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作证制度若干解析
对证人作证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证人作证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证人作为案件事实的亲历者,其证言对于查明案件真相、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证人作证的顺利进行,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以下是对证人作证的法律规定的详细阐述。
一、证人资格1. 定义:证人是指在案件发生过程中,直接或间接了解案件事实的人。
2. 资格条件:-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了解案件事实;- 能够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愿。
3. 限制条件:- 精神病、智力障碍等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愿的人;- 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作证的人。
二、证人保护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有权要求保护。
2. 保护措施:- 不得公开证人身份;- 不得对证人进行威胁、侮辱、诽谤;- 对证人进行必要的经济补偿。
3. 违反保护规定的法律责任:- 对证人进行威胁、侮辱、诽谤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侵犯证人隐私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证人作证义务1. 义务来源:证人作证是法律赋予的义务,也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2. 作证义务内容:- 如实陈述案件事实;- 遵守法庭纪律;- 不得隐瞒、歪曲、捏造事实;- 不得串供、伪造证据。
3. 违反作证义务的法律责任:- 对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伪造证据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证人作证程序1. 申请证人出庭: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2. 法院通知: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后,应当及时通知证人出庭。
3. 证人出庭:证人应当按时出庭,如实作证。
4. 证人询问:- 法官负责询问证人;-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申请证人出庭,并有权向证人提问。
5.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应当是证人亲自作出的,不得由他人代为陈述。
6. 证人退出:证人作证完毕后,应当退出法庭。
五、证人证言的效力1. 证据种类:证人证言是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具有证明力。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它对于保障司法公正、促进司法透明、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价值。
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是查明案件事实、认定犯罪行为的重要手段。
然而,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将对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概述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出庭作证,为法庭提供有关案件事实的陈述和证据。
这一制度旨在保障司法公正,确保案件的审理过程和结果符合法律规定。
三、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一)证人出庭率低当前,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率普遍较低,导致案件审理过程中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
原因在于证人对出庭作证的恐惧心理、对司法制度的不信任、以及缺乏相应的经济补偿等。
(二)证人作证质量不高部分证人在出庭作证时,由于紧张、害怕或其他原因,其作证质量受到影响,导致法庭无法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此外,部分证人存在虚假陈述、隐瞒事实等问题,进一步影响了证人作证的质量。
(三)证人保护制度不完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往往面临来自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威胁、报复等风险。
由于证人保护制度不完善,导致部分证人因担心自身安全而不敢出庭作证。
四、完善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建议(一)提高证人出庭率1. 加强司法宣传,提高公民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度;2. 完善证人经济补偿制度,为证人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3. 建立健全证人保护制度,保障证人的安全。
(二)提高证人作证质量1. 加强证人心理辅导和培训,帮助其克服紧张情绪;2. 完善证人询问和质证程序,确保法庭能够准确认定案件事实;3. 加大对虚假陈述的处罚力度,提高证人的诚信意识。
(三)完善证人保护制度1. 建立健全证人保护机制,为证人提供全方位的保护;2. 加大对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惩处力度,降低其对证人的威胁和报复;3. 设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负责证人的安全保障工作。
关于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理解
关于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理解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作为司法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了保障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减少冤假错案而设置的。
在这个制度中,证人、鉴定人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的出庭作证,对于案件的审理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本文中,我将就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相关的解读和理解,并探讨其存在的重要性以及制度中的问题和亟待解决的难点。
一、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原理和目的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最根本的原则,就是保障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减少冤假错案。
