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超全部笔记——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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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刑法知识点总结

法硕刑法知识点总结

法硕刑法知识点总结一、刑法基本概念刑法是国家规定的,处罚犯罪行为的法律,它是国家权利的一部分,是国家机关依法支配其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的一种手段。

刑法是国家权力的一部分,固然是国家机关对于犯罪行为的一种制裁手段,不过刑法另一方面是对于国家权利的一种维护。

刑法之所以成为国家的权力的一部分,是因为刑法规定的处罚,故为国家义务的一部分。

二、刑法的性质和功能刑法具有严格的法律属性和政治属性。

1. 刑法的严格的法律属性刑法是一种国家管理国家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刑法所设的处罚规定是国家对于犯罪行为的法律意输。

所以,刑法中有很多的法律概念、法律条款等,但是刑法和民商行政等普通的法律不同,它不仅仅是符合一般法律的特征,更是符合国家当时的政治要求。

因此,刑法所以直接的对国家的政治要求来制定。

2. 刑法的政治性刑法的性质和功能缓为政治性。

刑法是一个国家处理犯罪问题的重要法律筹根,与国家的长治久安有非常重要的联系。

刑法具有预防犯罪、保护国家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的作用,又体现出国家的权威,所以其政治性格一一渐为明显。

三、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刑法制度建设和刑法实施的法律原则,一般包括普遍性原则、特别性原则、规定性原则。

1. 普遍性原则普遍性原则是指刑法规定的适用范围是普遍适用于全体公民以及其他属》即。

刑法不分长幼贵贱、贫富贵贱,对任何人犯了相应的罪行都依法予以相应的惩罚。

2. 特别性原则特别性原则是指刑法规定的适用范围只限于犯罪分子,而不扩散到他人身上。

刑法偏爱的重点都是放在犯罪行为上。

3. 规定性原则规定性原则是指刑法的规定是明确的。

刑法规定的性质显然是具有非常明确的,有时候为了尽量的避免并不存在的同情济,正法规定了死刑、终身监禁等虽线的严重惩罚。

这些就为必要的规定性拉谈依据。

四、刑法中的主要概念1. 犯罪:犯罪是指依法禁止的危害社会的大量行为。

是指对社会修离风险行为的广泛概括。

2. 犯罪主观要素犯罪刑事责任的形成必须具备的一定心理状态,即犯罪的主观方面。

法律硕士联考 刑法背诵笔记整理版

法律硕士联考 刑法背诵笔记整理版

《刑法》笔记第一章导论第一节刑法概述一、概念1、刑法: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犯罪的主要后果是刑罚。

2、形式:(1)刑法典。

全面、系统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内容的法典。

我国两部刑法典:“79刑法典”、“97刑法典”(2)单行刑法。

属于特别刑法,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后果或刑法某一事项。

(3)附属刑法。

在经济、行政等非专门狭义刑法:刑法典;广义刑法: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3、本质上(阶级特征),刑法是统治者以法律形式、主要采用刑法方法禁止、惩罚危害统治秩序的行为。

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代表中国人民意志制定、规定犯罪及法律后果。

4、特征(法律特征):(1)保护的利益和调整的对象,比较广泛。

(2)任务以及实现任务的方法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

运用刑法同犯罪作斗争,追究刑事责任。

(3)强制力程度更严厉。

刑法的特点集中体现在对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上。

二、目的和任务1、目的:惩罚犯罪;保护人民2、任务:(1)惩罚、预防犯罪,用刑法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2)保护人民、社会和国家①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②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③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④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三、刑法的体系和解释1、体系(1)我国现行刑法采用大陆法系的法典模式,分“分则”“总则”两编,还有一条附则。

(2)总则规定犯罪刑罚的通用性规则;分则固定各种具体犯罪的罪状和法定刑。

(3)总则和分则是一般和特殊的关系。

2、解释法律条文是抽象和静止的,社会生活是多样的、多变的,为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

(1)立法解释。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做的解释。

以决议形式对刑法条文含义的解释;刑法中对有关术语的专条解释;在那个起草说明或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

