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受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委托核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名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和考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和考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0.05.18•【字号】闽环保辐射〔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与辐射安全管理正文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和考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闽环保辐射〔2020〕5号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省辐射环境监督站,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切实减轻核技术利用单位负担,生态环境部对核技术利用领域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体制进行改革。
根据工作安排,现将我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和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20年起,我省新从事辐射活动的人员以及原持有的辐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到期的人员,须通过生态环境部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平台(以下简称培训平台,网址:)申请报名参加现场线上考核。
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2020年1月1日前已取得的原培训合格证书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二、我省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可以通过培训平台免费注册学习有关业务知识。
辐射工作人员可通过培训平台,进入考核报名入口,在考核公告中查看下月考核计划。
按照报名时间要求,扫描培训平台首页二维码,通过微信小程序“HJSLY”进行报名,经网上审核通过后持准考证和身份证参加现场线上考核。
考核结束5个工作日后辐射工作人员可登录微信报名小程序“HJSLY”或培训平台,查看个人考核结果。
培训和考试均不收取任何费用,食宿、交通自理。
三、我厅将每月组织全省辐射工作人员参加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现场线上考核,年度计划考核2500人次,根据我省辐射工作人员数量适时调整。
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综合考虑各地复学情况,今年度现场考核地点位于福建海洋职业技术学校逸夫教学楼(福州市晋安区山北路75号)。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3.09.02•【字号】云环发[2013]102号•【施行日期】2013.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能及核工业正文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工作的通知(云环发〔2013〕102号)各州市环保局:今年,我厅下发了《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委托各州市环保局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通知》(云环通〔2013〕29号)(以下简称《通知》),把销售、使用Ⅳ、Ⅴ类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核技术利用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工作委托给各州市环保局。
为进一步规范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核发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州市环保局要严格按照《通知》中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办理程序、申报材料以及相关要求,认真开展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核发工作,不得越权审批,同时审批材料要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规范管理。
二、按照环保部的要求,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时,需同时在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中进行审批,在监管系统中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时,需填写审批文号(云环辐审〔2013〕〔****〕号)。
为方便管理,现对我省的审批文号进行统一管理(各州市号段见附件),请各州市环保局按各自审批文号号段进行审批。
三、已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在不超过原许可种类和范围时,增加工作场所或变更工作场所的,需对增加场所或变更场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获得批准后方能进行增项申请。
增项申请时,需对增项部分填写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并附申领许可证所需的材料,对增项部分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重新换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副本,其许可证颁发日期不变,许可证正本不变。
四、已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在不超过原许可种类和范围时,其工作场所不变,原有射线装置因更新、升级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变化后的射线装置管电压及管电流不变或减少的,只需对其辐射安全许可证副本台账进行更新;变化后的射线装置管电压、管电流或其中任何一项有所增加的,需对更换设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获得批准后对其辐射安全许可证副本台账进行更新。
辐射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
附件
核技术利用单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
安全和防护状况
年度评估报告
(年度)
单位名称:(盖章)年度评估负责人:(签名)时间: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制
— 1 —
编写说明
1.年度评估报告由核技术利用单位负责编写,是对本单位一年中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的全面评估。
2.评估报告一式四份,每年1月31日前上报。
省、市、县环保部门和辐射工作单位各一份。
3.评估报告编写内容和所附材料应为打印、复印或扫描。
表格填写空间不够,可根据情况调整大小或附页。
4.“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台账”只需填写本单位涉及到的内容,没有的可不要。
