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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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期末重点

刑事诉讼法期末重点

刑事诉讼法期末重点一、引言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和相关法律程序。

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对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内容的掌握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本文将针对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的重点进行分析和总结。

二、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 法定原则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犯罪行为及其法定要件,同时明确了刑事犯罪的刑事责任原则,确保了刑事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公正原则刑事诉讼法要求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必须坚持公正原则,既要依法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3. 公开原则刑事案件的审判应当公开进行,以保证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当然,有些特定情况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不公开审理,但应当对外公开审判结果。

4. 平等原则在刑事诉讼中,法院应当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保障其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地位,不偏袒任何一方。

5. 速裁原则刑事诉讼法强调了审判的及时性,要求对于犯罪行为及时侦查和审判,并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判。

三、刑事诉讼程序1. 立案阶段立案是刑事诉讼程序的起始阶段,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决定。

他们会对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然后根据证据形成立案决定书。

2. 侦查阶段侦查阶段是指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进行进一步调查和证据收集的过程。

这个阶段由公安机关主导,并可延续一定的时间。

3. 提起公诉阶段提起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通常要通过起诉意见书来进行。

被告人接到起诉书后,可以进行辩护和提出答辩意见。

4. 开庭审理阶段开庭审理是指法院依法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包括传唤被告人、出示证据、讯问被告人、辩论等。

审判过程要求公正、公开进行。

5. 判决阶段判决阶段是指法院根据审理的证据和事实,作出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决定。

判决书应当明确罪名、定罪依据和刑罚等内容,并告知被告人和辩护人上诉的权利。

四、刑事诉讼中的证据问题1. 证据的形成与收集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据的形成与收集,主要包括目击证人的证言、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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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复重点
本文档旨在为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提供复重点。

以下是
一些关键主题和重要概念,供您参考:
刑法复重点
- 刑法基本原则: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等。

- 刑法的分类:犯罪和非犯罪行为、罪名和刑罚。

- 刑事责任:故意和过失、自首和主动犯罪。

- 刑法的特殊规定: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累犯等。

- 刑法案例分析:通过案例分析,理解刑法的具体适用和解释。

刑事诉讼法复重点
-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合法性、公正性、效率性等。

- 刑事诉讼的程序: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

- 证据的获得和运用:合法证据、非法证据、排除非法证据等。

- 刑事诉讼的特殊规定:检察机关的权力、辩护人的权利等。

- 刑事诉讼案例分析:通过案例分析,掌握刑事诉讼的实际应用。

请注意,以上是一些重点主题和概念,并非详尽无遗。

复时,建议您结合教材、讲义和课堂笔记进行复,并重点关注教授强调的内容。

祝您考试顺利!。

刑事诉讼法期末知识点总结

刑事诉讼法期末知识点总结

刑事诉讼法期末知识点总结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及作用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对犯罪嫌疑人或罪犯进行刑事追究的程序规定和法律原则的总称。

它是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司法活动的基本规则和程序法律。

刑事诉讼法的主要作用有三个方面:第一,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国家的法律秩序,实现惩罚犯罪、保护人权的目的;第二,规范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行为,明确了司法机关的权利和义务;第三,保证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确保司法活动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有许多基本原则,其中最重要的包括:1、法定讼权原则,即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和标准;2、适用法律原则,即司法机关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应当依法适用法律;3、公正公开原则,即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案件应当公开审理的制度;4、旁证适用原则,即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旁证的使用条件和程序;5、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即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不得使用非法证据的规定;6、罪刑法定原则,即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严格限制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的定罪和量刑;7、有罪推定原则,即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假定有罪的规定;8、当事人权利原则,即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9、实体处罚原则,即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案件的处罚程序和标准;10、制度完备原则,即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司法机关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和自律。

三、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刑事诉讼法适用的范围有两个方面:第一,刑事诉讼法适用于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和标准;第二,刑事诉讼法适用于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的处理程序和标准。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罪犯所涉及的案件,包括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

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包括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开庭审理、宣判和执行刑罚,其中立案侦查是刑事案件的重要环节,审查起诉是刑事案件的第一步,开庭审理是刑事案件的核心环节,宣判是刑事案件的结果环节,执行刑罚是刑事案件的后续程序。

四、刑事诉讼法的程序制度刑事诉讼法的程序制度主要包括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和法律程序的实践。

(完整word版)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

(完整word版)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

一、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二)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动态并重(三)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和审判中立(四)诉讼效率: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二、公安机关(一)性质: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是武装性质的行政执法机关,担负着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保卫任务。

(二)诉讼主体地位体现:1,主要的侦查机关2,强制措施的主要执行机关3,刑罚的执行机关之一(拘役、政治权利)(三)公安局上下级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不同地区公安系统是配合、协作关系。

三、人民检察院(一)职权: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政策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3,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监督公安机关。

4,提起公诉,监督人民法院审判活动。

5,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二)在诉讼中法律地位的体现:1,国家侦查机关之一2,国家唯一的公诉机关3,专门的诉讼监督机关。

(三)人民检察院实行检察长负责制,上下级是领导关系。

四、人民法院(一)性质: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

(二)任务:审判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并以此惩罚犯罪分子、解决民事、行政纠纷;维护社会主义秩序和制度;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保障公民权利;促使公民效忠国家,推进社会主义建设。

