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民政局关于成都新芽脑伤儿童关爱中心申请成立登记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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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乡一体社会关爱援助体系提升精准扶贫实效的指导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乡一体社会关爱援助体系提升精准扶贫实效的指导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乡一体社会关爱援助体系提升精准扶贫实效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4.28•【字号】成办发〔2016〕16号•【施行日期】2016.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乡一体社会关爱援助体系提升精准扶贫实效的指导意见成办发〔2016〕16号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省委《关于集中力量打赢扶贫开发攻坚战确保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川委发〔2015〕10号)、市委《关于坚持高标准推进城乡扶贫开发的实施意见》(成委发〔2016〕6号)精神,推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确保困难群众得到精准救助和帮扶,提升精准扶贫实效,现就我市建立城乡一体社会关爱援助体系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市委关于脱贫攻坚、扶贫开发的重大部署,以服务群众、服务民生为主线,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方针,推动建立政府救助公共服务与专业化、社会化关爱援助服务相结合的新型社会救助服务模式,统筹实施精准扶贫与精准救助,高标准推进城乡扶贫开发,为我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目标任务按照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机构运营的原则,建立健全“三级中心、四级网络”的社会救助体系,即在市、区(市)县、乡镇(街道)三级建立社会关爱援助中心(以下简称援助中心),在村(社区)建立困难群众社会关爱援助服务站,形成市、区(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社会关爱援助服务网络。

明晰体制内外职能、打通体制内外渠道、整合体制内外资源,充分整合政府现有救助政策,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运行机制,建立起政府救助与社会关爱援助无缝衔接、困难群众需求得到及时响应,通过精准救助、精准援助,帮助困难群众尽快脱贫解困的社会关爱援助工作体系。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送达仁寿县景圣景荟爱教育基金会等2个基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送达仁寿县景圣景荟爱教育基金会等2个基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送达仁寿县景圣景荟爱教育基金会等2个基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1.03.30•【字号】•【施行日期】2021.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四川省民政厅关于送达仁寿县景圣景荟爱教育基金会等2个基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经调查,下列基金会未按照规定参加2017年、2018年年度检查,违反了《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年度报告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川民发〔2019〕63号);《四川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未参加2017年度、2018年度检查的全省性社会组织名单》;四川省社会组织管理局与基金会负责人的询问笔录。

按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020年10月22日在四川省民政厅网站向下列基金会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期限已经届满,下列基金会在规定时限内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下列基金会作出责令停止活动3个月的行政处罚。

按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本机关将在限期停止活动期间封存下列基金会的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印章和财务凭证。

请下列基金会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5日内将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印章和财务凭证送交本机关封存,并于停止活动期间届满5日内向本机关提交整改报告。

下列基金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或者民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1.19•【字号】成办发[2002]144号•【施行日期】2002.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通知(成办发[2002]144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委、市政府十分重视残疾人康复工作,自1988年把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来,逐步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我市49万残疾人中,大多数有康复需求。

通过实施白内障复明、聋儿语言训练、普及型假肢装配等一批重点康复工程,使8万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

康复机构从无到有,专业队伍由小到大,社区康复工作稳步推进,残疾人康复意识逐步增强,奠定了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基础。

但是,我市残疾人康复工作仍处于起步发展阶段,滞后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平衡,工作体系不完善,康复机构服务水平有待提高,专业技术人才匮乏,康复经费普遍短缺,多数残疾人特别是贫困残疾人还得不到切实的康复服务。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02]202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通知如下:一、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总体目标到2005年,在城市和中等以上发达地区的农村,有需求的残疾人70%得到康复服务;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达到50%。

到2010年,在城市和中等以上发达地区的农村,有需求的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儿童,普遍得到康复服务;欠发达地区的农村达到70%以上。

