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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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引言:在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法律实践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惩罚性赔偿被认为是对于有过错行为的被告的一种额外惩罚手段,旨在惩罚有意或重大疏忽导致他人受损的行为。

然而,这一制度在实践过程中不时受到争议与批评。

本文将对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研究,探讨其优势和不足之处。

1.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定义与演变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指在民事案件中,对于有过错行为的被告进行额外的惩罚性赔偿赔偿。

这一制度起源于英国普通法,后被引入美国,并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逐渐发展成熟。

2.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作用与优势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首要目标是对于罪责重大的有过错行为进行惩罚,以起到警示作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此外,惩罚性赔偿制度对受害人具有补偿作用,使其获得一定程度的救济。

惩罚性赔偿制度还可以通过给予高额赔偿来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防止有过错行为的被告再次犯错误。

3.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不足与批评尽管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其明显的优势,但同时也受到一些批评和争议。

首先,惩罚性赔偿的数额难以确定,容易成为被告的经济负担。

其次,由于惩罚性赔偿制度与量刑制度的差异,存在双重惩罚的问题,可能导致对被告的重复处罚。

此外,一些人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可能滋生诉讼滥用,诱发一些人为了获得高额赔偿而故意进行无理由的指控。

4. 改进与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议为了解决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可以考虑进行相应的改进和完善。

首先,需要确立明确的标准来确定何时可以给予惩罚性赔偿,以避免滥用。

其次,需要严格界定惩罚性赔偿的数额,确保其公平性和合理性。

此外,也应加强对惩罚性赔偿申请的审查,提高判定标准的透明度,以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结论: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无疑对有过错行为的被告起到了一定的惩罚与警示作用。

然而,该制度也存在一些缺陷与争议,需要在实践中加以改进与完善。

通过建立明确的标准、严格限定数额以及加强审查等方式,可以更好地平衡受害人救济和被告利益的关系,使得惩罚性赔偿制度更加公正和有效。

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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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内容提要: 编者提按:不久以前,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个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惩罚性损害赔偿,从而引起我国民法学界关于惩罚性损害赔偿是否可以确立为一个制度的讨论。

因为这种制度应否确立,直接关系到民事责任的传统目的,即救济补偿的取向是否要做修正。

所以,这是一个涉及制度目的和价值取向的重要问题。

王利明此文对这种美国固有的制度从历史生成、制度构造、特征意义及操作方法诸方面作了细致深入的探究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指出了该制度对我国法律制度的启发意义。

所述道理观点如何,足可见仁者智者之功。

惩罚性损害赔偿(punitive damages)也称惩戒性的赔偿(exemplary damages)或报复性的赔偿( vindictive damages),一般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了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

[1] 作为一种集补偿、惩罚、遏制等功能于一身的制度,惩罚性赔偿主要在美国法中采用,为美国所固有。

[2] 自上个世纪特别是二战以来,该制度在美国产品责任法等领域得到了广泛的运用。

按照菲力普(Phillips)的观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改变了美国侵权法。

[3]但同时也引起了很多的争议。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一、惩罚性赔偿的概念和特点惩罚性的赔偿(punitive damages),指判定的损害赔偿金不仅是对原告人的补偿,而且也是对故意加害人的惩罚。

[4]美国《惩罚性赔偿示范法案》将惩罚性赔偿定义为“给予请求者的仅仅用于惩罚和威慑的金钱”。

[5]也有学者认为,应当区分加重赔偿与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的目的在于惩罚与威慑,如果被告人行为恶劣,造成精神损害,就适用加重赔偿而不适用惩罚性赔偿;如果没有精神损害,而被告人的行为需予以制裁,就适用惩罚性赔偿;如果被告的行为既造成精神损害,又需要予以制裁,就要同时适用加重赔偿和惩罚性赔偿。

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随着全球知识产权侵权案例数量的增长,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重要性逐渐凸显。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断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也随之不断加强,以确保知识产权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完全保护和赔偿。

以下将探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现状和发展,同时介绍一些我们可以学习的案例。

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现状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追溯到1887年美国的著作权法。

在全球范围内,知识产权法律各不相同,但都存在惩罚性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一种强制性保护,并可以有效扼制侵权行为的发生。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也随着法律和经济发展得到不断完善和实施。

中国是一个非常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从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中国一直在努力营造一个稳定、健全、透明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包括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

2019年,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完善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若干规定》是中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最新发展,规定了更加严格的处罚标准和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

欧盟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也积极推动一体化进程。

欧盟的《知识产权执法指令》规定了各欧盟成员国应为知识产权侵权提供适当和有效的补救措施,并要求成员国应有惩罚性的赔偿制度。

美国则是发展最早、最成熟的知识产权制度之一。

美国法律体系中包括了严格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知识产权持有人可以通过诉讼获得远超实际损失的赔偿。

案例1:高价电影盗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美国电影公司Twentieth Century Fox Film Corporation曾将清华大学四名学生告上法庭,指控他们利用校园网络非法下载了《X战警2》,并通过国内网站进行盗版传播。

2010年,这些学生被判赔偿207万美元的巨额惩罚性赔偿,创下了中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例的金额记录。