(三)职权: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逮捕、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2,必要时进行勘验、检查、查验、查封、扣押等侦查以查明真相3,收缴和处理赃款、赃物及其孳息4,行使某些判决或者裁定的执行权5,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

(四)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关系。

(五)我国刑事审判组织是:独任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

适用简易程序且可能判处三年以下的可以用独任庭。

(六)合议庭:合议庭是审判人员根据合议原则建立的审判组织。

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评议时应记录笔录,并由全体合议人员签字。

刑事诉讼法复习重点汇总

刑事诉讼法复习重点汇总

刑事诉讼法复习重点汇总一、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法定原则:刑事诉讼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不得任意逾越法律的限制。

2.公开原则:刑事诉讼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情况除外。

3.独立公正原则:刑事诉讼中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

4.等待原则: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在未经法院判决前,一律视为无罪。

5.举证责任原则:起诉方和辩护方均有举证责任,一方无法提交证据时,法院有责任协助采取必要的措施。

6.合法证据原则:刑事案件应当以合法证据作为基础进行审理。

二、刑事诉讼的相关程序:1.刑事立案:包括案情审查、立案决定等程序。

2.刑事侦查:包括侦查活动的组织、进行和结束等程序。

3.刑事审查起诉:包括检察机关对侦查终结案件的审查和起诉决定等程序。

4.刑事审判: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等程序。

5.刑事执行:包括刑罚执行的相关程序。

三、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角色及权利保障:1.公诉人:主要负责对刑事案件进行公诉,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威信。

2.被告人:刑事诉讼中经公安机关逮捕、拘留或者被起诉的人,享有辩护权、取证权等。

3.辩护人:依法受委托代理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4.被害人:包括直接受害人和间接受害人,有自愿参与诉讼权,并享有一些权益保护。

5.证人:有权利能力的人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提供者,享有证言权和证物权。

6.鉴定人:有专门技术的人员担任鉴定人,对案件中的特定问题进行技术性鉴定。

四、刑罚种类和适用:1.主刑: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和死刑。

2.附加刑:包括剥夺政治权利、罚金和没收财产等。

3.刑罚适用:根据罪行的轻重、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刑罚量刑和刑罚适用的程序。

五、特殊程序和法律制度:1.临时保全程序:为了保护符合法定条件的权益,采取一些紧急措施。

2.审判监督程序:包括申诉、抗诉等程序,保证审判的公正和正确进行。

3.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根据犯罪行为的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刑罚。

(完整版)刑事诉讼期末重点整理

(完整版)刑事诉讼期末重点整理

(完整版)刑事诉讼期末重点整理刑事诉讼期末重点整理1、刑事诉讼的范围:P3(1)狭义:刑事诉讼——法院的审判(2)广义:刑事诉讼——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2、三大诉讼形式的特点:P48-P51一、弹劾式刑事诉讼(奴隶制度社会)1、诉讼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2、控辩双方在诉讼中具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3、强调当事人的作用,法官只是消极的仲裁者4、审判实行公开的形式进行二、纠问式刑事诉讼(封建主义社会)1、不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而是实行主动追究,不告也理的制度2、当事人双方地位不平等,被告人无任何诉讼权利3、强调法官的作用,法官集侦查、起诉、审判权于一身4、盛行刑讯逼供5、诉讼秘密进行三、混合式刑事诉讼(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诉讼分为两个阶段,即侦查起诉阶段(体现纠问式诉讼的特点)和审判阶段(体现弹劾式诉讼的特点)3、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p104-p118我国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一、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二、公民的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的诉讼原则P1171、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2、司法机关应当为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进行翻译3、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四、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原则1、司法机关应当告知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2、司法机关应当为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提供便利条件3、对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给予特殊保护我国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一、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职权原则)P1041、法律根据2、内容(1)公检法机关依法分别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

公安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人民检察院负责:检察、批准逮捕,对部分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

(2)公检法机关只能依法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即不能越权,也不能互相推诿。

(3)公检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

●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部门法之一,是国家的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制定和认可的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及判例的总称。

●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关系1.两者都是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相辅相成,相互依存。

2.刑诉法是程序法:规定了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如何进行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

3.刑法是实体法:规定是否犯罪、犯罪的责任、如何处刑等。

●弹劾式诉讼:是个人享有控告犯罪的绝对权利国家审判机关不主动追究犯罪,而是以居中仲裁者的身份处理刑事案件●纠问式诉讼: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不论是否有被害人控告,均依照职权主动形式追究和审判的诉讼制度●刑事诉讼法的性质:基本法律、程序法、阶级性、社会共同性●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宪法、刑事诉讼法典、其他有关法律、国际条约、国际人权公约●刑事诉讼法的根本目的:维护社会秩序直接目的: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刑事诉讼阶段公诉案件: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特殊阶段:复核(死刑)、再审✧尊重和保障人权【新】✧依法不追诉原则✧✧✧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互相制约✧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依靠群众✧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六种情形的处理方式1、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2、对于公诉案件,在诉讼开始前发现,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应当决定不立案3、在侦查阶段发现,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案件4、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5、在审判阶段发现,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6、在审判阶段发现第一种情形,或被告人死亡但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除司法人员以外的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负有一定的诉讼义务的人●在自诉案件中,被害人是自诉人。

