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庸调制度到两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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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庸调制度到两税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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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庸调到两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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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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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庸调制度
租调制到租庸调制:
北魏在实行均田制的同时,制定了与之相适应的租调制度, 规定以一夫一妇作为交纳租调的单位,但对徭役的规定不详 (且税负沉重)
隋唐时期,在租调制的基础上又发展出租庸调制.租庸调区 别租调,其根本区别就在于前者包含代役税,后者则无代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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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庸调的意义
租庸调的实行使得农民生产时间较有保证,赋役 负担相对减轻,使许多荒地开垦出来。
使得国家税收稳定,国富民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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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庸调制度到两税法
租庸调消失的背景:
租庸调不论土地、财产的多少,按丁纳税。这是建立在唐初自 耕农大量存在,并且都占有一定数量土地的基础上的一种赋税制 度(租庸调的经济基础)。
4.两税法实施之后,赋税收入大大增加,国家的财政危机得到 缓解,(加强了中央财政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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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税法的不足之处
1.物价的变动对纳税人的负担就有较大的影响。由于币值与物价的变 化,从而使农民又蒙受一层剥削。
2. “量出为入”导致“横征暴敛” 3.德宗不断开新税,提高两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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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赋税制度以人丁为主 → 以财产为依据,(这样一方面使税
负趋于合理,另一方面一方面使财政收入有了可靠的来源)
2.原先那些享受免税特权的不课户以及不定居的商贩,都一样 要缴纳税款。(课税主体的总量随之大量增加,纳税面得以 扩大,政府的财政收入有了实质性的增加 )
3.金钱谷粟兼而有之的征税方式开创了我国财政史上以货币缴 纳田赋的新局面(方便征收工作,促进商品经济发展)
唐的相关规定
1.每丁每年向国家输粟2石,为租 2.输绢2丈、绵3两( 或布2丈4尺、麻3斤),为调 3.服役20日,称正役,不役者每日纳绢3尺(或布3.6尺), 为庸(也加“输庸代役”) 4.国家若需要其服役,每丁服役二十天外,若加役十五天, 免其调,加役三十天,则租调全免。若出现水旱等严重自 然灾害,农作物损失十分之四以上免租,损失十分之六以 上免调,损失十分之七以上,赋役全免。 5.一些官僚贵族享受免税负的特权 (六品以上,六品及以下)

唐代税赋制度的变迁研究

唐代税赋制度的变迁研究

唐代税赋制度的变迁研究——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MG1002019 李乾佑西方经济摘要:法唐朝税制先后有两种,一是租庸调制,一是两税,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是由于外部环境的改变而转变的,这两种税制都促进了唐经济的发展,而租庸调到两税法也有必然性,这种必然性可以用新制度经济学的范式来解释。

关键词:租庸调制两税法均田制引言唐朝的税赋制度共先后共实行了两种,前期是建立在均田制基础上的租庸调制,但是随着土地的兼并,均田制遭到破坏,租庸调制也不能再实施,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两税法正式颁布实施。

对于从租庸调制到到两税法的变迁,可以用新制度经济学范式解释(王劲迄,2008),在对均田制、租庸调制和两税法分析时,都是用经济学特有的研究方法,先列出初始约束条件,然后在此基础上求得制度均衡解。

将一些经济史的问题内生到新制度经济学体系中去研究,从而用全新的视角加以审视和诠释,揭示出均田制下的土地产权实质上是一种低效的残缺产权,随着人口、战争等外生变量的变化,以均田制为基础的租庸调出现了制度危机,此时必须引入新的两税法赋税制度,才能使制度结构重新恢复稳定均衡。

还有一种观点是利用成本—收益分析方法来解释两税法替代租庸调制(朱红琼,2008),认为唐中叶以两税法替代租庸调制是,是一种“帕累托改进”,是中央与地方政府在权衡各自的收益成本后做出的选择。

本文通过对租庸调制和两税法各自特点的分析,并结合唐朝当时的外部环境(其他制度、人口等)来说明问什么唐中前期实施租庸调制而在中后期实施两税法。

租庸调制唐朝的租庸调制是建立在均田制的基础上的,均田制从北魏开始实施,唐代均田制相对北魏时期有了一些变化,明确取消了奴婢、妇人及耕牛受田,土地买卖限制放宽,内容更为详备。

综合武德七年(624)令、开元七年(719)令、开元二十五年令等记载,均田制主要内容为:唐代均田制的主要内容是:其一,对百姓授田的规定。

十八岁以上的中男和丁男,每人受口分田八十亩,永业田二十亩。

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唐朝税制变化

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唐朝税制变化

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唐朝税制变化欢迎加入圈子:每日诗签「诗词美文」收录各类型优美诗句「诗词知识」收录诗词有关知识「诗词创作」收录各类型诗词作品期待您的加入~1唐朝前期的赋役制度称为租庸调,源于北魏到隋朝以均田制为基础的租、调、力役制度。

租庸调制的特点是以丁为征收单位,不服徭役可以折“庸”代替。

这个定制为唐王朝聚敛了巨额的财富。

后来,随着土地买卖和兼并的盛行,均田制逐渐遭到破坏,农民受田普遍不足。

武周时期开始到玄宗时期没随着商品经济繁荣发展以及官僚集团膨胀,土地兼并愈演愈烈,社会贫富差距不断加大。

加之政府又不断加重赋税,致使许多农民破产逃亡,政府控制的纳税人数越来越少,财政收入减导致国家财政危机。

这样,以均田制为基础的租庸调制无法继续运转。

780年,唐政府根据宰相杨炎的建议,颁行两税法。

两税法规定每年分别在夏秋两季征税。

它的主要内容为:政府根据每年的开支确定赋税总额然后摊派征收;以779年的垦田数作为摊派税额的标准;租庸调和其他杂税全部取消,按土地和财产的多少征收地税和户税;商人在所在的州县纳税,税率为资产的三十分之一。

