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养老促进会章程(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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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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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在养老助残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本会统一印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合作,参与制定、修订、评定中国养老服务业连锁系列、涉老服务 机构、生产企业的相关标准并建立相应评价体系; 4、 推广科技成果应用。
以国家康复辅具研究中心等科研机构为依托,通过技术合作、专利转让等方式,实 现科研机构与生产、销售、服务等单位之间在养老助残技术与产品的研发、试制、质 量检测、批量生产、配置服务、市场开发等环节上的有效衔接。 5、组织实施养老机构产业调查和行业指标统计,开发、应用调查统计成果,为政府有 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6、 优化整合行业资源。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5、决定终止事宜; 6、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问题,通过重大提案并形成决议; 7、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 搭建行业间交流合作平台。 广泛建立国内及与国际和港澳台地区之间行业组织的业务联系,通过委托承办或根
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开展从业单位、社会组织间的国际合作交流活动,举办 技术交流、产品推介、论坛研讨、博览展示、媒体信息(包括网络影视、期刊杂志) 平台等形式,全方位促进我国科技养老助残交流合作。将国内、国际从事养老服务业 的机构整合在一个平台下,借鉴、推广国外为老服务、机构的先进经营模式及管理经 验,根据市场需求,引导、组织会员引进、推介国外优秀同类机构运营管理,搭建全 国乃至国际化的为老年消费群体提供最佳服务的养老连锁运营管理平台,实现会员企 业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互利。 2、 开展教育培训评估等业务。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 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发挥协会组织的行业自律职能,协助政府对行业发展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分为创始会员和普通会员,分别对应理 事长单位和理事单位。 1、创始会员为首批参与发起设立本会并签署和履行创始发起协议的企业或单位。 2、普通会员为按照《中国科技养老助残促进会会员申请办法》加入本会的单位或个人 。
积极整合行业内外产、学、研、用各方面资源,实现优势互补,发挥社会组织在产 业链中的资源整合作用。 7、筹融资服务。
筹措并合理调配包括民间闲散资金、产业基金等在内的各种社会资金,积极争取财 政资金及公益基金购买服务,破解研发经费渠道单一、产业化过程资金不足及融资难 题,加快养老助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及产业化、商品化进程;参与老龄产业重大 投资、开发项目的前期论证,通过相关投资基金,提供直接投资和投贷一体化的金融 服务,重点扶持加入本机构的企业快速发展; 8、 发挥行业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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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பைடு நூலகம்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适应国务院加快发展 养老服务业和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需求,以提高我国养老助残的科技化水平、更好 服务残障人为宗旨,通过科技引领,搭建“产、学、研、用”的一体化平台,促进我 国养老助残行业现代化、科技化发展。 第四条 本会由国家康复辅具研究中心及卡罗琳控股集团共同组织发起,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32号院甲1号安全大厦16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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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行业各类专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体系,编制教育培训大纲及考试标准;制订各专 业人员的专业技术等级及评定标准;建立人体能力评估、康复服务评估、辅具产品评 估三大评估体系。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为养老服务相关职业技能的鉴定考核;为全 国养老服务企业提供教育、培训服务.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3、 开展行业标准理论研究与推广。 参与养老助残行业服务标准及政策理论的研究、制订与推广工作;与全国标准委、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 人选;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单位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7、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 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 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 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 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中国科技养老助残促进会章程 (草案-2014.1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科技养老助残促进会;英文名称为:China Pension & Disabled-aid Scientific Council,英文缩写为: CPDSC.
第二条 本会是由有志于养老服务业和健康服务业及从事老年人、老年残疾人服务及相关产品 研发、生产、销售等企事业单位、团体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性 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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