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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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通过修订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4月29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新修订法律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现行版本为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对比以前,新版的“海交法”强化了船舶和船员管理、明确了海上搜救机制、强调了责任追究制度、细化事故调查等。

海上交通安全法是我国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最基础最重要的法律。

修订后的海上交通安全法共十章122条,新增了8项法律制度,分别是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船舶保安制度、船员在船工作权益保障制度、船员境外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制度、海上交通资源规划制度、海上无线电通信保障制度、特定的外国籍船舶进出领海报告制度、海上渡口管理制度;充实完善了6项法律制度,分别是船员管理制度、货物与乘客运输安全管理制度、维护海洋权益有关法律制度、海上搜寻救助制度、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制度、法律责任和行政强制法律制度。

法规的目标也出现重大变化,从事前制度规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应急处置等方面完善制度设计,全方位落实安全管理要求,相关要求进一步明确、细化,指导性更强,可操作性得到进一步提升。

相关章节对比如下:。

VTS有关国内法律法规、岗位职责课件

VTS有关国内法律法规、岗位职责课件
A.857(20)决议); 23
VTS辖区事故内部评估指南(暂行)
4、评估组织及要求 v 4.1评估组织 v 4.1.1评估工作按《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
法》中的事故等级分三级进行管理。 v 4.1.2评估工作由专门的评估小组组织实
施 v 4.1.3各直属海事局负责所属VTS辖区事
故的内部评估工作。
24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管理条例》
v 第二十三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海事管理机 构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限时航行、单航、封航等临 时性限制、疏导交通的措施,并予公告:
v (一)恶劣天气; v (二)大范围水上施工作业; v (三)影响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 v (四)水上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体育比赛; v (五)对航行安全影响较大的其他情形。
VTS法律法规、岗位职责
国内法律、法规及规章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v 第十四条 船舶进出港口或者通过交通管制区、 通航密集区和航行条件受到限制的区域时,必须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主管机关公布的特别 规定。
v 第二十四条 船舶、设施发现下列情况,应当迅 速报告主管机关:
v 一、 助航标志或导航设施变异、失常; v 二、 有妨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流物; v 三、 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
9、改进措施的落实 10、相关要求 11、应用
32
直属海事系统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内部
管理办法
v 第一章 总 则 v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VTS系统”)作用,全
面规范VTS系统运行管理工作,全面提高VTS系统服务能力和水平,全 面推进海事监管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 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和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办法。 v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直属海事系统所属VTS系统的内部运行管理行为。 v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VTS系统是指由海事主管机关公布并实施的,旨在保 障船舶航行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提高船舶交通效率,能实现船舶动态 监管,并能为船舶提供交通服务的系统。 v 第四条 VTS系统是海事监管现代化的主要技术手段,VTS中心是海事动 态监督管理和船舶交通服务的信息中心、协调中心和指挥中心。 v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以VTS中心为核心,以建立对VTS区域全方位覆盖、 全天候监控、快速反应的现代化水上交通安全监管体系为目标,充分发 挥VTS系统作用,提高海事监管效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海环法试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海环法试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本法于一九八三年九月二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形式公布。

2、【选择】自(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3、【判断】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

(对)4、【判断】船舶、设施储存、装卸、运输危险货物,必须具备安全可靠的设备和条件,遵守国家关于危险货物管理和运输的规定。

(对)5、【判断】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必须向主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或装卸。

(对)6、【多选】对违反本法的,主管机关可视情节,给予下列一种或几种处罚:(A、B、C)A、警告;B、扣留或吊销职务证书;C、罚款;D、没收货物。

7、【选择】当事人对主管机关给予的罚款、吊销职务证书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主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判断】本法所述“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船、筏、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选择】本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9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的形式发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2、【判断】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对)3、【选择】(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近岸海域的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4、(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废水。

5、(严格限制)向海域排放低水平放射性废水;确需排放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辐射防护规定。

