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史厦门大学 第五讲均田制、租庸调与两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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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西嶋定生:“从吐鲁番出土文书看均田制实施情况”,西嶋定生: 《中国经济史研究》,冯佐哲等译,农业出版社,1984年,第313 -519页。
4、西村元佑:“唐代均田制下授田的实际情况”,收入周藤吉之等: 《敦煌学译文集》,姜镇庆等译,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 475-659页。
5、气贺泽保规:“均田制研究的展开”,《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 著选译》第二卷,《专论》,中华书局,1993年,第392-423页。
後周文帝霸府初開制,司賦掌賦均之政令,凡人自十八至六 十四與輕疾者皆賦之。其賦之法,有室者歳不過絹一疋,綿八兩, 粟五斛,丁者半之。其非桑土有室者布一疋、麻十斤,丁者又半 之。豐年則全賦,中年半之,下年一之,皆以時徵焉。若艱凶札 則不徵其賦。
隋文帝霸府初開,[中略]丁男一牀,租粟三石,桑土調以絹 絁,麻土調以布,絹絁以疋,加綿三兩,布以端,加麻三斤。單 丁及僕隸各半之,有品爵及孝子順孫義夫節婦並免課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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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 均田制、租庸调与两税法
《隋书》二四《食货》:
[隋文帝]及颁新令,制人五家为保,保有长。保五为闾,闾四为 族,皆有正。畿外置里正,比闾正,党长比族正,以相检察焉。 男女三岁已下为黄,十岁已下为小,十七已下为中,十八已上为 丁。丁从课役,六十为老,乃免。自诸王已下,至于都督,皆给 永业田,各有差。多者至一百顷,少者至四十亩。其丁男、中男 永业露田,皆遵后齐之制。并课树以桑榆及枣。其园宅,率三口 给一亩,奴婢则五口给一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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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 均田制、租庸调与两税法
(4)、两税法的利弊 a)各州人民负担之税率,轻重不一致;
b)折纳的问题; c)非法苛取之无法杜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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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 均田制、租庸调与两税法
参考文献
1、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
2、李剑农:《中国古代经济史稿》第二卷,《魏晋南北朝隋唐部 分》。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
唐制:度田以步,其阔一步,其长二百四十步为亩,百亩为顷。 凡民始生为黄,四岁为小,十六为中,二十一为丁,六十为老。 授田之制,丁及男年十八以上者,人一顷,其八十亩为口分,二 十亩为永业;老及笃疾、废疾者,人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当 户者增二十亩,皆以二十亩为永业,其余为口分。永业之田,树 以榆、枣、桑及所宜之木,皆有数。田多可以足其人者为宽乡, 少者为狭乡。狭乡授田,减宽乡之半。其地有薄厚,岁一易者, 倍授之。宽乡三易者,不倍授。工商者,宽乡减半,狭乡不给。 凡庶人徙乡及贫无以葬者,得卖世业田。自狭乡而徙宽乡者,得 并卖口分田。已卖者,不复授。死者收之,以授无田者。凡收授 皆以岁十月。授田先贫及有课役者。凡田,乡有余以给比乡,县 有余以给比县,州有余以给近州。……
課丁八百二十餘萬。其庸調租等,約出絲綿郡縣計三百七十餘 萬丁;庸調輸絹約七百四十餘萬疋;綿則百八十五萬餘屯;租粟則七 百四十餘萬石。約出布郡縣計四百五十餘萬丁;庸調輸布約千三十五 萬餘端,其租約百九十餘萬丁;江南郡縣折納布約五百七十餘萬端, 二百六十餘萬丁;江北郡縣,納粟約五百二十餘萬石。
大凡都計租、稅、庸、調,每嵗錢、粟、絹、綿、布約得五千 二百二十餘萬端、疋、屯、貫、石。諸色資課及勾剝所獲不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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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 均田制、租庸调与两税法
(3)、两税法之推行
《册府元龟》四八八《邦计部·赋税三》:
唐德宗建中元年正月制,自艱難已來,徵賦名目繁雜,委黜 陟使與諸道觀察使刺史,作年支兩税徵納,比來新舊徵科色目,一切 停罷。兩税外輙别率一錢,四等官准擅興賦,以枉法論,其軍府支計 等數,准大歴十四年八月七日勅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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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 均田制、租庸调与两税法
《新唐书》五一《食货一》: [唐初]凡授田者,丁岁输粟二斛,稻三斛,谓之租。丁
随乡所出,岁输绢二匹,绫、絁二丈,布加五之一,绵三两, 麻三斤,非蚕乡则输银十四两,谓之调。用人之力,岁二十 日,闰加二日,不役者日为绢三尺,谓之庸。有事而加役二 十五日者免调,三十日者租、调皆免。通正役不过五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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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 均田制、租庸调与两税法
一、均田制
1、均田制的渊源与主要内容
《魏书》一一十《食货志》: [太和]九年(485),下诏均给天下民田: 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奴婢依良,丁牛 一头受田三十亩,限四牛。所授之田率倍之,三易之田再倍之, 以供耕作及还受之盈缩。 诸民年及课则受田,老免及身没则还田。奴婢、牛随有无以还受。 诸桑田不在还受之限,但通入倍田分。于分虽盈,没则还田,不 得以充露田之数。不足者,以露田充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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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 均田制、租庸调与两税法
2、均田制推行的历史背景 《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
今日所保存之南北朝经济财政史料,北朝较详,南朝尤略。然约 略观之,其最大不同之点则在北朝政府保有广大之国有土地。此 盖承永嘉以后,屡经变乱,人民死亡流散所致。故北朝可以有均 给民田之制,而南朝无之也。
