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验收实施细则(国质检科〔2007〕56号)-湖南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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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验收实施细则

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验收实施细则

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验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国家质检中心筹建质量和水平,指导国家质检中心的验收工作,根据《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与评估指南》,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各级技术机构承担建设或通过资源整合及联合社会力量建设并已完成筹建任务的国家质检中心依照本细则进行验收。

第三条验收工作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统一组织,会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含总局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局)及有关专家共同进行。

第二章验收主要内容第四条技术能力和水平:大型和关键仪器设备配置情况,已具备的检验能力,关键检验项目的能力和水平,实验室环境条件和硬件设施状况。

第五条科研能力和水平:承担的科研项目,参与标准及规程的制(修)订情况,近期取得的科研成果。

第六条科技团队建设:学术、技术带头人的能力和水平,本专业领域技术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情况,专业技术人员结构,专业技术人员现场考核情况。

第七条运行状况:现行管理运行机制,依托法人单位近年来相关检验业务开展情况,信息化建设情况。

第八条影响力和权威性:在相关学术组织、专业技术组织中所发挥的作用及影响力,参加学术、技术交流的情况。

第九条地方政府支持情况及资金投入:地方政府及各方面支持情况,筹建资金投入及构成。

第三章验收申请第十条申请验收须满足以下条件:(一)已通过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实验室认可并具备了良好运行条件;(二)具备国家质检中心名称对应的85% 以上的产品或检验项目的检测能力;(三)地方政府的支持已经到位;(四)在筹建期内完成了《筹建任务书》(见附件1)所确定的任务,进行了总结和自查,达到了筹建预期目标,并经省级局审查同意。

第十一条符合验收申请条件的,对照《筹建任务书》检查、总结筹建工作完成情况,填写验收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报经省级局审查后,由省级局向总局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二条总局对省级局报送的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验收条件的,批复验收申请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分级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分级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分级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0.16•【文号】国质检科[2012]604号•【施行日期】2012.10.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分级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国质检科〔2012〕6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直属单位:根据2012年9月12日质检总局局长办公会的决定,为加强国家质检中心的统一管理,全面促进国家质检中心可持续健康发展,总局组织制定了《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分级管理实施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10月16日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分级管理实施意见一、总则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根据《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总体要求,按照建设科技质检的总体部署,国家质检总局科技司作为总局国家质检中心的牵头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业务司局建立统一的国家质检中心各项管理规定,对国家质检中心的规划、建设和使用统一实施管理,以促进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专业化和规模化发展,充分发挥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在推动产业发展、保障公共安全、促进贸易以及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中的技术支撑和基础保障作用,结合当前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建设发展现状及面临的突出问题,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分级设立和管理国家质检总局对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实行分级设立和管理,根据其承检的产品特点、产业聚集度、建设投入、技术能力、管理水平、运行状况、科研能力、标准制修订以及技术服务能力等要素,将其分为A、B、C三级进行管理,并建立对应的申报筹建标准、考核评价标准和验收标准。

国家质检中心申请要求汇总

国家质检中心申请要求汇总

国家质检中心申请要求汇总一、国家质检中心规划管理相关文件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二、申请筹建流程申请筹建流程筹建符合国家质检总局;-1—;国家质检总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三、申请验收流程省级质监部门负责筹建期间的能力建;—2-;门组织开展筹建验收工作;四、设立基本原则、基本条件设立基本原则、原则(一;—3—;关产品市场占国家质检中心申请要求汇总国家质检中心申请要求汇总申请要求一、国家质检中心规划管理相关文件国家质检中心规划管理相关文件规划管理相关 1。

国家质检总局先后制定了《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与评估指南》(国质检科[2006] 618 号)《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验收实施细则》(质检科函[2007]56 号)《加强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国质检科[2008] 54 号)《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评价指标》、,共同组成了指导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的管理体系。

2.广东省质监局于 2010 年 3 月 19 日发布了《关于规范国家质检中心筹建与能力建设管理的通知》(粤质监科函[2010]130 号)二、申请筹建流程申请筹建流程筹建符合国家质检总局规划设立条件的技术机构,可以向当地省级质监部门提出筹建申请,提交可行性报告(主要包括申报单位现有能力与条件、相关产业状况及检验检测需求、国内外同类技术机构的状况、规划建设目标、筹建的方案等) 和《申报国家质检中心基本情况表》。

省级质监部门负责对可行性报告进行初审,通过审查的,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提出意见.申请单位根据论证意见完善可行性报告。

通过论证的,由省级质监部门签署意见后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1-国家质检总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论证),符合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筹建。

批准筹建后,省级质监部门应协调成立以地方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省级质监部门主管领导为副组长的筹建工作领导小组,并且应由 5 人以上国内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组成专家组,其中应当聘请院士、教授级或特殊津贴的专家担任顾问,由承担筹建国家质检中心的单位(以下简称承建单位)等部门组成筹建办公室。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2016年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活动的通知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2016年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活动的通知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2016年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活动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湘质监函[2016]110号【发布部门】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2016.04.28【实施日期】2016.04.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2016年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活动的通知(湘质监函〔2016〕110号)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检测能力建设,不断提高获证检验检测机构检测能力和检测人员的技术水平,确保检测数据的准确和可靠,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健康安全,按照2016年全省认证监管工作要求,依据《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省局决定在食品检验领域开展2个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能力验证工作(见附件1)。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参加对象全省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具有蛋白质、沙门氏菌检测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必须参加本次能力验证活动。

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应向省局认监处作出书面说明。

欢迎拟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自愿参加。

二、工作要求(一)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要认真做好组织工作,参照省局提供的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名单,督促符合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参加此次能力验证活动。

(二)本次能力验证工作委托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下称项目承担单位)承担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1、要认真做好能力验证方案的设计工作,充分考虑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确保方案的科学性及可实施性,确保样品的可靠性。

