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贷款业务客户准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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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个人贷款业务的客户准入标准
8.2.1 高端客户标准
一、借款人、保证人的工作单位、职级职务职称等列入《兴业银行个人高端客户、优质客户明细表》(附件ZH003-1.0),且在目前单位的连续工龄不短于1年;
二、对于符合本行“兴业通”条件的客户,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的个人经营贷款客户,可认定为本行高端客户:
(一)客户在当地拥有本人(含配偶)名下的房产;
(二)客户所拥有的经营实体正常经营三年及以上(或者有证据表明从事同一行业年限在三年及以上);
(三)客户家庭净资产达到300万元以上(含)。
其中,“兴业通”客户的相关要求,详见本手册第二部分“3.1 个人经营贷款”章节。
三、借款人为高端客户的,分行权限内为其办理信用方式的个人贷款的最高金额,不得超过分行个人信用贷款业务的审批权限。
四、对由高端客户参与提供保证担保的个人贷款,借款人和保证人均应提供工作证和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职务、工作年限及专业技术级别的书面证明。
8.2.2 优质客户标准
一、借款人、保证人的工作单位列入《兴业银行个人高端客户、优质客户明细表》,且属于上述单位的正式在编职工,在目前单位的连续工龄不短于1年;
二、对于符合本行“兴业通”条件的客户,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的个人经营贷款客户,可认定为本行优质客户:
(一)客户在当地拥有本人(含配偶)名下的房产;
(二)客户所拥有的经营实体正常经营三年及以上(或者有证据表明从事同一行业年限在三年及以上);
(三)客户家庭净资产达到240万元以上(含)。
三、借款人为优质客户的,分行权限内为其办理信用方式的个人贷款的最高金额,不得超过分行个人信用贷款业务的审批权限的80%。
四、对由优质客户参与提供保证担保的个人贷款,借款人和保证人均须出具工作证和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工作年限的书面证明。
8.2.3 核心客户标准
一、除本行认可的高端客户和优质客户外,其他经分行零售业务部门书面认定的与本行具有长期往来、且给本行带来较高综合收益的客户,可认定为核心客户。核心客户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一)借款人具有本地户籍,即户籍地在本行分行机构所在城市。
(二)借款人虽不具有本地户籍,但属于在本地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金融、电力、电信、石化、烟草、交通能源企业工作的正式员工。
二、对于符合本行“兴业通”条件的客户,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的个人经营贷款客户,可认定为本行核心客户:
(一)客户在当地拥有本人(含配偶)名下的房产;
(二)客户所拥有的经营实体正常经营三年及以上(或者有证据表明从事同一行业年限在三年及以上);
(三)客户家庭净资产达到150万元以上(含)。
三、借款人为核心客户的,分行权限内为其办理信用方式的个人贷款的最高金额,不得超过分行个人信用贷款业务的审批权限的60%。
四、对由核心客户参与提供保证担保的个人贷款,借款人和保证人均须出具分行零售业务部门的书面认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