到2015年,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基本原则(一)以残疾人的基本需求为重点。

从残疾人基本康复需求特别是残疾儿童的早期干预出发,兼顾多样性康复需求,紧紧围绕覆盖面广、时效性强、残疾人迫切需求的康复项目开展工作。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06]53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06]53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06〕53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切实缓解城市贫困群众的医疗困难,提高我市社会救助工作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构建城乡一体化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成委发〔2005〕34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市医疗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加强对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领导,建立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城市医疗救助机制。

(二)因地制宜,量入为出。

城市医疗救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尽量帮助城市贫困群众解决最基本的医疗服务问题。

(三)多方筹资,多途救助。

通过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给予适当补助、医疗机构优惠、社会力量资助等形式对救助对象进行医疗救助。

二、救助对象(一)城市低保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二)城市低保对象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三)各级政府确定的城市其他困难群众。

三、救助办法城市医疗救助采取门诊救助、住院救助和一次性临时救助的方式进行。

医疗救助定点机构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规定,为救助对象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城市医疗救助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模式运作,实行分帐管理、分帐核算。

救助对象凭《成都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到医疗救助定点机构就医,享受医疗救助服务。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优惠政策的通知-成府发[2002]60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优惠政策的通知-成府发[2002]60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优惠政策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优惠政策的通知(成府发[2002]60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了弘扬中华民族扶弱助残优良传统,使全社会更加理解、关心和帮助残疾人,从解决残疾人的实际困难出发,切实保障残疾人以平等权利、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使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和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制定并实施以下优惠政策。

一、本政策享受对象是常住户口在本市的残疾人。

二、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落实残疾人优惠政策等工作,各成员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密切配合,依法行政。

三、企事业单位对残疾职工作出下岗、辞退、除名、开除等决定时应征求本单位工会组织的意见,一般不宜安排残疾职工及其配偶下岗。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将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民政部门对城镇、农村符合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四、教育部门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或贫困残疾人子女(包括随残疾人父亲在城市生活的子女)根据实际情况减免杂费,市属普通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等院校及成人教育机构在招生时,应当录取符合分数标准的残疾考生。

五、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医院享受挂号、就诊、交费、取药四优先。

六、为减免农村残疾人的负担,凡被确定为贫困户的残疾人家庭应缴纳农业税的,可视其家庭的生活情况及残疾人的劳动能力情况给予“农业税社会减免”照顾,征收办法按照《四川省农业税征收管理暂行条例》执行。

成都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程》的通知

成都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程》的通知

成都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1.11.24•【字号】成民发〔2021〕29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成都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程》的通知成民发〔2021〕29号各区(市)县民政部门,市第一、二、三社会福利院,市精神病院: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20〕24号)以及国家民政部最新修订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精神,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实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程序化、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现将《成都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成都市民政局2021年11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三章申请及受理第四章审核确认第五章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第六章救助供养形式第七章救助供养内容第八章救助供养标准第九章终止救助供养第十章服务管理第十一章资金管理第十二章监督管理第十三章附则成都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20〕24号)以及国家民政部最新修订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应救尽救,应养尽养;(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三)严格规范,高效便民;(四)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认定及救助供养工作。

