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证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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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中国特色的版权诉讼专家证人制度

构建中国特色的版权诉讼专家证人制度

构建中国特色的之诉作为知识产权诉讼的一部分,具有鲜明的技术性和专业性。

庭审过程中,法官遭遇自身知识范围之外的情况也越来越多。

为公正审判,法官不得不求助于在案件争点所涉及的领域内拥有丰富经验和知识的人:即大陆法系的鉴定人和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

我国诉讼模式近大陆法系,采用鉴定人制度。

由于实践中普遍存在鉴定人不出庭,鉴定意见一家独大质证难等弊端,引入英美法系中对抗式的专家证人制度成为抗式的专家证人制度理论上并不可行。

为弥补鉴定人制度的弊端,构建契合中国诉讼模式的专家证人制度势在必行。

一、我国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类型多样,对作品是否构成侵权的认定必须依赖该作品所涉领域的专业知识,因而司法实践中急需有专门知识的人支持诉讼。

由于尚无法律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当法官遇到需要专业人员支持的情况时,一般会采取如下几种方法:一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当某个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双方对是否构成侵权存在争议,且这些争议事实对案件的最终裁决具有重要意义时,由于越来越多对诉讼非常重要的证据只能通过高科技手段查明,此时就会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以专业的鉴定结论对是否侵权做出判断。

但由于司法鉴定有一定的启动门槛,且鉴定结果的质证和采纳存在制度上的缺陷,无法解决著作权侵权中的诸多问题。

二法官进行专家咨询若法官对案件事实的理解存在困难,且又达不到启动鉴定程序的要求,法官便会进行专家咨询。

在被咨询专家不到庭的情况下,专家咨询结论的目的仅在于帮助法官理解案件事实,影响法官心证。

且大多数咨询由法官私下进行,难免有暗箱操作之嫌,程序的不透明也阻碍了双方当事人合法合理地参与诉讼。

三专家直接担任人民陪审员目前司法实践中,技术专家直接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方法己在多地推广。

但专家陪审员的技术背景与涉案技术领域重合的概率较低,专家陪审员能解决的实际问题少之又少,故该项制度的实际运行效果未能达到预期。

二、我国专家证人制度一我国侵权之诉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是引入英美法系专家证人制度最大的障碍。

论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

论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

论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引言在现代社会,法律诉讼越来越频繁,各种各样的案件层出不穷。

因此,证人作为诉讼过程中的非常重要的角色,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发展,司法体制的改革越来越重视证人的作用和价值。

尤其是随着法律审判和调查取证的标准的提高,要求证人能够拥有专业的知识和经验,对于解决各类复杂的法律问题,能够提供更加客观和准确的证言。

而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逐渐发展起来。

什么是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是指,法律审判机关和调查机构在处理一些涉及财务和经济纠纷的案件中,对于证人做出一定的限制和要求,这些限制和要求涉及证人必须具备专业的财务和会计知识,经验丰富,熟悉经济法律法规,独立客观,证言真实可靠等条件。

只有具备这些条件的人才能被认可为法务会计专家证人,提供客观准确的证言,成为一项重要的司法保障措施。

同时,法律机构也会根据证人的专业背景,委派专家进行协助调查和鉴定。

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的意义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的实施,对于法律诉讼和经济纠纷案件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可以更加有效地解决证人证言的不真实和不准确问题。

在日常的证人证言中,因证人的主观性等因素,证言可能存在失误和错误。

而通过严格的证人甄别和录取制度,可以更加严格的限制证人的证言内容,保证证言的真实性,减少文体、逻辑等方面上的误差,从而增强审判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其次,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还可以更加精准的了解经济和财务纠纷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背景,帮助裁判部门更高效地处理案情。

既可以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的投入,也可以更快速地解决案件的争议,降低长时间纠纷的风险,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

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的实施方式实施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的过程中,需要考虑以下方面的问题。

条件设置和专家推荐为了确保申请人符合专家证人标准,需要制定专门的标准,比如需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掌握财务管理或法律等专业知识,拥有多年的实践经验,对证明他的专业技能和知识的各种证书和证明材料进行认证、审核和评估。

aac_专家证人制度

aac_专家证人制度

专家证人在仲裁、调解等非诉 讼程序中发挥重要作用,为当 事人提供专业咨询和解决方案

专家证人的意见可以促进当事 人双方达成协议,化解纠纷,
避免诉讼。
专家证人在非诉讼中的使用可 以提高解决争议的效率和效果 ,减少对社会资源的消耗。
专家证人制度对法律体系的影响
专家证人制度的实施对法律体系 有一定的影响,可以促进法律与
合适的专家证人。
此外,专家证人的资格和选任还需要遵守法律规定和法庭程序要求,确 保公正、透明和合法。
02
专家证人制度的运作机制
专家证人的调查和审查
调查
在案件开始阶段,专家证人需要对相关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以便对案件形成全 面了解。
审查
专家证人需要对调查获得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以确保其准确性和完整性。
专家证人制度需要规范和统一专家证人的资格、选任、作证程序和证据效力等方 面。
对未来研究和发展的建议
完善专家证人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 ,明确专家证人的资格、选任、作 证程序和证据效力等方面的规定。
加强对专家证人制度的监督和管理 ,确保其公正、透明和合法。
建立规范的专家证人培训和考核机 制,提高专家证人的专业素养和综 合能力。
开展国际合作和交流,借鉴其他国 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不断完善我 国的专家证人制度。
感谢您的观看
THANKS
VS
国际合作与协调
随着国际交流和合作的增加,未来可能会 有更多的国际合作与协调,以解决不同国 家和地区之间的差异和挑战。
05
结论
对专家证人制度的总结
专家证人制度是一种有效的机制,能够为案件提供专业知识和技术支持,帮助法 庭解决复杂的案件。
专家证人制度可以增加法庭的裁决准确性和公正性,提高司法效率。

年关于专家证人制度

年关于专家证人制度
托。
委托方式
当事人可以采取一般授权或特 别授权的方式委托专家证人, 具体授权范围应当在委托书中
载明。
专家证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专家证人有权获得必要的调查材料和技术文件,有权在法庭上发 表专业意见并接受质证,有权获得合理的报酬和费用。
义务
专家证人有义务保证所提供的专业意见真实、准确、完整,并应 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报告和证据材料。
特点
专家证人制度赋予法庭在特定领域内获取专业知识和经验的 权利,帮助法庭更好地理解和判断案件涉及的专门问题。
专家证人的资格要求
专业知识和经验
专家证人应具备与案件涉及的 专门问题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 验,并且需要在相关领域内具
有较高的声誉和权威性。
独立性和公正性
专家证人应保持独立性和公正性 ,不得与当事人或其他人有利益 关系,以保证其证言的客观性和 可信度。
专家证人制度的发展趋势和未来展望
完善立法
未来我国应当进一步明确专家证人的权利和义务,提高 立法级别,制定更为详细的规定和程序,以便于实践中 更好地操作和执行。
提高素质
应当加强对专家证人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专业素质和 职业道德水平,以保证其能够更好地为司法公正服务。
强化管理
应当建立全国性的专家证人管理机构,对专家证人进行 统一管理和考核,以提高其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04
专家证人制度的实践应用 和案例分析
专家证人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案例
案例一
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案例二
某产品质量纠纷案
案例三
某商业秘密侵权案
专家证人制度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应用案例
案例一
某医院医疗过错纠纷案
案例二
某医疗器械产品责任纠纷案