6、杨际平:《均田制新探》,厦门大学出版社,1991年。
7、陈明光:《唐代财政史新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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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 均田制、租庸调与两税法
自王公以下,皆有永业田。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缌麻以 上亲,内命妇一品以上亲,郡王及五品以上祖父兄弟,职事、勋 官三品以上有封者若县男父子,国子、太学、四门学生、俊士, 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同籍者,皆免课役。凡主户内有课口者 为课户。若老及男废疾、笃疾、寡妻妾、部曲、客女、奴婢及视 九品以上官,不课。
二月,發黜陟使分往天下,作兩税之法。凡百役之費,一錢 之斂,先度其數而賦於人,量出以制入。户無土客,以見居為簿;人 無丁中,以貧富為差。行商者在所部郡縣税三十之一。居人之税,秋、 夏兩徵之。俗有不便者,二[正]之。餘徵賦悉罷,而丁額不廢,其田 畝之稅率,以大歴十四年墾數為准徵。夏税無過六月,秋税無過十一 月。違者進退長吏,令黜陟使各量風土所宜,人户多少,均定其賦税, 尚書度支總統焉。是年天下兩税之户凡三百八萬五千七十有六,賦入 一千三百五萬六千七十貫斛,鹽利不在焉。
《旧唐书》四八《食货上》: 武德七年,始定律令。以度田之制:[略]丁男、中男给一顷,笃 疾、废疾给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若为户者加二十亩。所授之 田,十分之二为世业,八为口分。世业之田,身死则承户者便授 之;口分,则收入官,更以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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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 均田制、租庸调与两税法
《新唐书》五一《食货一》:
第五讲 均田制、租庸调与两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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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 均田制、租庸调与两税法
【总论】
《新唐书》五一《食货》:
唐之始时,授人以口分、世业田,而取之以租、庸、调之法,其 用之也有节。盖其畜兵以府卫之制,故兵虽多而无所损;设官有 常员之数,故官不滥而易禄。虽不及三代之盛时,然亦可以为经 常之法也。及其弊也,兵冗官滥,为之大蠹。自天宝以来,大盗 屡起,方镇数叛,兵革之兴,累世不息,而用度之数,不能节矣。 加以骄君昏主,奸吏邪臣,取济一时,屡更其制,而经常之法, 荡然尽矣。由是财利之说兴,聚敛之臣进。盖口分、世业之田坏 而为兼并,租、庸、调之法坏而为两税。至于盐铁、转运、屯田、 和籴、铸钱、括苗、榷利、借商、进奉、献助,无所不为矣。盖 愈烦而愈弊,以至于亡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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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 均田制、租庸调与两税法
3、均田制曾实施吗? 西嶋定生、西村元佑 大谷文书(大谷光瑞) 给田文书、退田文书、欠田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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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 均田制、租庸调与两税法
二、从租庸调到两税法
1、租庸调
《魏书》一一十《食货志》:
魏初不立三长,故民多荫附。荫附者皆无官役,豪强征敛, 倍于公赋。十年,给事中李冲上言:“宜准古,五家立一邻长, 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长取乡人强谨者。邻长复一夫, 里长二,党长三。所复复征戍,余若民。三载亡愆则陟用,陟之 一等。其民调,一夫一妇帛一匹,粟二石。民年十年五以上未聚 [娶]者,四人出一夫一妇之调。奴任耕,婢任绩者,八口当未娶 者四,耕牛二十头,当奴婢八。其麻布之乡,一夫一妇,布一匹, 下至牛,以此为降。大率十匹为工调,二匹为调外费,三匹为内 外百官俸,此外杂调。民年八十已上,听一子不从役。孤独癃老 笃疾贫穷不能自存者,三长内迭养食之。” 书奏,诸官通议,稍 善者众,高祖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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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 均田制、租庸调与两税法
《通典》卷五《食货五》:
河清三年定令,乃率以十八受田,輸租調,二十充兵,六十 免力役,六十六退田,免租調,率人一牀調絹一疋,綿八兩,凡 十斤綿中折一斤作絲,墾租二石,義租五斗;奴婢各准良人之半; 牛調二丈,墾租一斗,義租五升,墾租送台,義租納郡,以備水 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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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 均田制、租庸调与两税法
2、两税法 (1)历史背景 a)均田制破坏 b)地税与户税钱日益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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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 均田制、租庸调与两税法
(2)、地税与户税钱的由来
《通典》六《食货六》:
天寳中天下計帳户,約有八百九十餘萬。其稅錢約得二百餘萬 貫(原注:大約髙等少,下等多,今一例為八等以下户計之:其八等 户所稅四百五十二,九等户則二百二十二。今通以二百五十為率。自 七載至十四載六七年間,與此大數或多少加減不同,所以言約,他皆 類此)。其地稅約得千二百四十餘萬石(西漢每户所墾田不過七十畆 今亦准此約計數。)。
凡里有手实,岁终具民之年与地之阔狭,为乡帐。乡成于县, 县成于州,州成于户部。又有计帐,具来岁课役以报度支。国有 所须,先奏而敛。凡税敛之数,书于县门、村坊,与众知之。水、 旱、霜、蝗耗十四者,免其租;桑麻尽者,免其调;田耗十之六 者,免租调;耗七者,诸役皆免。凡新附之户,春以三月免役, 夏以六月免课,秋以九月课役皆免。徙宽乡者,县覆于州,出境 则覆于户部,官以闲月达之。自畿内徙畿外,自京县徙余县,皆 有禁。四夷降户,附以宽乡,给复十年。奴婢纵为良人,给复三 年。没外蕃人,一年还者给复三年,二年者给复四年,三年者给 复五年。浮民、部曲、客女、奴婢纵为良者附宽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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