(2)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所做的解释。

(3)学理解释。

有权对刑法进行立法、司法解释之外的机关、团体和个人的解释。

法律硕士非法学“刑法”精简背诵笔记

法律硕士非法学“刑法”精简背诵笔记

刑法一、绪论1、刑法特征:⑴广泛⑵专门⑶严厉⑷补充保障[内容①法定化②明确化③合理化体现:立法、司法]⑵适用平等[定罪、量刑、内容①行为结果②主观恶意再犯危险]二、概念[必须行为;具有危害性]②触犯刑律[刑事违法性]③应受罚三、构成[成立一罪数罪此罪彼罪]②贯彻法制保障法益惩罚③理论核心理论体系9、犯罪构成种类:①基本构成[分则规定];修正构成[基本上补充,共同帮助等]②标准[普通];派生[加重减轻][社会总体]⑵同类⑶直接[简单,一罪一利;复杂,一罪多利]12、不作为犯罪构成要件:⑴有特殊义务[法律定;职务业务;地位行为产生;先行为]⑵能够履行⑶不履行造成危害①前法定犯罪行为本身是不作为②后不作为构成法定作为的犯罪[此果他因]③必然④复杂]②意志因素[积极追求;一放任发展]③是否发生具有不同意义[直接未发生追究预备或未遂][已经预见轻信能避免][否定积极避免;20、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①都没有预见②是否应当预见21、犯罪动机与目的关系:①动机是追求目的原因,目的是对结果的态度②脱离结果态度难以确定动机③现象看都是对象错,但对象错是主观错误,而打击错是行为本身造成;四、犯罪停止形态处罚:可以从减免【2011】能否直接侵害犯罪客体,实施分则规定犯罪即使是预备也是实行。

处罚:可以从轻减轻①实行终了、未实行终了②能犯不能犯[工具、对象]①犯常识性错误②预定实施行为与实际行为一致(不处罚)[预备-既遂期间]②自动性[放]【2012】33、中止分类及意义:预备、实行;意义:①合理评价②成立中止要求存在差别处罚:未损应免;损应减五、共同犯罪[同一目标彼此联系互配合,构成一行[对性质有相同心态;有意思联络][必要:对象犯、众多犯]②事前通谋,事前无通谋[过程中] ]特殊共犯[有组织共犯或犯罪集团]39、共同犯罪人种类及责任:①主犯[首要按全部,主犯按参与或组织指挥]②从犯[应当从减免]③胁从犯[应当减免]④教唆犯[按作用罚;被教唆未犯可从减;18从重]40、主犯与首要分子区别:①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或在共犯中起主要作用②首要分子:集团犯或聚从犯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③集团犯首要份子都是主犯,聚众犯首要份子未必是主犯;共犯中未必有主犯;诱骗、劝说、【2004】43、共犯与停止形态:①共同实行一人既遂全部既遂②复杂共犯[教唆:实行既遂按实行,未遂按教唆未遂]44、共犯中止条件:①必须有效②效力仅及本人③缺乏有效不能单独中止,但可认定从犯六、罪数45、罪数确定标准:①行为说②法益③意思④构成要件46、法条竞合及处罚:同时触犯存竞争关系法条(内容存在重复)的数个数条①特别优一般②有规定从规特征:①一个类型:持有型、不作为型、人身自由;意义后果:①时效②防卫时机③加入共犯认定48、想象竞合:一个行为触犯数个数名;从重处罚;49、结果加重犯:标准犯罪构成之外结果,规定较重刑法;①造成额外结果②规定较重刑罚③有罪过50、结合犯及特征:两个独立罪名据刑法明文规定为一新罪:①分别构成他罪②结合成一新罪③明文规定51、集合犯:以实施不定次同种犯为目的,即使实施数个同种犯罪,刑法规定按一罪处罚;52、连续犯:基于同一概括犯意,连续多次实施触犯同一罪名①数行为②连续性③同一或概括故意④相同罪名;意义:追诉;朔及力;多数加重;一罪处罚。

法硕考研刑法学基础知识点

法硕考研刑法学基础知识点

法硕考研刑法学基础知识点法硕考研刑法学基础考点:减刑联考试卷内容专业课一:包括刑法学和民法学两部分内容;专业课二:包括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三部分。

减刑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

一、减刑的对象条件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只要是被判处上述四种刑罚之一的犯罪分子,无论其犯罪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是重罪还是轻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罪还是其他刑事犯罪,如果具备了法定的减刑条件都可以减刑。

注意:1、死缓考验期届满后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2、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相应减为3 ~10年,不属于《刑法》78条规定的减刑。

二、减刑的实质条件“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

悔改表现:1、认真服法;2、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3、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4、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立功表现:1、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提供重要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3、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4、抢险救灾或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5、其他有利于国家、社会的突出事迹。

