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处理中的常见错误分析及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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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
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易混文种区别: 一是“公告”与“通告”。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
或者法定事项。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 周知的事项。
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 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 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 用主办机关名称。
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 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 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
原创材料 仅供学习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行,大家好: 根据安排,我与大家交流探讨四个方面内容:一是《党政机
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特点和规范性要求;二是公文处理中 常见错误分析;三是办公厅办文中出现的不规范性案例;四是 市州政府和省政府部门向省政府报文易出现的错误和应该注意 的问题。
一、《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特点和规范性要求 (一)《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主要特点。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 自 201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与之配套的《党政机关公文格式》 已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发布,自 2012 年 7 月 1 日起正 式实施。其主要特点如下(五个统一): 1.统一了公文的定义。“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 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 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 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 要工具。”(简称五大作用:一是指导工作,传达意图;二是联 系工作,交流情况;三是请示工作,答复问题;四是总结工作, 推广经验;五是记载工作,积累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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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格式要素,取消了主题词格式要素。 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涉密公文
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
紧 急 公 文 应 当 分 别 标 注 “ 特 急 ”“ 加 急 ” , 电 报 应 当 分 别 标 注 “ 特 提”“特急”“加急”“平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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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统一了公文种类。统一后的公文种类有 15 种:决议、决 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 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这里大家注意,除了文种 种类统一以外,还有一点就是“会议纪要”改成了“纪要”。
15 个文种的适用范围: 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 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 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 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 要情况。 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 关的询问。 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
请示与报告不同点:①行文时间不同,②主送机关数量不 同,③行文目的不同,④文件容量不同,⑤受文机关处理方式不 同,⑥结尾用语不同。
3.统一了公文构成要素(18 项)。规定公文一般由份号、 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 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 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 页码等组成,最大的变化是增加了发文机关署名和页码两个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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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idu Nhomakorabea
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 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 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 称。 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 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4.统一了行文规则。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 对性和可操作性。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 般不得越级行文。强调三点:一是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 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 性要求;二是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 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也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 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三是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 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职权范围内事 项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5.统 一了公文处 理工作。 统 一 规 范 为 “公文 拟制 ”、 “公 文 办理”、“公文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有序衔接的工作,从 而使公文处理工作更加规范、科学。主要变化有:在公文拟制 方面,要求“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在公 文管理方面,增加“发文立户”的规定,要求新设立的机关应当
二是“决定”与“通报”。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 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 决定事项。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 告知重要情况。
三是“请示”与“报告”。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 批准。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 机关的询问。
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
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易混文种区别: 一是“公告”与“通告”。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
或者法定事项。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 周知的事项。
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 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 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 用主办机关名称。
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 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 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
原创材料 仅供学习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行,大家好: 根据安排,我与大家交流探讨四个方面内容:一是《党政机
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特点和规范性要求;二是公文处理中 常见错误分析;三是办公厅办文中出现的不规范性案例;四是 市州政府和省政府部门向省政府报文易出现的错误和应该注意 的问题。
一、《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特点和规范性要求 (一)《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主要特点。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 自 201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与之配套的《党政机关公文格式》 已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发布,自 2012 年 7 月 1 日起正 式实施。其主要特点如下(五个统一): 1.统一了公文的定义。“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 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 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 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 要工具。”(简称五大作用:一是指导工作,传达意图;二是联 系工作,交流情况;三是请示工作,答复问题;四是总结工作, 推广经验;五是记载工作,积累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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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格式要素,取消了主题词格式要素。 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涉密公文
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
紧 急 公 文 应 当 分 别 标 注 “ 特 急 ”“ 加 急 ” , 电 报 应 当 分 别 标 注 “ 特 提”“特急”“加急”“平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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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统一了公文种类。统一后的公文种类有 15 种:决议、决 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 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这里大家注意,除了文种 种类统一以外,还有一点就是“会议纪要”改成了“纪要”。
15 个文种的适用范围: 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 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 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 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 要情况。 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 关的询问。 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
请示与报告不同点:①行文时间不同,②主送机关数量不 同,③行文目的不同,④文件容量不同,⑤受文机关处理方式不 同,⑥结尾用语不同。
3.统一了公文构成要素(18 项)。规定公文一般由份号、 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 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 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 页码等组成,最大的变化是增加了发文机关署名和页码两个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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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 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 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 称。 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 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4.统一了行文规则。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 对性和可操作性。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 般不得越级行文。强调三点:一是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 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 性要求;二是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 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也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 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三是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 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职权范围内事 项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5.统 一了公文处 理工作。 统 一 规 范 为 “公文 拟制 ”、 “公 文 办理”、“公文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有序衔接的工作,从 而使公文处理工作更加规范、科学。主要变化有:在公文拟制 方面,要求“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在公 文管理方面,增加“发文立户”的规定,要求新设立的机关应当
二是“决定”与“通报”。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 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 决定事项。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 告知重要情况。
三是“请示”与“报告”。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 批准。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 机关的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