这里的公正性,既包括法官的公正,也包括特殊情况下证人、鉴定人的公正。
因此,在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过程中,法官需要全面、客观地听取证人、鉴定人的证言,并作出公正的判断。
而证人、鉴定人则需要根据自己的观察、分析和测试结果来作出真实、客观的证言,有利于更好地掌握案件事实,以便法官作出正确的法律判断。
可以说,证人、鉴定人的出庭作证,对于提高司法公正性、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其次,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案件的证据充分、证明犯罪事实的认定无误、判决公正、公开。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证人、鉴定人的出庭作证,可以帮助法官确定案件的事实,确保判决不受偏见的影响。
因此,在出庭作证的过程中,证人、鉴定人的证言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不仅能够提高案件的审理效率,也能够最大程度地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制的尊严。
二、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影响和难点在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中,不同的证人和不同的案件,其出庭作证的影响也会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证人的出庭作证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罪行或者辩护犯罪嫌疑人无罪。
而鉴定人的出庭作证,则可以确认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特征、痕迹、病理学特征等证据,这对于证明或排除犯罪嫌疑人罪行上有着不可替代的意义。
然而,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也存在一些难点和问题。
首先,许多证人、鉴定人出于恐惧或者个人信仰原因,不愿意出席审判或不愿意说出实情,这令案件审理存在困难。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范文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它不仅关系到案件的公正审理,也影响着司法公正的维护。
然而,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旨在通过对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研究,分析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概述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依法定程序出庭作证,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是查明案件事实、揭示案件真相的重要手段,对于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三、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现状当前,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 证人出庭率低:由于种种原因,许多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导致庭审中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
2. 证人保护不足:对证人的保护措施不够完善,导致证人遭受报复、威胁等风险较高。
3. 询问方式不规范:庭审中证人的询问方式不规范,导致证言的真实性、可靠性受到影响。
4. 法律制度不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导致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实施缺乏法律保障。
四、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问题分析针对上述问题,本文认为主要原因包括:1. 社会环境因素:受传统观念、社会风气等因素影响,证人出庭作证的意愿较低。
2. 法律制度因素: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导致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实施缺乏法律保障。
3. 司法实践因素:庭审过程中对证人的保护、询问方式等方面存在不规范之处。
五、完善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建议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完善建议:1. 提高证人出庭率: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完善证人保护措施等手段,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的意愿。
2. 加强证人保护:建立健全证人保护制度,为证人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和安全保障。
3. 规范询问方式:制定科学的询问方法、规范庭审中证人的询问方式,确保证言的真实性、可靠性。
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问题探讨
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问题探讨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诉讼的基本要求,是衡量一个国家刑事诉讼制度是否科学和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
证人出庭作证,对于核实证据、查明案情、正确判决具有重要意义。
长期的审判实践中,由于制度上缺乏保障,证人不出庭、证言不能在庭审中得到有效质证,一直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突出问题之一。
新《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制度的修改标志着我国刑事证人作证制度初步建立,证人制度构建取得重大进步。
一、明确证人出庭作证的范围和条件新《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证人、鉴定人在庭审中应当出庭作证的,需同时符合三方面条件:第一,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如对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是否判处死刑、是否适用缓刑等问题具有关键影响,而非一般细枝未节的事实。
第二,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
如果控辩双方对于证人证言没有异议,那么即使证人证言对于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证人也可以不出庭作证。
第三,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
这实际上赋予法院决定证人是否出庭的自由裁量权。