如:辐射安全许可证中种类和范围为“使用Ⅱ类射线装置”,则“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台账”只需填写“射线装置台账”,“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两个台账可不要。
5.评估报告中辐射安全与防护年度监测报告”必须是本年度内完成的。
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环境监测规范,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不具备自行监测能力的,可以委托经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6.年度评估负责人签字栏必须手写签名
— 2 —
1. 单位基本情况(附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1.1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机构情况(附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机构文件)
1.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使用情况
— 3 —。
辐射安全评估及考核实施方案
辐射安全评估及考核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臵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臵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全面推进辐射环境监管工作,提高辐射工作单位辐射安全责任意识和管理水平,形成辐射工作单位严格自律、主动自查、及时改进,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保障辐射环境安全。
二、评估程序1、自我评估。
由辐射工作单位对所从事的辐射工作,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相关标准,自行进行安全评估。
2、评估考核。
由辐射工作单位所在县(市、区)环境保护局,依照相关要求对辐射工作单位辐射管理的安全评估进行考核。
3、评估核查。
由市环境保护局根据辐射工作单位的评估报告和县(市、区)环境保护局的评估考核报告,核查自我评估情况,评估考核结果。
三、评估内容1、自我评估:(1)辐射工作单位根据所从事的辐射工作内容,按照附件1编列的《辐射工作单位辐射安全自行评估表》逐项进行自查,按照附件2《辐射工作单位辐射安全自行评估评分表》进行评估打分,根据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制定整改方案,分别于4、7、10月的3号前将上述材料报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于次年1月3日前,将第四季度的《辐射工作单位辐射安全自行评估表》和《辐射工作单位辐射安全自行评估评分表》,以及按照附件3《辐射安全评估报告提纲》的要求编制的本单位辐射安全评估报告一式四份报送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
2、评估考核:(1)县(市、区)环境保护局在收到辐射工作单位的辐射安全自我评估报告等相关文件后,针对该单位的辐射安全运行、防护设施和辐射安全管理,结合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情况,按照附件4《辐射工作单位辐射安全评估考核表》进行打分,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于次年1月25日前,将评估考核报告一式两份报送郑州市环境保护局,并将考核结果反馈给辐射工作单位。
3、评估核查:市环境保护局在收到县(市、区)环境保护局评估考核报告后,组织市危险废物和辐射环境监督管理中心选取不同类型的重点单位及考核中发现问题较多的单位进行核查,对辐射工作单位的自我评估和县(市、区)环境保护局评估考核结果进行评议,于5月25日前形成评估核查报告,并将核查结果反馈给辐射工作单位和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并报送省环境保护厅。
环境保护部关于福建福清核电厂一、二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运行阶段)的批复-环审[2014]128号
环境保护部关于福建福清核电厂一、二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运行阶段)的批复正文:---------------------------------------------------------------------------------------------------------------------------------------------------- 环境保护部关于福建福清核电厂一、二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运行阶段)的批复(环审[2014]128号)福建福清核电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恳请对福建福清核电厂1、2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申请首次装料阶段)进行审评的报告》(福核设计发〔2012〕9号)和《关于报送〈福建福清核电厂1、2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运行阶段)(修订版)〉的报告》(福核发〔2014〕179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福建福清核电厂厂址位于福建省福清市三山镇前薛村。
本工程以岭澳核电厂一期工程为参考电厂,按参考电厂翻版加改进的原则进行设计,建设两台百万千瓦级压水堆核电机组。
福建福清核电厂一、二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运行阶段)符合《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和格式》(NEPA-RG1)的要求。
报告书编制依据充分,采用的评价标准恰当、所执行的标准级别明确;放射性源项分析合理,对正常运行和设计基准事故条件下的环境影响分析、评价模式和参数合理;客观反映了本工程的环境保护设施性能、流出物监测大纲和监测能力、环境监测大纲和监测能力。
按照审评意见修订完善后的《福清核电厂1、2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运行阶段)(修订版)》,可以作为本项目的审批依据。
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与现行的地方总体规划、水资源利用规划、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等相容,对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质量不产生影响;厂址周围非居住区边界和规划限制区边界的设置合理可行;本工程运行状态下对环境辐射影响很小;设计基准事故工况下导致的环境放射性后果满足《核动力厂辐射防护规定》(GB6249-2011)的要求。
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变更、延续、注销告知单【模板】
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变更、延续、注销告知单窗口单位:XX市环境保护局项目名称: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变更、延续、注销(限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和销售、使用Ⅳ、Ⅴ类放射源的项目)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规定(试行)》第三条。