刑诉期末复习重点

刑诉期末复习重点

1,刑事诉讼的概念及特征。

A含义: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B特征:由国家专门机关主持进行,属于国家的司法活动;是公安司法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活动。

2,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

A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实体公正是结果的公正,程序公正是过程的公正。

B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各自有其独立的公正内涵和标准,不能互相替代。

程序公正相对于实体公正具有独立性。

C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具有内在的一致性,终极目的都在于公正解决纠纷。

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重要手段和保障,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结果和最终目的。

1)实体公正表现为对法律的严格遵守,而公正的程序则排除了在适用法律过程中的不当和偏向,保障了裁判者正确地选择和适用法律;公正的程序是保证审判活动有秩序的进行的手段;3)公正的程序是保障裁判公正的基本措施。

4)公正的程序能够有效地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

当事人启动诉权,参与诉讼,其目的不是为了追求程序公正,而是为了在结果上有一个有利于自己的公正裁决,即追求实体公正。

D总之,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互相依存,互相联系,应改变司法实践中“重实体,轻程序”思想,保证程序公正。

3,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A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既对立又统一,二者构成了刑事诉讼法目的两个方面的对立统一体。

追求正确控制犯罪,就不能忽视保障人权;保障人权也离不开对正确控制犯罪的追求。

在刑事诉讼中,如何对待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直接反映出其刑事诉讼价值取向。

B对立性:1)在惩罚犯罪的过程中,很容易侵犯到人权,比如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获取犯罪证据而刑讯逼供、非法取证。

2)保障人权往往会影响到惩罚犯罪的进程,比如对非法获取的证据予以排除等,虽然实现了保障人权之目的,但可能会因此延缓甚至妨碍案件侦破,影响惩罚犯罪目的的实现。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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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资料一、名词解释1.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2.辩护人:是指在诉讼中接受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或经人民法院指定,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进行辩护的诉讼参与人;3.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范围上的分工;4.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为;5.指定辩护:指司法机关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以协助其行使辩护权,维护其合法权益;6.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7.拘传: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是强制措施中最轻的一种;8.逮捕:是在一定时期内暂时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方法;是强制措施中最重的一种;9.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被害人或者人民检察院所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10.审查起诉:主要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以决定是否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审判的一项诉讼活动;11.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对某些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依法适用较普通程序简易的一种刑事审判程序;12.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一项特殊原则;13.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诉讼程序;14.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15.刑事诉讼:是在国家专门机关主持下,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查明犯罪和追究犯罪的活动;16.犯罪嫌疑人:指因涉嫌犯罪被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和被检察机关审查是否提起诉讼的人;17.刑事被告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被检察机关或自诉人正式向审判机关提起诉讼,要求审判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18.立案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19.刑事诉讼证据: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当事人等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并审查核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20.证明责任:是公安、司法机关所负有的收集或者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者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21.证明对象:是指司法人员和诉讼当事人及其律师在诉讼中必须用证据加以证明的各种案件事实;22.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23.通缉:是指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并采取有效措施,将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缉捕归案的一种侦查活动;24.提起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以及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过全面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给被告人以刑事处罚的活动;25.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一方的指控而进行的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罪责的反驳和辩解,是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26.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27.侦查实验:指为了确定与案件有关的某一事件或者事实在某种条件下能否发生或者怎样发生而按照原来的条件,将该事件或者事实加重演或者进行试验的一种侦查活动;二、简答题1.人民检察院职权的主要表现有哪些答:1是行使侦查权的国家机关之一;2是国家的唯一公诉机关;3是诉讼监督机关;4是审查逮捕的主要机关;2.简答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诉讼地位;答:1是有极大可能被定罪和处刑的人;2是采取强制措施的对象;3是证据的主要来源;4是辩护权的主体,是辩护职能的主要承担者;3.哪些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答: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3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4.实行审判公开有什么意义答:1是保障审判的民主性和公正性的关键措施;2对于促使侦查、起诉机关严格依法办案和保证诉讼质量,具有重要作用;3对于防止片面性,客观全面地查明案件情况,正确处理案件,维护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也具有重要意义;5.地区管辖有哪些原则要求答:1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的原则;2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的原则;6.应当回避的理由有哪些答: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7.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答: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8.刑事诉讼证据应具有哪些法律特征答:1客观性;即作为证据的事实本身应该是客观存在的,而且其与待证事实之间的联系也是客观的;2关联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存在某种客观的联系;3可采性;是指证据必须为法律所允许,方可用于证明诉讼中的待证事实;9.逮捕的条件有哪些答: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而有逮捕必要的;10.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包括哪几个方面答:1原告人必须是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2有明确的被告人;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4被害人的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的受诉人民法院管辖;11.延期审理和诉讼中止有什么区别答:1前者只适用于审判阶段,而后者则适用于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各个阶段;2前者只是暂时停止审判,其他诉讼活动继续进行;而后者则是暂时停止诉讼;3前者受诉讼时限的制约,而后者则不受制约;12.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答:1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2虽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该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13.提起公诉要具备哪些条件答:1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2证据必须确实、充分;3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14.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刑事案件;答: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但被告为盲、聋、哑人的,及无罪辩护的等,不能适用15.审判监督程序有哪些特点答:1审理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2提起的主体必须是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各级法院院长或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3有严格的条件限制;4法律没有规定期限;5重新审判的法院可以是原审的一审法院或二审法院,也可以是提审的上级法院;6不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16.刑事诉讼有哪些特点答:1必须由法定的专门机关主持进行;2必须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3必须依法进行;4是贯彻落入国家刑罚权,解决被告人定罪量刑问题的一项特定的国家活动;5是在特定的诉讼形式下进行;6目的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权利,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等;17.刑事辩护的含义;答:1是一种针对指控进行的对抗性诉讼活动;2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3是维护、实现司法公正不中缺的一项诉讼职能;4是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18.公诉案件中证明责任的承担;答:1检察机关承担证明责任;2公安机关承担部分涉及到的有关程序法事实;3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4犯罪嫌疑人、被告一般不承担证明责任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除外,但对于一些程序法事实也要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19.对哪些人可以扭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答:1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通缉在案的;3越狱逃跑的;4正在被追捕的;20.保证人的条件;答:1与本案无牵连;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21.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的区别;答:1法律性质不同;2法律根据不同;3适用对象不同;4羁押期限不同;22.律师对犯罪嫌疑人可给予哪些帮助答:1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的罪名;2会见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3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4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诉和控告;5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23.不起诉的种类答:1法定不起诉;2酌定不起诉;3存疑不起诉;三、论述题1.如何理解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1在刑事诉讼中,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利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在刑事诉讼中,审判权依法只能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审判权包括定罪权与量刑权;人民法院是惟一有权确定某人有罪和判处刑罚的机关;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审查起诉程序中,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移送起诉和提起公诉,但它们对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认定,只会带来诉讼程序意义上的效果,而不是终局的有罪判定;只有人民法院依法所作的定罪判决,才是国家对被告人有罪结论的权威宣告;2人民法院确定任何人有罪,必须依法判决;在刑事诉讼中要确定被告人有罪,人民法院必须按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过开庭审理查明事实,以法律为依据作出有罪的判决,并且将其公开宣告;未经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人民法院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2.疑罪从无原则"疑罪"是指司法机关对被告人是否犯罪或罪行轻重难以确证的情况,是司法实践难以避免的常见现象;""原则是现代刑法"有利被告"思想的体现,是的具体内容之一;即: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的司法原则不仅仅是解决刑事疑案的技术性手段和原则,它的确立在更为广泛的范围内产生更为深远的影响:它折射出我国在法治建设进程中对法律价值的重新协调和平衡;在关注保护社会之外,对公民人权的保障和尊重、它是现代刑事司法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

