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家证人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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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证人制度

论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证人制度

论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证人制度甘力文张伟彦摘要随着科技发展,专业分工细化,许多情况下科学证据成为了定案的重要依据,专家进入诉讼无可避免,但专家以什么样的形式进入诉讼特别是刑事诉讼存在争议;英美刑事专家证人制度符合了世界刑事诉讼发展的潮流和中国现实,在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大背景下可以借鉴英美刑事专家证人制度重构刑事鉴定制度,建立切合中国实际的刑事专家证人制度。

关键词刑事诉讼专家证人制度基本构想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9-0592(2008)03-112-02一、专家证人制度概述专家证人制度是指,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就某些专门性问题在诉讼过程中运用专业知识发表意见作出推论或结论的一项法律活动。

专家证人制度孕育于英美法系重视人权的土壤,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和对抗制审判方式相适应,因而与大陆法系的鉴定人制度有所不同。

英美法系国家没有独立的司法鉴定概念,司法鉴定结论被归于证人证言一类,作鉴定的专家被称为专家证人,专家证人在诉讼活动中的地位与证人相同;在英美法系,专家证人发表意见帮助裁判者对涉及专业领域的证据资料进行解读,以为裁判者所理解,但专家证人不能就证据资料做出结论性意见,否则被视为对裁判者裁判权的篡夺;而对于专家证人的资格遵循的是专家证人主义原则①;在专家证人的决定上,除了特殊情况下由法官指定之外,原则上由当事人自行聘请。

二、我国建立刑事诉讼专家证人制度的原因与意义我国刑事鉴定制度积弊已久,在我国刑事诉讼法面临再次修改的同时,我国刑事鉴定制度该何去何从——是否引入和借鉴专家证人制度?是全盘引入还是部分引入?对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形成了以下三大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主张取消鉴定制度,借鉴英美经验,以英美刑事专家证人为基体建立中国式刑事专家证人制度。

第二种观点主张借鉴大陆法系的经验,完善我国现有鉴定制度即可。

第三种观点主张保留我国现行鉴定制度,同时辅之以专家辅助人制度。

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更为合理,理由如下:(一)建立刑事专家证人制度顺应了国内外刑事诉讼立法趋势有学者认为,专家证人制度仅产生于对抗制诉讼模式,我国没有专家证人、专家意见,因而不存在建立专家证人制度的可能。

我国鉴定人制度与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完善的论文

我国鉴定人制度与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完善的论文

我国鉴定人制度与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完善的论文我国鉴定人制度与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完善的论文在我国传统的诉讼模式中,法官因专门学识和经验的缺乏,对专业性技术问题的界定,往往完全依赖鉴定。

由于鉴定人绝大多数都是司法机关所属的鉴定部门的人员,其作出的鉴定结论也带有较强的官方色彩,因此,法官通常在思想认识上,将专业鉴定准司法化,鉴定结论为定案的唯一依据。

而现实中,我们对几位有法律鉴定资格的老师进行了采访,其大都表示司法鉴定制度的现实中缺陷重重,亟待解决和完善。

如鉴定人出庭作证率极低,鉴定结论应当具有的权威性丧失,客观性和公正性受到质疑,其功用无法得到正常发挥:重复鉴定,多头鉴定,造成鉴定资源的浪费和诉讼成本的增加。

对于此次专家辅助人制度在刑事诉讼法的引进,不论对当事人实体权利、诉讼权利的保护,还是对于法庭事实的调查、鉴定意见的鉴别都将有着重大进步。

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己经设定了我国鉴定制度为鉴定人为主,专家辅助人为辅的模式。

从上述分析可知这样的模式是可以保持诉讼效率和节约诉讼成本又兼顾当事人权利的一种模式。

正如上文所叙,这样的制度设计是符合我国actio的分解程度的,因此是较为合理的。

而其具体如何实施,笔者设想如下:一、鉴定程序启动权根据实际调研可知,现实中超过百分之六十的刑事案件都启动了司法鉴定程序,作为在刑事案件中如此重要的司法鉴定,它如何得以启动当然是其先决且关键的问题。

(一)鉴定人的申请新刑诉法第144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很明显,该条规定体现了大陆法系鉴定人的传统。

而大陆法系国家刑事鉴定的启动主要由司法机关进行,以法官为主,当事人虽然有权申请启动刑事鉴定,但必须经法官批准,也就说法官垄断了刑事鉴定的启动权。

虽然在《高检规则》第199条、新刑诉法第192条可以看出检察院、法院都可以最终批准鉴定(或重新鉴定)。

但是从144条看出,我国的鉴定人制度在严格遵循大陆法系下更体现了于侦查阶段控方单独指定。

法律知识必行建立专家证人制度势在

法律知识必行建立专家证人制度势在

建立专家证人制度势在必行赵小刚所谓专家证人制度,是指由一方当事人委托的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就某些专门性问题在法庭上运用专业知识发表意见作出推论或结论的一项法律活动。