案例2:欧美共有的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2019年,欧洲专利局与欧洲特许专利代表院联合发布了一项研究结果,显示欧盟各成员国的特许专利案件数量增长迅速,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施成为特许专利持有人维护自己的专利权益的重要方式之一。

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四川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本科生(业余)毕业论文(设计)题目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办学学院四川大学校外学习中心重庆万州奥鹏学习中心[16]B 专业法学年级 0909 指导教师吕彦学生姓名熊德才学号 aDB1092g3002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学生:熊德才指导老师:吕彦一、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述(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概念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s),在英美法系国家又被称为示范性赔偿(Exemplary damages)和报复性赔偿(Vindictive damages)。

《牛津法律大辞典》中规定:“惩罚性赔偿是一种重要的损害赔偿方式,或是对补偿性损害赔偿的一种重要补充,它时常用以表明法院或陪审团对被告蓄意的、严重的或野蛮的侵权行为的否定性评价。

这种赔偿同样适用于公职人员的高压、专断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按照被告行为所推算出来的被告所获得的利益,远远超过了他应支付给原告的补偿费。

在某些情况下,根据成文法,这种赔偿也可适用于诽谤行为”。

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第三版第908节规定:“惩罚性赔偿是在补偿性赔偿或名义上的赔偿之外、为惩罚该赔偿交付方的恶劣行为并阻遏他与相似者在将来实施类似行为而给予的赔偿;惩罚性赔偿可以针对因被告的邪恶动机或其莽撞时无视他人的权利而具有恶劣性质的行为做出”。

我国的《法律辞典》中惩罚性赔偿是指加害人的行为(包括债务不履行和侵权行为)出于故意,或者在一般情况下,加害人有逃脱责任的可能,法院在判决加害人承担补偿性赔偿的前提下,判决其承担全部损害以外的一定金额的赔偿。

1(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历史沿革惩罚性赔偿制度已经存在了200 余年,最远可追溯到《出埃及记》描述的宗教法中。

在我国汉代,就有“加责入官”的类似惩罚性赔偿的制度。

1763年,英国wilkes诉wood案可能是最早有记载的赔偿额超过实际损失额的判例。

目前惩罚性赔偿的思想和理论在英美法系国家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在得到了继承和发扬之后,其适用范围和条件得到了极大的扩展和稳固的定型,从而形成了一种独特的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制度。

美国“分割赔偿金”制度探析

美国“分割赔偿金”制度探析
引发 了 美 国重 新 解 读 惩罚 性 赔偿 的热 潮 。
关键词 : 罚性赔偿 ; 惩 制度 改 革 ; 割 赔偿 金 分
中 图分 类 号 : 7 . D9 1 2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o7 5 4 (O 10 - 0 5 0 10 — 3 8 2 1 )9 0 4 - 3
偿 金 由原 告独 享这 点也 饱受 非议 , 评论 家指 出 , 已 让
目前 阿拉 斯加 、 印第 安 纳 、 苏 里 、 密 俄勒 冈 的法
律 要求 所 有原 告 上缴 部分 惩 罚 性赔 偿 金 给 州政 府 , 而有 些州 法律 则 要求 只 需特 定 诉讼 中 的原 告上 缴 。 如佐 治 亚州 的 “ 分离 赔偿 金 ”法令 仅适用 于产 品责 任 ; 利诺 斯 州 的“ 离赔 偿 金 ” 令适 用 于 被 告对 伊 分 法 原 告负 有特定 的 义务的案 件 ; 而在爱 荷华州 , 如果 侵 权行 为是 直接 针对特定 的受 害人 实施 的 , 么 “ 那 分离


“ 割赔 偿金 ” 实施 分 的
所 谓 “ 割赔 偿金 ” 指州政 府有 权获得 一定 比 分 是
弥补州 政府 的财 政支 出 ,如加 利 福尼亚 州在该 法令 的序言 中旗 帜鲜 明地指 出这种 措施 是 “ 常 的 、 异 恐怖
例惩罚性赔偿金 , 其用途视各州 的立法而定 。在 1 9 世 纪 8 代 中期 ,一 些 州开 始 通 过分 割 赔偿 金 法 O年
2 1年 9月 01
韶关 学 院学报 ・社会 科学
J u a f h o u n U iest ・S ca ce c o r l a g a nv ri n oS y o il in e S

