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系统解读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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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条例
新条例
旧《条例》 第三十四条、
新《条例》 第三十六条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 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 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 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 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 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 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 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 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 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 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 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 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 资;
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 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
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
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 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
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 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
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 严重,构成犯罪的,依
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 法追究刑事责任。
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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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条例
新条例
第十一条 第一款
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 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 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 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 府确定。
工伤保险基金逐 步实行省级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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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条例
新条例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 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 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 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伤保险待遇、劳动能 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 力鉴定以及法律、法 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 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 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 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
工伤保险条例释义
工伤保险条例释义工伤保险条例是对工伤保险制度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律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因意外事故或职业病而受伤或残疾时,享受相应的医疗、康复和经济补偿待遇,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工伤保险条例分为六章,共五十五条,其中包括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保险责任和待遇、费率和费用、保险费的征收和使用、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下面是对工伤保险条例的主要内容进行释义。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明确了工伤保险的任务,包括预防工伤、降低职业病发病率、提高医疗救治水平、推动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和完善等。
第二条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基本要求,包括按比例调整保险费率、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安全、提高工伤保险待遇等。
第二章:参保人员和待遇第三条规定了参加工伤保险的范围,包括用人单位的职工、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社会组织的从业人员等。
第四条明确了工伤保险待遇的范围,包括医疗救治、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就业补助金等。
第三章:费率和费用第十三条规定了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原则,包括综合因素、报告期成本、企业风险区分等因素。
第十四条规定了工伤保险费的征收方式和时间,主要包括按企业规模和行业风险等级确定的月度标准保费。
第十五条规定了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范围和目的,包括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开展职业病防治活动、改善工伤保险待遇等。
第四章:保险金的支付第十六条规定了工伤保险金的申请和支付程序,包括由受伤或发病的劳动者提出申请,经工伤认定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劳动者或其家属。
第十七条明确了工伤保险金的支付标准,包括基本住院医疗费、伤残津贴等。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工伤保险监督检查的职责和权力,包括加强对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伤保险问题。
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工伤保险的社会监督机制,包括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工伤保险监督等。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对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的处罚,主要包括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的,可以依法追缴和加收滞纳金;对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追回保险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及详细解读
新《工伤保险条例》详细解读文章来源:汉网一、新《条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新《条例》共增加了3条,修改了22条,其中实质性的修改约15条。
主要内容有以下六个方面的“亮点”:(一)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
