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史厦门大学 第五讲均田制、租庸调与两税法
租庸调制度到两税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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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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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庸调制度
租调制到租庸调制:
北魏在实行均田制的同时,制定了与之相适应的租调制度, 规定以一夫一妇作为交纳租调的单位,但对徭役的规定不详 (且税负沉重)
隋唐时期,在租调制的基础上又发展出租庸调制.租庸调区 别租调,其根本区别就在于前者包含代役税,后者则无代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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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庸调的意义
租庸调的实行使得农民生产时间较有保证,赋役 负担相对减轻,使许多荒地开垦出来。
使得国家税收稳定,国富民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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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庸调制度到两税法
租庸调消失的背景:
租庸调不论土地、财产的多少,按丁纳税。这是建立在唐初自 耕农大量存在,并且都占有一定数量土地的基础上的一种赋税制 度(租庸调的经济基础)。
4.两税法实施之后,赋税收入大大增加,国家的财政危机得到 缓解,(加强了中央财政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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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税法的不足之处
1.物价的变动对纳税人的负担就有较大的影响。由于币值与物价的变 化,从而使农民又蒙受一层剥削。
2. “量出为入”导致“横征暴敛” 3.德宗不断开新税,提高两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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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赋税制度以人丁为主 → 以财产为依据,(这样一方面使税
负趋于合理,另一方面一方面使财政收入有了可靠的来源)
2.原先那些享受免税特权的不课户以及不定居的商贩,都一样 要缴纳税款。(课税主体的总量随之大量增加,纳税面得以 扩大,政府的财政收入有了实质性的增加 )
3.金钱谷粟兼而有之的征税方式开创了我国财政史上以货币缴 纳田赋的新局面(方便征收工作,促进商品经济发展)
唐的相关规定
1.每丁每年向国家输粟2石,为租 2.输绢2丈、绵3两( 或布2丈4尺、麻3斤),为调 3.服役20日,称正役,不役者每日纳绢3尺(或布3.6尺), 为庸(也加“输庸代役”) 4.国家若需要其服役,每丁服役二十天外,若加役十五天, 免其调,加役三十天,则租调全免。若出现水旱等严重自 然灾害,农作物损失十分之四以上免租,损失十分之六以 上免调,损失十分之七以上,赋役全免。 5.一些官僚贵族享受免税负的特权 (六品以上,六品及以下)
浅论唐代的两税法
浅论唐代的两税法摘要:“两税法”是德宗建中元年(760年),宰相杨炎建议颁行的,它是中国赋税改革史又一次重大改革。
两税法的推行适应了当时土地高度集中的要求,促进了唐代商品经济的发展,是唐代政治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在唐中后期乃至整个封建社会都占有重要地位,对于后世发展影响深远。
关键字:两税法;背景;内容;意义唐代中期的两税法,对于整个唐代的政治经济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我们都知道在推行两税法之前,唐的财政税收制度是租庸调制,而租庸调制对土地的要求是均田制。
实施均田制的前提就是可供政府分配的土地较多,一旦可供分配的土地出现短缺均田制就难以维持,均田制的这种弊端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显现出来。
在安史之乱后,随着土地兼并的日益加剧,失地农民逃亡的现象愈加严重,均田制处于崩溃的边缘,而租庸调制也就不能推行下去。
而在安史之乱以后,情况更为严重,各种矛盾随之尖锐的显现出来,这些不稳定因素严重威胁到唐朝的统治,特别是财政问题成为政府解决的重点和难点。
于是,唐朝政府从户税和地税出发,通过加强对户税和地税的征收,使户税和地税占到唐朝税收的很大部分。
为了稳定财政,缓和阶级矛盾,建中元年(公元780年),宰相杨炎向唐德宗建议,以户税和地税为主,统一各项税收,实施“两税法”。
两税法的推行解决了政府财政问题的同时也减轻了百姓的经济负担,缓和了解决矛盾,同时也促进了经济发展,两税法的推行对于唐代社会乃至整个封建社会都产生了深远影响。
就两税法的产生来看,它的产生有深刻的历史背景。
一、两税法产生的政治背景1.朝廷与地方藩镇之间的收入竞争。
在两税法实施之前,藩镇割据现象已相当频繁。
藩镇势力为维护其在地方的统治,纷纷扩充兵力,增强军事实力、经济实力,与中央形成了对抗之势,朝廷与地方藩镇之间的政治和经济矛盾已经十分尖锐。
再看当时的唐王朝,当时的统治者贪图享乐,安于现状,思想止步不前,使得唐朝的发展缓慢。
加之政府的军队由于缺乏操练,战斗力急剧下降,已不能与藩镇割据势力相比,中央几乎失去了驾驭地方藩镇势力的能力。
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唐朝税制变化
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唐朝税制变化欢迎加入圈子:每日诗签「诗词美文」收录各类型优美诗句「诗词知识」收录诗词有关知识「诗词创作」收录各类型诗词作品期待您的加入~1唐朝前期的赋役制度称为租庸调,源于北魏到隋朝以均田制为基础的租、调、力役制度。
租庸调制的特点是以丁为征收单位,不服徭役可以折“庸”代替。
这个定制为唐王朝聚敛了巨额的财富。
后来,随着土地买卖和兼并的盛行,均田制逐渐遭到破坏,农民受田普遍不足。
武周时期开始到玄宗时期没随着商品经济繁荣发展以及官僚集团膨胀,土地兼并愈演愈烈,社会贫富差距不断加大。
加之政府又不断加重赋税,致使许多农民破产逃亡,政府控制的纳税人数越来越少,财政收入减导致国家财政危机。
这样,以均田制为基础的租庸调制无法继续运转。
780年,唐政府根据宰相杨炎的建议,颁行两税法。
两税法规定每年分别在夏秋两季征税。