美国医疗不当案件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美国医疗不当案件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助 接生时给 了他错 误的线用于系脐带 , 院却没有采 纳该 抗 法
辩 意见 , 并认 为 医 生 的作 法 应 该 被 判 以 惩 罚 性 赔 偿 。4 [ 到 了2 O世 纪 初 , 国 四分 之 三 的 州 都 开 始 出 现 了 惩 罚 美 性 赔 偿 的 判 决 。 在 10 9 5年 的 曼 德 维 尔 诉 科 特 怀 特 案 ( n e iev o rr h ) , 国 第 三 巡 回 上 诉 法 院 基 于 Ma d vt .C uti t 中 美 l g 对 医 疗 人 员草 率 行 为 的 认 识 而 允 许 原 告 获 得 惩 罚 性 赔 偿 金 。 法 院 认 为 , 位 没 有 获 取 执 照 的 助 理 牙 医 在 取 出 患 者 的 鄂 骨 一 时 , 于 过 失 而 折 断 了病 人 的 下 巴 , 以 , 给 病 人 惩 罚 性 赔 由 所 判 偿 金 是 恰 当 的 。4 了今 天 , 罚 性 赔 偿 包 括 医 疗 不 当 案 件 [到 惩 中 的 惩 罚 性赔 偿 在 美 国 已经 获 得 广 泛 的认 同 : 会 也 接 受 了 国 惩 罚 性 赔 偿 的 理 念 并 将 融 入 各 种 各 样 的 制 定 法 中 ; 此 同 与 时 , 乎 所 有 各 州 也都 有 相 应 的制 定 法 对 惩 罚 性 赔 偿 作 出规 几 定 , 括 医疗 不 当 案 件 中 惩 罚 性 赔 偿 的 适 用 。3 包 [
二 、 罚 性 赔 偿 在 解 决 医 疗 纠 纷 中 的 功 能 惩

美 国 医疗 不 当案 件 中 适 用 惩 罚 性 赔 偿 制 度 的 历 史
如 果 要 追 溯 惩 罚 性 赔 偿 制 度 的历 史 , 们 可 以 回 到 《 我 汉 摩 拉 比法 典 》teCoeo mmua i时 代 , 罚 性 赔 偿 制 ( d fHa h rb) 惩

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研究

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研究

偿逐渐运用于 产品责任 , 同时赔偿 的数额也不断提高。
但 是 ,O年 代 中期 美 国开 始 对 这 一 制 度 进 行 反 思 。有批 评指 出 , 8
日本的 田中英夫、 内昭夫两位教授主张, 竹 把侵权行 为责任作为 以损
害 赔 偿 为 目的 的 制度 来 把 握 , 无 视 民 事责 任 的 制裁 性 功 能 的做 法 是 而 错 误 的 。 刑 罚 无 法充 分 发 挥 对 社 会 性 非 法 行 为 的抑 制 、 防 的功 能 , 预 过 多 地 适用 刑 罚 会产 生 对 人权 的侵 害 等 问题 , 此提 倡在 非 财产 损 害 因 的赔 偿 时 加 入 制 裁性 功 能 , 以有 效 地 抑 制 侵 害 的 再 发 生 。在 我 国 《 消 费者 权 益 保 护 法》开 了 惩 罚性 赔 偿 制 度 的 先 河 。0 法 第 4 该 9条规 定 : “ 营 者 提 供 商 品 或 者服 务 有 欺 诈 行 为 的 , 当 按 消 费 者 的 要求 增 加 经 应
1赔 偿 额 度 。在 决 定 赔偿 数额 时 , 果赔 偿 金 太 少 , 不 足 以 使 . 如 则 不法 行 为消 失 , 然 是 无 效 率 的 , 是 惩 罚性 赔 偿 制 度 的 目的 也 不 是 显 但 让 受 害 人获 得 巨大 利 益 。 英 美 法 系 国 家本 身也 不 主 张 陪 审 团在 判 决

历 史 概 述
惩 罚性损害赔偿最早产生于何时, 学者之间存在着不 同的看法。
但 大 多 数 学 者 都 认 为 , 美 法 中 的惩 罚 性 赔 偿 起源 于 16 英 7 3年 英 国法 官 L r md n在 Hu kev odCa e c l .Mo e n y一 案 中的 判 决 。 在 美 国则 是 在 18 7 4年 的 Gea . ri一 案 中最 早 确 认 了这 一 制 度 。 至 l 纪 n yv Nor s 9世 中 叶 , 罚 性赔 偿 已被 法 院普 遍 采 纳 。进 入 二 十 世 纪 , 罚性 损 害 赔 惩 惩

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不断发展美国《第二次侵权法重述》第908条第1款指出惩罚性赔偿“不同于补偿性损害赔偿(compensatory damages)和象征性损害赔偿(nominal damages),是为惩罚被告人邪恶行为(outrageous conduct)以防止其本人和其他人再发生类似行为而判决其承担的赔偿金”。

此外,《牛津法律大辞典》、《布莱克词典》中也均有对其定义的阐述,①我国学者对于其定义的看法与上述规范基本一致。

本文根据上述观点的共性,将其定义为被告所行违法之事具有主观恶性,为防止其本人和其他人再实施类似行为,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

虽然惩罚性赔偿的观点和实践有其古代法渊源,例如我国汉代的“加责入官”制,《周礼·秋官·司历注》云:“杀伤人所用兵器,盗贼赃,加责投入县官”,之后唐宋和明朝分别产生倍备和倍追钞贯制度。

但真正意义上的现代惩罚性赔偿制度最早产生于英国,自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英国不断发展之后,②社会效果显著,美国也将其引入,并得到充分的应用,③20世纪后,在美国更是发展迅猛,适用范围在很多方面已经超越了惩罚性赔偿的传统界限。