6、(严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机物和重金属的废水。

7、【判断】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应当按照废弃物的类别和数量实行分级管理。

交通运输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5.24•【文号】交法函〔2021〕215号•【施行日期】2021.05.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通知交法函〔2021〕2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部属各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以下称《海上交通安全法》)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修订通过,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海上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意义重大,严格落实好《海上交通安全法》确立的各项制度,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交通运输行业的重要任务。

为全面做好《海上交通安全法》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的重要意义《海上交通安全法》是我国海运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是规范海上交通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基本制度保障。

《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工作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坚持统筹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全面提升对海上运输活动的全要素监管要求,进一步明确对海上运输活动的全过程监管范围,健全并完善与海上运输新形势相适应的安全监管制度体系。

修订后的《海上交通安全法》将进一步提高我国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水平,对于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推动海运业高质量发展、提升交通运输行业治理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各级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上搜救中心、海事管理机构以及救捞系统各单位、各航海保障中心(以下称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的自觉性、主动性,不断提升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在法治轨道上建设人民满意交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近年来,由于中国海洋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中国海上运输量的大幅增长,海上交通安全日益成为人们非常关注的问题。

为了保障海上交通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该法律于2019年3月1日正式生效。

下文将从背景、目的、主要条款以及应用效果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背景在中国海运业不断发展的背景下,全球海上贸易的流量也逐年增长。

中国位于世界航线的中心位置,涵盖了全球大部分的航线。

这意味着中国承担了极高的海上交通风险,情况日益复杂,目前需要有效措施来保障海上交通安全。

为此,国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是非常必要的。

二、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主要目的是确保海上交通的安全、保护海洋环境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海洋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三、主要条款1.安全生产义务海上运输企业必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实施安全管理制度,保证运输作业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同时,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档案,随时记录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以及后续处理情况。

2.船舶安全管理船舶安全管理要求对船舶进行注册、备案、检验及管理。

船舶必须依照海事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设计、建造、修理和维护,同时,确保船员的培训和素质,并制定应急预案。

3.船员安全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对船员的安全要求也非常严格。

船员必须取得相应技能培训证书和医疗证明,且必须按照相关规定的作息时间和值更日程进行操作,确保生产作业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4.安全管理行政处罚对于不遵守安全管理制度或安全环保规定、违反作业规定和暴力抗法等恶劣行为的企业或个人,海事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未修复的船舶,海事管理部门也可以强制停航或者取消航行的许可证。

四、应用效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制定对于提高我国海上交通安全水平影响深远。

一方面,该法律为海上交通安全提供了法制保障,为海事管理部门打击不法行为提供合法性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01.2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9.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19年1月16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2019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以下简称水上水下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水上水下活动,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一)勘探,港外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施工、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八)打捞沉船、沉物。

在管辖海域进行调查、勘探、开采、测量、建筑、疏浚(航道养护疏浚除外)、爆破、打捞沉船沉物、拖带、捕捞、养殖、科学试验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4.29•【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说明。

一、修订工作情况海上交通安全事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海上运输、海洋资源开发等事业发展。

1984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下称现行法)确立了我国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基本制度,有力促进了我国海运事业的发展。

随着改革开放日益深化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该法有关内容已不能适应海运事业发展和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新形势、新要求,亟需修改完善:一是海上航行船舶、海上设施大幅增多,并呈现大型化、专业化发展态势,沿海水域空前繁忙,海上交通环境日益复杂、安全风险显著增加,监管难度不断加大,需要建立健全与之相适应的监管制度体系;二是海事执法活动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内涵随着实践发展日益丰富,为更好贯彻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精神、落实行政执法规范化要求,需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完善海事执法条件和程序,规范执法行为;三是现行条文关于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较为原则,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法律依据不够明确、制度规定不够具体、监管措施难以落实等问题,需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完善制度设计,增强监管措施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四是海上运输和海事执法具有很强的国际性、涉外性,近年来,我国先后加入多部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国际条约,对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提出了诸多新要求,需要通过修改完善现行法落实履行国际条约的义务。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交通运输部研究起草了现行法修订送审稿,上报国务院;司法部按程序多次征求了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地方人民政府、企业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