刑诉法期末复习重点

刑诉法期末复习重点

刑诉期末一、名词解释1.刑事辩护(108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针对侦查、检察机关的追诉及自诉人的起诉,根据事实和法律,从实体上和程序上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不公正对待和处理的一系列诉讼行为的总和。

2.自诉人(66页)自诉案件的原告人,即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主体。

3.速裁程序(318页)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且民事赔偿问题已经解决的案件,在被告人同意的前提下,所适用的比简易程序更为简化的审判程序。

4.酌定不起诉(286页)又称相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做出的不起诉决定。

5.书证(142页)以文字、符号、图像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或者物品。

6.死刑复核程序(340页)法院对判处死刑(包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进行审核的特别审判程序。

7.逮捕(196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逃避或妨害侦查、起诉、审判的进行,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对其予以羁押、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项强制措施。

8.两审终审制(325页)一个案件至多经过两级法院审判便告终结的审级制度。

9.监视居住(190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命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所或者居住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

二、法条填空第二十一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六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总结笔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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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总结笔记资料刑诉第一部分:内容梳理一、基本理论1. 程序法的基本理念(掌握重点)——法律程序的双重含义(1)静态(2)动态过程①当事人的概念②辩护的概念③强制措施④事实上有罪与法律上有罪:法条与条件3个2. 诉讼价值理论——刑诉法第1、2条①三个误区②价值内容:(1)工具价值:三点。

(2)内在价值:程序正义有内在价值:6大性质:参与4个,中立4个,对等,合理4个,及时2+2,终结2个。

(3)其他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治疗价值3. 诉讼构造(1)横向构造:4:4(2)纵向构造:(见下)(3)最低限度的诉讼构造:2个4. 程序性制裁理论(1)内容2个(2)非法证据排除:构成要素(4个)与2个排除(3)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①条件:2个(1+4)②涵义:撤销原判意味3个);发回重审5. 基本原则(1)无罪推定:3+3+2+3(2)国家追诉:理由2、内容(对比,3个)、影响3、与解决二、重要制度1. 当事人(1)特征:3个(2)概念2. 辩护制度(2012年刑诉法对辩护制度作出的重大修改)(1)扩大辩护律师的参与:4个(2)会见变化:3个注意点(3)阅卷变化:双重(4)法律援助范围扩大:2个3. 强制措施(1)强制措施与刑罚的关系:1+3(2)重点复习逮捕的条件与程序:条件:实质1+证据3+必要5(3个例外);程序:3一般+2特有(3)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与逮捕的关系:3个4. 审判前程序(1)立案侦查审查起诉,评价我国审判前程序的构造。