除了英国与美国,英美法系的其他国家也都陆续规定了惩罚性赔偿。

相对于英美法系国家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热捧,大陆法系国家对其态度显得有些冷淡,但这并未阻挡这一制度不断被适用、适用范围不断扩大的趋势。

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有着严格的公私法划分界限,认为将具有惩罚性的制度置于民法体系当中会产生混乱。

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发展,两大法系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地融合,大陆法系国家逐渐关注惩罚性赔偿,并在立法中有所倡导。

④我国自清末变法以来,一直跟随大陆法系国家的脚步,在民法方面我国坚持同质赔偿,在法律体制方面借鉴德国实行公私法严格分立。

因而,在惩罚性赔偿最初引入我国的那段时间,曾引发过很大的争执。

美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惩罚性赔偿司法实践

美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惩罚性赔偿司法实践

美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惩罚性赔偿司法实践在美国的消费者市场中,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了广泛的关注。

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美国推出了一系列消费者保护法律,但是在实践过程中,由于一些商家的恶意违法行为,消费者的权益仍然受到了侵犯。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美国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旨在通过惩罚那些恶意违法的商家来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本文将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司法实践效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是指在一件案件中,除了要求被告方赔偿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外,还要求其对于行为进行惩罚性赔偿,通常包括赔偿金的增加、精神损失赔偿等。

针对惩罚性赔偿,美国的法律界定明确,被告方的行为必须是惡意的、恶劣的、危害性的或者极其认为的行为造成的,才有赔偿的可能。

美国相关法律规定,如惩罚性赔偿条款在一系列的消费者保护法律中得到授权,从而促进了针对恶意违法行为的惩罚性赔偿机制在实践中的运用。

一些司法实践案例证明,惩罚性赔偿可以被诉讼人申请,还可以在法审流程中自动调整,以便对犯罪行为进行判断。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司法实践效果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惩罚性赔偿制度已经被广泛的使用。

该制度有效地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强化了商家对于商品和服务品质负有的责任。

通过对于一些恶意违法的商家进行惩罚性赔偿,使得商家在未来提供商品和服务时更加细心周到,更加注重消费者的体验和权益。

另外,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引入,也浮现了一些副作用,其中一个关键问题,就是不适合用于“防守性”的诉讼。

防守性诉讼指的是商家在意外或者不幸事件发生后的行为,例如为宽恕的问题做出了补救行动。

而这些补救行动,通常会导致一方面陷入赔偿困境,同时也会招来消费者的起诉和罚款。

针对这种情况,美国的法律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滥用,但是在实践中,滥用有时还是会被发生。

三、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评价与展望总的来说,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仍然需要多方面进行调整和改进。

美国保险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美国保险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些法院意识 到在这些潜在的合 同诉讼 中, 以用 可
经得到了美国法院的广泛认 同。 目前 , 至少有 2 4个 州的法院明确认定在保险合 同中可 以对保险人适用 惩罚性赔偿 责任。这些州包括 : 阿拉巴马州 、 阿拉斯
侵权之诉来代替违约诉讼请求。与此同时 , 许多法 院认为 , 合同是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 的契约 , 任何一
美 国保 险 法 中 的 惩 罚 性 赔 偿 制 度 研 究
孙 宏 涛
( 东政 法大 学 经济 法学院 , 海 2 12 ) 华 上 0 6 0
摘 要 :0世 纪 6 2 0年代 , 国法院将惩罚性赔偿制度 引入保 险纠纷的处理之 中。针对保 险人违反诚 实信 用和公平 美 交 易义务的不法行为 , 判决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 以此 防止类似行 为 的再 次发 生。这一做 法体 现 了优 先保护被 保 险人 的立法精神 , 值得 我 国保险立法借鉴 。 关键词 : 险业; 保 保险纠纷 ; 惩罚性赔偿 ; 败德行 为 ; 第一人保 险; 第三人保 险 中图分 类号 :80 3 F 4 . 文献标识码 : B 文章编 号 : 0 8— 7 6 20 ) 1— 0 7— 4 10 7 9 (0 9 O 0 9 0
保险人只能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 是 由于违约责 但
任 的赔 偿 范 围有 限 , 以 , 常情 况 下 , 保 险人 无 所 通 被 法获得 充分 的补偿 和 救济 。在 过 去几 十 年 的审 判实 践 中 , 国法 院不 断 寻 找 绕 过上 述 传 统 理 论 限制 的 美 路 径 和方法 , 并最 终 找到一 个 突破 口 , 即将 保 险人 基 于恶意或 重 大过失 违反 合 同义 务 的行为 认 定 为一 种 独 立 的侵 权行 为 , 要 求其 承担 惩罚 性赔 偿 责任 。 并 …

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近年来,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一直备受关注。

该制度通过在法律程序中对被告进行经济惩罚,以促进社会公正和法律意识。

然而,这一制度是否应该存在,它的实施是否公平,以及在具体案例中的效果如何,仍然存在争议。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基本原理和目标。

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惩罚对他人或公共利益行为造成损害的人,并作为一种警告,以避免潜在的伤害发生。

其理论基础是,在面对恶意行为、疏忽行为或违反法律行为时,要求被告支付超过实际损失的额外赔偿,以反映其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和后果。