申报材料:(一)《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1.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申请报告(单位文件)。
2.《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须按《辐射安全许可证》“填表说明”要求认真填写,不得涂改。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可从“******/—网上办事—办事指南”中下载。
3.下列附件材料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正、副本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2)经审批的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3)单位现存的和拟新增加的Ⅲ类射线装置明细表(应含以下内容:射线装置明细:装置名称、规格型号、射线种类、用途、来源等);(4)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5)单位辐射安全负责人、工作场所负责人、直接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经环保部门组织的辐射安全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后取得的《辐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复印件;(6)企业制定并正式颁布实施的,包含以下内容的辐射防护和安全管理规章:①安全操作规程;②辐射工作岗位职责;③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④人员培训计划;⑤辐射事故应急措施或预案;⑥辐射环境及个人剂量监测方案;(7)申请表附件材料应按以上顺序排列,使用明显标志区分,编写页码并装订成册;(8)申请表应加盖申请单位骑缝章,附件材料每页均应加盖单位公章。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青海威斯特铜业有限责任公司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的批复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青海威斯特铜业有限责任公司
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生态环境厅
•【公布日期】2017.07.03
•【字号】青环发〔2017〕198号
•【施行日期】2017.07.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核与辐射安全管理
正文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青海威斯特铜业有限责任公司辐射安
全许可证延续的批复
青环发〔2017〕198号青海威斯特铜业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申请延续换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报告》(青威铜综〔2017〕24号)悉。
经审查,符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三条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满足《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换发条件,同意换发辐射安全许可证。
单位名称:青海威斯特铜业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青海省果洛州玛沁县德尔尼铜矿矿区
法人代表:李守业
身份证号:******************
许可证号:青环辐证〔07008〕
种类和范围:使用Ⅳ、Ⅴ类放射源
有效期至:2022年6月1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我厅将于批复之日起10日内颁发许可证。
2017年7月3日。
辐射安全许可证
辐射安全许可证附件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申请文号:申请单位(盖章)申请日期福建省环境保护局制填表说明一、申请表封面右上角框内内容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填写。
二、申请单位应如实填写,内容准确完整,涂改无效。
所附材料均使用A4规格纸打印(宋体小4号)或复印,并加盖申请单位骑缝章。
三、申请活动的种类和范围(一)申请活动种类分为生产、销售、使用。
(二)申请活动范围分为Ⅱ类放射源、Ⅲ类放射源、Ⅳ类放射源、Ⅴ类放射源、Ⅱ类射线装置、Ⅲ类射线装置。
(三)申请活动种类和范围填写申请许可种类和申请许可范围的组合,如生产Ⅱ类射线装置和使用Ⅱ类放射源,使用Ⅲ类、Ⅳ类放射源。
(四)特别的,生产、销售、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申请活动种类和范围填写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或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四、“日等效最大操作量”、“最大等效年用量”、“工作场所等级”按照《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确定。
五、辐射安全许可内容申请应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设计规模和内容进行填写。
辐射工作单位基本情况辐射安全许可内容申请(一)放射源(本表按规划设计规模量填写)— 9 —— 10 —辐射安全许可内容申请(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本表按规划设计规模量填写)— 11 —— 12 —辐射安全许可内容申请(三)射线装置(本表按规划设计规模量填写)— 13 —— 14 —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及专/兼职管理人员表— 15 —— 16 —监测设备、报警仪器和辐射防护用品登记表— 17 —— 18 —辐射工作人员登记表附件2:放射源分类表注:1.Am-241用于固定式烟雾报警器时的豁免值为1×105贝可;2.核素份额不明的混合源,按其危险度最大的核素分类,其总活度视为该核素的活度;3.上述放射源分类原则对非密封源适用。
非密封源工作场所按放射性核素日等效最大操作量分为甲、乙、丙三级,具体分级标准见《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标准》(GB 18871-2002)。
辐射工作单位一览表.
112.
襄樊安能热电有限公司
鄂环辐证[F0007]
使用Ⅴ类放射源
113.
湖北省襄樊市中医医院
鄂环辐证[F0008]
使用Ⅲ类射线装置、Ⅴ类放射源
114.
东风汽车公司第二动力厂
鄂环辐证[F0009]
使用Ⅴ类放射源
115.
湖北威力邦木业有限公司
鄂环辐证[F0010]
使用Ⅴ类放射源
116.
东风汽车公司襄樊医院
使用Ⅴ类放射源
25.
武汉天元锅炉有限责任公司
鄂环辐证[A0030]
使用Ⅱ类射线装置
26.
武汉航空仪表有限责任公司
鄂环辐证[A0031]
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27.
武汉检安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鄂环辐证[A0032]
使用Ⅱ类射线装置
28.
武汉锅炉集团动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鄂环辐证[A0033]
使用Ⅲ类放射源,使用Ⅱ类射线装置
鄂环辐证[B0007]
使用Ⅱ类射线装置
68.
黄石上方监测设备有限公司
鄂环辐证[B0008]
生产、销售和使用Ⅱ类射线装置
69.
黄石赛恩思电子有限公司
鄂环辐证[B0009]
生产、销售和使用Ⅱ类射线装置
70.