两税法的特点是从按丁征税转为按财产征税。

2唐朝初期,是以租、庸、调为主的人头税租是田租,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交纳定量的谷物;调是人头税,交的是定量的绢或布;庸是徭役,当然,农民不去徭役也可以,可以纳绢代役,这样保证了农民的生产时间,有利于农业生产所以这项制度被称为租庸调制开国初期,土地一切从零开始分配,自然一切好说,但是前朝的土地兼并问题依然存在尤其是在唐初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商业经济的发展之后,原始资本的积累开始发挥二八法则,土地兼并的趋势不可逆转为了避免重蹈秦汉的覆辙,唐朝从人头税——租、庸、调,开始逐渐向资产税——两税法进行改革“唯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以此为本,诞生了我们中华土地上第一个房产税——“间架税”“间架税”按房屋的等级和间数计征:上等房子每年每间交多少,中等房子每年每间交多少,下等房子每年每间交多少,每年每间两千文害人钱财如杀人父母,动了富人蛋糕的唐德宗没好过半年,就被5万哗变的兵丁造了反皇帝来革富人的命尚且如此,“小小”王安石,却敢去革官僚集团的命“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王安石变法要求官僚也要交纳役钱,实行的方田均税法,清查隐瞒土地,按土地多少、好坏平均赋税3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是中国古代税制的一次突破性的变化,有了现代征税模式的雏形,以资产数决定缴税量(有点像个人所得税了)。

唐代租庸调制的衰落,是均田制崩溃所带来的必然结果

唐代租庸调制的衰落,是均田制崩溃所带来的必然结果

唐代租庸调制的衰落,是均田制崩溃所带来的必然结果所谓的租庸调制,是唐代初期的税收制度,直到唐德宗建中元年,宰相杨炎建议颁行“两税法”后,租庸调制才被彻底废除。

如果我们将时间轴向前推进,就会发现,租庸调制虽然在后世声名不显,却是一种曾经在中原地区推行达两百余年的税收制度。

从北周开始,这一制度就被一以贯之的施行下去。

事实上,在古代赋役制度史中,租庸调制与两税法一样,同为唐王朝留给后人最为宝贵的政治遗产,它对魏晋南北朝以来的租调制、汉代以来的代役制的扬弃,在客观上减轻了农民纳租与服役的负担,并配合府兵制成为唐朝得以立国兴国的制度支柱。

客观来讲,这一制度曾一度促成了“贞观盛世”和“开元之治”的出现,但是,盛唐的悲剧与衰落似乎同样源自于此。

自安史之乱后,租庸调制再不能为整个国家提供财源等物质基础,而原本煊赫如正午之阳的唐王朝,也自此滑落谷底。

有不少人也因此将租庸调视为大唐由盛转衰的根源,甚至有人认为,若唐王朝能及时以两税法代替租庸调,骤然爆发的安史之乱就不会造成如此严重而深远的影响。

但事实上,这些对于租庸调制的批评和反对之声,并未触及租庸调制作为一种税收制度形成和建立的根本原因,而唐朝衰落的罪魁祸首,同样不应简单的归结到这一制度上。

那么,到底是什么导致租庸调制在短短的数年间失去了施政之基,并造成整个国家无可挽回的衰落呢?笔者认为,若要探寻租庸调制度的衰落,那么必须要从均田制这一始终与之捆绑在一起的田亩制度说起。

一、中唐之前的租庸调制:以均田制为基础推广的“舍地税人”之制众所周知,唐代中前期一直以租庸调制控制税收,这一制度,虽然在如今看来略显粗旷,但事实上,作为唐代最为重要的经济制度,租庸调制得以推行的背后是一系列经济基础的配合。

而在这之中,均田制则是影响其施行效果的关键。

均田制,是自北周以来就在北方广泛施行的田亩制度,随着隋朝的大一统,均田制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得到确立。

以唐朝为例,《新唐书》中记载:“诸丁男给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八十亩,其中男年十八以上,亦依丁男给。

隋朝税法改革:两税法使隋朝轻徭薄赋国家富足

隋朝税法改革:两税法使隋朝轻徭薄赋国家富足

隋朝税法改革:两税法使隋朝轻徭薄赋国家富足一开始隋朝沿用了北魏的租调制,规定“民年五十,免役收庸”。

以庸代役的制度开始部分推行,但是这个有年龄限制,50岁才可以纳绢代役,不到50岁的话,该服徭役你还得去。

唐朝以轻徭薄赋的思想改革赋役制度,实行租庸调制。

谷物叫租,绢和布叫调,服徭役的期限内如果想不去服役的,用纳绢或布代役叫庸。

唐朝的庸不再有50岁的年龄限制,甭管多大的人,只要不想去服徭役,都可以纳绢代役。

本来,在农忙季节如果大规模征发徭役,就没有人种地,会误了农时,现在不愿意去的人可以纳绢代役,留着劳动力去种地,多有好处。

租庸调有一个前提,我给你交租、交庸、交调,前提条件是你给我土地。

你不给我地我拿什么交租子,布帛是地里种出来的,得种麻才能纺麻布,种桑树才能有绢子。

但是中国古代的土地是私有的,归地主所有,那么国家要给百姓分配土地,这个待分配的土地是从哪来的,显然不能把地主的地给没收了再去分。

途径只有两个,一个是新开垦的,再一个就是大规模的战乱之后,人口大量死亡所形成的无主荒地。

不过,随着国家承平日久,人口增加,无主的荒地几乎没有了,新开的地也够戗,能开的差不多都开完了,那要去哪里拿土地分给百姓呢?这时候政府有了新的应对措施,它规定,每个成年男子20亩永业田,80亩口分田。