具备其中一点即可。

“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

重大立功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三、减刑的限度条件减刑的限度,是指犯罪分子经过减刑以后,应当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

减刑的限度为: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典第50条第2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法律硕士考点汇总

法律硕士考点汇总

法律硕士知识点刑法学刑法概念:刑法是规定什么是犯罪以及处罚的法律规范总和。

刑法有:刑法典(狭义的刑法)、单行刑法(为了某类犯罪单独制定的刑法)、附属刑法(其他法律中关于犯罪的规定)刑法的特征:1、保护对象的广泛性2、制裁手段的最为严厉3、刑法的任务和实现任务的方法不同于其他法律刑法的任务是惩罚犯罪(手段),保护人民利益(目的)。

我国刑法任务1、维护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2、保护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公民财产3、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4、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刑法由总则、分则、附则构成。

总则:规定犯罪概念,刑法基本原理。

分则:具体规定犯罪和处罚。

附则:规定刑法的生效时间和单行刑法的效力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平等地享有权利和义务,平等地受保护,违法者应该受平等制裁),罪责刑相适应(犯罪人受到的刑法应该和他的罪过和刑事责任相符合)刑法的效力:时间效力和空间效力空间效力:是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的效力,属地主义,属人主义,保护主义,普遍管辖我国是属地主义为主,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普遍管辖为辅刑法时间效力: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以及有无溯及力问题刑法生效时间:自颁布之日生效,颁布后一定时间生效,专门决定来规定生效时间溯及力:是对刑法生效之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适用的问题。

从旧兼从轻原则。

犯罪概念:犯罪是指违反刑法规定,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的基本特征:1、具有社会危害性2、刑事违法性、3应受处罚性影响社会危害性的因素:犯罪的客体,犯罪时间地点,犯罪手段,损害结果,犯罪人的个人情况(有无刑事责任能力,初犯还是累犯),主观心理状态区别酌定情节种类犯罪构成是指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包括: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客体:所侵害的刑法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客观方面:犯罪行为和造成的结果主体:是实施了犯罪行为应该承担责任的人主观方面: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犯罪的分类: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未遂犯,中止犯,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标准的犯罪构成和派生的犯罪构成(加重和减轻)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特点:是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是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是被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决定社会危害性的首要因素,客体的政治意义越大,社会危害性越大,对于我们区别此罪和彼罪,罪轻罪重,准确地定罪量刑都有重要的意义。

刑法学读书笔记

刑法学读书笔记

刑法学读书笔记【篇一:刑法读书笔记】刑法学 ---leeshang联系方式:www.leeshang@【案例分析】《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法条分析评判故意伤人罪的基点很清楚是是否故意杀人,而非杀人的数量,往往人们主观上认为一位杀九个的杀人犯被判处死刑且立即执行不为过,而上海复旦大学生投毒案就毒死一人被判处这样的刑罚是太重了,这是不知刑法的无知表现。

故意杀人构成是事实,依法条应当先从死刑开始判决再由重及轻的判,复旦大学的投毒案被判处死刑且立即执行更是基于(1)这是一次精心预谋的杀人(2)投毒者是为专业人士,认识清楚(3)投毒者的主观恶性是非常的大(4)案发后投毒者没有向被害人家属求谅的态度。

【司法背景】在中国不能够忽视中国的司法背景而盲目的推崇西方式。

重庆的遗弃老人案件审理时,中国法官就主动地下乡叫上全村的村民来开庭审理,在西方不良媒体的报道下,似乎中国对司法很随便,但实际上这是十分高效且正确的做法,若是按照正式的审理将全村人民叫到法院去这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行的,这不仅要耗费很多的人力物力也达不到很好的效果,法官下乡,直接对民众进行普法教育,人民不仅知道了这是犯法的而且还提高了法律意识,更加显得官亲民。

【刑法心得】任何知识终将回头影响处理知识的人,刑法是在恶缘的漩涡里打转的知识领域,这了冷肃如冬日的知识,会映照出刑法研究者独特的心灵。

表面上看,刑法及尽所能地约束自由,实际上是靠其独有的威慑力在捍卫着人们的生活,带给我们平静与安宁。

一、刑法的概念、性质、机能、目的、任务、体系? 刑法的结构:刑法总则与分则,总则具有简洁性和抽象性的特点。

? 刑法的制定根据中国宪法和司法实践一、刑法的概念广义刑法:一切有关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法律规范的总和。

