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租庸调和两税法
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唐朝税制变化
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唐朝税制变化欢迎加入圈子:每日诗签「诗词美文」收录各类型优美诗句「诗词知识」收录诗词有关知识「诗词创作」收录各类型诗词作品期待您的加入~1唐朝前期的赋役制度称为租庸调,源于北魏到隋朝以均田制为基础的租、调、力役制度。
租庸调制的特点是以丁为征收单位,不服徭役可以折“庸”代替。
这个定制为唐王朝聚敛了巨额的财富。
后来,随着土地买卖和兼并的盛行,均田制逐渐遭到破坏,农民受田普遍不足。
武周时期开始到玄宗时期没随着商品经济繁荣发展以及官僚集团膨胀,土地兼并愈演愈烈,社会贫富差距不断加大。
加之政府又不断加重赋税,致使许多农民破产逃亡,政府控制的纳税人数越来越少,财政收入减导致国家财政危机。
这样,以均田制为基础的租庸调制无法继续运转。
780年,唐政府根据宰相杨炎的建议,颁行两税法。
两税法规定每年分别在夏秋两季征税。
它的主要内容为:政府根据每年的开支确定赋税总额然后摊派征收;以779年的垦田数作为摊派税额的标准;租庸调和其他杂税全部取消,按土地和财产的多少征收地税和户税;商人在所在的州县纳税,税率为资产的三十分之一。
两税法的特点是从按丁征税转为按财产征税。
2唐朝初期,是以租、庸、调为主的人头税租是田租,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交纳定量的谷物;调是人头税,交的是定量的绢或布;庸是徭役,当然,农民不去徭役也可以,可以纳绢代役,这样保证了农民的生产时间,有利于农业生产所以这项制度被称为租庸调制开国初期,土地一切从零开始分配,自然一切好说,但是前朝的土地兼并问题依然存在尤其是在唐初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商业经济的发展之后,原始资本的积累开始发挥二八法则,土地兼并的趋势不可逆转为了避免重蹈秦汉的覆辙,唐朝从人头税——租、庸、调,开始逐渐向资产税——两税法进行改革“唯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以此为本,诞生了我们中华土地上第一个房产税——“间架税”“间架税”按房屋的等级和间数计征:上等房子每年每间交多少,中等房子每年每间交多少,下等房子每年每间交多少,每年每间两千文害人钱财如杀人父母,动了富人蛋糕的唐德宗没好过半年,就被5万哗变的兵丁造了反皇帝来革富人的命尚且如此,“小小”王安石,却敢去革官僚集团的命“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王安石变法要求官僚也要交纳役钱,实行的方田均税法,清查隐瞒土地,按土地多少、好坏平均赋税3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是中国古代税制的一次突破性的变化,有了现代征税模式的雏形,以资产数决定缴税量(有点像个人所得税了)。
唐朝的赋税制度
唐朝的赋税制度唐朝的赋税制度有以下两种:租庸调制:租庸调制是在均田制基础上的赋役制度,均田制是在不触动地主土地的前提下,将国家所掌握的土地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受田农民对土地不得进行买卖,死后部分土地要交还国家。
要按规定交纳定量的租调(实物地租),同时还要承担国家的各种徭役(劳役地租),服役期限内不去服役的,可以纳绢或布代替(即庸)。
通过这一制度,封建政权既加强了对农民的控制,又保证了赋役的征派。
两税法:第一、实行量出为入的原则。
中央根据财政支出定出的总税额,各地依照中央分配的数目向当地人户征收。
第二、课税依据。
主户和客户,都编入现居州县的户籍,依照丁壮和财产的多少定出户等。
第三、课税主体。
不分原住民和移民,一律按现行居住地立户籍,于所在地纳税。
租庸调和所有其他税费全部废除,除两税之外,严禁另立名目征收其他税费,否则以“枉法”论处。
流动商人在其经营所在地,收1/30的税(后改为1/10),鳏寡孤独者免征。
第四、全国无统一税率。
贯彻量出为入原则,所以,根据每家资产多少定出九个等级的户,确定应该缴纳的“户税”;再根据拥有多少土地,征收“地税”。
各地田亩数字,大致以代宗大历十四年(779)的数字为标准,进行征收。
从按“丁”课征的租庸调改为以资产定户等,按户等征两税。
第五、纳税期限。
每年分夏、秋两次纳税,“夏税”在六月之前缴纳,“秋税”在十一月之前缴纳。
正因如此,所以名为“两税法”。
这也与南方农业生产的特点相适应的。
第六、纳税形式。
两税法规定,按户等征钱,按田亩纳粟。
实际征收时,常“以钱谷定税,临时折征杂物”。
“两税”一律用钱缴纳,个别情况也可以折收实物。
租庸调,两税法,一条鞭制
調
戶
租庸調制的徵稅項目/對 象
稅別 主要內容
戶稅
始於隋代開皇年間,是按照戶等徵收的稅項。 唐代初年,戶分三等,太宗時期,戶分九等, 向免課戶徵課,作為官員的俸祿,王公貴族 皆須繳納。
始於貞觀二年(586年) ,屬地方性稅項,鑒 於高門大族多有田無籍,不納租庸調,因此 規定他們據地畝數納粟,每畝稅二升,作為 義倉儲備。
徵稅對象: 役銀由人丁和田地分擔
一條鞭的課稅形式
