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会的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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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会的议事规则

核心内容:公司股东会的议事规则怎么样?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公司法对其议事规则进行了规定。公司股东会的议事规则主要包括股东会的召集、决议方式、表决权的行使等。

股东会的议事规则:

1、股东会的召集

新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召集程序为:首先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主持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主持时,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以上程序,在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由执行

董事直接召集和主持);如果这样还无法操作,则由监事召集和主持;最后,还可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由此可见,新法对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规定得详细而全面,希望穷尽一切方式保证股东会的召开。

2、股东会的决议方式

过去,股东会只能以会议作为决议的方式,即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现在,新公司法还新增了一种决议方式,即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这种决议方式的确定,减少了股东会召开

的经济和时间成本,提高了公司运营效率。更重要的是,确认了实践中多数公司以此种方式形成的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另外,临时会议提起的资格条件也有所改变。临时会议可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与旧法相比,股东提议资格由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降低至十分之一,这一改变更有利于股东会的召开。

3、表决权的行使

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不再是唯一的股东会表决方式,新公司法公司章程可自行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其他事项的通过标准可由公司章程规定,一般超过二分之一表决权即可。

公司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一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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