2、要通知所有应参加的检验检测机构,并跟踪落实,对必须参加但无故不参加的检验检测机构,要及时向省局认监处报告。

3、样品的设计不能单一化、简单化,防止检验检测机构间串通或互对结果。

如发现检验检测机构的串通行为,要及时向省局认监处反映。

4、样品均匀性、稳定性检验结果上报省局认监处审核后,方可向参加检验检测机构发送。

此次能力验证结束后,要将总体情况报省局认监处审核,方可向参加检验检测机构发最终报告。

质检系统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doc

质检系统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doc

质检系统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基本要求(试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二〇一〇年六月目录附件1.2.3.4.5. 质检系统检验检测机构科研能力要求........................ 错误!未定义书签。

质检系统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基本要求(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以下简称质检系统)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工作,提升履职水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际卫生条例(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基本要求.第二条本基本要求适用于食品(饲料)检验、机电检验、化工矿产品金属材料检验(以下简称化矿金检验)、轻工检验、纤维纺织检验、植物检疫、动物检疫、卫生检疫、口岸检验检疫查验、计量检定、特种设备安全等专业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

第三条本基本要求中的检验检测机构是指质检系统内承担法定检验、检测、检疫业务的技术机构,包括直属单位的检验检测机构,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国家质检中心),省、市、县三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纤维检验机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以下简称计量机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特检机构),检验检疫国家检测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检验检疫区域性中心实验室(以下简称区域实验室)、检验检疫常规实验室(以下简称常规实验室)以及口岸检验检疫查验现场。

第四条本基本要求规定了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仪器设备与环境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科研能力等方面的能力建设内容。

第五条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地方两局)、直属单位负责组织其职能范围内的检验检测机构开展能力建设,定期将能力建设情况报质检总局备案第六条质检总局对地方两局和直属单位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国家质检中心国际化的建设思路

国家质检中心国际化的建设思路

电子质量2020年第12期(总第405期)作者简介院傅诺毅(1967-),男,高级工程师,大学本科,研究方向为电子电器产品质量检测技术与仪器。

国家质检中心国际化的建设思路The Construction Proposal of Internationalization of National Quality Inspection Centre傅诺毅(厦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福建厦门361004)Fu Nuo-yi (Xiamen Institute of Products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Fujian Xiamen 361004)摘要:在中国奋力迈向质量强国之际,国家质检中心作为国家质量基础设施,担负着支撑国内制造业高质量走向世界的职责。

该文在论述国家质检中心国际化建设意义的基础上,结合分析历届政府主管部门对国家质检中心国际化能力的要求,为正在筹建中的国家质检中心理清验收要点,并提出如何实现国家质检中心国际化建设的思路。

关键词:国家质检中心;国际化;建设思路中图分类号:F2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107(2020)12-0069-05Abstract:When China strives to become the leading country of high level product quantity,as the national quality infrastructure,the National Quality Inspection Centre,is carrying the responsibility of supporting the domestic manufacturing industry globalised with high quality.Based on the discussion on significance of the internatio-nalization construction of National Quality Inspection Centre,this paper analyzes the requirements from previous government authorities on the internationalization capacity of National Quality Inspection Centre,clarifies the key time points for the under-constructed National Quality Inspection Centre,and carry out methods and thinkings on how to achieve internationalization of National Quality Inspection Centre.Key words:National Quality Inspection Centre;Internationalization;Construction method and thinking CLC number:F203Document code:AArticle ID :1003-0107(2020)12-0069-050引言2018年12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市场监管系统国家质检中心建设管理的通知》(国市监科财[2018]260号),充分肯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国家质检中心或中心)的作用,明确国家质检中心的建设是实施质量强国战略的有效举措,是夯实国家质量基础设施的重要内容。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质检中心管理的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质检中心管理的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质检中心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1.03.31•【文号】国市监检测发〔2021〕16号•【施行日期】2021.03.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质检中心管理的意见国市监检测发〔202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国家质检中心:检验检测是国家重点支持发展的高技术服务业、科技服务业和生产性服务业,是推进制造强国、质量强国建设的重要技术支撑。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充分发挥国家质检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和质量技术高地的作用,现就加强国家质检中心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国家质检中心管理的必要性经过30多年的发展,国家质检中心建设已覆盖机械、电子、轻工、纺织、化工、食品、建材、能源、生态环境等20多个行业领域,在提升产品质量、促进技术进步、服务市场监管、推动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技术支撑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转向高质量发展,检验检测市场化改革不断推进,国家质检中心的定位和要求发生了变化。

同时,国家质检中心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供给结构不合理、技术水平不高、管理不规范、不正当竞争等问题,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管理。

加强国家质检中心管理,有利于更好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服务质量提升,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有利于更好发挥检验检测在市场监管体系建设中的技术支撑作用,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更好引导检验检测行业健康发展,促进国家质检中心加强自身建设,不断做强做优做大。

二、明确国家质检中心功能定位国家质检中心的定位是高端检验检测服务的提供者、行业排头兵和技术高地,具有公益和科研属性,其活动结果的法律责任由所在法人单位承担。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成立国家无损检测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成立国家无损检测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成立国家无损检测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9.07.10
•【文号】国质检科联[2009]300号
•【施行日期】2009.07.1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成立国家无损检测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通知(2009年7月10日国质检科联[2009]300号)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质检总局批准你局筹建的“国家无损检测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已按要求通过了认监委组织的“三合一”评审和授权,并经我局组织的专家组验收合格。

现批准国家无损检测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正式成立。

一、国家无损检测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开展的质量监督检验业务受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的监督和指导。

二、国家无损检测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的产品范围及授权证书号见国家认监委授权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命名规范》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命名规范》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命名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1.15•【文号】质检办科[2013]943号•【施行日期】2013.1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命名规范》的通知(2013年11月15日质检办科[2013]9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总局有关直属单位:为加强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命名规范化管理,质检总局制定了《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命名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命名规范附件: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命名规范为加强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命名规范化管理,保证国家质检中心名称科学规范、名副其实、合理准确,制定本命名规范。