一條鞭規定:「一概徵銀,賦役銀由地方 官直接徵收。」 即由徵收糧食改徵收銀兩,交納、儲存較 為方便,由地方官直接徵收,亦稱為「官 收官解」
租庸調法、兩稅法、一條鞭法比較表
土地產權: 政府對民授田, 土地不可 買賣。 徵稅原則: 稅額固定,人民較有預算。 徵收項目: 分田賦、力役和貢品,稅 項分明。 課稅對象: 有主戶、客戶之分,遷徙 後仍須向原籍繳稅。 徵稅次數: 每年徵收一次。 課稅形式: 以實物繳納。 土地產權: 政府不再授田,土地自 由買賣。 徵稅原則: 稅額不定,符合實際。 徵稅項目: 分戶稅和地稅,手續簡 化。 課稅對象: 無分主戶、客戶,一律 在定居地登記,按貧富 繳稅。 徵稅次數: 每年分夏、秋兩季徵收。 課稅形式: 以錢計算稅值,再折交 實物。 徵稅原則: 以田地多寡定徵收量 徵稅項目: 賦役合併。 取消力役,由政府雇 人代役。 徵課對象: 由丁、田分擔 課稅形式: 由實物改為徵銀
課稅形式: 由實物改為徵銀
一條鞭的徵稅原則
一條鞭:「役歸於地,計畝徵收。」 唐時,地租一向和力役分途,既交地租又服力役 一條鞭法不僅把各種徭役合併,又將賦役合一,以以 田地多寡來定徭役的辦法,是方便和公平的。
一條鞭的徵稅項目及對象
徵稅項目: 一條鞭:「賦稅合併,以丁田分擔役銀。」 一條鞭把原來的賦(兩稅)、役(里甲、圴徭、 雜泛)和土貢方物合而為一。 徭役一概徵銀,取消力役,由政府雇人代役。
租庸调制度到两税法
输绢2丈、绵3两( 或布 2丈4尺、麻3斤),为调
国家若需要其服役,每丁服役二 十天外,若加役十五天,免其调,
加役三十天,则租调全免。若出 现水旱等严重自然灾害,农作物 损失十分之四以上免租,损失十 分之六以上免调,损失十分之七
以上,赋役全免。
每丁每年向国家输粟2石, 为租
两税法的不足之处
物价的变动对纳税人的负担就有较大的影响。由于币值与物 价的变化,从而使农民又蒙受一层剥削。 “量出为入”导致“横征暴敛” 德宗不断开新税,提高两税税额。
研究古代赋税制度的启示
赋税制度应符合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要根据经济形势 的变化及时调整现有的赋税制度
合适的赋税制度能有效地促进经济发展,有利于国家和 社会的进步,不合适的赋税制度会阻碍经济发展,不利 于国家和社会的进步
研究土地税制度,并不应只局限于制度本身,还可以与 经济发展、国家预算、地方财政收支等方面相结合,研 究其相互之间的作用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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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史之乱,政府筹军饷,也使农民大量逃亡,国家财税失控(安史之 乱)
显然税负制度与当时的经济状况严重不适应,建中元年(780年)两 税法代替了租庸调制度。
两税法
背景:同租庸调消失原因
两税法主要内容:
1.取消租庸调及各项杂税的征收,保留户税和地税。 2.量入为出,政府先预算开支以确定赋税总额。
3.户税是按户等高低征钱,户等高的出钱多,户等低的出 钱少。划分户等,是依据财产的多寡。户税在征收时大部分钱要 折算成绢帛,征钱只是很少一部分。
4.地税按亩征收谷物。纳税的土地,以大历十四年的垦田数 为准。
5.无论户税和地税,都分夏秋两季征收,夏税限六月纳毕, 秋税限十一月纳毕。因为夏秋两征,所以新税制称为两税法(名称 来源)
唐朝租庸调制与两税法有什么不同
唐朝租庸调制与两税法有什么不同唐高祖武德二年(619年)二月规定,每丁纳租二石、绢二丈、绵三两。
又规定了均田制实行办法,丁男十八岁以上,授田百亩,其中二十亩为永业田,八十亩为口分田。
死後还田。
政府依据授田纪录而向人民徵收租庸调。
不论贫富,一律缴纳定额的租庸调。
那么唐朝租庸调制与两税法的异同规定丁男(2160岁)、中男(1820岁)受田一顷(百亩)。
疾病残废者受田40亩。
寡妇30亩,如为户主则为50亩。
所授民田2/10为永业田,子孙可以继承。
三年之内每亩种桑50棵,榆、枣各10棵,不适合上述品种地区,可以其他果木代替。
8/10为口分田,身死则归还国家,授与他人。
在地广人稀的宽乡,工商业者也受田,比农民减半;在地少人多的狭乡,工商业者不受田。
唐代均田制有以下几个特点:授田对象为男丁,妇女不再受田;限制土地买卖的规定放松,不仅永业田可以买卖,口分田有时(如迁往宽乡时)也可以出卖。
另外,奴婢不再受田,只给园宅地(五口一亩,一般人三口一亩)。
在均田制的基础上,颁行租庸调制:每丁每年缴纳租粟二石,户调随乡土所产,绫、绢、絁〔shi诗〕各二丈,绵三两。
如果缴布,则加1/5,即二丈五尺,麻三斤。
规定每丁每年服役20天,闰年22天。
如果不服徭役,可纳绢或布代役,一天折合绢三尺,称为庸。
如果政府额外加役,加役15天免调,加役30天,租调全免。
额外加役,不得超过30天。
唐代的庸,正式把部分力役税转变为实物税。
唐朝还在租庸调之外,规定了两种资产税:一是户税。
户税以钱输税而不以谷帛,以资力定税而不问身丁。
(《文献通考田赋考三》)自王公以下分天下民户为九等,大历四年(公元769年)规定,上上户每年出钱4000文,上中户3500文,上下户3000文;中上户2500文,中中户2000文,中下户1500文;下上户1000文,下中户700文,下下户500文。
一品官按上上户纳户税,九品按下下户纳户税,余品依此类推。
二是地税。
开始按田亩征收,后来改为按户征收,以后又改为按田亩征收。