专家证人制度简介

专家证人制度简介

专家证人制度简介第一篇:专家证人制度简介专家证人制度情况的说明一、我国法律对于专家证人制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六十一条创设了“专家证人出庭制度”。

所谓“专家证人出庭制度”是由一方当事人委托的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或)实践经验的专家就案件涉及到的专门性问题,在法庭上运用专业知识发表意见,做出推论或做出结论的一项法律活动。

二、专家证人制度的主要内容它涵盖了四方面的内容:专家证人出庭说明制度、专家证人接受询问制度、专家证人对质制度和专家证人询问鉴定人制度。

这在《规定》中六十一条都作出了规定。

三、专家证人的证明力根据《民诉法》和《规定》的精神及具体规定,一个证据比如专家证人、鉴定结论抑或能直接反映案情的物证,都只是证据的不同形式,其证明力的大小,是由其客观关联合法之三性所决定的。

专家证人的证言,在现今的诉讼过程中得到越来越多的运用,因为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就专门性问题所作出的专业意见,具有明显的客观真实性。

在专家证人运用专业知识发表专业意见,并作出推论或结论后,审判人员还会对按程序,全面客观的审查,以此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及大小作出判断。

四、司法实践中运用的情况《规定》中明确规定了专家证人制度,这对于专家证人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是一个重大突破。

在现在的民事诉讼中,涉及专业性很强的案件不断增加,专家证人制度的运用必将在司法实践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附件:运用专家证人制度的经典案例在民事诉讼中如何运用“专家证人出庭制度”发表时间:2007年03月26日关键字:专家证人制度,案例阅读次数:843 案件简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六十一条创设了“专家证人出庭制度”。

所谓“专家证人出庭制度”是由一方当事人委托的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或)实践经验的专家就案件涉及到的专门性问题,在法庭上运用专业知识发表意见,做出推论或做出结论的一项法律活动。

专利诉讼中的专家证人制度

专利诉讼中的专家证人制度

专利诉讼中的专家证人制度专利诉讼是指在涉及专利侵权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专利权益。

专家证人制度在专利诉讼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作用不仅在于提供专业知识和意见,还可以帮助法庭理解专利技术和专利侵权的相关问题。

本文将探讨专利诉讼中的专家证人制度,以及其在法律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一、专家证人制度的背景与意义专家证人制度的出现是为了解决专利诉讼中的技术难题和事实争议。

在专利侵权案件中,法官往往需要具备一定专业知识来理解专利技术的复杂性和专利侵权的实质。

而专家证人作为法庭的辅助人员,通过向法庭提供专业意见、解释与评估专利技术及相关技术领域的证据,有助于法庭做出正确的判断。

同时,专家证人制度还可以提供对涉案技术领域的市场背景、技术趋势等方面的见解,为法庭提供更全面的了解和判断。

专家证人所提供的证据和意见不仅可以影响法官的裁定,还可以对陪审团提供技术专业知识的指导,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公正的审理。

二、专家证人的角色和职责专家证人在专利诉讼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其主要职责包括:1. 提供专业意见:专家证人应基于其专业知识和技术领域经验,向法庭提供专业的意见和解释。

通过分析专利技术的技术特点、标准化等方面的问题,帮助法庭理解案件的复杂性和技术争议的实质。

2. 指认和解读证据:专家证人应对涉案证据进行分析和解读,帮助法庭理解专利技术的技术性、新颖性、可实施性等方面的问题。

他们负责指认证据是否与专利技术相关,并解释证据在专利侵权案件中的意义和价值。

3. 参与对抗性辩论:专家证人应在法庭上参与对抗性辩论。

他们需要回答律师的问题,并将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观点以清晰和可靠的方式传达给法庭和陪审团。

4. 辅助法庭做出决定:专家证人的意见和证据可以帮助法庭作出正确的判断。

法官可以根据专家证人的意见来评估专利技术的技术性、新颖性、可实施性以及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是否与专利要求相一致。

三、专家证人的选拔与审查在专利诉讼中,专家证人的选拔与审查是重要环节。

年关于专家证人制度

年关于专家证人制度

《年关于专家证人制度》xx年xx月xx日•专家证人制度概述•专家证人制度的理论基础•专家证人制度的实践应用目录•专家证人制度的评价与展望•相关案例分析01专家证人制度概述专家证人是指受当事人聘请,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或技能,就案件事实或特定问题进行分析、判断,提出论证意见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

定义专家证人制度具有专业性、独立性、中立性和合同性等特点。

专家证人通常由当事人聘请,运用专业知识对案件事实或特定问题进行独立的分析、判断,提出独立的论证意见。

特点定义与特点专家证人的资格要求熟悉相关领域的技术发展、行业状况和法律法规;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或技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信誉。

能够客观、公正地提供专业意见;职责专家证人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客观、公正地提供专业意见,并对自己的意见负责。

专家证人可以参与庭审,接受当事人和法官的询问,提交相关证据和材料。

权利专家证人有权获得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有权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发表意见,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同时,专家证人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保证所提供的意见真实、准确、完整。

专家证人的职责与权利02专家证人制度的理论基础•司法公正理论:专家证人制度的建立有助于确保司法公正,实现案件审理的公平性和客观性。

通过引入专家证人,法庭可以更好地理解案件涉及的专业领域,从而做出更准确、公正的裁决。

专家证人的独立性和诚信也有助于增强法庭的公信力。

司法公正理论•诉讼效率理论:专家证人制度的运用可以提高诉讼效率,减少案件审理时间和成本。

专家证人可以在专业领域提供快速、准确的鉴定意见,避免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冗长和繁琐程序,加快案件的审理速度,提高诉讼效率。

证据真实理论•证据真实理论:专家证人制度可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及专业领域的证据往往存在复杂性和技术性,难以辨别真伪。

