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民政局关于杜永慧等二位同志工资待遇的通知
成都市各区(市)县高龄津贴发放标准一览表
2017年6月12日80-8990-99100
150.00200.00500.00《成都锦江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锦江区高龄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锦老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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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12日80-8990-99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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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00300.00600.00《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新都区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都府办发〔
2017年6月12日80-8990-99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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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0.00200.00500.00《金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堂县建立经济困难全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方案〉等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金堂府办函〔
备注:根据《成都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发放高龄津贴的通知》(成老办发〔2015〕24号)要求,发放范围为: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发放标准为:(一)80—89周岁津贴最低指导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二)90—99周岁津贴最低指导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三)100周岁及以上津贴最低指导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
高龄津贴的具体发放标准,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成都市司法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通知
成都市司法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司法局,成都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5.18•【字号】•【施行日期】2023.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律援助正文成都市司法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通知各区(市)县司法局、财政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管理,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制定了《成都市法律援助补贴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成都市司法局成都市财政局2023年5月18日成都市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促进法律援助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司法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19〕27号)《四川省司法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法律援助补贴办法〉的通知》(川司法〔2022〕9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补贴,是指法律援助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给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法律援助服务机构或者法律援助人员的费用。
法律援助补贴按照法律援助的服务类型主要包括办案补贴、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法律咨询补贴、代拟法律文书补贴等。
第三条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是核定法律援助经费的重要依据。
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援助的服务类型、承办成本即直接费用、基本劳务费用等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
直接费用根据法律援助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差旅费、邮电费、印刷费、翻译费、公证费、鉴定费等因素确定。
基本劳务费用根据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乘以服务参考天数确定。
第四条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以一件代理或者辩护事项为一件案件,办案补贴按件计算。
同一事项处于不同阶段法律程序的,鼓励由同一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每一阶段按一件案件计算。
第五条办案补贴指导标准:(一)按照《成都都市圈发展规划》进行分类,将成都市中心城区和城市新区作为第一类地区,成都市郊区新城作为第二类地区,四川省内成都市外作为第三类地区,分别确定补贴范围。
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提高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标准的通知-
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提高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标准
的通知
正文:
---------------------------------------------------------------------------------------------------------------------------------------------------- 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提高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扩权县(市)民政局、财政局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上涨,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标准相对偏低。
为了进一步解决这部分对象的生活困难问题,经省政府同意,对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城乡享受本人原标准工资40%和定期定量救济的精减退职老职工,将每人每月平均救济标准提高到300元。
这部分精减退职老职工的医疗问题,由民政部门按照现有救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资助其参保、参合,并纳入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范围。
二、今后随着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和物价指数提高,各地应从实际出发,逐步调整精减退职老职工的救济标准,使他们基本生活得到切实保障。
对上述提高生活困难救济标准所需经费,按原资金渠道,由各市(州)、县(市、区)财政予以解决。
省财政对财政困难地方给予适当补助。
提标标准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川省民政厅办公室
2013年6月2日
——结束——。
成都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都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6.06•【字号】成民发〔2022〕36号•【施行日期】2022.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成都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市)县相关部门:为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进一步规范我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现将《成都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都市农业农村局成都市乡村振兴局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体育局成都市医疗保障局成都市残疾人联合会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2022年6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核对授权与业务部门第三章核对规则及内容第四章核对方式及信息提供第五章核对流程第六章核对工作管理第七章附则成都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保障社会救助制度公平、公正实施,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城乡一体化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09〕49号)、《成都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成民发〔2021〕16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以下统称为核对家庭)申请社会救助时进行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活动。
