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设工程绿色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山西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山西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山西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2022年9月28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规范绿色建筑活动,推进建筑领域节能减排,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民用绿色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认定、运行、改造、支持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解决绿色建筑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审批服务管理、能源、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和宣传培训,促进绿色建筑技术创新和知识普及。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设计第七条绿色建筑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等级管理,由低到高划分为基本级、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个等级。

鼓励绿色建筑按照超低能耗、近零能耗、零能耗、低碳、零碳等要求进行建设。

新建城镇民用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一星级以上等级标准进行建设;超高层、超限高层建筑应当按照三星级等级标准进行建设;鼓励其他民用建筑按照一星级以上等级标准进行建设。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绿色建筑技术标准体系,完善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和运行管理制度。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8.16•【字号】晋建科字〔2021〕146号•【施行日期】2021.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建科字〔2021〕146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工作的通知》,做好我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我省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标识工作;负责认定全省二星级绿色建筑并授予标识;负责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初审、推荐工作;指导监督各市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工作。

二、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标识工作。

负责认定本市一星级绿色建筑、授予标识并汇总上报认定信息;负责本市星级绿色建筑培育和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初审、推荐工作。

三、各市要制定本市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并上报省厅,科学设计工作流程和监管方式,明确工作程序、管理责任事项和监督措施,切实防控廉政风险。

四、城镇新建建筑要全部按照《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04-415-2021)进行设计。

建设单位设计招标或者委托设计时,应当明确绿色建筑的等级以及相关指标要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绿色建筑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要编制绿色建筑专篇(附件1),对建筑工程进行预评价,并在工程开工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绿色建筑项目信息表(附件2)。

五、全省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统一采用国家标准。

符合《办法》要求的项目,申报单位注册登录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填写项目基本情况和主要技术指标信息,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逐条对项目达标和得分情况进行自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报项目所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建筑工地绿色施工和环保治理承诺的通知(1298号)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建筑工地绿色施工和环保治理承诺的通知(1298号)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建筑工地绿色施工和环保治理承诺的通知(1298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10.08•【字号】晋建质函〔2018〕1298号•【施行日期】2018.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建筑工地绿色施工和环保治理承诺的通知(1298号)晋建质函〔2018〕1298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太原市城乡管委、大同市市政管委、晋中市规管局,山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央驻晋施工企业:根据《关于实施绿色施工加快推进转型项目建设的通知》(晋建质字〔2018〕249号)要求,为督促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切实履行建筑工地绿色施工和环保治理主体责任,保障绿色施工和环保治理措施落实到位,全面实行自律承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承诺范围及内容全省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建项目、百家建筑施工企业(含外省施工企业),重点对建筑工地扬尘、噪声和场内燃油机械尾气污染防治进行自律承诺,确保建筑工地达到环保治理要求。

二、承诺方式(一)在建项目承诺。

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共同签订《建筑工地绿色施工和环保治理承诺书》(附件1),承诺书一式四份,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承诺单位各执一份。

(二)建筑企业承诺。

山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中央驻晋施工企业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进行承诺,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各市名额详见附件2)向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承诺,签订《建筑施工企业绿色施工和环保治理承诺书》(附件3),承诺书一式两份,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承诺单位各执一份。

三、工作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组织做好绿色施工和环保治理承诺书签订工作,已开工项目和百家建筑施工企业(含外省施工企业)务必于2018年11月8日前完成承诺书签订工作,新开工项目签订工作要在办理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进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标识评价管理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标识评价管理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标识评价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5.14•【字号】晋建科字〔2018〕129号•【施行日期】2018.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标识评价管理的通知晋建科字〔2018〕129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建科[2017]238号),推动我省绿色建筑发展,做好我绿省色建筑标识评价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我省行政区域内一、二、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山西省政府建筑工程能效监测管理办公室(山西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绿标办)负责具体的评审及管理工作。

各市绿色建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星级绿色建筑的培育、筛选、指导、资料初审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分为设计评价标识和运行评价标识两类。