成都市卫生局注册医疗机构信息红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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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第二名称
成都妇女儿童医
四川国济成都巿眼科中心 成都市肿瘤医院 成都市老年病医 院(成都市第二 干部疗养院) 成都市妇幼保健 院 成都市妇产科 医院 成都市儿童
成都市妇幼保健院 成都市公安局安康医院 成都市建工医院 成都市结核病防治院 成都市金牛区妇幼保健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医院 成都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急 救站 成都市锦江区妇幼保健院 成都市锦江区妇幼保健院 成都市锦江区口腔医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医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第二人民医 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第一人民医 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妇幼保健院 成都市慢性病医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妇幼保健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医院 成都市青羊区妇幼保健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医院 成都市仁济医院 成都市温江区妇幼保健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医院 成都市温江区万春精神病医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医院 成都市西区医院 成都市新都区第二人民医院 成都市新都区妇幼保健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医院 成都蜀都乳腺医院 成都双楠医院 成都台双医院
登记号 55642898551010617P1202 74363654451010513A1002 66303008351010717A5182 69626367651011519P1202 72807438751010614A5122 45071743951010611A1001 PDY10002951018111N1219 45077666651010512A5192 45084932751010617A1001 45252969351011211A1001 55359070951011417A5391 PDY00003651010811A1001 74973722351010711A5112 PDY00005251010811A1001 PDY00525951010517A1001 PDY00002851010811A1001 66532730751010717A5392 PDY00540051010713A5142 71093691151010531A5122 45077808X51010517A1002 PDY00545151010517A5132 79216519551010515A5392 69483370051010713A1001 PDY00910251010617A5122 PDY00006051010517A1002 55644402951010719A5222 PDY00002951010917A1001 YA270006351010413A5122 45079113751010811G1001 45075127451010511A5201 45075199551010811A1001 45075334151010711A1101 45075186451012311A1001 73482226551010412H1191 58002791151010511A5391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08•【字号】成办发[2011]79号•【施行日期】2011.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11〕79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1〕30号),建立与成都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孤儿保障制度,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孤儿保障工作的社会责任感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

作为社会的特殊困难群体,孤儿需要更多的关心、帮助和支持。

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将孤儿保障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增强做好新形势下孤儿保障工作的社会责任感。

要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孤儿救助保护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制定优惠政策、健全救助制度、加大资金投入、完善福利设施、推进特殊教育,满足孤儿生活、教育、康复、医疗和就业等方面的基本需求,维护孤儿合法权益,为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和健康成长创造条件,确保孤儿能够共享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的成果。

二、进一步抓好孤儿保障工作政策措施的有效落实(一)拓展渠道妥善安置孤儿。

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拓展安置渠道,充分发挥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依法收养、社会助养的重要作用,妥善安置孤儿,促进孤儿身心全面健康发展。

(二)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根据我市财力状况、城乡生活水平和儿童成长需要,按照城乡孤儿救助一体化的原则,制定和落实全市统一的社会散居孤儿和福利机构供养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并停止此前农村孤儿享受的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和城市孤儿享受的城市低保待遇。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贯彻2011—2020年四川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贯彻2011—2020年四川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贯彻2011—2020年四川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3.02.22•【字号】•【施行日期】2013.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女权益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正文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贯彻2011-2020年四川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州)民政局: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贯彻2011-2020年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实施方案》和《四川妇女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四川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以下简称“新两纲”)精神,结合我省民政工作实际,为贯彻实施“新两纲”,认真履行工作职能,做好妇女儿童工作,现将《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贯彻2011-2020年四川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的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民政厅2013年2月22日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贯彻2011-2020年四川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的实施方案妇女儿童工作,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妇女儿童发展状况是衡量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工作的重要指标,也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保障民生的重要工作。

近年来,我省各级民政部门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2001-2010年四川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各项指标的落实工作,基本保障了贫困妇女儿童的基本生活、逐步推动了妇女参政议政,广泛参与社区建设和村民自治,维护了广大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在妇女儿童工作中发挥了民政部门应有的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做好妇女儿童工作,国务院和省政府分别制定了2011-2020年妇女儿童发展纲要,民政部印发了《贯彻2011-2020年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实施方案的通知》(民函[2012]419号),提出了未来10年妇女儿童发展的主要指标和策略措施。

为贯彻落实“新两纲”,切实做好妇女儿童工作,现结合我省民政职能和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遵循国家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第十三次全国民政会议和第十六次全省民政会议工作部署,坚持以人为本、儿童优先、尊重妇女的宗旨,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大力发展社会服务,加快完善社会服务体系。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1.22•【字号】成办发〔2016〕3号•【施行日期】2016.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障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16〕3号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完善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切实维护困境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困境儿童健康成长,根据《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市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成委发〔2014〕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按照权益优先、分类保障、城乡并重、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扩大儿童福利保障对象,将生存困难、监护缺失、成长障碍等生活或发展遇到困难的儿童纳入保障范围,改善困境儿童生活状况,逐步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家庭尽责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格局,共同推进适度普惠的儿童福利事业协调发展。