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地税局、成都市残联关于印发《成都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地税局、成都市残联关于印发《成都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成都市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6.06.08•【字号】成财非[2016]7号•【施行日期】2016.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其他规定正文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地税局成都市残联关于印发《成都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成财非[2016]7号市级各部门,各区(市)县财政局、地税局、残疾人联合会: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我市残疾人就业,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川财综〔2016〕1号),结合实际,我们制定了《成都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残联2016年6月8日附件成都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我市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川财综〔2016〕1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含个人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成都市范围内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
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12.08•【字号】成民发〔2020〕40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障正文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成民发〔2020〕40号各区(市)县民政部门、财政部门:为贯彻落实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和《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川民发〔2019〕59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21年1月1日起,适当提高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此次调整对象为公办福利机构养育孤儿和社会散居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下同)。
二、调整标准(一)福利机构养育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由每人每月18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980元。
(二)社会散居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由每人每月12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350元。
三、资金来源市级公办福利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所需资金纳入市级财政予以保障,区(市)县公办福利机构养育孤儿和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四、加强监督管理区(市)县民政部门认真审核申请材料,将符合条件的孤儿数据准确录入全国儿童福利综合管理系统,及时核定新增对象,并核减不符合发放条件的保障对象,确保资金发放人数与系统录入人数相一致,始终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孤儿基本生活费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扩大发放对象和发放范围,不得从中列支工作经费。
区(市)县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切实加强孤儿基本生活费的监督管理,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绩效评估,严禁虚报冒领和截留挪用,对所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和上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12]29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通知
正文:
----------------------------------------------------------------------------------------------------------------------------------------------------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通知
(成府发〔2012〕29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已于2012年4月28日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生育保险工作,市政府决定,对《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26号)规定的生育津贴计发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以职工生育或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12(月份)除以365(天数),再乘以下列产假具体天数计发: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二、没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享受的生育津贴,以个体人员生育或流产前12个月本人生育保险缴费工资总额除以365(天数)后,再乘以下列具体天数计发:
(一)生育的按98天计,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二)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按15天计;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按42天计。
本通知自2012年4月28日起施行。
本市以往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一二年七月七日
——结束——。
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6.04.12•【字号】成民发〔2016〕38号•【施行日期】2016.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成民发〔2016〕38号各区(市)县民政局、财政局,成都高新区、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社会事业局、财金局:为加强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成都市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成都市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2016年4月12日附件成都市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项目资金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是指由社会组织、事业单位申报,运用社会工作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在社会工作相关领域直接提供社会服务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是指市级福彩公益金用于资助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资金。
第四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原则:公开决策、归口管理,合理分配、公平公正,规范使用、注重绩效、加强监督。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市民政局履行以下项目资金管理职责:(一)负责制定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指导各区(市)县民政部门细化财务管理制度;(二)根据市级福彩公益金资助社会工作服务项目预算安排,结合社会成员需求,研究制定项目年度实施方案,明确项目申报条件、资助标准、评审规程、资金拨付以及项目实施和监管要求等内容;(三)申报项目资金预算,并根据批复的项目资金预算,按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拨款;(四)对项目资金分配、管理、使用等情况实施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依法查处、追责;(五)配合相关部门对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算与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算与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算与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民政局:为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算与评估工作,保证低保对象认定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整体水平,根据国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1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四川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四川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算与评估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民政厅2013年12月10日四川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算与评估办法(试行)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是指城乡居民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收入和家庭财产的总体情况。