通过引入专家证人,可以借助其专业知识和技能,对证据进行准确鉴别和判断,确保案件判决的正确性。

新版专家证人制度

新版专家证人制度

专家证人制度摘要所谓专家证人制度是指;由一方当事人委托的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就某些专门性问题在法庭上运用专业知识发表意见作出推论或结论的一项法律活动..关键词专家证人专家证据专家辅助人鉴定结论交叉询问证据开示庭前证据交换概念及背景所谓专家证人制度是指;由一方当事人委托的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就某些专门性问题在法庭上运用专业知识发表意见作出推论或结论的一项法律活动..专家证人制度是现代科技发展的结果;诉讼与科技的联系突出地表现在专家证据方面..现代科技的迅猛发展决定了专家证据的扩张趋势..就证据法而言;现代科技已成为并将更加成为一股不可忽视的革命性力量..随着现代科技的日益发展;涉及高科技的纠纷及需运用科技手段解决的纠纷日益增加;如环境污染、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等..但法官只不过是从事纠纷解决的法律专业人员;没有可能也没有必要拥有技术背景;以自己的技术知识解决纠纷;从专家证据的功能来看;专家证据能扩大法官的感知能力;帮助法院查明有关事项的因果关系;进行事实认定;如查出客体的共同特征和差别;测定受测客体质量和数量;客观记录和复制痕迹;进行同一认定;运算和处理各种等..因此;专家证据的扩张是一种不可抗拒的潮流..两大法系关于专家证人制度的做法在介绍我国专家证人制度前;先来看两大法系的规定..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对专门性问题的认知上均采用专家证人形式;但在实践中有所差异.. 英美法系对鉴定人的选择;虽然立法上赋予法官指定专家的职权;但在实践中;这种职权的行使十分罕见..由于英美法系的诉讼机制实行对抗制鉴定人一般由当事人选定;被作为证人看待;由当事人带入法庭;像对待证人那样对其进行主询问和交叉询问;故其结论不被作为独立的证据方式..与一般证人不同的是;一般证人必须陈述事实;而专家证人可以表示意见..当事人选定的这些专家证人许多情况下会加入当事人阵营与对方对抗;故在英美法国家经常发生所谓的“鉴定大战”..而在大陆法系;鉴定人的结论被作为与书证、物证相对应的人证来看待;其诉讼功能上侧重于将鉴定人看作为法官的助手;即由专家代替法官对待证事实及专门性技术领域从事调查、了解;补充法官的认知能力;同时鉴定人兼具证据方法功能;故鉴定人主要由法庭从可作为鉴定人的登记名册中指派..如法国;它在民事诉讼法中实行“书面证据优先”原则;而且存在预审制度;作出判决的法官并不直接进行证据调查..所以;法国诉讼传统上一般采用鉴定手段对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案件事实进行认定..其做法是:鉴定是由当事人选择或由法官依职权采取的..最高法院办公厅每年制作全国性的鉴定人名册;各上诉法院也可按不同专业制作鉴定人名单;公布所列的自然人和法人作为鉴定人;法院通常从中指定具体诉讼中的鉴定人..鉴定人列入名册或被删除的程序由行政规章予以规定..鉴定人在程序上通常是借助调查;形成书面意见呈交法院;该意见结论在诉讼上即可构成案件记录的内容之一;由双方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进行质疑、辩论;然后交由法院根据情况作出判决..当法庭决定采用专家鉴定时;法庭用判决指定一位专家;规定专家的任务..专家研究遇到的问题;然后向法院提交书面鉴定..双方可以就该到法庭交换文书并进行辩论..在德国;根据法律规定;一旦决定采用鉴定;法院既要求当事人各自提出鉴定人名单;如果当事人都提出要求某位专家作为鉴定人;则法院必须受此要求的拘束..但在实践中当事人一般不得提供鉴定人;由法官指定鉴定人;以保持诉讼的公正;维护证据方式的真实、可靠性..但是在对事实的认定上;法官依然坚持自由心证;不受鉴定人意见或结论的束缚;并从立法和司法上通过特定的程序规则使鉴定人的意见接受当事人双方的质证.. 在英美法系鉴定人与证人相对统一的诉讼机制下;由当事人自己选定专家作证..由于专家由当事人选定;所做的鉴定结论具有倾向性;这种取得专家结论的方式导致了无法将科学的鉴定意见形成的公正结果交给法院作为裁判的基础..大陆法系将对鉴定人的选任规定为法院所固有的权力;是基于民事诉讼职权进行主义;在立法精神上要求对鉴定人的选择应当超越当事人各自的诉讼利益;从而确保鉴定结论的客观真实;限制了当事人所拥有的诉讼权利..我国专家证人制度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现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关于专家证人制度的明确规定;即使是对专业性很强、涉及的技术领域广泛而更需要借助于专家证人的海事诉讼;海事诉讼特别法也未就专家证人和专家证据作出相关规定..直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颁布和施行后;民事诉讼中才出现了类似于专家证人制度的做法..但是;该司法解释创设的仅仅是专家辅助人制度;而不是完全意义上的专家证人制度..该司法解释第6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体人员进行询问..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各方当事人自行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关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员进行询问..”根据本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的复杂程度、争议性大小等因素决定是否准许..专家辅助人在诉讼中的作用主要有:〈一〉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并接受问询或对质..一方面;当事人可以聘请专家辅助人对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帮助法官、其他诉讼参与人对这些问题作出适当理解;澄清不当的认识;另一方面;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专家辅助人进行问询..经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各自聘请的专家辅助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某些问题进行对质..〈二〉帮助当事人对鉴定人进行询问..无疑;在现行立法规定的鉴定制度没有改变的情况下;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创建提高了当事人对专门性问题判断的参与性;可以避免法官介入当事人的纷争而保持必要的独立性;对于查明事实真相和保证诉讼过程的客观公正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其暴露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 现行专家证人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的意见不是证据的一种;其作用是阐述和说明;而不像英美国家的专家证人的意见是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所做的结论性意见..因而;专家辅助人的意见不是一种法定证据;并不具有证明力专家辅助人发表的意见在法的效力上常常远低于一般的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仅仅作为法官审理案件的参考..虽然专家辅助人和鉴定人都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但其参加诉讼的地位和作用却有着天壤之别:前者有当事人申请并经法院准许;其发表的意见并不构成民事诉讼的证据之一;其作用是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作出说明以及对鉴定人进行询问..无论诉讼结果如何;费用由申请方承担..后者由人民法院委托;其作出的鉴定结论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是一种法定证据..作用是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作出结论性意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尽管现行的鉴定制度带有浓重的职权主义色彩;这种职权主义混淆了当事人的证明责任与法官查明责任的界限;不恰当地使用公权力与国家资源介入当事人之间的私权纷争;直接动摇了法官的中立地位..但是我国现行的专家证人制度并没有从根本上限制鉴定制度的职权主义色彩;作为对现行鉴定制度的完善和补充;它虽然从形式上体现了诉讼上的对抗;但未能真正发挥诉讼上的攻击和防御的作用..显然;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青睐的是鉴定结论而不是专家证据..而且;在我们的民事诉讼中;“专家证人”并不像鉴定人一样享有对案件的知情权;专家证人是站在暗处的;即他没有直接向当事人、证人询问的权利..同时;作为专家证人的资格在法条中也没有作出保护性规定..〈二〉当事人申请专业人员出庭作证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若当事人的申请未获批准;则该方当事人对鉴定人的鉴定结论或对专门性问题的认知就无法提出有效的质疑;当事人就会承担不利的后果..因为法官在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上具有审理和裁判的职权;对于是否准许当事人申请专业人员出庭作证享有决定权..同时;由于当事人不享有对专家证据的质证权;以至于法官能否用正常的逻辑思维方式与通常的审判经验对这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合理认知并作出正确判断也不得而知.. 由于现行专家证据不是一种法定的证据;既没有对专家证人为取得公正的专家证据必须享有的知情权、作为专家证人的资格作出保护性规定;也没有明文规定当事人充分享有对专家证人的申请权和对专家证据可予质证的权利..因此;这种处于两端空缺状态下的专家证人很难达到由当事人通过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并承担诉讼风险来推动诉讼的进程;充分维护自己的诉讼权利的目的..