[租庸调制名词解释]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唐朝赋税制度的变迁
[租庸调制名词解释]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唐朝赋税制度的变迁租庸调制,唐时实行的赋税制度,以征收谷物、布匹或者为政府服役为主,是以均田制的推行为基础的赋役制度。
此制规定,凡是均田人户,不论其家授田是多少,均按丁交纳定额的赋税并服一定的徭役。
租庸调定须均田制的配合,一旦均田破坏,租庸调法则失败,武周后由于人口增加,又不断土地兼并,公家已无土地实行均田制,男丁所得土地不足,又要缴纳定额的租庸调,使农民无力负担,大多逃亡。
安史之乱后,朝廷负担遽增。
唐德宗年间,改行杨炎的两税法,以征收银钱为主。
1.实施背景617年秋,隋炀帝杨广的姨表兄弟李渊,在太原扯起了反隋的大旗,并很快占领了关中地区。
次年五月,李渊废掉了自己此前所立的傀儡隋恭帝杨侑,自立为帝,建国号为唐,定都长安。
自618年李渊建国,到907年朱温篡唐,作为中国历史上最令人神往的朝代之一,唐朝走过了289年的漫长历程。
期间,唐朝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成为当时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之一。
而作为唐王朝核心政策之一的赋税政策,随着历史形势的变化,经历了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的巨大转变,在中国古代赋税制度史中占据了极为重要且特殊的历史地位。
2.租庸调制的实施与崩溃唐朝初年,由于群雄割据,所以唐朝统治者尚能励精图治,爱惜民力,但随着天下一统局面的出现,统治者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往往会征发百姓大兴土木。
所以,在租庸调制中不仅为人民的负担赋予了专门的名号,而且还额外增加了人民的劳役负担。
同唐初相类似,成年男子仍然是国家赋役的主要承担者。
他们每年需向国家缴纳粟二石,称作租;每年需交纳绢二丈、绵三两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称作调;此外,按照规定,他们每年还需要为政府服徭役二十天,是为正役。
但如果政府当年正好不需要其服役,丁男就可以采取“输庸代役”的方式,也就是缴纳一定数量的绢或者布,以获得免役的权力。
从征税的数额上看,租庸调制下唐朝农民的负担要比隋朝减轻不少。
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
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唐朝是我国历史上封建社会最为鼎盛的时期之一,其政治、经济、文化在我国历史上都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在土地税方面,唐朝先后出现了租庸调制和两税法这两种比较完善的土地税制度。
公元775年唐朝由盛转衰的转折点“安史之乱”即是租庸调制向两税法转变的转折点,也是土地税由以人丁为主要征税标准向以土地财产为主要征税标准过渡的重大转折点。
尽管唐朝时期的土地税制度的演进形式并不复杂,但其制度内涵变换却极其丰富。
征税对象由人丁向土地转移,征税形态从以物定税到货币定税,此外还包括土地税税附加税的扩张和整合、土地税地域差异的加剧以及土地税征收管理的调整。
因此,研究唐朝时期土地税制度的变迁对于认识中国古代土地税制度乃至整个赋役制度的演进特征具有重要意义。
而且,土地税制度的变迁也对唐朝时期的国家财政、农业经济和农民生活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因而这一研究对理解唐朝时期的社会发展也不无裨益。
唐朝初期在隋朝的基础上,以轻徭薄赋的思想改革赋税体制,实行租庸调制。
史载:“赋役之法:每丁岁入租粟二石。
调则随乡土所产,绫、绢、絁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
输绫、绢、絁者,兼调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
凡丁,岁役二旬。
若不役,则收其佣(同庸),每日三尺。
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日免其调,三旬则租调俱免。
通正役,并不过五十日。
”①“安史之乱”之后,随着均田制遭到破坏,以均田制为基础的租庸调制也逐渐变得不合时宜,于是开始了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的改革。
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宰相杨炎将各种苛杂加以整理,依据户税和地税的范式制定了两税法。
内容为:“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
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
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郡县税三十之一,度所与居者均,使使无侥利。