第二条城乡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算与评估工作的主管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算与评估的具体工作。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18〕9号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18〕9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按照省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发〔2018〕1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一)每月1780元(每日81.84元);(二)每月1650元(每日75.86元)。
二、调整后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每小时18.7元;(二)每小时17.4元。
三、各区(市)县辖区内具体适用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县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780元(每日81.84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8.7元;(二)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650元(每日75.86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7.4元。
上述最低工资标准包含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下列各项: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
用人单位有执行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义务。
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08.11•【字号】成民发〔2017〕40号•【施行日期】2017.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成民发〔2017〕40号各区(市)县民政局、财政局,成都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四川省财政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的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成都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2017年8月11日成都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的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的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中央和四川省财政安排的用于我市各区(市)县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合理分配、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一)合理规划,科学论证。
补助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成都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方案规定,整合资源,合理规划,科学论证项目可行性和必要性。
(二)强化管理,注重实效。
规范补助资金分配、使用各个环节的管理,明确相关主体的权利责任,保障补助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三)绩效评价,量效挂钩。
加强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管理,并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安排挂钩机制,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
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健全民政低保边缘困难群众救助机制的通知-成民发〔2018〕12号
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健全民政低保边缘困难群众救助机制的通知正文:----------------------------------------------------------------------------------------------------------------------------------------------------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健全民政低保边缘困难群众救助机制的通知成民发〔2018〕12号各区(市)县民政局、财政局,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基层治理和社会事业局、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基层治理和社会事业发展局: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现就建立健全民政低保边缘困难群众救助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政低保边缘认定按照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划分为民政1类低保边缘和民政2类低保边缘。
(一)收入认定。
民政1类低保边缘收入标准为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50%以内(含50%);民政2类低保边缘收入标准为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50%以上,100%以内。
(二)财产认定。
申请民政低保边缘救助家庭财产状况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认定为民政低保边缘:1.申请家庭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债权、公司股份等财产,家庭成员人均总值超过当地36个月低保标准总和的不认定为民政1类低保边缘;超过当地48个月低保标准总和的不认定为民政2类低保边缘。
2.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有机动车辆的,不认定为民政1类低保边缘;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有机动车辆,且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一手车通过购车发票、二手车由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提供的评估结果认定),不认定为民政2类低保边缘。
上述车辆中用于劳动生产的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
3.申请家庭拥有2套以上(含两套)产权住房且住房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两倍的不认定为民政低保边缘。
4.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病残津贴经办规程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6〕212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病残津贴经办规程的通知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病残津贴经办规程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6〕212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规范病残津贴经办工作,根据《社会保险法》与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病残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2016〕6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一、劳动能力鉴定(一)申领病残津贴的参保人员,按现行非因工病残鉴定管辖范围和申报程序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在受理鉴定申请的同时,应告知申请人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人社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被告知单位要做好相关的登记核查工作。
(三)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鉴定文书,以纸质和电子文档形式交换至申请人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人社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病残津贴申领(四)企业职工申领病残津贴,由所在单位向其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
个体参保人员申领病残津贴,由申领人持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向其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如果是委托其监护人(代理人)办理,除须持申领者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外,还应出示书面委托书和监护人(代理人)的身份证。
(五)申请人应按要求如实填写《病残津贴申报审批表》(附件1)。
(六)如申请人在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缴费年限不足15年而在省内外其他地区仍存续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则应在《病残津贴申报审批表》中填列出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具体所在地,申请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主动核实,并登记备案。
四川二级残疾证一月领多少钱补贴