刑法渊源:刑法典(含修正案,修正案不具有独立存在的意义,不能直接引用)、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这两者在中国是没有的。

2023年法学考试刑法学学习笔记背诵版

2023年法学考试刑法学学习笔记背诵版

2023年法学考试刑法学学习笔记背诵版一、刑法基本概念- 刑法是控制和惩罚犯罪行为的法律规范体系,是国家行使权力的重要工具。

- 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无禁止即可为、罪刑相适应、疑罪从无、罚金不得取代刑罚等。

二、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要件包括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

- 客观方面包括行为、结果、因果关系等要素。

- 主观方面包括故意、过失等心态要素。

三、刑法原则1. 合法性原则:刑事责任的形成必须有法律依据。

2. 利益原则:刑法的制定和适用应当以保护社会利益为出发点。

3. 公平正义原则:刑法适用应当公平、公正,避免歧视。

4. 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禁止,否则个人可以为所欲为。

5. 疑罪从无原则:被告人在未定罪前被视为无罪。

6. 法定主义原则:行为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下才可以被认定为犯罪行为。

7. 刑法适用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禁止逆追溯、法无溯及力、限制罚金等。

四、刑法犯罪分类- 刑法犯罪可以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

- 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人以故意为目的实施犯罪行为。

- 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人由于疏忽、过失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

五、刑法刑罚的种类和适用- 刑罚的种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 主刑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死刑、无期徒刑等。

- 附加刑包括罚金、没收财产等。

- 刑罚的适用应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犯罪人的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六、刑法法定分则- 刑法法定分则是刑法规范适用的具体规定。

- 刑法法定分则包括犯罪与非犯罪行为的界定、犯罪的时机、连带犯罪、数罪并罚等。

以上是2023年法学考试刑法学学习笔记背诵版的内容,希望能对您的学习有所帮助。

法律硕士刑法重点知识点详解

法律硕士刑法重点知识点详解

法律硕士刑法重点知识点详解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制建设成为一个国家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刑法作为法律科目中的重点内容,对于法律硕士考研来说,掌握刑法的重点知识点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刑法的基本概念、主体、客体、行为要件、累犯等多个方面进行详细解析。

一、刑法的基本概念刑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犯罪行为并对其实行惩罚的法律。

刑法的基本任务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防止和制裁犯罪行为。

刑法的特点是具有强制性、公正性、专门性和最后性等方面。

二、刑法主体刑法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指具有生命能力和完全民事权利能力的个体,是犯罪责任能力的主体。

法人是指具有法律资格、独立法人地位的组织,可以承担刑事责任。

三、刑法客体刑法客体主要包括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

国家利益是指国家政权和国家政治制度的利益。

公共利益是指人民群众共同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权益。

个人权益是指个人享有的合法权益,刑法主要是为了保护个人权益而制定的。

四、刑法行为要件刑法行为要件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主观要件是指犯罪人的主观能动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

客观要件是指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形式,包括行为和结果两个方面。

五、刑法的累犯规定刑法对累犯也有相应的规定。

累犯是指在刑法规定的累犯期内,再次犯罪的情况。

累犯规定主要是为了对于再次犯罪的人加重处罚,起到警示作用。

六、刑法的刑罚种类刑法对于不同的犯罪行为有着不同的刑罚种类。

刑罚种类主要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种形式。

主刑是指法院直接判决的刑罚,如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死刑等。

附加刑是指随着主刑判决而附加的刑罚,如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等。

七、刑法的刑罚数额刑法对于刑罚数额也有明确的规定。

刑罚数额是根据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等因素来确定的。

刑罚数额的确定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

八、刑法的适用原则刑法适用原则是指在具体案件中,根据刑法规定和司法解释,按照法律的要求进行适用的一种原则。

法律硕士考试名师指导:刑法学笔记详解十八

法律硕士考试名师指导:刑法学笔记详解十八

法律硕士考试名师指导:刑法学笔记详解十八论述自首制度(一)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二)自首制度是依据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设立的一项刑罚裁量制度,表明我国刑法在报应的基础上追求刑罚的功利效果,即在惩罚犯罪的基础上,通过自首从宽原则的实施,预防犯罪。

自首制度有利于瓦解犯罪势力,感召和激励犯罪分子主动投案、悔过自新,减少犯罪;也有利于司法机关迅速侦破刑事案件,及时惩治犯罪;还有利于兼顾惩罚犯罪和教育改造罪犯的刑罚功能,促使罪犯的自我改造更早开始。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两种。