为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制度的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新《条例》对制度适用范围进行了扩展。
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
(二)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
将认定范围从原来的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伤害,扩大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惠及了更多的职工群众,既体现了社会公平原则,也符合实践发展的需要。
至于上下班途中由于本人主要责任造成的交通事故伤害,如无证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酒后驾车等导致的伤亡,具有相当的主观故意且社会危害性较大,则被排除在工伤认定范围之外。
(三)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
新《条例》设置了工伤认定的简易处理程序,对于事实清楚、双方无争议的工伤认定申请的认定时限,由原来规定的60天缩短为15天,并取消了工伤认定争议处理中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缩短了工伤认定时间。
(四)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新《条例》将因工死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从原来的48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提高至按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发放,比原标准增长了2倍多。
同时对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做了调整,将一至四级、五至六级和七至十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上调,增加了3个月、2个月和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
借鉴了国际经验和部分地区的实践做法,明确了将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纳入基金支付的规定,并且授权我部会同财政、卫生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工伤预防费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办法。
工伤保险条例14条
工伤保险条例14条工伤保险条例是国家对于保障劳动者工伤权益的一项重要法规。
根据国家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共有14条,下面将对这14条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第一条:工伤保险的定义这条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定义,明确了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患者的合法权益,并规定了受保对象。
第二条:工伤保险的实施这条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实施范围,明确了工伤保险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的劳动者。
第三条:工伤保险的费率这条规定了工伤保险的费率,明确了费率是由用人单位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比计算得出的。
第四条:工伤保险的缴费义务这条规定了工伤保险的缴费义务,明确了用人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否则将面临处罚。
第五条:工伤保险的待遇这条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待遇,明确了受保劳动者在工伤发生后可以获得医疗、康复、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福利。
第六条:工伤认定这条规定了工伤认定的程序和标准,明确了工伤认定应当以劳动者申请为基础,经过医疗鉴定以及行政审批程序来确定。
第七条:工伤医疗这条规定了工伤医疗的范围和待遇,明确了受保劳动者在工伤医疗期间可以享受免费治疗等福利。
第八条:工伤康复这条规定了工伤康复的范围和工作,明确了受保劳动者在工伤康复期间可以得到康复治疗和职业培训等帮助。
第九条:工伤鉴定这条规定了工伤鉴定的程序和标准,明确了鉴定机构应当依法进行工伤鉴定,并给出鉴定结论。
第十条:工伤津贴这条规定了工伤津贴的基本标准和计算方法,明确了受保劳动者根据工伤程度可以获得不同等级的伤残津贴。
第十一条:工伤生活护理费这条规定了工伤生活护理费的计算方法,明确了受保劳动者因工致残后可以获得一定期限的生活护理费。
第十二条:工伤职工死亡赔偿这条规定了工伤职工死亡赔偿的标准和受益人范围,明确了受保劳动者因工死亡后的家属可以获得一定的抚恤金。
第十三条:工伤争议处理这条规定了工伤争议的处理程序和方式,明确了劳动者可以依法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来解决工伤争议。
工伤保险条例解读PPT课件(PPT46页)
•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 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 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的期限: •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
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 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工伤康复
•
在德国工伤康复包括医疗康复、职业康复和社会康复三个
部分。医疗康复。医疗康复是为了帮助职工恢复健康。职业康
复。职业康复是帮助工伤职工重新回到工作岗位。社会康复。
社会康复是帮助工伤职工重新回到社会,享受正常的社会生活。
•
对于工伤职工而言,工伤康复也是一种工伤待遇,虽然这
种待遇不是以补偿金的形式出现的,而是通过为工伤职工提供
•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
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 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 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
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 工伤补偿的程序:工伤认定 劳动能力鉴 定 按条例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
3、基金实行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
•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 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 费率。
工伤保险条例释义及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释义解读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立法目的】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解释】本条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的规定。
工伤保险是一项建立较早的社会保险制度,德国的俾斯麦政府早在1884年就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
新中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在1951年的《劳动保险条例》中已有规定,1957年,卫生部制定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将职业病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
1994年的《劳动法》,也明确规定要建立工伤保险制度。
1996年,劳动部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到2002年上半年,全国已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工伤保险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为4350万,其中,国有企业2711万、集体企业670万、其他内资企业367万、外资企业328万,已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有19万。