专家证人制度是现代科技发展的结果,诉讼与科技的联系突出地表现在专家证据方面。

随着科技不断进步,专家证据的运用越来越广,在司法活动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

而现代科技的迅猛发展决定了专家证据的扩张趋势。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一、我国专家证人制度的现状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关于专家证人制度的明确规定,即使是对专业性很强、涉及的技术领域广泛而特别需要借助专家证人的海事诉讼,海事诉讼特别法也未就专家证人和专家证据作出相关规定。

直至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才出现了类似于专家证人制度的做法。

所谓类似于专家证人制度,是指该司法解释创设的仅仅是专家辅助人制度,而不是完全意义上的专家证人制度。

该司法解释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

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

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各方当事人自行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关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员进行询问。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由此可见,专家辅助人在诉讼中的作用主要有:第一,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并接受问询或对质。

一方面,当事人可以聘请专家辅助人对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帮助法官、其他诉讼参与人对这些问题作出适当理解,澄清不当的认识;另一方面,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专家辅助人进行问询。

经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各自聘请的专家辅助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某些问题进行对质。

第二,诉讼各方可以对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问询。

一方面,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

另一方面,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帮助当事人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之建构

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之建构

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之建构李阿杰(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收稿日期:2020-08-05作者简介:李阿杰(1994—),女,河南驻马店人,郑州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2019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诉讼法学。

摘要:专家辅助人制度立法上的模糊使学界关于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角色定位与鉴定人、证人混淆不清,也降低了这一制度的可操作性。

基于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立法原意与庭审实质化下庭审制度对抗式诉讼改革的需要,明确专家辅助人的独立诉讼参与人的诉讼地位,界定专家辅助人意见兼具弹劾证据与实质证据双重属性,在审查规则上从选任人群、资质及审查时间等方面予以规定,细化专家辅助人出庭程序,推动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良好实施。

关键词:专家辅助人;鉴定意见;有专门知识的人;诉讼参与人;质证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3318(2021)02-0065-05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立法对专家辅助人仅有零星条文的笼统规定及模糊定位,导致其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捉襟见肘,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建立远未达到立法者想要弥补控辩双方在科学事实鉴定方面结构性失衡的心理预期。

鉴于此,本研究在学界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明晰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建构。

一、专家辅助人之内涵界定 专家辅助人一词是我国在融合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制度与大陆法系的鉴定人制度的基础上新创的立法设计。

专家辅助人最初在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中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规定这一概念。

准确来说,专家辅助人在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中被称为“有专门知识的人”,仅作为学理上的概念被法学理论界认可并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得到应用。

专家辅助人的实质词义在理论界颇有争议。

有学者将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明确定义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受被告人、自诉人(被害人)和司法机关委托就鉴定结论涉及的专门知识提出意见的掌握特定科学理论和专门技术知识的人”[1]。

也有学者明确区分专家辅助人与有专门知识的人,认为我国专家作证体系在总体上应当包括鉴定人、专家辅助人和专家证人这三种主体[2]。

年关于专家证人制度

年关于专家证人制度
托。
委托方式
当事人可以采取一般授权或特 别授权的方式委托专家证人, 具体授权范围应当在委托书中
载明。
专家证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专家证人有权获得必要的调查材料和技术文件,有权在法庭上发 表专业意见并接受质证,有权获得合理的报酬和费用。
义务
专家证人有义务保证所提供的专业意见真实、准确、完整,并应 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报告和证据材料。
特点
专家证人制度赋予法庭在特定领域内获取专业知识和经验的 权利,帮助法庭更好地理解和判断案件涉及的专门问题。
专家证人的资格要求
专业知识和经验
专家证人应具备与案件涉及的 专门问题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 验,并且需要在相关领域内具
有较高的声誉和权威性。
独立性和公正性
专家证人应保持独立性和公正性 ,不得与当事人或其他人有利益 关系,以保证其证言的客观性和 可信度。
专家证人制度的发展趋势和未来展望
完善立法
未来我国应当进一步明确专家证人的权利和义务,提高 立法级别,制定更为详细的规定和程序,以便于实践中 更好地操作和执行。
提高素质
应当加强对专家证人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专业素质和 职业道德水平,以保证其能够更好地为司法公正服务。
强化管理
应当建立全国性的专家证人管理机构,对专家证人进行 统一管理和考核,以提高其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04
专家证人制度的实践应用 和案例分析
专家证人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案例
案例一
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案例二
某产品质量纠纷案
案例三
某商业秘密侵权案
专家证人制度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应用案例
案例一
某医院医疗过错纠纷案
案例二
某医疗器械产品责任纠纷案

专家证人制度简介

专家证人制度简介

专家证人制度简介第一篇:专家证人制度简介专家证人制度情况的说明一、我国法律对于专家证人制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六十一条创设了“专家证人出庭制度”。

所谓“专家证人出庭制度”是由一方当事人委托的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或)实践经验的专家就案件涉及到的专门性问题,在法庭上运用专业知识发表意见,做出推论或做出结论的一项法律活动。

二、专家证人制度的主要内容它涵盖了四方面的内容:专家证人出庭说明制度、专家证人接受询问制度、专家证人对质制度和专家证人询问鉴定人制度。

这在《规定》中六十一条都作出了规定。

三、专家证人的证明力根据《民诉法》和《规定》的精神及具体规定,一个证据比如专家证人、鉴定结论抑或能直接反映案情的物证,都只是证据的不同形式,其证明力的大小,是由其客观关联合法之三性所决定的。