我国专家证人制度构想如上所述;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专家证据的运用越来越广泛;专家证据的扩张趋势不可避免;而我国的专家证人制度存在诸多缺陷;急需完善..为了使法院更好地审判涉及高科技的案件;以及使当事人能够有效地利用专家证人;把他作为诉讼中向对方当事人发起进攻或进行防御的一种方式;最终实现自我利益的保护;在我们的民事诉讼中;应当建立起一种有效的专家证人制度.. 首先;应明确规定当事人享有专家证人的申请权..因为当事人是距离案件事实最近的人;他们对案件的理解和了解可能比其他诉讼参加人更深入..特别是在大力推进法制建设的现代;律师队伍正在壮大;当事人遇事找律师的观念正在形成;在代理律师的帮助下;当事人在提起诉讼之前就有可能对自己应当掌握哪些证据材料形成比较清晰的认识..明确赋予当事人以专家证人申请权;能够保证案件在当事人提起诉讼后;及时就某些需要聘请专家证人作证的事实来申请专家证人..特别是;当法庭已经展示了对对方当事人有利的专家证据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当事人提出与之不同的专家证据的申请..对当事人提出的专家证人申请;除无正当理由之外;法官应当予以准许;以保证专家证人制度所具有的成为对对方进行或防御的方式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同时作出对专家证人申请费用承担的规定;以限制当事人滥用申请权.. 其次;应当规定专家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为保证证人出庭作证;大陆法系国家在诉讼中确立了直接言词原则;英美法系国家在诉讼中确立了反对传闻证据规则..无论是直接言词原则还是反对传闻证据规则;其适用的结果;都是要求证人必须出庭..设置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审判方式改革所产生的由职权主义审判模式向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转变的一种必然选择..该制度可以解决因法官知识结构的局限性和特殊专门经验的贫乏性对于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所产生的不利影响..建立专家证人制度;由当事人根据情况需要向法庭申请专家证人出庭作证;是履行其证明责任的必要形式;是借助一切可能的社会资源、运用司法程序的必然结果;从而使得审判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能够建立在现代科学技术、专业人才、专门设备充分运用的基础之上;使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能够具备广泛的科学性与充分的客观性..同时;由当事人申请专家证人出庭作证作为一种证据方式;无疑也成为当事人进行攻击与防御的一种正当手段;使其诉讼权利能够发挥地淋漓尽致..因为根据现代诉讼程序的理性;尽可能地为当事人设置充分的诉讼权利;并且使当事人所拥有的这些权利尽量用尽;以便尽量排除司法者可能产生的恣意和任性;这实际已构成当代正当程序的价值与理念..专家证据即专家证人结论是专家证人的主观意见与分析;而且涉及的是专业知识..专家证人结论是否能够客观地反映对象的真实状态;专家证人所采用的方法是否科学;专家证据是否有科学依据;该专家证据的证明力;不是仅凭书面审查就可以得到准确判断的;道理是越辩越明..专家证人必须出庭接受当事人对专家证据的质证..专家证人可以向对方的专家证人、对方当事人、鉴定人等进行询问..当事人对专家证人的陈述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允许其询问并提出相反的意见..未经双方当事人质证的专家证人结论;不得作为案件的证据予以采信;以便从专业知识的角度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赋予当事人对专家证人结论的质证权;并且保证这一权利的实现;可以防止可能出现的暗箱操作;令整个过程公开化、透明化..庭审中;专家证人必须确认他们首先对法院负责;以及表明愿意遵循行为守则行事;而法庭亦以此作为听取专家证据并由双方进行质证的前提条件..专家证人提交以供法庭使用时;须写明他的的基础;即其当事人不论以何种形式给予他的所有重要指示的实质内容.. 再次;应当建立严格的专家证人资格认证制度;赋予专家证人一定程度的调查权;从而享有对案件的知情权..可以建立专家证人库..作为一个专家证人;一方面他应当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能够不偏不倚、保持独立地提供证据;并深知自己的责任是帮助法院查明案件的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他精通业务如航运、贸易、保险并具有相应的专业职称如工程师、会计师、理算师、验船师等..规定具备上述条件的人可以向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享有专家证人资格的申请;由司法行政机关对其进行审查;将具有专家证人资格的人进行注册;登记入专家证人库;由当事人在专家证人库里进行选择..然后保证实施专家证人制度所需要的具有专门化、技术化知识的人员进入到专家证人人员的队伍当中;为制作客观、公正的专家证据打下良好的基础.. 专家证据涉及的是专业性问题;往往涉及高科技方面的知识;而在现代诉讼中;应用专家证人、专家证据的频率越来越高..如此背景必然引申出如下值得关注的问题:当事人争议的事项是否适用专家证人制度专家使用的是一种被普遍接受的科学方法吗专家所依赖的原始资料是正当的吗原始资料何时被开示专家证言的形式合适吗专家能证明最终争议吗现代科技可能为专家操纵;而作为非专家的法官如何对专家证据进行限制性评价评价程序如何专家证据的效力相对于法官的自由心证谁占据决定性作用专家证人在纠纷解决中权利的上升;对法官审判权的冲击如何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就形成了对专家证人的限制和管理;主要有:进一步强化专家的公正职责;限制专家证据不必要的使用;法院有权强制运用单一的共同专家;鼓励专家证人之间的合作..下面具体分析.. 一不接受专家证据的情况法院对专家证据的考虑;主要的因素有诸如程序经济与利弊比例方面;是否合理需要;针对事项大小;是否有说服力;是否真的能够协助法院等等..其中;可能导致专家证据不被接受的情况有: 1、在一事项委任多于一个专家虽然我们认为当事人要有专家证人申请权;但是这一权利不能滥用..当事人在同一事项或争端中委任多于一个专家;很难会获得法院的批准..原因首先是没有必要;本来这种高层次的服务就是贵精不贵多;其次是公平的考虑;如果说诉讼的当事人被剥夺了专家证据会很苦恼;那么允许一方当事人多去委任一位专家证人即会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更大的不公平.. 2、关于非常明显的事实这种情况下是不需要专家;双方当事人自己也可以说得明白;而法院也不需要帮助..例如对一般常识的理解;或对不必要专家是一般人也可一眼看得出的其他情况..在普通大众都能下的判断;法官又何需专家证人的协助呢这样再去委任专家证人;就是对专家证人的滥用;浪费官司费用..其实若是不去委任专家证人;任何一方当事人也不必担心会有不利;因为案件本身的确没有这个必要.. 3、专家证据作用有疑的情况这是与上述情形相似的情况;只是程度不同而已..对于案件的争议;如果当事人的解释非常清楚准确;或者法院可以借助于其他的公开的资料文件进行判断;则专家证据的协助价值就存在疑问了.. 4、有关本国法律如果纯是法律问题;则法院是不需要任何协助的..但是;这只是指本国的法律;对我国而言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但是不少涉外案件会涉及某外国的法律甚至是几个不同国家的法律..比如有关合同没有关于适用法律的明示条文而当事人却对此发生争议;法院就只能根据一定的原则去找出合同默示适用的法律..法官一般不会懂其他国家的法律;所以只能去依赖外国法专家的协助..所以关于本国法律;专家证据作用不大..至于解释有关立法;更只是法律问题;不容专家证人置喙.. 5、专家证人不对口或不够资格当事人当然不愿让一位不对口或不够资格的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因为即使他被接受;他所提供的专家证据也会是分量很轻或没有;不被法庭重视..但可能会是当事人或其律师水平有限;无法寻找到合适的、优秀的专家证人..尽管当事人去委任不够资格的专家证人会造成时间和金钱的浪费;但由于很难对“专家”一词进行法律上的定义;它范围太广、太有弹性;每次争议都要去看许多方面;所以要去否定专家证人的资格并非易事;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对待.. 6、专家证人不够独立专家证人即使是当事人所委任的;他的意见和证据也必须是客观、诚实的;不应去偏袒任何一方;否则便无法去协助法院..专家证人不够独立;必然影响到专家证据的公正性.. 在英美法系传统的对抗制诉讼模式下;专家证人和律师一样;是当事人重要的诉讼武器;根据当事人的指示就技术问题提出意见并服务于委托人;费用由当事人支付..尽管提供“科学”证据;但事实上专家证据一般皆对委托人有利..许多学者主张;在对抗制诉讼模式下;专家证人由一方当事人指示并支付费用;经常有意无意地倾向性地提供支持一方当事人的证词..由于专家证人依赖学识和临床经验而取得基本信念;并受年龄、性别及道德背景影响;故对专家证人进行询问的目的;就在于揭示专家的偏见.. 所以;应当将专家证人的职责定位为对法院有优先职责;即专家证人应立足于客观事实;运用科学知识;为法院发现客观真实、进行公正裁判服务;其最终目标在于;力图变革诉讼文化..所以;从现代意义上的法理上而言;不应有所谓的原告的专家或被告的专家;专家是法院的专家;独立于当事人;专家证人应尊重客观事实和客观规律;公正无私.. 民事诉讼的基本目标并不要求专家充当当事人之间的调解人;也不要求专家取代法院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专家证人的一般职责为:1专家不管诉讼成败;提供独立的意见..检验标准为;如对方当事人向其发出同样指示的;专家将作出同样意见..专家没有支持指示方当事人主张之责任即不扮演对抗制角色..2专家仅就对当事人之争议至关重要的事项以及就其专业领域内的事项;提供意见..如果专家接受指示的系争点或事项不属于其专业领域内的;应明确提出..3专家在发表意见时;须考虑发表意见时的全部重要事实..专家须列明其意见形成中所依赖的事实、文献或其他资料;如认为需考虑进一步的情形;或者因其他任何原因对最终表达的意见不甚满意;认为不符合要求的;则须陈述其意见为临时意见..4专家对重要事项的意见如有改变;不论意见改变的原因如何;皆应立即告知指示方当事人.. 关于专家证人的独立性;英国。