20亩永业田可传之子孙,80亩口分田,死后得归还给国家,然后国家好拿去再分配。

拿口分田去再分配,想得是挺好的,问题是到了天宝年间,土地买卖和兼并之风盛行。

土地本是私有的,这些大地主大官僚们占有大量土地之后,还开始兼并农民的土地,没等农民死,他这一百亩地就没了,被兼并了。

这一被兼并,国家就找不着口分田再往下分了,新出生的人就没地了。

没地了,我的租庸调就交不了了,农民就只能逃亡,逃亡后,政府的租庸调就收不上来,国家就没钱了。

整个连锁反应就是,政府直接分配的土地减少,均田制无法推行,租庸调制也无法维持,直接影响到了国家的财政收入。

为了解决财政困难,国家就得想招,不能再按照租庸调这种方法来收。

从租庸调到两税法制度变迁的经济分析——新制度经济学视角

从租庸调到两税法制度变迁的经济分析——新制度经济学视角

从租庸调到两税法制度变迁的经济分析——新制度经济学视角投稿领域:经济史从租庸调到两税法制度变迁的经济分析——新制度经济学视角摘要:本文试图用新制度经济学范式重新解读这段土地赋役制度变迁史,在对均田制、租庸调制和两税法分析时,都是用经济学特有的研究方法,先列出初始约束条件,然后在此基础上求得制度均衡解。

将一些经济史的问题内生到新制度经济学体系中去研究,从而用全新的视角加以审视和诠释。

揭示出均田制下的土地产权实质上是一种低效的残缺产权,随着人口、战争等外生变量的变化,以均田制为基础的租庸调出现了制度危机,此时必须引入新的两税法赋税制度,才能使制度结构重新恢复稳定均衡。

关键词:均田制租庸调两税法产权制度变迁引言新经济史代表人物诺思的制度变迁理论在西方有很大的影响,传入中国后很快为中国大多数经济学家所接受并广泛应用于当代经济分析。

但在经济史领域,诺思的理论至今仍未能成功进入中国古代经济史殿堂。

大概因为学术传统的影响,许多原本学经济学而后从事经济史研究的学者,大多也恪守历史的方法而很少用到规范的经济学方法。

为了使经济史研究方法多元化,笔者试图用诺思的新制度经济学范式研究中国古代经济史。

唐代中期由租庸调转向两税法的制度变迁是我国赋役制度史上的大变革,长期以来,学术界对其高度重视并取得了许多成果,但还没有用新经济史范式研究过,故笔者觉得很有必要尝试一下,希望可以从一个全新视角加以诠释。

本文主要采用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国家理论以及制度变迁理论去研究均田制、租庸调和两税法,全文结构如下:(一)对经济分析的理论框架作一概述,介绍了诺思制度变迁理论中的三大基石:产权理论、国家理论和意识形态理论。

(二)用产权理论分析北魏的均田制。

通过分析表明,均田制的实质是国家统治者从宗主手中接管了土地产权的界定权,统治者为了租金最大化不让土地自由转让,而这样的产权是一种低效的残缺产权。

(三)对唐朝初期的租庸调制进行了经济分析,并通过对两份性质不同契约的比较,证明了在授田不足的情况下,作为理性人的农户宁愿放弃自耕农身份转而去做佃户的经济动因。

[租庸调制名词解释]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唐朝赋税制度的变迁

[租庸调制名词解释]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唐朝赋税制度的变迁

[租庸调制名词解释]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唐朝赋税制度的变迁租庸调制,唐时实行的赋税制度,以征收谷物、布匹或者为政府服役为主,是以均田制的推行为基础的赋役制度。

此制规定,凡是均田人户,不论其家授田是多少,均按丁交纳定额的赋税并服一定的徭役。

租庸调定须均田制的配合,一旦均田破坏,租庸调法则失败,武周后由于人口增加,又不断土地兼并,公家已无土地实行均田制,男丁所得土地不足,又要缴纳定额的租庸调,使农民无力负担,大多逃亡。

安史之乱后,朝廷负担遽增。

唐德宗年间,改行杨炎的两税法,以征收银钱为主。

1.实施背景617年秋,隋炀帝杨广的姨表兄弟李渊,在太原扯起了反隋的大旗,并很快占领了关中地区。

次年五月,李渊废掉了自己此前所立的傀儡隋恭帝杨侑,自立为帝,建国号为唐,定都长安。

自618年李渊建国,到907年朱温篡唐,作为中国历史上最令人神往的朝代之一,唐朝走过了289年的漫长历程。

期间,唐朝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成为当时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之一。

而作为唐王朝核心政策之一的赋税政策,随着历史形势的变化,经历了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的巨大转变,在中国古代赋税制度史中占据了极为重要且特殊的历史地位。

2.租庸调制的实施与崩溃唐朝初年,由于群雄割据,所以唐朝统治者尚能励精图治,爱惜民力,但随着天下一统局面的出现,统治者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往往会征发百姓大兴土木。

所以,在租庸调制中不仅为人民的负担赋予了专门的名号,而且还额外增加了人民的劳役负担。

同唐初相类似,成年男子仍然是国家赋役的主要承担者。

他们每年需向国家缴纳粟二石,称作租;每年需交纳绢二丈、绵三两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称作调;此外,按照规定,他们每年还需要为政府服徭役二十天,是为正役。