湖北三鑫金铜股份有限公司
鄂环辐证[B0010]
使用Ⅳ、Ⅴ类放射源
71.
湖北省工业建筑总承包集团工业设备安装公司中心试验所
鄂环辐证[D0009]
使用Ⅴ类放射源
85.
葛洲坝集团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鄂环辐证[E0001]
使用Ⅴ类放射源
86.
当阳市华强化工有限公司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14]29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14]29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根据《湖北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分级分类管理办法》,为加强核技术利用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全省辐射环境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对核技术利用单位的监督管理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湖北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要求,严格落实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一)明确工作职责。
省辐射环境管理站负责省环保厅审批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的年度例行监督检查工作,并提出处理意见;市(州)环保部门负责Ⅳ、Ⅴ类放射源和Ⅲ类射线装置单位的年度例行监督检查和违法问题的处理工作;省环保厅对省辐射环境管理站及市(州)环保部门辐射安全监管情况进行督查,对例行监督检查情况适时组织抽查,定期对各市州使用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情况和例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二)严格工作程序。
各级环保部门要结合辖区实际,每年年初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加强对辐射工作单位的现场监督检查,对医用Ⅰ类放射源利用单位每年要落实不低于二次的现场监督检查,对其他核技术利用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现场监督检查。
现场监督检查应按照环保部《辐射安全防护监督检查技术程序》及省环保厅《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和防护监督检查手册》的有关要求进行。
监督检查情况要及时录入《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特殊情况应随时更新有关信息。
要做到“三个到位”,即该检查的必须检查到位,该查处的必须查处到位,该处罚的必须处罚到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明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明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6.07•【文号】环函[2006]224号•【施行日期】2006.06.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明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函〔2006〕2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我局颁布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1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在《办法》实施过程中,一些地方环保部门对《办法》部分条款的理解存在差异。
为避免因理解上的不同而影响《办法》执行,现将委托颁发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的资质和审批权限、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豁免认可等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国家环保总局委托省级环保部门颁发许可证的问题(一)委托内容在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前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单位的许可证由总局负责审批颁发,其他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委托省级环保局颁发。
委托省级环保局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上加盖受委托的省级环保局印章。
(二)受委托的省级环保部门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专门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的处室或经合法授权的监管机构。
具有能完成辐射环境监测、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和辐射事故应急等工作的技术支持单位。
2.有5名以上核物理、核医学、放射化学、辐射防护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或从事辐射安全管理、监测工作10年以上的人员。
这些人员须经总局培训或认可的机构培训,考试合格,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少于2名。
3.技术支持单位应通过相关的辐射检测计量认证,或有合格的监测质量控制机构、管理制度;并拥有满足监测需求的仪器设备、防护用品及专职监测人员。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1.15•【文号】环发[2007]8号•【施行日期】2007.0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的通知(环发〔200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为加强对我国γ射线探伤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的监督管理,促进γ射线探伤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局组织制定了《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以下简称《要求》),现予发布执行。
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生产、销售、使用γ射线探伤装置单位的监管,严格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审批,加大对使用γ射线探伤装置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
2007年年底前完成辖区内生产、销售、使用γ射线探伤装置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换发工作。
不符合本《要求》的单位不得换发许可证。
2007年7月1日后,不符合《要求》的γ射线探伤装置不得出厂。
在用的γ射线探伤装置应在2007年底前整改达到《要求》,2008年1月1日后,不符合《要求》的γ射线探伤装置不得继续使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应将《要求》转发辖区内各γ射线探伤装置生产、销售、使用单位,要求各有关单位严格落实,提高γ射线探伤的安全水平,减少辐射事故的发生。
附件: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二○○七年一月十五日附件: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γ射线探伤机》(GB/T14058-93)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
一、生产γ射线探伤装置用放射源单位的要求(一)γ射线探伤装置(以下简称探伤装置)放射源的安全性能等级应满足《密封放射源一般要求和分级》(GB4075-2003)的要求。
(二)探伤装置装源(包括更换放射源)应由放射源生产单位进行操作,并承担安全责任,放射源生产单位也可委托有能力的单位进行装源操作。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福建福清核电厂5号机组运行许可证颁发前综合检查报告》的函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福建福清核电厂5号机组运行许可证颁发前综合检查报告》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核安全局•【公布日期】2020.08.25•【文号】国核安函〔2020〕77号•【施行日期】2020.08.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与辐射安全管理正文关于印发《福建福清核电厂5号机组运行许可证颁发前综合检查报告》的函国核安函〔2020〕77号福建福清核电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组织检查组于2020年8月17日至21日对你公司福建福清核电厂5号机组运行许可证颁发前核安全和环境保护设施情况进行了综合检查。
现将检查报告印送给你公司,请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检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要求,确保福建福清核电厂5号机组运行安全。