关于专家证人制度

关于专家证人制度

专家证人制度下民事诉讼的基本目标并不要求专家充当当事人之间的调解人,也不要求专家取代法院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

专家证人的一般职责为:(1)专家不管诉讼成败,提供独立的意见。

检验标准为,如对方当事人向其发出同样指示的,专家将作出同样意见。

专家没有支持指示方当事人主张之责任(即不扮演对抗制角色)。

(2)专家仅就对当事人之争议至关重要的事项以及就其专业领域内的事项,提供意见。

如果专家接受指示的系争点或事项不属于其专业领域内的,应明确提出。

(3)专家在发表意见时,须考虑发表意见时的全部重要事实。

专家须列明其意见形成中所依赖的事实、文献或其他资料,如认为需考虑进一步的情形,或者因其他任何原因对最终表达的意见不甚满意,认为不符合要求的,则须陈述其意见为临时意见。

(4)专家对重要事项的意见如有改变,不论意见改变的原因如何,皆应立即告知指示方当事人。

关于专家证人的独立性,英国贵族院的威尔伯福斯(Wilberforce)勋爵曾说:“尽管当事人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专家和法律顾问的咨询是完全正当的,但专家证据应该并且至少看起来应是这样,即向法院提交的专家证据应该是专家独立的意见,不受当事人之间诉讼的形式和内容的影响,这一点非常重要。

如果不是这样,则专家证据可能不仅不正确,而且将击败自身。

” 他强调了专家的如下责任:(1)向法院提交的鉴定结论应为且应视为专家证人的独立成果,且鉴定结论的形式和内容不为诉讼的紧急情况所影响。

(2)专家证人应通过就专业领域事项提出客观、无偏见的意见,向法庭提供独立的协助。

专家证人不具有律师的职能。

(3)鉴定结论所依据的事实或假定,应与不利于鉴定结论提出的重要事实一并陈述。

(4)不属于其专业领域的问题或事项,专家证人应明确提出。

(5)如因不能取得充分数据而致使不能适当提出意见的,则须明确陈述,且表明专家意见的条件性。

如专家证人不能确定鉴定结论包含真实且全部真实的,则应在鉴定结论中陈述其资格。

(6)鉴定结论开示后,专家证人就重大事项改变意见的,应将改变后的意见通知他方当事人,适当时亦应告知法院。

我国专家证人制度的构建

我国专家证人制度的构建

浅析我国专家证人制度的构建摘要:质证是保障证据可靠性的重要手段,也是司法证明的基本环节和诉讼活动的一个基本程序。

新《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第2款引入专家证人条款,为质证鉴定意见和保障当事人的权利提供了条件。

