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证人制度-赵艳_6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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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专家证人和鉴定人制度

民事诉讼中的专家证人和鉴定人制度

民事诉讼中的专家证人和鉴定人制度第一篇:民事诉讼中的专家证人和鉴定人制度民事诉讼中的专家证人和鉴定人制度一、专家证人制度1、《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

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

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二、鉴定人制度1、《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七十七条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论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

论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

论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引言在现代社会,法律诉讼越来越频繁,各种各样的案件层出不穷。

因此,证人作为诉讼过程中的非常重要的角色,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发展,司法体制的改革越来越重视证人的作用和价值。

尤其是随着法律审判和调查取证的标准的提高,要求证人能够拥有专业的知识和经验,对于解决各类复杂的法律问题,能够提供更加客观和准确的证言。

而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逐渐发展起来。

什么是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是指,法律审判机关和调查机构在处理一些涉及财务和经济纠纷的案件中,对于证人做出一定的限制和要求,这些限制和要求涉及证人必须具备专业的财务和会计知识,经验丰富,熟悉经济法律法规,独立客观,证言真实可靠等条件。

只有具备这些条件的人才能被认可为法务会计专家证人,提供客观准确的证言,成为一项重要的司法保障措施。

同时,法律机构也会根据证人的专业背景,委派专家进行协助调查和鉴定。

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的意义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的实施,对于法律诉讼和经济纠纷案件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可以更加有效地解决证人证言的不真实和不准确问题。

在日常的证人证言中,因证人的主观性等因素,证言可能存在失误和错误。

而通过严格的证人甄别和录取制度,可以更加严格的限制证人的证言内容,保证证言的真实性,减少文体、逻辑等方面上的误差,从而增强审判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其次,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还可以更加精准的了解经济和财务纠纷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背景,帮助裁判部门更高效地处理案情。

既可以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的投入,也可以更快速地解决案件的争议,降低长时间纠纷的风险,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

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的实施方式实施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的过程中,需要考虑以下方面的问题。

条件设置和专家推荐为了确保申请人符合专家证人标准,需要制定专门的标准,比如需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掌握财务管理或法律等专业知识,拥有多年的实践经验,对证明他的专业技能和知识的各种证书和证明材料进行认证、审核和评估。

aac_专家证人制度

aac_专家证人制度

专家证人在仲裁、调解等非诉 讼程序中发挥重要作用,为当 事人提供专业咨询和解决方案

专家证人的意见可以促进当事 人双方达成协议,化解纠纷,
避免诉讼。
专家证人在非诉讼中的使用可 以提高解决争议的效率和效果 ,减少对社会资源的消耗。
专家证人制度对法律体系的影响
专家证人制度的实施对法律体系 有一定的影响,可以促进法律与
合适的专家证人。
此外,专家证人的资格和选任还需要遵守法律规定和法庭程序要求,确 保公正、透明和合法。
02
专家证人制度的运作机制
专家证人的调查和审查
调查
在案件开始阶段,专家证人需要对相关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以便对案件形成全 面了解。
审查
专家证人需要对调查获得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以确保其准确性和完整性。
专家证人制度需要规范和统一专家证人的资格、选任、作证程序和证据效力等方 面。
对未来研究和发展的建议
完善专家证人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 ,明确专家证人的资格、选任、作 证程序和证据效力等方面的规定。
加强对专家证人制度的监督和管理 ,确保其公正、透明和合法。
建立规范的专家证人培训和考核机 制,提高专家证人的专业素养和综 合能力。
开展国际合作和交流,借鉴其他国 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不断完善我 国的专家证人制度。
感谢您的观看
THANKS
VS
国际合作与协调
随着国际交流和合作的增加,未来可能会 有更多的国际合作与协调,以解决不同国 家和地区之间的差异和挑战。
05
结论
对专家证人制度的总结
专家证人制度是一种有效的机制,能够为案件提供专业知识和技术支持,帮助法 庭解决复杂的案件。
专家证人制度可以增加法庭的裁决准确性和公正性,提高司法效率。

刑诉专家证人制度新刑诉法中证人作证制度的修改与价值理念

刑诉专家证人制度新刑诉法中证人作证制度的修改与价值理念

刑诉专家证人制度新刑诉法中证人作证制度的修改与价值理念一、新刑诉法中证人作证制度的修改与完善证人拒证现象的存在和我国法律规定不明确、证人权利保障不到位密不可分,将于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新刑诉法对证人作证制度作出较大的修改和完善。

(一)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范围现行刑诉法第48条和第47条可以说对证人作证制度作出了比较理想的规定,符合诉讼要求,适应诉讼规律。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这些美好的规定未能予以落实,“作证难”成为中国迈向民主与法治之路一个重大的难题。

解决这一问题只能将出庭作证范围逐步扩大。

因此,新刑事诉讼法在保留原来规定的基础上,在第187条进而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立法所确立的这一证人出庭的范围,适用了比较抽象的“有异议”、“重大影响”、“有必要出庭作证的”。

在当今中国出庭难的情况下,到底哪些人应当到庭,立法把这个难题交给了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把握个案情况加以裁量。

(二)规定强制出庭作证制度及法定情形下的例外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8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这是我国首次在刑事诉讼法中确立强制出庭作证制度。

充分体现了以法治理“作证难、出庭难”,规范证人作证行为的决心。

但是,立法免除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的强制到庭作证的义务。

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只是对传统的免证特权制度有所吸收,不是对“大义灭亲”的彻底否定,被告人的近亲属仍有作证的义务,只是免除了他们强制到庭的义务。