但如果政府当年正好不需要其服役,丁男就可以采取“输庸代役”的方式,也就是缴纳一定数量的绢或者布,以获得免役的权力。

从征税的数额上看,租庸调制下唐朝农民的负担要比隋朝减轻不少。

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

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

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唐朝是我国历史上封建社会最为鼎盛的时期之一,其政治、经济、文化在我国历史上都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在土地税方面,唐朝先后出现了租庸调制和两税法这两种比较完善的土地税制度。

公元775年唐朝由盛转衰的转折点“安史之乱”即是租庸调制向两税法转变的转折点,也是土地税由以人丁为主要征税标准向以土地财产为主要征税标准过渡的重大转折点。

尽管唐朝时期的土地税制度的演进形式并不复杂,但其制度内涵变换却极其丰富。

征税对象由人丁向土地转移,征税形态从以物定税到货币定税,此外还包括土地税税附加税的扩张和整合、土地税地域差异的加剧以及土地税征收管理的调整。

因此,研究唐朝时期土地税制度的变迁对于认识中国古代土地税制度乃至整个赋役制度的演进特征具有重要意义。

而且,土地税制度的变迁也对唐朝时期的国家财政、农业经济和农民生活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因而这一研究对理解唐朝时期的社会发展也不无裨益。

唐朝初期在隋朝的基础上,以轻徭薄赋的思想改革赋税体制,实行租庸调制。

史载:“赋役之法:每丁岁入租粟二石。

调则随乡土所产,绫、绢、絁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

输绫、绢、絁者,兼调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

凡丁,岁役二旬。

若不役,则收其佣(同庸),每日三尺。

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日免其调,三旬则租调俱免。

通正役,并不过五十日。

”①“安史之乱”之后,随着均田制遭到破坏,以均田制为基础的租庸调制也逐渐变得不合时宜,于是开始了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的改革。

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宰相杨炎将各种苛杂加以整理,依据户税和地税的范式制定了两税法。

内容为:“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

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

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郡县税三十之一,度所与居者均,使使无侥利。

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

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费,申报出入如旧式。

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恳田之数为准而均征之。

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

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唐代赋税制度的主要变化

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唐代赋税制度的主要变化

月 .即 在 十 一 月 底 前 完 成 征 收 。 税 收 总 额 分 为 留
州、 留使 和上供 三部分 , 有 中央和地 方分 成 , 是为
两税 法 。 两税 法的征税原 则是 “ 户 无 主 客 , 以 见 居 为
簿: 人无丁 中 , 以贫富为差 ” ( 《 旧唐 书》 卷4 8 《 食货 志上》 ) 。不再 只按 丁征税 , 也不再 区分本地 土户 、 流亡客户或者课户 、 不课户 , 一 律按照 每户田亩 和
规定 : “ 水 旱霜蝗 耗十 四者 . 免其租 ; 桑 麻尽者 . 免 其调 ; 田耗 十之六者 , 免租调 ; 耗七者 , 课役俱免 。”
( 《 新唐 书》 卷 5 1 《 食 货志一》 ) 不过 , 租庸 词制属 于 上 层建 筑范畴 的法 律税 制 . 在 实 行 中 又 有 其 独 立
盐业 私 营和 政 府 优 先 条 件 下 的矿 业 私 营 . 私 营 生 产
可视具体情况 变通折纳 , “ 置两税使 以总之 .量 出 制人 ” ( 《 新唐 书》 卷5 2 ( 食货志二》 ) 。不过 , 两税不
是 中央 直 接 税 ,而 是 一 种 以 州 为计 税 单 位 的 定 额 税, 唐 中央 并 不 握 有 独 立 完整 的 征 税 权 , 配税 权 和
中大量消失 , 使 国家的财政 危机 日益严重 。
两 税 法 是 唐 朝 后 期 随 着均 田制 瓦解 , 农 民大 量 逃亡 , 为解 决 财 政 困难 而 推行 的新 税 制 。两 税 法 简
齐 民已经以资产为征税依据 . 为什么说两税法改变
了战 国 以来 以 人 丁 为 主 的赋 税 制 度 ? 其 实编 户 齐 民 虽 然 有 以资 产 作 为征 税 标 准 的成 份 , 但 资 产 在 赋 役

隋唐赋税制度

隋唐赋税制度

隋唐时期的赋税制度主要包括租调制、丁口调制、庸调制和两税制。

1. 租调制:租调制是隋唐时期最早的赋税制度之一,其主要内容是按照土地面积收取一定的租税,同时对于农民的徭役、兵役等义务也有明确规定。

租调制的实施,使得农民有了稳定的生产和生活环境,同时也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2. 丁口调制:丁口调制是隋唐时期的另一种赋税制度,其主要内容是按照家庭人口数量收取一定的赋税和劳役,同时也规定了家庭成员的义务和权利。

丁口调制的实施,使得社会财富更加公平地分配,同时也促进了人口的增长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3. 庸调制:庸调制是隋唐时期的一种劳役赋税制度,其主要内容是按照农民的劳动力收取一定的劳役,同时也规定了农民的义务和权利。

庸调制的实施,使得劳动力得到更加合理的分配,同时也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4. 两税制:两税制是隋唐时期的一种新的赋税制度,其主要内容是按照土地和人口收取一定的税赋,同时也规定了农民的义务和权利。

两税制的实施,使得税收更加公平合理,同时也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总的来说,隋唐时期的赋税制度在当时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不仅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为后世的税制改革奠定了基础。

从“租庸调法”到“两税法”

从“租庸调法”到“两税法”