它的主要内容为:政府根据每年的开支确定赋税总额然后摊派征收;以779年的垦田数作为摊派税额的标准;租庸调和其他杂税全部取消,按土地和财产的多少征收地税和户税;商人在所在的州县纳税,税率为资产的三十分之一。
两税法的特点是从按丁征税转为按财产征税。
2唐朝初期,是以租、庸、调为主的人头税租是田租,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交纳定量的谷物;调是人头税,交的是定量的绢或布;庸是徭役,当然,农民不去徭役也可以,可以纳绢代役,这样保证了农民的生产时间,有利于农业生产所以这项制度被称为租庸调制开国初期,土地一切从零开始分配,自然一切好说,但是前朝的土地兼并问题依然存在尤其是在唐初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商业经济的发展之后,原始资本的积累开始发挥二八法则,土地兼并的趋势不可逆转为了避免重蹈秦汉的覆辙,唐朝从人头税——租、庸、调,开始逐渐向资产税——两税法进行改革“唯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以此为本,诞生了我们中华土地上第一个房产税——“间架税”“间架税”按房屋的等级和间数计征:上等房子每年每间交多少,中等房子每年每间交多少,下等房子每年每间交多少,每年每间两千文害人钱财如杀人父母,动了富人蛋糕的唐德宗没好过半年,就被5万哗变的兵丁造了反皇帝来革富人的命尚且如此,“小小”王安石,却敢去革官僚集团的命“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王安石变法要求官僚也要交纳役钱,实行的方田均税法,清查隐瞒土地,按土地多少、好坏平均赋税3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是中国古代税制的一次突破性的变化,有了现代征税模式的雏形,以资产数决定缴税量(有点像个人所得税了)。
试论历史上的三次赋税改革及启示
试论历史上的三次赋税改革及启示自古以来,每一个朝代的变更替换莫不与赋税有关,赋税与社会的政治和经济紧密相连。
其中最有影响的三次农村赋税改革分别是“两税法”、“一条鞭法”、和“摊丁入亩”。
这三次改革促进了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探讨其中的成因和经验教训,对当前各地的农村税费改革工作会有裨益。
1唐朝中后期的“两税法”唐朝中后期,随着均田制的瓦解,土地兼并日益严重,越来越多的农民失去土地,到处流亡。
建立在均田制基础上的租庸调法再也无法维持下去,造成了严重的财政危机。
为了维持财政收入和缓和阶级矛盾,公元780年,唐德宗采纳宰相杨炎的建议,颁行两税法。
主要内容是:1.取消租庸调和杂税。
2.不分主户、客户一律以现在居住地为准登入户籍纳税。
3.放弃按丁征税的办法,改为按照资产和田亩征税,根据资产定出户等,按户等征收户税,先“定税计钱”,再“折钱纳物”,按田亩多少征收地税。
4.每年分夏秋两季征税。
两税法首开费改税的先河,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进步意义:1.简化了税制,将名目繁多的杂税统一为户税和地税两种。
2.扩大了纳税面,有利于减轻农民的负担,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
3.两税法按资产和田亩征收,实际上是资产税,弱化了人身控制,这比租庸调法按丁征收的办法合理。
两税法改革在历史上影响深远,反映了中国古代赋税制度发展的基本趋势,即收费标准以人丁为主向土地为主的转变。
2明朝中后期的“一条鞭法”明朝中期,面临着严重的政治危机,由于土地兼并集中,豪强瞒漏,造成大批农民失地逃亡,加上统治集团腐朽,民贫财竭,阶级矛盾日益尖锐。
为了挽救日渐衰微的政局,公元1581年,内阁首辅张居正在清查土地的基础上,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
主要内容有:1.赋役合并。
把田赋和各种名目的徭役合在一起征收,并将部分丁役负担摊入田亩。
2.取消力役。
把原来按户丁征派的办法,改为按照丁银派役,差役都由政府用货币雇佣。
3.一律征银。
用征收货币的税赋制度取代了以往征收实物和力役的赋役制度。
唐代租庸调制的衰落,是均田制崩溃所带来的必然结果
唐代租庸调制的衰落,是均田制崩溃所带来的必然结果所谓的租庸调制,是唐代初期的税收制度,直到唐德宗建中元年,宰相杨炎建议颁行“两税法”后,租庸调制才被彻底废除。
如果我们将时间轴向前推进,就会发现,租庸调制虽然在后世声名不显,却是一种曾经在中原地区推行达两百余年的税收制度。
从北周开始,这一制度就被一以贯之的施行下去。
事实上,在古代赋役制度史中,租庸调制与两税法一样,同为唐王朝留给后人最为宝贵的政治遗产,它对魏晋南北朝以来的租调制、汉代以来的代役制的扬弃,在客观上减轻了农民纳租与服役的负担,并配合府兵制成为唐朝得以立国兴国的制度支柱。
客观来讲,这一制度曾一度促成了“贞观盛世”和“开元之治”的出现,但是,盛唐的悲剧与衰落似乎同样源自于此。
自安史之乱后,租庸调制再不能为整个国家提供财源等物质基础,而原本煊赫如正午之阳的唐王朝,也自此滑落谷底。
有不少人也因此将租庸调视为大唐由盛转衰的根源,甚至有人认为,若唐王朝能及时以两税法代替租庸调,骤然爆发的安史之乱就不会造成如此严重而深远的影响。
但事实上,这些对于租庸调制的批评和反对之声,并未触及租庸调制作为一种税收制度形成和建立的根本原因,而唐朝衰落的罪魁祸首,同样不应简单的归结到这一制度上。
那么,到底是什么导致租庸调制在短短的数年间失去了施政之基,并造成整个国家无可挽回的衰落呢?笔者认为,若要探寻租庸调制度的衰落,那么必须要从均田制这一始终与之捆绑在一起的田亩制度说起。
一、中唐之前的租庸调制:以均田制为基础推广的“舍地税人”之制众所周知,唐代中前期一直以租庸调制控制税收,这一制度,虽然在如今看来略显粗旷,但事实上,作为唐代最为重要的经济制度,租庸调制得以推行的背后是一系列经济基础的配合。
而在这之中,均田制则是影响其施行效果的关键。
均田制,是自北周以来就在北方广泛施行的田亩制度,随着隋朝的大一统,均田制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得到确立。
以唐朝为例,《新唐书》中记载:“诸丁男给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八十亩,其中男年十八以上,亦依丁男给。
租庸调制度到两税法
输绢2丈、绵3两( 或布 2丈4尺、麻3斤),为调
国家若需要其服役,每丁服役二 十天外,若加役十五天,免其调,
加役三十天,则租调全免。若出 现水旱等严重自然灾害,农作物 损失十分之四以上免租,损失十 分之六以上免调,损失十分之七
以上,赋役全免。
每丁每年向国家输粟2石, 为租
两税法的不足之处
物价的变动对纳税人的负担就有较大的影响。由于币值与物 价的变化,从而使农民又蒙受一层剥削。 “量出为入”导致“横征暴敛” 德宗不断开新税,提高两税税额。
研究古代赋税制度的启示
赋税制度应符合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要根据经济形势 的变化及时调整现有的赋税制度
合适的赋税制度能有效地促进经济发展,有利于国家和 社会的进步,不合适的赋税制度会阻碍经济发展,不利 于国家和社会的进步