二、完善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对于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如果其不出庭作证,法院能够采取的强制措施,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未作规定。
新《刑事诉讼法》第188条对此作了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这一规定标志着我国强制出庭作证制度的确立,即明确规定除享有强制出庭作证义务豁免权的证人外,其他适格证人都必须出庭作证,如果违反这一义务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三、确立了特定证人出庭作证义务豁免权新《刑事诉讼法》第188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他适格的证人出庭作证,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这一规定确立了特定证人出庭作证义务的豁免权。
如此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强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对被告人进行指证,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维系,因此,规定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允许他人作证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司法实践中,证人证言是证据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各国法律普遍规定了证人作证的相关制度。
本文旨在探讨允许他人作证的法律规定,分析其内涵、适用范围、程序以及保障措施等,以期为我国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允许他人作证的法律规定概述1. 定义允许他人作证,是指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况下,证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陈述其证言,以查明案件事实。
他人作证可以是书面陈述,也可以是口头陈述。
2. 适用范围允许他人作证的法律规定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1)证人因身体、精神等原因无法亲自到场作证;(2)证人因工作、生活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到场作证;(3)证人因特殊情况无法亲自到场作证,但需向法庭陈述其证言;(4)法律规定允许他人作证的其他情形。
3. 程序(1)证人提出委托他人作证申请;(2)法庭审查申请,确认证人确有无法亲自到场作证的特殊情况;(3)证人签署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和范围;(4)委托人按照委托书的要求,代为陈述证人证言;(5)法庭对委托人陈述的证言进行审查,确保其真实性和可靠性。
三、允许他人作证的法律规定内涵1. 证人资格允许他人作证的法律规定要求证人具备以下资格:(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了解案件情况,能够准确陈述事实;(3)具有良好的品行,无诬告、陷害他人等违法行为。
2. 委托人资格委托人应当具备以下资格:(1)与证人有合法的委托关系;(2)了解案件情况,能够准确陈述证人证言;(3)具有良好的品行,无诬告、陷害他人等违法行为。
3. 证言真实性和可靠性允许他人作证的法律规定要求证言具有真实性和可靠性,具体包括:(1)证言内容与案件事实相符;(2)证言来源可靠,有充分证据支持;(3)证言陈述准确,无误导、夸大或缩小事实。
四、允许他人作证的法律规定保障措施1. 法庭审查法庭对证人提出的委托他人作证申请进行审查,确保证人确有无法亲自到场作证的特殊情况。
解析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
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一、直接、言词原则与证人出庭作证论及证人出庭作证,实有必要考察直接、言词原则。
直接、言词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经过对中世纪问式制度的改革和扬弃而确立下来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其内容包括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
直接原则又分为直接审理原则和直接采证原则。
直接审理原则又称为“在场原则”,其含义是,案件的审理,除法官主持检察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参与外,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应当在场,而且他们在精神上,体力上均有参与审判活动的能力。
直接采证原则是指刑事诉讼程序中证据的调查和认定,京戏以直接方式进行,只有直接调查并经衡量评价后而采取的证据,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
此原则对法官有两项基本要求:其一,审理法院对于证据的调查和认定,必须亲自进行,即必须亲自与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接触,不得仅就文书卷宗的记载资实,从事间接的采证工作。
其二,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被子告人、被害人的陈述、证人和鉴定人的作证、检察官与辩护人的问证调查和辩论,通过此种直接采证方式所认定的证据,方可作为判决的依据。
与直接原则密切相关的言词原则是指:法庭审判活动,须以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
即参与诉讼活动的各方须以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审理、攻击、防御等各种诉讼行为,而且,证据的调查、证据的提出均须以言词方式进行,证人作证也必须是在法庭审理活动中由证人也许以口头陈述的方式进行。
英美法系并无直接、言词原则,但没有与之相关的“传闻证据规则”。
根据此一规则,某一证人在法庭外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内容被他人以局面方式提交给法庭,或者被另一证人(也许证人,其证言来源于原证人)向法庭转述或复述出来,这种书面证言和“转述证据”。
这种传闻证据既不能在法庭上提出,也不能成为法庭对被告人定罪的根据。
②直接、言词原则与传闻证据规则虽分属两大法系,性质不尽相同,但因两者均不承认证人在法庭之外就案件事实所作的方词证言具有证据能力,因此它们是具有相似要求和功能的刑事诉讼原则。
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关规定。
该条规定了证人的身份认定、作证的义务与权利、作证方式及证人出庭的规定等。
下文将对该条进行详细解读。
证人是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参与者,他们因了解或曾涉及案件的事实而被法庭传唤出庭作证。
在证人出庭作证过程中,他们应当依法如实作证,为法庭了解案件事实提供真实准确的证言。
首先,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了证人的身份认定问题。
当法庭需要证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及时传唤证人,并告知他们证人身份的重要性。
证人在出庭作证时,应当向法庭出示身份证明或其他身份证明材料,以证明其身份的真实性。