专家证人的证言,在现今的诉讼过程中得到越来越多的运用,因为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就专门性问题所作出的专业意见,具有明显的客观真实性。

在专家证人运用专业知识发表专业意见,并作出推论或结论后,审判人员还会对按程序,全面客观的审查,以此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及大小作出判断。

四、司法实践中运用的情况《规定》中明确规定了专家证人制度,这对于专家证人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是一个重大突破。

在现在的民事诉讼中,涉及专业性很强的案件不断增加,专家证人制度的运用必将在司法实践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附件:运用专家证人制度的经典案例在民事诉讼中如何运用“专家证人出庭制度”发表时间:2007年03月26日关键字:专家证人制度,案例阅读次数:843 案件简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六十一条创设了“专家证人出庭制度”。

所谓“专家证人出庭制度”是由一方当事人委托的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或)实践经验的专家就案件涉及到的专门性问题,在法庭上运用专业知识发表意见,做出推论或做出结论的一项法律活动。

论我国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的构建

设置, 还应 当综合 考虑其 具体 制度 设 计 , 包括 资格 认 证 和 审查 , 家证 人 的基 本 职 责 、 利 与 义 专 权 务, 作证程序 , 责任机 制 , 以及 如何避 免制度 本 身的缺 陷等 方 面的 内容 。
关键词: 法务会 计 ; 专家证人 ; 制度 构建
中图 分类 号 : 95 文 献 标 识 码 : 文章 编 号 :62— 70 21 )3 O4 — 6 收 稿 日期 :0 0 3— 2 D1 A 17 85 ( 0 0 一 O8 0 0 2 1 一O 0
庭及对 方 当事人 询问 、 等义务 。 质证
( )法务会计 专 家证人 的选任 与诉讼 地位 三
产 与重 组会计师 这 四种 资格之一 ; 如果不具备 , 一
般不被 允许从事 法 务会 计 工作 , 非有 证 据证 明 除 其 已具 备 了被授 予 资格 的知识 基 础 。此外 , 法 务会计 专家证人 与一般 的 专 家证 人相 比 , 了需 除 要具 有丰富 的专 业 领域 的 实践 经 验外 , 必须 掌 还 握相关 法律法规 , 熟悉诉讼 程序 和证 据规则 。
计师》, 奠定 了法 务会 计 的理 论 基 础 。此 后 , 方 西
确 的规 定 , 《 国法 律辞 典》 比如 美 写道 :受 教育 程 “ 度可 以为一个人 提 供 成 为专 家证 人 的 基础 , 是 但
基于经验 的特殊 技能或 知识也 可能使一 个人 成为
国家 的法 务会计 在理论 和实务方 面都得 到 了长 足

见 只是 从实验 室里演 算 出来 的理 论结 果 … 。需 要 注意 的是 , 对于一 般 的专 家证人 而言 , 美法 上 相 英 对法 务会计专 家 证人 的 资格 有 明确 限定 , 比如在 美 国如果要从 事 法务 会 计工 作 , 须 具备 注 册舞 必

年关于专家证人制度

年关于专家证人制度

《年关于专家证人制度》xx年xx月xx日•专家证人制度概述•专家证人制度的理论基础•专家证人制度的实践应用目录•专家证人制度的评价与展望•相关案例分析01专家证人制度概述专家证人是指受当事人聘请,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或技能,就案件事实或特定问题进行分析、判断,提出论证意见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

定义专家证人制度具有专业性、独立性、中立性和合同性等特点。

专家证人通常由当事人聘请,运用专业知识对案件事实或特定问题进行独立的分析、判断,提出独立的论证意见。

特点定义与特点专家证人的资格要求熟悉相关领域的技术发展、行业状况和法律法规;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或技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信誉。

能够客观、公正地提供专业意见;职责专家证人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客观、公正地提供专业意见,并对自己的意见负责。

专家证人可以参与庭审,接受当事人和法官的询问,提交相关证据和材料。

权利专家证人有权获得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有权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发表意见,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同时,专家证人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保证所提供的意见真实、准确、完整。

专家证人的职责与权利02专家证人制度的理论基础•司法公正理论:专家证人制度的建立有助于确保司法公正,实现案件审理的公平性和客观性。

通过引入专家证人,法庭可以更好地理解案件涉及的专业领域,从而做出更准确、公正的裁决。

专家证人的独立性和诚信也有助于增强法庭的公信力。

司法公正理论•诉讼效率理论:专家证人制度的运用可以提高诉讼效率,减少案件审理时间和成本。

专家证人可以在专业领域提供快速、准确的鉴定意见,避免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冗长和繁琐程序,加快案件的审理速度,提高诉讼效率。

证据真实理论•证据真实理论:专家证人制度可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及专业领域的证据往往存在复杂性和技术性,难以辨别真伪。

通过引入专家证人,可以借助其专业知识和技能,对证据进行准确鉴别和判断,确保案件判决的正确性。

论中国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专家证人制度的建构

论中国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专家证人制度的建构

第41卷第3期 2017年5月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Xiangtan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Vol.41 No.3May. ,2017论中国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专家证人制度的建构+季任天(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摘i要:在中国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建立专家证人制度等特殊诉讼规则不但必要而且可能。