设计评价标识应在项目通过施工图审查后申报。

运行评价标识应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使用满一年后申报。

已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项目不应再申报设计评价标识。

申请评价标识不需缴纳任何费用。

三、鼓励新建大型公共建筑、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益性工程、10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申报高星级绿色建筑。

四、绿色建筑评价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资料,经各市绿色建筑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我厅。

各市要严格把关,确保申报质量。

(二)申报项目资料经我厅形式审查通过后予以受理,项目进入专业评价阶段。

(三)专业评价未达到要求的,申报单位可按照专业评价意见进行一次修改完善,修改完善需在一个月内完成并上报,逾期未报即为自动放弃申报。

再次进行专业评价仍未达到要求的,即终止评价退回申报资料。

推进山西省工程建设绿色施工的探讨

推进山西省工程建设绿色施工的探讨

工业的重要组成 。针对山西省绿 色施 工技术 的应 用现状 , 分析 了推 行绿 色施工的必要 性 , 提 出 了推进 绿 色施 工 的建 议 。 并
关 键 词 : 色施 工 ; 工技 术 ; 持 续 发 展 ; 绿 施 可 山西 省 中 图分 类号 :4 69 F2. 文 献 标 识 码 : A
制作加工 的模式 。建议由政府引导制定相关措施推广 专业化加工和配送 , 可以极大地提高钢筋利用率 ,减少现场制作带来的同体废弃物和噪声 , 特
施工 现场周边的居 民已经 意识到来自于夜间施 工带来 的噪声污染影 响入睡 , 由于 土方 开挖造成的空气 巾粉尘 的增加影响空气 清洁 、 但对 于 更深一些 的有害影响缺乏认识 。相关政府部 门也意识到施T现场的土方 工程造 成空气 巾悬浮颗粒的超标影响一级天气 的天数 、 但仅停 留在要 求 覆盖或 停_ 的简单管理上 , T 缺乏系统 的管理 。总之 , 更多地都停 留在一种 自发状 态 , 绿 色 施 工 的 概 念 缺乏 系统 的认 识 。 对 22 管理协调 困难 , 绿 色 施 工 涉 及 的方 面较 多 , 此 涉 及 的 相 夫 管 理 部 门 比 较 多 , 如 因 比 环保局 、 建管委 、 执法局 、 技术监督局 , 易形成管理盲 Ⅸ。 23 缺 少可操作的评价标准 - 我 们 目前 的绿 色施_ 评价也仅停 留在对施工措 施的评价上 , [ 对效果
20 年 第 1 卷 08 8
第 2 期 2
收稿 日期 :0 8 0 0 20 — 6 6

推进 山西省工程建设 绿色施工 的探讨
郎 勇
( 太原 市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站 , 山西 太 原 ,30 9 000 )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省级施工工法申报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省级施工工法申报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省级施工工法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4.10•【字号】晋建质函〔2024〕410号•【施行日期】2024.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省级施工工法申报工作的通知晋建质函〔2024〕410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中央驻晋建筑施工企业,山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各有关建筑施工企业:为推动我省建筑业企业工法应用和成果转化,促进建筑业技术创新,提升施工技术水平,经研究决定,开展2024年度省级施工工法申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一)申报单位为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建筑业企业,或在我省建筑工程开发应用工法的省外建筑业企业;(二)申报工法的应用范围应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并且遵循国家工程建设方针、政策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技术发展方向和节能环保、绿色低碳等要求;(三)申报工法已评定为企业级工法;(四)申报工法的关键性技术达到省内领先及以上水平;(五)申报工法已经过2项及以上工程实践应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能有效指导施工,具有较高的推广应用价值,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外省入晋企业申报的工法应至少在山西省内经过1项及以上的工程实践应用;(六)申报工法内容不得与已公布的国家级工法、其他省(部)级工法雷同,已在其他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申报评审的同一工法不得申报。