其次,该条规定了证人作证的义务与权利。
证人是作为案件事实的了解者或直接参与者,他们有义务出庭作证,并按照法院的要求真实准确地陈述案件相关事实。
同时,证人还享有在作证过程中不受非法侵害、恶意辱骂或人身威胁等权利保护。
再次,第一百一十八条对作证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
证人可以口头作证或以书面形式提供证据材料。
当然,当事人或法庭提出异议时,证人还可以提供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以增加证据的信度和说服力。
最后,该条还对证人出庭的规定进行了规范。
证人在法庭传唤后,有权利知悉具体作证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相关信息。
同时,法庭也会以适当的方式通知证人关于案件的处理结果,以便证人了解实际处理情况。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规定。
证人的身份认定、作证的义务与权利、作证方式及证人出庭的规定等都在该条中得到了明确的规范。
这些规定的实施,有助于确保证人的权益得到保护,同时提高民事诉讼案件的查明事实和维护公正的能力。
在实践中,我们应当充分了解并尊重这些规定,以确保证人出庭作证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为法庭了解案件事实提供真实准确的证言。
民诉证人作证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证人作证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证据制度,它对于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证人作证的法律规定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下将从证人资格、证人义务、证人保护、证人作证程序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证人资格1. 定义证人是指知道案件有关情况的人,其作证目的是向法庭提供案件事实。
证人资格是指证人具备作证的条件和能力。
2. 证人资格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证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知道案件有关情况的人:证人必须了解案件事实,能够对案件事实作出准确描述。
(3)具有独立作证能力的人:证人应当能够独立表达自己的意见,不受他人影响。
3. 证人资格限制(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证,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作证。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作为证人。
三、证人义务1. 依法作证义务证人应当依法履行作证义务,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得作虚假陈述。
2. 保守秘密义务证人应当保守在诉讼过程中了解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3. 辅助调查义务证人应当配合人民法院的调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
四、证人保护1. 保密保护证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对其身份、住址等个人信息保密。
2. 身体保护证人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
3. 财产保护证人因作证而遭受经济损失的,有权要求赔偿。
五、证人作证程序1. 证人出庭作证(1)证人出庭作证通知:人民法院在开庭前应当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2)证人出庭作证时间:证人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出庭作证。
(3)证人出庭作证地点:证人出庭作证的地点由人民法院指定。
2. 证人陈述(1)证人陈述方式:证人应当向法庭陈述案件事实,不得作虚假陈述。
(2)证人陈述内容:证人应当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得隐瞒、歪曲或捏造事实。
《2024年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范文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它对于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证人出庭作证仍存在诸多问题,如证人拒证、虚假证言等,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正。
因此,对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并寻找解决方案,是当前法律研究的迫切需求。
二、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现状及问题1. 制度现状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与案件有关联的证人出庭就其亲身经历的案件事实向法庭提供陈述,以便查明案件真相。
该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防止司法不公和错误判决。
2. 存在的主要问题(1)证人出庭率低:由于证人保护措施不完善、诉讼程序繁琐等原因,导致许多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
(2)虚假证言问题:由于证人证言缺乏有效的审查和核实机制,导致虚假证言现象时有发生。
(3)证言采信度低:由于证言往往具有主观性和不确定性,使得法官在采信时面临困难。
三、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改进措施1. 完善证人保护制度(1)加强证人保护的法律制度建设,确保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
(2)建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对证人进行全程保护。
(3)加大对证人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对证人保护工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2. 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证人出庭效率(1)优化证人出庭的程序,减少不必要的环节,降低诉讼成本。
(2)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对急需出庭的证人提供及时、便捷的诉讼服务。
3. 加强证言审查和核实机制(1)建立多层次的证言审查和核实机制,确保证言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2)引入科技手段,如视听技术、DNA鉴定等,辅助证言审查和核实工作。
4. 提高证人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感(1)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感。
(2)对积极出庭作证的证人给予一定的奖励和激励措施。
四、结论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
证人作证新规5月1日起开始实施,其实打官...