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
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费,申报出入如旧式。
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恳田之数为准而均征之。
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
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唐代赋税制度的主要变化
月 .即 在 十 一 月 底 前 完 成 征 收 。 税 收 总 额 分 为 留
州、 留使 和上供 三部分 , 有 中央和地 方分 成 , 是为
两税 法 。 两税 法的征税原 则是 “ 户 无 主 客 , 以 见 居 为
簿: 人无丁 中 , 以贫富为差 ” ( 《 旧唐 书》 卷4 8 《 食货 志上》 ) 。不再 只按 丁征税 , 也不再 区分本地 土户 、 流亡客户或者课户 、 不课户 , 一 律按照 每户田亩 和
规定 : “ 水 旱霜蝗 耗十 四者 . 免其租 ; 桑 麻尽者 . 免 其调 ; 田耗 十之六者 , 免租调 ; 耗七者 , 课役俱免 。”
( 《 新唐 书》 卷 5 1 《 食 货志一》 ) 不过 , 租庸 词制属 于 上 层建 筑范畴 的法 律税 制 . 在 实 行 中 又 有 其 独 立
盐业 私 营和 政 府 优 先 条 件 下 的矿 业 私 营 . 私 营 生 产
可视具体情况 变通折纳 , “ 置两税使 以总之 .量 出 制人 ” ( 《 新唐 书》 卷5 2 ( 食货志二》 ) 。不过 , 两税不
是 中央 直 接 税 ,而 是 一 种 以 州 为计 税 单 位 的 定 额 税, 唐 中央 并 不 握 有 独 立 完整 的 征 税 权 , 配税 权 和
中大量消失 , 使 国家的财政 危机 日益严重 。
两 税 法 是 唐 朝 后 期 随 着均 田制 瓦解 , 农 民大 量 逃亡 , 为解 决 财 政 困难 而 推行 的新 税 制 。两 税 法 简
齐 民已经以资产为征税依据 . 为什么说两税法改变
了战 国 以来 以 人 丁 为 主 的赋 税 制 度 ? 其 实编 户 齐 民 虽 然 有 以资 产 作 为征 税 标 准 的成 份 , 但 资 产 在 赋 役
隋唐赋税制度
隋唐时期的赋税制度主要包括租调制、丁口调制、庸调制和两税制。
1. 租调制:租调制是隋唐时期最早的赋税制度之一,其主要内容是按照土地面积收取一定的租税,同时对于农民的徭役、兵役等义务也有明确规定。
租调制的实施,使得农民有了稳定的生产和生活环境,同时也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2. 丁口调制:丁口调制是隋唐时期的另一种赋税制度,其主要内容是按照家庭人口数量收取一定的赋税和劳役,同时也规定了家庭成员的义务和权利。
丁口调制的实施,使得社会财富更加公平地分配,同时也促进了人口的增长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3. 庸调制:庸调制是隋唐时期的一种劳役赋税制度,其主要内容是按照农民的劳动力收取一定的劳役,同时也规定了农民的义务和权利。
庸调制的实施,使得劳动力得到更加合理的分配,同时也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4. 两税制:两税制是隋唐时期的一种新的赋税制度,其主要内容是按照土地和人口收取一定的税赋,同时也规定了农民的义务和权利。
两税制的实施,使得税收更加公平合理,同时也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总的来说,隋唐时期的赋税制度在当时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不仅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为后世的税制改革奠定了基础。
【高中历史】高中历史知识点:两税法
【高中历史】高中历史知识点:两税法两税法:是唐德宗时代宰相杨炎所创之税法。
由征收谷物、布匹等实物为主的租庸调法,改为征收金钱为主,一年两次征税,是为两税法。
因为武周末年均田制颓萎,唐初的租庸调法早已不适用,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开始实行两税法。
两税法主要内容:1、取消租庸调及各项杂税的征收,保留户税和地税。
2、量出制入,政府先预算开支以确定赋税总额。
实际上,唐中央是以779年(大历十四年)各项税收所得钱谷数,作为户税、地税的总额分摊各州;各州则以大历年间收入钱谷最多的一年,作为两税总额分摊于各地。
因此,户税、地税全国无统一的定额。
3、户税是按户等高低征钱(按九等分摊),户等高的出钱多,户等低的出钱少。
划分户等,是依据财产的多寡。
户税在征收时大部分钱要折算成绢帛,征钱只是很少一部分。
4、地税按亩征收谷物。
纳税的土地,以大历十四年的垦田数为准。
5、无论户税和地税,都分夏秋两季征收,夏税限六月纳毕,秋税限十一月纳毕。
因为夏秋两征,所以新税制称为两税法。
6、对不定居的商贾征税三十分之一(后改为十分之一),使与定居的人负担均等。
7、如在两税外擅自加征者,以违法论处。