中国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专家证人制度的建构思路包括制度统一性,权利平衡性,内容完整性,形式合法性。

中国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专家证人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专家证人说理彻底原则、专家证人选聘制衡原则、专家证言采信理性原则。

中国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专家证人制度的设计应当贯穿适应理性证据特点的正当性与原则,从制度的主体、行为、法律后果三个层面进行架构,具体包括专家证人的选定、专家证人的权利与义务、专家证人的出证规则、专家证言的采用规则、专家证人制度相关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关键词: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专家证人制度中图分类号:DF72;DF52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 -5981 (2017)03 -0042 -05由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具有无形性与技术性的特征,从而在技术查明上遭遇了极大的障碍。

对法官而言,就无法确定专利权利要求的范围,也无法通过比对判定是否侵权。

因此,解决知识产权诉讼中的专业技术争议问题成为法官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关键。

[1]227实践中,中国法院曾尝试通过提升法官的技术能力,选任专家型陪审员,完善司法鉴定,设置专家辅助人等多种途径解决技术争议问题。

但是这些途径均存在一些缺陷,因此需要探索新的途径。

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制度虽然存在诉讼费用高、专家具有派性或偏向性等问题[2]74^83,但其具有的对抗制色彩、技术领域广阔性等优势,或许是破解如何有效解决技术争议问题这一难题的关键。

目前,中国没有建立真正的专家证人制度,但相比其他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对专家证人制度的需求更为迫切。

关于建立我国专家证人制度的思考——从两例审判结果完全相反的医疗纠纷案件谈起

关于建立我国专家证人制度的思考——从两例审判结果完全相反的医疗纠纷案件谈起
人工晶体 ) 术后检查 : , 右眼视 网膜剥离 , 左眼无光感。2 0 05
偿其所受伤 害 , 更不能够满 足 1后 医治剧痛之费用 , 3 上诉至
二审法 院 , 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在 审理过程 中提供 了由我 国疼痛学专家 出具的文件 , 明该类 伤害造成 剧痛是 必然 证
年, 申 患者 请进行 了两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 医学会评定 市
当今社会 进入 知识经济时代 , 专业分工 1 3趋细化和深 化 , 领域的科学技术都在 高速发展 , 各 这一背景之下 , 我们 无法 回避的一个 现实是诉讼活动 中必然要涉及到各类学科 技术 、 各行专业知识 , 而各种科学证据也必将成 为诉讼 中应 用越来越广泛 、 作用也越来 越重要 的审判依据 。在 我国的
手术 , 发Leabharlann 人工 晶体无 法植 入 、 眼视 网膜 脱离 的损害 后 术
果 , 当承担民事责任 ; 应 医方涂改病 历违反 了《 医疗事故 处
理条例》 以下简称《 ( 条例》 的规定 ; ) 医方提 供的证据不 足
以证 明该损害后果与 医疗行 为不存在 因果关 系和过错 , 应 承担不利后果 ; 但是患者 原有疾病 也是损害 结局的成 因之
NO 4 .
Aug 20 9 . 0
关于建立我国专家证人制度的思考
从 两例 审 判 结 果 完 全 相 反 的 医疗 纠 纷 案 件 谈 起
●吴 柯
( 州 民族 学 院 法学院 , 贵 贵州 贵 阳 502 ) 505

要: 国的司法鉴 定制度存在许 多问题 , 我 在现在 的司法鉴定制度改革过程 中, 不少学者主张 用英 美法 系 有
的 专 家证 人 制 度 取 代 现 有 的 司法 鉴 定 制 度 。 本 文 分 析 了专 业 性 较 强 的 纠纷 案 件 — — 医 疗 纠 纷 案 件 ,

构建我国环境资源审判专家证人制度

构建我国环境资源审判专家证人制度

构建我国环境资源审判专家证人制度构建我国环境资源审判专家证人制度随着我国环境资源保护的不断加强,环境资源案件的数量逐渐增多,涉及的领域也日益广泛。

这些案件中,往往需要涉及到专业知识和技能,而法官和律师往往缺乏这方面的背景。

因此,审判过程中需要引入专家证人,以提供专业的法律和技术咨询,为法官和律师提供帮助,有助于审判质量的提高和环境资源案件的公正、公平的裁决。

然而,我国当前的环境资源审判专家证人制度还存在不足和缺陷。

其中,主要问题包括:一是审判专家证人数量较少,领域不够全面。

目前,我国环境资源审判专家证人数量相对较少,领域也存在不足,无法覆盖所有可能涉及到的专业领域,从而导致资源分配不合理,无法满足法律审判的需要。

二是审判专家证人准入和评价机制不够健全。

目前,我国环境资源审判专家证人准入和评价机制尚未建立健全,缺乏科学性和规范性,与国际社会的惯例和标准相比,还存在差距。

这也导致了环境资源审判专家证人的水平不尽相同,无法保证其真正发挥作用。

三是专家证人参与审判的比例不足。

目前,在我国的环境资源案件中,往往只有少数的案件会邀请专家证人参与,而多数情况下则没有。

此外,即便有专家证人参与,也往往作用较小,无法真正发挥其专业知识和技能。

因此,建立健全我国环境资源审判专家证人制度,尤其是针对环境资源案件的专家证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紧迫性。