证人作证新规5月1日起开始实施,其实打官...证人作证新规5月1日起开始实施,其实打官司最不可靠的证据就是证人证言!民证据形式包括以下八种:(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在这种八种证据形式中,证人证言在实践中应该是相对不太可靠的一种证据形式了,因为证人是活的,证人可能不作证、也可能不按当事人想像的作证,也可能作了证但没起到作用……比如办案过程中律师经常碰到有当事人说:“这事儿是真的,谁谁谁和谁谁谁都知道!不信你让法官去调查!我要说假话天打五雷轰!”可事情真那么简单吗?当然不是!首先,法官是一般不会随便去按当事人的要求亲自去找人求证的。
正常情况下当事人想让证人作证得自己想办法把证人带到法庭。
其次,很多没打官司的时候很积极参与的证人,真到打官司的时候是不愿意到法庭去作证的。
如果证人不愿意去,即使愿意出书面证言,通常也是不能成为有效证据的。
再次,愿意到法庭上作证的证人,到法官面前作证时能不能按当事人希望的那样说呢?也是不一定的。
最后,即使证人按当事人希望的那样说了,如果没有足够的其它证据形成证据链,单凭证人证言,法官是否采信也很难说。
律师对证人证言其实有一种很复杂的情绪,对自己方提供的证人证证言,开庭前多是有些忐忑,不知道开庭的时候会不会出幺蛾子。
对对方提供的证人则很期待在法庭上质证时找出证言中的问题,要知道当庭把对方证人问得哑口无言证明其证言不可信是件很爽的事儿,而从对方证人证言中找出有利于自己一方的内容就更能增加本方胜算了!所以,一定要重视证人证言这种证据!最高法发布《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改后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新《证据规定》”)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修改后的司法解释和以前相比,证人出庭作证主要要注意以下十点!01、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浅析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浅析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在当今社会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高科技犯罪,例如利用计算机进行的一些黑客攻击等行为。
另一方面,一些传统犯罪行为在科技的进步下出现了新的形式,例如不断出现的新型毒品等。
面对日益复杂的犯罪行为,传统的法庭审判逐渐感到捉襟见肘,尤其是案件中常常伴随着一些专业性很强,有一定技术难度的案件事实。
法官或是陪审员面对这些问题时,因往往不具备相关知识、经验而无法做出判决。
这时就需要一批有相关专业背景,在某一领域具有丰富经验、知识的人来对这种问题进行分析,并在法庭上出具自己对案件事实的认知,以帮助法庭查清事实真相。
这些人即被称为专家证人。
一、专家证人简介专家证人并不是近些年才出现在法庭上的,早在14世纪的英国,法庭诉讼中就出现并承认了专家证人。
此后为西方各国不断采纳和借鉴,到了当代社会,专家证人制度在西方各国,尤其是英美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学术研究与司法实践均十分发达。
在英美法系中,关于选任专家证人的资格标准十分宽泛,例如在英国,能够成为专家证人的范围很广,并不局限于大学教授、科研机构人员、某方面的权威学者等,只要在某一领域有一定的经验、知识就可以成为专家证人,理论上讲任何人都可以成为专家证人。
目前有学说认为专家证人分为出庭的专家证人和非出庭的专家证人。
出庭的专家证人主要在法庭上为当事人某一专业领域问题进行作证,非出庭的专家证人主要在庭下为当事人出谋划策,提供技术、策略方面的支持。
但本人认为,非出庭的专家证人不能算是专家证人,因为证人的特点之一就是要出庭,并在法庭上接受直接询问和交叉讯问。
非出庭的专家证人只能算是“军师”之类的策划者。
在英美法系中,专家证人是证人的一种,都是由当事人聘请在法庭上为当事方相关事实做出证明。
但专家证人和一般证人在以下几个方面还是有很大不同的:首先证词的性质不同,一般证人做出的证词,是证人对在事件发生时的所见所闻进行如实、客观的陈述。
而专家证人则不同,专家证人接触案件事实是在审判阶段,而非事实发生阶段,并且专家证人出具的证词,也是其依据自身所具有的经验、知识对相关专业问题所作出的一种解释。
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点思考
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点思考
1.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重要性: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司法正义的重要保障之一。
在司法程序中,证人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他们提供的证词往往能够帮助法庭还原案发经过,确定事实真相,对被告人进行公正审判。
因此,确保证人能够自由、公正地出庭作证具有重要意义。
2.证人保护:证人通常是案件中的关键人物,他们可能面临各种威胁和打压,甚至可能成为目标。
因此,为保护证人的安全和利益,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应该包括相应的保护机制,例如匿名出庭、证人保护计划等。
3.证人的证词可信度:证人出庭作证时,其证词的可信度是一个重要问题。
证人可能存在记忆偏差、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等情况,这可能对案件结果产生不良影响。
因此,在证人作证过程中,必须确保其证词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这可以通过交叉审问、提供证据佐证等方式来实现。
4.证人出庭的挑战:证人出庭作证对证人本人是一项挑战。
他们可能需要面对强大的对手、复杂的法律程序以及广泛的审判参与人员。
为了减轻证人的压力和负担,司法系统应提供适当的支持和帮助,例如提供权威的法律咨询、适当的心理支持等。
5.技术手段的应用:随着科技的发展,如何运用现代技术来改进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也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例如,利用远程视频会议技术,允许证人远程作证,既能保障证人的安全,又能提高证人作证的效率。