两税法影响:两税法把中唐极端紊乱的税制统一起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人民的负担,但是实行中的弊病也不少:(1)长期不调整户等,不能贯彻贫富分等负担的原则;(2)两税中户税部分的税额是以钱计算,因政府征钱,市面上钱币流通量不足,不久就产生钱重物轻的现象,农民要贱卖绢帛、谷物或其他产品以交纳税钱,增加了负担;(3)两税制下土地合法买卖,土地兼并更加盛行,富人勒逼贫民卖地而不移税,产去税存,到后来无法交纳,只有逃亡,土地集中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而农民沦为佃户、庄客者更多。
尽管如此,两税法的积极影响不容忽视。
两税法的“舍人税地”使封建政府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有所放松;并且规定贵族、官僚、商人都要交税,这就扩大了税源,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两税法以土地资产纳税,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没有土地的贫苦农民的负担,改变了贫富负担不均的现象。
从“租庸调法”到“两税法”
从“租庸调法”到“两税法”唐朝初年,社会经济凋敝,其户不满300万,不及隋朝最盛时900万户的1/3。
到了贞观初年,中原地区还是“莽荡巨泽,茫茫千里,人烟断绝,鸡犬不闻”的破败景象,恢复经济成为唐朝的首要任务。
一唐高祖武德七年(公元624年)四月,颁布了均田令和租庸调法,以促使生产恢复,保证租税的收入。
但此时李家兄弟争斗正酣,朝廷大臣也分为太子党和秦王党两派,均田令和租庸调法也就没有真正地得到贯彻执行。
玄武门之变后,李世民当了皇帝,方才认真推行。
均田令主要规定如下:1.丁男和十八岁以上的中男,各受永业田(世业田)二十亩,口分田八十亩;老男和残疾人各受口分田四十亩,寡妻妾各受口分田三十亩。
丁男和中男以外的人凡作户主的,各受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三十亩。
2.有封爵的贵族和五品以上的官员,可以依照品秩请受永业田五顷至一百顷。
有战功授勋的人,可以依照勋级请受勋田六十亩至三十顷。
3.受田足的叫宽乡,不足的叫狭乡;狭乡的口分田减半给授。
狭乡的人准许在宽乡遥受田亩。
4.永业田皆传子孙,不再收还。
这种计口授田的土地分配法,是在唐初地广人稀的特殊历史条件下产生的,使自耕农和中小新地主在唐初经济中占据着优势地位。
该均田令承认农民占有这些田地的合法性,也使那些无地和少地的农民可以依令向国家请受荒田进行耕种,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士族、豪强对土地的垄断,对于唐初农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租庸调法的推行是以均田令为基础的。
均田令解决了百姓有田可种的问题,而欲使百姓“安静、富足”,就要“轻徭薄赋”,须保证国家基本赋税的前提下,不可再滥征额外赋税。
租庸调法规定,每丁每年向国家缴纳租粟二石;调随乡土所出,每年缴纳绢(或绫)二丈,绵三两;不产丝绵的地方,则纳布二丈五尺,麻三斤。
此外,每丁每年还要服徭役二十日,闰月加二日;如无徭役,则纳绢或布替代,每天折合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叫作庸。
如果国家额外加役,加役十五天,免调;加役三十天,租调全免。
[从税收原则看唐朝的两税法] 两税法的原则
[从税收原则看唐朝的两税法] 两税法的原则一、两税法实施背景唐朝初期我国实行租庸调制,即“有田则有租,有户则有调,有身则有庸”的一项复合税制。
但是不过百年,租庸调制就被两税法代替了。
租庸调制难以维持,两税法成为历史的选择,有其必然的背景原因:(一)均田制、户籍制遭到破坏租庸调制的基础是均田制和严密的户籍制度,政府要牢牢掌握丁男、家户数目。
虽然名称上看来租庸调制以“田产”为本,但是它并没有规定如何以财产数额缴纳,政府不过问家庭拥有多少土地,而是延续了以“身丁”为本的财政制度,以“一夫一妇”征课租庸调,凡是男丁便要征税。
唐朝初期,政局稳定、耕农大量存在;唐朝中期,由于均田制不够彻底,后来又允许了土地买卖,使得土地私有化严重,农民失去了土地,出现了一批官僚大地主,“自开元以后,天下户籍久不更造,丁口转死,田亩卖易,贫富升降不实。
其后,国家奢费无节,而大资起。
兵兴,财用益屈,而租调法弊坏”,由于农民无地、国家动乱,农民逃亡,政府所控人口迅速减少。
均田制的失败、户籍制的破坏,使得无税可征。
(二)租庸调制无法实现公平的要求首先,由于租庸调制这种赋役制度本质上是人头税,由于土地兼并的存在,贵族与官僚可以坐拥广袤土地,但是他们与贫民缴纳数额相近的赋税,或者缴纳数量不能体现其获得的利益。
其次,富人、官员等有一定权势的人利用免征、减征的规定降低自己的赋税。
因此,这些都相对地提升了拥有少量或者无地的农民的负担,使得贫富差距过大,激化社会矛盾,加剧了政局不稳定的因素。
(三)苛捐杂税、地税户税的征收由于租庸调制遭到破坏,国家仍然大肆挥霍钱财,因此开征了多种苛捐杂税,同时扩大了原来已经开征的户税和地税。
户税、地税逐渐扩大成为国家财政的主体税种,也标志着人头税、实物税向财产税、货币税的过渡,为两税法的实施奠定了基础。
