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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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xx总发〔xx〕110号,xx年6月13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金融债券的发行与管理,防范法律、声誉和利率等风险,维护股东与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制定的《商业银行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本着“风险可控、兼顾效率、勤勉尽职”的原则,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人民币金融债券和外币金融债券。
第三条本行计划财务部牵头进行金融债券发行前以及存续期间的规划与管理。
第四条本行发行的金融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二章立项与准备
第五条本行计划财务部根据本行发展战略以及资本管理规划,牵头拟定金融债券发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立项申请,通过总行高级管理层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与董事会审议。
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对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研究与分析,预测金融债券发行的利率区间。
第六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召开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对债券发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立项申请等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形成决议。
第七条总行计划财务部拟定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和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报高级管理层审批。
第八条总行法律与合规部负责对发行金融债券有关的合同以及应披露的信息进行审核,规避法律风险。
第三章申请发行
第九条将金融债发行申请材料上报相关监管部门之前,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与总行有关部门以及主承销商沟通,确保申报材料要件符合相关监管机构的报送要求。
第十条申报过程中,本行在收到相关监管机构口头反馈或书面反馈后,应与主承销商沟通,并由总行计划财务部根据监管机构反馈意见,牵头组织修改或补充申报材料,及时将修改后的材料再次报送至相关监管机构。
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同意本行发行金融债券后,总行计划财务部应将债券申报材料的最终稿打印存档,同时将电子版刻录光盘,统一存档。
第四章发行
第十二条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与主承销商沟通,及时了解行情,协商发行时间和发行利率,必要时,可要求主承销商为本行提供发行方案建议,撰写发行建议书。
第十三条本行每期金融债券的发行可采取一次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的方式。
本行计划财务部应在金融债券发行前5个工作日,牵头与债券的该期主承销商协商,将《募集说明书》、《发行公告》、《金融债券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专项报告》和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金融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及有关持续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本行金融债券的承销可以采用招标承销或协议承销等方式,以招标承销方式发行金融债券时,与承销团成员签订承销主协议。
第十五条以协议承销方式发行金融债券的,计划财务部牵头聘请主承销商,并协商共同安排相关材料准备工作与公告发行。
第十六条若采用簿记建档方式协议承销发行金融债券的,由计划财务部选定簿记管理
人。
第十七条承销团组建原则: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二)具有较强的债券分销能力;
(三)具有合格的从事债券市场业务的专业人员和债券分销渠道;
(四)最近两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组建的承销团应有利于金融债券的成功发行。
第十八条若以定向形式发行金融债券,应优先选择协议承销方式。
若定向发行对象不超过两家,可不聘请主承销商,由本行与认购机构签订协议安排发行。
第十九条本行应和承销商在承销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加以披露。
第五章登记、托管与兑付
第二十条金融债券发行结束后,总行计划财务部应及时向中央结算公司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由中央结算公司及时办理债券登记工作。
第二十一条金融债券付息或兑付日前(含当日),总行计划财务部应将相应资金划入中央结算公司指定的账户。
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总行计划财务部在每期金融债券发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牵头向中国人民银行书面报告金融债券发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办公室协同计划财务部与金融债券主承销商协商后,确定责任方通过中国货币网、中国债券信息网披露金融债券发行前和存续期内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应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二十五条本行及相关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不得泄漏其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