综上所述,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对司法正义至关重要,需要确保证人的安全、证词的可信度,同时应积极探索利用技术手段提高证人作证的效率。
新民诉司法解释下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相关新规定的解读
新民诉司法解释下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相关新规定的解读展开全文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引入了诚实信用原则,为制裁民事诉讼伪证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是,该原则在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中的具体适用还缺乏可操作性。
为促进诉讼诚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4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将原则转化为制度,对证人签署如实作证保证书的程序和后果等问题作出细化规定。
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相关新规定的解读民事诉讼的证人是指除诉讼参与人之外,了解案情、并就自己的感知向法庭陈述事实的单位或个人。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判断单位或公民是否有承担作证义务的标准,也是判断证人资格的唯一标准。
1.自然人证人.适格的自然人证人能够独立借助其感觉器官对案件进行实际感知,并能够通过组织语言如实地表达其亲历的案件事实。
未成年人只要能够辨别是非、正确表达意思的,可以作证人。
2.单位证人.将单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机构)作为法律意义上的证人是我国所特有的规定。
单位证人不同于自然人证人,其不具有感知案情的特性,其作证的方式通常是单位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出具书面文件。
《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了单位证人的作证方式,“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出庭作证并接受法官和当事人的直接询问,是证人的义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但是,作为例外,《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提供书面证言、使用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探讨
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探讨证人是诉讼活动的重要参与者,他通过自己表达其感知以帮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实。
一般而言,证人只有按时出席法庭才能对影响证人证言证明力的各种因素加以澄清,诉讼活动才能够得以正常进行。
因此,不管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对证人作证都要求必须以出庭为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证人出庭作证是公民对国家承担的一项法律义务。
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证据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再次重申:“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然而,目前审判实践中证人拒不作证、拒不出庭的现象仍是比较普遍,已经严重制约了法庭庭审功能的发挥和诉讼任务的实现,因此,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已然是当务之急。
标签:证人;出庭作证;权益保障;保护;规则1 司法实践中证人作证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从本次调研的情况来看,目前司法实践中证人作证的情况并不乐观,主要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证人拒不作证特别是拒不出庭作证,证人出庭作证率不到10%。
其二,证人作证前后矛盾,出具虚假证言。
我们认为,证人作证之所以存在上述的问题,主要原因在于:(1)法官和当事人对证人出庭作证重视程度不够。
实践中往往存在着重书证、物证,轻证人证言的观念。
不少法官指出,民商事审判几乎全是建立在书证、物证之上的。
甚至有些法官认为,如果仅有证人证言而无其他证据相印证,则对证人证言一般不予采纳。
这些现象的普遍存在同时也使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往往不是积极申请及动员证人出庭作证,而是将主要的精力放在书证、物证的收集上,客观上使得证人证言利用率及证人出庭作证率的降低。
(2)证人的法律意识淡薄。
根据调查发现,许多证人并没有意识到出庭作证是公民的一项法律义务。
许多证人都认为事不关己,还是少惹麻烦的好;有的证人则怕出庭作证会遭人报复,损害自己的切身利益等等。
(3)我国虽然明文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但并没有制定相应的强制措施和法律责任,对证人权益的保障也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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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作证制度若干解析
摘要证人作证制度是刑事司法实践中较为突出的瓶颈问题,司法机关对于证人不作证尤其是不出庭作证没有相关的应对措施,为此,新刑诉法做了修改和补充,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证人作证制度体系,但其中细节还需在实践中摸索掌握以求不断完善。