(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2023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上交通管理,维护海上交通秩序,保障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他与海上交通安全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依法保障交通用海。

海上交通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便利通行、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海上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海上交通安全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海上交通安全工作,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海上交通安全意识。

第六条国家依法保障船员的劳动安全和职业健康,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从事船舶、海上设施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他与海上交通相关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享有获得航海保障和海上救助的权利,承担维护海上交通安全和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义务。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先进科学技术在海上交通安全工作中的应用,促进海上交通安全现代化建设,提高海上交通安全科学技术水平。

第二章船舶、海上设施和船员第九条中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设置的海上设施、船运集装箱,以及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关系海上交通安全的重要船用设备、部件和材料,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证书、文书。

证书、文书的清单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制定并公布。

设立船舶检验机构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9.10•【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解读日前,交通运输部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4号),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为便于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海安法》)于2021年9月1日施行。

《海安法》对现行水上水下活动管理制度作出较大调整,由原来对水上水下活动统一实施许可管理变为对施工作业实行许可管理、其他水上水下活动实行报告管理,并明确了施工作业范围、许可条件和海事管理机构核定安全作业区的强制性要求。

据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号)作出如下主要修改:一是依据《海安法》,调整了海上施工作业许可的种类。

二是依据《海安法》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对海上和内河的许可条件作出了统一规定。

三是明确作业或者活动的许可申请材料,并就作业或者活动方案、保障措施方案和应急预案编制提出了引导性要求。

四是规定了海域水上水下活动单位的报告义务。

同时,要求水上水下活动单位编制活动方案、安全保障和应急方案,以保障通航安全。

五是要求海事管理机构根据作业或者活动水域范围、自然环境、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核定安全作业区,并向社会公告。

要求作业或者活动单位在安全作业区采取相关安全措施,不得超范围作业或者活动,无关船舶、设施不得进入。

六是依据《海安法》增加了部分法律责任条款,强化了处罚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考试试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考试试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考试试题及答案1、您的姓名() [填空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答案:undefined)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制定出台的目的是() [单选题] *A. 加强海上交通管理,保障船舶的安全,维护国家权益。

B. 加强海上交通管理,保障船舶和人命财产的安全,维护国家权益。

C. 加强海上交通管理,保障船舶、设备和人命财产的安全,维护国家权益。

D. 加强海上交通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维护国家权益。

(正确答案)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适用范围是() [单选题] *A. 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代理人。

B. 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及内河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代理人。

C. 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

(正确答案)D. 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及内河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规定,对我国沿海水域的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是() [单选题] *A.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管理机构B.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正确答案)C.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管理机构D.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监督机构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规定,船舶和船上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必须具有()签发的有效技术证书 [单选题] *A. 船舶检验部门(正确答案)B. 船舶监督部门C.海事管理部门D. 船级社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船舶必须持有() [单选题] *A. 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检验证书,或船舶执照。

B.船舶检验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

水上交通安全法规

水上交通安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海上交通安全法
• 适用的水域:《海上交通安全法》适用的水域是我国的沿 海水域。 • 适用对象:适用在沿海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 、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
海上交通安全法
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
海上交通安全法
水上交通安全法规
• 一 交通安全法规体系
• 二 海上交通安全法
• 三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交通安全法规体系
•1 水上交通安全法律及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海上交通安全法
危险货物运输 •贮存、装卸、运输危险货物,必须具备安全可靠的设备和条 件,遵守国家关于危险货物管理和运输的规定。 •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必须向主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经批准 后,方可进出港口或装卸。
海上交通安全法
救海难助 •救助遇难人员 •不得擅自离开事故现场 •组织自救 •主管机关报告
三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水上交通安全法规水上交通安全法律及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交通安全法规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适用的水域
•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内容涉及: •海上(水上)交通运输; •船舶技术监控; •生产作业安全: •海事行政处罚等。
船舶和人员
• 船舶国籍证书 • 船舶登记证书 • 船舶执照 • 有效技术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1.01.08•【文号】国务院令第588号•【施行日期】2011.01.0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5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内河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内河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内河交通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内河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在中央管理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二)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三)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四)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二章船舶、浮动设施和船员第六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交通管制管理办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交通管制管理办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交通管制管理办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交通管制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规范水上交通管制行为,维护水域秩序、保障航行安全、保护海洋环境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沿海水域实施的交通管制行为的组织和管理。