(三)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自动投案。

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和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并最终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对自动投案的正确理解是:首先,投案行为必须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

其次,必须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意志而自动归案。

也即犯罪分子的归案,并不是违背犯罪分子本人的意愿所致。

当然,如果并非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主动,而是在亲友规劝并陪同下归案或亲友主动报案后强送归案的,也可以认为是自动归案。

再次,犯罪分子必须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某一具体而特定的犯罪。

最后,犯罪分子还必须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并接受国家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

另外,下列行为不能理解为自动投案。

自动投案后又逃匿、隐藏的;自动投案并供述罪行后又。

法律硕士考试名师指导:刑法学笔记详解十七

法律硕士考试名师指导:刑法学笔记详解十七

法律硕士考试名师指导:刑法学笔记详解十七论述累犯制度所谓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惩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于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我国刑法依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个别化原则设立累犯制度,并将累犯作为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

设立累犯制度是为了有效地保证刑罚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实现,提高惩罚犯罪、改造犯罪人的实际效果。

()我国刑法规定的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

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为:主观条件。

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如果行为人实施的前罪与后罪均为过失犯罪或有一罪为过失犯罪,都不成立累犯。

我国刑法将过失犯罪排除在累犯之外,说明故意犯罪是我国刑事制裁的重点。

刑度条件。

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如果前罪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均低于有期徒刑,或有一项低于有期徒刑,都不构成累犯。

时间条件。

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5年之内。

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

后罪若发生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前或赦免之前,或者发生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的5年后,则均不构成累犯。

()对于缓刑和假释来说,若后罪发生在假释和缓刑期间,均不构成累犯,而应当撤消缓刑和假释,实行数罪并罚;若发生在假释期满之后的5年内,则构成累犯。

发生在缓刑期满后的任何时间,均不构成累犯。

因为,缓刑期满,原来的刑罚就不执行了,从而也就没有刑罚执行完毕的条件。

特殊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在任何时间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

特殊累犯体现了归危害国家安全的特殊累犯较之与一般累犯更加从严处罚的精神。

法硕考研刑法学有哪些知识点

法硕考研刑法学有哪些知识点

法硕考研刑法学有哪些知识点法硕考研刑法学有哪些知识点随着考研的时间越来越近,我们在复习法硕考研刑法学的时候,要了解清楚有哪些知识点。

店铺为大家精心准备了法硕考研刑法学考点,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法硕考研刑法学牵连犯牵连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状态。

且对于牵连犯,除我国刑法已有规定的外,从一重罪论处。

条件第一、数罪必须出于一个犯罪目的。

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通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

犯罪目的不同于犯罪构成中的主观方面的故意,在一个犯罪目的支配下实施的牵连犯罪行为,其故意内容可以不同,但都必须是故意。

过失犯罪不成立牵连犯。

第二、必须实施了两个以上独立的犯罪行为。

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两个以上独立的犯罪行为且触犯不同的罪名。

如果只有一个犯罪行为,即使触犯了不同罪名,也不是牵连犯而是想象竞合犯。

犯罪行为的个数可根据犯罪构成判断。

触犯不同的罪名,既行为的异质性,也就是说,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是异质数罪。

如只触犯同一罪名,是连续犯而不是牵连犯。

第三、数个犯罪行为须有牵连关系。

牵连关系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具有方法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的密切联系。

牵连犯是裁判上的一罪,因而实行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

(一)刑法条文规定的牵连犯处罚原则牵连犯在司法实践中经常涉及。

构成牵连关系有很多种可能。

刑法分则中对个别牵连犯规定的处罚原则,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

这些规定也不是适用统一的处罚原则,而是既有从一重处断又有数罪并罚。

(二)司法实践中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实践要受理论的指导,理论界对牵连犯应适用什么处罚原则存在很大争议。

主要有从一重处断说、数罪并罚说和折衷说三种观点。

从一重处断说认为牵连犯应按数罪中最重的一个罪定罪,并在该罪的法定刑内从重处罚,不认定为数罪;数罪并罚说认为牵连犯都应并罚;折衷说认为对牵连犯不能一律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也不能都适用数罪并罚,而应以法律定为标准,对刑法无明文规定的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对刑法有规定的依刑法规定处罚。