一.命名原则(一)科学规范原则。

国家质检中心名称应结构统一,格式规范,产品名称来源有依据,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二)名副其实原则。

国家质检中心名称的内涵和外延,应与建成后具有的检验检测能力覆盖产品范围相一致。

(三)名称唯一原则。

国家质检中心名称应保证唯一性。

二、命名依据(一)质检总局国家质检中心管理有关规定。

国家质检中心命名应符合《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分级管理实施意见》(国质检科[2012]604号)等有关规定。

(二)相关国家标准及其他有关规定。

国家质检中心名称中的产品名称原则上应与GB/ T 4754-201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7635.1-2002《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中的产品名称保持一致,上述标准中未涉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领域产品,应与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2)》(试行)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高新技术产业的名称保持一致。

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与其行业协会使用的名称相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9年5月8日前言2007年6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

2007年7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并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形成了草案。

2007年9月,起草组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提出修改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

2007年10月,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07]63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08年9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并形成送审稿。

2008年9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2009年5月8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的编制原则是使全国电梯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形成一个统一的、能满足电梯安全保障和正常运行的基本要求,以达到规范电梯使用管理与维修保养工作的目的。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处刘新华周沛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何毅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赵伯锐张弟华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处顾卫东张元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局潘文筠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研究院刘锡奎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处姚良宏黄永盛奥的斯电梯(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蒋灏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曾健智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王志平北京希望电梯有限责任公司刘萍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使用管理 (1)第三章日常维护保养 (4)第四章附则 (6)附件A 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日常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8)附件B 液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 (12)附件C 杂物电梯日常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 (16)附件D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日常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 (19)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梯的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国家级考评员名单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国家级考评员名单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国家级考评员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1.30•【文号】国质检量函[2006]939号•【施行日期】2006.11.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国家级考评员名单的通知(国质检量函[2006]9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各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各国家专业计量站、分站,各省级计量科学(测试技术)研究院(所):根据《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和《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评员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于2006年11月组织了第三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国家级考评员的培训和考核。