四川二级残疾证一月领多少钱补贴在四川,持有二级残疾证的人士可以享受到一定的补贴,然而具体的补贴金额并非固定不变,而是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残疾补贴的发放旨在为残疾人士提供一定的经济支持,改善他们的生活质量,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
对于二级残疾证持有者来说,补贴的类型主要包括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是针对生活困难的残疾人。
其发放标准通常会参考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及残疾人的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
在四川的不同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的差异,这一补贴的金额会有所不同。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则侧重于对残疾程度较重、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提供帮助。
对于持有二级残疾证的人士,如果符合相关条件,一般可以申请此项补贴。
同样,其具体金额在四川各地也存在一定的差别。
以四川的一些城市为例,在成都,二级残疾证持有者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能每月在几十元到上百元不等;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根据照护方式的不同,比如居家护理和机构护理,金额也有所区别,居家护理补贴可能每月在一百多元,机构护理补贴则可能相对更高。
在绵阳,补贴标准可能会与成都有所不同。
这可能是由于当地的物价水平、财政收支状况以及对残疾人保障的政策侧重点等因素的影响。
在南充等地,也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贴标准。
要确定具体能领取多少补贴,还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个人的家庭经济状况。
如果家庭经济困难,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认定,可能会获得相对较高的补贴额度。
所在地区的财政状况。
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往往能够提供更高的补贴金额;而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补贴可能会相对较少。
申请补贴的流程通常包括以下步骤:准备相关材料,如身份证、残疾证、户口簿、低保证(如有)等。
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相关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审核通过后,会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发放补贴。
需要注意的是,补贴的发放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可能会根据政策的变化和个人情况的变动进行调整。
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政务服务管理和网络理政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政务服务管理和网络理政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政务服务管理和网络理政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1.24•【字号】成民发〔2022〕57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政务服务管理和网络理政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成民发〔2022〕57号各区(市)县民政、行政审批部门,全市各社会组织:为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增强社会组织诚信自律意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政务服务管理和网络理政办公室制定了《成都市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政务服务管理和网络理政办公室2022年11月24日成都市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推进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依据民政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国务院民政部60号令)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社会组织是指在成都市社会组织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
登记机关为成都市民政局和各(区)市县行政审批局。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信用信息,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在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和掌握的反映社会组织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分类及详细数据项由成都市地方标准《成都市社会组织信用信息数据规范》规定。
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与社会组织信用状况有关的信息,依法依规纳入社会组织信用信息进行管理。
第三条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信息共享、动态更新的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要切实维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保护不宜公开的社会组织秘密和从业人员个人隐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2.24•【字号】成办发[2004]25号•【施行日期】2004.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成办发〔2004〕25号2004年2月24日)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成都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二月二十四日成都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意见为确保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全国、全省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省关于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分流安置意见,按照《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安置工作要按照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体制和竞争激励机制的要求,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和以人为本的原则,促进事业单位的发展壮大和各类人才的全面发展,优化调整人员队伍结构,推进人力资源向人才资本转变,使分流人员各尽其才,各得其所,更好地发挥作用。
(二)基本原则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安置工作要坚持分类指导、优化结构、提高素质、保持稳定的原则,采取单位内部消化为主和行业调剂、个人自谋职业相结合等办法,探索多种形式,开辟多种渠道,积极妥善安置未聘分流人员,确保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顺利进行和圆满完成。
二、主要途径(一)正常退休。
严格执行国家、省、市退休政策,凡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具有副高级及其以上职称的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延长退休年龄的以外,均应按照到龄即退的原则办理退休手续。
(二)离岗待退。
四川省民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四川省东西方文化交流促进会等20个社会团体)
四川省民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四川省东西方文化交流促进会等20个社会团体)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7.12.19•【字号】•【施行日期】2017.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四川省民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四川省东西方文化交流促进会等20个社会团体)经查,下列20个社会团体未按规定参加2015年年度检查,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下列社会团体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下列社会团体,根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本机关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列社会团体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为送达。
如下列社会团体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或者民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四川省民政厅2017年12月19日1、四川省东西方文化交流促进会2、四川省女企业家协会3、四川省纺织工业经济学会4、四川省室内装饰材料商会5、四川省新闻学会6、四川省美学学会7、四川省中山文化艺术研究会8、四川民族文化艺术研究会9、四川省休闲文化研究会10、四川省工业品牌建设促进会11、四川省劳务开发协会12、四川省汽车摩托车科技发展促进会13、四川省职业技能开发学会14、四川省经济发展战略研究会15、四川省食品添加剂协会16、四川省广交会展销商会17、四川省建筑安装商会18、四川省冷冻饮品流通商会19、四川省摩托车商会20、四川省经济林协会。