二、申报材料(一)书面申报资料1.《山西省省级工法申报汇总表》(附件1,加盖申报单位公章);2.《山西省省级工法申报书》(附件2);3.工法文本(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要求编写,具体格式参照《国家级工法编写与申报指南》,文本中不得出现编写单位及编写人的名称及相关信息);4.企业级工法批准文件;5.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证明原件,加盖公章和财务章;6.两项及以上工程应用证明材料,包括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应用证明原件,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复印件;7.科技查新报告复印件;8.工法关键技术的专利证书、科技成果证明等其他有关材料复印件(如有);9.反映工法实际应用操作要点的照片(不少于10张)。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山西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山西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山西省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13]88号【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13.08.23【实施日期】2013.08.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山西省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13〕8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山西省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8月23日山西省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意见(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的有关要求,加快推进我省绿色建筑发展,结合我省综改试验和转型跨越发展的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规划引导作用,提升新建建筑建设品质(一)强化规划引领。

各级政府要建立并严格落实绿色建筑指标体系要求,在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中,积极贯彻集约、绿色、低碳和环保的理念,引导绿色生态城区建设,积极开展绿色生态城区建设试点。

城乡规划部门要在项目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相关指标要求,同时加强规划审查,并应征求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意见。

(二)推进绿色建筑示范工程。

“十二五”期间,以保障房、重点工程和新区建设为重点,推进绿色建筑单体建设,积极开展绿色生态城区和高星级绿色建筑示范。

2013年起,政府投资类公益性工程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2014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太原市新建保障性住房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其他地区新建保障性住房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比例应不低于20%。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实施建筑业提质行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实施建筑业提质行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实施建筑业提质行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山西省水利厅,山西省商务厅,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山西省通信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太原海关,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4.28•【字号】晋建市字〔2022〕62号•【施行日期】2022.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实施建筑业提质行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晋建市字〔2022〕62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局、财政局、人社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交通局、水利(水务)局、商务局、人民银行山西各市中心支行、国资委、各隶属海关、税务局、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金融办、各银保监分局:现将《关于实施建筑业提质行动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山西省水利厅山西省商务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太原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山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山西省通信管理局2022年4月28日关于实施建筑业提质行动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市场主体倍增工程的意见》精神,聚焦当前我省建筑业发展的主要问题,着眼补短板、强弱项,激发建筑市场主体活力,加快实施建筑业提质行动,全方位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措施。

绿色示范工程管理制度

绿色示范工程管理制度

绿色示范工程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绿色建筑标准,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旨在规范绿色示范工程的管理活动,确保工程质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

2. 绿色示范工程应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人文关怀、经济适用的原则,力求在设计、施工、运营等各个阶段实现绿色、环保、节能的目标。

二、组织管理1. 设立绿色示范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监督和管理绿色示范工程的实施情况。

2. 成立专门的项目管理团队,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具体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

3. 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时间表,确保各项任务按时完成。

三、设计与规划1. 设计阶段应充分考虑建筑物的节能性能,合理选择建筑材料,优化建筑结构,降低能耗。

2. 规划时应充分利用自然光照和通风,减少人工照明和空调的使用。

3. 绿化设计要结合当地气候和生态环境,选择适宜的植物种类,创建和谐的生态环境。

四、施工管理1. 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筑施工的法规和标准,严格执行绿色施工要求。

2. 施工现场应实行封闭管理,减少噪音和粉尘污染,做好废弃物的分类收集和处理。

3. 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能源管理和材料使用,避免浪费。

五、运营与维护1. 建立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定期对建筑物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和调整。

2. 推行节能减排措施,如采用节能设备、智能控制系统等,降低运营成本。

3. 加强对建筑物及其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延长使用寿命。

六、监督与评价1. 建立绿色示范工程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工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2. 设立第三方评价机构,对绿色示范工程的效果进行客观评价。

3. 根据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和完善管理制度,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绿色示范工程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地方,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的通知(晋建科规字〔2023〕73号)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的通知(晋建科规字〔2023〕73号)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的通知
(晋建科规字〔2023〕73号)