现将获得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国家级考评员资格的人员名单(见附件)予以公布。

附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国家级考评员名单二00六年十一月三十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国家级考评员名单┌──┬────┬───────────────┬────────────────┬────┬────┬──────┬────┬───────┐│序号│ 姓名│单位│地址│ 邮编│性别│专业│ 学历│证书编号│├──┼────┼───────────────┼────────────────┼────┼────┼──────┼────┼───────┤│ 1│杨志华│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北京市北三环东路18号│ 100013 │男│声学│大学│089号│├──┼────┼───────────────┼────────────────┼────┼────┼──────┼────┼───────┤│ 2│王春艳│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北京市北三环东路18号│ 100013 │女│计量管理│硕士│090号│├──┼────┼───────────────┼────────────────┼────┼────┼──────┼────┼───────┤│ 3│倪晓丽│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北京市北三环东路18号│ 100013 │女│化学、标物│大学│091号│├──┼────┼───────────────┼────────────────┼────┼────┼──────┼────┼───────┤│ 4│张加力│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北京市朝阳区小关北安苑东里一区12│ 100029 │男│热工│大学│092号│││││号││││││├──┼────┼───────────────┼────────────────┼────┼────┼──────┼────┼───────┤│ 5│刘巍│天津市计量监督检测科学研究院│天津市南开区科研西路4号│ 300192 │男│热工│大学│093号│├──┼────┼───────────────┼────────────────┼────┼────┼──────┼────┼───────┤│ 6│白力军│河北省计量监督检测院│石家庄市友谊南大街175号│ 050051 │男│无线电、电学│大学│094号│├──┼────┼───────────────┼────────────────┼────┼────┼──────┼────┼───────┤│ 7│韩建书│山西省计量监督检定测试所│太原市府西街131号│ 030002 │男│热工│大本│095号│││││││││││├──┼────┼───────────────┼────────────────┼────┼────┼──────┼────┼───────┤│ 8│裴海琴│山西省计量监督检定测试所│太原市府西街131号│ 030002 │女│光学、医疗│大学│096号│├──┼────┼───────────────┼────────────────┼────┼────┼──────┼────┼───────┤│ 9│朱庆科│山西省计量监督检定测试所│太原市府西街131号│ 030002 │男│几何量│大本│097号│├──┼────┼───────────────┼────────────────┼────┼────┼──────┼────┼───────┤│ 10 │孙达│辽宁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9号│ 110006 │男│流量│大本│098号│├──┼────┼───────────────┼────────────────┼────┼────┼──────┼────┼───────┤│ 11 │张夕│辽宁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9号│ 110006 │女│热工│大本│099号│├──┼────┼───────────────┼────────────────┼────┼────┼──────┼────┼───────┤│ 12 │张攀峰│吉林省计量科学研究院│长春市卫星路7440号│ 130022 │男│热工、容量│大学│100号│├──┼────┼───────────────┼────────────────┼────┼────┼──────┼────┼───────┤│ 13 │吴建英│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上海市宜山路716号│ 200233 │女│热工│大学│101号│├──┼────┼───────────────┼────────────────┼────┼────┼──────┼────┼───────┤│ 14 │任淑贞│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上海市宜山路716号│ 200233 │女│化学│硕研│102号│├──┼────┼───────────────┼────────────────┼────┼────┼──────┼────┼───────┤│ 15 │马宇明│江苏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南京市光华东街3号│ 210007 │女│电学│大学│103号│├──┼────┼───────────────┼────────────────┼────┼────┼──────┼────┼───────┤│ 16 │沈才忠│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杭州市天目山路222号│ 310013 │男│温度│大本│104号│├──┼────┼───────────────┼────────────────┼────┼────┼──────┼────┼───────┤│ 17 │詹志杰│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杭州市天目山路222号│ 310013 │男│流量│大本│105号│├──┼────┼───────────────┼────────────────┼────┼────┼──────┼────┼───────┤│ 18 │钱永安│江西省计量测试研究院│南昌市江大南路19号│ 330029 │男│流量、容量│大学│106号│├──┼────┼───────────────┼────────────────┼────┼────┼──────┼────┼───────┤│ 19 │林振强│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济南市千佛山东路28号│ 250014 │男│化学│大学│107号│├──┼────┼───────────────┼────────────────┼────┼────┼──────┼────┼───────┤│ 20 │刘伟│河南省计量科学研究院│郑州市花园路21号│ 450008 │男│力学、化学│博士│108号│├──┼────┼───────────────┼────────────────┼────┼────┼──────┼────┼───────┤│ 21 │杨春林│湖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武汉市东湖路3号│ 430071 │男│化学│大学│109号│├──┼────┼───────────────┼────────────────┼────┼────┼──────┼────┼───────┤│ 22 │汤雄│湖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武汉市东湖路3号│ 430071 │男│力学│大本│110号│├──┼────┼───────────────┼────────────────┼────┼────┼──────┼────┼───────┤│ 23 │李庆先│湖南省计量检测研究院│长沙市香樟路396号│ 410014 │男│电磁│大本│111号│├──┼────┼───────────────┼────────────────┼────┼────┼──────┼────┼───────┤│ 24 │王有贵│湖南省计量检测研究院│长沙市香樟路396号│ 410014 │男│电学、力学│大学│112号│├──┼────┼───────────────┼────────────────┼────┼────┼──────┼────┼───────┤│ 25 │陈恪│湖南省计量检测研究院│长沙市香樟路396号│ 410014 │女│热工│大本│113号│├──┼────┼───────────────┼────────────────┼────┼────┼──────┼────┼───────┤│ 26 │莫华荣│广西计量检测研究院│南宁市星湖路26号│ 530022 │男│电磁│大学│114号│├──┼────┼───────────────┼────────────────┼────┼────┼──────┼────┼───────┤│ 27 │李诗铁│贵州省计量测试院│贵阳市头桥海马冲街45号│ 550003 │男│理化│大本│115号│├──┼────┼───────────────┼────────────────┼────┼────┼──────┼────┼───────┤│ 28 │朱长春│陕西省计量科学研究院│西安市咸宁西路30号│ 710048 │男│无线电、时频│硕士│116号│├──┼────┼───────────────┼────────────────┼────┼────┼──────┼────┼───────┤│ 29 │鲁光军│甘肃省计量研究院│兰州市安宁东路400号│ 730070 │男│声振、无线电│大本│117号│├──┼────┼───────────────┼────────────────┼────┼────┼──────┼────┼───────┤│ 30 │王平静│甘肃省计量研究院│兰州市安宁东路400号│ 730070 │男│电磁、无线电│大本│118号│├──┼────┼───────────────┼────────────────┼────┼────┼──────┼────┼───────┤│ 31 │朱经国│甘肃省计量研究院│兰州市安宁东路400号│ 730070 │男│理化│大本│119号│├──┼────┼───────────────┼────────────────┼────┼────┼──────┼────┼───────┤│ 32 │苏晓东│宁夏计量测试所│宁夏自治区银川市公园街8号│ 750001 │男│精密仪器│大学│120号│├──┼────┼───────────────┼────────────────┼────┼────┼──────┼────┼───────┤│ 33 │陆霖│国家轨道衡计量站│北京市西直门外大柳树路2号│ 100081 │男│力学│大本│121号│├──┼────┼───────────────┼────────────────┼────┼────┼──────┼────┼───────┤│ 34 │郝飚│国家轨道衡计量站沈阳分站│沈阳市皇姑区昆山东路13号│ 110032 │男│力学、电学│大本│122号│├──┼────┼───────────────┼────────────────┼────┼────┼──────┼────┼───────┤│ 35 │康献民│国家轨道衡计量站济南分站│济南市车站街165号│ 250001 │男│力学│大学│123号│├──┼────┼───────────────┼────────────────┼────┼────┼──────┼────┼───────┤│ 36 │傅青喜│国家铁路罐车容积计量站│北京市西直门外大柳树路2号│ 100081 │男│力学│大本│124号│├──┼────┼───────────────┼────────────────┼────┼────┼──────┼────┼───────┤│ 37 │邵学君│国家铁路罐车容积计量站│北京市西直门外大柳树路2号│ 100081 │女│力学│硕研│125号│├──┼────┼───────────────┼────────────────┼────┼────┼──────┼────┼───────┤│ 38 │徐三民│国家矿山安全计量站│重庆市上桥三村55号│ 400037 │男│计管、力学│硕士│126号│├──┼────┼───────────────┼────────────────┼────┼────┼──────┼────┼───────┤│ 39 │崔建华│国家原油大流量计量站│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 163712 │男│流量│大学│127号│├──┼────┼───────────────┼────────────────┼────┼────┼──────┼────┼───────┤│ 40 │段继芹│国家原油大流量计量站成都天然气│成都市华阳成仁路天然气计量检测中│ 610213 │女│流量│ 研究生│128号││││分站│心││││││├──┼────┼───────────────┼────────────────┼────┼────┼──────┼────┼───────┤│ 41 │李明钊│国家海洋计量站│天津市南开芥园西道│ 300112 │男│海洋计量│大学│129号│├──┼────┼───────────────┼────────────────┼────┼────┼──────┼────┼───────┤│ 42 │姚勇│国家海洋计量站│天津市南开芥园西道│ 300112 │男│海洋计量│博士│130号│└──┴────┴───────────────┴────────────────┴────┴────┴──────┴────┴───────┘。

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评价指标

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评价指标
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评价指标
评估指标体系
得分