这主要是考虑到伦理感情和家庭关系的维系,也体现了人性、人道、以人为本的精神。

(三)规定对证人作证的保护制度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年关于专家证人制度

年关于专家证人制度
托。
委托方式
当事人可以采取一般授权或特 别授权的方式委托专家证人, 具体授权范围应当在委托书中
载明。
专家证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专家证人有权获得必要的调查材料和技术文件,有权在法庭上发 表专业意见并接受质证,有权获得合理的报酬和费用。
义务
专家证人有义务保证所提供的专业意见真实、准确、完整,并应 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报告和证据材料。
特点
专家证人制度赋予法庭在特定领域内获取专业知识和经验的 权利,帮助法庭更好地理解和判断案件涉及的专门问题。
专家证人的资格要求
专业知识和经验
专家证人应具备与案件涉及的 专门问题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 验,并且需要在相关领域内具
有较高的声誉和权威性。
独立性和公正性
专家证人应保持独立性和公正性 ,不得与当事人或其他人有利益 关系,以保证其证言的客观性和 可信度。
专家证人制度的发展趋势和未来展望
完善立法
未来我国应当进一步明确专家证人的权利和义务,提高 立法级别,制定更为详细的规定和程序,以便于实践中 更好地操作和执行。
提高素质
应当加强对专家证人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专业素质和 职业道德水平,以保证其能够更好地为司法公正服务。
强化管理
应当建立全国性的专家证人管理机构,对专家证人进行 统一管理和考核,以提高其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04
专家证人制度的实践应用 和案例分析
专家证人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案例
案例一
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案例二
某产品质量纠纷案
案例三
某商业秘密侵权案
专家证人制度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应用案例
案例一
某医院医疗过错纠纷案
案例二
某医疗器械产品责任纠纷案

专家证人制度简介

专家证人制度简介

专家证人制度简介第一篇:专家证人制度简介专家证人制度情况的说明一、我国法律对于专家证人制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六十一条创设了“专家证人出庭制度”。

所谓“专家证人出庭制度”是由一方当事人委托的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或)实践经验的专家就案件涉及到的专门性问题,在法庭上运用专业知识发表意见,做出推论或做出结论的一项法律活动。

二、专家证人制度的主要内容它涵盖了四方面的内容:专家证人出庭说明制度、专家证人接受询问制度、专家证人对质制度和专家证人询问鉴定人制度。

这在《规定》中六十一条都作出了规定。

三、专家证人的证明力根据《民诉法》和《规定》的精神及具体规定,一个证据比如专家证人、鉴定结论抑或能直接反映案情的物证,都只是证据的不同形式,其证明力的大小,是由其客观关联合法之三性所决定的。

专家证人的证言,在现今的诉讼过程中得到越来越多的运用,因为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就专门性问题所作出的专业意见,具有明显的客观真实性。

在专家证人运用专业知识发表专业意见,并作出推论或结论后,审判人员还会对按程序,全面客观的审查,以此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及大小作出判断。

四、司法实践中运用的情况《规定》中明确规定了专家证人制度,这对于专家证人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是一个重大突破。

在现在的民事诉讼中,涉及专业性很强的案件不断增加,专家证人制度的运用必将在司法实践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附件:运用专家证人制度的经典案例在民事诉讼中如何运用“专家证人出庭制度”发表时间:2007年03月26日关键字:专家证人制度,案例阅读次数:843 案件简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六十一条创设了“专家证人出庭制度”。

所谓“专家证人出庭制度”是由一方当事人委托的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或)实践经验的专家就案件涉及到的专门性问题,在法庭上运用专业知识发表意见,做出推论或做出结论的一项法律活动。

专利诉讼中的专家证人制度

专利诉讼中的专家证人制度

专利诉讼中的专家证人制度专利诉讼是指在涉及专利侵权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专利权益。

专家证人制度在专利诉讼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作用不仅在于提供专业知识和意见,还可以帮助法庭理解专利技术和专利侵权的相关问题。

本文将探讨专利诉讼中的专家证人制度,以及其在法律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一、专家证人制度的背景与意义专家证人制度的出现是为了解决专利诉讼中的技术难题和事实争议。

在专利侵权案件中,法官往往需要具备一定专业知识来理解专利技术的复杂性和专利侵权的实质。

而专家证人作为法庭的辅助人员,通过向法庭提供专业意见、解释与评估专利技术及相关技术领域的证据,有助于法庭做出正确的判断。

同时,专家证人制度还可以提供对涉案技术领域的市场背景、技术趋势等方面的见解,为法庭提供更全面的了解和判断。

专家证人所提供的证据和意见不仅可以影响法官的裁定,还可以对陪审团提供技术专业知识的指导,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公正的审理。

二、专家证人的角色和职责专家证人在专利诉讼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其主要职责包括:1. 提供专业意见:专家证人应基于其专业知识和技术领域经验,向法庭提供专业的意见和解释。

通过分析专利技术的技术特点、标准化等方面的问题,帮助法庭理解案件的复杂性和技术争议的实质。

2. 指认和解读证据:专家证人应对涉案证据进行分析和解读,帮助法庭理解专利技术的技术性、新颖性、可实施性等方面的问题。

他们负责指认证据是否与专利技术相关,并解释证据在专利侵权案件中的意义和价值。

3. 参与对抗性辩论:专家证人应在法庭上参与对抗性辩论。

他们需要回答律师的问题,并将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观点以清晰和可靠的方式传达给法庭和陪审团。

4. 辅助法庭做出决定:专家证人的意见和证据可以帮助法庭作出正确的判断。

法官可以根据专家证人的意见来评估专利技术的技术性、新颖性、可实施性以及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是否与专利要求相一致。