具体措施如下:一是建立专家证人库。

根据专业领域和技能、资历等要求,对专业人才进行筛选和培训,建立涵盖所有领域的专家证人库,同时实行逐步更新、优化和完善的机制。

二是建立准入和评价机制。

依托有关部门和机构,建立准入和评价机制,具体包括资格审核、素质评估、考核考评等环节。

这样可以保证环境资源审判专家证人的水平和能力,提高专家证人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三是优化专家证人参与审判的模式。

在环境资源案件审判过程中,应当优先邀请专业领域专家证人参与,其次才是调查人员、技术工程师等其他专业人员。

设立“专家证人式”民事鉴定制度的构想

设立“专家证人式”民事鉴定制度的构想

一、概述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灵魂,是搞好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

证据是诉讼和审判的核心,因此,证据制度改革自然成了促进审判方式改革深化,保障司法公正、效率实现的关键。

继《民事诉讼法》及其适用意见后,1998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进一步摒弃了过去传统的、单一的超职权主义查证模式,采取了“以当事人主义为主、以职权主义为辅”的取证模式,使我国的民事审判方式实现了从“纠问式”到“抗辩式”的转变。

按照“以当事人主义为主、以职权主义为辅取证模式”的要求,举证责任归于当事人,即当事人有责任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真实合法,而法院查证只是当事人举证的必要补充,并不必然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如果法院同样收集不到有效证据,当事人仍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这就是说,不论何种形式的证据,当事人都有责任提供。

但是,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2条的规定,鉴定结论是法院对专门性问题交由法定鉴定部门或指定鉴定部门进行鉴定而得出的书面结论,把它规定在纯属法院的职权范畴内,从审判实践来看,通常也是由法院包办就是,鉴定人也无需出庭接受质证。

这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和新民事审判方式的证据规则要求是相悖的。

事实上,在审判实践中也常常导致诉讼效率低下和司法资源浪费问题的出现,甚至因此而产生司法腐败,影响司法公正。

为了促进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针对当前我国民事鉴定制度的弊病,笔者建议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设立“专家证人式”鉴定制度。

“专家证人”这一概念总的说来属于英美法系的范畴,但大陆法系的司法鉴定制度也有类似内容,只不过是更突出了职权主义的色彩。

在英国,专家证人既包括鉴定人,也包括其他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当这两种人对某一专门问题出庭作证时都被称为专家证人。

欧洲大陆法国家,有些是同英国一样,视鉴定人为证人,有些则不视鉴定人为证人,而是以鉴定人的特殊身份出庭接受质证。

论建构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专家证人制度

论建构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专家证人制度
必 须在 某一 领域 或 行业 具 有 专 业 性 的 知识 或 经 验 ,
系中 , 只要 在 某 行 业 或 某 领 域 具 有 专 业 技 能 都 叮 以看 作是专家 , 这 是 一 种 广 义 的 理 解 。专 家 证 人 制 度 是 英
美对抗制诉 讼模 式发 展 的结 果 , 在这 一 诉讼 模 式 中 ,
的 技 术 难 题 。 为 了 更 好 地 完 善 专 家 证 人 制 度 以 及 更 好 地 利 用 专 家 协 助 办理 案 件 , 同时 , 使 鉴 定 人 和 专 家证 人 在 相 互 交 叉 结 合 使 用 的 基 础 上 更 好 地 发 挥 各 自的 作 用 , 需要 将 两者有 机结 合 , 而 这 种 结 合
并不需 要 亲身观 察或 经 历 过 案情 。其 次 , 二 者 提供
的 证 苦不 同 。普 通 证 人 只能 提 供 体 验 性 证 言 , 而 专 家 证 人 提 供 的 证 言具 有 判 断 性 , 属 于意见性 证 言 , 是
诉 讼 当事 人 被 认 为 为 了 自身 利 益 的 最 大 化 , 都 对 诉讼


专 家 证 人 制 度 概 述
在 一些 专 门的 、 法 定 的 鉴 定 机 构 工 作 。 而 专 家 证 人
的要 求 则 较 为 宽 松 , 只 需 要 在 某 一 行 业 或 领 域 具 有
专业 知识 或经 验 即可 , 对 于学历 、 工 作 机 构 并 没 有 严 格 的要 求 。其次 , 出 庭 或 出 具 材 料 的 名 义 以 及 费 用
为 了诉 讼 公 平 , 英 国 的 诉 中 小 允 许 证 据 突 袭 , 所 有
对 一 些 存 在 争 议 的专 业 性 问 题 作 出 的 判 断 。

试论医疗纠纷案件中专家证人制度的建构.doc

试论医疗纠纷案件中专家证人制度的建构.doc

试论医疗纠纷案件中专家证人制度的建构-“专家证人”的概念来自英美法国家,英美国家法律一般并不区分鉴定人和证人,把鉴定人视为一种特殊的证人-专家证人,而鉴定结论则是一种特殊的证言。