目前的工伤保险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适用范围窄,仅限于企业;立法层次低,制度推广有困难;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救治、补偿以外的项目过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不够明确,等等。
因此,有必要制定全国性的行政法规,统一全国的工伤保险制度。
2的3年4月27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375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根据本条的规定,条例的立法目的主要有三个:一是保障工伤职工的救治权与经济补偿权。
工伤职工在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以后,首先的权利是要得到及时、有效的抢救。
在这方面所发生的运输、住院、检查诊断、治疗等费用,都要得到足额的保障,使受伤职工的伤害程度尽快得到有效的控制。
其次,等到职工的病情稳定以后,便要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评残,确定伤残的等级,以便安排相应的一次性的和长期性的经济补偿。
给工伤职工以救治和补偿,是工伤保险制度最初的目的,在目前仍然是工伤保险制度的核心。
二是促进工伤预防与职业康复。
《工伤保险条例》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解读《工伤保险条例》是我国政府依法制定的一项重要社会保险法规,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时的权益,为他们提供基本的医疗、康复和经济补偿。
首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工伤的范围和界定。
根据该条例,工伤是指在用人单位的劳动过程中,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人身伤害、疾病或者因公残疾,以及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突发事件导致的死亡。
该条例明确工伤的范围,包括意外伤害、职业病和因公致伤等,为工伤保险提供了明确的适用条件。
其次,《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基本权益。
根据该条例,工伤保险包括医疗费、残疾补助、丧葬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基本权益,同时规定了具体的补偿标准和程序。
例如,在医疗费方面,工伤保险可以报销劳动者因工伤所需的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手术费、药费等;在残疾补助方面,工伤保险会按照残疾程度给予一定金额的补偿金;在丧葬费方面,工伤保险会为因工伤去世的劳动者支付一定金额的丧葬费;在供养亲属抚恤金方面,工伤保险会为劳动者的家属提供一定的生活保障。
此外,《工伤保险条例》还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参保和缴费制度。
根据该条例,用人单位应该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劳动者缴纳保险费,并将其纳入工伤保险统一管理;同时,劳动者也应主动参加工伤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保险费。
这些规定保证了工伤保险的可持续运行和社会公平性。
最后,《工伤保险条例》还规定了工伤事故的报告和赔偿申请制度。
根据该条例,用人单位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妥善安排劳动者的救治和康复;劳动者则需要尽快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申请,保护自身的权益。
这些规定保证了工伤保险赔偿的及时性和公正性。
总的来说,通过对《工伤保险条例》的解读可以看出,该条例为我国劳动者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保护了他们在工作中的权益。
同时,该条例的实施也对于促进用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预防工伤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但需要注意的是,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和支付机制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工伤保险条例系统解读课件
工伤保险条例系统解读课件工伤保险条例是中国国务院于2003年8月27日发布的一项法律规定,对在工作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提供保险保障。
本次课件将从条例的基本概念、保险对象、保险范围、保险责任、保险费等方面进行详细解读。
一、基本概念1. 工伤保险:是指职工遭遇意外或者罹患职业病与用人单位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向职工缴纳保险费,由保险机构按照规定支付或者给予职工一定的赔偿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2. 工伤事故: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由于工作原因造成的职工的意外伤害或因职业病引起的劳动力丧失和死亡的事件。
3. 职业病:是指在一定的劳动条件下,工作人员接触、吸入、摄入、注射具有毒性、放射性、危险性物质等因素的影响,致使身体发生疾病。
4. 保险机构:指国务院负责职工工伤保险的主管部门指定、批准的保险公司、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等。
二、保险对象工伤保险的保险对象是符合以下条件的职工:1. 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2. 在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工作的;3. 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
三、保险范围1. 工伤医疗保险:支付职工本人因工伤、职业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等费用。
2. 工伤待遇保险:在职工因工死亡、因工致残或者护理期满后的,依法给予职工本人或者其家属一定的一次性经济补助。
四、保险责任1. 用人单位的责任: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购买工伤保险,按照规定向保险机构缴纳保险费。
2. 保险机构的责任:保险机构按照规定对职工进行工伤鉴定,并依法对职工进行工伤医疗保险、工伤待遇保险赔付。
3. 职工的权利:职工有权基于工伤保险法规向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如认定为工伤,职工有权获得工伤医疗保险、工伤待遇保险赔付。
五、保险费1. 保险费的缴纳: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保险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保险费的缴纳以公司为单位,按照职工的工资标准和工龄、性别、工种等因素综合计算。
2. 保险费的收入:工伤保险基金是保险费的收入来源,该基金由保险机构按照比例缴纳。
工伤保险条例的五点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的五点解读工伤保险条例的五点解读发布时间:202X-11-23工伤保险条例是对员工的一种保障,下面我为大家搜集的一篇“工伤保险条例的五点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发生工伤的处理原则《意见(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这一规定是对最高人民法院于202X年3月17日作出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2X〕行他字第10号,以下简称“《答复》”)的延伸。
上述《答复》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意见(二)》基于同样的理论,将受保护的人员范围扩大至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所有人员。
值得注意的是,在部分地区的司法实践中,明确规定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原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用工关系将按照劳务关系处理(如北京市)。
本条款的规定搁置了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划分,而着重于将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的保护范畴,以赋予他们最大的保障。
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新发生的费用”的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关于此处“新发生的费用”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金额范围,在《意见(二)》出台之前,各地的实践操作并未统一。