【期刊名称】《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4()1
【摘要】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乡)管理局、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碳达峰碳中和等决策部署,全面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总页数】4页(P56-59)
【作者】无
【作者单位】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
【相关文献】
1.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6部门关于印发《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晋建村规字〔2023〕136号)
2.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和考评实施细则》的通知(晋建质规字〔2023〕100号)
3.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晋建质规字〔2023〕4号)
4.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建市政工程工地扬尘治理检查评价办法》的通知(晋建质规字〔2023〕147号)
5.山
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建市规字〔2023〕167号)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4.09•【字号】晋建科函〔2020〕434号•【施行日期】2020.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建科函〔2020〕434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和我省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为进一步做好项目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强化服务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大力宣传贯彻国家和我省民用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

特别是我省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后,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部门协调,根据《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在工程建设项目前期策划生成时,提出执行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等建设要求和意见,纳入项目建设条件;设计方案审查时,应对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标准执行情况、装配率预评价等内容进行审核,保障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有关要求落实到位。

对取得施工许可的项目,要建立建筑节能信息库,明确项目节能信息,对项目实施建筑节能情况加强过程服务与监管。

二、明确各方主体责任(一)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标准以及项目建设条件要求,委托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从事相关的民用建筑节能活动。

禁止建设单位以任何方式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相关要求和标准进行设计、施工。

工程施工时,应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民用建筑节能相关信息。

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邀请相关专家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的人员,对民用建筑的围护结构、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等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绿色建筑创新示范项目认定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绿色建筑创新示范项目认定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绿色建筑创新示范项目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9.28•【字号】晋建科字〔2023〕203号•【施行日期】2023.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绿色建筑创新示范项目认定工作的通知晋建科字〔2023〕203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改区建设管理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晋办发〔2021〕11号)《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进数字经济全面发展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晋办发〔2022〕24号),经山西省人社厅《山西省创建示范活动目录》批准核定,决定开展绿色建筑创新示范项目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类型主要包括以下类型:高星级绿建、装配式建筑(装配率A级及以上)、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零碳建筑、绿色建造以及其他综合效果显著的绿色低碳建筑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应达到2万平方米以上)。

二、申报条件申报绿色建筑创新示范项目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申报主体应为项目的建设单位或开发单位,鼓励设计、施工和监理等项目建设主体共同申报;2.本省行政区域内近两年(2021年9月28日以来)在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手续齐全,并自申报之日起3年内可完成项目竣工验收;3.项目按照现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一星级及以上进行建设。

其中,高星级绿建应达到二星级及以上;4.在设计、施工、运维阶段应用BIM(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数字化管理;5.符合《绿色建筑创新项目技术指导清单》要求,采用规定的必选技术,选用3项及以上创新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具有示范带动效应;6.项目实施期间至少取得一项科技成果或科技计划项目,科技计划项目应通过结题验收。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环境保护费调整等事项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环境保护费调整等事项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环境保护费调整等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10.22•【字号】晋建标字〔2018〕295号•【施行日期】2018.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环境保护费调整等事项的通知晋建标字〔2018〕295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住建部《关于印发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督函〔2017〕169号)和我省《关于实施绿色施工加快推进转型项目建设的通知》(晋建质字〔2018〕249号)等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治理“六个百分之百”、施工噪声及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要求,倒逼建筑企业转型升级,切实提升我省建筑工地绿色施工和环保治理水平,针对不同类型项目进行实测的结果,制定了我省建设工程绿色文明工地标准,现对2018《山西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环境保护费用(以下简称“三项费用”,即绿色文明工地标准费率)予以调整,具体规定如下:一、本通知适用于全省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

二、参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我省绿色文明工地标准划分为一、二级标准(详见附件1)。

二级标准为基本标准,达到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治理“六个百分之百”、施工噪声污染控制和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要求。

一级标准为提升标准,在二级标准基础上,应用绿色施工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等,实现无污染、可回收、可重复利用的提升。