三、专家证人的选拔与审查在专利诉讼中,专家证人的选拔与审查是重要环节。

年关于专家证人制度

年关于专家证人制度

《年关于专家证人制度》xx年xx月xx日•专家证人制度概述•专家证人制度的理论基础•专家证人制度的实践应用目录•专家证人制度的评价与展望•相关案例分析01专家证人制度概述专家证人是指受当事人聘请,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或技能,就案件事实或特定问题进行分析、判断,提出论证意见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

定义专家证人制度具有专业性、独立性、中立性和合同性等特点。

专家证人通常由当事人聘请,运用专业知识对案件事实或特定问题进行独立的分析、判断,提出独立的论证意见。

特点定义与特点专家证人的资格要求熟悉相关领域的技术发展、行业状况和法律法规;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或技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信誉。

能够客观、公正地提供专业意见;职责专家证人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客观、公正地提供专业意见,并对自己的意见负责。

专家证人可以参与庭审,接受当事人和法官的询问,提交相关证据和材料。

权利专家证人有权获得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有权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发表意见,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同时,专家证人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保证所提供的意见真实、准确、完整。

专家证人的职责与权利02专家证人制度的理论基础•司法公正理论:专家证人制度的建立有助于确保司法公正,实现案件审理的公平性和客观性。

通过引入专家证人,法庭可以更好地理解案件涉及的专业领域,从而做出更准确、公正的裁决。

专家证人的独立性和诚信也有助于增强法庭的公信力。

司法公正理论•诉讼效率理论:专家证人制度的运用可以提高诉讼效率,减少案件审理时间和成本。

专家证人可以在专业领域提供快速、准确的鉴定意见,避免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冗长和繁琐程序,加快案件的审理速度,提高诉讼效率。

证据真实理论•证据真实理论:专家证人制度可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及专业领域的证据往往存在复杂性和技术性,难以辨别真伪。

通过引入专家证人,可以借助其专业知识和技能,对证据进行准确鉴别和判断,确保案件判决的正确性。

让专家证人制度在医疗事故赔偿诉讼中闪光

让专家证人制度在医疗事故赔偿诉讼中闪光

让专家证人制度在医疗事故赔偿诉讼中闪光一、专家证人制度简介(一)专家证人制度的涵义及专家证人的职责专家证人制度是英美法系国家特有的制度。

专家证人,系为法院诉讼程序之目的指定或准备证据的专家。

专家证人提供的证据,即为专家证据。

[1]所谓“专家”,《布莱克法律词典》作下的定义是:“在某个专业领域内具有知识的人,其该种知识的获得既可以是通过正式教育,也可以是通过个人实践。

”[2]在英美国家,传统上专家一般由当事人指定,其地位与证人相同,专家的作用在于解释和描述第一手资料,进而提出意见性结论(这种意见性结论称为意见证据)。

英国的专家证人的原理、规则、判例较为发达,一般以其理论和实践作为专家证人制度源头。

英国有关专家制度的最主要的现行规定《专家证人指南》第2条规定专家证人的一般职责为:(1)专家不管诉讼胜负,提供独立的意见。

检验标准为,如对方当事人向其发出同样指示的,专家将做出同样意见。

专家没有支持指示当事人主张的责任。

(2)专家仅就对当事人争议之重要的事项以及就其专业领域内的事项提供意见。

如专家接受指示的系争点或事项不属于其专业领域范围内,须明确提出。

(3)专家在发表意见时,须考虑发生意见时的全部重要事实,专家须列明其意见形成所依据的事实、文献或其他材料,如认为需考虑进一步的情形,或者因任何其他原因对最终表达的意见不甚满意,认为不符要求的,则须陈述其意见为临时性意见(或者根据不同情形,陈述为合格意见)。

(4)专家对重要事项的意见如有改变,不论意见改变的原因如何,皆应立即告知指示方当事人。

[3](二)专家证人制度的一般规则在英国和美国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中,主要确立了专家制度的以下规则:1、专家对法院的优先职责:专家的职责在于帮助法院解决有关程序性问题,其职责优先于因当事人付费而为的义务;2、专家证据的许可性规则:传唤专家证人出庭做证或采纳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经法庭同意;3、专家证据限制运用规则:专家证据并非所有都绝对地被采纳,法官有自由裁量权;4、专家证据可采性规则:专家证据具有相对性,与其它证据相印证,法官无当然接受之义务;5、专家证据开示:专家证据的开示是强制性的,必须公开透明,一般是同时开示;6、专家证据的书面规则:专家证据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证据问题和专家证人——中国知识产权法官代表团访美实录片段之三

证据问题和专家证人——中国知识产权法官代表团访美实录片段之三

证据问题和专家证人——中国知识产权法官代表团访美实录
片段之三
夏雷
【期刊名称】《江苏科技信息》
【年(卷),期】2008(000)006
【摘要】美国诉讼中,证据是最关键的决定成败的因素。

同时,专家证人制度也是其重要的司法制度之一。

美国民事诉讼法第702、703、705等条款都对专家证人方面的问题作了细致的规定。

两位主讲者是具有丰富诉讼经验的律师,他们就专利诉讼中证据和专家证人的问题作了一些简单的介绍。

【总页数】2页(P24-25)
【作者】夏雷
【作者单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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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人制度与人证方式之确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主要问题透视之三 [J], 毕玉谦
2.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代表团成功地出访美国 [J], 马秀山
3.法官看专利诉讼——中国知识产权法官代表团访美实录片段之一 [J], 夏雷
4.Ebay案件及禁令救济——中国知识产权法官代表团访美实录片段之二 [J], 夏雷
5.首席法律顾问圆桌会议——中国知识产权法官代表团访美实录片段之四 [J], 夏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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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专家证人规定是什么 ?