此次《意见(二)》第三条从因工受伤和因工死亡两个方面,对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予以了明确列举,避免了各地自行裁量的混乱局面。
尽管如此,该条款仍然是以“参保后”作为“新发生的费用”的划分点。
新《工伤保险条例》解读(教材)
一、原《工伤保险条例》存在的问题
1、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变迁 工伤保险是一种强制性社会保险。我国的工伤保险
制度最早始于一九五一年二月二十三日政务院第七十三 次政务会议通过《劳动保险条例》,自一九五一年三月 一日起施行。
1996年8月12日原劳动部颁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 试行办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这标志着我国 工伤保险制度初步建立。
个体工商户的工伤保险 原条例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 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2010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 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 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 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1988年美国泛美航空公司103航班发生的洛克比空难, 2002年利比亚政府决定向遇难的270名死者家属人均支付 1000万美元。
2002年英国铁路公司发生列车出轨事故,向每位遇难 者家属支付170万英镑(折合260万美元,2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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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受害人及其家属的权益保障可靠性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下列工伤保险待遇由 用人单位支付: ——五~六级伤残者的伤残津贴及津贴低于当地最低 工资标准的差额 ; ——七~十级伤残的,若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 残就业补助金; ——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 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 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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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水平
提高了工伤死亡一次性补助金标准。将工伤死亡一次性 补助金标准,从48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 资,提高到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新工伤保险条例详解
新工伤保险条例详解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通过了新工伤保险条例,为保障职工权益、提高工伤保险覆盖率起到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对新工伤保险条例做详细的解读,以期为大家对新条例有更全面、更深入的了解。
一、保险范围扩大新工伤保险条例扩大了保险范围,包括新增了保护对象,提高了保护标准。
在新劳动力市场中存在的新型工作形态,在新工伤保险条例中都得到了明确的保障。
比如,网络交易平台上从事平台内订单交易的外部劳动者、互联网经济平台从事技术开发或编程等工作的劳动者,都能享受到新工伤保险条例中的保障。
同时,新工伤保险条例还提高了一些保护标准。
对于因紧急反应而导致的自伤、自残、自杀等情形,也要给予医疗救助和工伤待遇。
这一条例的改动,有效地避免了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的利益冲突,保障职工的权益。
二、待遇提升在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下,职工的工伤待遇提高了。
除了全额报销医疗费用和提供康复服务之外,还要加入职工收入补偿金。
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重大伤残、因工作原因出现的癌症、职业病等,职工的待遇更是水涨船高。
这些举措提高了职工的较大福利,也有利于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的和谐关系。
三、保险费率下调在新工伤保险条例下,保险费率也有所下调。
这一举措能够降低用人单位的用人成本,有效地促进了经济发展。
针对于高风险行业,则会采取特殊的费率机制,从而使得行业对于自身安全的管理进行更进一步的深化。
四、加强用人单位责任在新工伤保险条例下,用人单位的责任也将更加重大。
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相关职责并保证职工的安全、健康,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同时,在环境、设备、人力资源等方面也要进行科学管理,保障职工的安全权益。
只有用人单位的责任得到充分的落实,职工的安全得到充分的保障,新工伤保险条例才能发挥出更为重要的作用。
总之,新工伤保险条例的出台对于保障职工权益、提高工伤保险覆盖率等方面具有非常大的积极意义。
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得到了合理的调整,使得用人单位在用工方面更具有可持续性,职工在工作和生活方面更加安心、舒心。
工伤保险条例逐条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逐条解读工伤保险是指国家为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所支付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工伤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赔偿金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条例是对工伤保险制度的具体规定,下面我们来逐条解读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条:工伤保险的对象工伤保险的对象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农民工、个体工商户的雇工等劳动者。
这一条规定明确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保障了不同类型劳动者的权益。
第二条: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包括社会化、保障优先、责任明确、公平合理等。
这些原则为工伤保险制度的运行提供了基本遵循,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工伤保险的保险责任工伤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工伤保险待遇、康复、职业病防治等。
这一条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具体保险责任,明确了保险待遇的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工伤保险的费用来源工伤保险的费用来源主要包括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缴费、国家的财政拨款等。
这一条规定了工伤保险费用的来源,保障了工伤保险制度的资金来源稳定。
第五条:工伤保险的管理工伤保险的管理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职业卫生健康监管部门的管理。
这一条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具体管理机构和职责分工,保障了工伤保险制度的有效运行。
第六条:工伤保险的监督检查工伤保险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职业卫生健康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这一条规定了工伤保险的监督检查机制,保障了工伤保险制度的合规运行。
第七条:工伤保险的法律责任工伤保险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违法行为的处罚和违法所得的追缴等。
这一条规定了工伤保险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保障了工伤保险制度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工伤保险的附则工伤保险的附则主要包括对工伤保险条例的解释和适用等。