国家核安全局2020年8月25日福建福清核电厂5号机组运行许可证颁发前综合检查报告检查单位名称: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受检单位名称:福建福清核电有限公司检查日期:2020年8月17日至21日一、检查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六)《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七)《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配套文件;(八)《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九)《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十)《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十一)《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十二)《福岛核事故后核电厂改进行动通用技术要求(试行)》;(十三)福建福清核电厂5、6号机组最终安全分析报告;(十四)福建福清核电厂5、6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运行阶段);(十五)福建福清核电厂5、6号机组质量保证大纲;(十六)福建福清核电厂5、6号机组调试大纲;(十七)福建福清核电厂5、6号机组在役检查大纲;(十八)核电厂建造、安装和调试适用的标准规范;(十九)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管理要求等。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向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军医大学等12家单位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向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军医大学等12家单位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4.22•【文号】环办函[2013]432号•【施行日期】2013.04.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能及核工业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向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军医大学等12家单位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函(环办函[2013]432号)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军医大学,辽宁省核安全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总医院,安徽省辐射环境监督站,广西壮族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江西省辐射环境管理站,上海世龙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医院,医科达(上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〇九医院,玛西普医学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尼普洛医疗器械(合肥)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军医大学、辽宁省核安全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总医院、安徽省辐射环境监督站、广西壮族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江西省辐射环境管理站、上海世龙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医院、医科达(上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〇九医院、玛西普医学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尼普洛医疗器械(合肥)有限公司等12家单位向我部提交了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及相关材料。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审查了以上12家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材料,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并召开了专家审查会。
认为该12家单位满足辐射安全许可证申领的各项条件,决定向其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
具体情况如下:一、单位名称:安徽省辐射环境监督站地址:合肥市蜀山区政务新区怀宁路1766号法定代表人:张仰峰种类和范围:使用(含收贮)Ⅰ、Ⅱ、Ⅲ、Ⅳ、Ⅴ类放射源;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有效期至:2017年10月8日二、单位名称:辽宁省核安全局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34号法定代表人:高魁种类和范围:使用(含收贮)Ⅰ、Ⅱ、Ⅲ、Ⅳ、Ⅴ类放射源。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向苏州中核华东辐照有限公司颁发辐射工作安全许可证的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向苏州中核华东辐照有限公司颁发辐射工作安全许可证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5.27•【文号】环办函[2005]328号•【施行日期】2005.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向苏州中核华东辐照有限公司颁发辐射工作安全许可证的函(环办函[2005]328号)苏州中核华东辐照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申领辐射工作安全许可证的请示报告》(华辐[2004]08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专家组审查意见和江苏省环保厅预审意见,你公司满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号令)规定取得许可证的各项条件,同意向你公司颁发辐射工作安全许可证,现将有关意见函复如下:一、项目概况苏州中核华东辐照有限公司现有2个钴源装置,1号钴源装置建于1994年,设计装源100万居里;2号钴源装置建于2004年,设计装源300万居里。
吴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于2002年9月予以立项审批,2003年5月江苏省环保厅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了批复,同意建设。
二、许可内容(一)单位名称:苏州中核华东辐照有限公司(二)单位地址:苏州吴江松陵镇北七里桥(三)法定代表人:朱南康(四)所从事活动的种类和范围:使用密封源(五)许可限值:1.1号钴源装置:钴-60核素,最大总活度:3.7×1016贝可(1×106居里);铯-137核素,最大总活度:4.18×104贝可(1.13×10-6居里)2.2号钴源装置:钴-60核素,最大总活度:1.11×1017贝可(3×106居里);铯-137核素,最大总活度:1.37×105贝可(3.71×10-6居里)(六)鉴于国家正在修订44号令,本许可证为临时许可证,有效期至2005年12月31日。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7号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正文:----------------------------------------------------------------------------------------------------------------------------------------------------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1月18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公布根据2008年11月21日环境保护部2008年第二次部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17年12月12日环境保护部第五次部务会议通过的《环境保护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的辐射安全许可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进口、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行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报批。
出口放射性同位素,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
本办法所称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第三条根据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将射线装置分为Ⅰ类、Ⅱ类、Ⅲ类。
第四条除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的单位外,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除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的许可证外,其他辐射工作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安全生产)辐射安全许可证