一级要素
(权重
%)
二级要素
(权重%)
具体内容
(百分制)
分值
标准
(=百
分制得
分X权
重)
1.1覆盖率(10%)
检验检测能力应覆盖其名称
对应的85%以上的产品或项
目(参数)
5
具备重要产品及关键项目(参
数)的全项检验能力
5
1
技术能力
按国际或国外最新先进标准
进行检验的能力
版物上发表的论文或著作
4
3.4获奖(1%)
国家、省部级科技奖励
1
3.5专利(1%)
成果获得专利保护
l
检测业务量,设备利用率
1
4.1业务开展(3%)
检验收入满足中心自我持续
发展
1
运行状况
技术服务收入
1
4
(10%)
4.2激励机制(3%)
在分配、人事、科研等管理运
行方面建立起有效的激励机

3
4.3培育品牌(2%)
分制得
分X权
重)


一级要素
(权重
%)
二级要素
(权Hale Waihona Puke %)具体内容(百分制)
分值
标准
3.1科研项目(4%)
在研科研项目、国家及省部级
科研项目、对外合作项目情况
4
科研能力
3.2标准制(修)订
(5%)
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各类
标准或规程制(修)订
5
3
(15%)
3.3著作、论文出版
(发表)(4%)

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分级管理实施细则(

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分级管理实施细则(

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分级管理实施细则(才干树立分级管理实施细那么〔试行〕为增强国度质检中心一致管理,促进国度质检中心可继续安康开展,依据«质检系统国度质检中心规划与才干树立分级管理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制定本细那么。

本细那么适用于国度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对质检系统国度质检中心实行分级管理。

一、分级申报筹建的基本条件承建单位在预备国度质检中心的筹建资料时,应结合自身条件及才干水平,按监视检验〔包括A、B两个级别〕和检验〔C级〕两个类别停止申报,所报级别须满足表1中对相应级别的要求。

表1 分级申报筹建的基本条件二、分级与验收要求总局主管部门将依据«国度质检中心才干树立验收实施细那么»〔质检科函[2007]56号〕和附件1〝质检系统国度质检中心分级评价目的及评分方法〞组织分级与验收,80分以上合格。

1、本细那么发布之前已成立的国度质检中心,依据总局主管部门的一致部署和布置,按相应的文件停止分级。

2、本细那么发布之前已批筹的国度质检中心,应依据附件1停止自评价,确定依照B级或C级停止验收,验收合格者,依照相应级别同意正式成立;本细那么发布之后批筹的国度质检中心依照筹建义务书确定的级别停止验收,验收合格者,依照相应级别同意正式成立。

现场按央求级别验收未经过的,承建单位可在6个月时间内停止整改,整改后仍未能经过验收的,直接取消筹建资历,且2年内不得再提出筹建央求。

三、晋级管理依照附件1中的分级评定目的和评分方法停止年度考核与评定,原那么上延续2年年度考核与评定均超越85分的国度质检中心才允许央求晋级评定。

原那么上每3年举行一次晋级评定。

关于成立1年以上,开展状况特别好、效果特别清楚的国度质检中心〔年度考核与评定到达90分以上〕,可允许其提早提出晋级评定央求。

B级国度质检中心可以央求提升A级;C级国度质检中心只能央求提升B级,不允许直接央求提升A级。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1.24•【文号】国质检监[2007]24号•【施行日期】2007.01.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质检监〔2007〕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能力和竞争力,加强行风建设,规范检验行为,促进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建立自律机制,确保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科学、公正、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总局制定了《关于加强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关于加强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包括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能力和竞争力,加强行风建设,规范检验行为,促进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建立自律机制,确保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科学、公正、廉洁、高效,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检验机构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一)检验机构是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重要技术保障。

我国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形成了由国家、省、市(地)、县四级检验机构组成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体系,为履行行政职能提供了技术支撑,为社会安全与经济发展提供了技术保障,为产业发展提供了技术服务,在规范企业的生产、销售行为,提高产品质量和提高产品竞争力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促进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已成为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验收实施细则

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验收实施细则

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验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国家质检中心筹建质量和水平,指导国家质检中心的验收工作,根据《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与评估指南》,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各级技术机构承担建设或通过资源整合及联合社会力量建设并已完成筹建任务的国家质检中心依照本细则进行验收。

第三条验收工作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统一组织,会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含总局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局)及有关专家共同进行。

第二章验收主要内容第四条技术能力和水平:大型和关键仪器设备配置情况,已具备的检验能力,关键检验项目的能力和水平,实验室环境条件和硬件设施状况。

第五条科研能力和水平:承担的科研项目,参与标准及规程的制(修)订情况,近期取得的科研成果。

第六条科技团队建设:学术、技术带头人的能力和水平,本专业领域技术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情况,专业技术人员结构,专业技术人员现场考核情况。

第七条运行状况:现行管理运行机制,依托法人单位近年来相关检验业务开展情况,信息化建设情况。

第八条影响力和权威性:在相关学术组织、专业技术组织中所发挥的作用及影响力,参加学术、技术交流的情况。

第九条地方政府支持情况及资金投入:地方政府及各方面支持情况,筹建资金投入及构成。

第三章验收申请第十条申请验收须满足以下条件:(一)已通过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实验室认可并具备了良好运行条件;(二)具备国家质检中心名称对应的85%以上的产品或检验项目的检测能力;(三)地方政府的支持已经到位;(四)在筹建期内完成了《筹建任务书》(见附件1)所确定的任务,进行了总结和自查,达到了筹建预期目标,并经省级局审查同意。

第十一条符合验收申请条件的,对照《筹建任务书》检查、总结筹建工作完成情况,填写验收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报经省级局审查后,由省级局向总局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二条总局对省级局报送的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验收条件的,批复验收申请表。

不符合验收条件的,省级局负责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

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分级管理实施细则(

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分级管理实施细则(

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分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为加强国家质检中心统一管理,促进国家质检中心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分级管理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对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实行分级管理。

一、分级申报筹建的基本条件承建单位在准备国家质检中心的筹建材料时,应结合自身条件及能力水平,按监督检验(包括A、B两个级别)和检验(C级)两个类别进行申报,所报级别须满足表1中对相应级别的要求。