2024法硕考研核心考点:刑法学

2024法硕考研核心考点:刑法学

2024法硕考研核心考点:刑法学刑法学作为法学硕士考研的重要科目之一,其核心考点涵盖了丰富的内容。

在准备 2024 年法硕考研的过程中,对刑法学的核心考点有清晰而深入的理解至关重要。

首先,我们来谈谈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首要原则,其内涵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这一原则保障了公民的权利,限制了国家刑罚权的滥用。

在具体案例中,如果某一行为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就不能对其定罪处罚。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是不容忽视的。

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比如,对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应当判处较轻的刑罚;而对于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则应判处较重的刑罚。

这一原则体现了刑法的公平正义。

刑法的效力范围也是一个重要考点。

在空间效力方面,我国刑法采用的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

属地原则意味着只要犯罪行为或结果在我国领域内发生,就适用我国刑法。

而在时间效力上,需要掌握“从旧兼从轻”原则,即在新旧刑法规定不一致时,原则上适用行为时的旧法,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新法。

接下来是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观方面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等要素。

犯罪主体分为自然人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要注意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

犯罪主观方面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以及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等。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常考的重点之一。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形态。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形态。

犯罪中止则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形态。

共同犯罪也是刑法学中的关键内容。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包括主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

法硕刑法学知识精要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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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考研备考资料法硕刑法学知识精要整理考生们在准备法硕的时候,需要把刑法学重点的知识点掌握好,才能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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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刑法学共同犯罪——依照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条件;①二人以上;②共同故意;③均构成犯罪。

客观方面——一是各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都必须是犯罪行为,共同犯罪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的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

二是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由一个共同的犯罪目标将他们的单个行为联系在一起,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犯罪活动整体。

三是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与发生的犯罪结果有因果关系。

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首先,有共同犯罪的认识因素:(1)各个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实施某种犯罪,而且还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与自己一道在共同实施该种犯罪;(2)各个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和他人的共同犯罪行为结合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其次,有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1)各共同犯罪人是经过自己的自由选择,决意与他人共同协力实施犯罪;(2)各共同犯罪人对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都抱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主体条件——共同犯罪成立的主体条件是两人以上。

这里要注意准确对“人”的理解,这里的“人”是指符合刑法规定的作为犯罪主体条件的人,不仅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单位等法律拟制的人。

具体而言,即包括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所构成的共同犯罪,也包括两个以上的单位所构成的共同犯罪,还包括单位与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所构成的共同犯罪。

法硕考研刑法学共同犯罪分类1、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这是根据法律的规定任意形成划分的。

所谓任意共犯,是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

法律硕士超全部笔记——刑法学

法律硕士超全部笔记——刑法学

法律硕士超全部笔记——刑法学一. 论述犯罪的基本特征犯罪是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严重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它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法惩罚性三大特征。

首先,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1在我国,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行为危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以及体现这些社会关系的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特征。

2具有一定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它揭示了国家将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的原因,阐明了犯罪与社会的关系,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本质。

3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

我国《刑法》第13条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3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具有多种表现形式。

有的表现为实际的危害结果,有的表现为发生严重危害结果的现实危险;有的表现为物质性的危害结果,有的表现为精神性的危害。

4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是一个纯粹的事实概念,而是行为的客观危害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的统一。

5影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的因素很多,有行为侵犯的客体,行为的手段、方法及时间、地点,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行为人的个人情况以及行为人的个人心理状态等。

其次,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1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一定都是犯罪行为,只有触犯刑律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才是现代意义上的犯罪。

反过来说,如果一个行为没有违反刑法的规定,不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即使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也不可能构成犯罪。

2我国刑法中,刑事违法性包括违反《刑法》的规定、单行刑事法规的规定和行政、经济法律中规定的刑事责任条款,以及违反刑法分则性规范的规定和总则性规范的规定。

3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基本法律特征,也是划分犯罪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的基本界限。

再次,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犯罪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

犯罪的概念包括刑罚的要求。

我国《刑法》13条将“应当受刑罚惩罚”这一特征明确写进了犯罪的定义。

刑法学讲义笔记整理

刑法学讲义笔记整理

刑法学讲义笔记整理一、刑法学作为法学的重要分支,研究的是国家对犯罪行为的规制与处罚机制。

本文旨在通过系统整理,深入探讨刑法学的基本理论、重要原则以及具体的法律规定,为学习者提供清晰、系统的学习框架。

二、刑法学概述刑法学的定义与范畴刑法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主要研究国家对犯罪行为的规制与处罚体系。