民事诉讼法专家证人规定是什么 ?

民事诉讼法专家证人规定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一条首次确立了民事诉讼中的专家证人制度,是对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证据制度规定的重大突破。

专家证人制度的确立,无疑为人民法院对一些涉及到科学技术问题或专业性很强的案件的审理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方式。

▲民事诉讼法专家证人规定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

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

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关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该条规定首次确立了民事诉讼中的专家证人制度,是对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证据制度规定的重大突破。

专家证人制度的确立,无疑为人民法院对一些涉及到科学技术问题或专业性很强的案件的审理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方式。

▲专家证人的概念及法律定位由于证据规则中没有对“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直接提出一个明确的概念,因此“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律上如何定位是一个仁者见仁、值得研究的问题。

证据规则公布后,有关著作、论文对“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已经作出了多种解释:有的将这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界定为专家辅助人,也有的将这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称为鉴定辅助人,还有的将这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表述为专家证人,前者如李国光主编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一书。

笔者认为虽然我们一直在强调立法(包括司法解释)的中国特色,但并不能因此而对已有的法律制度都改换门庭。

从证据规则的立论本身而言,引入这一制度无疑是吸取了英美法系国家的专家证人制度的经验,虽然从体例排列上将其列在鉴定人之后,但笔者认为这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律上的定位仍是证人。

浅析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浅析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浅析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在当今社会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高科技犯罪,例如利用计算机进行的一些黑客攻击等行为。

另一方面,一些传统犯罪行为在科技的进步下出现了新的形式,例如不断出现的新型毒品等。

面对日益复杂的犯罪行为,传统的法庭审判逐渐感到捉襟见肘,尤其是案件中常常伴随着一些专业性很强,有一定技术难度的案件事实。

法官或是陪审员面对这些问题时,因往往不具备相关知识、经验而无法做出判决。

这时就需要一批有相关专业背景,在某一领域具有丰富经验、知识的人来对这种问题进行分析,并在法庭上出具自己对案件事实的认知,以帮助法庭查清事实真相。

这些人即被称为专家证人。

一、专家证人简介专家证人并不是近些年才出现在法庭上的,早在14世纪的英国,法庭诉讼中就出现并承认了专家证人。

此后为西方各国不断采纳和借鉴,到了当代社会,专家证人制度在西方各国,尤其是英美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学术研究与司法实践均十分发达。

在英美法系中,关于选任专家证人的资格标准十分宽泛,例如在英国,能够成为专家证人的范围很广,并不局限于大学教授、科研机构人员、某方面的权威学者等,只要在某一领域有一定的经验、知识就可以成为专家证人,理论上讲任何人都可以成为专家证人。

目前有学说认为专家证人分为出庭的专家证人和非出庭的专家证人。

出庭的专家证人主要在法庭上为当事人某一专业领域问题进行作证,非出庭的专家证人主要在庭下为当事人出谋划策,提供技术、策略方面的支持。

但本人认为,非出庭的专家证人不能算是专家证人,因为证人的特点之一就是要出庭,并在法庭上接受直接询问和交叉讯问。

非出庭的专家证人只能算是“军师”之类的策划者。

在英美法系中,专家证人是证人的一种,都是由当事人聘请在法庭上为当事方相关事实做出证明。

但专家证人和一般证人在以下几个方面还是有很大不同的:首先证词的性质不同,一般证人做出的证词,是证人对在事件发生时的所见所闻进行如实、客观的陈述。

而专家证人则不同,专家证人接触案件事实是在审判阶段,而非事实发生阶段,并且专家证人出具的证词,也是其依据自身所具有的经验、知识对相关专业问题所作出的一种解释。

专家证人制度

专家证人制度

专家证人制度1. 专家证人制度啊,那可太重要了!就好比在一场复杂的官司中,专家证人就像是迷雾中的灯塔,照亮真相的路。

比如在一个医疗纠纷案件里,医学专家证人的证词就能让大家清楚到底发生了什么,这不是超级关键吗?2. 你想想看,专家证人制度不就是为了让我们能更准确地了解事情嘛!就像在一个漆黑的房间里,专家证人就是那盏点亮的灯。

比如在一个建筑质量纠纷中,建筑专家的出现不就像给大家吃了一颗定心丸吗?3. 专家证人制度呀,真的能起到大作用呢!它就如同战场上的军师,给出关键的策略。

好比在一个知识产权纠纷里,技术专家证人的证言能决定胜负,这多厉害呀!4. 哎呀,专家证人制度真的是不可或缺的呀!这不就像是航海中的指南针,指引着正确的方向。

比如在一个交通事故鉴定中,专家证人能准确判断责任,这不是很牛吗?5. 专家证人制度啊,真的超级有用好不好!简直就是解开谜团的钥匙。

就像在一个经济案件中,金融专家证人的分析能让一切都清晰起来,这有多重要啊!6. 哇塞,专家证人制度那可是相当重要啊!就跟在沙漠中找到绿洲一样惊喜。

比如在一个产品质量纠纷里,质量专家证人能让大家明白问题出在哪,这不是很神奇吗?7. 专家证人制度呀,真的是太有必要啦!就好像是在混乱中理出头绪的那双手。

好比在一个环境污染案件中,环保专家证人的意见能推动事情的进展,这难道不重要吗?8. 嘿,专家证人制度可别小瞧了呀!它简直就是维护公正的利器。

就像在一个保险理赔纠纷中,保险专家证人能给出合理的判断,这多关键呀!9. 专家证人制度啊,那真的是非常重要的哟!就像是在黑暗中点亮希望的火花。

比如在一个合同纠纷里,法律专家证人的解读能让大家明白各自的权益,这不是很有意义吗?10. 专家证人制度,绝对是不能忽视的存在呀!就如同是在迷雾中指引方向的旗帜。

比如在一个专利纠纷中,技术专家证人的作用至关重要,这还不明显吗?我认为专家证人制度对于保障司法公正、促进案件的合理解决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我们应该重视并不断完善它。