从“租庸调法”到“两税法”唐朝初年,社会经济凋敝,其户不满300万,不及隋朝最盛时900万户的1/3。

到了贞观初年,中原地区还是“莽荡巨泽,茫茫千里,人烟断绝,鸡犬不闻”的破败景象,恢复经济成为唐朝的首要任务。

一唐高祖武德七年(公元624年)四月,颁布了均田令和租庸调法,以促使生产恢复,保证租税的收入。

但此时李家兄弟争斗正酣,朝廷大臣也分为太子党和秦王党两派,均田令和租庸调法也就没有真正地得到贯彻执行。

玄武门之变后,李世民当了皇帝,方才认真推行。

均田令主要规定如下:1.丁男和十八岁以上的中男,各受永业田(世业田)二十亩,口分田八十亩;老男和残疾人各受口分田四十亩,寡妻妾各受口分田三十亩。

丁男和中男以外的人凡作户主的,各受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三十亩。

2.有封爵的贵族和五品以上的官员,可以依照品秩请受永业田五顷至一百顷。

有战功授勋的人,可以依照勋级请受勋田六十亩至三十顷。

3.受田足的叫宽乡,不足的叫狭乡;狭乡的口分田减半给授。

狭乡的人准许在宽乡遥受田亩。

4.永业田皆传子孙,不再收还。

这种计口授田的土地分配法,是在唐初地广人稀的特殊历史条件下产生的,使自耕农和中小新地主在唐初经济中占据着优势地位。

该均田令承认农民占有这些田地的合法性,也使那些无地和少地的农民可以依令向国家请受荒田进行耕种,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士族、豪强对土地的垄断,对于唐初农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租庸调法的推行是以均田令为基础的。

均田令解决了百姓有田可种的问题,而欲使百姓“安静、富足”,就要“轻徭薄赋”,须保证国家基本赋税的前提下,不可再滥征额外赋税。

租庸调法规定,每丁每年向国家缴纳租粟二石;调随乡土所出,每年缴纳绢(或绫)二丈,绵三两;不产丝绵的地方,则纳布二丈五尺,麻三斤。

此外,每丁每年还要服徭役二十日,闰月加二日;如无徭役,则纳绢或布替代,每天折合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叫作庸。

如果国家额外加役,加役十五天,免调;加役三十天,租调全免。

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再到一条鞭法综合讲述 共41页

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再到一条鞭法综合讲述 共41页

2、主要内容是:
(1)取消租庸调及各项杂税的征收,保留户税和地税。 (2)量出制入,政府先预算开支以确定赋税总额。实际上, 唐中
央是以779年(大历十四年)各项税收所得钱谷数,作为户税、 地税的总额分摊各州;各州则以大历年间收入钱谷最多的一年, 作为两税总额分摊于各地。因此,户税、地税全国无统一的定额。 (3)户税是按户等高低征钱,户等高的出钱多,户等低的出钱少。 划分户等,是依据财产的多寡。户税在征收时大部分钱要折算成 绢帛,征钱只是很少一部分。 (4)地税按亩征收谷物。纳税的土地,以大历十四年的垦田数为 准。 (5)无论户税和地税,都分夏秋两季征收,夏税限六月纳毕,秋 税限十一月纳毕。因为夏秋两征,所以新税制称为两税法。 (6)对不定居的商贾征税三十分之一(后改为十分之一),使与 定居的人负担均等。


洪武十五年,设置殿阁
大学士。
明成祖开始从翰林院选 贤能之人,入文渊阁,称为 内阁学士,得以参预机务。 内阁之名由此开始。
仁宗以后,担任阁臣者, 地位渐高。内阁渐成制度。
万历年间,锐意改革的张居正升任内阁首辅
明朝著名首辅,我国古代杰出的政治家、改 革家。字叔大,号太岳,湖广江陵(今湖北江 陵)人。 1547年进士, 终太师兼太子太师、吏部 尚书、中极殿大学士。为 人聪明敏捷,深沉机警, 胸有大志,勇于任事。在 他辅佐年幼的万历皇帝执 政的十年间,策划和推动 了改革。
一、时代的呼唤(背景)
1.内外交困 -----客观原因 2.明神宗的支持----政权因素 3.张居正的才识与决心----个人因素
归纳内外交困表现在哪些方面? (思路:从政治、经济、阶级关系、
对外等方面思考)
A政治腐败
B财政亏
空 C阶级矛盾激化

从租庸调制和府兵制的衰废,来看两税法的改革对唐朝及后世的影响

从租庸调制和府兵制的衰废,来看两税法的改革对唐朝及后世的影响

从租庸调制和府兵制的衰废,来看两税法的改革对唐朝及后世的影响隋朝自文帝建立,到炀帝覆亡,短短38年。

这不仅由于炀帝“东西行幸,舆驾不息,征讨四夷,兵车屡动”导致国库空虚,还因为他大兴土木,大纵奢靡之风,最终平民百姓受尽苦难,不得不揭竿而起。

于是,隋朝便在“数年之间,公私罄竭,财力既殚,国遂亡矣”。

公元618年,李渊建立唐朝,次年隋朝覆亡。

新兴的唐朝并未全盘否定隋朝的制度,反而承接了它在政治和经济方面的种种成就,并不断完善。

诸如科举制、三省六部制、监察制等,均在唐代君臣的共同努力下,趋于完善。

这也为“盛唐气象”奠定了制度基础。

唐朝的版图疆域在历经五代李氏君王的励精图治下,唐帝国于玄宗李隆基之时,达到了鼎盛,史称“开元盛世”。

据《通典·食货》记载,在唐玄宗天宝十三年,唐朝的全国户数达到了900万多户。

而百姓家中的储粮可以供食数年。

但是,与盛唐气象极为不相符的是唐朝的财政制度。

由于唐朝之初是在“均田制”的基础上实行租庸调制和府兵制——这是一种基于人口数量的财政制度。

因此,唐朝在历经安史之乱后,藩镇割据、庄园制便接连起兴,而落后的财政制度早已不能维持庞大帝国的开支,甚至一度成为帝国的负担,新的税法制度呼之欲出,这个新税法,就是两税制。