附件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申请文号:申请单位(盖章)申请日期福建省环境保护局制填表说明一、申请表封面右上角框内内容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填写。
二、申请单位应如实填写,内容准确完整,涂改无效。
所附材料均使用A4规格纸打印(宋体小4号)或复印,并加盖申请单位骑缝章。
三、申请活动的种类和范围(一)申请活动种类分为生产、销售、使用。
(二)申请活动范围分为Ⅱ类放射源、Ⅲ类放射源、Ⅳ类放射源、Ⅴ类放射源、Ⅱ类射线装置、Ⅲ类射线装置。
(三)申请活动种类和范围填写申请许可种类和申请许可范围的组合,如生产Ⅱ类射线装置和使用Ⅱ类放射源,使用Ⅲ类、Ⅳ类放射源。
(四)特别的,生产、销售、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申请活动种类和范围填写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或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四、“日等效最大操作量”、“最大等效年用量”、“工作场所等级”按照《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确定。
五、辐射安全许可内容申请应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设计规模和内容进行填写。
辐射工作单位基本情况辐射安全许可内容申请(一)放射源(本表按规划设计规模量填写)— 6 ——7 —辐射安全许可内容申请(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本表按规划设计规模量填写)—8 ——9 —辐射安全许可内容申请(三)射线装置(本表按规划设计规模量填写)—10 —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及专/兼职管理人员表—11 ——12 —监测设备、报警仪器和辐射防护用品登记表—13 ——14 —辐射工作人员登记表附件2:放射源分类表注:1.Am-241用于固定式烟雾报警器时的豁免值为1×105贝可;2.核素份额不明的混合源,按其危险度最大的核素分类,其总活度视为该核素的活度;3.上述放射源分类原则对非密封源适用。
非密封源工作场所按放射性核素日等效最大操作量分为甲、乙、丙三级,具体分级标准见《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标准》(GB 18871-2002)。
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报告 辐射安全延续申请报告
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报告辐射安全延续申请报告第一篇、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审批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报告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审批(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按次序整理成册,做好档案备份)1.申请书(简述核技术应用项目的主要内容和办理事项,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2.办理报批业务的授权委托书(需本单位法定代表人亲笔签署)。
3.填报《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表》(见附表6.)(须填写完整)。
4.许可证有效期最后一年的辐射工作场所辐射环境γ空气吸收剂量率、全体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报告(由具有X-γ辐射环境监测资质的单位出具)。
5.持证单位自行编制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内容应包括持证单位所有核技术利用项目的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运行与维护,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制定与落实,辐射工作人员变动及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最新台帐,辐射事故、事件的应急管理,监管部门提出整改要求的落实等工作,并对总结的真实性负责。
6.全部专/兼职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7.核技术应用项目明细表(见附表3.)。
8.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复印件)、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批复文件(复印件)。
9.原《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10.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申请换发的单位,按新领许可证程序办理。
收费标准:不收费附表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报告附表1. 《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附表2. 《专/兼职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情况表》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报告附表3. 《核技术应用项目明细表》附表4.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附表5. 《放射源申报登记表》附表6. 《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表》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报告附表7. 《核技术应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第二篇、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工作流程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报告一、事项性质行政许可二、办事依据⑴《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⑵《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号)三、办结时限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明确我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和换发有关事项的通知-粤环函[2011]738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明确我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和换发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明确我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和换发有关事项的通知(粤环函〔2011〕738号)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与城市管理局:为规范我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和换发工作,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规范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工作意见的函》的要求,现将我省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和换发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和换发工作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按目前管理权限划分。
使用工业Ⅰ类放射源,Ⅰ类射线装置,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由环境保护部负责延续和换发;使用医用Ⅰ类放射源、Ⅱ、Ⅲ类放射源,Ⅱ类射线装置,乙、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由省环保厅负责延续和换发;其它由省环保厅委托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延续和换发。
二、许可证延续申请材料齐全,第一次申领许可证时无附加许可条件,且在持证期间履行了环保竣工验收,未发生辐射事故,无辐射环境问题的举报、纠纷、投诉,未受到过监管部门的处罚的,发证机关可通过资料审查直接延续许可证。
对于基本履行了各项环保手续,但在验收、监测、人员资质方面不达标的,能在环保部门规定的限期内整改合格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也可同意延续。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按换发办理(即按新领许可证程序办理):(一)第一次申领许可证时有需要继续完善事项而未完善的;(二)在持证期间环保手续履行不全;(三)有违法行为并受到过监管部门提出整改要求或行政处罚等情况的;(四)发生辐射事故的;(五)对许可证持证期间许可使用放射源而未购置或使用放射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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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环辐证[A0274]
使用Ⅴ类射线装置9枚
2017年10月19日
2022年10月18日
34.