专家证人作为一种特殊的证人,其在英美证据法上享有特殊地位即不受“意见证据规则” 的限制,并以专业知识、经验、技能就具体案件中的专门问题来提供具有权威性、科学性的意见,以便帮助那些不懂其专业的人员来正确地认定案件的事实。

除此,英美法对专家证人和普通证人并不做其他法律区分,作为鉴定人的专家证人在诉讼活动中的地位与普通证人相同,适用普通证人的一般诉讼规则。

专家证人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多未被采纳,在理论上也颇受争议,但其给予法庭对抗场景的意义多被学者们所赞赏和肯定。

在医疗纠纷案件中,专家证人制度的引入则显得格外重要。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医院保留了给病人治疗时的原始记录,也掌握了病人病情发展的全动态过程,同时又拥有相当多的医学专家,自然比较容易从专家层面上找到有利于己方的证据。

然而,一则,我们无法肯定医院不会篡改治疗记录;二则,医学作为一门科学,其本身是在发展的,人类对于自身的认识还处于启蒙的状态并一直在摸索,医学中尚存着许多难题,因此对同一个问题通常会有多种看法;三则,作为医院的对方当事人,其自身对于医学问题的了解程度显然是远远不够从专家层面来推敲和质疑的,因而客观上当事人会在鉴定过程中或鉴定材料未被法院确认前即与相关专家做一定的咨询与探讨。

而此时,无论专家是否本身是法院所指定的鉴定人,其已然加入到了诉讼过程中。

考虑现行法,鉴定人、证人和本人在诉讼证据上的地位是一个中立性依次减弱,而党派性依次增强的定位。

对于鉴定人的要求有着强烈的中立性考虑,比如在回避制度中,“鉴定人担任过本案的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回避,现行法的定位与笔者所主张的专家证人的定位显然是相异的,但事实上,现行法并不绝对地排斥鉴定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也没有如德国法那样把鉴定人置于法官的“助手”这样一种职权辅助性的地位,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鉴定的启动在于当事人的申请;双方当事人参与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允许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做出鉴定结论并有条件采纳等。

构建我国商事仲裁专家证人制度

构建我国商事仲裁专家证人制度

构建我国商事仲裁专家证人制度一、我国专家证人制度现状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庭或当事人可以把专门性问题交由鉴定部门鉴定。

但是,我国商事仲裁中还不存在专家证人制度,随着社会分工变得多样、科技发展更迅猛,商事活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专业性的特点,这就暴露了我国商事仲裁在裁决专业问题上的不足。

1.民事诉讼中专家证人制度的现状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①这是我国最早出现“专门知识人员”字样的法律文件,但文件没有提及“专家辅助人”,也没有把这种说明专业问题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认定为“专家证人”。

2.仲裁中专家证人制度的现状现行《仲裁法》颁布于1995年,当中并没有明确有关专家证人制度的规定,只在第四十四条对鉴定人做出了规定。

我国一些仲裁机构已经开始尝试对专家证人问题做出规定,不少仲裁机构中对专家证人的规定还局限在鉴定人和专家辅助人之中,专家证人制度在我国还没有作为一项独立的证据制度而存在。

国际上,仲裁机构在各自的仲裁规则中对专家证人制度进行规定已成趋势,也是商事仲裁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我国商事仲裁程序中引入专家证人制度的必要性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引入了专家证人制度,但仲裁却不适用此次司法解释,在立法层面来看,我国商事仲裁中专家证人制度的适用仍然是空白的。

与专家证人相比,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在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同时,还需得到政府部门的审批和认证。

如此,鉴定费用以及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费用自然要比专家证人的高,仲裁当事人自然更倾向选择收费较为低廉的专家证人。

构建商事仲裁专家证人制度,可以降低当事人的成本,增强商事仲裁的经济性。

三、构建我国商事仲裁专家证人制度根据我国的《立法法》,仲裁制度应当以法律的形式进行确立。

(1)构建商事仲裁专家证人制度,应当在《仲裁法》中规定专家证人由仲裁庭指定为主,由当事人指定为辅。

我国专家证人制度的构建研究

我国专家证人制度的构建研究

我国专家证人制度的构建研究【摘要】由于专家鉴定制度无法有效的处理审判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技术性较强的问题,技术争议也逐渐成为了案件审判过程中最困扰法官和案件当事人的问题,而专家证人制度的诞生恰好可以解决这一难题。

本文我们将主要探讨与我们国家的专家证人制度相关的知识。

【关键词】专家证人制度;专家证人;制度构建专家证人制度是由当事人委托那些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以及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士在审判的过程中针对某些专业性极强的、存在争议的问题进行分析,得出结论的一系列具有法律性质的制度的总和。

接下来我们将主要介绍专家证人的内涵,专家证人的特点,建立专家证人制度的措施和建立专家证人制度的意义四方面的内容。

一、专家证人的内涵专家证人并不仅仅指那些具有某些专业技术资格或专业技术水平比较高的人,实际上,凡是在各个工作领域具有一技之长或相当丰富的专业知识的人,不论其年龄或性别等客观条件如何,都可以被称为其所在工作领域的专家。