研究土地税制度,并不应只局限于制度本身,还可以与 经济发展、国家预算、地方财政收支等方面相结合,研 究其相互之间的作用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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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史之乱,政府筹军饷,也使农民大量逃亡,国家财税失控(安史之 乱)
显然税负制度与当时的经济状况严重不适应,建中元年(780年)两 税法代替了租庸调制度。
两税法
背景:同租庸调消失原因
两税法主要内容:
1.取消租庸调及各项杂税的征收,保留户税和地税。 2.量入为出,政府先预算开支以确定赋税总额。
3.户税是按户等高低征钱,户等高的出钱多,户等低的出 钱少。划分户等,是依据财产的多寡。户税在征收时大部分钱要 折算成绢帛,征钱只是很少一部分。
4.地税按亩征收谷物。纳税的土地,以大历十四年的垦田数 为准。
5.无论户税和地税,都分夏秋两季征收,夏税限六月纳毕, 秋税限十一月纳毕。因为夏秋两征,所以新税制称为两税法(名称 来源)
从租庸调到两税法制度变迁的经济分析——新制度经济学视角
从租庸调到两税法制度变迁的经济分析——新制度经济学视角投稿领域:经济史从租庸调到两税法制度变迁的经济分析——新制度经济学视角摘要:本文试图用新制度经济学范式重新解读这段土地赋役制度变迁史,在对均田制、租庸调制和两税法分析时,都是用经济学特有的研究方法,先列出初始约束条件,然后在此基础上求得制度均衡解。
将一些经济史的问题内生到新制度经济学体系中去研究,从而用全新的视角加以审视和诠释。
揭示出均田制下的土地产权实质上是一种低效的残缺产权,随着人口、战争等外生变量的变化,以均田制为基础的租庸调出现了制度危机,此时必须引入新的两税法赋税制度,才能使制度结构重新恢复稳定均衡。
关键词:均田制租庸调两税法产权制度变迁引言新经济史代表人物诺思的制度变迁理论在西方有很大的影响,传入中国后很快为中国大多数经济学家所接受并广泛应用于当代经济分析。
但在经济史领域,诺思的理论至今仍未能成功进入中国古代经济史殿堂。
大概因为学术传统的影响,许多原本学经济学而后从事经济史研究的学者,大多也恪守历史的方法而很少用到规范的经济学方法。
为了使经济史研究方法多元化,笔者试图用诺思的新制度经济学范式研究中国古代经济史。
唐代中期由租庸调转向两税法的制度变迁是我国赋役制度史上的大变革,长期以来,学术界对其高度重视并取得了许多成果,但还没有用新经济史范式研究过,故笔者觉得很有必要尝试一下,希望可以从一个全新视角加以诠释。
本文主要采用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国家理论以及制度变迁理论去研究均田制、租庸调和两税法,全文结构如下:(一)对经济分析的理论框架作一概述,介绍了诺思制度变迁理论中的三大基石:产权理论、国家理论和意识形态理论。
(二)用产权理论分析北魏的均田制。
通过分析表明,均田制的实质是国家统治者从宗主手中接管了土地产权的界定权,统治者为了租金最大化不让土地自由转让,而这样的产权是一种低效的残缺产权。
(三)对唐朝初期的租庸调制进行了经济分析,并通过对两份性质不同契约的比较,证明了在授田不足的情况下,作为理性人的农户宁愿放弃自耕农身份转而去做佃户的经济动因。
[租庸调制名词解释]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唐朝赋税制度的变迁
[租庸调制名词解释]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唐朝赋税制度的变迁租庸调制,唐时实行的赋税制度,以征收谷物、布匹或者为政府服役为主,是以均田制的推行为基础的赋役制度。
此制规定,凡是均田人户,不论其家授田是多少,均按丁交纳定额的赋税并服一定的徭役。
租庸调定须均田制的配合,一旦均田破坏,租庸调法则失败,武周后由于人口增加,又不断土地兼并,公家已无土地实行均田制,男丁所得土地不足,又要缴纳定额的租庸调,使农民无力负担,大多逃亡。
安史之乱后,朝廷负担遽增。
唐德宗年间,改行杨炎的两税法,以征收银钱为主。
1.实施背景617年秋,隋炀帝杨广的姨表兄弟李渊,在太原扯起了反隋的大旗,并很快占领了关中地区。
次年五月,李渊废掉了自己此前所立的傀儡隋恭帝杨侑,自立为帝,建国号为唐,定都长安。
自618年李渊建国,到907年朱温篡唐,作为中国历史上最令人神往的朝代之一,唐朝走过了289年的漫长历程。
期间,唐朝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成为当时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之一。
而作为唐王朝核心政策之一的赋税政策,随着历史形势的变化,经历了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的巨大转变,在中国古代赋税制度史中占据了极为重要且特殊的历史地位。
2.租庸调制的实施与崩溃唐朝初年,由于群雄割据,所以唐朝统治者尚能励精图治,爱惜民力,但随着天下一统局面的出现,统治者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往往会征发百姓大兴土木。
所以,在租庸调制中不仅为人民的负担赋予了专门的名号,而且还额外增加了人民的劳役负担。
同唐初相类似,成年男子仍然是国家赋役的主要承担者。
他们每年需向国家缴纳粟二石,称作租;每年需交纳绢二丈、绵三两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称作调;此外,按照规定,他们每年还需要为政府服徭役二十天,是为正役。
但如果政府当年正好不需要其服役,丁男就可以采取“输庸代役”的方式,也就是缴纳一定数量的绢或者布,以获得免役的权力。
从征税的数额上看,租庸调制下唐朝农民的负担要比隋朝减轻不少。
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
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唐朝是我国历史上封建社会最为鼎盛的时期之一,其政治、经济、文化在我国历史上都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在土地税方面,唐朝先后出现了租庸调制和两税法这两种比较完善的土地税制度。
公元775年唐朝由盛转衰的转折点“安史之乱”即是租庸调制向两税法转变的转折点,也是土地税由以人丁为主要征税标准向以土地财产为主要征税标准过渡的重大转折点。
尽管唐朝时期的土地税制度的演进形式并不复杂,但其制度内涵变换却极其丰富。
征税对象由人丁向土地转移,征税形态从以物定税到货币定税,此外还包括土地税税附加税的扩张和整合、土地税地域差异的加剧以及土地税征收管理的调整。
因此,研究唐朝时期土地税制度的变迁对于认识中国古代土地税制度乃至整个赋役制度的演进特征具有重要意义。
而且,土地税制度的变迁也对唐朝时期的国家财政、农业经济和农民生活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因而这一研究对理解唐朝时期的社会发展也不无裨益。
唐朝初期在隋朝的基础上,以轻徭薄赋的思想改革赋税体制,实行租庸调制。
史载:“赋役之法:每丁岁入租粟二石。