(2)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的区别与原因(见下)5. 第一审程序(1)庭前听证程序(2)简易程序(3)案卷移送制度的变化:4阶段,内容与优缺点6. 二审、死刑复核、再审(1)区分二审程序、再审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的区别(见下)※从以下角度进行区分:根本性质、启动方式、审理方式、裁判(2)第二审程序中要区别上诉和抗诉:3个(3)二审抗诉和再审抗诉的区别7. 特别程序(1)重点:刑事和解和被害人的地位(2)复习注意①2012年刑诉法规定刑事和解的条件和适用对象②刑事和解和民事和解的区别:比如只要赔偿就能和解?法律格言天平倒向弱者:4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3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3正义根植于信赖:3听取双方的陈述:3个有疑问时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2个法官的使命是裁断而不是发现:三种不起诉:*不起诉的①因素、②性质和③后果以及④对其的制约:1、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以及存疑不起诉是指:2、从自由裁量权看:3、从适用条件:*绝对:5种,*相对:3种:*存疑:二审、再审、死刑复核的区别:一、从性质上看:三点。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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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1:回避,是指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等不得参与该案诉讼活动。

P1232:专门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对第一审刑事案件在受理范围上的分工,即进一步明确各专门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P1203:辩护制度,是法律规定的关于辩护权、辩护种类、辩护方式、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的责任、辩护人的权利与义务等一系列规则的总称。

P1324:证明责任,又称举证责任,是指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由控辩双方承担的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责任,如果不能提出证据或提出了证据但达不到法律规定的要求,将承担起主张不能成立的后果。

P166 5:立案,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职能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P2506:延期审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由于遇到了影响审判继续进行的情况,法庭决定将案件的审理推迟,待影响审理进行的原因消失后,再继续开庭审理。

P3257:简易程序,是与普通程序相比较而言的程序,其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具备特定条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同意适用)的案件时所采取的相对简单的程序,其是简化和省略普通程序的某些环节和步骤后形成的一种程序。

P3308: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其他刑罚执行机关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依法付诸实施及解决实施中出现的变更执行等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P376简答、论述:1,间接证据运用的规则:(1)必须严格遵守运用证据的一般规则,即每个间接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2)对案件有关事实,即犯罪的时间、地点、过程、手段、工具、目的、动机、被追诉人的身份等涉及案情的各方面事实基本上应当有相应的间接证据予以证明。

(3)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以及间接证据相互之间必须协同一致,没有矛盾。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详解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详解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详解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名词解释】●刑事诉讼P2我国的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揭露犯罪、证实犯罪、追究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一系列的活动。

●中立原则,是指裁判者应在发生争端的各方参与者之间保持一种超然和无偏袒的态度和地位,而不得对任何一方存有偏见和歧视。

【论述题】●程序公正的标准P12—P14程序公正是指过程公正。

刑事诉讼作为刑事程序也应体现过程公正。

我们着重讲审判程序公正。

采用陈瑞华观点,审判程序公正的五标准:①程序参与原则;②中立原则与程序对等原则;③程序理性原则;④程序自治原则;⑤程序及时性和终结性原则。

(一)程序参与原则,称为“获得法庭审判机会”的原则,是指权益可能受到刑事裁判或诉讼结局直接影响的主体应当有充分的机会、富有意义地参与刑事裁判的制作过程,并对裁判结果的形成发挥其有效的影响和作用。

具体指:1、程序参与者应在裁判制作过程中始终到场;2、程序参与者应富有意义地参与裁判的制作过程;3、程序参与者应有充分的机会参与诉讼活动并有效地影响裁判结果;4、程序参与者应在参与过程中具有人的尊严,并受到人道的对待。

(二)中立原则与程序对等原则中立原则,是指裁判者应在发生争端的各方参与者之间保持一种超然和无偏袒的态度和地位,而不得对任何一方存有偏见和歧视。

具体要求:1、与案件有牵连的人不得成为该案的裁判官;2、法官不得与案件结果或争议各方有任何利益上或其他方面的关系;3、裁判者不应存有支持或反对某一方参与者的偏见。

程序对等原则要求裁判者在刑事审判过程中给予各方参与者平等参与的机会,对各方主张、意见和证据以同等的尊重和关注。

具体要求:1、程序参与者应在参与法庭审判过程方面拥有平等的机会、便利和手段;2、法官应当对各方的意见和证据予以平等的关注,并在制作裁判时将各方的观点均考虑在内。

(三)程序理性原则,又可称为程序合理性原则,它要求法官制作裁判的程序在运作过程中必须符合理性要求,而不能是任意的和随机的。

(完整版)刑事诉讼法复习重点汇总

(完整版)刑事诉讼法复习重点汇总

刑事诉讼法复习重点汇总(一)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应用法律解决具体案件的活动。