关键词作证制度出庭作证刑事诉讼
作者简介:田晓康,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044-02
一、刑诉法修改和完善证人作证制度的必要性
1996年刑诉法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问题始终困扰着司法机关,据统计,各级人民法院证人出庭作证率均未超过10%,证人出庭难甚至不出庭已经成为我国刑事司法活动中的顽症之一。
①在司法实践中,证人证言在庭审之前以笔录形式固定,但在庭审中,有时辩方会突然向法庭提供证人新的与之前完全不同的证言,由于证人一般不出庭接受询问和质证,这就势必立刻打乱庭审过程,导致公诉人不得不申请延期审理。
此种情形使得法庭审理缺乏严肃性,不仅极大地削弱了庭审效果,而且也会造成极大的司法资源的浪费。
可见,证人不出庭作证不仅导致法定的认证、质证程序名存实亡,庭审流于形式,直接影响到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也与刑事诉讼的国际发展潮流相悖。
可以说,
建立完善的证人作证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对修正后的证人作证制度的理解与解析
新刑诉法对证人作证制度进行了以下完善:
第一,设置了证人出庭作证的范围。
让所有的案件中的证人全部出庭作证既不现实也不必要,要有针对性的让部分证人出庭,新刑诉法第187条明确了出庭作证的范围首先为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其次为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再次为法院认为“有必要”。
控辩双方没有异议或对定罪量刑有没有重大影响的就不用要求证人作证,这样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
对于鉴定意见虽然没有规定要求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但是凡是鉴定意见与案件的定罪量刑必然有“重大影响”,因此将鉴定意见的质证方式和证人证言的质证方式做了一致的规定。
虽然新刑诉法明确了证人出庭作证的范围,但是最后都要求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那么究竟到什么程度是“有必要”?有无机关来监督法院认定“有必要”?如果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该证人或鉴定人的证言或意见对于案件有重大影响,但是法院认为没必要出庭作证,从而影响到对案件的公正处理,司法机关有无补救措施,目前没有相关依据。
笔者认为在符合了“有异议”、“有重大影响”的前提下,只要控、辩、审三方有一方认为有必要出庭的情况下均可视为人民法院
认为“有必要”,进而让证人或鉴定人出庭。
对此可能有的观点会认为按照这种逻辑来考虑,那么“有重大影响”又应该由谁来评判,如果控、辩、审有分歧,怎么来认定?笔者认为这种观点看似有道理,但实际上“有重大影响”比“有必要”好认定的多,“有必要”是一个价值判断,各人有各人的看法,但是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更多的体现为事实判断,影响定罪的因素就是刑法所规定的个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影响量刑的因素则体现各种法定、酌定量刑情节。
这些是作为有刑法常识的人都能够认识到的,不会引起太大的分歧。
在很大程度上控、辩、审都会在“有重大影响”上达成一致,实在达不成一致的,宁可认定为“有重大影响”,在程序合法的情况下,也要维护实质正义。
第二,规定了保证证人出庭的措施。
新刑诉法第188条明确了没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强制到庭”,不到庭或者不作证的“予以训诫、拘留”,让司法机关尤其是检察院和法院对于证人到庭质证问题得到了根本性的解决,使得证人的作证义务在庭审阶段得到了落实;同时,还体现出了保障人权理念,“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并不是否定了“大义灭亲”,因为并没有规定“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不能作证,而是体现了人伦亲情观念,维系了社会细胞“家庭”的稳定,这是我国证人作证制度的一大实质性进步。
但是还有以下需要明确的方面:首先,“强制到庭”这里的“强
制”到底属于什么性质?五种强制措施: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肯定不对,”传唤”也不妥,传唤适用的对象只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当事人。
新刑诉法第106条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况且传唤也不是强制措施,要求被传唤者按指定的时间自行到到指定地点,不具有强制性。
②证人毕竟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动用司法警察将证人强行带到法庭,总让人觉得这种限制甚至部分剥夺人身自由的措施总要有个法律上的依据和
执行上的规范,新刑诉法固然规定了可以“强制”,但它本身并没有说明依据什么“强制”、怎么“强制”。
笔者认为这是需要进一步探讨的地方,可以考虑对于拘留的相关规定。
新刑诉法第194条规定:在法庭审判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
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这里的“拘留”并不是指的五种强制措施中的“拘留”,这里是司法拘留,虽然措辞都是“拘留”但是其适用的范围和主体都有差别。
这里的“强制到庭”不妨也借鉴一下拘传,都是采用强制手段将他人带走,可以认定此处的“强制到庭”为“司法拘传”。
其次,规定“可以强制到庭”那么就有“可以不强制到庭”的情况发生,究竟什么是“可以不强制”的情形?如果“可以不强制”,还能否保证证人出庭?这个问题笔者以为该条规定是围绕证人出
庭这个目标的实现而制定的,应当从这个角度出发来考虑,在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愿意出庭的情况就可以采取“强制其到庭”,没有其他选择,并不是指“可以采取或不采取”,否则的话,可以不强制其到庭和以往的没有规定相关措施又有什么区别?怎么保证证
人出庭接受询问、质证,该规定岂不是成了空文?