调则随乡土所产,绫、绢、絁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
输绫、绢、絁者,兼调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
凡丁,岁役二旬。
若不役,则收其佣(同庸),每日三尺。
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日免其调,三旬则租调俱免。
通正役,并不过五十日。
”①“安史之乱”之后,随着均田制遭到破坏,以均田制为基础的租庸调制也逐渐变得不合时宜,于是开始了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的改革。
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宰相杨炎将各种苛杂加以整理,依据户税和地税的范式制定了两税法。
内容为:“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
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
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郡县税三十之一,度所与居者均,使使无侥利。
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
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费,申报出入如旧式。
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恳田之数为准而均征之。
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
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唐代赋税制度的主要变化
月 .即 在 十 一 月 底 前 完 成 征 收 。 税 收 总 额 分 为 留
州、 留使 和上供 三部分 , 有 中央和地 方分 成 , 是为
两税 法 。 两税 法的征税原 则是 “ 户 无 主 客 , 以 见 居 为
簿: 人无丁 中 , 以贫富为差 ” ( 《 旧唐 书》 卷4 8 《 食货 志上》 ) 。不再 只按 丁征税 , 也不再 区分本地 土户 、 流亡客户或者课户 、 不课户 , 一 律按照 每户田亩 和
规定 : “ 水 旱霜蝗 耗十 四者 . 免其租 ; 桑 麻尽者 . 免 其调 ; 田耗 十之六者 , 免租调 ; 耗七者 , 课役俱免 。”
( 《 新唐 书》 卷 5 1 《 食 货志一》 ) 不过 , 租庸 词制属 于 上 层建 筑范畴 的法 律税 制 . 在 实 行 中 又 有 其 独 立
盐业 私 营和 政 府 优 先 条 件 下 的矿 业 私 营 . 私 营 生 产
可视具体情况 变通折纳 , “ 置两税使 以总之 .量 出 制人 ” ( 《 新唐 书》 卷5 2 ( 食货志二》 ) 。不过 , 两税不
是 中央 直 接 税 ,而 是 一 种 以 州 为计 税 单 位 的 定 额 税, 唐 中央 并 不 握 有 独 立 完整 的 征 税 权 , 配税 权 和
中大量消失 , 使 国家的财政 危机 日益严重 。
两 税 法 是 唐 朝 后 期 随 着均 田制 瓦解 , 农 民大 量 逃亡 , 为解 决 财 政 困难 而 推行 的新 税 制 。两 税 法 简
齐 民已经以资产为征税依据 . 为什么说两税法改变
了战 国 以来 以 人 丁 为 主 的赋 税 制 度 ? 其 实编 户 齐 民 虽 然 有 以资 产 作 为征 税 标 准 的成 份 , 但 资 产 在 赋 役
均田制与租庸调制
农业手工业商业
耕地面积的扩大
唐玄宗天宝年间,实际耕地面积达到800至 850万顷之间。
平均亩产1石,合今天40.5千克。 人均粮食达300多千克。
隋唐经济
手工业发展
农业手工业商业
纺织业——以家庭手工业为主
丝织业主要地区为今河北、河南、山东、湖北、 四川一带,并有一定分工。
麻织品主要生产在南方。
毛、棉织品主要生产于今西北地区及今广西、广 东。
隋唐经济
农业手工业商业
隋唐经济
农业手工业商业
隋唐经济
农业手工业商业
隋唐经济
农业手工业商业
隋唐经济
手工业发展
农业手工业商业
陶瓷业
唐朝制瓷业从制陶业中分离出来,分为青瓷、白 瓷,名窑众多。
隋唐经济
农业手工业商业
隋唐经济
农业手工业商业
隋唐经济
隋唐经济
Hale Waihona Puke 赋税制度变迁划时代的变革:两税法
两税法的原则:
“户无主客,以见(现)居为簿;人无丁中, 以贫富为差 ”。
——《唐会要》卷八三《租税》
征税标准
租庸调 丁身
两税法 财产
国家对百姓赋税征收的标准由税丁转向税产, 这是中国赋役制度发展过程中划时代的变革。
隋唐经济
工商税的勃兴
赋税制度变迁
安史之乱以后,唐朝为了解决财政困难,先后对 盐、茶、酒实行专卖,控制其生产,垄断其购销, 加价卖于商人出售。茶、酒有时取消专卖而征收 重税。专卖收入以盐利为主。
隋唐经济
赋税制度变迁
工商税的勃兴
《旧唐书》卷一二三《刘晏传》: “又〔肃宗〕至德初,为国用不足,令第五琦于诸 道榷盐以助军用,及晏代其任,法益精密,官无遗 利。初,岁入钱六十万贯,季年所入逾十倍,而人 无厌苦。〔代宗〕大历末,通计一岁征赋所入总一 千二百万贯,而盐利且过半”。
从“租庸调法”到“两税法”
从“租庸调法”到“两税法”唐朝初年,社会经济凋敝,其户不满300万,不及隋朝最盛时900万户的1/3。
到了贞观初年,中原地区还是“莽荡巨泽,茫茫千里,人烟断绝,鸡犬不闻”的破败景象,恢复经济成为唐朝的首要任务。
一唐高祖武德七年(公元624年)四月,颁布了均田令和租庸调法,以促使生产恢复,保证租税的收入。
但此时李家兄弟争斗正酣,朝廷大臣也分为太子党和秦王党两派,均田令和租庸调法也就没有真正地得到贯彻执行。
玄武门之变后,李世民当了皇帝,方才认真推行。
均田令主要规定如下:1.丁男和十八岁以上的中男,各受永业田(世业田)二十亩,口分田八十亩;老男和残疾人各受口分田四十亩,寡妻妾各受口分田三十亩。
丁男和中男以外的人凡作户主的,各受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三十亩。
2.有封爵的贵族和五品以上的官员,可以依照品秩请受永业田五顷至一百顷。
有战功授勋的人,可以依照勋级请受勋田六十亩至三十顷。
3.受田足的叫宽乡,不足的叫狭乡;狭乡的口分田减半给授。
狭乡的人准许在宽乡遥受田亩。
4.永业田皆传子孙,不再收还。
这种计口授田的土地分配法,是在唐初地广人稀的特殊历史条件下产生的,使自耕农和中小新地主在唐初经济中占据着优势地位。
该均田令承认农民占有这些田地的合法性,也使那些无地和少地的农民可以依令向国家请受荒田进行耕种,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士族、豪强对土地的垄断,对于唐初农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租庸调法的推行是以均田令为基础的。
均田令解决了百姓有田可种的问题,而欲使百姓“安静、富足”,就要“轻徭薄赋”,须保证国家基本赋税的前提下,不可再滥征额外赋税。
租庸调法规定,每丁每年向国家缴纳租粟二石;调随乡土所出,每年缴纳绢(或绫)二丈,绵三两;不产丝绵的地方,则纳布二丈五尺,麻三斤。