第三条水上交通管制应遵循安全第一、高效便捷、因地制宜、兼顾各方的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全国水上交通管制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管辖区水域的水上交通管制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中的“水上交通管制”(以下简称“交通管制”)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特定水域中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采取的限制性通航管理行为。

交通管制分为常规交通管制和临时交通管制。

常规交通管制是指因潮汐、航道和通航建筑物尺度、交通密集区、船舶定线制等因素影响,以及保护海洋环境的需要而采取的日常性限制和规范船舶航行、停泊、作业行为。

临时交通管制是指由于恶劣天气和海况、水上水下活动、演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军事活动等原因,以及在其它特殊情况下,对特定水域中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所采取的特定性的限制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行为。

第六条常规交通管制应按照规定程序制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并向社会公布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下列临时交通管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管辖:(一)我国领海以外海域实施的;(二)涉及两个及以上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管辖水域的;(三)对社会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第八条下列临时交通管制由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管辖:(一)水上水下活动、演习、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军事等原因产生涉及两个及以上分支海事管理机构管辖水域的;(二)对社会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

第九条除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以外的临时交通管制由分支海事管理机构管辖。

第十条涉及两个及以上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管辖水域的'临时交通管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可指定某一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其他直属海事管理机构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名称: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号:交办海〔2018〕52发布机构:海事局号发文日期:2018年05月25日主题分类:交通运输部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桥区水域通航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及内河通航水域桥梁建设、运营期间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桥梁建设和管理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桥梁水上交通安全保障措施。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管理,督促船舶、船员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保障船舶在桥区水域航行、停泊、作业安全。

第四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桥梁应充分考虑船舶航行安全需要,合理确定桥位和桥跨布置方案,最大限度减小桥梁对水上交通安全的影响。

桥梁通航净空尺度、防撞能力等应满足航运实际和远期发展需要。

第六条桥梁建设涉及码头、渡口、航道、锚地等搬迁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在桥梁施工前积极协调、落实到位.第七条桥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桥梁建设期间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各项安全与防污染保障措施。

桥梁施工单位在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相应的水上水下活动。

在施工期间,桥梁施工单位应采取下列措施,维护良好的作业秩序,保障桥梁施工水域水上交通安全.(一)配备相应安全和应急设施设备,落实专业力量,做好施工水域安全警戒和应急处置;(二)按规定设置助航标志和有关警示标志,并做好维护工作;(三)严格执行施工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合理安排施工计划与进度,优化施工组织及施工工艺,尽可能减小对通航水域的占用和对水上交通安全的影响;(四)加强施工船舶、设施的安全管理和船员教育,确保船舶适航、船员适任;(五)对水上交通安全影响较大的建设工程,应制定并落实专项通航安全保障方案和现场维护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监督管理处罚规定(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监督管理处罚规定(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监督管理处罚规定(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0.09.24•【文号】•【施行日期】1990.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发布日期:1998年9月2日实施日期:1998年10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监督管理处罚规定(试行)(1990年9月24日交通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保护海洋环境,维护国家权益,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有违反海上交通监督管理行为的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和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港务监督或港航监督机构是依据本规定对违反海上交通监督管理行为的当事人行使处罚权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违反海上交通监督管理的行为包括:(一)违反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主管机关依法公布的特别规定的行为。