三、我省绿色文明工地标准费率,按照等级不同、取费不同的原则,分级取费。

“三项费用”调整后费率详见附件2、附件3。

四、“三项费用”为不可竞争性费用。

编制招标控制价应按照绿色文明工地一级标准费率计算。

山西省建设工程绿色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山西省建设工程绿色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附件:山西省建设工程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节能减排的发展战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导则》和《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评价标准》(GB/T50640-2010),以及中国建筑业协会《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申报与验收指南》要求;山西省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省建协)在本省行业内组织开展《山西省建设工程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活动。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是指在工程建设施工活动中,在保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全面实现四节一环保(节能、节材、节水、节地和环境保护)。

第三条山西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与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接轨,凡申报中国建筑业协会的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项目、必须是已经立项的山西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第四条开展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活动应遵循行业推进、企业申报、先行试点、总结提高、逐步推广和严格执行评价标准的原则. 验收评审工作依据《绿色施工导则》和《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进行。

为此,成立山西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本协会质量安全技术部.第二章申报程序及条件第五条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项目申报程序:分为开建公示、申报评审和评价审定三个阶段。

1、开建公示是指在工程项目自中标后一个月内,由工程总承包企业自愿申请填写《山西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项目(工程)申报表》,经工程所在地市建筑业协会审核同意推荐,报省建协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管理办公室初审,初审合格后报省建协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审定,通过审定后的项目在山西省建筑业协会网站公示一个月,经公示无举报的授予“山西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项目"的立项荣誉牌。

2、申报单位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项目的申报由项目总承包单位负责。

实行联合承包的工程,并签订了联合承包合同的,联合承包单位可以联合申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晋建标字[2020]2号各市住建局,各有关单位:为满足我省工程建设计价的需要,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经研究,现就2018《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以下简称《计价依据》)人工单价调整和2011《计价依据》与2018《计价依据》“安全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环境保护费”(以下简称“三项费用”)衔接等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2018《计价依据》人工单价的调整2018《计价依据》建筑安装等工程人工单价调整为135元/工日,签证工调整为160元/工日;装饰装修工程人工单价调整为150元/工日,签证工调整为178元/工日。

机械台班单价中的机上人工随建筑安装工程人工调整。

上述调整部分的人工费只计取税金。

定额人工单价调整后仍不能满足实际工程需要的,发承包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调整。

此项调整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关于2011《计价依据》“三项费用”的衔接对执行2011《计价依据》的项目,其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包括生产性临时设施费、生活性临时设施费)、环境保护费费用的增加部分计算办法如下:(一)以直接工程费为计费基础的计算办法:建设工程绿色文明工地二级标准在原费率的基础上乘以系数0.6,一级标准在原费率的基础上乘以系数0.9;(二)以人工费为计费基础的计算办法:建设工程绿色文明工地二级标准在原费率的基础上乘以系数1.1,一级标准在原费率的基础上乘以系数1.5。

(三)上述增加部分计入该工程项目造价中,只计取税金。

原费率是指2011《计价依据》中的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生产性临时设施费、生活性临时设施费、环境保护费的费率之和。

(四)此项调整适用于2018年10月22日之日起的在建工程。

但至发文日止已完成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三、承包方应足额使用“三项费用”,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一)因扬尘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施工企业受到行政处罚或通报的,首次由项目发包方核减其“三项费用”总额的50%,第二次核减全部“三项费用”,第三次额外再扣除“三项费用”总额的10%。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1.12•【字号】晋建科字[2011]11号•【施行日期】201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晋建科字[2011]11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为引导我省绿色建筑的全面发展,提高绿色建筑的整体水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积极推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实现建筑节能目标,促进我省绿色建筑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二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行为,依据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评价标识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三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有效期为1年,“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有效期为3年。

绿色建筑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山西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绿标办”),负责评价标识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省绿标办设在山西省政府建筑工程能效监测管理办公室。

第六条省绿标办主要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下列工作:(一)组织全省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报、受理、评审、上报备案、证书颁发及档案管理等工作;(二)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初步审核工作;(三)组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评审专家委员会;(四)相关的技术管理及咨询、指导、培训等工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山西省建设工程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节能减排的发展战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导则》和《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评价标准》(GB/T50640-2010),以及中国建筑业协会《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申报与验收指南》要求;山西省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省建协)在本省行业内组织开展《山西省建设工程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活动。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是指在工程建设施工活动中,在保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全面实现四节一环保(节能、节材、节水、节地和环境保护)。