(四)政治斗争的结果一是朝廷与地方藩镇之间的收入竞争,二是朝廷内部党派的竞争。
首先,安史之乱后,地方为扩张势力,随意破坏租庸调制,开征杂税充实财力。
从租庸调制和府兵制的衰废,来看两税法的改革对唐朝及后世的影响
从租庸调制和府兵制的衰废,来看两税法的改革对唐朝及后世的影响隋朝自文帝建立,到炀帝覆亡,短短38年。
这不仅由于炀帝“东西行幸,舆驾不息,征讨四夷,兵车屡动”导致国库空虚,还因为他大兴土木,大纵奢靡之风,最终平民百姓受尽苦难,不得不揭竿而起。
于是,隋朝便在“数年之间,公私罄竭,财力既殚,国遂亡矣”。
公元618年,李渊建立唐朝,次年隋朝覆亡。
新兴的唐朝并未全盘否定隋朝的制度,反而承接了它在政治和经济方面的种种成就,并不断完善。
诸如科举制、三省六部制、监察制等,均在唐代君臣的共同努力下,趋于完善。
这也为“盛唐气象”奠定了制度基础。
唐朝的版图疆域在历经五代李氏君王的励精图治下,唐帝国于玄宗李隆基之时,达到了鼎盛,史称“开元盛世”。
据《通典·食货》记载,在唐玄宗天宝十三年,唐朝的全国户数达到了900万多户。
而百姓家中的储粮可以供食数年。
但是,与盛唐气象极为不相符的是唐朝的财政制度。
由于唐朝之初是在“均田制”的基础上实行租庸调制和府兵制——这是一种基于人口数量的财政制度。
因此,唐朝在历经安史之乱后,藩镇割据、庄园制便接连起兴,而落后的财政制度早已不能维持庞大帝国的开支,甚至一度成为帝国的负担,新的税法制度呼之欲出,这个新税法,就是两税制。
为什么租庸调制和府兵制会日渐衰废?而新的税法制度,又为唐朝甚至后世做出了哪些贡献?今天,我将会从租庸调制和府兵制讲起,分析“两税法”的诞生及后世之功。
一、战时制度:租庸调制和府兵制为何日益成为唐朝帝国的财政“痛点”在理解租庸调制和府兵制之前,我们必须先要了解唐朝实行的均田制,因为这是租庸调制和府兵制实行的前提。
据《旧唐书·食货志》中记载,武德七年,始定律令。
以度田之制:五尺为步,步二百四十为亩,亩百为顷。
丁男、中男给一顷,笃疾、废疾给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
若为户者加二十亩。
所授之田,十分之二为世业,八为口分。
世业之田,身死则承户者便授之;口分,则收入官,更以给人。
唐朝经济制度
1、财政制度:租庸调制、两税法。
2、土地与赋税制度:唐朝户籍制度沿袭隋朝,行三等户制。
前期的赋税制度,大提承袭隋朝,于624年颁行均田制与租庸调制。
唐朝是繁荣强盛的大朝代,经济的发展与规模有长足的发展。
隋朝末年因为战乱的关系产生大量无主地,使得均田制可以持续推行,对于稳定农业有很大的帮助。
而自孙吴、东晋等六朝发展的江南经济持续提升,已经显出超越黄河流域的趋势。
而唐朝掌握南北经济使得经济十分强盛。
甚至在安史之乱后,虽然华北残破不堪,但唐朝政府还可以依赖江南的经济而持续复苏。
自隋唐开始,中国经济进入了更高的发展阶段。
扩展资料1、农业:唐代农业生产工具比前代有所进步,开元年间发明了曲辕犁,还出现了新的灌溉工具水车和筒车。
唐高祖武德七年(624年)统一全国,在之后稳定的一百三十年之中,仅见于记载的重要水利工程总计一百六十多项。
其中著名的如玉梁渠、绛岩湖、安徽镜湖、山东窦公渠、山西文水、河北三河、四川彭山、湖南武陵等。
2、手工业:唐代手工业分官营和私营两种。
工部是主管官营手工业的最重要部门,直接管理的机构有少府监、将作监、军器监。
少府监主管精致手工艺品;将作监主管土木工程的兴建;军器监负责兵器的建造。
3、商业:唐代的城市商品经济处于成长的胚芽时期。
长安、洛阳、苏州、扬州、成都、广州等都是一定地域内的商业中心。
唐朝国内交通在当时世界上是十分发达的。
陆路交通以长安为中心,道路遍布全国。
唐代经济制度甲、唐代的租庸调制现在再讲唐代的经济制度,主要的仍先讲田赋。
唐代的田赋制度成为“租”“庸”“调”。
租是配给人民以耕种的田地,年老仍缴还政府。
在其授田时期,令其负担相当的租额。
这是一种均田制度,承北魏以来。
均田制所与古代的井田制不同者,井田乃分属于封建贵族,而均田则全属中央政府,即国家。
均田是郡县制度下的井田,而井田则是封建制度下的均田。
说到租额,则仅为四十税一,较之汉代三十取一,更为优减。
“庸”即是役,乃人民对国家之义务劳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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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租庸调法
唐高祖武德二年(公元619年),在推行均田制的过程中,在赋役制度方面还颁布了租庸调法。
租,是按丁缴纳的田租,即地亩税;庸,即徭役,不服力役时,可缴纳一定的实物替庸,也叫“输庸代役”;调,是户调,按丁缴纳一定的织物和棉麻。
这种新法是在均田制的基础上,将地租与徭役合一的赋役制度。
2.两税法
唐中叶,安史之乱以后,均田制瓦解,土地兼并,人丁流失,户籍不实,租庸调制失去存在的基础,无法继续施行。
为了解决财政危机,维持唐王朝的赋税收入,防止人民起来反抗,唐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在著名封建政治家、宰相杨炎建议和主持下实行“两税法”。
“两税法”是封建税制的一种新形态,它是以劳力、土地和财产的多少来确定纳税的等级,不再分地租和力役,合诸税为一税,统一征收,税额多少,与男丁多少已没有联系。
唐朝的“租庸调制”是怎么回事?后来又怎么崩溃,而改行两税制?