这种惩罚性赔偿可以激励被告和其他人改变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道义法律观念。

然而,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

首先,对于判决金额的确定,仍然缺乏明确的标准和准则。

这导致了判决结果的不确定性,很难对被告和原告提供一种公平的预期。

另外,惩罚性赔偿金额往往过高,可能远远超过实际损失的程度。

这可能导致对被告的经济压力过大,甚至可能引发法律风险,例如破产等。

此外,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否能够真正达到警示的效果也值得商榷。

有些人认为,它还可能引发更多的争端和法律纠纷,而不是真正预防潜在的违法行为。

从实践的角度来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效果也存在争议。

一方面,一些案例表明,惩罚性赔偿确实起到了警示作用。

对于那些犯有严重罪行、做出恶意行为或严重疏忽的被告,法庭判决的巨额惩罚性赔偿可能会让其他人害怕并警示潜在的违法行为者。

此外,高额赔偿也可以给受害者带来一定的安慰和赔偿,减轻他们的痛苦和损失。

另一方面,也有许多案例显示,惩罚性赔偿并没有实现其预期的效果。

在某些情况下,由于判决结果不确定或过高,法庭的决定可能被视为主观、不公正的。

此外,对于那些有实力的被告来说,高额的赔偿可能并没有对其产生足够的警示作用,而只是一种经济负担。

有鉴于此,我们需要对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进一步的研究,以达到更好的效果。

首先,应该加强对判决金额的明确规定和标准,以确保公正性和可执行性。

食品安全法之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食品安全法之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食品安全法之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屡屡发生,给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带来极大的威胁和损失。

在此背景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推行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呼吁强化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本篇文章将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定义、历史起源、构建方式等方面进行探讨,并剖析它所面临的挑战和未来发展趋势。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定义惩罚性赔偿制度又称惩罚性赔款制度,是指在侵权行为中,除了赔偿被侵权人所遭受的损失以外,还加重侵权人的责任,强制其以支付一定金额的赔偿款作为对其侵权行为的惩罚。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提出,是为了解决传统赔偿制度所存在的不足和弊端,是对被侵权人的公正补偿和对侵权行为惩罚的双重体现。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历史起源惩罚性赔偿制度起源于美国,最早是在1776年放宽了紧缚船舶主过度损失责任限制法后,对船舶主加以了惩罚性的赔偿制度。

随着时间的推移,惩罚性赔偿制度扩展到了其他的领域,如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

在中国,通俗地说,惩罚性赔偿就是指除了要求侵权人支付实际损失之外,还要求其支付额外的或者在实际损失基础上的惩罚性赔偿金三、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建方式1、法律明确禁止行为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核心在于给予制度支持。

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支持下,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显然将受到更有效的惩戒与打击。

一个明确禁止食品违法行为及其后果,系能够有效遏制市场上违法所兴的食品类治理工具。

2、人民法院行使权利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中,法律可允许受害方就原所有人侵害行为提起刑事、行政或民事诉讼请求惩罚性赔偿。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由侵权人承担,同时,依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之一,要求法院酌情并合理数额的认定并核定惩罚性赔偿金。

四、惩罚性赔偿制度面临的挑战1、理论上存在困难惩罚性赔偿制度要在食品安全问题上生效,制度设计必须克服两个方面的困难。

首先,它涉及到被告需要对索赔金额的结构进行细致考量;其次,惩罚性赔偿可发生于一个因应纠纷而进行“公平交换”的框架外,而这正是起初许多公平交换模型所遵从的某种基础设施。

美国产品责任法中的惩罚性赔偿

美国产品责任法中的惩罚性赔偿

美国产品责任法中的惩罚性赔偿董春华3 惩罚性赔偿又称惩戒性赔偿,是指给原告的赔偿超过其实际损害的赔偿,它从一产生就有很大争议。

随着严格产品责任的产生和发展,由于惩罚性赔偿判决数额之高以及它在个别产品领域出现的频率之高,在产品责任案件中尤其引起人们的关注。

另外,人们将20世纪七八十年代美国产品责任危机很大程度上归咎于惩罚性赔偿,并试图对惩罚性赔偿进行改革。

从美国司法实践看,产品责任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仍然不失为各个国家可以借鉴的制度。

一、惩罚性赔偿的概念 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 mages),一般指判定的损害赔偿金不仅是对原告的补偿,而且也是对故意加害人的惩罚。