表1 分级申报筹建的基本条件二、分级与验收要求总局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验收实施细则》(质检科函[2007]56号)和附件1“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分级评价指标及评分办法”组织分级与验收,80分以上合格。

1、本细则发布之前已成立的国家质检中心,根据总局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和安排,按相应的文件进行分级。

2、本细则发布之前已批筹的国家质检中心,应根据附件1进行自评估,确定按照B级或C级进行验收,验收合格者,按照相应级别批准正式成立;本细则发布之后批筹的国家质检中心按照筹建任务书确定的级别进行验收,验收合格者,按照相应级别批准正式成立。

现场按申请级别验收未通过的,承建单位可在6个月时间内进行整改,整改后仍未能通过验收的,直接取消筹建资格,且2年内不得再提出筹建申请。

三、升级管理按照附件1中的分级评定指标和评分办法进行年度考核与评定,原则上连续2年年度考核与评定均超过85分的国家质检中心才允许申请升级评定。

原则上每3年举行一次升级评定。

对于成立1年以上,发展情况特别好、成果特别显著的国家质检中心(年度考核与评定达到90分以上),可允许其提前提出升级评定申请。

B级国家质检中心可以申请晋升A级;C级国家质检中心只能申请晋升B 级,不允许直接申请晋升A级。

(一)升级基本条件1.正式成立满2年;2.工作覆盖面发生明显增长;3.技术能力和科研水平大幅度提升;4.科技人才团队建设达到国际先进水平;5.运行业绩逐年增长,建设发展情况稳步提升。

国家质检中心验收实施细则

国家质检中心验收实施细则

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验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国家质检中心筹建质量和水平,指导国家质检中心的验收工作,根据《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与评估指南》,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各级技术机构承担建设或通过资源整合及联合社会力量建设并已完成筹建任务的国家质检中心依照本细则进行验收。

第三条验收工作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统一组织,会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含总局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局)及有关专家共同进行。

第二章验收主要内容第四条技术能力和水平:大型和关键仪器设备配置情况,已具备的检验能力,关键检验项目的能力和水平,实验室环境条件和硬件设施状况。

第五条科研能力和水平:承担的科研项目,参与标准及规程的制(修)订情况,近期取得的科研成果。

第六条科技团队建设:学术、技术带头人的能力和水平,本专业领域技术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情况,专业技术人员结构,专业技术人员现场考核情况。

第七条运行状况:现行管理运行机制,依托法人单位近年来相关检验业务开展情况,信息化建设情况。

第八条影响力和权威性:在相关学术组织、专业技术组织中所发挥的作用及影响力,参加学术、技术交流的情况。

第九条地方政府支持情况及资金投入:地方政府及各方面支持情况,筹建资金投入及构成。

第三章验收申请第十条申请验收须满足以下条件:(一)已通过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实验室认可并具备了良好运行条件;(二)具备国家质检中心名称对应的85%以上的产品或检验项目的检测能力;(三)地方政府的支持已经到位;(四)在筹建期内完成了《筹建任务书》(见附件1)所确定的任务,进行了总结和自查,达到了筹建预期目标,并经省级局审查同意。

第十一条符合验收申请条件的,对照《筹建任务书》检查、总结筹建工作完成情况,填写验收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报经省级局审查后,由省级局向总局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二条总局对省级局报送的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验收条件的,批复验收申请表。

不符合验收条件的,省级局负责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

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验收实施细则

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验收实施细则

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验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国家质检中心筹建质量和水平,指导国家质检中心的验收工作,根据《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与评估指南》,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各级技术机构承担建设或通过资源整合及联合社会力量建设并已完成筹建任务的国家质检中心依照本细则进行验收。

第三条验收工作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统一组织,会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含总局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局)及有关专家共同进行。

第二章验收主要内容第四条技术能力和水平:大型和关键仪器设备配置情况,已具备的检验能力,关键检验项目的能力和水平,实验室环境条件和硬件设施状况。

第五条科研能力和水平:承担的科研项目,参与标准及规程的制(修)订情况,近期取得的科研成果。

第六条科技团队建设:学术、技术带头人的能力和水平,本专业领域技术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情况,专业技术人员结构,专业技术人员现场考核情况。

第七条运行状况:现行管理运行机制,依托法人单位近年来相关检验业务开展情况,信息化建设情况。

第八条影响力和权威性:在相关学术组织、专业技术组织中所发挥的作用及影响力,参加学术、技术交流的情况。

第九条地方政府支持情况及资金投入:地方政府及各方面支持情况,筹建资金投入及构成。

第三章验收申请第十条申请验收须满足以下条件:(一)已通过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实验室认可并具备了良好运行条件;(二)具备国家质检中心名称对应的85%以上的产品或检验项目的检测能力;(三)地方政府的支持已经到位;(四)在筹建期内完成了《筹建任务书》(见附件1)所确定的任233务,进行了总结和自查,达到了筹建预期目标,并经省级局审查同意。

第十一条符合验收申请条件的,对照《筹建任务书》检查、总结筹建工作完成情况,填写验收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报经省级局审查后,由省级局向总局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二条总局对省级局报送的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验收条件的,批复验收申请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加强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加强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加强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1.28•【文号】国质检科[2008]54号•【施行日期】2008.0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加强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08年1月28日国质检科[2008] 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直属单位:为加强国家质检中心的规划与能力建设管理,提高国家质检中心的技术把关能力、科技创新和自我发展能力,确保国家质检中心技术装备和科研能力达到国际水平,总局制定了《加强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与已经发布的《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与评估指南》(国质检科[2006] 618号)和《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验收实施细则》(质检科函[2007]56号)两个指导文件,共同构成了指导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的有机整体,基本形成了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管理体系,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加强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附件:加强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为加强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国家质检中心)的规划与能力建设管理,科学规划国家质检中心布局,提高国家质检中心的技术把关能力、科技创新和自我发展能力,确保国家质检中心技术装备和科研能力达到国际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国家质检中心的性质、地位和基本职责(一)由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各级技术机构承建、其他科研事业单位划归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理以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过资源整合或联合社会力量建立的国家质检中心,是社会公益性检测机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由国家授权、具有第三方公正性地位,承担国家各类产品质量检验任务,向社会提供公正检验测试服务,开展检测技术研究开发,承担有关标准(规程)的试验验证及制(修)订等工作。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标准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标准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标准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6.05.06•【字号】湘质监发〔2016〕26号•【施行日期】2016.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标准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质监发〔2016〕26号仿宋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直管县市试点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湖南省标准化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局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标准化项目管理办法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6年5月6日附件湖南省标准化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湖南省标准化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率,确保标准化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科学,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准化项目,是指我省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而设立的各类标准化活动,主要包括标准化研究、标准制修订、标准体系建设、标准化试点和示范、标准创新、标准化技术支撑平台、其它标准化项目等。