唐朝的“租庸调制”是怎么回事?后来又怎么崩溃,而改行两税制?唐初延续自北魏孝文帝以来的均田制,税收制度则是“租庸调制”。
这在轻徭薄赋的同时,也在为民制产。
每一穷民,朝廷都会为他授田,使他生活得到保障。
而后来随着形势的发展,租庸调逐渐崩溃,“两税制”应势而起,而原本强大的唐王朝也滑落到衰亡的深渊。
什么是租庸调制唐初实行的是均田制,即计口授田。
而“租庸调”中的“租”,便是指田租,有田才有租,而租额也比较轻,仅为四十税一。
这就是为民制产,使得大家有田地。
“庸”是指劳役,人民对国家应承担的义务劳役。
而且一年只有20天,相对比汉代一年要承担30天的劳役外,唐朝时的劳役无疑又减轻了。
“调”是指进贡土产,各地人民以其土产进贡朝廷,大多征收的都是丝麻。
税率是四十税一,一年义务劳役是二十天,上交丝麻为土产贡物,这无疑是大大减轻了人民的负担。
租庸调的实施,根据耕地、户口、人丁合理分配,达到了轻徭薄赋的目的。
相对比汉代的打击豪强,唐朝的制度更有进步意义。
汉代是不让人太富,唐代则是不让人太穷。
租庸调的本意,要意便是为民制产。
均田制是计口授田,耕田的自然是壮丁。
有田地自可以向国家缴纳田租,还能有相当部分剩余。
壮丁在农闲时节,自可以为国家承担劳役。
田地有节余,耕田有壮丁,自然可以有家。
有家之后,“男耕女织”,家庭手工业上交最普遍的丝麻织品,也就不是困难之事。
如此良性循环,也就可以民富国强。
租庸调的账籍制度有田始有租,有身始有庸,有家始有调。
因此,想要精准地实行“租庸调”,则必须有严密的账籍制度。
“账”是指壮丁册子,籍是指户籍。
唐初的户籍制度是非常严密的,从孩子出生,到成丁,一直到老死,都要记载在上面。
全国的户口,按照经济情况分为九等,根据各自的等级征收相应的“租庸调”。
而户籍需要造三份,一份存在县里,一份存在州里,一份送交户部。
从唐高祖开始,就规定每年一“计账”,即预估下一年的徭役之数,以此作为“庸”的根据。
每三年一造籍,作为“租”和“调”的根据。
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再到一条鞭法综合讲述
努力改善汉蒙关系,加强互市友好往来 ①措施
A、起用边将,操练兵马 B、增修、加固长城
②结果: 提高了战守能力
3、影响:
①使边塞政局稳定、经济发展、商贸活跃 ②蒙汉之间相互熏染融合
③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发展
戚 继 光 雕 像
出炉的继光饼 光饼的历史,还得从戚继光抗倭说起。
民谋利益的,我们一定能够走出“黄宗羲 定律”。
意义:
张居正执政十年是明中后期最有生气、最 为光辉的时期
结果:
身后毁誉 原因:触动了豪强权贵和腐败官吏的权益
评价:
三、张居正改革的结果与败因
1、结果(注意两方面) A一度使明王朝恢复了生机,
B最终失败,改革成果毁于一旦。
2、败因 A张居正改革,“务在强公室,杜私门”, 触动了豪强权贵、 腐败官吏的权益,招致 他们强烈反抗。 B对权相劝教约束早怀不满的明神宗下诏废弃 新法
两税法
1、背景: 由于租庸调制是以均田制为前提的赋役制度,因此, 唐中期以来,随着均田制的破坏,租庸调制已无法 继续推行,于是,造成政府财政大大减少。为了保 障政府的财源,统治者不得不采取适应当时形势的 新赋税制度。两税法是唐朝宰相杨炎所创之税法。 武周过后均田制受到破坏,唐代开国初期的租庸调 法早已不适用,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开始实 行两税法。
两税法的特点及作用
两税法的特点是按土地、财产的多少收税,
改变了自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赋役制度; 土地兼并日趋严重导致的均田制破坏是封建 经济的发展的结果。 唐朝两税税法的实行表明:①租庸调已无法 维持,②征税标准不再以人丁为主,③封建 经济的发展。
张居正改革
明太祖
七、从租庸调制到两税制
七、从租庸调制到两税制七、从租庸调制到两税制唐代的经济政策较汉代为积极,较具发展和进取精神。
唐代政府对人民亦较大方和宽容。
任由农家卖田地、盖大楼、办工厂,农民要弃农从工商,亦悉随尊便,政府无不欢迎。
不过不再给土地而已。
但后人又有批评,说唐代分给土地,又准出卖,岂不自相矛盾,破坏制度?其实田地既给了农民,任由农民处理,也非不合理。
唐代之100亩相当于汉代之200亩,唐代何以有如此多土地分人民?因分到地的有人卖出,故不愁无地可分。
如占田过多则受罚,但如在宽乡占田多则不罚,可见唐代政府用心颇深,且有意义。
汉高祖时,参与朝政者多非读书人,故初无制度,直到汉武帝时才有定制。
但唐太宗时,参政的多为读书人,懂得治理之道,所以订出好政策,好制度。
所谓“律”、“令”、“例”,三者有所分别:“律”是原定的,如唐高宗时禁止卖买口分田便是“律”;“令”是新出的,如唐代某帝下的“令”;至于“例”,如太宗时所订《唐律》,文字简洁而不能过多,于是在“疏”中说明之,如为了造船而卖田,须经政府按律制定准许,这就是“例”。
世上无十全十美之事,亦无十全十美之制度。
任何良好之制度难免会有些缺点。
综上所述,由于田地买卖持续地进行,普通民户虽占田不能过100亩,但由于公卿百官分田数量巨大,且有豪强兼并,再加上户口册之整理,要不断地长期保持准确无讹,实在相当困难,因时日一久,显出人之惰性,造成户口册人口登记之紊乱与缺失,在所难免。
由于人口之流动性大,造成户籍之不实。
如戍边之军人,政府照例免其租庸。
戍边六年后还乡,户口便有变动。
玄宗时,戍边者死亡,而边将并不呈报。