(二)违反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的行为;(三)违反中国有关外国籍船舶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的行为。

(四)违反海员证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的行为;(五)导致海上交通事故的过失行为。

本条第一款(一)、(二)、(三)、(四)项行为统称为违章行为。

第五条主管机关对违反海上交通监督管理的行为当事人实施处罚,应当区别具体情况:(一)行为发生是因不可抗力或以避免严重事故为目的的,不予处罚;(二)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经教育能及时纠正的,或纯操作性过失造成一般后果,从轻处罚或免予处罚;(三)重复违章,屡教不改或故意违章,纵恿指使他人违章,或者在碰撞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的,从重处罚。

第二章处罚的分类和运用第六条对违反海上交通监督管理行为当事人的处罚分为:(一)口头警告;(二)书面警告;(三)罚款;(四)扣留适任证书3至24个月;(五)吊销适任证书。

海上交通安全法

海上交通安全法
《海安法》的基本构架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船舶检验和登记 第三章 船舶、设施上的人员 第四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六章 危险货物运输 第七章 海难救助 第八章 打捞清除 第九章 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特别规定 第十二章 附 则
总则的基本知识
在以成文法为主要法的形式的国家,总则虽非任何一个法所必具的组成部分,但是一般的法、绝大多数法所应有的。 从中国法的结构看,有些应当设有总则的法却没有设总则。如《全国人大组织法》这样重要的基本法没有设总则。《海安法》设置总则比较合理。 总则是作为法的结构中对全法具有统领性的组成部分,它的内容包括立法目的、立法根据、法的原则、有关法定制度或基本法定制定;法的效力;法的适用等等。
不特指的主管机关
第十二条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必须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 第十三条 外国籍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或者在港内航行、移泊以及靠离港外系泊点、装卸站等,必须由主管机关指派引航员引航。 第十四条 船舶进出港口或者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和航行条件受到限制的区域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主管机关公布的特别规定。 ………
《海安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定位
树木与森林的关系 一部一般法律 法律效力低于宪法和基本法律; 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海事法规框架体系
水路交通安全法规子系统 船舶法规子系统 船员法规子系统 防治船舶污染环境法规子系统 海事综合法规子系统
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公布
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地方性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市人民政府 内容:为执行法律、法规需要;属于本地区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由省长或自治区主席或市长签署命令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3.09.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施行日期】1984.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一九八三年九月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一九八三年九月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上交通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维护国家权益,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对沿海水域的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船舶检验和登记第四条船舶和船上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必须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技术证书。

第五条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

第三章船舶、设施上的人员第六条船舶应当按照标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

第七条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以及水上飞机、潜水器的相应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职务证书。

其他船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训练。

第八条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掌握避碰、信号、通信、消防、救生等专业技能的人员。

第九条船舶、设施上的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

第四章航行、停泊和作业第十条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第十一条外国籍非军用船舶,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和港口。

但是,因人员病急、机件故障、遇难、避风等意外情况,未及获得批准,可以在进入的同时向主管机关紧急报告,并听从指挥。

外国籍军用船舶,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不得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

第十二条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必须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交通部令第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交通部令第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1990年1月11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3月3日交通部令第14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及时调查处理海上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本条例的实施机关。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船舶、设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内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

以渔业为主的渔港水域内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和沿海水域内渔业船舶之间、军用船舶之间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海上交通事故是指船舶、设施发生的下列事故:(一)碰撞、触碰或浪损;(二)触礁或搁浅;(三)火灾或爆炸;(四)沉没;(五)在航行中发生影响适航性能的机件或重要属具的损坏或灭失;(六)其他引起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海上交通事故。

第二章报告第五条船舶、设施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必须立即用甚高频电话、无线电报或其他有效手段向就近港口的港务监督报告。