但是,对于专家证人的资格审查,以及具体的程序规则,新刑诉法中并没有规定,缺乏程序的可操作性。

因此,需要在借鉴域外专家证人制度的基础上,完善我国的证据体系和证据规则,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专家证人制度。

关键词:专家证人选任质证采信专家证人是指”具备知识、技能、经验、受过培训或教育,而就证据或事实争点提供科学、技术或其他专业意见的证人”。

[1]”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概念最早出现在民事诉讼法中,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将”有专门知识的人”界定为”专家证人”。

长期以来,我国的司法鉴定带有浓重的职权主义的色彩,鉴定结论往往对于裁判有着直接的影响。

而且还出现了重复鉴定、各个单位意见不统一、鉴定人员出庭率不高、缺乏控辩双方的质证等情况,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

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首次将”有专门知识的人”引入刑事诉讼领域,其中规定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出庭作证,帮助法官正确审查、判断鉴定意见。

同时新刑诉法在证据种类中把”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规定了鉴定人出庭作证和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就是希望能够通过对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质证,从而保障证据的真实性,真正的实现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查明案件的真相。

一、新刑诉法中关于专家证人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92 条第2 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首先,公诉人、辩护律师和当事人在一些专业领域方面通常是外行,很难对鉴定意见进行有效质证,需要依赖具有与鉴定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

其次,刑事案件中的鉴定,绝大多数是由职权机关指派、聘请鉴定人进行的,该规定将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质证的权利平等地赋予了辩护人、当事人与公诉人,有利于更好的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浅析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浅析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浅析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在当今社会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高科技犯罪,例如利用计算机进行的一些黑客攻击等行为。

另一方面,一些传统犯罪行为在科技的进步下出现了新的形式,例如不断出现的新型毒品等。

面对日益复杂的犯罪行为,传统的法庭审判逐渐感到捉襟见肘,尤其是案件中常常伴随着一些专业性很强,有一定技术难度的案件事实。

法官或是陪审员面对这些问题时,因往往不具备相关知识、经验而无法做出判决。

这时就需要一批有相关专业背景,在某一领域具有丰富经验、知识的人来对这种问题进行分析,并在法庭上出具自己对案件事实的认知,以帮助法庭查清事实真相。

这些人即被称为专家证人。

一、专家证人简介专家证人并不是近些年才出现在法庭上的,早在14世纪的英国,法庭诉讼中就出现并承认了专家证人。

此后为西方各国不断采纳和借鉴,到了当代社会,专家证人制度在西方各国,尤其是英美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学术研究与司法实践均十分发达。

在英美法系中,关于选任专家证人的资格标准十分宽泛,例如在英国,能够成为专家证人的范围很广,并不局限于大学教授、科研机构人员、某方面的权威学者等,只要在某一领域有一定的经验、知识就可以成为专家证人,理论上讲任何人都可以成为专家证人。

目前有学说认为专家证人分为出庭的专家证人和非出庭的专家证人。

出庭的专家证人主要在法庭上为当事人某一专业领域问题进行作证,非出庭的专家证人主要在庭下为当事人出谋划策,提供技术、策略方面的支持。

但本人认为,非出庭的专家证人不能算是专家证人,因为证人的特点之一就是要出庭,并在法庭上接受直接询问和交叉讯问。

非出庭的专家证人只能算是“军师”之类的策划者。

在英美法系中,专家证人是证人的一种,都是由当事人聘请在法庭上为当事方相关事实做出证明。

但专家证人和一般证人在以下几个方面还是有很大不同的:首先证词的性质不同,一般证人做出的证词,是证人对在事件发生时的所见所闻进行如实、客观的陈述。

而专家证人则不同,专家证人接触案件事实是在审判阶段,而非事实发生阶段,并且专家证人出具的证词,也是其依据自身所具有的经验、知识对相关专业问题所作出的一种解释。

aac专家证人制度

aac专家证人制度

aac专家证人制度摘要]所谓专家证人制度是指,由一方当事人托付的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实践体会的专家就某些专门性咨询题在法庭上运用专业知识发表意见作出推论或结论的一项法律活动。

[关键词]专家证人专家证据专家辅助人鉴定结论交叉询咨询证据开示庭前证据交换概念及背景所谓专家证人制度是指,由一方当事人托付的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实践体会的专家就某些专门性咨询题在法庭上运用专业知识发表意见作出推论或结论的一项法律活动。

专家证人制度是现代科技进展的结果,诉讼与科技的联系突出地表现在专家证据方面。

现代科技的迅猛进展决定了专家证据的扩张趋势。

就证据法而言,现代科技已成为并将更加成为一股不可忽视的革命性力量。

随着现代科技的日益进展,涉及高科技的纠纷及需运用科技手段解决的纠纷日益增加,如环境污染、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等。

但法官只只是是从事纠纷解决的法律专业人员,没有可能也没有必要拥有技术背景,以自己的技术知识解决纠纷,从专家证据的功能来看,专家证据能扩大法官的感知能力,关心法院查明有关事项的因果关系,进行事实认定,如查出客体的共同特点和差不,测定受测客体质量和数量,客观记录和复制痕迹,进行同一认定,运算和处理各种信息等。

因此,专家证据的扩张是一种不可抗拒的潮流。

两大法系关于专家证人制度的做法在介绍我国专家证人制度前,先来看两大法系的规定。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对专门性咨询题的认知上均采纳专家证人形式,但在实践中有所差异。

英美法系对鉴定人的选择,尽管立法上给予法官指定专家的职权,但在实践中,这种职权的行使十分罕见。

由于英美法系的诉讼机制实行对抗制鉴定人一样由当事人选定,被作为证人看待,由当事人带入法庭,像对待证人那样对其进行主询咨询和交叉询咨询,故其结论不被作为独立的证据方式。

与一样证人不同的是,一样证人必须陈述事实,而专家证人能够表示意见。

当事人选定的这些专家证人许多情形下会加入当事人阵营与对方对抗,故在英美法国家经常发生所谓的“鉴定大战”。

构建我国商事仲裁专家证人制度

构建我国商事仲裁专家证人制度

构建我国商事仲裁专家证人制度一、我国专家证人制度现状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庭或当事人可以把专门性问题交由鉴定部门鉴定。

但是,我国商事仲裁中还不存在专家证人制度,随着社会分工变得多样、科技发展更迅猛,商事活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专业性的特点,这就暴露了我国商事仲裁在裁决专业问题上的不足。

1.民事诉讼中专家证人制度的现状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①这是我国最早出现“专门知识人员”字样的法律文件,但文件没有提及“专家辅助人”,也没有把这种说明专业问题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认定为“专家证人”。

2.仲裁中专家证人制度的现状现行《仲裁法》颁布于1995年,当中并没有明确有关专家证人制度的规定,只在第四十四条对鉴定人做出了规定。

我国一些仲裁机构已经开始尝试对专家证人问题做出规定,不少仲裁机构中对专家证人的规定还局限在鉴定人和专家辅助人之中,专家证人制度在我国还没有作为一项独立的证据制度而存在。