为什么租庸调制和府兵制会日渐衰废?而新的税法制度,又为唐朝甚至后世做出了哪些贡献?今天,我将会从租庸调制和府兵制讲起,分析“两税法”的诞生及后世之功。

一、战时制度:租庸调制和府兵制为何日益成为唐朝帝国的财政“痛点”在理解租庸调制和府兵制之前,我们必须先要了解唐朝实行的均田制,因为这是租庸调制和府兵制实行的前提。

据《旧唐书·食货志》中记载,武德七年,始定律令。

以度田之制:五尺为步,步二百四十为亩,亩百为顷。

丁男、中男给一顷,笃疾、废疾给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

若为户者加二十亩。

所授之田,十分之二为世业,八为口分。

世业之田,身死则承户者便授之;口分,则收入官,更以给人。

2018年黑龙江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辅导:法制史之租庸调法与两税法

2018年黑龙江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辅导:法制史之租庸调法与两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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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租庸调法
唐高祖武德二年(公元619年),在推行均田制的过程中,在赋役制度方面还颁布了租庸调法。

租,是按丁缴纳的田租,即地亩税;庸,即徭役,不服力役时,可缴纳一定的实物替庸,也叫“输庸代役”;调,是户调,按丁缴纳一定的织物和棉麻。

这种新法是在均田制的基础上,将地租与徭役合一的赋役制度。

2.两税法
唐中叶,安史之乱以后,均田制瓦解,土地兼并,人丁流失,户籍不实,租庸调制失去存在的基础,无法继续施行。

为了解决财政危机,维持唐王朝的赋税收入,防止人民起来反抗,唐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在著名封建政治家、宰相杨炎建议和主持下实行“两税法”。

“两税法”是封建税制的一种新形态,它是以劳力、土地和财产的多少来确定纳税的等级,不再分地租和力役,合诸税为一税,统一征收,税额多少,与男丁多少已没有联系。

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再到一条鞭法综合讲述

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再到一条鞭法综合讲述
(1)内修守备 (2)外示羁縻
努力改善汉蒙关系,加强互市友好往来 ①措施
A、起用边将,操练兵马 B、增修、加固长城
②结果: 提高了战守能力
3、影响:
①使边塞政局稳定、经济发展、商贸活跃 ②蒙汉之间相互熏染融合
③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发展
戚 继 光 雕 像
出炉的继光饼 光饼的历史,还得从戚继光抗倭说起。
民谋利益的,我们一定能够走出“黄宗羲 定律”。
意义:
张居正执政十年是明中后期最有生气、最 为光辉的时期
结果:
身后毁誉 原因:触动了豪强权贵和腐败官吏的权益
评价:
三、张居正改革的结果与败因
1、结果(注意两方面) A一度使明王朝恢复了生机,
B最终失败,改革成果毁于一旦。
2、败因 A张居正改革,“务在强公室,杜私门”, 触动了豪强权贵、 腐败官吏的权益,招致 他们强烈反抗。 B对权相劝教约束早怀不满的明神宗下诏废弃 新法
两税法
1、背景: 由于租庸调制是以均田制为前提的赋役制度,因此, 唐中期以来,随着均田制的破坏,租庸调制已无法 继续推行,于是,造成政府财政大大减少。为了保 障政府的财源,统治者不得不采取适应当时形势的 新赋税制度。两税法是唐朝宰相杨炎所创之税法。 武周过后均田制受到破坏,唐代开国初期的租庸调 法早已不适用,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开始实 行两税法。
两税法的特点及作用
两税法的特点是按土地、财产的多少收税,
改变了自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赋役制度; 土地兼并日趋严重导致的均田制破坏是封建 经济的发展的结果。 唐朝两税税法的实行表明:①租庸调已无法 维持,②征税标准不再以人丁为主,③封建 经济的发展。
张居正改革
明太祖

唐朝租庸调和两税法

唐朝租庸调和两税法

唐朝租庸调和两税法唐朝租庸调和两税法唐代前期主要的赋役制度。

经过隋末的大动荡,唐初人口锐减,土地大片荒芜,唐王朝为了恢复农业生产,采行前代曾实行过的均田制。

对每一男丁授田百亩,其中永业田20亩,口分田80亩。

在这基础上实施租庸调法,规定:每丁每年向国家输粟2石,为租;输绢2丈、绵3两(或布2丈4尺、麻3斤),为调;服役20日,称正役,不役者每日纳绢3尺(或布3.6尺),为庸。

若因事增加派役,则以所增日数抵除租调,“旬有五日免其调,三旬则租调俱免”,并限定所增日数与正役合计不得超过50日。

这些规定,承袭了北魏以来对赋役制的改进,租调负担比前代略有减轻,并订有水旱灾减课办法;在服役与纳绢之间有一定的灵活性。

租庸调法既以均田制为存在的依据,而均田制自始既未能保证百亩授田,土地买卖之风又使均田制趋于瓦解,加上安史之乱以后的动乱局面,均田制至大历年间已无法继续下去,租庸调法遂于德宗建中元年(780)为两税法所代替。