天宝年间,户口使王鉷竟按旧户籍册免除6年租庸外,向其家征收30年之租庸。
或有误会人民逃庸重罚之,使家属惟有逃亡。
由于历经安史之乱与荒年,或屯兵地区之赋税不上交中央,使国家府库匮乏。
天宝十四年,已报之户890万有奇,至肃宗乾元三年,仅190万户有奇而已,户籍顿减,更难整理。
于是租庸调制不得不废弃而以两税制代之。
唐朝赋税制度变化说明了
唐朝赋税制度变化说明了
唐朝赋税制度的变化说明了随着历史的进步,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松弛;用银两收税则是封建社会商品经济活跃的相应反映。
唐初户等沿袭隋朝制度,武德初,行三等户制。
武德七年(624年)四月,唐朝颁布均田令和租庸调。
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唐朝的财政制度由租庸调发改委两税法。
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演变:
1、春秋时期,管仲在齐国进行改革,实行“相地而衰征”;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
2、两汉对百姓的管理,实行“编户制度”。
3、西晋实行“占田法”,北魏实行“租调制”。
4、唐朝在隋的基础上,以轻徭薄赋的思想改革赋役制度,实行“租庸调制”。
5、780年,唐德宗接受宰相杨炎的建议,实行两税法。
6、北宋实行募役法和方田均税法。
7、1581年,明朝内阁首辅张居正,鉴于赋役沉重,农民铤而走险的历史教训,改革赋役制度,下令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
8、1712年,清政府规定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数,作为征收丁税的固定丁数,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
雍正帝时又推行“摊丁人亩”的办法,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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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租庸调和两税法
唐朝租庸调和两税法
唐代前期主要的赋役制度。
经过隋末的大动荡,唐初人口锐减,土地大片荒芜,唐王朝为了恢复农业生产,采行前代曾实行过的均田制。
对每一男丁授田百亩,其中永业田20亩,口分田80亩。
在这基础上实施租庸调法,规定:每丁每年向国家输粟2石,为租;输绢2丈、绵3两(或布2丈4尺、麻3斤),为调;服役20日,称正役,不役者每日纳绢3尺(或布3.6尺),为庸。
若因事增加派役,则以所增日数抵除租调,“旬有五日免其调,三旬则租调俱免”,并限定所增日数与正役合计不得超过50日。
这些规定,承袭了北魏以来对赋役制的改进,租调负担比前代略有减轻,并订有水旱灾减课办法;在服役与纳绢之间有一定的灵活性。
租庸调法既以均田制为存在的依据,而均田制自始既未能保证百亩授田,土地买卖之风又使均田制趋于瓦解,加上安史之乱以后的动乱局面,均田制至大历年间已无法继续下去,租庸调法遂于德宗建中元年(780)为两税法所代替。
唐代后期用以代替租庸调制的赋税制度。
开始实行于德宗建中元年(780)。
由于土地兼并逐步发展,失去土地而逃亡的农民很多。
农民逃亡,政府往往责成邻保代纳租庸调,结果迫使更多的农民逃亡,租庸调制的维持已经十分困难。
与此同时,按垦田面积征收的地税和按贫富等级征收的户税逐渐重要起来。
安史之乱以后,赋税制度非常混乱。
赋税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
大历十四年五月,唐德宗即位,宰相杨炎建议实行两税法。
到次年(建中元年)正月,正式以敕沼公布。
两税法的主要原则是只要在当地有资产、土地,就算当地人,上籍征税。
同时不再按照丁、中的原则征租、庸、调,而是按贫富等级征财产税及土地税。
这是中国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的一大变化。
从此以后,再没有一个由国家规定的土地兼并限额(畔限)。
同时征税对象不再以人丁为主,而以财产、土地为主,而且愈来愈以土地为主。
具体办法:①将建中以前正税、杂税及杂徭合并为一个总额,即所谓“两税元额”。
②将这个元额摊派到每户,分别按垦田面积和户等高下摊分。
以后各州、县的元额都不准减少。
③每年分夏、秋两次征收,因此被称为两税。
④无固定居处的商人,所在州县依照其收入的三十分之一征税。
⑤租、庸、杂徭悉省,但丁额不废。
两税法把中唐极端紊乱的税制统一起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人民的负担,但是实行中的弊病也不少。
首先是长期不调整户等,不能贯彻贫富分等负担的原则。
其次是两税中户税部分的税额是以钱计算,因政府征钱,市面上钱币流通量不
足,不久就产生钱重物轻的现
象,农民要贱卖绢帛、谷物或其他产品以交纳税钱,增加了负担。
再次是两税制下十地合法买卖,土地兼并更加盛行,富无法交纳,只有逃亡。
于是土地集中达至未有的程度,而农民沦为佃户、庄客者由于没有更好的税制来代替,这种税制为后代封建统治者所奉行的基本税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