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行政法治实现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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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行政法治实现途径
摘要:行政法治作为法治国家建设系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不可或缺的,而
且被认为是实现法治工程总体目标的关键。本文对我国目前行政法治的现状进行
简单的介绍,针对现状提了一些问题,并为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些途径以助于
我国行政法治的深入发展。
关键词:依法治国行政法治行政立法
0 引言
法治政府,是指以社会及社会成员的利益保护为目的,以法律的遵守为前提,依法治政为基石,政府的一切行为都有法可循,所制定的法律得到政府的普遍服从,政府的权威以法律的权威为依据,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的权力行使必须在
法律下运作。
行政法治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依法治国的核心内容。行政法治
程度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和人民群众对法治的
信心,影响到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行政法治是我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的一个重
要方面,其实现途径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1 完善行政立法
1.1 完善立法程序,实现立法的公开化由于立法不完善、漏洞较多等原因导
致了破坏行政法治的现象,因此,要健全和完善立法体制、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具体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首先,健全立法公开征求意见制度。一是立法
草案应提前公布;二是将立法听证会制度作为立法的必经环节;三是向市民公布
对立法意见的处理结果;四是设置专门的立法咨询机关、咨询程序。最后,创新
立法起草机制,推行“立法回避”和立法责任承担制度。
1.2 制定良好的行政法律
良好的行政法律必须符合以下几点:第一,行政法律应反映和表达广大人民的
意志。这样的行政法律才能够切实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才能够得到人民的
尊重,得以切实履行。第二,行政法律应符合客观规律。制定的行政法律只有符
合客观规律,才能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任何背弃客观规律的法律都会影响人民
的权益。第三,行政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应完整。法律规范是法律的主要要素,
是法的细胞,是指具体规定法律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后果的社会规范。法律规范
较严密的逻辑结构包括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三部分。在制定行政法律时,
应注重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的研究,使每一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都完整地具备这
三个部分,尤其是对法律后果部分的制定要明确具体。第四,行政法律规范应协
调统一。
1.3 加快行政体制改革行政执法中暴露的问题给我们发出了一个信号,那就
是现行行政体制特别是执法的财政经费保障机制和行政执法体制已经成为当前推
进依法行政的重大障碍,这个体制上的障碍如果不清除,依法行政将只能是一句
空话。国务院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已经提出了前述两个体制改革的方向和目标,但
如何科学稳妥地推进各项措施,保证改革不流于形式,是需要认真思考和研究的
问题。在改革过程中,必须遵循科学原则,另外还要注意立法的保障作用,这样
才有利于改革目标的实现。
1.4 改进政府管理手段要加快电子政府建设,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依靠公众信息网,实现与公众关系密切的公共行政业务的网上办公,提高政府办
公的透明度和对公务员的行政行为实施监督。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
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科学界定部门职能。依法规范政府部门的职能和
权限,清理多头行政管理机构,正确处理省级部门与基层政府的关系。要严格机
构和编制的法定化,合理设置机构,优化人员结构,切实解决层次过多、职能交叉、人员臃肿、权责脱节和多头执法等问题。
1.5 确立执法程序法定原则程序法定原则意味着行政执法的方式、方法、步骤、空间和时限要遵守法律的规定。现代的行政程序以民主为基础,兼顾行政效率。设计合理的程序为行政执法提供了保障。行政程序为情报公开、听证、咨询
等民主制度的实施提供了原则、步骤、方式。行政程序的运行过程就是民主制度
的实施过程。设计合理的程序,本身是一个综合性的控权机制,其中包括相对人
的权利对行政权力的控制,程序对权力的控制。通过法定的合理的程序限制行政
权的肆意,促使“合理性”的形成,具有“事中防范”的积极意义。
2 理顺现行行政执法体制
行政执法责任制,要力求做到实际、简明、准确、可操作性强。具体推行时,关键要抓好三个环节:一是树立职权法定原则。行政机关的职权,在我国主要是
指中央政府、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职权,必须由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必
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非经法律授权,不可能具有并行使某项行政职权。二是确定执法岗位,分解执法职责,严密执法程序,细化执法标准,切实改
变过去那种执法岗位不清,职责不明,权力行使层级之间相互扯皮、揽功诿过的
现象,有效地规范行政机关内部管理秩序,提高行政效率。三是架构执法评考体系,突出执法效能评估,完善行政责任追究机制,将行政职权的行使与执法人员
的年度考核奖惩紧密挂钩,实现行政权的规范运作。
3 以强化司法监督为重心,逐渐完善其他监督机制
3.1 强化司法监督首先,要扩大司法监督的范围。在我国,抽象行政行为不
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审理对象,从而大大缩小了司法监督的范围。抽象行
政行为是相对于具体行政行为而言的,它是指行政机关针对非特定相对人制定的
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且可以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主要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和人大的监督。就目
前的情况看,人大的监督是力不从心的。行政机关的监督有“自己作自己的法官”
的局限性。关于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的问题涉及到宪法制度,本文不想深人。不过,在保留人大的最终监督权的前提下,赋予法院对部分“其他规范性文件”以“撤销权”,以便与《行政复议法》相衔接,也是一个可以考虑的方案。
3.2 逐渐完善其他监督机制强化司法监督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但强化
司法监督并不排除其他监督机制。司法监督也有其缺点,如滞后性、程序繁琐、
司法人员对行政业务不熟悉等。因此,逐渐完善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立法机关
的监督、社会监督也是必要的。其一,加强行政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应充分利
用行政复议这个手段,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尤其是制定行政规范性文
件的抽象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充分发挥审计机关的监督职能,消除行政活动中因
利益驱动而造成的对公民、社会组织合法权益的侵害。加大监察机关的监督力度,改变目前监察机关从属于行政系统的状况,使之从属于权力机关系统,使其地位
更具权威性,从而使监督更加有效。其二,加强权力机关的监督。加大权力机关
的监督力度,关键是使人大的监督不受其他部门的干预,使监督落到实处。一方
面加强权力机关对行政行为特别是政府高级官员的行政行为的监督;另一方面,
加强权力机关对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在权力机关内设
立专门监督机构,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和合法性。其三,进一步加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