唐代后期用以代替租庸调制的赋税制度。

开始实行于德宗建中元年(780)。

由于土地兼并逐步发展,失去土地而逃亡的农民很多。

农民逃亡,政府往往责成邻保代纳租庸调,结果迫使更多的农民逃亡,租庸调制的维持已经十分困难。

与此同时,按垦田面积征收的地税和按贫富等级征收的户税逐渐重要起来。

安史之乱以后,赋税制度非常混乱。

赋税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

大历十四年五月,唐德宗即位,宰相杨炎建议实行两税法。

到次年(建中元年)正月,正式以敕沼公布。

两税法的主要原则是只要在当地有资产、土地,就算当地人,上籍征税。

同时不再按照丁、中的原则征租、庸、调,而是按贫富等级征财产税及土地税。

这是中国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的一大变化。

从此以后,再没有一个由国家规定的土地兼并限额(畔限)。

同时征税对象不再以人丁为主,而以财产、土地为主,而且愈来愈以土地为主。

具体办法:①将建中以前正税、杂税及杂徭合并为一个总额,即所谓“两税元额”。

②将这个元额摊派到每户,分别按垦田面积和户等高下摊分。

租庸调制度到两税法

租庸调制度到两税法
亩。在这基础上实施租庸调法
输绢2丈、绵3两( 或布 2丈4尺、麻3斤),为调
国家若需要其服役,每丁服役二 十天外,若加役十五天,免其调,
加役三十天,则租调全免。若出 现水旱等严重自然灾害,农作物 损失十分之四以上免租,损失十 分之六以上免调,损失十分之七
以上,赋役全免。
每丁每年向国家输粟2石, 为租
两税法的不足之处
物价的变动对纳税人的负担就有较大的影响。由于币值与物 价的变化,从而使农民又蒙受一层剥削。 “量出为入”导致“横征暴敛” 德宗不断开新税,提高两税税额。
研究古代赋税制度的启示
赋税制度应符合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要根据经济形势 的变化及时调整现有的赋税制度
合适的赋税制度能有效地促进经济发展,有利于国家和 社会的进步,不合适的赋税制度会阻碍经济发展,不利 于国家和社会的进步
研究土地税制度,并不应只局限于制度本身,还可以与 经济发展、国家预算、地方财政收支等方面相结合,研 究其相互之间的作用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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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史之乱,政府筹军饷,也使农民大量逃亡,国家财税失控(安史之 乱)
显然税负制度与当时的经济状况严重不适应,建中元年(780年)两 税法代替了租庸调制度。
两税法
背景:同租庸调消失原因
两税法主要内容:
1.取消租庸调及各项杂税的征收,保留户税和地税。 2.量入为出,政府先预算开支以确定赋税总额。
3.户税是按户等高低征钱,户等高的出钱多,户等低的出 钱少。划分户等,是依据财产的多寡。户税在征收时大部分钱要 折算成绢帛,征钱只是很少一部分。
4.地税按亩征收谷物。纳税的土地,以大历十四年的垦田数 为准。
5.无论户税和地税,都分夏秋两季征收,夏税限六月纳毕, 秋税限十一月纳毕。因为夏秋两征,所以新税制称为两税法(名称 来源)

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唐代赋税制度的主要变化

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唐代赋税制度的主要变化

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唐代赋税制度的主要变化
刘玉峰
【期刊名称】《中学历史教学》
【年(卷),期】2004(000)011
【摘要】唐王朝建立后,继续推行北朝隋代以来的均田制,在承认现实土地所有状况的基础上.授予广大民户以一定数量的国有土地,使其从事耕织生产,能够有能力负担国家赋役。

同时推行严格的计帐制度和户籍制度,“每一岁一造计帐,三年一造户籍。

县以籍成于州,州成于省(尚书省),户部(尚书省户部)总而领
焉”(《大唐六典》卷3《尚书户部》)。

又为均田民户建立起详备的档案资料。

通过这些制度,既可实现著民于田.稳定耕织结合的小农经
【总页数】2页(P6-7)
【作者】刘玉峰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历史学博士2501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633.53
【相关文献】
1.两税法取代租庸调制的制度分析
2.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唐代赋税制度变迁的几点思考
3.财税史演义第一一八回杜工部歌颂租庸调白居易诗讽两税法
4.试论租庸调制到两税法的变革
5.唐代两税法的“舍丁税地”及其对封建国家田制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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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租庸调制与两税法有什么不同