此外,每丁每年还要服徭役二十日,闰月加二日;如无徭役,则纳绢或布替代,每天折合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叫作庸。
如果国家额外加役,加役十五天,免调;加役三十天,租调全免。
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再到一条鞭法综合讲述 共41页
2、主要内容是:
(1)取消租庸调及各项杂税的征收,保留户税和地税。 (2)量出制入,政府先预算开支以确定赋税总额。实际上, 唐中
央是以779年(大历十四年)各项税收所得钱谷数,作为户税、 地税的总额分摊各州;各州则以大历年间收入钱谷最多的一年, 作为两税总额分摊于各地。因此,户税、地税全国无统一的定额。 (3)户税是按户等高低征钱,户等高的出钱多,户等低的出钱少。 划分户等,是依据财产的多寡。户税在征收时大部分钱要折算成 绢帛,征钱只是很少一部分。 (4)地税按亩征收谷物。纳税的土地,以大历十四年的垦田数为 准。 (5)无论户税和地税,都分夏秋两季征收,夏税限六月纳毕,秋 税限十一月纳毕。因为夏秋两征,所以新税制称为两税法。 (6)对不定居的商贾征税三十分之一(后改为十分之一),使与 定居的人负担均等。
学
士
洪武十五年,设置殿阁
大学士。
明成祖开始从翰林院选 贤能之人,入文渊阁,称为 内阁学士,得以参预机务。 内阁之名由此开始。
仁宗以后,担任阁臣者, 地位渐高。内阁渐成制度。
万历年间,锐意改革的张居正升任内阁首辅
明朝著名首辅,我国古代杰出的政治家、改 革家。字叔大,号太岳,湖广江陵(今湖北江 陵)人。 1547年进士, 终太师兼太子太师、吏部 尚书、中极殿大学士。为 人聪明敏捷,深沉机警, 胸有大志,勇于任事。在 他辅佐年幼的万历皇帝执 政的十年间,策划和推动 了改革。
一、时代的呼唤(背景)
1.内外交困 -----客观原因 2.明神宗的支持----政权因素 3.张居正的才识与决心----个人因素
归纳内外交困表现在哪些方面? (思路:从政治、经济、阶级关系、
对外等方面思考)
A政治腐败
B财政亏
空 C阶级矛盾激化
[从税收原则看唐朝的两税法] 两税法的原则
[从税收原则看唐朝的两税法] 两税法的原则一、两税法实施背景唐朝初期我国实行租庸调制,即“有田则有租,有户则有调,有身则有庸”的一项复合税制。
但是不过百年,租庸调制就被两税法代替了。
租庸调制难以维持,两税法成为历史的选择,有其必然的背景原因:(一)均田制、户籍制遭到破坏租庸调制的基础是均田制和严密的户籍制度,政府要牢牢掌握丁男、家户数目。
虽然名称上看来租庸调制以“田产”为本,但是它并没有规定如何以财产数额缴纳,政府不过问家庭拥有多少土地,而是延续了以“身丁”为本的财政制度,以“一夫一妇”征课租庸调,凡是男丁便要征税。
唐朝初期,政局稳定、耕农大量存在;唐朝中期,由于均田制不够彻底,后来又允许了土地买卖,使得土地私有化严重,农民失去了土地,出现了一批官僚大地主,“自开元以后,天下户籍久不更造,丁口转死,田亩卖易,贫富升降不实。
其后,国家奢费无节,而大资起。
兵兴,财用益屈,而租调法弊坏”,由于农民无地、国家动乱,农民逃亡,政府所控人口迅速减少。
均田制的失败、户籍制的破坏,使得无税可征。
(二)租庸调制无法实现公平的要求首先,由于租庸调制这种赋役制度本质上是人头税,由于土地兼并的存在,贵族与官僚可以坐拥广袤土地,但是他们与贫民缴纳数额相近的赋税,或者缴纳数量不能体现其获得的利益。
其次,富人、官员等有一定权势的人利用免征、减征的规定降低自己的赋税。
因此,这些都相对地提升了拥有少量或者无地的农民的负担,使得贫富差距过大,激化社会矛盾,加剧了政局不稳定的因素。
(三)苛捐杂税、地税户税的征收由于租庸调制遭到破坏,国家仍然大肆挥霍钱财,因此开征了多种苛捐杂税,同时扩大了原来已经开征的户税和地税。
户税、地税逐渐扩大成为国家财政的主体税种,也标志着人头税、实物税向财产税、货币税的过渡,为两税法的实施奠定了基础。
(四)政治斗争的结果一是朝廷与地方藩镇之间的收入竞争,二是朝廷内部党派的竞争。
首先,安史之乱后,地方为扩张势力,随意破坏租庸调制,开征杂税充实财力。
唐朝租庸调制与两税法有什么不同
唐高祖武德二年(619年)二月规定,每丁纳租二石、绢二丈、绵三两。
又规定了均田制实行办法,丁男十八岁以上,授田百亩,其中二十亩为永业田,八十亩为口分田。
死後还田。
政府依据授田纪录而向人民徵收租庸调。
不论贫富,一律缴纳定额的租庸调。
那么唐朝租庸调制与两税法的异同规定丁男(2160岁)、中男(1820岁)受田一顷(百亩)。
疾病残废者受田40亩。
寡妇30亩,如为户主则为50亩。
所授民田2/10为永业田,子孙可以继承。
三年之内每亩种桑50棵,榆、枣各10棵,不适合上述品种地区,可以其他果木代替。
8/10为口分田,身死则归还国家,授与他人。
在地广人稀的宽乡,工商业者也受田,比农民减半;在地少人多的狭乡,工商业者不受田。
唐代均田制有以下几个特点:授田对象为男丁,妇女不再受田;限制土地买卖的规定放松,不仅永业田可以买卖,口分田有时(如迁往宽乡时)也可以出卖。
另外,奴婢不再受田,只给园宅地(五口一亩,一般人三口一亩)。
在均田制的基础上,颁行租庸调制:每丁每年缴纳租粟二石,户调随乡土所产,绫、绢、絁〔shi诗〕各二丈,绵三两。
如果缴布,则加1/5,即二丈五尺,麻三斤。
规定每丁每年服役20天,闰年22天。
如果不服徭役,可纳绢或布代役,一天折合绢三尺,称为庸。
如果政府额外加役,加役15天免调,加役30天,租调全免。
额外加役,不得超过30天。
唐代的庸,正式把部分力役税转变为实物税。
唐朝还在租庸调之外,规定了两种资产税:一是户税。
户税以钱输税而不以谷帛,以资力定税而不问身丁。
(《文献通考田赋考三》)自王公以下分天下民户为九等,大历四年(公元769年)规定,上上户每年出钱4000文,上中户3500文,上下户3000文;中上户2500文,中中户2000文,中下户1500文;下上户1000文,下中户700文,下下户500文。
一品官按上上户纳户税,九品按下下户纳户税,余品依此类推。
二是地税。
开始按田亩征收,后来改为按户征收,以后又改为按田亩征收。
唐朝租庸调和两税法
唐朝租庸调和两税法唐朝租庸调和两税法唐代前期主要的赋役制度。
经过隋末的大动荡,唐初人口锐减,土地大片荒芜,唐王朝为了恢复农业生产,采行前代曾实行过的均田制。
对每一男丁授田百亩,其中永业田20亩,口分田80亩。
在这基础上实施租庸调法,规定:每丁每年向国家输粟2石,为租;输绢2丈、绵3两(或布2丈4尺、麻3斤),为调;服役20日,称正役,不役者每日纳绢3尺(或布3.6尺),为庸。
若因事增加派役,则以所增日数抵除租调,“旬有五日免其调,三旬则租调俱免”,并限定所增日数与正役合计不得超过50日。
这些规定,承袭了北魏以来对赋役制的改进,租调负担比前代略有减轻,并订有水旱灾减课办法;在服役与纳绢之间有一定的灵活性。
租庸调法既以均田制为存在的依据,而均田制自始既未能保证百亩授田,土地买卖之风又使均田制趋于瓦解,加上安史之乱以后的动乱局面,均田制至大历年间已无法继续下去,租庸调法遂于德宗建中元年(780)为两税法所代替。
唐代后期用以代替租庸调制的赋税制度。
开始实行于德宗建中元年(780)。
由于土地兼并逐步发展,失去土地而逃亡的农民很多。
农民逃亡,政府往往责成邻保代纳租庸调,结果迫使更多的农民逃亡,租庸调制的维持已经十分困难。
与此同时,按垦田面积征收的地税和按贫富等级征收的户税逐渐重要起来。
安史之乱以后,赋税制度非常混乱。