国际上,仲裁机构在各自的仲裁规则中对专家证人制度进行规定已成趋势,也是商事仲裁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我国商事仲裁程序中引入专家证人制度的必要性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引入了专家证人制度,但仲裁却不适用此次司法解释,在立法层面来看,我国商事仲裁中专家证人制度的适用仍然是空白的。

与专家证人相比,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在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同时,还需得到政府部门的审批和认证。

如此,鉴定费用以及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费用自然要比专家证人的高,仲裁当事人自然更倾向选择收费较为低廉的专家证人。

构建商事仲裁专家证人制度,可以降低当事人的成本,增强商事仲裁的经济性。

三、构建我国商事仲裁专家证人制度根据我国的《立法法》,仲裁制度应当以法律的形式进行确立。

(1)构建商事仲裁专家证人制度,应当在《仲裁法》中规定专家证人由仲裁庭指定为主,由当事人指定为辅。

aac_专家证人制度

aac_专家证人制度

专家证人制度摘要]所谓专家证人制度是指,由一方当事人委托的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就某些专门性问题在法庭上运用专业知识发表意见作出推论或结论的一项法律活动。

[关键词]专家证人专家证据专家辅助人鉴定结论交叉询问证据开示庭前证据交换概念及背景所谓专家证人制度是指,由一方当事人委托的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就某些专门性问题在法庭上运用专业知识发表意见作出推论或结论的一项法律活动。

专家证人制度是现代科技发展的结果,诉讼与科技的联系突出地表现在专家证据方面。

现代科技的迅猛发展决定了专家证据的扩张趋势。

就证据法而言,现代科技已成为并将更加成为一股不可忽视的革命性力量。

随着现代科技的日益发展,涉及高科技的纠纷及需运用科技手段解决的纠纷日益增加,如环境污染、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等。

但法官只不过是从事纠纷解决的法律专业人员,没有可能也没有必要拥有技术背景,以自己的技术知识解决纠纷,从专家证据的功能来看,专家证据能扩大法官的感知能力,帮助法院查明有关事项的因果关系,进行事实认定,如查出客体的共同特征和差别,测定受测客体质量和数量,客观记录和复制痕迹,进行同一认定,运算和处理各种信息等。

因此,专家证据的扩张是一种不可抗拒的潮流。

两大法系关于专家证人制度的做法在介绍我国专家证人制度前,先来看两大法系的规定。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对专门性问题的认知上均采用专家证人形式,但在实践中有所差异。

英美法系对鉴定人的选择,虽然立法上赋予法官指定专家的职权,但在实践中,这种职权的行使十分罕见。

由于英美法系的诉讼机制实行对抗制鉴定人一般由当事人选定,被作为证人看待,由当事人带入法庭,像对待证人那样对其进行主询问和交叉询问,故其结论不被作为独立的证据方式。

与一般证人不同的是,一般证人必须陈述事实,而专家证人可以表示意见。

当事人选定的这些专家证人许多情况下会加入当事人阵营与对方对抗,故在英美法国家经常发生所谓的“鉴定大战”。

而在大陆法系,鉴定人的结论被作为与书证、物证相对应的人证来看待,其诉讼功能上侧重于将鉴定人看作为法官的助手,即由专家代替法官对待证事实及专门性技术领域从事调查、了解,补充法官的认知能力,同时鉴定人兼具证据方法功能,故鉴定人主要由法庭从可作为鉴定人的登记名册中指派。

浅析专家证人制度

浅析专家证人制度

浅析专家证人制度作者:谢军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6期摘要在科学技术不断进步的同时,社会分工高度细化,涉及专业性极强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类纠纷不断增多,传统的鉴定人制度已经不能完全满足此类纠纷的解决。

专家证人制度在解决此类纠纷中具有重要价值。

本文以此次两部诉讼法的修订为视角,以专家证人制度的本质为主线,将其与其他相关制度进行一定的界清,并试探讨这一制度当前的发展困境与出路。

关键词专家证人专家辅助人职权主义诉讼模式鉴定人证人作者简介:谢军,法律硕士,甘肃省化工高级技工学校,讲师。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041-02一、专家证人制度概述(一)专家证人在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下,专业分工不断细化,高科技、技术类行业的纵向深度不断加强,百科全书式的法官也不可能出现。

对于诉讼中的案件事实查明,各国都采取了由一定专门人员进行专业性极强的案件事实的查明。

我国早期采用的是鉴定人制度,由鉴定人对于专门事实进行鉴定,得出鉴定意见。

这种方式也符合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但是这一制度也在运行中存在一定的弊端,如诉讼的对抗性明显不足、专家出现腐败问题时难以发现、专家对鉴定意见不够尽职、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流于形式等问题。

英美法系则采用与此不同的制度,在对抗主义诉讼模式的影响下,倡导由诉讼双方各自聘请自己的专家,参与到案件审理中,对专业性问题进行阐释和辩论,最终使专业性问题成为该领域专家之间的探讨,并最终获得更为真实的案件事实。

这种制度在不断发展完善中,形成了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制度。

专家证人是指基于特有的实践经验或专门知识对案件事实提出判断性意见的人。

也有学者认为,专家证人源于鉴定人,因英美法系国家特殊的诉讼模式,为了查明案件所涉专业事实,而借鉴鉴定人制度,形成了英美法国家的专家证人制度。

在英美法系中,对于专家证人中的专家的认识较之我国而言更加广泛,与我国普遍所讲的专家的含义也有所区别。

专家证人制度简介

专家证人制度简介

专家证人制度简介专家证人制度是指在司法中引入专家作为证人的一种制度。

专家证人制度的出现旨在利用专家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法庭提供有关专业问题的证据和解释。

专家证人可以为法庭提供科学、技术、医学、经济、心理学等领域的专业知识,以助于裁判员或陪审团更准确地理解案情。

专家证人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证明及审判公正。

专家证人的信息和解释可以为法庭提供客观、科学、专业的证据,帮助法官和陪审团做出正确的判断。

在一些涉及技术或专业性问题的案件中,专家证人的意见和见解往往是不可或缺的。

专家证人制度的实施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

一般来说,法庭会邀请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资质的专家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在出庭前,专家证人需要准备相关证据和材料,以便在庭审中提供有力的专业意见。

开庭时,法官会问专家证人一系列问题,专家证人需要通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回答这些问题,并解释案情中涉及的专业事项。

同时,法庭和当事人也有权进行对专家证人的询问和质询,以求得更加全面和准确的专业意见。

专家证人在庭审中的作用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提供专业知识和解释,二是评估和解读证据。