美国《惩罚性赔偿示范法案》将惩罚性赔偿定义为“给予请求者的仅仅用于惩罚和威慑的金钱”。

〔1〕有学者称其为惩戒性赔偿或者刑事赔偿,它“是由于被告特别严重恶化的不法行为,除了补偿性和名义性赔偿之外的判决数额”。

它最基本的原则是惩罚和威慑一定的行为,特别是故意的和恶意的行为。

〔2〕也有人提出,惩罚性赔偿是针对公司的以惩罚公司、威慑以后的不法行为的一种“罚金”,而不影响公司继续从事商业的能力。

这实际上是规范惩罚性赔偿的限度。

美国司法系统也提供了金钱裁决的两种类型:补偿性裁决和惩罚性裁决。

〔3〕补偿性裁决是给原告以补偿,它们企图“救济由于被告的不正当行为导致的原告的具体损失”。

相比之下,惩罚性赔偿还包括惩罚被告违法行为并威慑其不再发生的功能。

惩罚性赔偿的功能还包括教育、惩罚、实施法律、赔偿原告除了传统的补偿性惩罚之外的赔偿。

〔4〕因3〔1〕〔2〕〔3〕〔4〕中国政法大学中美法学院比较法学专业博士生。

迈克尔・拉斯泰德:“惩罚性赔偿的救济如何服务于公共利益”,载《田纳西法律评论》(M ichael L.Rustad,How the Common Good is served by the Re medy of Punitive Da mages,64Tenn.L.Rev.793,1997)。

惩罚性赔偿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研究

惩罚性赔偿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研究

惩罚性赔偿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研究早于1996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特别委员会就开始讨论惩罚性损害赔偿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

直至2005年,各国才在相关问题上初步达成一致意见,并通过了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以下简称《2005年公约》)。

该公约于2005年通过,2015年正式生效,我国在2017年签署。

2016年6月初,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召开特别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就“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公约草案”开始政府间谈判。

《2019年草案》对惩罚性赔偿的规定《2019年草案》的第10条是关于损害赔偿的问题,条文的内容和《2005年公约》第11条的规定完成一致。

《2019年草案》的规定内容为“1. 如果外国法院的判决所确定的赔偿,不管是惩戒性赔偿(exemplary damages)还是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s),并非赔偿一方当事人所受之实际损失或损害,则被请求国法院再次范围内可以对该判决承认与执行。

2. 所涉法院应考虑原籍法院所判的损害赔偿金是否和在多大程度上用于支付与诉讼有关的费用和开支。

”在此之前的2017年2月的公约草案,以及2017年11月的公约草案,关于损害赔偿的问题,都采用了与《2005年公约》相同的表述。

唯一不同的只是顺序进行了调整,2017年2月的草案规定在第11条,2017年11月的草案规定在第10条。

这一条规定在前面的讨论中以及得到大多数代表的接受,这条规定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包括中国在内的不少国家,对于尤其像美国法院的惩罚性损害赔偿是持反对态度的,从根本上是不愿意承认和执行这样的损害赔偿法院判决的。

如果未来公约没有这样拒绝承认和执行此种损害賠偿法院判决的机制和规定,那么公约未来的加入和批准就会受到限制。

为了更好地理解规则的来源和范围,关于该公约的解释性报告在外交会议上通过,并且载有下列详细说明:从公约缔结的一开始,各国关于损害判决是在公约的范围内这一认知没有冲突。

在谈判过程中,显然一些代表团认为损害赔偿给原告的判决远远超出原告的实际损失是有问题的。

惩罚性赔偿研究(王利明)

惩罚性赔偿研究(王利明)

惩罚性赔偿研究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传时间:2002-1-3【内容提要】本文讨论的惩罚性损害赔偿是我国民事立法和民法学中的一项新课题。

它具有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的多重功能。

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具有密切联系,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使两者保持一种比例关系。

惩罚性赔偿主要是在英美法特别是美国法中采用的制度,但可以为中国法律所借鉴。

它主要应适用于侵权行为责任而不是合同责任。

针对殴打他人而又未构成犯罪的侵权行为而采用惩罚性赔偿是非常必要的。

中国的市场经济尚处于发展阶段,因此在产品责任中不宜广泛适用惩罚性赔偿。

在某些情况下采用惩罚性赔偿以替代精神损害赔偿的办法是可行的。

在合同责任领域,它主要应当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的情况。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行为责任、消费者保护惩罚性损害赔偿(punitive damages ),也称示范性的赔偿(exemplary damages)或报复性的赔偿(vindictive damages),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注:Note,"Exemplary Damages in the Law of Torts", 70 Harv. L. Rev, 517,517 (1957), and Huckle v. Money, 95 Eng. Rep. 768(K. B. 1763).),它具有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等多重功能。

该制度主要在美国法中采用(注:Malzof V. United States, 112 S.Ct. 711, 715 (1992).),不过,它的发展不仅对美国法产生了影响,而且对其他英美法国家甚至大陆法国家也产生了某种影响(注:ErnetC. Stiefel: "U. S. Punitive Damage Awards in Germany", 39 The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1991,p.784.)。

美国反垄断法三倍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美国反垄断法三倍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美国反垄断法三倍损害赔偿制度研究一、本文概述随着全球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反垄断法作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受到了各国政府和法学界的广泛关注。

美国作为全球最大的经济体和法治化程度较高的国家,其反垄断法制度对于全球反垄断法理论和实践具有深远影响。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美国反垄断法中的三倍损害赔偿制度,以期为我国反垄断法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和启示。

本文首先将对美国反垄断法三倍损害赔偿制度的起源、发展历程及其理论基础进行概述,揭示该制度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以及激励私人执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随后,本文将详细分析美国反垄断法三倍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适用条件以及实施机制,探讨其在实际操作中的适用情况及其存在的问题。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对比研究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反垄断法损害赔偿制度,以揭示美国三倍损害赔偿制度的独特性和优势。