其研究内容包括犯罪构成要件、犯罪责任、刑罚种类与量刑标准等。

刑法学的基本任务与目的刑法学的基本任务是确立对犯罪行为的规制,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利,实现社会正义。

三、刑法学的基本原理法律性原则刑法的规定必须通过法律的形式确立,不得违背法律文本的规定,避免滥用法律权力,确保刑罚的合法性与正当性。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罚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禁止对行为进行过后追溯或者对未明文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罪责刑一体化原则罪责刑一体化原则强调罪与刑之间的内在联系,犯罪行为与法定刑种应当相适应,不得随意变动或剥夺刑罚的法定性。

法律平等原则法律平等原则要求在刑事处罚的过程中,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因社会地位、财富状况等因素而受到不公平待遇。

最大限度保护个人权利原则刑法学强调在惩治犯罪过程中,应最大限度地尊重与保护被告人的各项合法权利,如辩护权、沉默权等。

四、刑法学的基本理论犯罪构成理论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学中的核心理论之一,研究的是什么样的行为可以构成犯罪,必须具备怎样的客观行为和主观意图。

犯罪责任理论犯罪责任理论研究的是犯罪主体对其行为的责任承担问题,包括充分刑事责任能力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等概念。

刑罚理论刑罚理论主要探讨刑罚的目的、种类、量刑标准及执行方式等问题,以实现刑法的预防、教育与惩罚功能。

五、刑法学的主要内容与分支学科刑法总论刑法总论主要研究刑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及其适用范围,为其他刑法分支学科的理论基础。

特别部分特别部分主要包括各类犯罪构成要件、刑事责任与刑种等具体内容,如财产犯罪、人身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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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超全部笔记——刑法学一. 论述犯罪的基本特征犯罪是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严重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它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法惩罚性三大特征。

首先,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1在我国,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行为危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以及体现这些社会关系的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特征。

2具有一定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它揭示了国家将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的原因,阐明了犯罪与社会的关系,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本质。

3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

我国《刑法》第13条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3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具有多种表现形式。

有的表现为实际的危害结果,有的表现为发生严重危害结果的现实危险;有的表现为物质性的危害结果,有的表现为精神性的危害。

4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是一个纯粹的事实概念,而是行为的客观危害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的统一。

5影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的因素很多,有行为侵犯的客体,行为的手段、方法及时间、地点,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行为人的个人情况以及行为人的个人心理状态等。

其次,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1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一定都是犯罪行为,只有触犯刑律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才是现代意义上的犯罪。

反过来说,如果一个行为没有违反刑法的规定,不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即使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也不可能构成犯罪。

2我国刑法中,刑事违法性包括违反《刑法》的规定、单行刑事法规的规定和行政、经济法律中规定的刑事责任条款,以及违反刑法分则性规范的规定和总则性规范的规定。

3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基本法律特征,也是划分犯罪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的基本界限。

再次,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犯罪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

犯罪的概念包括刑罚的要求。

我国《刑法》13条将“应当受刑罚惩罚”这一特征明确写进了犯罪的定义。

总之,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法惩罚性是犯罪缺一不可的基本特征。

其中,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本质特征;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应受刑罚惩罚性反映了犯罪与刑罚的关系,揭示了犯罪的法律后果。

3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决定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而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则反过来说明和体现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二.论述我国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的效力范围,又称刑法的使用范围,是指刑法在时间、空间范围的效力。

我国《刑法》的效力范围民权规定于第6条至12条中,包括对地的效力,对人的效力以及关于普遍管辖的的规定。

(2分)我国刑法对地的效力体现在《刑法》第6、10、11条中,包括在我国领域内的效力和在我国领域外的效力。

《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出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都使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航空器内犯罪的,也使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它包括三个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的含义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区域,具体包括领陆、领水、领空。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船舶或航空器,包括民用或军用的,也包括航行或停泊在公海或外国领域的,对法律特别规定的理解。

《刑法》11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刑法》第90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关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实用的规定。

适应“一国两制“的规定。

我国刑法不在香港、澳门地区实用。

台湾与大陆的统一问题,也适用“一国两制”的方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认定。

犯罪的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认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也即适用行为地兼结果地的原则。

关于我国刑法在领域外的使用问题。

我国《刑法》第10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的,依照本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使用本法,但是在外国受过刑罚惩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三.论述犯罪故意犯罪故意是我国刑法确定的罪过形式之一。

我国《刑法》14条规定,犯罪故意,是在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习惯难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它的特征是,在意识上,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抱着希望或放任的态度。