赋税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
大历十四年五月,唐德宗即位,宰相杨炎建议实行两税法。
到次年(建中元年)正月,正式以敕沼公布。
两税法的主要原则是只要在当地有资产、土地,就算当地人,上籍征税。
同时不再按照丁、中的原则征租、庸、调,而是按贫富等级征财产税及土地税。
这是中国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的一大变化。
从此以后,再没有一个由国家规定的土地兼并限额(畔限)。
同时征税对象不再以人丁为主,而以财产、土地为主,而且愈来愈以土地为主。
具体办法:①将建中以前正税、杂税及杂徭合并为一个总额,即所谓“两税元额”。
②将这个元额摊派到每户,分别按垦田面积和户等高下摊分。
浅论两税法的内容及其影响
浅论两税法的内容及其影响摘要:唐中叶以后,随着均田制的瓦解,两税法应运而生。
可以说,两税法是唐代政治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适应当时土地集中商品经济发展的赋役制度。
两税法的总原则是“量出制入”,主要特点是以资产定税,征税标准从“丁身”转移到土地资产,对唐代以后历代税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成为中国封建社会赋役制度发展中的里程碑。
两税法的实行,对唐代后期的政治、经济及社会生活也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关键词:唐代;均田制;租庸调;两税法;杨炎唐代建中年间实行的两税法,作为一场赋役制度的变革,对唐代社会乃至后世产生了巨大而又深刻的影响,其中包含着丰富而深刻的内容,是20世纪众多学者瞩目的重大课题。
20世纪20年代初,胡钧的《中国财政史》首次从财政学的角度评述了两税法的五大优点,开本世纪两税法研究之先声。
此后,有关两税法各个方面的研究成果迭出。
首先,“两税法的内容”一直是史学界长期争论的焦点。
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两税”指户税和地税。
持该观点的国内学者以鞠清远为代表,这种基本观点长期得到比较广泛的认同。
持类似观点的还有胡思庸、李剑农、张维华、王仲荦、黄永年等。
2、“两税”指租庸调。
首先提出这一观点的是岑仲勉。
3、“两税”单指户税,不包括地税。
金宝祥在《唐代经济的发展及其矛盾》中首次明确提出两税不包括以亩定税的田租的观点。
之后他又多次论证了这一观点。
沈世培对这一观点作了进一步的分析。
当然对该观点持异议的人还有很多,处于非主流状态。
4、“两税”是由多个税种合并或重组而成。
但对具体内容仍存异议。
主要代表作有胡如雷、丁柏传、陈作梁等。
关于“两税法实施”的研究方面,厦门大学陈明光教授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他认为“量入制出”仅是杨炎奏疏里的改革建议,而政府改革的正式公文里均未涉及到该原则。
这一观点得到广泛的认同。
另外在两税法实施中的制度性欠缺、与钱重货轻的关系等问题上,陈先生也都有自己独到的见解。
对于两税法的作用与影响,大多学者肯定两税法在税制上的优点与进步意义。
初中历史 均田制和租庸调制 教案
至河清三年定令,乃命人居十家为比邻,五十家为闾里,百家为族党。
男子十八以上六十五已下为丁,十六已上十七已下为中,六十六已上为老,十五已下为小。
率以十八受田,输租调,二十充兵,六十免力役,六十六退田,免租调。
京城四面,诸坊之外三十里内为公田。
受公田者,三县代迁、内执事官一品已下,逮于羽林武贲,各有差。
其外畿郡,华人官第一品已下,羽林武贲已上,各有差。
职事及百姓请垦田者,名为永业田。
奴婢受田者,亲王止三百人;嗣王止二百人;第二品嗣王已下及庶姓王,止一百五十人;正三品已上及皇宗,止一百人;七品已上,限止八十人;八品已下至庶人,限止六十人。
奴婢限外不给田者,皆不输。
其方百里外及州人,一夫受露田八十亩,妇四十亩。
奴婢依良人,限数与在京百官同。
丁牛一头,受田六十亩,限止四牛。
又每丁给永业二十亩,为桑田。
其中种桑五十根,榆三根,枣五根,不在还受之限。
非此田者,悉入还受之分。
土不宜桑者,给麻田,如桑田法。
率人一床,调绢一疋,绵八两,凡十斤绵中,折一斤作丝,垦租二石,义租五斗。
奴婢各准良人之半。
牛调二尺,垦租一斗,义租五升。
垦租送台,义租纳郡,以备水旱。
垦租皆依贫富为三枭。
其赋税常调,则少者直出上户,中者及中户,多者及下户。
上枭输远处,中枭输次远,下枭输当州仓。
三年一校焉。
租入台者,五百里内输粟,五百里外输米。
入州镇者,输粟。
人欲输钱者,准上绢收钱。
诸州郡皆别置富人仓。
初立之日,准所领中下户口数,得支一年之粮,逐当州谷价贱时,斟量割当年义租充入。
谷贵,下价粜之;贱则还用所粜之物,依价粜贮。
每岁春月,各依乡土早晚,课人农桑。
自春及秋,男十五已上,皆布田亩。
桑蚕之月,妇女十五已上,皆营蚕桑。
孟冬,刺史听审邦教之优劣,定殿最之科品。
人有人力无牛,或有牛无力者,须令相便,皆得纳种。
使地无遗利,人无游手焉。
————《隋书.食货志》武德七年,始定律令。
以度田之制:五尺为步,步二百四十为亩,亩百为顷。
丁男、中男给一顷,笃疾、废疾给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
唐朝两税法简介
唐朝两税法简介两税法,是唐德宗时代宰相杨炎所创之税法。
由征收谷物、布匹等实物为主的租庸调法,改为征收金钱为主,一年两次征税。
建元元年年末,就有了1300多万的两税收益,比两税法以前唐王朝的全部财赋收入还要多出百万,唐王朝的全部财赋收入达到了3000余万贯。
历史背景唐代初期,由于实行均田制,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每户农民有一块土地。
凭借这些土地,可以承担国家的租税和徭役,并维持一家生计。
以丁身为本的租、庸、调制便是在这个基础上实行的。
但是在唐朝建国以后,土地兼并便在逐步发展,失去土地而逃亡的农民增多。
农民逃亡,政府往往责成邻保代纳租庸调,结果迫使更多的农民逃亡,租庸调制的维持已经十分困难。
与此同时,按垦田面积征收的地税和按贫富等级征收的户税逐渐重要起来,到天宝年间,户税钱达二百余万贯,地税粟谷达一千二百四十余万石,在政府收入中的比重已经和租、调大约相等。
安史之乱以后,国家失去有效地控制户口及田亩籍帐的能力,土地兼并更是剧烈,加以军费急需,各地军政长官都可以任意用各种名目摊派,无须获得中央批准,于是杂税林立,中央不能检查诸使,诸使不能检查诸州,赋税制度非常混乱。
阶级矛盾十分尖锐,江南地区出现袁晁、方清、陈庄等人的武装起义,苦于赋敛的人民纷纷参加。
这就使得赋税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
在建中以前,已有多次试探性的或局部地区的赋税改革。
代宗广德二年(764年)诏令:天下户口,由所在刺史、县令据当时实在人户,依贫富评定等级差科(差派徭役和科税),不准按旧籍帐的虚额(原来户籍上的人丁、田亩、租庸调数字)去摊及邻保。
这实际上就是用户税的征收原则去代替租、庸、调的征税原则。
不过没有贯彻下去。
永泰元年(765年)又命令:其百姓除正租庸外,不得更别有科率。
但是在同年五月,京兆尹第五琦奏请夏麦每十亩官税一亩,企图实行古代的十一税制,实际上是加重地税。