专家证人可以为案件提供专业意见、解释技术或科学性问题,用专业术语描述案情,阐明证据的意义及可能导致的后果。

同时,专家证人也可以对已有的证据作出引申和评估,提供对案件的专业评价和建议。

专家证人制度在实践中有着广泛的应用。

在刑事案件中,专家证人可以提供对嫌疑人心理状况的评估,对罪证的研究和解释。

在民事案件中,专家证人可以提供房地产估值、财务评估、产品质量评估等专业意见。

在行政法庭中,专家证人可以就环境问题、安全问题等进行解释和评估。

专家证人的作用不仅限于国内法庭,也在国际上得到广泛应用,比如在国际刑事法庭和国际仲裁中。

尽管专家证人制度有诸多优点,但也存在一些挑战和争议。

例如,专家证人存在专业立场和倾向性的问题,他们的证词可能受到自身经验和职业背景的影响。

此外,专家证人的甄选和管理也是一个关键问题,需要确保专家证人的资质和信誉。

民事诉讼中的专家证人和鉴定人制度

民事诉讼中的专家证人和鉴定人制度

民事诉讼中的专家证人和鉴定人制度民事诉讼中的专家证人和鉴定人制度一、专家证人制度1、《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

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

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二、鉴定人制度1、《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七十七条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英美专家证人制度评析及对我国的启示

英美专家证人制度评析及对我国的启示

英美专家证人制度评析及对我国的启示
英美专家证人制度是一种法律制度,旨在确保法庭上的证言具有高度的可信度和可靠性。

专家证人的证言在案件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能够对案件的判断和结果产生深远的影响。

在英美法律体系中,专家证人需要具备专业知识、经验和资历,且需符合特定的资格认证要求,以确保其证言的质量。

此外,英美法律体系还规定了专家证人的证言应当遵循科学、技术和行业标准,避免主观偏见和误导性陈述。

专家证人的证言经过法庭审查后,将成为法官和陪审团评判案件的依据之一。

对于我国,英美专家证人制度提醒我们,应当注重专业人才的选拔和资格认证,以保证证人的专业性和可靠性。

同时,应当建立完善的证据收集、审查和鉴定机制,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此外,应当加强对证人的道德约束和管理,以避免证人的主观偏见和误导性陈述对案件的影响。

最后,应当加强法官和律师的法律知识和专业培训,以提高法律专业人士的专业水平和法律素养,更好地适应复杂多变的法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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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证人制度
关于《专家证人制度》,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摘要]所谓专家证人制度是指,由一方当事人委托的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就某些专门性问题在法庭上运用专业知识发表意见作出推论或结论的一项法律活动。

[关键词]专家证人,专家证据,专家辅助人,鉴定结论,交叉询问,证据开示,庭前证据交换
概念及背景所谓专家证人制度是指,由一方当事人委托的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就某些专门性问题在法庭上运用专业知识发表意见作出推论或结论的一项法律活动。

专家证人制度是现代科技发展的结果,诉讼与科技的联系突出地表现在专家证据方面。

现代科技的迅猛发展决定了专家证据的扩张趋势。

就证据法而言,现代科技已成为并将更加成为一股不可忽视的革命性力量。

随着现代科技的日益发展,涉及高科技的纠纷及需运用科技手段解决的纠纷日益增加,如环境污染、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等。

但法官只不过是从事纠纷解决的法律专业人员,没有可能也没有必要拥有技术背景,以自己的技术知识解决纠纷,从专家证据的功能来看,专家证据能扩大法官的感知能力,帮助法院查明有关事项的因果关系,进行事实认定,如查出客体的共同特征和差别,测定受测客体质量和数量,客观记录和复制痕迹,进行同一认定,运算和处理各种信息等。

因此,专家证据的扩张是一种不可抗拒的潮流。

两大法系关于专家证人制度的做法在介绍我国专家证人制度前,先来看两大法系的规定。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对专门性问题的认知上均采用专家证人形式,但在实践中有所差异。

英美法系对鉴定人的选择,虽然立法上赋予法官指定专家的职权,但在实践中,这种职权的行使十分罕见。

由于英美法系的诉讼机制实行对抗制鉴定人一般由当事人选定,被作为证人看待,由当事人带入法庭,像对待证人那样对其进行主询问和交叉询问,故其结论不被作为独立的证据方式。

与一般证人不同的是,一般证人必须陈述事实,而专家证人可以表示意见。

当事人选定的这些专家证人许多情况下会加入当事人阵营与对方对抗,故在英美法国家经常发生所谓的“鉴定大战”。

而在大陆法系,鉴定人的结论被作为与书证、物证相对应的人证来看待,其诉讼功能上侧重于
将鉴定人看作为法官的助手,即由专家代替法官对待证事实及专门性技术领域从事调查、了解,补充法官的认知能力,同时鉴定人兼具证据方法功能,故鉴定人主要由法庭从可作为鉴定人的登记名册中指派。

如法国,它在民事诉讼法中实行“书面证据优先”原则,而且存在预审制度,作出判决的法官并不直接进行证据调查。

所以,法国诉讼传统上一般采用鉴定手段对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案件事实进行认定。

其做法是:鉴定是由当事人选择或由法官依职权采取的。

最高法院办公厅每年制作全国性的鉴定人名册,各上诉法院也可按不同专业制作鉴定人名单,公布所列的自然人和法人作为鉴定人,法院通常从中指定具体诉讼中的鉴定人。

鉴定人列入名册或被删除的程序由行政规章予以规定。

鉴定人在程序上通常是借助调查,形成书面意见呈交法院,该意见结论在诉讼上即可构成案件记录的内容之一,由双方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进行质疑、辩论,然后交由法院根据情况作出判决。

当法庭决定采用专家鉴定时,法庭用判决指定一位专家,规定专家的任务。

专家研究遇到的问题,然后向法院提交书面鉴定报告。

双方可以就该报告到法庭交换文书并进行辩论。

在德国,根据法律规定,一旦决定采用鉴定,法院既要求当事人各自提出鉴定人名单,如果当事人都提出要求某位专家作为鉴定人,则法院必须受此要求的拘束。

但在实践中当事人一般不得提供鉴定人,由法官指定鉴定人,以保持诉讼的公正,维护证据方式的真实、可靠性。

但是在对事实的认定上,法官依然坚持自由心证,不受鉴定人意见或
结论的束缚,并从立法和司法上通过特定的程序规则使鉴定人的意见接受当事人双方的质证。

在英美法系鉴定人与证人相对统一的诉讼机制下,由当事人自己选定专家作证。

由于专家由当事人选定,所做的鉴定结论具有倾向性,这种取得专家结论的方式导致了无法将科学的鉴定意见形成的公正结果交给法院作为裁判的基础。

大陆法系将对鉴定人的选任规定为法院所固有的权力,是基于民事诉讼职权进行主义,在立法精神上要求对鉴定人的选择应当超越当事人各自的诉讼利益,从而确保鉴定结论的客观真实,限制了当事人所拥有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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