【管理制度)年关于专家证人制度上

【管理制度)年关于专家证人制度上

(管理制度)年关于专家证人制度上专家证人制度上赵艳[摘要]所谓专家证人制度是指,由壹方当事人委托的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就某些专门性问题于法庭上运用专业知识发表意见作出推论或结论的壹项法律活动。

概念及背景所谓专家证人制度是指,由壹方当事人委托的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就某些专门性问题于法庭上运用专业知识发表意见作出推论或结论的壹项法律活动。

专家证人制度是现代科技发展的结果,诉讼和科技的联系突出地表当下专家证据方面。

现代科技的迅猛发展决定了专家证据的扩张趋势。

就证据法而言,现代科技已成为且将更加成为壹股不可忽视的革命性力量。

随着现代科技的日益发展,涉及高科技的纠纷及需运用科技手段解决的纠纷日益增加,如环境污染、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等。

但法官只不过是从事纠纷解决的法律专业人员,没有可能也没有必要拥有技术背景,以自己的技术知识解决纠纷,从专家证据的功能来见,专家证据能扩大法官的感知能力,帮助法院查明有关事项的因果关系,进行事实认定,如查出客体的共同特征和差别,测定受测客体质量和数量,客观记录和复制痕迹,进行同壹认定,运算和处理各种信息等。

因此,专家证据的扩张是壹种不可抗拒的潮流。

俩大法系关于专家证人制度的做法于介绍我国专家证人制度前,先来见俩大法系的规定。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于对专门性问题的认知上均采用专家证人形式,但于实践中有所差异。

英美法系对鉴定人的选择,虽然立法上赋予法官指定专家的职权,但于实践中,这种职权的行使十分罕见。

由于英美法系的诉讼机制实行对抗制鉴定人壹般由当事人选定,被作为证人见待,由当事人带入法庭,像对待证人那样对其进行主询问和交叉询问,故其结论不被作为独立的证据方式。

和壹般证人不同的是,壹般证人必须陈述事实,而专家证人能够表示意见。

当事人选定的这些专家证人许多情况下会加入当事人阵营和对方对抗,故于英美法国家经常发生所谓的“鉴定大战”。

而于大陆法系,鉴定人的结论被作为和书证、物证相对应的人证来见待,其诉讼功能上侧重于将鉴定人见作为法官的助手,即由专家代替法官对待证事实及专门性技术领域从事调查、了解,补充法官的认知能力,同时鉴定人兼具证据方法功能,故鉴定人主要由法庭从可作为鉴定人的登记名册中指派。

构建我国商事仲裁专家证人制度

构建我国商事仲裁专家证人制度

构建我国商事仲裁专家证人制度一、我国专家证人制度现状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庭或当事人可以把专门性问题交由鉴定部门鉴定。

但是,我国商事仲裁中还不存在专家证人制度,随着社会分工变得多样、科技发展更迅猛,商事活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专业性的特点,这就暴露了我国商事仲裁在裁决专业问题上的不足。

1.民事诉讼中专家证人制度的现状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①这是我国最早出现“专门知识人员”字样的法律文件,但文件没有提及“专家辅助人”,也没有把这种说明专业问题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认定为“专家证人”。

2.仲裁中专家证人制度的现状现行《仲裁法》颁布于1995年,当中并没有明确有关专家证人制度的规定,只在第四十四条对鉴定人做出了规定。

我国一些仲裁机构已经开始尝试对专家证人问题做出规定,不少仲裁机构中对专家证人的规定还局限在鉴定人和专家辅助人之中,专家证人制度在我国还没有作为一项独立的证据制度而存在。

国际上,仲裁机构在各自的仲裁规则中对专家证人制度进行规定已成趋势,也是商事仲裁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我国商事仲裁程序中引入专家证人制度的必要性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引入了专家证人制度,但仲裁却不适用此次司法解释,在立法层面来看,我国商事仲裁中专家证人制度的适用仍然是空白的。

与专家证人相比,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在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同时,还需得到政府部门的审批和认证。

如此,鉴定费用以及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费用自然要比专家证人的高,仲裁当事人自然更倾向选择收费较为低廉的专家证人。

构建商事仲裁专家证人制度,可以降低当事人的成本,增强商事仲裁的经济性。

三、构建我国商事仲裁专家证人制度根据我国的《立法法》,仲裁制度应当以法律的形式进行确立。

(1)构建商事仲裁专家证人制度,应当在《仲裁法》中规定专家证人由仲裁庭指定为主,由当事人指定为辅。

aac_专家证人制度

aac_专家证人制度

专家证人制度摘要]所谓专家证人制度是指,由一方当事人委托的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就某些专门性问题在法庭上运用专业知识发表意见作出推论或结论的一项法律活动。

[关键词]专家证人专家证据专家辅助人鉴定结论交叉询问证据开示庭前证据交换概念及背景所谓专家证人制度是指,由一方当事人委托的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就某些专门性问题在法庭上运用专业知识发表意见作出推论或结论的一项法律活动。