二、保障对象具有我市户籍、未满18周岁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儿童,纳入困境儿童分类保障范围。

(一)一类对象:低保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儿童。

1.重病。

患有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先天性心脏病等重大疾病,或所患疾病在医保政策规定的住院和门诊治疗费用1年中自付部分超过3万元(重病条件下同)。

2.重残。

残疾等级为国家残疾标准一级和二级(重残条件下同)。

(二)二类对象:非低保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事实无人抚养的儿童。

1.父母双方因服刑在押、强制戒毒、重残或长期患重病(重病1年以上,下同)等情形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

2.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服刑在押、强制戒毒、重残、长期患重病等情形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

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开征集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标识(LOGO)设计方案的公告

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开征集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标识(LOGO)设计方案的公告

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开征集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标识(LOGO)设计方案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04.22•【字号】•【施行日期】2022.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障正文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开征集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标识(LOGO)设计方案的公告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强化未成年人保护宣传工作,营造全社会关爱保护未成年人的浓厚氛围,充分展示四川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的良好形象,提升四川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品牌力和影响力,现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标识(LOGO)设计方案。

具体要求如下:一、征集内容本次活动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集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标识(LOGO)。

二、设计要求(一)构思主旨鲜明,能直观反映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主题,具有四川的文化元素,充分体现“一切为了孩子、为了一切孩子”的理念,具有明确象征意义。

(二)构图形象新颖,明显区别于国际和国内其他同类单位的标识标志,整体视觉效果大气、简约、醒目,易于识别、记忆和推广,具有较强的视觉冲击力和整体美感。

(三)标识(LOGO)体现广泛适用性,适合四川各级未成年人保护议事协调机制在未成年人保护阵地、公共标识、工作牌、信函标记等载体、环境应用和传播。

(四)设计作品必须是原创作品,此前未以任何形式发表,杜绝抄袭、雷同,严禁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

涉及侵权行为的,均由应征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应征作品一经采用,其所有权及使用权均归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所有。

(五)标识(LOGO)图案面积不小于125px*125px,提供矢量和JPG两种格式,分辨率600*600dpi以上,同时必须附以设计理念说明或内涵注释(300字以内)。

三、征集时间2022年4月23日至2022年5月23日。

中国儿童福利政策报告

中国儿童福利政策报告

中国儿童福利政策报告 2011本研究主要成员:王振耀、尚晓援、高华俊、徐佳、曹意文、朱照南报告主要执笔人:尚晓援本报告系北京师范大学壹基金公益研究院·儿童福利研究中心的研究团队共同对中国儿童福利政策的系统跟进与评估,并于2011年度“儿童福利活动周”正式发布。

本报告获得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支持,特此致谢!我们非常欢迎来自您的任何形式的评论和建议。

与本报告有关的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2010年,中国GDP实现397983亿元,较2009年增长10.3%,总量超过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人均突破4000美元,中等经济发展水平进一步稳固。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自1998年以来其首次超过城市,国家财政收入、外汇储备、粮食产量和工业生产值等均取得不同程度的快速增长,国民经济发展再上新台阶。

儿童福利事业在良好的经济形势下迎来了新的进展与突破,2010年中国第一项儿童福利津贴制度正式确立,标志着我国在儿童福利理念和认识上的重要转变,政府第一次面向全体孤儿承担起养育的主要经济责任,对民生方面的重视和投入进一步增加。

中国儿童福利服务至此开始了在四大方面的重要转型,主要表现在:儿童福利的理念转变、服务对象范围扩大、服务项目增加和儿童福利机构的功能转型。

本报告分别以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儿童养育和照料、儿童医疗保障、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儿童教育福利、儿童保护以及非政府儿童福利组织参与等七大方面为切入点,系统梳理中央与地方层面的政策与实践举措,对2010年度中国儿童福利发展的总体形势进行分析与判断。