第三条标准化项目按照覆盖的范围分为国家、省、市、县四级;按照重点支持、配套支持、滚动支持、项目补助、不予补助方式安排标准化补助经费;按照重大专项、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重大专项标准化项目。

项目符合我省社会经济及产业发展政策,项目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创新性突出,项目实施后将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的作用。

重大专项标准化项目原则上应以省级及以上科技或其它重大专项项目为基础。

重点标准化项目。

符合我省社会经济及产业发展政策,项目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创新性明显,项目实施后将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的作用。

一般标准化项目。

符合我省社会经济及产业发展政策,项目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创新性较明显,项目实施后将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我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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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质检科〔2007〕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直属单位:为促进和指导国家质检中心的建设与发展,根据《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与评估指南》的要求,我司组织制订了《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验收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验收实施细则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验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国家质检中心筹建质量和水平,指导国家质检中心的验收工作,根据《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与评估指南》,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各级技术机构承担建设或通过资源整合及联合社会力量建设并已完成筹建任务的国家质检中心依照本细则进行验收。

第三条验收工作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统一组织,会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含总局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局)及有关专家共同进行。

第二章验收主要内容第四条技术能力和水平:大型和关键仪器设备配置情况,已具备的检验能力,关键检验项目的能力和水平,实验室环境条件和硬件设施状况。

第五条科研能力和水平:承担的科研项目,参与标准及规程的制(修)订情况,近期取得的科研成果。

第六条科技团队建设:学术、技术带头人的能力和水平,本专业领域技术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情况,专业技术人员结构,专业技术人员现场考核情况。

第七条运行状况:现行管理运行机制,依托法人单位近年来相关检验业务开展情况,信息化建设情况。

第八条影响力和权威性:在相关学术组织、专业技术组织中所发挥的作用及影响力,参加学术、技术交流的情况。

第九条地方政府支持情况及资金投入:地方政府及各方面支持情况,筹建资金投入及构成。

第三章验收申请第十条申请验收须满足以下条件:(一)已通过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实验室认可并具备了良好运行条件;(二)具备国家质检中心名称对应的85%以上的产品或检验项目的检测能力;(三)地方政府的支持已经到位;(四)在筹建期内完成了《筹建任务书》(见附件1)所确定的任务,进行了总结和自查,达到了筹建预期目标,并经省级局审查同意。

第十一条符合验收申请条件的,对照《筹建任务书》检查、总结筹建工作完成情况,填写验收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报经省级局审查后,由省级局向总局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二条总局对省级局报送的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验收条件的,批复验收申请表。

不符合验收条件的,省级局负责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因特殊原因不能在筹建期内完成筹建任务的,应在规定完成期限前三个月内,通过所在的省级局正式申请延期验收,说明延期原因及确切延期验收时间,经总局研究同意,方可延期验收。

第四章验收程序第十四条验收采取文件审核、现场检查和集中评议的方式,由总局会同省级局确定验收专家组、具体验收时间及其他安排。

第十五条省级局负责准备现场验收所需材料(材料清单见验收申请表附表)并根据《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与评估指南》及《国家质检中心现场验收操作手册》(见附件3)会同总局及专家组进行现场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现场验收包括首次会议、现场核查和末次会议。

验收专家组在首次会议上听取筹建工作总结报告;现场核查采取分组形式,重点核实技术能力、科技团队建设、科研能力、地方政府支持等内容,各验收专家应根据有关要求逐项进行评定。

为准确反映被验收单位的实际技术能力,应随机抽查技术人员进行现场盲样检测考核;集中评议安排在末次会议上进行,验收专家组通报验收情况并听取被验收单位的意见。

现场验收后,验收专家组须及时向总局递交验收意见及相关核实材料。

第十七条总局根据验收专家组的意见及有关材料,经研究后批准验收的,发文批准国家质检中心正式成立,并批准挂牌。

第十八条验收不合格者,总局下达整改通知书,省级局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实施整改,并向总局报告整改结果。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细则同时适用于已经批准建立的国家质检中心经调查评估后需实施整改的国家质检中心的验收。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总局负责解释。

附件1:国家质检中心筹建任务书附件2:国家质检中心验收申请表附件3:国家质检中心现场验收操作手册附件1:编号:国家质检中心筹建任务书国家质检中心名称:承担单位:(盖章)起止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承建单位负责人:(签名)批准筹建日期:年月日填表说明一、国家质检中心承担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与评估指南》等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制定筹建任务书。

二、国内、国际同类机构检验能力和水平调研情况:填写调研的国内、国际同类高水平检验机构的具体情况,应包括机构的基本情况、技术能力情况、设备配置、人才队伍情况、运行管理体制、检验能力和水平的总体评价、特点分析、今后建设中可资借鉴的经验和发展思路。

表格中填写概要内容,详细材料可另附。

三、筹建完成后达到的目标:应包括仪器设备水平、检验能力和水平、人才队伍建设(学科带头人、技术人员水平等)、科研能力建设(检测技术开发、标准及规程制(修)订、申请专利)等方面。