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船舶或设施的名称、呼号、国籍、起迄港,船舶或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海况以及船舶、设施的损害程度、救助要求等。

第六条船舶、设施发生海上交通事故,除应按第五条规定立即提出扼要报告外,还必须按下列规定向港务监督提交《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和必要的文书资料:(一)船舶、设施在港区水域内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必须在事故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港务监督提交。

(二)船舶、设施在港区水域以外的沿海水域发生海上交通事故,船舶必须在到达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个港口后四十八小时内向港务监督提交;设施必须在事故发生后四十八小时内用电报向就近港口的港务监督报告《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要求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2.12.27•【文号】海安全〔2012〕885号•【施行日期】2013.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关于印发《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规定》的通知海安全〔2012〕8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规范海事行政执法,便民、高效地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提高海事调查处理水平,现将《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实施,并请各海事局将该规定转发至辖区相关单位。

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如有困难和问题,请及时报我局。

2012年12月27日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规定第一条为依法、便民和高效地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事故各当事方书面申请、海事管理机构认定,案情简单、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的水上交通小事故(以下简称“小事故”),适用本规定开展调查处理工作,但以下情形除外:(一)涉及载客类、危险品运输、国际航行船舶、外国籍船舶的事故;(二)任一当事方在结案前对简易程序适用性有异议的事故;(三)发现船舶、船员存在假证、无证等严重违章行为的事故;(四)海事管理机构认为事故具有广泛吸取教训意义的事故;(五)海事管理机构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调查处理的事故。

前款所称的小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交通运输部颁布的《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交通部令2002年第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海事调查人员开展事故调查取证工作,人数不得少于2人,且至少有1人应持有海事调查官证书。

第四条海事管理机构执行简易程序应遵守如下工作流程:(一)当事人申请。

各当事人向有事故管辖权的海事管理机构递交授权人签名的《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申请书》(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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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法;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同日国家主席令第七号公布共12章53条自1984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十九条:船舶、设施有下列情况定的,主管机关有权禁止其离港,或令其离港: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
二、处于不适航或不适拖状态.
三、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
四、未向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交付应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适当的
担保.
五、主管机关认为有其他防害或者可能妨害海上交通安全的情况.
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对违反本法的.主管机关可视情况.
给予下列一种或几种处罚:
一、警告.
二、扣留或吊销职务证书.
三、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八会议通过.1992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公布.共15章.278条.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同日国家主席令第4号公布.共6章54条.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同日国家主席令第26号公布:共十章.98条.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同日国家主席令第70号公布.共7章.97条.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国务院1993>202号文发布.1983年12月29日.共12章56条:对150总吨以上的油船和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船防止油污染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机舱污水和压载水分别使用不同的管系.
二、设置污油储存舱.
三、装设标准排放接头.
四、装设油水分离设备或过滤系统,并满足在距最近陆地12海
里以内排放含油污水时排放含量不超过12毫克/升.在距最近
陆地12海里以外排放污水时.排放含量不超过100毫克/升的
要求.
五、一万总吨以上的船舶.除满足本条上述各项规定外.还应装
有排油监控装置.
六、船舶装设的其他防污设备,应符合国家船舶防污结构与设
备规范的有关规定.
《国家船舶污染排放标准》一般情况:
1、在批准的区域内.
2、在航行中,瞬时排放率不大于60公升/海里.
3、污水的含油量不大于15毫克/升.
4、船上油水分离设备过滤系统和排油监控装置处于正常工作
状态.
5、在退潮时.
150总吨以上的油船和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船机舱污水的排放.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满足:
1、距最近陆地50海里以外.
2、污水含量不大于100毫克/升.
150总吨以上的油船的压舱水、洗舱水排放.除满足上述外.应满足:
1、距最近陆地50海里以外.每压载航次排油总量,现有油船
不得超过装油总量的1/15000.新油船不超过装油总量的
1/30000.
装运有毒害、含腐蚀货物的洗舱水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批准的海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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