我没有答应他,他就叫我下次把钱带好,不然就要打我,他就走了。公诉人:那他以前有没有向你要过钱财
孙咚咚:没有。
公诉人:请具体讲述一下。
孙咚咚:记得在2006年10月份的时候,苏新曾叫我给他20元钱花花,名义上是借我的钱,但是没有还过我。很早以前就这样了,每次都以借钱的名义向我要钱,但是没有一次还给我。公诉人:接着讲。
孙咚咚:后面他要的金额越来越多,我便没有给他了,就发生了那两件事。
审判长:被告人苏新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证人孙咚咚进行发问?
辩护人:请问被害人孙咚咚,苏新从以前到现在,向你借钱时,对你是否使用过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