刑事诉讼具有以下特点:(l)刑事诉讼是国家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2)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所进行的活动,具有一定的民主形式和充分的诉讼保障。

(3)刑事诉讼是依照法定诉讼程序进行的。

(4)刑事诉讼的目的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刑事诉讼法是指规定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所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基本任务是:(l)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2)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二)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1.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l)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这四项都属于侦查工作的范围,可以统称为侦查。

(2)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中的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维护法律的统一实施。

(3)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它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2.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

诉讼参与人是指除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以外,依法参加诉讼,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人,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与案件结局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被指控犯有罪行,尚未交付人民法院审判的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三)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

这项诉讼原则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l)公、检、法三机关必须各自行使自己的职权。

刑事诉讼法期末重点

刑事诉讼法期末重点

1、辩护人辩护人,是指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自然人2、监视居住概念: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在一定的期间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行动实施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

3、侦查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4、不起诉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等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依法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交付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

5、抗诉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依法像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的要求的诉讼活动6、申诉申诉的概念所谓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重新审查和处理案件的一种诉讼请求。

7、附条件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对一些犯轻罪的未成年人,有悔罪表现,人民检察院决定暂不起诉,对其进行监督考察,根据其表现,再决定是否起诉的制度。

8、刑事和解是指刑事诉讼中,加害人以赔偿、道歉等方式与被害人在因其犯罪行为所导致的民事赔偿问题上达成和解,国家专门机关可以据此情节对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的一种制度。

简答题:一、简述新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修改1、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除了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以外的满足其他条件所有一审刑事案件2、赋予被告人简易程序选择权;3、加强对简易程序的规制①限制简易程序适用的情形。

②设置简易程序的运作机制。

③确认相应救济或纠错程序。

④明确公诉人应当出庭二、逮捕的适用情形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证据要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刑事诉讼法期末重点

刑事诉讼法期末重点

刑事诉讼法期末重点第一章一、刑事诉讼的概念、特征1、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P12、特征:(1)刑事诉讼是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2)刑事诉讼是由国家专门机关进行(3)刑事诉讼必须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4)刑事诉讼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二、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即司法公正的两个方面)(一)程序公正P121、程序公正:指诉讼程序方面体现的公正。

2、主要要求:(1)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形式上的程序公正)(2)认真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热、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3)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手段取证。

(4)真正实现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5)深浅程序尽量透明,审判程序公开(6)在审判程序中,控辩双方平等对抗,法庭居中裁判(7)按法定期限办案、结案(二)实体公正1、实体公正:指案件实体的结局处理所体现的公正2、主要要求:(1)据以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必须根据证据准确地加以认定,做到证据确实充分(2)正确适用刑法,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及其最名(3)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罪重在事实上法律上发生疑问的,应当从有利于被追诉人方面作出处理。

(4)按照罪刑相适应原则,依法适度判定刑罚(5)已生效的裁判得到合理有效的执行,使实体公正最后得以真正实现(6)对于错误处理的案件,特别是无罪错作有罪处理的案件,依法采取救济方法及时纠正、及时补偿。

、第三章一、人民法院的组织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组织体系由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构成1、审判组织: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具体组织形式。

包括:独任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1)独任庭:是由审判员(由院长或庭长指定)一人独任审判案件的审判组织。

(2)合议庭:是由审判人员数人根据合议原则建立的审判组织。

合议庭人员组成:A、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审判员3人或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B、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审判员3-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7人组成合议庭C、人民法院审理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3-5人组成合议庭D、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换气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整理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整理

1、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特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①非法言词证据绝对排除:非法言词证据,是指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②非法实物证据相对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③非法手段需要举证证明:举证主体:检察院;发现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察院,法院。

2、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是刑诉的基本目的必须保持两者的平衡统一,片面强调任何一方面,都是违背刑事诉讼法的根本宗旨的。

保障人权的内涵:(最广义)社会大众的人权;(最核心)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其他诉讼参与人(证人,律师,被害人)“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善,既要有利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3、我国与西方审判独立的区别?4、不公开审理的类型?①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

②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

③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④对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但是,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除外。

5、刑诉中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集中表现为?①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②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询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刑事诉讼法的期末复习资料

刑事诉讼法的期末复习资料

刑事诉讼法的期末复习资料在司法课程中,刑事诉讼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知识点。

在学习期间,我们需要对刑事诉讼法进行深入的了解,掌握其中的核心要点和理论知识。

期末复习时,需要有一个全面而有条理的资料来帮助我们回顾和巩固所学内容。

下面是刑事诉讼法的期末复习资料。

一、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为查明犯罪事实、明确犯罪责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一系列活动和规则的总称。

其中,程序主要包括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五个环节。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公正、合法、快捷、公开和尊重人权。

二、立案阶段立案是刑事诉讼程序的首要环节,主要是由公安机关立案和人民检察院审查和决定立案。

立案的条件包括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定犯罪和被告人认罪。

三、侦查阶段侦查是指公安机关通过各种手段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确定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责任的活动。

侦查活动主要包括讯问、搜查、调取、勘验、鉴定和抓捕等。

在侦查阶段,需要注意侦查程序的合法性和人权的保护。

四、审查起诉阶段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根据掌握的证据和犯罪嫌疑人的情况,确定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活动。

