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玲《民法原理与实务》课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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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课程标准

《民法》课程标准是对传统教学大纲的扩展和延伸,是规定《民法》课程教学的性质、目标、内容框架、考核方式,提出教学建议和评价要求的规范性文件,是组织教学、选用教材教参、评价和考核的基本依据,是加强《民法》课程建设,实现司法警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保障。

一、课程基本信息:

(一)课程名称:《民法》。

(二)课程类别:专业基础课程。

(三)适用专业:司法警务专业。

(四)学时:126课时。

二、课程定位与课程设计

(一)课程定位

本课程在专业人才培养中占有重要地位、是专业主干必修课,属于专业基础课程。

本课程是一门讲述我国民事法律理论与实务的学科。民法是我国统一的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人们的日常生活、社会交往和经济活动中占有重要地位,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通过该课程学习,对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指导其现在与将来的日常经济活动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课程设计

按照学生的认知特点和选修课的特殊要求,将民法理论与实务教学内容整理为四个模块,具体包括民法概说模块、民事主体模块、民事行为模块、民事权利模块。本课程教学主要以教师课堂案例讲授为主理论联系实际,系统讲述民法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以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并通过案例教学培养学生一定的法律分析能力。

建议课程在第二学年的第三、四两个学期开设。学时数为 126学时

三、课程目标

通过本门课程的学习,使学生了解我国的民事法律理论的主要内容,了解我国民法中的重要内容:民法概说模块、民事主体模块、民事行为模块、民事权利模块。并能够根据所学的理论解决实际问题。

1.专业能力目标

(1)能够准确界定实际生活中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

(2)能够解决实际生活中的的民事纠纷;

(3)能够掌握民事案件的处理方法。

2.方法能力目标

(1)培养学生的守法意识;

(2)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能力;

(3)培养学生严谨的工作作风。

3.社会能力目标

(1)具备较好的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

(2)具备较好的法言法语表达能力、法律思维能力、应变能力、承受能力、就(择、创)业能力、

(3)能勇于创新、爱岗敬业。

四、课程内容、要求及教学设计

(一)课程内容及教学要求

根据《民法》课程目标和涵盖的工作任务要求,确定本课程的内容和要求。

(2)教学设计

《民法》是要求理论与实践紧密相结合的一门应用性课程。教学活动的设计要体现与实践中工作岗位任务要求的一致性,即体现校内学习与行业工作的一致性,根据课程特点有针对性地采取课堂与实验实训一体化的教学模式。

遵循学生职业能力培养的基本规律,以真实工作任务及其工作过程为依据整合、优化教学内容,科学设计学习性工作任务,“教、学、做”结合,理论与实践一体化,实验、实训、实习等教学环节设计合理。通过本课程学习使学生既有系统的法学方面的理论知识基础,又熟练地掌握实际操作的方法技能,以便将来上岗后能适应工作的需要,成为现实可用的人才。

五、课程实施建议

(一)教学方法建议

根据学生的认知特点,尽可能采用形式丰富多样的教学方法,融“教、学、做”为一体,以提高学生在教学过程中的参与程度,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针对《民法》课程具体的教学内容和教学过程需要,采用任务驱动法、讲授法、引导教学法、角色扮演法、案例教学法、情境教学法、实训作业法等,使学生通过学习具备系统的文书与档案管理方面的理论素养,同时培养学生分析并解决实务的能力,成为新兴的、复合型的应用人才。

(二)学习方法建议

建议采用探究型学习、自主性学习、小组合作学习等。

(三)教材编写选用建议

教材选用:胡爱国主编《民法原理与实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2014年版。

参考资料选用:王利明主编《民法疑难案例教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年版。

教材编写建议:必须依据本课程标准编写教材,充分体现任务引领、实践导向的课程设计思想。教材编写体例建议:1.教学目标;2.工作任务;3.实践操作(相关实践知识);4.问题探究(相关理论知识);5.知识拓展(选学内容);

6.练习。

(四)教学资源开发与利用建议

课程资源开发与利用,包括相关教辅材料、实训指导手册、信息技术应用、工学结合、网络资源、仿真软件等。

(五)教学条件建议

在校内,建立多媒体教室、办公自动化实验室、警体训练馆、专业实验室,融教学、实验、实训于一体。实训场所应具有实物展示、演练实训、实验等多种功能,营造良好的职业氛围和环境。

(六)师资条件建议

由专任教师和兼职教师组成的教学团队应当具有“双师”结构特点。本专业教师应具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较强的专业教学能力和实践能力,严谨认真的工作作风,对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培养规格、课程体系有较全面的把握。实训教师要求具有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或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现阶段也可尝试一门课由一位教师主讲,若干兼职教师穿插辅助教学的教学模式。

六、教学评价、考核要求

教学评价应采取阶段性评价和目标评价相结合,理论考核与实践考核相结合。成绩考核不仅仅是期末的书面考试,而是结合课堂教学、实际操作、实训成绩等进行综合评价,突出对学生实际应用技能的考核,彻底改变以一纸试卷来评定学习成绩,使课程评价体系更加完善。

七、其他说明

《民法》课程为司法警务的专业基础课程,有关的教学研究正在进行中。

执笔人:李玲

审核人:

编写日期:20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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