第三,提供了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保障制度。
新刑诉法第63条明确了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保障制度。
毕竟,作为社会中的自然人,劳动仍然是证人谋生的手段,在影响工作的情况下证人经济利益受损与出庭作证产生矛盾的时候会影响到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因此该条规定是十分必要的,有助于增加证人出庭作证的动力。
但是该条最大的困难在于具体的实施,财政经费保障不成问题,关键在于怎样体现出该经济保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证人接到司法机关的通知后告知单位自己要去作证,单位在司法机关没有明确书面函件的情况下是否会相信该单位的员工是去作证?在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费用较高的情况下,是否仍然要求证人先垫付?“给予补助”是全额报销还是报销一部分?是全凭证人提供的票据报销还是审核票据的真伪后再给补助?如果证人虚报票据怎么办?如果补
助过程复杂是否又会影响到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
这些问题在深入执行该规定时都会凸显出来,笔者认为应提前做出应对措施,首先根据需要出庭的地点和证人工作地点或居住地点的距离远近设定一个标准,对于近距离的由司法机关派人派车携
带公函去证人居住地或者单位去接送证人,产生费用均由司法机关负责。
在距离较远的情况下,先给证人单位寄送书面公函,让证人先垫付费用,待其到司法机关后经审核相关票据无误后立即全额给证人报销,并适当另给予补贴,这样才能真正免除证人作证的经济后顾之忧。
第四,明确了对证人作证的人身保护制度。
新刑诉法第62条规定了对证人的人身保护制度。
这条保护规定的产生是有着深刻社会背景的,在我国刑罚执行措施还存在一定问题的情况下,证人作证会存在很大风险,如果被证实有罪的人尤其是以上四种犯罪中的犯罪分子在不能确定被判处死刑的情况下,很多证人害怕被报复是很难敢出来作证的,而在司法限制死刑适用的背景下又会加剧了这种现象,这在我国法治进程中是一个不得不直面以对的现实问题。
如何解决这一矛盾,这一规定应运而生,采取保护证人的办法促使证人作证,而且范围还扩大到证人的“近亲属”,应当说对于我国的司法进步是有积极意义的。
但是笔者认为该条在司法实践中要完全实现可能还有一个过程,目前无法立即兑现。
关于这五项措施能否完全实行存在不确定性,“不公开信息”、“不暴露外貌、声音”完全可以做到,但是“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对人身和住宅保护”很难做到,要“禁止接触”和“对人身和住宅保护”就要先掌握证人及近亲属接触的人,按照一个证人再加上两个近亲属来计算,就要关注掌握三个人所接
触的人,根据比照司法实践中对于监视居住一个犯罪嫌疑人三班轮流至少要保证6人的侦查力量来计算,③这一个证人及其近亲属就要投入18人的警力,每天每时有两人跟着证人和近亲属,接触、甄别其接触的人是否为“特定人员”,并且要在其家中或住处保护,当近亲属不止两人的时候,当需要保护证人和近亲属的案件不止一件的时候,这得需要多大的警力?在目前全国范围内公检法机关普遍感到工作任务大,工作人员少的情况下,这一规定的落实还有待其他更有力的配套措施的出台。
三、结语
这次刑诉法关于证人作证制度的修改和完善,在我国初步形成了“作证是公民义务”、“出庭作证范围”、“强制到庭的措施”、“出庭的经济保障制度”、“保护证人”这样一个完整的证人作证制度体系,未雨绸缪,对于其间可能还存在的问题有待于在将来的司法实践中不断探索解决,刑事立法的科学进步和刑事司法的文明完备才能共同推进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
注释:
①胡云腾.证人出庭作证难及其解决思路.环球法律评论.2006(5).
②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74页.
③王超.基层警力不足的经济学分析.辽宁警专学报.2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