专家证人制度是现代科技发展的结果,诉讼与科技的联系突出地表现在专家证据方面。

现代科技的迅猛发展决定了专家证据的扩张趋势。

就证据法而言,现代科技已成为并将更加成为一股不可忽视的革命性力量。

随着现代科技的日益发展,涉及高科技的纠纷及需运用科技手段解决的纠纷日益增加,如环境污染、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等。

但法官只不过是从事纠纷解决的法律专业人员,没有可能也没有必要拥有技术背景,以自己的技术知识解决纠纷,从专家证据的功能来看,专家证据能扩大法官的感知能力,帮助法院查明有关事项的因果关系,进行事实认定,如查出客体的共同特征和差别,测定受测客体质量和数量,客观记录和复制痕迹,进行同一认定,运算和处理各种信息等。

因此,专家证据的扩张是一种不可抗拒的潮流。

两大法系关于专家证人制度的做法在介绍我国专家证人制度前,先来看两大法系的规定。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对专门性问题的认知上均采用专家证人形式,但在实践中有所差异。

英美法系对鉴定人的选择,虽然立法上赋予法官指定专家的职权,但在实践中,这种职权的行使十分罕见。

由于英美法系的诉讼机制实行对抗制鉴定人一般由当事人选定,被作为证人看待,由当事人带入法庭,像对待证人那样对其进行主询问和交叉询问,故其结论不被作为独立的证据方式。

与一般证人不同的是,一般证人必须陈述事实,而专家证人可以表示意见。

当事人选定的这些专家证人许多情况下会加入当事人阵营与对方对抗,故在英美法国家经常发生所谓的“鉴定大战”。

而在大陆法系,鉴定人的结论被作为与书证、物证相对应的人证来看待,其诉讼功能上侧重于将鉴定人看作为法官的助手,即由专家代替法官对待证事实及专门性技术领域从事调查、了解,补充法官的认知能力,同时鉴定人兼具证据方法功能,故鉴定人主要由法庭从可作为鉴定人的登记名册中指派。

专家证人制度简介

专家证人制度简介

专家证人制度简介专家证人制度是指在司法中引入专家作为证人的一种制度。

专家证人制度的出现旨在利用专家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法庭提供有关专业问题的证据和解释。

专家证人可以为法庭提供科学、技术、医学、经济、心理学等领域的专业知识,以助于裁判员或陪审团更准确地理解案情。

专家证人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证明及审判公正。

专家证人的信息和解释可以为法庭提供客观、科学、专业的证据,帮助法官和陪审团做出正确的判断。

在一些涉及技术或专业性问题的案件中,专家证人的意见和见解往往是不可或缺的。

专家证人制度的实施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

一般来说,法庭会邀请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资质的专家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在出庭前,专家证人需要准备相关证据和材料,以便在庭审中提供有力的专业意见。

开庭时,法官会问专家证人一系列问题,专家证人需要通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回答这些问题,并解释案情中涉及的专业事项。

同时,法庭和当事人也有权进行对专家证人的询问和质询,以求得更加全面和准确的专业意见。

专家证人在庭审中的作用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提供专业知识和解释,二是评估和解读证据。

专家证人可以为案件提供专业意见、解释技术或科学性问题,用专业术语描述案情,阐明证据的意义及可能导致的后果。

同时,专家证人也可以对已有的证据作出引申和评估,提供对案件的专业评价和建议。

专家证人制度在实践中有着广泛的应用。

在刑事案件中,专家证人可以提供对嫌疑人心理状况的评估,对罪证的研究和解释。

在民事案件中,专家证人可以提供房地产估值、财务评估、产品质量评估等专业意见。

在行政法庭中,专家证人可以就环境问题、安全问题等进行解释和评估。

专家证人的作用不仅限于国内法庭,也在国际上得到广泛应用,比如在国际刑事法庭和国际仲裁中。

尽管专家证人制度有诸多优点,但也存在一些挑战和争议。

例如,专家证人存在专业立场和倾向性的问题,他们的证词可能受到自身经验和职业背景的影响。

此外,专家证人的甄选和管理也是一个关键问题,需要确保专家证人的资质和信誉。

专家证据司法控制的路径选择——以香港民事专家证据制度的改革为中心

专家证据司法控制的路径选择——以香港民事专家证据制度的改革为中心

专家证据司法控制的路径选择——以香港民事专家证据制度
的改革为中心
周一颜
【期刊名称】《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3(034)004
【摘要】我国香港地区的民事专家证据制度长期面临着专家证据被滥用、专家证人缺乏独立性等问题.2009年4月2日,民事司法制度改革正式生效施行.新规则收紧了对专家证据的司法控制,通过赋予法庭案件管理权以阻止不必要的专家证据进入诉讼程序,明确专家对于法庭的优先职责,设立单一共聘专家证据制度等措施回应了上述问题.尽管这些改革措施与英国专家证据制度相比具有很大的类同性,但在微观制度的具体构建上仍然体现出香港司法界独立、审慎地对待既有经验之态度.从比较考察的角度审视,香港专家证人制度与我国内地鉴定人制度在改革思路上呈现出了共同的取向.
【总页数】6页(P131-136)
【作者】周一颜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0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5.13
【相关文献】
1.英美法系意见证据制度机理与建立我国专家证据制度之构想 [J], 刘敢生;覃兆平
2.英美国家的专家证据制度与我国专家证据制度的建立 [J], 涂书田;程春华
3.民事诉讼域外证据证明制度之检讨——以《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为中心 [J], 许俊强
4.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的专家证人制度研究──兼评《民事证据规定》第61条 [J], 王攀峰;
5.“鉴定人+专家辅助人”二元化专家证人制度的中国演变——以“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为切入点 [J], 朱海标;刘穆新;王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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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陪审员制度”利于医疗纠纷公正审理