四、申报名称所对应的产品范围:填写与国家质检中心名称对应领域内包括的产品。

五、拟开展的按照国际及国外先进标准进行检验的项目:填写项目应与国家质检中心名称相符。

六、拟购置按国际及国外先进标准进行检验的主要关键设备:填写能体现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和水平的主要、关键设备,填写拟购置设备的名称、技术指标、单价(万元)、数量、金额,及主要关键设备的总台(套)数、金额,筹建过程中拟购置设备的数量及总金额等。

七、实验室基本建设计划:包括实验室扩建(改造)方案、布局、面积、投资预算、检验和研究用实验室建设计划等。

八、资金筹措方式及来源:填写筹建过程中的资金筹措方式及来源,应写明政府的具体支持措施。

九、引进本专业领域知名专家和专业技术人才的具体计划和措施:填写引进本专业领域内知名专家、相关专业技术人才的计划、人才使用和培养的具体措施等。

十、科研、标准及规程制(修)订计划:填写筹建过程中拟开展的检测技术开发、标准及规程制(修)订计划、相关专利申请等方面的工作。

十一、筹建工作进度:筹建工作应在18个月内完成,应详细填写各阶段起止时间、主要工作及达到的目标。

十二、筹建工作组织及保障措施:应填写组织保障及筹建领导小组组成及人员分工,完成筹建工作的具体保障措施等。

十三、专家论证意见:筹建方案须经本专业领域权威专家的深入论证,该栏填写专家论证意见,并填写参与论证专家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职称、专家签名等。

十四、国家质检中心建设列入省计划发展部门规划情况:国家质检中心建设是否列入省计划发展部门的规划,必要时应提供有关材料。

十五、本任务书一式五份,由承担单位填写并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所在地市级政府签署意见后,报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质检中心筹建任务书附件国内外同类机构调研报告撰写提纲一、调研的总体情况二、各机构的具体情况(一)机构的基本情况(二)技术能力情况(三)设备配置情况(四)人才队伍情况(五)运行管理体制三、总体评价及特点分析四、可借鉴的经验和发展思路附件2:国家质检中心验收申请表依托法人单位:(公章)填报日期:10注:其他必要的说明可另附页。

填表说明一、目前已具备的检验能力范围应填写已具备检验能力的产品或检验项目。

同时应写清国家质检中心名称对应的产品范围中尚不具备检验能力的产品或项目,并统计相对应领域内包括的产品数量(或对应的检验项目数量)、目前已具备检验能力的产品数量(或能开展的检验项目数量),并计算已具备检验能力的产品(或检验项目)占名称对应的全部产品(或检验项目)的比例。

二、按国际及国外先进标准进行检验的关键项目情况:按国际及国外先进标准进行检验的项目应能是体现技术实力和水平、对衡量产品质量具有重要作用、且能体现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检验项目,并统计数量,必要时可后附材料。

三、现有大型、关键仪器设备配置情况原则上填写10万元以上的设备,应写明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原值、数量、购置日期。

四、科研成果、标准和规程制(修)订情况原则上应填写近三年来与国家质检中心专业领域密切相关的内容。

五、信息化建设情况应填写国家质检中心或其依托法人单位的网站建设情况、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情况、国内外相关领域信息的搜集及整理等。

六、表格中某栏的内容较多时可在该栏中填写概要内容,后附详细材料,并请在该栏注明。

七、上报验收申请表时应同时提交以下材料:1. 国家质检中心名称对应的产品范围(若涉及的产品范围较单一,可填写对应的检验项目)2. 国家质检中心授权证书复印件3. 地方政府承诺支持资金的拨款凭证、土地划拨证明等的复印件4. 本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基本情况、简历、主要业绩、专业特长等5. 上报验收申请表时同时报送电子版九、本验收申请表一式三份,总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总局直属单位)、国家质检中心各一份。

附件:现场验收时需提供的材料清单现场验收时,国家质检中心的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均应在场,并提供如下材料:1. 授权检验范围,关键检验项目涉及的国际、国外先进标准2. 地方政府关于国家质检中心建设的承诺支持文件及落实情况的证明性材料3. 与国外检验机构互认情况,参加/组织能力验证/实验室间比对的有关材料4. 承担指导和解决全国相关领域技术执法、把关、疑难问题等工作情况的材料(任务函件、报告、媒体报道等)5. 相关仪器设备/标准物质配置情况(设备配置表、设备台帐等),关键、大型仪器设备的采购合同、发票、检定证书、运行记录等6. 有关科研项目、科研获奖、专著、译著、论文、专利、参与起草的标准(法规、规程)等相关材料7. 人员花名册及在职聘用证明(劳动合同、薪金缴付凭证等),知名专家和学术带头人的个人情况介绍,技术人员的学历和职称证明;近年来相关领域内专家及高水平人才的引进、培养和继续教育情况、学术交流与合作情况等8. 近两年来国家质检中心建设资金投入情况,依托法人单位在相关业务领域的检验业务开展情况(业务量、业务收入、相关财务报表等)21附件3:国家质检中心现场验收操作手册(试行)二○○七年三月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现场验收工作程序一、现场验收前的准备工作验收专家组组长负责根据《筹建任务书》、《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验收实施细则》、《国家质检中心验收申请表》等材料,对验收日程、专家组成员分工及相关文件进行策划和准备,制定现场验收工作计划,并与专家组成员进行前期沟通和联系。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含总局直属单位,以下同)应根据《国家质检中心验收申请表》附件的要求,在专家组抵达现场后提供相关材料。

二、到达现场及预备会根据验收工作计划,专家组成员应当在现场验收工作开始前一天抵达被验收单位。

专家组集中后,组长组织召开由全体专家组成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质检中心有关人员参加的预备会,明确专家组人员分工和验收日程安排、要求、内容、方法等,并向专家组成员提供相应的验收依据性文件,并组织专家组成员学习掌握现场验收的内容、方法,同时就现场验收工作纪律做出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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