从中可以看出,我国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在取得进展与突破的同时,仍然面临三大挑战:第一,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结构性失衡与长期存在的贫富差距,青少年人口比重降低与人口老龄化加速,以及环境与资源限制对粗放式发展模式的终结,共同构成了我国未来发展社会福利制度的宏观挑战。

从积累人力资本的角度出发,中国构建与中等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福利制度,必须从儿童福利开始。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成府发[2013]23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成府发[2013]23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成府发〔2013〕23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对照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和省政府《关于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川府发〔2013〕24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调整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川办发〔2013〕59号)、《关于第二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川办发〔2013〕60号),我市对市级各部门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2013年11月11日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审议,决定取消和调整79项行政审批项目(见附件)。

其中,取消20项,下放管理层级42项,转变管理方式17项。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工作衔接,强化后续监管,确保行政审批项目的取消和调整及时落实到位。

成都市人民政府2013年12月6日附件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20项)序号项目名称实施部门1普通话水平二级甲等(含甲等)及其以下等级测试发证市教育局2离休人员护理费核发、退管站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身份认定市人社局3建筑施工企业非本市户籍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参保证明核发市人社局4大学生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市人社局5异地人员定点医疗机构登记市人社局6对区(市)县利用公共载体和非公共载体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的审定市城管局7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经营许可市交委8水路运输减少运力备案市交委9水路运输停止审批市交委10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申请变更经营范围、终止营业审批市交委11《船舶油污应急计划》审批市交委12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市水务局13使用二次供水设施注册登记市水务局14护堤护岸林采伐许可市水务局15组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审批市水务局16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市卫生局17体育类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登记前置审批市体育局18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市质监局19河道采砂、卤水开采、矿泉水和地热开采等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含变更审查、换证审查)市安监局20对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赠送(赠送外国人除外)的审批市档案局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42项)序号行政审批项目名称实施部门下放层级备注1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市发改委区(市)县发改部门省上新下放到我市项目,我市仅有个别区(市)县有该类生产,为方便申请人,实施属地管理。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震残疾伤员医疗康复工作的通知-成办发[2008]61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震残疾伤员医疗康复工作的通知-成办发[2008]61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震残疾伤员医疗康复工作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震残疾伤员医疗康复工作的通知(成办发〔2008〕61号2008年7月29日)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震残疾伤员康复工作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8〕82号)和省政府《研究地震残疾伤员医疗康复工作的会议纪要》(川府阅〔2008〕87号)要求,结合成都实际,现将我市进一步做好地震残疾伤员康复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重点(一)完善地震残疾伤员康复网络。

市第二人民医院作为全市地震残疾伤员康复分中心已正式挂牌运行。

各区(市)县应尽快确定当地康复技术力量较强的医疗机构作为当地地震残疾伤员康复机构,并以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依托,建立地震残疾伤员康复站。

(二)开展地震残疾伤员心理康复工作。

逐步建立完善市、区(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灾后心理卫生重建网络,组建专业队伍,建立长效运行管理机制。

充分发挥全市及外援心理干预专家的作用,开展灾后心理卫生重建知识和技术培训。

此项工作由市卫生局牵头,市残联、市教育局等部门配合,将心理卫生重建纳入地震残疾伤员康复工作的重要内容,以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为重点,开展多种形式的心理干预和督导,为干预对象建档建卡,确保灾后心理卫生重建工作扎实推进。

(三)加强医务人员和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培训工作。

按照卫生部、中国残联《地震残疾伤员康复指导规范》和省卫生厅“灾区医疗康复技术培训班”培训要求,由市卫生局负责,组织有关医务人员开展地震残疾伤员医疗康复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并主动与市民政局、市残联等部门联系,积极为地震残疾伤员出院后的康复治疗提供技术支持。

成都市残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关于发放2003年度“成都市残疾人自强助学金”相关问题的通知

成都市残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关于发放2003年度“成都市残疾人自强助学金”相关问题的通知