唐朝租庸调制与两税法有什么不同

唐高祖武德二年(619年)二月规定,每丁纳租二石、绢二丈、绵三两。

又规定了均田制实行办法,丁男十八岁以上,授田百亩,其中二十亩为永业田,八十亩为口分田。

死後还田。

政府依据授田纪录而向人民徵收租庸调。

不论贫富,一律缴纳定额的租庸调。

那么唐朝租庸调制与两税法的异同规定丁男(2160岁)、中男(1820岁)受田一顷(百亩)。

疾病残废者受田40亩。

寡妇30亩,如为户主则为50亩。

所授民田2/10为永业田,子孙可以继承。

三年之内每亩种桑50棵,榆、枣各10棵,不适合上述品种地区,可以其他果木代替。

8/10为口分田,身死则归还国家,授与他人。

在地广人稀的宽乡,工商业者也受田,比农民减半;在地少人多的狭乡,工商业者不受田。

唐代均田制有以下几个特点:授田对象为男丁,妇女不再受田;限制土地买卖的规定放松,不仅永业田可以买卖,口分田有时(如迁往宽乡时)也可以出卖。

另外,奴婢不再受田,只给园宅地(五口一亩,一般人三口一亩)。

在均田制的基础上,颁行租庸调制:每丁每年缴纳租粟二石,户调随乡土所产,绫、绢、絁〔shi诗〕各二丈,绵三两。

如果缴布,则加1/5,即二丈五尺,麻三斤。

规定每丁每年服役20天,闰年22天。

如果不服徭役,可纳绢或布代役,一天折合绢三尺,称为庸。

如果政府额外加役,加役15天免调,加役30天,租调全免。

额外加役,不得超过30天。

唐代的庸,正式把部分力役税转变为实物税。

唐朝还在租庸调之外,规定了两种资产税:一是户税。

户税以钱输税而不以谷帛,以资力定税而不问身丁。

(《文献通考田赋考三》)自王公以下分天下民户为九等,大历四年(公元769年)规定,上上户每年出钱4000文,上中户3500文,上下户3000文;中上户2500文,中中户2000文,中下户1500文;下上户1000文,下中户700文,下下户500文。

一品官按上上户纳户税,九品按下下户纳户税,余品依此类推。

二是地税。

开始按田亩征收,后来改为按户征收,以后又改为按田亩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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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税法进步之处(不同及意义)
1.赋税制度以人丁为主 → 以财产为依据,(这样一方面使税 负趋于合理,另一方面一方面使财政收入有了可靠的来源) 2.原先那些享受免税特权的不课户以及不定居的商贩,都一样 要缴纳税款。(课税主体的总量随之大量增加,纳税面得以 扩大,政府的财政收入有了实质性的增加 ) 3.金钱谷粟兼而有之的征税方式开创了我国财政史上以货币缴 纳田赋的新局面(方便征收工作,促进商品经济发展) 4.两税法实施之后,赋税收入大大增加,国家的财政危机得到 缓解,(加强了中央财政集权)
显然税负制度与当时的经济状况严重不适应,建中元年(780 年)两税法代替了租庸调制度。
两税法
背景:同租庸调消失原因 两税法主要内容:
1.取消租庸调及各项杂税的征收,保留户税和地税。 2.量入为出,政府先预算开支以确定赋税总额。 3.户税是按户等高低征钱,户等高的出钱多,户等低的出钱少。 划分户等,是依据财产的多寡。户税在征收时大部分钱要折算成绢帛, 征钱只是很少一部分。 4.地税按亩征收谷物。纳税的土地,以大历十四年的垦田数为准 。 5.无论户税和地税,都分夏秋两季征收,夏税限六月纳毕,秋税 限十一月纳毕。因为夏秋两征,所以新税制称为两税法(名称来源) 6.对不定居的商贾征税其收入三十分之一(后改为十分之一), 使与定居的人负担均等
两税法的不足之处
1.物价的变动对纳税人的负担就有较大的影响。由于币值与物价的变 化,从而使农民又蒙受一层剥削。 2. “量出为入”导致“横征暴敛” 3.德宗不断开新税,提高两税税额。
研究古代赋税制度的启示
1.赋税制度应符合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要根据经济形势的变化及时调整现 有的赋税制度 2.合适的赋税制度能有效地促进经济发展,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进步,不合 适的赋税制度会阻碍经济发展,不利于国家和社会的进步 3.研究土地税制度,并不应只局限于制度本身,还可以与经济发展、国家预 算、地方财政收支等方面相结合,研究其相互之间的作用和关系
唐租庸调制度背景

中国唐代前期主要的赋役制度。经过隋末的大动荡,唐初人 口锐减,土地大片荒芜,唐王朝为了恢复农业生产,采行前 代曾实行过的均田制。对每一男丁授田百亩。其中永业田20 亩,口分田80亩。在这基础上实施租庸调法
唐的相关规定
1.每丁每年向国家输粟2石,为租 2.输绢2丈、绵3两( 或布2丈4尺、麻3斤),为调 3.服役20日,称正役,不役者每日纳绢3尺(或布3.6尺), 为庸(也加“输庸代役”) 4.国家若需要其服役,每丁服役二十天外,若加役十五天, 免其调,加役三十天,则租调全免。若出现水旱等严重自 然灾害,农作物损失十分之四以上免租,损失十分之六以 上免调,损失十分之七以上,赋役全免。 5.一些官僚贵族享受免税负的特权 (六品以上,六品及以下)
租庸调的意义

租庸调的实行使得农民生产时间较有保证,赋役 负担相对减轻,使许多荒地开垦出来。 使得国家税收稳定,国富民强。

租庸调制度到两税法
租庸调消失的背景:
租庸调不论土地、财产的多少,按丁纳税。这是建立在唐初 自耕农大量存在,并且都占有一定数量土地的基础上的一种赋税 制度(租庸调的经济基础)。 唐高宗、武则天以后,直到唐玄宗统治期间,土地兼并日益 发展,农民失地,按丁征收的租庸调逐步成为农民沉重的负担。 许多农民破产逃亡,成为地主的佃户。租庸调制与当时的土地占 有情况日益不相适应(均田制破坏)。 安史之乱,政府筹军饷,也使农民大量逃亡,国家财税失控 (安史之乱)
11091207

租庸调到两税法
11091207
租庸调制度
租调制到租庸调制:
北魏在实行均田制的同时,制定了与之相适应的租调制 度,规定以一夫一妇作为交纳租调的单位,但对徭役的规定不 详(且税负沉重) 隋唐时期,在租调制的基础上又发展出租庸调制.租庸调 区别租调,其根本区别就在于前者包含代役税,后者则无代役 税 唐租庸调制与隋的不同在于“庸”的制度化 强调:租庸调定须均田制的配合,一旦均田破坏,租庸 调法则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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