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投资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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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投资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岗位分工与审批权限 (1)
第三章决策与操作程序控制 (3)
第四章担保履行控制 (5)
第五章监督检查 (6)
第六章附则 (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XX创投及其下属子集团对担保业务的管理,规避企业财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
等法律法规,以及XX创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担保主要包括:XX创投及其下属子集团出于各种原因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承担被担保企业到期不能偿还债务的连带偿付责任,其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XX创投及其下属子集团。
第四条XX创投总部完全掌握担保决策权,下属子集团仅仅是提出担保需求并配合担保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目前XX创投及其下属子集团的担保业务均需经集团总裁审批决定。
第六条XX创投各子集团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担保业务内部会计控制程序,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担保业务的内部会计控制重点主要包括:
1)建立担保决策程序和责任制度,明确担保原则,严格限定担保权限;加强对被担保
单位资信情况和经营状况的调查了解;
2)强化对担保审批管理,注意担保合同的订立和推敲;
3)重视对被担保单位的即时监控监督和担保业务执行控制。
第二章岗位分工与审批权限
第八条各子集团或各子公司应当建立担保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
权限,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九条担保业务不相容岗位至少应包括:
1)担保业务的申请和审核;
2)对被担保企业调查和审批;
3)担保合同拟订与复核;
4)合同订立、履行担保责任垫付款项审批与付款;
5)垫付款记录和付款;
6)履行担保责任垫付款审批、付款和回收垫付款。
各子集团(子公司)不能由同一部门或人员办理担保业务的全过程。
第十条各子集团(子公司)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担保业务,办理担保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
第十一条XX创投各子集团财务管理部负责对担保项目和担保企业进行分析研究和担保可行性分析;XX创投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对担保企业和担保项目进行全面调查论证,
提出初步担保方案;总裁为XX创投担保业务的最终审批人。
第十二条担保业务的审核和审批应逐项进行,其中关键审批要点包括:在担保业务发生之前,担保业务要经过正当审批;非经正当审批,不得签订担保合同;担保责任、
担保标准、担保条件等要经过审批;为被担保企业履行债务支付款项也必须经过审
批。
第十三条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担保业务。经办人对于未经总裁审批的担保业务,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总裁报告。
第十四条各子集团开展担保业务应以有利于企业生产经营和稳定发展为前提,担保范围仅限于XX创投及其下属子集团内部间的相互担保。原则上不对外提供担保。
第十五条为强化责任意识,申请担保的单位都要向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并承诺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风险和责任。
第十六条各子集团应制订规范的担保业务操作程序。担保业务操作程序一般为:
1)受理业务,审查被担保企业提供的资料;
2)对其经营财务状况等进行全面调查论证;
3)审批,签订合同;
4)对被担保企业监控监督;
5)履行合同和垫付款项;
6)收回垫付款项。
第三章决策与操作程序控制
第十七条XX创投应当建立严格的担保业务评估程序,采用适当的评估方法,对担保业务进行评估,为担保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八条为XX创投内部单位提供担保时,应对该内部单位情况进行了解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申请担保项目是否可行;合同规定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对等,有无
胁迫欺诈行为;该内部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管理水平、财务状况及以往履约情况
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等。对于认定无履约能力的,应拒绝办理。
第十九条为XX创投外部单位提供担保时,事先应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单位主体的资格,申请担保项目的合法性,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行业前
景和信用情况,申请担保单位反担保等进行全面评价,形成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XX创投总部提出担保需求时,决策程序一般为:
1)总裁认为必要时,授权集团财务管理中心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初步方案;
2)总裁研究决定认为由XX创投总部作为担保主体的,由财务管理中心负责签订担保
合同报总裁审批后,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和监控担保合同的实施;
3)总裁研究决定认为由下属子集团作为担保主体的,由总部财务管理中心知会担保主
体单位总经理和财务管理部经理,并由集团财务管理中心指导、监控、协助双方签
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经总裁审批后,担保主体单位财务管理部负责担保合同的实
施和控制,集团财务管理中心履行监控职能;
第二十一条XX创投下属子集团提出担保需求时,决策程序一般为:
1)下属子集团提出担保需求,经单位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报总部审批;
2)集团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对担保可行性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初步方案,报总裁审批。
3)总裁研究决定认为由XX创投总部作为担保主体的,由总部财务管理中心负责签订
担保合同报总裁审批后,由集团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和监控担保合同的实施;
4)总裁审批同意由该下属子集团对外提供担保的,由集团财务管理中心指导、监控、
协助双方签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经总裁审批后,担保主体单位财务管理部负责担
保合同的实施和控制,集团财务管理中心履行监控职能;
5)总裁研究决定认为由其他下属子集团作为担保主体的,由集团财务管理中心知会担
保主体单位总经理和财务管理部经理,并由集团财务管理中心监控、协助双方签订
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经总裁审批后,担保主体单位财务管理部负责担保合同的实施
和控制,集团财务管理中心履行监控职能;
第二十二条各子集团应当建立担保额度控制制度,根据生产经营规模和资金存量,核定年度担保总额,在额度范围内开展担保业务。超出额度的担保业务,必须经总裁严
格审批。
第二十三条重要担保合同的订立,应当征询法律顾问或专家的意见,对合同的合法性、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