根据意识和意志这两方面的不同情况,刑法理论将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射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只能发生在以下两种情况中。

一是行为人追求某一个犯罪目的而放任了另一个危害结果发生的情况。

另一种是行为人追求一个非犯罪目的而放任了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

二者的共同之点是,都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的基本事实情况有认识;危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超出行为人的预料,都不违背行为人的意愿。

二者的区别如下。

在意识方面,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的确定性认识有所不同。

直接故意既可以包括认识危害结果的必然发生,也可以包括认识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

间接故意只能包括认识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不包括危害结果的必然发生。

在意志方面,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抱着希望发生的态度。

间接故意为放任的态度。

意志状态是区别这两种犯罪的主要标志。

从两种故意的发生看,直接故意直接存在于追求危害结果的犯罪行为中,具有直接追求性的特点。

间接故意必须以追求其他某中目的的行为为前提,具有伴随性的特点。

《刑法》14条第2款规定:“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一般来说,直接故意的社会危害性比间接故意要大一些。

对直接故意犯罪的量刑会比间接故意犯罪重一些。

当然,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具体对待,也不是绝对的。

三.论述犯罪过失犯罪过失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罪过形式。

我国刑法15条规定,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至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

犯罪过失具有两方面特征。

在意识因素上,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身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是轻信能够避免。

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持根本否定态度。

刑法理论将犯罪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轻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至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

它的特点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根本反对的。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至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

它具有两个特点。

一是“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二是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也是根本反对的。

正确区分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在意识方面,间接故意基金认识了与犯罪有关的事实,而对那些确实可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事实和条件没有认识或者不予关心。

而过于自信的过失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的基本事实都有认识,而且对其他可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事实和条件也有一定程度的认识。

基于此,当危害结果发生时,间接故意认识为是预料之中的事情,而过于自信的过失则认为是出乎意料的事情。

意志方面,间接故意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除了具有“不希望”一面之外,同时还有“如果发生也不违背自己的意愿”这一面。

而过于自信的过失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除了“不希望”还是“不希望”,其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持根本否定态度的。

我国《刑法》15条第2款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过失犯罪都是结果犯,也就是说过失犯罪只有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才构成犯罪。

四.论述犯罪既遂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

是指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具备了特定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所呈现的停止形态。

判断犯罪构成的的标准是犯罪实行行为是否符合特定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种直接故意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犯罪既遂形态主要有以下四种。

结果犯。

结果犯的犯罪既遂,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完毕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行为,而且要求犯罪行为实际造成法定的危害结果。

结果犯以法定的危害结果是否实际发生为区分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的基本标准。

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等均属于结果犯。

危险犯。

危险犯的犯罪既遂,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完毕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行为,而且要求犯罪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但不要求犯罪行为实际发生某种危害结果。

危险犯以法定的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的出现为区分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的基本标准。

例如我国《刑法》114和115条规定的放火罪、爆炸罪、投毒罪、决水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119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均属于危险犯。

行为犯。

行为犯的犯罪既遂,要求行为人实施完毕法定的犯罪行为。

而不要求实际造成危害结果发生或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现实危险。

行为犯以法定的犯罪行为是否完成区分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的基本标准。

一般来说,行为犯所要求的犯罪行为往往要求经历一段时间过程,达到一定程度。

如脱逃罪。

举动犯。

举动犯的犯罪既遂,不要求犯罪行为发生实际的危害结果或者造成危害结果的实际危险,甚至也不要求犯罪实行行为实施完毕,只要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犯罪即告完成。

我国刑法规定的典型的举动犯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传播犯罪方法罪得等。

举动犯行为人一着手实行犯罪即构成犯罪既遂,所以不存在未遂。

对故意犯罪的既遂犯,应当直接按照刑法分则具体条文规定的刑罚规则量刑。

五.论述犯罪未遂根据我国《刑法》23条规定,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所呈现的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未遂具有如下特征。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1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行为。

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区分犯罪既遂和未遂的基本标志。

2如何认定“着手”,唯一正确的做法只能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不同行为在不同犯罪中的意义,严格按照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客观行为及其着手的特点予以分析判断。

3对于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单一实行行为、选择实行行为、并列实行行为和双重实行行为等四种实行行为,开始“着手实行”具有不同的含义,应当注意区别。

同时,以实行行为为基础认定犯罪的着手,必须结合个案的具体特点予以具体分析,不得一概而论。

2、犯罪没有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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