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青年科研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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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青年科研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培养人才,鼓励青年科技工作者在疾病预防控制及公共卫生领域进行创新性应用研究,特设立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青年科研基金(以下简称青年基金)。

第二条青年基金评审遵循平等竞争、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三条中心科技处负责青年基金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各相关直属单位和非法人部门的科技处或综合办公室协助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评审

第四条青年基金资助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项业务活动中具有科学价值或应用前景,近期内可取得一定进展的科研项目。

第五条青年基金申请与评审程序为个人申请、各单位或部门审核、中心科技处形式审查并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中心领导审批后,由中心科技处下达获得资助项目。

第六条申请者条件

(一)申请者为,具有博士学位,年龄在受理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40周岁,具有中级或副高级职称,本中心正式在职科技人员。

(二)申请人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善于团结协作,有一定科研组织能力。

(三)课题组成员不得超过8人,且80%以上的成员为40周岁及以下的科技人员。

(四)课题组应具有基本的研究条件和必要的研究设备。

(五)申请者同期只能申请一项,已承担青年基金项目的负责人必须在结题后方可再次申报。

第七条青年基金申请者需填写申请书,若委托其他单位部分工作,需签订委托协议书。经所在单位或部门审查同意后,将申请书、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申请者身份证复印件,报送中心科技处。

第八条采用答辩评审,聘请中心以外的同行专家定量评分,由专家组建议是否资助。

第九条每年资助课题10项左右,课题实施周期为2年。

第三章实施管理

第十条获资助者要提交任务书、委托协议书、年度执行情况报告。资助期结束后两个月内提交结题报告,并附论文、研究成果等有关材料报中心科技处。

第十一条资助期结束后由中心科技处组织同行专家对课题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签署验收意见。对优秀研究课题进行表彰。

第十二条因特殊原因(参加培训、出国学习等)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计划的课题,须在课题执行期结束前三个月提交延期申请(详细说明原因),经中心科技处同意后,可适当延期,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批准延期的课题如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完成,将被中止,剩余经费缴回中心规财处,同时,该课题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报本基金。

第十三条青年基金课题负责人不得替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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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费由依托单位依据委托协议书转拨。

(五)劳务费:指用于直接参加课题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或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中心正式职工不得提取劳务费。劳务费不得超出课题经费的5%。

第十九条使用本基金购买的科研设备属于国有资产,列入受资助人所在单位固定资产账目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资助期结束后两个月内,课题负责人应填写经费总决算表报中心科技处,中心科技处将会同中心规财处对课题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如书面警告、通报批评或取消该课题负责人两年的申报资格。

第二十一条结题课题的结余经费,按原渠道收回中心规财处,归还青年科研基金,用于下一轮项目的资助。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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