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可以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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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可以分为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可以分为基本模式和创新模式。

具体而言,
基本模式包括:
节能效益分享型,特点是:
1、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预先约定节能效益分离比例,按实际节省的能源费用分成,合同结束则全部效益归用能单位享有;
2、在节能服务合同期间,节能服务公司通常保留节能设备的所有权,一般会在合同终止时将所有权移交用能单位;
3、由节能服务公司进行融资,并负责还款,因此融资并不直接体现在用能单位资产负债表上;
4、融资成本较高,要求用能单位(节能服务公司)在还款方面具有透明度;
5、节能服务公司承担节能效果风险和信用风险;
6、按照风险与收益相关联的原则,更多的风险意味着用能单位实际支出的成本更高;
7、除非存在特别约定或采取特别措施,用能单位在能源价格上涨或节能效益增加的情况下,在合同期内,将支出更多的款项;
8、此模式下是否约定节能目标或节能率,则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非必备项;
9、如果总体节能目标能够实现,且能源价格保持不变或上涨,整个项目的自偿性就没有问题,但如果能源价格大幅度下滑,节能服务公司则可能亏损。

节能量保证型,特点是:
1、节能服务公司保证节能量或节能效益;
2、约定能源价格下滑时的最低能源价格,确保项目成本和利润得以实现;
3、用能单位进行融资,承担信贷风险,融资事项体现在用能单位的资产负债表上;
4、相比节能效益分离型,此模式对于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的风险均相对较小;
5、考虑到大部分用能单位的信用等级高于节能服务公司,项目融资成本相对较低;
6、如果在合同期内没有达到承诺的节能量或节能效益,节能服务服务公司需要向用能单位支付承诺节能量与实际节能量的差额。

7、相比节能效益分享型,对参与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实力要求有所降低,客观上有利于促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快速推广。

能源供应外包型,特点是:
1、节能服务公司接管用能单位的能源供应设施、设备,节能服务公司自筹资金进行改造和更新,并负责对供能设施、设备进行管理和维护;
2、节能服务公司向用能单位供应能源,用能单位按约定价格和计算方式支付费用;
3、能源供应价格通常是根据以往的账单确定,但是会减去部分预定节省的费用,或者和能空间大小按单位面积计收能源费用;
4、作为一种外包服务,设备的所有权仍归属于用能单位;
5、在此模式中,设备操作和维护均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而前两种模式中,节能系统或设备的营运、操作并不由节能服务公司负责;
6、节能服务公司通常要保证能源供给服务水平、舒服度及一定的节能效益;
7、国际上,此类合同期限一般在十至三十年之间,比较适合于信誉良好、实力较强的单位之间进行合作;
8、此模式的显著缺点在于,节能激励性不如前两种模式,因为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向用能单位出售能源获取收益,其利润与节能效果可能出现反向性,故需加以约束。

合同能源管理的创新模式包括:
一、节能效益分享型
节能服务公司承担项目的设计、融资和安装、施工等工作,对
节能量进行测量和验证,并与客户约定固定期限内分享实际的节能郊益,属于全方位服务型。

二、能源供应外包型
节能服务公司负责设备的运营、维护,并按约定价格将产出的
产品如热、冷、蒸汽、电力等出售给用户。

设备升级、维修等成本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客户保留所有权。

三、节能量保证型
节能服务公司设计和实施项目,可能提供某些融资便利,但不负责融资,节能服务公司需要确保节能量,使节能投资成本得以偿还。

四、合同期限可变型
这种模式与节能效益分享型是一样的,只是节能服务合同的期限是根据实际节能状况予以调整的,确保节能服务公司能够偿还投资债务。

五、设备供应商信用型
设备供应商设计项目,进行调试,确保能达到节能预期目标,款项可以调试成功后一次性支付,或从预期节能效益中分期支付。

设备所有权是立即转移给客户的。

六、设备租赁型
与前述设备供应商信用型类似,只是设备供应商从节能效益中获取固定的款项,直到所有的租期款项支付完毕,设备所有权才移转客户。

七、(基于能效付款的)技术咨询型
节能服务公司进行能源审计,并协助项目实施,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约定基于能效的报酬,包括低能效惩罚和高能效奖励。

八、(固定额付款)技术咨询型
节能服务公司进行审计,设计项目,向客户提供实施项目的协助,或者为客户提供咨询意见,收取一次性固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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