中铝瑞闽股份有限公司(延续变更)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青洲路9#
李谢华
闽环辐证[A0032]
使用Ⅲ类射线装置7台
2017年10月24日
2022年10月23日
35.
福建师范大学(延续变更)
福州市仓山区上三路32号
王长平
闽环辐证[A0207]
使用 类放射源1枚
2017年10月31日
2022年10月30日
36.
福建亿鑫钢铁有限公司(延续新增)
福州市罗源县罗源湾开发区白水垦区
刘传贵
闽环辐证[A0236]
使用2枚Ⅳ类放射源
2017年10月31日
2022年10月30日
37.
福州市台江区科尔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新发)
福州市台江区工业路422号3#楼
罗源县罗源湾开发区金港工业区
胡学发
闽环辐证[A0178]]
使用3枚Ⅳ类放射源;使用4台Ⅲ类射线装置
2017年4月17日
2022年4月16日
11.
福融辉实业(福建)有限公司(延续)
福清市音西西环北路22号
施恭香
闽环辐证[A0161]
使用Ⅴ类放射源2枚
2016年12月16日
2021年12月15日
12.
福清市阳下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延续及法人变更)
福州市台江区铺前顶20号群升国际尚都苑13-14店面
任福
闽环辐证[A0277]
使用Ⅲ类射线装置2台
2017年12月4日
2022年12月3日
42.
福州新莲花医院有限公司(新发)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兴业东路21号2#楼(自贸试验区内)
李力
闽环辐证[A0278]
使用Ⅲ类射线装置1台
2017年12月20日
2022年12月19日
闽环辐证[A0273]
使用 类射线装置1282台
2017年9月8日
2022年9月7日
28.
福建宏兴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延续变更)
福州市永泰马洋工业区
陈善坦
闽环辐证[A0201]
使用Ⅳ类放射源12枚
2017年8月31日
2022年8月30日
29.
福建省福州神经精神病防治院(延续变更)
福州市南二环路451号
长乐市江田镇友爱村新街37号
陈义辉
闽环辐证[A0107]
使用Ⅲ类射线装置1台
2015年3月19日
2020年3月18日
5.
福州市中医院(延续、法人变更及新增)
福州市鼓东路102号
张峻芳
闽环辐证[A0011]
使用Ⅲ类射线装置8台
2014年6月27日
2019年6月26日
6.
中国科学院福建物质结构研究所(新发)
福清市阳下镇溪头村219号
黄昌源
闽环辐证[A0069]
使用 类射线装置1台
2015年8月6日
2020年8月5日
13.
福建省长乐市山力化纤有限公司(新增及顺延)
福建省长乐市两港工业区(文武砂段)
陈仕清
闽环辐证[A0222]
使用Ⅴ类放射源7枚
2017年5月19日
2022年5月18日
14.
福建省妇幼保健院(延续、法人变更及新增)
福州市鼓楼区道山路18号
林家禄
闽环辐证[A0010]
使用 类射线装置8台
2017年5月19日
2022年5月18日
15.
福建省地质医院(延续)
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黄山
姚智开
闽环辐证[A0130]
使用Ⅲ类射线装置3台
2017年6月7日
2022年6月6日
16.
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卫生院(延续、法人变更及新增)
邵国熹
闽环辐证[A0275]
使用Ⅲ类射线装置1台
2017年11月6日
2022年11月5日
38.
福建悦得软包装有限公司(延续新增)
罗源县罗源湾开发区北工业区
何从
闽环辐证[A0156]
使用Ⅴ类放射源3枚
2017年11月6日
2022年11月5日
39.
福州市台江区宝龙贝臣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新发)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宁化街道西环南路37号福州市日用工业品批发交易市场1#、2#楼连体部分01市场
永泰县樟城镇龙峰园清水坑125号
肖志海
闽环辐证[A0269]
使用Ⅲ类射线装置1台
2017年6月12日
2022年6月11日
19.
