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股实债”玩砸了!(附最新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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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股实债”玩砸了!(附最新案例、解读)
(2016-11-20 21:4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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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有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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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股实债
信托借款
投资担保
一纸法院判决书,让“明股实债”(也称假股真债)的风险暴露无遗!部分银行“明股实债”占总资产比例较高,而且银行理财更是明股实债的重要投资主体,要注意风险了!
[1]案情
原告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信托)与被告湖州港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城置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大概情况如下:2011年6月21日,原告新华信托与被告湖州港城置业有限公司、纪阿生、丁林德签订了《湖州凯旋国际社区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作协议》,协议约定新华信托以“股权投资”的形式,向港城置业提供不超过2.5亿元信托资金,其中部分资金用于收购了港城置业80%股权,股权转让款全部用于项目建设,该笔融资的固定期限为1.5年、2年、2.5年。
[2]争议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新华信托向港城置业汇付的22478万元是股权转让款还是借款。
其中,新华信托认为双方建立的是融资法律关系,虽然双方约定以股权方式融资,但股权投资存在特殊性,应当被认定为债权。而被告则认为是股权转让款的性质!
[3]结果
法院驳回原告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4]警示
玩“明股实债”的,都吓尿了!
“名股实债”是实践操作中被经常采用的一种投资形式。此类“名股实债”的交易模式通过系列文件的签署,将债权包装成股权,模糊了股权与债权的界限,因此,在认定此类交易的性质时,通常会产生较大争议。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在类似的相关判例支持原告,本案还可上诉。但是,本案特殊之处在于借款人破产清算了,客观上导致原告主张权利时需要面对所谓“外部债权人”。和“外部债权人”相比,原告作为对外公告了的公司股东,无疑是先外后内。以后做这个业务还是要慎重,选好交易对手,至少不能搞到破产清算的地步。此外,对于“名股实债”的交易结构,一般情况下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被认定为债权投资;但在诸如本案破产程序中,则存在因“外观信赖利益保护”而被
认定为股权投资的风险。本案提示我们,在业务实践中应审慎对待“名股实债”交易,特别是合理交易结构的设置。本案对于“名股实债”交易结构的设计、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交易实质的认定均有一定的
参考意义。
[5]银行要小心了根据中金公司银行组的分析报告,预计目前“明股实债”(含产业基金)规模约2万亿,规模并不大,但增速较快。相当于社融存量的1.3-1.5%,但较年初增长25-30%;展望明后两年,预计仍将维持40-50%的较快增长。其中,(1)目前银行理财、集合信托以及保险公司是明股实债类投资的主要参与主体。(2)基建和房地产是“明股实债”类
资产主要投资方向。(3)部分股份制银行和保险公
司较为激进,“明股实债”占总资产比例较高,但四大行和财险公司涉足很少。
明股实债风险分析与金融机构应对建议
概要:“明股实债”以其兼具优化企业资产负债表及高融资成本、高风险性的“双刃剑”特性,受到金融机构的广泛关注。本文以明股实债发展逻辑为主线,
在剖析明股实债特点以及交易类型设计的基础上,结合典型司法判例对机构普遍关心的“明股实债”存在的风险性给予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风险控制手段。
一、明股实债特点及风险分析
明股实债是指以股权名义进行投资,但其权利义务、交易实质均类似或实际上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其与传统单纯股权或者债权投资的区别在于虽然形式上以股权的方式投资于标的公司,但实际上却具有刚性兑付的保本约定。
1、明股实债--各方利益诉求的集中体现
基于对股权投资的权益性以及债权投资的稳定回报的追求,“明股实债”
的投资模式作为一种创新投资业务被许多企业大量运用,其是投资方、融资方以及管理人各方利益诉求的集中体现。
首先,在“明股实债”的投资模式中,融资方一方面可以满足自身融资需求,另一方面可以在账目上扩大自身的股本金,不占用授信额度。同时,此投资模式也可以有效降低资产负债比;其次,投资方一方面可以规避自身不存在放贷资质的法律规定,另一方面可以在较低风险前提下获得相应收益;最后,资产管理公司(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公司、券商资管计划等)在“明股实债”投资模式中起到非常重要的通道作用,同时
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在这种交易模式中进一步扩大管理规模获取相应的管理报酬。由此可知,“明股实债”的投资模式之所以可以实现,是各方利益诉求博弈的结果。
2、明股实债风险分析
(1)法律风险
“明股实债”是介于“股权投资”与“债权投资”之间一种模糊的状态,因此其法律地位尚不明晰。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明股实债”如被认定为股权投资,则投资人不能主张还本付息,得不到定期收益;如果其被认定为借贷,但因约定的收益未被作为利息处理,以
约定不明为由适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或者存款利率(通常是有过错的情形下);即使收益被作为利息处理,但是超过法定利率,超过部分被认定为无效,得不到预期收益。
(2) 信用风险
在“明股实债“的操作模式中,投资人的权益往往没有设置相应资产的抵押、质押作为担保。由于目前我国企业及个人信用体系尚未完善,因此一旦出现经营失衡等困难,很多企业会尽可能逃避债务,投资人即成为无辜受害者。
(3) 收益风险
“明股实债”模式存在的两种收益风险:其一,在合同性质被认定为借贷性质后,投资人的预期收益无法实现,其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部分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其二,在标的公司进入到破产清算程序时,股权投资是要劣后于债权进行受偿,投资人需要承受股权本身所带来的风险。
(4) 管理风险
在“明股实债”的交易模式下,投资方往往享有收益,但并不参与实际经营管理。这就会导致股东权的落空,投资方对标的公司缺乏有效监管。
二、明股实债交易结构设计及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