二、专家证人的特点(一)依附性和公正性专家证人是由案件当事人聘请的,同时专家证人的薪酬也是由当事人来支付的。

专家证人主要是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为当事人在某些专业性较强的问题上提供意见,所以说当事人对专家证人具有一定的依附性。

但是,专家证人在发言的时候也不能背离事实,他们必须要在事实的基础上提出最好的意见,做出最公正的发言,以保证最终判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二)扩张性和约束性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技术含量较高的案件数量的增加,案件审理对专家证人的需求越来越大,呈现出逐渐扩张的发展趋势。

但是我们国家对专家证人的适用还是有条件限制的,专家证人只有在解决某些特殊的诉讼程序的问题时才能被聘请。

另外,我们国家对专家证人的数量也是有限制要求的,除特殊情况外,案件审判过程中不能聘请过多的专家证人。

(三)意见性和非裁决性专家证人可以利用自己所学到的专业知识和工作中的所获得的实践经验,对某一案件中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做出比较专业的分析,并为法官查明案件的真实状况提供一些专业意见,但是专家证人对案件的真实性没有裁决的权利。

专家证人的法律规定(3篇)

专家证人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司法实践中,专家证人作为一种特殊的证人类型,因其专业知识和技能在案件审理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专家证人是指在特定领域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其证言能够为法庭提供科学、客观的判断依据。

为了规范专家证人的参与,确保司法公正,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了一系列关于专家证人的规则。

以下将详细阐述我国专家证人的法律规定。

一、专家证人的定义与资格1. 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专家证人是指因专业知识、技能或者经验,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提供意见的人。

2. 资格(1)具备相关领域的高等学历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2)在相关领域有丰富的工作经验;(3)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

二、专家证人的选任与出庭1. 选任(1)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专家证人;(2)法院可以根据案件需要,主动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出庭作证。

2. 出庭(1)专家证人应当按时出庭;(2)出庭时,专家证人应当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明材料;(3)专家证人应当如实回答法庭提问,不得隐瞒、虚构事实。

三、专家证人的权利与义务1. 权利(1)要求当事人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2)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材料;(3)要求当事人对其意见进行说明。

2. 义务(1)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2)如实回答法庭提问;(3)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专家证人的法律责任1. 虚假陈述专家证人故意提供虚假意见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泄露秘密专家证人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滥用职权专家证人滥用职权,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专家证人的保密义务1. 保密范围专家证人应当保守以下秘密:(1)国家秘密;(2)商业秘密;(3)个人隐私。

2. 保密期限专家证人应当自案件审理终结之日起,继续保守上述秘密。

六、专家证人的经济补偿1. 补偿原则专家证人出庭作证,依法享有经济补偿。

2. 补偿标准专家证人的经济补偿标准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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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专家证人制度的构建
摘要:质证是保障证据可靠性的重要手段,也是司法证明的基本环节和诉讼活动的一个基本程序。

新《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第2款引入专家证人条款,为质证鉴定意见和保障当事人的权利提供了条件。

但是,对于专家证人的资格审查,以及具体的程序规则,新刑诉法中并没有规定,缺乏程序的可操作性。

因此,需要在借鉴域外专家证人制度的基础上,完善我国的证据体系和证据规则,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专家证人制度。

关键词:专家证人选任质证采信
专家证人是指”具备知识、技能、经验、受过培训或教育,而就证据或事实争点提供科学、技术或其他专业意见的证人”。

[1]”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概念最早出现在民事诉讼法中,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将”有专门知识的人”界定为”专家证人”。

长期以来,我国的司法鉴定带有浓重的职权主义的色彩,鉴定结论往往对于裁判有着直接的影响。

而且还出现了重复鉴定、各个单位意见不统一、鉴定人员出庭率不高、缺乏控辩双方的质证等情况,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

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首次将”有专门知识的人”引入刑事诉讼领域,其中规定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出庭作证,帮助法官正确审查、判断鉴定意见。

同时新刑诉法在证据种类中把”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规定了鉴定人出庭作证和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就是希望能够通过对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质证,从而保障证据的真实性,真正的实现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查明案件
的真相。

一、新刑诉法中关于专家证人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192 条第2 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首先,公诉人、辩护律师和当事人在一些专业领域方面通常是外行,很难对鉴定意见进行有效质证,需要依赖具有与鉴定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

其次,刑事案件中的鉴定,绝大多数是由职权机关指派、聘请鉴定人进行的,该规定将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质证的权利平等地赋予了辩护人、当事人与公诉人,有利于更好的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根据立法精神得知提出意见本身不是重新鉴定,只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从专业的角度对鉴定意见提出质疑意见,作为法官甄别证据的参考。

[2]有专门知识的人提出的意见如果被采纳,则会导致鉴定意见的否定和不予采信。

但是,我们看到新刑诉法对于专家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过于原则,因而也就会导致以下几点问题:首先,专家证人的选任资格没有规定,缺乏一个可操作的评定标准。

同时,专家证人的义务和责任没有明确;其次,专家证人的出庭启动时间没有规定。

当双方对于鉴定意见有异议时,能否在庭前会议阶段就申请专家证人介入;再次,《刑事诉讼法》第192 条第4款规定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诉讼可以就鉴定意见发表意见,并原则性地规定其适用鉴定人的相关规定。