这一条规定了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和解释权,保障了工伤保险制度的统一实施。
通过对工伤保险条例的逐条解读,我们更加深入地了解了工伤保险制度的具体规定和运行机制,同时也加强了对工伤保险制度的认识和理解。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需要严格遵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及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工伤保险条例》解读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有关问题解读
提要
一、工伤保险基本制度 二、工伤保险基金 三、工伤认定 四、劳动能力鉴定 五、工伤保险待遇 六、监督管理 七、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
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导语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国 务院令第375号公布,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586号《国务 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 订,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对人的效力是指法律在其空间范围和时间范围内适用 于哪些人及人的哪些行为活动。本条规定本条例适用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 商户内的全部职工。
如何理解“适用范围”
合理确定工伤保险范围,对于工伤保险功能发 挥具有重要的作用。如果范围定得过宽,工伤 保险基金难以承受,威胁工伤保险制度的运行; 如果范围定得过窄,则难以保障劳动者在遭受 职业伤害后的基本生活;特别是如果工伤保险 范围各项内容宽窄尺度不一,会造成社会不公 平,引发心理不平衡,降低法律的威严,从而 导致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在社会保障价值上的减 损。
公务员的工伤保险
第六十五条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 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 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 政部门规定。
公务员参加工伤保险的难题
参保没有法律依据! 如果参保是否完全执行《条例》? 1—4级伤残公务员如何办理退休手续? 如何处理与民政抚恤政策的关系? 如何解决双重享受问题?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 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 用途。
工伤保险基金支出
《关于开展工伤预防试点工作的通知》: 从2014年起,计划用两年的时间在全省 范围内开展工伤预防试点,工伤预防费 按年征缴额的2%提取。
解读工伤保险条例
解读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是一部关于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旨在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为工人在工作中因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受到损害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
该条例主要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参保条件、保险金的计算和支付、生活费的发放、职工复工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筹集。
首先,该条例明确了工伤保险适用的范围,包括在用人单位从事劳动活动的劳动者,以及个体工商户、农村合作社和其他经济组织的从业人员。
这为不同行业和身份的工人提供了保护。
其次,条例规定了参保条件,要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同时个体工商户、农村合作社和其他经济组织的从业人员可以自愿参加工伤保险。
这保证了工人在工作中遭遇意外伤害时能够享受到相应的保障。
第三,条例详细阐述了保险金的计算和支付方式。
根据工人的工资和工龄,计算出相应的工伤保险金额,并及时支付给受伤或患病的工人。
这保证了工人在工作中受到伤害时有一定的经济来源,能够维持生计和治疗费用。
第四,条例规定了受伤或患病工人的生活费发放。
在工人因工正当理由停止工作或被暂停工资支付期间,由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一定标准发放生活费,保障工人在康复期间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五,条例强调了职工复工就业的重要性。
用人单位应积极组织和安排伤残工人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康复,为其提供合适的就业机会。
这有助于促进伤残工人的自我发展,提高其就业能力和社会参与度。
最后,条例还规定了工伤保险费的筹集方式。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体工商户、农村合作社和其他经济组织的从业人员则应自愿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这保证了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和运行,为工人提供持续的保障。
综上所述,工伤保险条例是一部重要的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为遭受工作中伤害的工人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
该条例规定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参保条件、保险金计算和支付方式、生活费发放、职工复工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筹集,为工人在工作中发生意外时提供了全面的保障措施。
工伤保险条例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解读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或职业病时的权益而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
下面将对工伤保险条例进行深入解读。
首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
根据条例规定,工伤保险适用于国内单位和个体劳动者,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
这意味着无论是公有制还是非公有制企业,都可以享受工伤保险的保障。
其次,工伤保险条例明确了工伤保险的保障内容。
根据条例规定,工伤保险主要包括医疗救治、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这些保障内容既满足了劳动者在工伤发生后的救治需求,也帮助他们恢复工作能力或者提供生活来源。
第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工伤的认定标准。
根据条例规定,工伤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伤害、疾病和职业病等;另一种是在劳动者因公外出期间,因意外事故致使受伤残、工亡的情况。
对于这些情况,工伤保险条例对认定方式和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了工伤认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第四,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工伤保险费的缴纳和使用。
根据条例规定,雇主应当按照一定的比例和固定的金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这些费用将用于支付工伤保险金,保障劳动者在工伤发生后的权益。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对于拖欠或者不足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单位,将追究法律责任。
最后,工伤保险条例还规定了工伤保险的监督和管理机制。
根据条例规定,工伤保险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管理,具体实施机构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这些机构主要负责工伤保险的资金管理、保险金支付、工伤认定和复核等工作,保障了工伤保险的规范运行和有效管理。
总之,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或职业病时的权益而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