本文将结合我国反垄断法制度的现状和问题,对美国三倍损害赔偿制度进行批判性借鉴,提出完善我国反垄断法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

本文的研究不仅有助于丰富和深化反垄断法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研究,还将为我国反垄断法实践提供有益的指导,促进我国市场竞争秩序的健康发展和法治化水平的提升。

二、美国反垄断法概述美国反垄断法,作为全球最具影响力和历史最悠久的反垄断法律体系,其产生和发展源于19世纪末期的工业革命和经济垄断现象的崛起。

该法律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消费者和小型企业的利益,防止市场中的不公平竞争和垄断行为,确保自由、开放和公平的市场环境。

其中,三倍损害赔偿制度是美国反垄断法中的一个重要特色,也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美国反垄断法主要由两部法律构成:1890年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Sherman Anti-Trust Act)和1914年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法》(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Act)。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是反垄断法的基石,它规定了对任何限制州际或对外贸易的商业合同、联合或共谋的禁止,以及对垄断或企图垄断的行为的惩罚。

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作者:金江军王军李文静来源:《行政与法》2015年第03期摘 ; ; ;要:惩罚性赔偿是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制度之一。

本文比较分析了中美两国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指出了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了改进我国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相关对策,如修改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条件,修改惩罚性赔偿金额计算方法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等。

关 ;键 ;词: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举证责任中图分类号:D922.294 ; ; ; ;文献标识码:A ; ; ; ;文章编号:1007-8207(2015)03-0084-05收稿日期:2014-12-16作者简介:金江军(1978—),男,浙江义乌人,中共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副研究员,博士后,研究方向为食品安全监管和电子政务;王军(1957—),男,辽宁大连人,中共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公共政策;李文静(1981—),女,河南孟州人,中共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讲师,博士,研究方向为中西法文化比较。

根据《布莱克法律辞典》惩罚性赔偿是指当被告的行为是轻率、恶意、欺诈时,法庭所判处的超过实际损害的部分,目的在于通过处罚做坏事者或者以被估计的损伤做例子对其他潜在的侵犯者产生威慑。

[1]许多专家学者认为,违法成本过低,是造成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主要原因之一。

因此,食品安全领域亟待建立和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

一、中美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比较(一)美国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20世纪中后期,通过一系列司法判例,美国建立了产品责任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在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遏制企业的不法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2]例如,福特公司生产的“平托”汽车设计有缺陷,即油箱放在后轮轴承后方容易导致汽车相撞后爆炸起火。

1972年,加州高速路的一起撞车事故导致一名乘客死亡另外一名乘客大面积烧伤。

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酬方面, 维护 为 劳动者的 生存权, 对雇主 违反劳动 安全保护法规, 造成
劳动者人身损害的不法行为,可以而且应该令其承担惩罚性民事责 任, 以警醒雇主加强劳动保护, 减少工伤伤亡。 欠薪问题亦然。 在合同 法方面 , 我国最高法院最近出台的《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对于商品房交易中如何适用惩罚性赔偿 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显然, 该规定已不仅仅依从于《 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 第49 条, 同时还以合同法作为依据, 创立了在合同中运用惩罚 性赔偿理论的典范。 笔者认为应主要适用于当事人地位重大不平等的 合同中, 如医疗合同, 电信合同, 供气供水合同等。
将为实践所证 明。

才能 更好地 争取自 的 己 权利。
第四节、 建立和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议 通过以上的分析, 我们基本可以肯定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合理 性及其现实意义, 作为一项独特的损害赔偿制度, 它已经越来越多的 为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因此, 在建立及完善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过 程中, 应在借鉴英美法的基础上并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 注意如下问
罚。
( 三) 、 赔偿功能:很多学者认为, 惩罚性赔偿适用的目的就是为 了使原告遭受的损失获得完全的全部的补偿。 ( 四) 、 激励功能: 惩罚性赔偿受害人的奖励, 可以极大地调动受 害人起诉的积极性, 可以有效遏制社会潜在的加害人的加害行为。 笔者认为, 任何事物都不是完美的, 这主要看它存在的价值是否 大于它给社会带来的不便, 以此来确定我们的价值趋向, 惩罚性损害 赔偿制度就是这样一种制度。 第三节、 我国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特殊必要性 笔者认为,在我国设立惩罚性赔偿性制度更有其基于国情而产
结束语
生必性 的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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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英美法系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Legal Sys t em A n d So c i et y英美法系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研究朱本霞摘要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是在英美法系中孕-g@K展起来的,并逐渐为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

本文对英美法系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理论、发展历程和考量因素等方面进行了分析,以期对我国《侵权责任法》中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制度的运行提供有益借鉴。

关键词英美法系惩罚性损害赔偿判例法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35-02一、英美法系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基本理论(一)惩罚性赔偿的概念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是英美法系的历史产物,判例法为其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巨大的空间。