到大历四年(769年)又先后有几次关于田亩征税的命令,五年三月的规定是京兆府夏税,上田亩税六升,下田亩税四升;秋税,上田亩税五升,下田亩税三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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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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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 均田制、租庸调与两税法
《新唐书》五一《食货一》: [唐初]凡授田者,丁岁输粟二斛,稻三斛,谓之租。丁
随乡所出,岁输绢二匹,绫、絁二丈,布加五之一,绵三两, 麻三斤,非蚕乡则输银十四两,谓之调。用人之力,岁二十 日,闰加二日,不役者日为绢三尺,谓之庸。有事而加役二 十五日者免调,三十日者租、调皆免。通正役不过五十日。
202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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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 均田制、租庸调与两税法
(4)、两税法的利弊 a)各州人民负担之税率,轻重不一致;
b)折纳的问题; c)非法苛取之无法杜绝。
202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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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 均田制、租庸调与两税法
参考文献
1、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
2、李剑农:《中国古代经济史稿》第二卷,《魏晋南北朝隋唐部 分》。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
202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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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 均田制、租庸调与两税法
自王公以下,皆有永业田。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缌麻以 上亲,内命妇一品以上亲,郡王及五品以上祖父兄弟,职事、勋 官三品以上有封者若县男父子,国子、太学、四门学生、俊士, 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同籍者,皆免课役。凡主户内有课口者 为课户。若老及男废疾、笃疾、寡妻妾、部曲、客女、奴婢及视 九品以上官,不课。
第五讲 均田制、租庸调与两税法
202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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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 均田制、租庸调与两税法
【总论】
《新唐书》五一《食货》:
唐之始时,授人以口分、世业田,而取之以租、庸、调之法,其 用之也有节。盖其畜兵以府卫之制,故兵虽多而无所损;设官有 常员之数,故官不滥而易禄。虽不及三代之盛时,然亦可以为经 常之法也。及其弊也,兵冗官滥,为之大蠹。自天宝以来,大盗 屡起,方镇数叛,兵革之兴,累世不息,而用度之数,不能节矣。 加以骄君昏主,奸吏邪臣,取济一时,屡更其制,而经常之法, 荡然尽矣。由是财利之说兴,聚敛之臣进。盖口分、世业之田坏 而为兼并,租、庸、调之法坏而为两税。至于盐铁、转运、屯田、 和籴、铸钱、括苗、榷利、借商、进奉、献助,无所不为矣。盖 愈烦而愈弊,以至于亡焉。
課丁八百二十餘萬。其庸調租等,約出絲綿郡縣計三百七十餘 萬丁;庸調輸絹約七百四十餘萬疋;綿則百八十五萬餘屯;租粟則七 百四十餘萬石。約出布郡縣計四百五十餘萬丁;庸調輸布約千三十五 萬餘端,其租約百九十餘萬丁;江南郡縣折納布約五百七十餘萬端, 二百六十餘萬丁;江北郡縣,納粟約五百二十餘萬石。
大凡都計租、稅、庸、調,每嵗錢、粟、絹、綿、布約得五千 二百二十餘萬端、疋、屯、貫、石。諸色資課及勾剝所獲不在其中。
202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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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 均田制、租庸调与两税法
《隋书》二四《食货》:
[隋文帝]及颁新令,制人五家为保,保有长。保五为闾,闾四为 族,皆有正。畿外置里正,比闾正,党长比族正,以相检察焉。 男女三岁已下为黄,十岁已下为小,十七已下为中,十八已上为 丁。丁从课役,六十为老,乃免。自诸王已下,至于都督,皆给 永业田,各有差。多者至一百顷,少者至四十亩。其丁男、中男 永业露田,皆遵后齐之制。并课树以桑榆及枣。其园宅,率三口 给一亩,奴婢则五口给一亩。
《旧唐书》四八《食货上》: 武德七年,始定律令。以度田之制:[略]丁男、中男给一顷,笃 疾、废疾给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若为户者加二十亩。所授之 田,十分之二为世业,八为口分。世业之田,身死则承户者便授 之;口分,则收入官,更以给人。
202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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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 均田制、租庸调与两税法
《新唐书》五一《食货一》:
二月,發黜陟使分往天下,作兩税之法。凡百役之費,一錢 之斂,先度其數而賦於人,量出以制入。户無土客,以見居為簿;人 無丁中,以貧富為差。行商者在所部郡縣税三十之一。居人之税,秋、 夏兩徵之。俗有不便者,二[正]之。餘徵賦悉罷,而丁額不廢,其田 畝之稅率,以大歴十四年墾數為准徵。夏税無過六月,秋税無過十一 月。違者進退長吏,令黜陟使各量風土所宜,人户多少,均定其賦税, 尚書度支總統焉。是年天下兩税之户凡三百八萬五千七十有六,賦入 一千三百五萬六千七十貫斛,鹽利不在焉。
後周文帝霸府初開制,司賦掌賦均之政令,凡人自十八至六 十四與輕疾者皆賦之。其賦之法,有室者歳不過絹一疋,綿八兩, 粟五斛,丁者半之。其非桑土有室者布一疋、麻十斤,丁者又半 之。豐年則全賦,中年半之,下年一之,皆以時徵焉。若艱凶札 則不徵其賦。
隋文帝霸府初開,[中略]丁男一牀,租粟三石,桑土調以絹 絁,麻土調以布,絹絁以疋,加綿三兩,布以端,加麻三斤。單 丁及僕隸各半之,有品爵及孝子順孫義夫節婦並免課役。