“专家陪审员制度”利于医疗纠纷公正审理

“专家陪审员制度”利于医疗纠纷公正审理
佚名
【期刊名称】《医院领导决策参考》
【年(卷),期】2009(000)005
【摘要】时间如白驹过隙,一年一度的两会如期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召开,其中关系民生的医疗卫生问题,近年来一直都是两会代表们关注的焦点。

两会前国务院原则通过了《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表明了中央对于此项民生大计的布署已基本完成。

【总页数】3页(P6-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197.32
【相关文献】
1.论审理医疗纠纷案件对美国法庭"专家证人制度"的借鉴——由中美两个案例比较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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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证人制度-赵艳_6947专家证人制度/赵艳==================================================================== == 专家证人制度赵艳,摘要,所谓专家证人制度是指,由一方当事人委托的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就某些专门性问题在法庭上运用专业知识发表意见作出推论或结论的一项法律活动。

,关键词,专家证人专家证据专家辅助人鉴定结论交叉询问证据开示庭前证据交换概念及背景所谓专家证人制度是指,由一方当事人委托的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就某些专门性问题在法庭上运用专业知识发表意见作出推论或结论的一项法律活动。

专家证人制度是现代科技发展的结果,诉讼与科技的联系突出地表现在专家证据方面。

现代科技的迅猛发展决定了专家证据的扩张趋势。

就证据法而言,现代科技已成为并将更加成为一股不可忽视的革命性力量。

随着现代科技的日益发展,涉及高科技的纠纷及需运用科技手段解决的纠纷日益增加,如环境污染、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等。

但法官只不过是从事纠纷解决的法律专业人员,没有可能也没有必要拥有技术背景,以自己的技术知识解决纠纷,从专家证据的功能来看,专家证据能扩大法官的感知能力,帮助法院查明有关事项的因果关系,进行事实认定,如查出客体的共同特征和差别,测定受测客体质量和数量,客观记录和复制痕迹,进行同一认定,运算和处理各种信息等。

因此,专家证据的扩张是一种不可抗拒的潮流。

两大法系关于专家证人制度的做法在介绍我国专家证人制度前,先来看两大法系的规定。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对专门性问题的认知上均采用专家证人形式,但在实践中有所差异。

英美法系对鉴定人的选择,虽然立法上赋予法官指定专家的职权,但在实践中,这种职权的行使十分罕见。

由于英美法系的诉讼机制实行对抗制鉴定人一般由当事人选定,被作为证人看待,由当事人带入法庭,像对待证人那样对其进行主询问和交叉询问,故其结论不被作为独立的证据方式。

与一般证人不同的是,一般证人必须陈述事实,而专家证人可以表示意见。

当事人选定的这些专家证人许多情况下会加入当事人阵营与对方对抗,故在英美法国家经常发生所谓的“鉴定大战”。

而在大陆法系,鉴定人的结论被作为与书证、物证相对应的人证来看待,其诉讼功能上侧重于将鉴定人看作为法官的助手,即由专家代替法官对待证事实及专门性技术领域从事调查、了解,补充法官的认知能力,同时鉴定人兼具证据方法功能,故鉴定人主要由法庭从可作为鉴定人的登记名册中指派。

如法国,它在民事诉讼法中实行“书面证据优先”原则,而且存在预审制度,作出判决的法官并不直接进行证据调查。

所以,法国诉讼传统上一般采用鉴定手段对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案件事实进行认定。

其做法是:鉴定是由当事人选择或由法官依职权采取的。

最高法院办公厅每年制作全国性的鉴定人名册,各上诉法院也可按不同专业制作鉴定人名单,公布所列的自然人和法人作为鉴定人,法院通常从中指定具体诉讼中的鉴定人。

鉴定人列入名册或被删除的程序由行政规章予以规定。

鉴定人在程序上通常是借助调查,形成书面意见呈交法院,该意见结论在诉讼上即可构成案件记录的内容之一,由双方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进行质疑、辩论,然后交由法院根据情况作出判决。

当法庭决定采用专家鉴定时,法庭用判决指定一位专家,规定专家的任务。

专家研究遇到的问题,然后向法院提交书面鉴定报告。

双方可以就该报告到法庭交换文书并进行辩论。

在德国,根据法律规定,一旦决定采用鉴定,法院既要求当事人各自提出鉴定人名单,如果当事人都提出要求某位专家作为鉴定人,则法院必须受此要求的拘束。

但在实践中当事人一般不得提供鉴定人,由法官指定鉴定人,以保持诉讼的公正,维护证据方式的真实、可靠性。

但是在对事实的认定上,法官依然坚持自由心证,不受鉴定人意见或结论的束缚,并从立法和司法上通过特定的程序规则使鉴定人的意见接受当事人双方的质证。

在英美法系鉴定人与证人相对统一的诉讼机制下,由当事人自己选定专家作证。

由于专家由当事人选定,所做的鉴定结论具有倾向性,这种取得专家结论的方式导致了无法将科学的鉴定意见形成的公正结果交给法院作为裁判的基础。

大陆法系将对鉴定人的选任规定为法院所固有的权力,是基于民事诉讼职权进行主义,在立法精神上要求对鉴定人的选择应当超越当事人各自的诉讼利益,从而确保鉴定结论的客观真实,限制了当事人所拥有的诉讼权利。

我国专家证人制度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现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关于专家证人制度的明确规定,即使是对专业性很强、涉及的技术领域广泛而更需要借助于专家证人的海事诉讼,海事诉讼特别法也未就专家证人和专家证据作出相关规定。

