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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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各专业质控中心,华山医院抗生素研究所,市医学会、市医院协会:
为贯彻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我局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2007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实施细则》中“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进行了修订,制定了《上海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2年版)》,于2012年8 月1日起施行。现将该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海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2年版)》包括《上海市三级和二级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和《上海市一级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两个部分,并规定了限制使用级和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的限用适应证和人群。
二、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上海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2年版)》收载的抗菌药物为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三、各级医疗机构在参照本目录制订本院的抗菌药物目录和处方集时应注意结构合理,并在同类抗菌药物中选择优效、安全、经济、循证医学证据充分和被各类权威指南推荐的代表品种。
四、本市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只能选用基本药物(包括《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09年版基层部分)》和《上海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补药物目录(2010年版)》)中的抗菌药物品种,并参照《上海市一级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对本机构选用的抗菌药物进行分级管理。
五、未纳入《上海市三级和二级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中的抗菌药物,如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且有充分的循证医学证据,本市三、二级医疗机构也可采购使用,并应参照《上海市三级和二级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对其临床应用进行分级管理。如药物名称与本目录抗菌药物名称有所差异的,参照本市医保等部门的异名审核决定执行。
六、医师应根据患者的病情和抗菌药物的临床适应证用药。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在分级管理时不设定处方医师的权限,但仍需按各种药物适应证用药,避免出现“随意开具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的错误理解和操作。限制使用级和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的处方权限受到限制,应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操作,但也要避免出现“只开具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而完全不予开具限制使用级和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的错误理解和操作。
七、《上海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2年版)》可登陆上海卫生信息网站()下载。在实施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市卫生局医政管理处反馈。
附件:上海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2年版)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