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制度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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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证人作证的一般资格
❖ 1、证人是在诉讼开始前就了解案件事实的人。
❖ 2、证人应当是自然人。(民事诉讼中单位可作为证人)
❖ 3、证人是当事人以外的人。
❖ 4、证人必须是能够辨别是非,并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
❖ 5、就证人证言的证明力进行了一定的限制
❖ 注意不是针对的证人的证据能力,而是针对证言的证明力。 《证据规定 》第69条: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 (2)证人不同于当事人陈述的处理,也符合大陆法系国家 的传统
❖ 2、和其他国家不同,我国所规定的证据形式不是证人,而 是证人证言
❖ 3.证人作证义务与证人资格的统一
❖ 《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 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 不能作证。刑事诉讼法第60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 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 正确辨别是非、 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 据此,我国有学者认为具备证人资格的条件有三个:第一, 知道案情;第二,能够正确表达意思;第三,能够认识作 证的法律后果并有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能力。即是说,在 我国了解案件事实的人,不管其与案件或者诉讼当事人有 什么样的关系,都必须作为证人,具有证人的适格性。
❖ 4、单位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证人
一、证人的概念和特征
❖ (一)证人的概念 ❖ 1、证人。证人是了解案件情况并以自己感知的案件事实向
法庭作证的人。就这里的人的理解不同的国家、不同的诉讼 制度有不同的理解。 ❖ 英美法系国家的证人不仅包括案外人,还包括案件的当事人, 另外对于为解决特定的案件事实而聘请的专家,英美法系国 家和地区虽然称之为专家证人,但仍将其作为证人的一种, 在询问方法等方面适用证人制度的规定; ❖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仅仅限于自然人;而在民事诉讼中 的证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 2、证人证言 ❖ 中国诉讼制度中称为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了解案件事实的 案外人就其了解的案件事实向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
❖ 刑事案件中限制的是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的证据资格
❖ 6、证人对案件事实的了解可以直接产生于案件事实的发生 和发展,也可以来自间接渠道。此种做法主要是传统民事诉 讼中的做法,这样中国的证人制度就无排除传闻证据的立法 特点。有一定的改变,强化证人出庭。
三、作证义务的排除——证人的拒证特权
❖ 拒证特权简称为拒证权,是指了解案件事实的人或者案 件的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可以于特定情况下申请拒绝向法 庭作证或者排除了解案件事实的人向法庭作证的权利。
是因为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
二、我国现行的民事证人制度的基本内容
❖ 1.将证人证言作为独立的证据形式,并与鉴定意见、当 事人陈述并列
❖ (1)证人不同于鉴定人的处理方法符合大陆法系国家的 传统
❖ “证人的任务是将自己感知的案件情况如实向人民法院反 映;鉴定人的任务则是根据案情、凭借专门知识对案件专 门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得出一定结论,用结论去进一步说 明和揭示案情。鉴定人是可以选择和替换的,只要他具备 某方面的知识,并经人民法院的指派。证人则不能选择代 替的。”
❖ 证人与鉴定人的几点区别:
❖ 资格要求不同,鉴定人必须具有专业方面的知识源自文库在我国目 前还必须取得鉴定资格;
❖ 是否可以代替不同。鉴定人作为回避的对象;
❖ 诉讼权利不同。鉴定人有查阅案卷材料、询问当事人的权利;
❖ 作证形式不同。鉴定人可以提供意见证据,而证人不能提供 意见证据;
❖ 了解案件信息的时间不同。
❖ (2)证人向其他机关或者团体所作的陈述,并由证人签字 后能否作为证据使用的问题。
❖ 一般情况下不可以,但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应当例外的许可 使用:其一,无法再次取得该证人证言;其二,用来作为 对证人质证的证据。
❖ 目前刑事诉讼法是认可的。
(二)证人的特征
❖ 1、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 ❖ 2、证人作证具有一定的主观性 ❖ 3、证人的作证能力受时间的影响 ❖ 4、证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具有优先性 ❖ 即是说其他诉讼角色必须为证人身份和证人角色让步。主要
❖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 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 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2015年司法解释第 115条
❖ 第二节 证人资格
❖ 一、概述
❖ 证人资格又称为证人能力,是指法律规定的证人能够向法 庭作证的资格。
❖ 证人的资格与证人的作证义务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证人义务是从肯定的方面赋予证人以义务,而证人资格和 其他的关于证据资格的规定一样都表现为在某些特定的情 况下,了解案情的人不能作为证人或者可以不作为证人的 规定。联系表现在有作证义务是享有证人资格的前提。
❖ 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 当出庭作证。
❖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人的附条件出庭义务,第187条规定: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队证人证言有异议, 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 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刑事案件中证人 出庭的条件有三:当事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证人证言对案 件有实质性重大影响、法院认为证人有比必要出庭。
❖ (1)证人证言的背景
❖ 书面审理;
❖ 审判方式改革的背景下发生了变化:强调证人出庭作证 《证据规定》第70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 询问。只有在确有困难的情况下才可以出具书面证言:年 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 的;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因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 必须予以考虑的事实是:单位有无感知案件事实的能力, 单位作证的实际情况
❖ 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仍然承认了单位的民事证人资格。
❖ 2015年司法解释对单位证人作证的形式要求予以规定:
❖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 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 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 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 人员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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