直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颁布和施行后,民事诉讼中才出现了类似于专家证人制度的做法。

但是,该司法解释创设的仅仅是专家辅助人制度,而不是完全意义上的专家证人制度。

该司法解释第6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

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体人员进行询问。

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各方当事人自行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关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员进行询问。

”根据本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的复杂程度、争议性大小等因素决定是否准许。

专家辅助人在诉讼中的作用主要有:〈一〉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并接受问询或对质。

一方面,当事人可以聘请专家辅助人对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帮助法官、其他诉讼参与人对这些问题作出适当理解,澄清不当的认识;另一方面,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专家辅助人进行问询。

经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各自聘请的专家辅助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某些问题进行对质。

〈二〉帮助当事人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无疑,在现行立法规定的鉴定制度没有改变的情况下,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创建提高了当事人对专门性问题判断的参与性,可以避免法官介入当事人的纷争而保持必要的独立性,对于查明事实真相和保证诉讼过程的客观公正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其暴露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

现行专家证人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的意见不是证据的一种,其作用是阐述和说明,而不像英美国家的专家证人的意见是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所做的结论性意见。

因而,专家辅助人的意见不是一种法定证据,并不具有证明力专家辅助人发表的意见在法的效力上常常远低于一般的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仅仅作为法官审理案件的参考。

虽然专家辅助人和鉴定人都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但其参加诉讼的地位和作用却有着天壤之别:前者有当事人申请并经法院准许,其发表的意见并不构成民事诉讼的证据之一,其作用是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作出说明以及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无论诉讼结果如何,费用由申请方承担。

后者由人民法院委托,其作出的鉴定结论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是一种法定证据。

作用是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作出结论性意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尽管现行的鉴定制度带有浓重的职权主义色彩,这种职权主义混淆了当事人的证明责任与法官查明责任的界限,不恰当地使用公权力与国家资源介入当事人之间的私权纷争,直接动摇了法官的中立地位。

但是我国现行的专家证人制度并没有从根本上限制鉴定制度的职权主义色彩,作为对现行鉴定制度的完善和补充,它虽然从形式上体现了诉讼上的对抗,但未能真正发挥诉讼上的攻击和防御的作用。

显然,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青睐的是鉴定结专家证人”并不像鉴定人论而不是专家证据。

而且,在我们的民事诉讼中,“一样享有对案件的知情权,专家证人是站在暗处的,即他没有直接向当事人、证人询问的权利。

同时,作为专家证人的资格在法条中也没有作出保护性规定。

〈二〉当事人申请专业人员出庭作证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若当事人的申请未获批准,则该方当事人对鉴定人的鉴定结论或对专门性问题的认知就无法提出有效的质疑,当事人就会承担不利的后果。

因为法官在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上具有审理和裁判的职权,对于是否准许当事人申请专业人员出庭作证享有决定权。

同时,由于当事人不享有对专家证据的质证权,以至于法官能否用正常的逻辑思维方式与通常的审判经验对这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合理认知并作出正确判断也不得而知。

由于现行专家证据不是一种法定的证据,既没有对专家证人为取得公正的专家证据必须享有的知情权、作为专家证人的资格作出保护性规定,也没有明文规定当事人充分享有对专家证人的申请权和对专家证据可予质证的权利。

因此,这种处于两端空缺状态下的专家证人很难达到由当事人通过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并承担诉讼风险来推动诉讼的进程,充分维护自己的诉讼权利的目的。

我国专家证人制度构想如上所述,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专家证据的运用越来越广泛,专家证据的扩张趋势不可避免;而我国的专家证人制度存在诸多缺陷,急需完善。

为了使法院更好地审判涉及高科技的案件,以及使当事人能够有效地利用专家证人,把他作为诉讼中向对方当事人发起进攻或进行防御的一种方式,最终实现自我利益的保护,在我们的民事诉讼中,应当建立起一种有效的专家证人制度。

首先,应明确规定当事人享有专家证人的申请权。

因为当事人是距离案件事实最近的人,他们对案件的理解和了解可能比其他诉讼参加人更深入。

特别是在大力推进法制建设的现代,律师队伍正在壮大,当事人遇事找律师的观念正在形成,在代理律师的帮助下,当事人在提起诉讼之前就有可能对自己应当掌握哪些证据材料形成比较清晰的认识。

明确赋予当事人以专家证人申请权,能够保证案件在当事人提起诉讼后,及时就某些需要聘请专家证人作证的事实来申请专家证人。

特别是,当法庭已经展示了对对方当事人有利的专家证据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当事人提出与之不同的专家证据的申请。

对当事人提出的专家证人申请,除无正当理由之外,法官应当予以准许,以保证专家证人制度所具有的成为对对方进行或防御的方式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同时作出对专家证人申请费用承担的规定,以限制当事人滥用申请权。

其次,应当规定专家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为保证证人出庭作证,大陆法系国家在诉讼中确立了直接言词原则,英美法系国家在诉讼中确立了反对传闻证据规则。

无论是直接言词原则还是反对传闻证据规则,其适用的结果,都是要求证人必须出庭。

设置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审判方式改革所产生的由职权主义审判模式向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转变的一种必然选择。

该制度可以解决因法官知识结构的局限性和特殊专门经验的贫乏性对于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所产生的不利影响。

建立专家证人制度,由当事人根据情况需要向法庭申请专家证人出庭作证,是履行其证明责任的必要形式,是借助一切可能的社会资源、运用司法程序的必然结果,从而使得审判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能够建立在现代科学技术、专业人才、专门设备充分运用的基础之上,使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能够具备广泛的科学性与充分的客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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