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卫生院(延续及新增)
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三角埕鳌里195号
杨家辉
闽环辐证[A0174]
使用Ⅲ类射线装置1台
2016年8月29日
2021年8月28日
20.
闽清县医院(延续及新增)
詹洲婷
闽环辐证[A0257]
使用Ⅲ类射线装置1台
2017年12月4日
2022年12月3日
40.
福州市台江区美可普口腔门诊部(新发)
台江区宁化街道工业路193号宝龙城市广场1#、2#楼连体2层01-03店面
任福
闽环辐证[A0276]
使用Ⅲ类射线装置2台
2017年12月4日
2022年12月3日
41.
福州市台江区美可普口腔群升门诊部(新发)
张忠
闽环辐证[A0131]
使用Ⅲ类射线装置3台
2017年8月18日
2022年8月17日
30.
青岛啤酒(福州)有限公司(延续变更)
连江县经济开发区敖江园区通港大道66号
曲燮遵
闽环辐证[A0203]
使用Ⅲ类射线装置1台
2017年9月25日
2022年9月24日
31.
福州市第六医院(延续变更)
福州市南公园金屏巷9号
长乐市吴航街道办事处郑和东路60号
陈天荣
闽环辐证[A0101]
使用Ⅲ类射线装置11台
2017年3月1日
2022年2月28日
9.
福清江滨医院(延续及法人变更)
福清市融城镇江滨路55号
林建苍
闽环辐证[A0071]
使用Ⅲ类射线装置1台
2015年8月6日
2020年8月5日
10.
宝钢德盛不锈钢有限公司(延续、法人变更及新增)
24.
福建美年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台江门诊部(新发)
福州市台江区台江路11-15号南星商城A楼
俞建贞
闽环辐证[A0271]
使用Ⅲ类射线装置2台
2017年8月4日
2022年8月4日
25.
福州爱康国宾门诊有限公司(新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六一北路西侧金源花园A、B区连接体商场三层
王飞虎
闽环辐证[A0272]
闽清县梅城镇南山路30号
黄勤贵
闽环辐证[A0054]
使用Ⅲ类射线装置7台
2017年6月16日
2022年6月15日
21.
连江县琯头镇中心卫生院(延续及新增)
连江县琯头镇联合路113号
俞传增
闽环辐证[A0035]
使用Ⅲ类射线装置2台
2017年6月23日
2022年6月22日
22.
福建国药器械有限公司(新发)
长乐市吴航街道郑和东路249号
陈建顺
闽环辐证[A0198]
使用Ⅲ类射线装置2台
2017年1月9日
2022年1月8日
3.
福清市港头镇卫生院(延续、法人变更及新增)
福清市港头镇白玉街41号
何融光
闽环辐证[A0081]
使用Ⅲ类射线装置2台
2016年8月9日
2021年8月8日
4.
长乐市江田镇卫生院(延续及法人变更)
使用Ⅲ类射线装置8台
2017年8月11日
2022年8月10日
26.
连江县官坂镇中心卫生院(延续)
连江县官坂镇官坂村大街东路77号
庄高忠
闽环辐证[A0155]
使用Ⅲ类射线装置1台
2017年8月24日
2022年8月23日
27.
福州京东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新发)
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石竹街道西环北路36号
杨新元
张帆
闽环辐证[A0030]
使用Ⅲ类射线装置7台
2017年10月13日
2022年10月12日
32.
连江济雅医院(延续变更)
连江县凤城镇玉山村104国道旁
林韬
闽环辐证[A0205]
使用Ⅲ类射线装置2台
2017年9月30日
2022年9月29日
33.
福建冠城瑞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新发)
福建省福清市融侨经济开发区光电园3#路
福州市鼓楼区杨桥西路155号
曹荣
闽环辐证[A0268]
使用Ⅴ类放射源1枚
2017年2月9日
2022年2月8日
7.
福州博爱中医医院有限公司(延续)
福州市晋安区福马路424号
陈建章
闽环辐证[A0185]
使用Ⅲ类射线装置2台
2016年12月26日
2021年12月25日
8.
福建省长乐市医院(延续、法人变更及新增)
2017年受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委托核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名单
序号
地市
辐射工作单位名称
地址
法定
代表人
证书
编号
许可种类和范围
发证日期
有效期
1.
福州
福清市高山镇中心卫生院(地址变更)
福清市高山镇西江路1号
翁理城
闽环辐证[A0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