第三条山西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与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接轨,凡申报中国建筑业协会的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项目、必须是已经立项的山西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第四条开展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活动应遵循行业推进、企业申报、先行试点、总结提高、逐步推广和严格执行评价标准的原则。

验收评审工作依据《绿色施工导则》和《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进行。

为此,成立山西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本协会质量安全技术部。

第二章申报程序及条件第五条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项目申报程序:分为开建公示、申报评审和评价审定三个阶段。

1、开建公示是指在工程项目自中标后一个月内,由工程总承包企业自愿申请填写《山西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项目(工程)申报表》,经工程所在地市建筑业协会审核同意推荐,报省建协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管理办公室初审,初审合格后报省建协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审定,通过审定后的项目在山西省建筑业协会网站公示一个月,经公示无举报的授予“山西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项目”的立项荣誉牌。

2、申报单位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项目的申报由项目总承包单位负责。

实行联合承包的工程,并签订了联合承包合同的,联合承包单位可以联合申报。

3、评审是指经省建协审核公示的申报项目竣工后,由申报企业填写《山西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项目(工程)应用评审申请表》(附表2),所在地市建筑业协会或省属建设行业协会提出推荐意见,由省建协组织评审。

4、审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项目的审定参照《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评价标准》中相关评价框架体系、指标、评价方法,通过企业自评(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批次评价)、工程所在地市建协进行过程监督(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阶段评价)、省建协组织评审委员会审定,分别确定为“不合格”、“合格”、“优良”等级,其中“合格”、“优良”等级工程分别授予“山西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达标项目”的荣誉。

第六条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项目开建公示的条件:1、开建公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基本建设程序;(2)工程建设规模达到以下要求:住宅工程---建筑面积在10000m2及以上的单体住宅工程;总建筑面积30000 m2及以上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8000m2及以上单体工程;总建筑面积20000m2及以上群体建筑;工业建筑工程---投资300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10000m2以上或单体跨度24米及以上单体工程;总投资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设施、交通运输及水利水电等土木工程建设项目。

2、创建公示必须提交下列资料:(1)《山西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项目申报表》及申报表中详实内容;(2)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中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章节内容材料(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目标要明确,内容应涵盖“四节一环保”要求);(3)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实施目标的管理措施;第七条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项目申报评审的条件1、申报评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基本建设程序;(2)工程建设周期内完成申报表中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相关内容(名称、应用部位及应用数量),并能够根据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要求进行图纸会审和优化设计,能够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中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章节内容进行施工;(3)积累和保存完整反映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各阶段的管理资料、见证资料和自检评价纪录等,以及图片和影像资料;(4)未发生安全生产死亡责任事故或质量事故;(5)未发生群体传染病、食物中毒等群体事故;(6)未发生污染排放、扬尘、噪音、扰民等问题;(7)未违反国家有关“四节一环保”的法律法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8)未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属淘汰的材料、技术、工艺和设备;(9)未因发生违反建筑法律法规条款,被当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

2、申报评审必须提交下列资料:(1)《山西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项目应用评审申请表》,地市建协主管部门对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项目的有关评价意见;(2)总结报告(2500字以内)。

报告应反映工程建设周期内完成的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工程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特点,施工管理,环境保护措施,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措施,节水与水资源利用措施,节能与能源利用措施,节地与施工用地措施,发展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与新工艺,建筑工业化应用情况,综合效益分析等内容;(3)根据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要求进行图纸会审和优化设计的相关资料,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中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章节内容进行施工、技术交底的实施纪录;(4)对照《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评价标准》中“四节一环保”内容中相关条目,建立的环境保护评价、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评价、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评价、节能与能源利用评价、节地与土地资源保护评价五册资料内容。

(五册内容要对照《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评价标准》中控制项、一般项、优选项内容,将施工中实际发生的条目列入每册内容中,并根据内容附相关文字表述、文件和材料复印件、图片等,影像内容放入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成果汇报光盘中);(5)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成果汇报影像资料(10分钟以内,附解说词)。