成都市残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关于发放2003年度“成都市残疾人自强助学金”相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8.08•【字号】成残联[2003]130号•【施行日期】2003.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成都市残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关于发放2003年度“成都市残疾人自强助学金”相关问题的通知(成残联[2003]130号)各区(市)县残联、财政局、教育局、民政局、市残联高新分会: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困难群众生产、生活问题的指示精神,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作用,帮助贫困残疾学生就读,最终实现就业。

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决定今年从2002年市级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100万元,建立“成都市残疾人自强助学金”,专项用于资助我市的贫困残疾学生就读。

建立“成都市残疾人自强助学金”已被市委、市政府列入2003年为民办实事项目。

为把该项工作组织实施好,现将助学金发放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资助对象:资助对象为正在就读或因经济困难已辍学希望复学的残疾小学生、中学生、中专生、大专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博士后;因经济原因入学困难的适龄残疾儿童以及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的其它受助对象。

二、受助对象应具备的条件:1、具有成都市常住户口,且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一致;2、受助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3、受助者为城乡低保家庭残疾子女;4、未享受本年度“政府奖学金”和“帮困助学专项救助工程”者。

三、经费来源、额度和使用年限经费从2002年收取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此助学金总金额为100万元,各区(市)县按市上确定的匹配金额匹配本地经费,使用期为2003年度。

四、资助标准(一)对正在小学(包括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和须入小学学习的受助对象,给予本学年学习费用补助500元;(二)对正在中等学校(包括普通中学、职业中学、中专、盲聋哑学校)就读的受助对象,给予本学年学习费用补助1000元;(三)对参加全国高等学校考试并被录取的大专生(含高职),给予本学年学习费用补助1500元;(四)对参加全国高等学校考试并被录取的大学本科生,给予本学年学习费用补助2000元;(五)对参加全国高等学校考试并被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博士后,给予本学年学习费用补助,补助标准为:硕士2500元,博士3000元,博士后3500元;(六)对参加全国成人高考进入成人高校学习以及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受助对象,凡2003年修完全部课程并取得国民教育学历者,给予一次性学习费用补助,补助标准为:中专毕业1200元,大专(含高职)毕业1500元,大学本科毕业2000元。

成都市金牛区民政局_企业报告(业主版)

成都市金牛区民政局_企业报告(业主版)

企业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 营业范围:
成都市金牛区民政局 未公示
一、采购需求
1.1 总体指标
近 1 年(2022-09~2023-08):
项目数(个)
41
同比增长:57.7%
项目总金额(万元)
(不含费率与未公示金额)
¥521.88
同比增长:-22.3%
平均金额(万元)
¥20.07
同比增长:-40.2%
3/21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项目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2
成都市金牛区民政局金牛区“养 成都科创智远信息 老一件事”建设项目竞争性磋商 技术有限公司
38.6
成交公告
TOP3
金牛区空巢独居老年人等特殊困 成都市创想社社会 难群体巡访关爱和服务保障计划 工作服务中心
27.8
TOP4
金牛区婚姻登记处办证大厅提质 打造项目婚俗展品采买增加项目
成都思倍信品牌设 计有限公司
4.4
2023-08-10
TOP5
成都市金牛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中 高新区美居建材经 心空间提质打造采购项目中选公 营部
\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2022-10-18
(3)研究和试验发展(3)
1.1 总体指标 ...........................................................................................................................1 1.2 需求趋势 ...........................................................................................................................1 1.3 项目规模 ...........................................................................................................................2 1.4 行业分布 ...........................................................................................................................3 二、采购效率 .................................................................................................................................7 2.1 节支率分析 .......................................................................................................................7 2.2 项目节支率列表 ................................................................................................................7 三、采购供应商 .............................................................................................................................9 3.1 主要供应商分析 ................................................................................................................9 3.2 主要供应商项目 ..............................................................................................................10 四、采购代理机构........................................................................................................................11 4.1 主要代理机构分析 ..........................................................................................................11 4.2 主要代理机构项目 ..........................................................................................................12 五、信用风险 ...............................................................................................................................14 附录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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