要求起诉的条件包括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法定犯罪,而且不属于不起诉情形。

起诉书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五、审判阶段审判是指人民法院依据刑事诉讼程序,根据案件的证据和法律规定,对被告人进行公正、公开的审理。

审判活动主要包括开庭审理、调查取证、辩论、判决、裁定和执行等。

在审判阶段,要保证公正,尊重人权,依法审理并对涉及到的问题进行细致的调查和论证。

六、执行阶段执行是指依据判决或者裁定,对被告人的刑罚和强制措施予以实施的活动。

执行主要包括监禁、缓刑、罚金、罚款、没收财产等。

执行必须严格依照对被告人的判决或者裁定所规定的内容和程序来进行。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法是一个复杂的系统。

在期末复习中,我们需要理清其中的核心要点和程序内容。

同时,我们也需要注意程序的合法性和人权的保护,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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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详解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名词解释】●刑事诉讼P2我国的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揭露犯罪、证实犯罪、追究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一系列的活动。

●中立原则,是指裁判者应在发生争端的各方参与者之间保持一种超然和无偏袒的态度和地位,而不得对任何一方存有偏见和歧视。

【论述题】●程序公正的标准P12—P14程序公正是指过程公正。

刑事诉讼作为刑事程序也应体现过程公正。

我们着重讲审判程序公正。

采用陈瑞华观点,审判程序公正的五标准:①程序参与原则;②中立原则与程序对等原则;③程序理性原则;④程序自治原则;⑤程序及时性和终结性原则。

(一)程序参与原则,称为“获得法庭审判机会”的原则,是指权益可能受到刑事裁判或诉讼结局直接影响的主体应当有充分的机会、富有意义地参与刑事裁判的制作过程,并对裁判结果的形成发挥其有效的影响和作用。

具体指:1、程序参与者应在裁判制作过程中始终到场;2、程序参与者应富有意义地参与裁判的制作过程;3、程序参与者应有充分的机会参与诉讼活动并有效地影响裁判结果;4、程序参与者应在参与过程中具有人的尊严,并受到人道的对待。

(二)中立原则与程序对等原则中立原则,是指裁判者应在发生争端的各方参与者之间保持一种超然和无偏袒的态度和地位,而不得对任何一方存有偏见和歧视。

具体要求:1、与案件有牵连的人不得成为该案的裁判官;2、法官不得与案件结果或争议各方有任何利益上或其他方面的关系;3、裁判者不应存有支持或反对某一方参与者的偏见。

程序对等原则要求裁判者在刑事审判过程中给予各方参与者平等参与的机会,对各方主张、意见和证据以同等的尊重和关注。

具体要求:1、程序参与者应在参与法庭审判过程方面拥有平等的机会、便利和手段;2、法官应当对各方的意见和证据予以平等的关注,并在制作裁判时将各方的观点均考虑在内。

(三)程序理性原则,又可称为程序合理性原则,它要求法官制作裁判的程序在运作过程中必须符合理性要求,而不能是任意的和随机的。

具体要求:1、要求法官据以做出判决的事实必须经过合理的证明;2、要求法官在制作裁判之前必须进行冷静、详细和适当的评议;3、要求法官的裁判必须依法庭调查和采纳的所有证据为根据;4、法官在判决书中应明确陈述其据以制作裁判的根据和理由。

(四)程序自治原则,是指刑事审判程序在产生裁判结果方面具有唯一的决定性作用。

具体指:1、法官的裁决须产生于法庭审判活动全部结束之后。

2、法官的裁决须建立在他(或他们)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所形成的理性认识基础之上。

3、法官的裁判须以各方程序参与者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所提出的有效意见、主张和证据为根据。

(五)程序及时性和终结性原则程序及时性原则指审判程序不能过于急速也不能过于缓慢的进行。

程序终结性原则,是指刑事审判程序应通过产生一项最终的裁判而告终结。

具体要求:1、法官对案件要及时给出终结性的结论不能无限拖延。

2、裁判结论生效后法院不能随意再审,不能让再审太容易。

程序最终无法终结会带来严重的后果:当事人各方陷入无穷诉累;使案件长时间处于不确定状态,当事人各方的利益和命运处于不确定状态,失去了司法审判定纷止争的目的。

那么这种刑事审判程序的存在和运作也就失去了意义。

因此,必须有一个标志着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得到最终确定,刑事审判程序的运作得以终结的状态,它意味着,刑事审判过程的最终结束。

程序公正的意义在于确保利害关系人受到平等的对待,成为理性的、负责任的道德主体;使裁判直接在审判程序中形成;使案件得以终结。

总之,在表达一种最基本的思想:一个人要真正被视为一个人而不是一件物品,人格尊严得到尊重,利益受到关注。

●控辩平衡原则P14(一)含义:1、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平等;2、控辩双方诉讼权利义务对等;3、控辩双方诉讼手段大致相当。

(二)控辩平衡的原因:在控、辩、审三职能相互区分和相互制约的机制中,任何一项职能的过分弱小或者过分强大,都可能打破三职能之间的相对平衡,造成辩护职能的弱化或萎缩,并使得控审职能出现集中或混淆,这对于程序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会带来消极的影响。