但是,其以何种形式参与诉讼,怎样参加到实际庭审中,如
何才能保障其有效参与诉讼都需要进一步加以明确。

二、域外专家证人制度的规定
(一)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制度
英美法系国家专家证人制度的突出特点在于”专家证人的当事
人化”,控辩双方掌握鉴定的主动权,双方各自选任本方的专家证人,实质上是把专家证人当做于本方有利的一种证据来源。

这种专家证人制度的设置,可以通过诉讼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竞争促进鉴定质量和效率的提高,可以借助处于对立面的双方当事人的相互制约机制,更加全面地揭示案件的客观事实。

在程序上,能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平等的诉讼权利。

当事人自行委托专家证人出庭,是最为普遍和常见的方式。

若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无力聘请时,案件所涉及的专门问题对认定案件事实有重要影响的,法院也可指定专家证人。

法官在审查专家证人的资格时,看重的是专家判断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而非纸质的证书、文凭与头衔,其所表达的意见、推论或结论,是依靠专门性的知识、经验或技能作出的,对自己的意见、推论或结论作出合理的肯定程度的证明。

在英美法系国家,专家证人与普通证人无异,都需要在法庭上接受询问和交叉询问。

专家证人在提出专家意见的同时,应公开其所依据的所有事实与资料。

(二)大陆法系的鉴定人制度
与英美法系不同,大陆法系称为”鉴定人”。

大陆法系国家采取职权主义模式,法官不仅在审判阶段中居于主导地位,而且在审判
前也可以就某项司法问题作出决定。

大陆法系国家由法官选聘专家(鉴定人),并享有其是否出庭作证的决定权,当事人仅有有限的申请权。

鉴定人只接受法庭的指示,因而保证了专家的客观与中立。

为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也规定了必须披露其给与鉴定人的每一个命令;赋予当事人申请撤销鉴定人资格的权利;鉴定人具有与法官相同的回避理由;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官向鉴定人提问,对鉴定报告中的问题提出质疑。

同时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鉴定人与一般证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并制定了严格的处罚措施,强调除法定情况可向法庭提交书面鉴定报告外,鉴定人必须出庭作证,接受法庭询问并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

三、构架我国的专家证人制度
显然两种专家证人制度各有利弊,因此就需要我们进行一系列的吸收与借鉴,对两种制度进行综合分析,同时结合我国的国情,构建由中国特色的专家证人制度。

(一)明确专家证人的资格条件和选任制度
专家证人在诉讼中是为一方当事人服务的,其职责是对专门性问题做出说明和解释。

我国的专家证人应当定位于当事人的辅助人,只要能够帮助当事人就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出专家意见,并有能力就鉴定结论接受质询,即可作为专家出庭。

为防止专家意见的误导,法庭应当先行审查并确认专家证人的资格,再由双方对其资格进行发问。

若出现控辩双方都未委托的情况时,且案件比较疑复杂,涉及一些专业领域或者说当事人一方经济比较困难无力聘请
时,应当规定法院可以指定专家证人。

(二)明确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为了保证专家能够更加顺利的参与到刑事诉讼中有必要明确其
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结合中国的刑事诉讼现状,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规定。

首先,就权利方面而言:知悉案情的权利;获取检材和样本的权利;询问证人、被告人、被害人的权利;中止受托业务;独立做出自己意见;获得报酬权;证言豁免权等。

其次,专家证人的义务方面:如实制作专家报告的义务;保守个人的隐私以及所知悉国家秘密的义务;出庭作证义务;按期完成委托任务的义务等。

(三)专家证人的作证范围
为了防止专家证据的恣意,有必要对于作证案件的范围进行一个简要的划分。

对于一些依靠法官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常识无法判断的案件,如中毒与否、药品的副作用、毒品等情形必须聘请专家证人出庭说明。

专家出庭仅仅就案件的事实问题进行判断,而不能越俎代庖就案件的实体和程序问题发表意见。

同时对于一些尚未获得公认的新技术,由于缺乏可靠性而出的结论具有不确定性,不能成为专家意见的依据。

(四)专家证人的质证与采信
根据新刑诉法的立法思想,专家证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相关规定。

即专家证人如果不出庭作证的其所提的专家意见就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对专家证人质证主要包括三个询问阶段:主询问、交叉
询问和再询问。

关键环节应该是由对方对专家进行交叉询问,主要目的在于攻击专家证言中的不足及其漏洞。

美国学者乔恩就曾经说过:”大多数证据规则都是关于什么应被接受为证据的问题--可采性问题。

”[3]人民法院对专家证人所做的专家意见书、当庭陈述的证据力的判断,应当根据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中对有关提问的回答情况,结合该专家证人的、品德涵养等综合分析、判断。

参考文献:
[1] bryan a. garner , black’s law dictionary[m],standard seventh edition,1999,1597.
[2]郎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m]法律出版社,2012,418.
[3]美.乔恩.华尔兹刑事证据大全[m ] . 何家弘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3,141.
作者简介:亓淑云(1987-),女,山东临沂人,华东政法大学2011级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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