它规定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保障内容、工伤认定标准、保险费的缴纳和使用以及监督和管理机制。
通过对工伤保险条例的深入解读,我们可以更加全面地了解工伤保险的相关内容,为保障劳动者权益提供有力支持。
工伤保险条例16条
工伤保险条例16条工伤保险条例是我国专门规定和保障被工伤困扰的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含金量。
本条例共有16条,以下是对这些条款进行详细解读的1000字内容。
第一条:工伤保险是国家的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制度。
第二条: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就地参保、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费的原则。
这就意味着工伤保险由社会共同参与,既包括雇主的缴费,也包括劳动者的缴费。
第三条:工伤保险的范围包括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以及患职业病。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缴纳个人工伤保险费,确保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工伤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劳动者因工作受到的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期间的医疗费、工亡人员的抚恤金、定期工亡人员的抚恤金和还人员正当合法权益。
第六条:劳动者在遭受工伤后,应立即报告所在的用人单位,并按照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应当配合劳动者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报告给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构。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进行工伤认定,核定伤残等级,并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工伤医疗费。
第八条:劳动者受到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承担其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第九条:劳动者受到工伤后,用人单位不得停发劳动报酬,不得解雇、降低待遇、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
第十条:劳动者患有职业病的,认定为工伤,在工伤保险条例中享受与工伤相同的待遇和保障。
第十一条:劳动者劳动能力鉴定委托医疗机构进行,委托期限内,放弃工伤保险待遇的,非经本人申请或者监护人申请,不予终止。
第十二条:工伤人员治疗伤情造成超过28天的,应当向所在地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申请伤残鉴定。
第十三条:工伤人员可以在治疗和康复期间一次办好伤残鉴定申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工伤保险待遇水平根据工伤人员伤残程度和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而定,以最低工资标准为基线保障,同时最高不得超过国家的规定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解读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 分,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 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促进企业安全生产
通过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可以促 使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减少工 伤事故的发生。
工伤保险基本概念及原则
基本概念
工伤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 金,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 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 工伤风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安全卫生制度建立
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卫生制度, 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 卫生职责,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和卫 生。
安全设施配备
危险源管理
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危险源的管理,定 期进行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及时采 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和行业规定,配 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 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基本原则
工伤保险遵循“无责任补偿”原则,即无论事故责任在谁, 受伤害者都应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同时实行“风险共担” 原则,即工伤保险费用由企业或雇主缴纳,形成社会保险基 金,用于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适用范围与对象
适用范围
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 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 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未来工伤保险制度将更加注重全面保障和公平性,需要不断完善制度设
计,提高保障水平和覆盖面。
02
加强工伤预防和康复工作
随着社会对健康和安全的关注度不断提高,工伤预防和康复工作将更加
受到重视。需要加大投入力度,提高预防和康复工作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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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解读
每个员工都应该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权利,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工伤保险条例》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一、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范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权利。
而不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管劳动者的.用工形式如何,不管劳动者的用工期限长短,也不管劳动者的身份是什么。
此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工受伤,依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规定,其适用对象包括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多类人员。
二、工伤保险费用的缴纳
该《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三、工伤的范围
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视同工伤。
四、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工伤认定对用人单位而言,申请时限一般为自事故发生之日或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对个人而言,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为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的1年内。
五、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条例》提出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