(三)控辩双方的力量对比: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检察官与被告人在参与诉讼的能力方面存着较为严重的不平等现象,这导致控辩双方诉讼地位的不平衡。

主要表现在:(1)检察官作为国家利益的代表,以国家的名义行使刑事追诉权。

被告人是以个人名义并旨在为维护个人利益而进行防御活动的,他不拥有国家权力的保障。

(2)检察官进行刑事追诉活动,可获得并利用国家提供的司法资源,可获得专门侦查机关的支持。

被告人一般不精通法律,又往往被限制了人身自由,他本人无法充分地从事收集和调查证据的活动,而辩护律师在收集证据时既不拥有国家司法资源的支持,也不具备国家权力的保障(3)检察官可将被告人的供述作为支持其指控的一项重要证据。

因此,检察官与被告人事实上有着极不平等的诉讼地位。

(四)控辩平衡的立法措施:1、赋予检察官以客观公正的从事刑事追诉活动的义务;承担刑事案件的证明责任2、赋予被告人一系列特殊的程序保障或特权,使其在参与能力和诉讼地位方面逐步接近或赶上检察官。

具体有不负有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享有辩护权,请律师帮助,赋予被告人沉默权以及审判阶段相应的程序保障。

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论述题】●司法独立的标准P34第一是法官独立,这是司法独立的核心。

法官作为裁判者在进行司法裁判过程中,只能服从法律的要求及其良心的命令,不能受任何来自法院内部或者外部的影响、干预或控制。

第二是法官身份独立,法官的任职期间和任职条件应得到特殊的充分保障。

法官在薪俸、晋升、调转、惩戒等方面不能受制于某一机构、组织或者个人,甚至直接受到行政首脑的控制,而应由专门的法律直接规定,并有一个不受行政部门控制的机构管理。

否则法官就不可能从容不迫地依法独立进行裁判活动,而会出现职业服从甚至人身依附现象。

第三是法院的内部独立,是指法官进行司法裁判活动过程中独立于其同事以及上级法院的法官。

否则会使得法官在司法裁判方面依附于本法院的院长、庭长、审判委员会,甚至受制于上级法院。

第四法院的整体独立,即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机构,是指法院无论在司法裁判还是在司法行政管理方面,都独立于法院之外的机构、组织和个人,不受外部力量或权威的控制和干预。

法院的司法裁判和司法行政管理活动极其容易受到其他国家权力机构的控制和干预,因此法院必须首先独立于行政机构和立法机构;又鉴于法院的司法裁判活动也可能受到新闻传媒、大众舆论等方面的不当影响,因此,法律必须建立可使法院摆脱传媒和舆论影响甚至控制的制度机制。

●无罪推定原则P34(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含义任何人未被依法确认为有罪以前,应当推定或者假定其无罪。

主要强调了三层意思:(1)对任何人有罪决定的宣告,只能由法院决定,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都没有权决定;(2)强调证据裁判主义精神,应当用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不能推定或假设;(3)在判决生效之前,被告人是无罪的,不能因为其被逮捕、被起诉、被审判而认为其有罪并且可获得对抗国家追诉权的诉讼特权和程序保障。

——确立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

(二)无罪推定原则延伸出三大具体规则1、疑罪从无规则,即控诉方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时,应当作无罪处理。

2、控方举证规则,即控诉方承担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3、沉默权规则,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沉默权,或曰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又称反对自我归罪的特权。

其基本含义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对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讯问,不说话或者停止说话,以沉默的方式反对强行要求作可能导致刑罚或者加重刑罚的供述的权利。

(三)实践中,必须把握以下几点:1、无罪推定是一种程序法则,而不是实体法则,则无罪推定不等于无罪认定;2、无罪推定确定一个诉讼证明的逻辑法则;3、无罪推定是现代刑事诉讼中处理疑案的一个基本法则;4、无罪推定的受益者,不仅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个人,而是社会的全体公民。

第四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名词解释】●当事人P67当事人是指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并对刑事诉讼的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的诉讼参与人。

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P67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当事人之外参与诉讼活动并在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参与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第五章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简答题】●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刑事诉讼法第15条)P97—P98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六章管辖【名词解释】●管辖P102 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职权划分。

●立案管辖P104 立案管辖指公检法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划分。

●审判管辖P104 审判管辖法院系统内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职权划分。

●级别管辖P109 级别管辖是指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即法律对于具体刑事案件应当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所作的明确规定。

●地区管辖P110地区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地区管辖以犯罪地和被告人居住地作为确定依据。

我国刑事案件的地区管辖遵循以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的原则。

第七章回避【名词解释】●回避P116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法律规定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及其他人员,因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具有法定的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不能参加与该案有关的诉讼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

【简答题】●回避的理由(刑事诉讼法第28条)P118—P120第二十八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八章辩护与代理【名词解释】●辩护P126辩护是指刑事案件的被追诉人及其辩护人反驳对其的指控,提出有利于被追诉人的事实和理由,论证被追诉人无罪、罪轻或应当减轻、免除处罚,以及被追诉人的程序性权利受到侵犯,维护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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