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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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这一论题的更为具体的论证或探讨,参唐长孺 《魏晋南北朝隋唐史三论》。)
(一)租庸调制之法弊
一、均田制之破坏
根源: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封建社会的锢疾:封建土地私有制 及土地兼并。 )
(1)通过土地买卖,土地兼并,将均田民的小块土地居为己有。 (2)王公百官以各种借口侵占公有或逃户土地。
杜佑《通典》卷二《食货典·田制》说:
两税法之解释
(1)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 ……(纳税对象)
(2)按户等征纳户税,按田亩交纳地税,每年夏秋两季征
纳,谓之两税。
……(基本内容)
(3)税额以量出制入为原则。 地税以大历十四年为准,户
税以大历年间税额最高者为准。
……(确定税额)
(4 )租、庸、杂徭悉省,丁额不废。 ……(处置旧税)
参考文献
历史典籍:《旧唐书·杨炎传》(精读)
相关研究著述: 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 唐长孺:《魏晋南北朝隋唐史三论》,同撰《唐代色
役管见》、《唐代的客户》,并收于同著《山居存 稿》。 张泽咸:《唐五代赋役史草》。 冻国栋:《中国人口史》第二卷(隋唐五代时期)、 《中国中古经济与社会史论稿》。 李志贤:《杨炎及其两税法研究》。
因此,“抑藩振邦”也是两税法的一 个目标(日野开三郎之观点)
回顾:为什么建中元年推行两税法?
(1)根本原因(法弊): 租庸调制难以维持
(2)直接原因(时弊): 安史乱后税制紊乱
安史之乱前夕财政收入


租庸调
(崩溃中)
户税 地税
杂徭 (纳资)
以丁身为本的租庸调制无法 维持下去;混乱不堪的财政 体系也无法维持下去。国家 税制已经到了非改革不可的 地步。
三、政府维持租庸调制的对策
(1)维持旧的税制:关键是维持足够多的丁口数。 ①摊逃:把逃户应纳的赋役分摊给未逃亡的四邻亲友。 ②括户:即派人搜检隐匿户口 。
(2)开辟新的税源: 户税、地税由最初的附加税,逐渐成为正式税收,地位日
益上升,最能反映赋役制度的发展趋势。
户税、地税的增加
唐前期,户税、地税相当于租庸调的附加税。 户税:按户等征收,纳钱。唐代户税始于武则天统治时 期,但属于临时性的,唐玄宗开元时期有大税、小税、 别税等。(见《大唐六典》卷三)
河南、山东、荆襄、剑南有重兵处,皆厚自奉养,王赋所入无 几。(同上)
四、赋税名目繁多,百姓疲于奔命。
科敛之名凡数百,废者不削,重者不去,新旧仍积,不知其涯。 百姓受命而供之……旬输月送无休息。(同上)
附:唐代著籍户数示意图(单位:百万)
安史乱
后,国家控制 的户数由玄宗 时的900余万 锐减至代宗时 130万,仅为 盛唐的七分之 一。
(二)税制混乱之时弊
安史之乱刺激租庸调快速崩溃。 一、中央控制户口数锐减,租庸调无法维持。
著籍户由开元时期的900多万户,锐减至大历中的130万户。
二、中央户部诸司失权,财政安全无可靠保障。
赋敛之司数四,而莫相统摄,于是纲目大坏,朝廷不能覆诸使, 诸使不能覆诸州——《旧唐书·杨炎传》
三、方镇擅自截留赋税,王赋所入无几。
(5)赋税三分:上供、送使、留州,各立定额,地方不得
擅自增赋。
……(赋税分配)
两税法的意义
经济财政意义: (1)两税法以“资产为宗”,从一个侧面体现出一定的均税精
神,这是历史的进步。(①王公百官一律据资产纳税; ②商 人、手工业者也据资产交纳。③贫穷“不堪支济户”原则上可 以放免。) (2)两税法原则上“以钱定额”,客观上对商品经济的发展有 一定的刺激作用。
均田制 破坏
农户 逃亡
国家控制 人丁减少
租庸调 减少
摊逃,加 重未逃户负担
唐鼎盛时期国家掌握的户口 汉平帝元始二年:户:1235万;口:5767万。 唐开元天宝年间:户: 918万;口:5997万。 今人研究之结果:户:1430——1540万;口:7475——8050万左右。 约四五百万户为隐匿的逃户,此乃著籍户口与实际户口之差异。
两税法改革前夕财政收入

++
户税
各种杂税 租庸调
盐铁
地税
(数百) (崩坏)
两税法之内容
《旧唐书》卷一一八《杨炎传》:
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 以制入。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 富为差。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郡县税三十之一, 度所与居者均,使无侥利。居人之税,秋夏两征 之,俗有不便者正之。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丁 额不废,申报出入如旧式。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 十四年垦田之数为准而均征之。夏税无过六月,秋 税无过十一月。逾岁之后,有户增而税减轻,及人 散而失均者,进退长吏,而以尚书度支总统焉。
政治意义:将制税权收归中央,抑藩扬邦 。使唐之统治又延续 百余年
两税法在中国赋役制度上的地位
不仅是唐代前后期的界限,还是中国封建社会赋役制度前后期的界限:
(1)自此以后,国家“不立田制”,放弃对土地的直接干预,土地转移速度 加快,租佃制成为私家大土地所有者主要的剥削方式。
(2)两税法颁行以后,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日益松弛,佃农身份合法化。 真正意义上租佃制的普遍化从两税法之后开始。
开元之季,天宝以来,法令弛坏,兼并之弊,有逾于汉成、 哀之间。
租庸调制与均田制是连带在一起的,后者是前者推行之基础。随 着均田制的崩溃,建立在均田制基础上的租庸调制自然也难以维 持。
二、唐前期人口的逃亡
租庸调制的主要特点: 等额征收——不论宽乡、狭乡,也不论是否受 田,更不论贫富,都按丁数交纳租调。丧失土地或不堪承役的贫 户,只能逃亡。
地税:按亩征收,纳粟米。地税源于赈灾的义仓或社仓。 亩纳粮两升。后逐渐国税化,王公百官至一般百姓一律 征收。
据《通典·赋税典》所记,天宝年间,每年地税收入约为1240余 万石,相当于当年粟米收入的1/2;户税每年平均约200余万贯, 折算后相当于当年绢布收入的1/3。
这说明:按丁征收的租庸调制被按赀征收的新税制取代 成为赋税制发展的必然趋势。
关于此点,陈寅恪《论韩愈》(收于《金明馆丛稿初编》)曾 作此论述:
唐代之史可分为前后两期,前期结束南北朝相承之旧 局面,后期开启赵宋以降之新局面。关于政治社会经济者如 此,关于文化学术者亦莫不如此。
前后期分期问题除以755年安史之乱爆发为界限外,也有学 者主张以780年两税改革作为唐代前后期的分界线。 正确认识两税法的历史地位是我们本节课所要掌握的重点问 题。
唐前期赋役的发展趋势
租庸调
(崩溃中)
户税、地税
+ (日渐重要)
+ 杂徭
(纳资化)
《大唐六典》卷三《尚书·户部》:
凡赋役之制有四:租、庸、调、杂徭。
杂徭:二十日正役(庸)之外的合法徭役,多带有地方性、临时性的特点。
《旧唐书·杨炎传》:“凡富人多丁者,率为官为僧,以色役免。”
色役:介于执掌、杂役之间,纳资代役,有番期。两税法推行后,色役词义转 移,专指现役的杂徭、差科。 详见唐长孺先生《唐代色役管见》一文(收于氏 著《山居存稿》) 。
(3)两税法为宋元时代所沿用,并开启明清“一条鞭法”和“摊丁入亩”之先河。
两税法的局限性:两税法之颁行,曾规定“租庸杂徭悉省”,但与此同时复强 调“丁额不废”。充分表明古代国家对劳动者的超经济强制仍然存在。这 一点直到明清“一条鞭法”和“摊丁入亩”(所谓“地丁银”)实施之后才获得 一定程度的解决。然而在唐代,我们已看到了这一历史演进的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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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
1
0
太宗
玄宗
肃宗
代宗
德宗
武宗
详细研究,参冻国栋《中国人口史》第二卷 隋唐五代时期。
附:十道示意图
河南、山东、荆襄、剑南有重兵 处,皆厚自奉养,王赋所入无几。 (《旧唐书·杨炎传》 建中元年割据型藩镇:幽州、魏博、 成德、淄青应付 战争等重大事件。 2、中央丧失对地方的经济优势, 地方有经济割据倾向。
(1)土地制度,事实上废除了前期推行百余年的均田 制,大土地所有制获得无限制的发展。
(2)赋役制度,两税法正式取代前期的租庸调制,成为 新的赋役制度。
从更宏观的角度看,780年两税法改革不仅是唐代前后 期赋役制度的分水岭,更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赋役制度 由前期向后期转换的分水岭。
唐代历史前后期问题
唐代中叶的两税法
要旨
一、两税法施行的背景及主要原因 二、两税法的内容、特点 三、两税法在中国赋役制度史上的地位 附:参考文献
序说:唐前后期赋役制度之概观
公元780年(唐德宗建中元年)在中国赋役史上是具有 划时代意义的一年。这一年,宰相杨炎正式推行两税 法改革,唐代社会经济制度自此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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