(6)施工企业联合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照《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评价标准》开展自评的相关表格,包括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要素评价表、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批次评价汇总表。

工程所在地市建协主管部门在过程监督中形成的阶段性评价材料,包括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阶段评价汇总表、单位工程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评价汇总表(所有评价表编号应按时间顺序的流水号排列)。

第三章组织与监管第八条省建协负责山西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项目的目标确定和实施过程的组织与监管,并组织专家对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项目实施的相关单位应密切配合。

第九条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项目的推荐部门,要加强对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项目实施工作的组织指导和行业自律管理,制定监管计划,至少每半年对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内容检查总结一次。

第十条承建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项目的项目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落实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项目的实施规划,强化过程管理,使其真正成为工程质量优、科技含量高、符合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评价标准的样板工程。

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十一条已被批准列为创建公示的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项目,在施工工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与有关方面协商后,应予以取消或更改:1、发生安全生产死亡责任事故。

2、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并造成严重影响。

3、发生群体传染病、食物中毒等责任事故。

4、施工中因“四节一环保”问题被政府管理部门处罚。

5、违反国家有关“四节一环保”的法律法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6、施工扰民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第四章验收评审第十二条企业自评。

总承包企业根据《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评价标准》,对照“四节一环保”五个要素中控制项、一般项、优选项条目,按照实际发生条目进行批次评价得分,并将自评情况按要求填入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要素评价表、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批次评价汇总表,评价结果应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三方签认,批次(过程)评价每月不少于一次。

第十三条过程监督。

工程所在地市建协主管部门根据《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评价标准》,对批准创建公示的项目进行过程监督检查,并进行阶段性评价。

监督检查时间不限,内容为施工过程中有关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相关内容是否与申报表中预期计划、措施、效益相一致? 是否作好相应的记录? 是否记录作为上报申请评审的依据。

阶段评价时间分别在地基与基础、结构、装饰装修与机电安装三个阶段工程接近尾声时进行;阶段评价主要核查每个批次自评得分与实际是否相符,最终形成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阶段评价汇总表,在工程竣工后形成单位工程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评价汇总表,汇总结果应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三方签认。

单位工程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评价总得分≥60分,控制项全部满足要求,每个评价要素至少一项优选项得分,优选项总分≥5分的可推荐参加评审。

第十四条组织评审。

根据企业申请或省建协安排组织对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组织正式检查一般为两次,过程检查一次,终检一次。

第十五条现场考核。

通过专家考评组对项目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整体水平做出综合评价。

1、听取总承包企业(申报企业)有关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情况介绍(主要介绍在保证质量、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如何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与减少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的施工活动)。

2、实地查验工程实施情况和现场核查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过程控制见证书面资料及影像资料(10分钟),包括法定基本建设程序资料,反映申报表中提出的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技术内容及开展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后对工程质量、工期、效益影响的相关资料。

3、听取使用单位(或用户)、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实施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评价意见。

4、专家考评组对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评价形成书面报告,报告应显示各工程的得分情况,考核后五天内提交省建协。

第十六条组织审定. 现场考核组将考评情况汇总后,由评审委员会根据提交的现场考评情况报告以项目得分情况确定拟公示的绿色工程名单,评审确定后将名单在全省范围内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公示公告. 省建协对通过评审委员会审定的工程项目在建协网站进行为期十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授予“山西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达标项目”的荣誉。

第五章激励机制第十八条凡通过评审确认的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项目),在申报山西省建设工程“汾水杯奖(山西省优质工程最高奖)”评选中优先择选。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积极支持倡导施工企业开展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活动,对于达标优良的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应给予奖励;施工企业也应建立节能减排激励制度,对于创建绿色施工示范工程中有突出贡献的项目部和有关人员,应给予精神鼓励和相应的物质奖励。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对已通过评审确认的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如发现质量安全等问题,省建协要组织专家进行核查鉴定,经核查鉴定确实不符合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条件的,取消其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称号的决定,并予以公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