成都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救助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救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司法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农业农村局,成都市医疗保障局,成都市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2.07.05•【字号】成民发〔2022〕37号•【施行日期】2022.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成都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救助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相关部门:为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进一步规范我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救助工作,现将《成都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救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司法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都市农业农村局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成都市医疗保障局成都市总工会成都市残疾人联合会2022年7月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三章申请审核确认第四章救助措施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成都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救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基本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城乡一体化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09〕49号)以及《成都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成民发〔2021〕1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财产和生活状况均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包括因支出过大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经申请审核确认后可以分别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1类和2类。
第三条成都市民政局统筹全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1类和2类的认定工作。
教育、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医保、总工会、残联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区(市)县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1类和2类的审核确认工作。
任海英、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永宁街道办事处等人事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任海英、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永宁街道办事处等人事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04【案件字号】(2021)川01民终997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邱寒付冬琦徐苑效【审理法官】邱寒付冬琦徐苑效【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任海英;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永宁街道办事处;成都市温江区残疾人联合会;中国共产党成都市温江区委员会组织部;成都市温江区财政局【当事人】任海英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永宁街道办事处成都市温江区残疾人联合会中国共产党成都市温江区委员会组织部成都市温江区财政局【当事人-个人】任海英【当事人-公司】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永宁街道办事处成都市温江区残疾人联合会中国共产党成都市温江区委员会组织部成都市温江区财政局【代理律师/律所】王龙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谢松林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何浩四川汇圣律师事务所;鄢贇四川汇圣律师事务所;陈祥德四川汇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龙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谢松林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何浩四川汇圣律师事务所鄢贇四川汇圣律师事务所陈祥德四川汇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龙谢松林何浩鄢贇陈祥德【代理律所】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四川汇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任海英【被告】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永宁街道办事处;成都市温江区残疾人联合会;中国共产党成都市温江区委员会组织部;成【本院观点】成都市人民政府、中共成都市委组织部、成都市人事局、成都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残疾人联合会于2004年作出成残工委﹝2004﹞12号《关于利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为残疾人提供公益性岗位完善基层残联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载明为了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作用,为残疾人提供公益性岗位,安置残疾人在乡镇(街道)残联、社区残协就业,每个乡镇(街道)在其残疾人联合会设置一名残疾人专职干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符合相应条件的残疾人作为乡镇(街道)残联专职干事、社区残协专职委员,由乡镇政府(街办)或社区居委会聘用,实行三年一聘;聘用人员补贴参照当地同类聘。
成都市残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关于发放2003年度“成都市残疾人自强助学金”相关问题的通知
成都市残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关于发放2003年度“成都市残疾人自强助学金”相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8.08•【字号】成残联[2003]130号•【施行日期】2003.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成都市残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关于发放2003年度“成都市残疾人自强助学金”相关问题的通知(成残联[2003]130号)各区(市)县残联、财政局、教育局、民政局、市残联高新分会: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困难群众生产、生活问题的指示精神,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作用,帮助贫困残疾学生就读,最终实现就业。
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决定今年从2002年市级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100万元,建立“成都市残疾人自强助学金”,专项用于资助我市的贫困残疾学生就读。
建立“成都市残疾人自强助学金”已被市委、市政府列入2003年为民办实事项目。
为把该项工作组织实施好,现将助学金发放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资助对象:资助对象为正在就读或因经济困难已辍学希望复学的残疾小学生、中学生、中专生、大专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博士后;因经济原因入学困难的适龄残疾儿童以及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的其它受助对象。
二、受助对象应具备的条件:1、具有成都市常住户口,且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一致;2、受助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3、受助者为城乡低保家庭残疾子女;4、未享受本年度“政府奖学金”和“帮困助学专项救助工程”者。
三、经费来源、额度和使用年限经费从2002年收取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此助学金总金额为100万元,各区(市)县按市上确定的匹配金额匹配本地经费,使用期为2003年度。
四、资助标准(一)对正在小学(包括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和须入小学学习的受助对象,给予本学年学习费用补助500元;(二)对正在中等学校(包括普通中学、职业中学、中专、盲聋哑学校)就读的受助对象,给予本学年学习费用补助1000元;(三)对参加全国高等学校考试并被录取的大专生(含高职),给予本学年学习费用补助1500元;(四)对参加全国高等学校考试并被录取的大学本科生,给予本学年学习费用补助2000元;(五)对参加全国高等学校考试并被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博士后,给予本学年学习费用补助,补助标准为:硕士2500元,博士3000元,博士后3500元;(六)对参加全国成人高考进入成人高校学习以及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受助对象,凡2003年修完全部课程并取得国民教育学历者,给予一次性学习费用补助,补助标准为:中专毕业1200元,大专(含高职)毕业1500元,大学本科毕业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