202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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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 均田制、租庸调与两税法
2、均田制推行的历史背景 《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
今日所保存之南北朝经济财政史料,北朝较详,南朝尤略。然约 略观之,其最大不同之点则在北朝政府保有广大之国有土地。此 盖承永嘉以后,屡经变乱,人民死亡流散所致。故北朝可以有均 给民田之制,而南朝无庸调与两税法
《通典》卷五《食货五》:
河清三年定令,乃率以十八受田,輸租調,二十充兵,六十 免力役,六十六退田,免租調,率人一牀調絹一疋,綿八兩,凡 十斤綿中折一斤作絲,墾租二石,義租五斗;奴婢各准良人之半; 牛調二丈,墾租一斗,義租五升,墾租送台,義租納郡,以備水 旱。
202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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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 均田制、租庸调与两税法
一、均田制
1、均田制的渊源与主要内容
《魏书》一一十《食货志》: [太和]九年(485),下诏均给天下民田: 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奴婢依良,丁牛 一头受田三十亩,限四牛。所授之田率倍之,三易之田再倍之, 以供耕作及还受之盈缩。 诸民年及课则受田,老免及身没则还田。奴婢、牛随有无以还受。 诸桑田不在还受之限,但通入倍田分。于分虽盈,没则还田,不 得以充露田之数。不足者,以露田充倍。
唐制:度田以步,其阔一步,其长二百四十步为亩,百亩为顷。 凡民始生为黄,四岁为小,十六为中,二十一为丁,六十为老。 授田之制,丁及男年十八以上者,人一顷,其八十亩为口分,二 十亩为永业;老及笃疾、废疾者,人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当 户者增二十亩,皆以二十亩为永业,其余为口分。永业之田,树 以榆、枣、桑及所宜之木,皆有数。田多可以足其人者为宽乡, 少者为狭乡。狭乡授田,减宽乡之半。其地有薄厚,岁一易者, 倍授之。宽乡三易者,不倍授。工商者,宽乡减半,狭乡不给。 凡庶人徙乡及贫无以葬者,得卖世业田。自狭乡而徙宽乡者,得 并卖口分田。已卖者,不复授。死者收之,以授无田者。凡收授 皆以岁十月。授田先贫及有课役者。凡田,乡有余以给比乡,县 有余以给比县,州有余以给近州。……
202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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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 均田制、租庸调与两税法
(3)、两税法之推行
《册府元龟》四八八《邦计部·赋税三》:
唐德宗建中元年正月制,自艱難已來,徵賦名目繁雜,委黜 陟使與諸道觀察使刺史,作年支兩税徵納,比來新舊徵科色目,一切 停罷。兩税外輙别率一錢,四等官准擅興賦,以枉法論,其軍府支計 等數,准大歴十四年八月七日勅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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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 均田制、租庸调与两税法
3、均田制曾实施吗? 西嶋定生、西村元佑 大谷文书(大谷光瑞) 给田文书、退田文书、欠田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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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 均田制、租庸调与两税法
二、从租庸调到两税法
1、租庸调
《魏书》一一十《食货志》:
魏初不立三长,故民多荫附。荫附者皆无官役,豪强征敛, 倍于公赋。十年,给事中李冲上言:“宜准古,五家立一邻长, 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长取乡人强谨者。邻长复一夫, 里长二,党长三。所复复征戍,余若民。三载亡愆则陟用,陟之 一等。其民调,一夫一妇帛一匹,粟二石。民年十年五以上未聚 [娶]者,四人出一夫一妇之调。奴任耕,婢任绩者,八口当未娶 者四,耕牛二十头,当奴婢八。其麻布之乡,一夫一妇,布一匹, 下至牛,以此为降。大率十匹为工调,二匹为调外费,三匹为内 外百官俸,此外杂调。民年八十已上,听一子不从役。孤独癃老 笃疾贫穷不能自存者,三长内迭养食之。” 书奏,诸官通议,稍 善者众,高祖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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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 均田制、租庸调与两税法
2、两税法 (1)历史背景 a)均田制破坏 b)地税与户税钱日益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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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 均田制、租庸调与两税法
(2)、地税与户税钱的由来
《通典》六《食货六》:
天寳中天下計帳户,約有八百九十餘萬。其稅錢約得二百餘萬 貫(原注:大約髙等少,下等多,今一例為八等以下户計之:其八等 户所稅四百五十二,九等户則二百二十二。今通以二百五十為率。自 七載至十四載六七年間,與此大數或多少加減不同,所以言約,他皆 類此)。其地稅約得千二百四十餘萬石(西漢每户所墾田不過七十畆 今亦准此約計數。)。
3、西嶋定生:“从吐鲁番出土文书看均田制实施情况”,西嶋定生: 《中国经济史研究》,冯佐哲等译,农业出版社,1984年,第313 -519页。
4、西村元佑:“唐代均田制下授田的实际情况”,收入周藤吉之等: 《敦煌学译文集》,姜镇庆等译,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 475-659页。
5、气贺泽保规:“均田制研究的展开”,《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 著选译》第二卷,《专论》,中华书局,1993年,第392-42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