惩罚性损害赔偿也称惩戒性赔偿或报复性赔偿,“是在补偿性赔偿或名义上的赔偿之外、为惩罚该赔偿交付方的恶劣行为并阻遏与他相似者在将来实施类似行为而给予的赔偿”①。

也有学者认为惩罚性损害赔偿“是指当被告以恶意、故意、欺诈或放任之方式实施加害行为而致原告受损时,原告可以获得除实际损害赔偿金以外的损害赔偿”。

(二)惩罚性赔偿的特点因为惩罚性损害赔偿的目的在于对加害人处以惩罚性的赔偿金,以威慑加害人和他人不再重复实施此类恶意侵权行为,惩罚其已经实施的侵权行为,并对该侵权行为的后果进行一定的补偿。

惩罚性损害赔偿不同于补偿性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等其他民事法律责任,具有以下特点。

1.与补偿性损害赔偿相比,其功能具有多样性。

惩罚性损害赔偿“是一种特殊的补偿,旨在补偿各种不能依补偿性赔偿制度正常补偿的损害与费用”@,具有威慑、惩罚和补偿等多重功能,并以威慑和惩罚为其主要的功能。

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惩罚功能是惩罚主观恶性大的加害人,对其课以高额惩罚金,使侵害人承受痛苦,也有助于恢复受害人的感情。

其威慑功能分为一般威慑和特殊威慑,“一般威慑指关于不得不支付损害赔偿的预期对于处于相似境遇的当事人的将来行为所造成的影响;特殊威慑就是指对某一当事人强制进行制裁对于该当事人将来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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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些 美 国 学 者 通过 经 济 分 析 的 方 法 表 明 对行 为 人 主 观 状 态 的 惩 罚也 能 预 防 损 害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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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王 利 明主 编 : 《 法典 侵 权责任 法 研究》 人 民 法 院 出版 社 以刃3 年 版 第 2 5 页 民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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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惩罚性 赔偿 的概念 和 特 点
惩罚 性 的 赔偿 ( p U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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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 是对故 意加 害人 的 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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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 判定 的 损 害赔偿 金不 仅是 对 原 告人 的补 偿 而 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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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 有 某种 合理 的 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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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 就是 所 谓 的 比例性 原 则 ( t e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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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补 偿性赔 偿相 比较 惩罚性 损 害赔偿具 有 如下 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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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 惩罚 性 赔偿 的 功 能 学 者有各 种不 同 的看 法 例 如 欧 文列 举 惩罚 性 赔偿 的功 能 e e n “ o f 代e m e n t ) 补 偿 〔 e 为 四 项 即 惩罚 遏制 ( d ) 使 私 人 协助 执 法 ( l a w 喳普 曼等 人
的 情况 下 所 适用 的 应 该看 到 现代侵权 法 中侵权 责任 的 惩 戒功 能 有 逐 渐 衰 弱 的趋 势
,

这 主要 是 因 为 侵
,
权 责任最 注 重 对 受害人 的 补 救 而 不在 于 对 行 为 人 主 观过 错 的 制 裁 具 有 足 够 的 财产 而 对赔 偿数 额并 不 在 意 则无 法 预防 损 害再 次 发 生
2 〔 〕 上 个 世 纪 特别 是 二 战 以 来 自
用 为美 国 所 固 有 了 广泛 的 运 用

,
该制 度 在美 国 产 品 责 任法 等 领域 得 到

按 照 菲力 普 ( P i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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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 观 点 惩 罚 性赔 偿 的适 用 改 变 了 美 国 侵 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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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 同时 也 引 起 了很 多 的争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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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 国惩 罚 性赔 偿制 度 研 究
王利 明
中国人 民大 学法 学 院教 授
: 编 者提按 不 久 以 前 最 高人 民 法 院 在 一 个 司法 解释 中 明 确 规 定 了 惩 罚 性 损 害 赔 偿 从 而 引起
,
,
,
我 国 民 法 学 界 关 于 惩 罚 性 损 害赔偿 是 否 可 以 确 立 为 一 个 制度 的 讨论
意 义 及 操 作 方 法 诸 方 面 作 了 细 致深 入 的 探 究 分 析 并在 此 基 础 上 指 出 了 该 制 度 对我 国 法 律 制 度
的 启 发意 义

所 述 道 理观 点 如 何 足 可 见 仁 者智者 之 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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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 性损 害赔偿 ( p U n 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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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所 以 这 是 一 个沙 及 制 度
王 利 明 此 文 对这 种 美 国 固 有 的 制 度从 历 史 生 成 制 度 构 造 特征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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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美 国 惩罚性赔 偿 制 度 研 究
王利 明
,


如库 克 ( 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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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 过 建立 经 济 模 型 的 方式 分 析 后 发 现 对 于 过 失 侵 权 的 受 害 人 最好

进行 补 偿 性赔 偿 而 惩罚 性赔偿 应 当仅适 用 于 故 意侵 权 行 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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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般 是 指 由 法 庭 所 作 出 的 赔偿 数 额 超 出 了 实 际 损 害 数 额 的 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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柞 为 一 种集 补偿 惩罚 遏 制 等 功 能 于一 身 的 制 度 惩 罚 性赔偿 主 要 在 美 国 法 中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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