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站设备缺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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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缺陷管理制度

第一章目的

本设备缺陷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目的是为了提高设备健康水平,力求实现机组安全、经济稳定运行,及时消除设备及系统存在的缺陷,规范缺陷管理流程,真实反应设备健康状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专用术语定义

第一条缺陷:缺陷分为设备缺陷和设施缺陷,是指影响机组主辅设备、公用系统安全经济运行,影响建、构筑物正常使用和危及人身安全的异常现象等。如设备的振动、位移、磨擦、卡涩、松动、断裂、变色、过热、变形、异音、泄漏、缺油、不准、失灵,建、构筑物设施及附件的损坏、安全、消防和防洪设施损坏,以及由于设备异常引起的参数不正常等等。缺陷按其影响程度分为零、一、二、三、四类,其中零、一、二、三类缺陷指设备缺陷,四类缺陷指非设备性缺陷。

(一)零类缺陷:即紧急缺陷,是指危急主要设备安全运行或人身安全,如不及时消除或采取应急措施,在短时间内将造成停机、甚至全厂停电或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缺陷。

(二)一类缺陷:是指威胁生产安全或设备安全经济运行,影响机组正常出力或正常参数运行,属于技术难度较大,不能在短时间内消除,必须通过技术改造、更换重要部件或更新设备,通过机组大小修才能消除的缺陷。

(三)二类缺陷:指在计划检修中才能消除的缺陷,不影响设备出力和正常参数运行,但有危及机组正常运行的可能,需要倒

系统运行或必要时需要停机后在短时间内就可消除的缺陷。

(四)三类缺陷:指发电主、辅设备及公用系统设备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一般性质的缺陷,在机组运行中可以消除,消除时不影响机组出力及负荷曲线,属于可随时消除的缺陷。

(五)四类缺陷:即非生产设备缺陷,主要指建、构筑物等非生产设施缺陷,主辅设备及其系统以外,对机组、设备的安全经济稳定运行不会构成直接影响的缺陷,包括:建、构筑物(门窗、上下水、屋顶、地面、设备基础等)、设备照明及一般照明、浴室、卫生间、自来水系统、现场水冲洗系统、设备标识牌、安健环标示牌、安健环设施、保温、油漆等缺陷。

第二条 重复缺陷:是指同类设备或设施在厂家规定或规程规定的检修周期内发生两次及以上性质相同的缺陷。

第三条 及时消除的缺陷:在规定的时限(包括批准延期处理的时限)内消除的缺陷。

第四条 缺陷管理主要指标:

(一)(零、一、二、三、四)类缺陷比率= ×100%

(二)消缺率= ×100%

(三)(零、一、二、三、四)类缺陷消缺

率=

×100%

(四)消缺及时率= ×100%

(五)重复发生缺陷率= ×100%

(零~~四)类缺陷数 缺陷总数 已消除的缺陷数 缺陷总数 (零~~四)类消除缺陷数 (零~~四)类缺陷总数 及时消除的缺陷数 按制度要求应消除的缺陷数 (零~~四)类重复缺陷数之和 缺陷总数

第三章执行程序

第五条缺陷登录

(一)运行人员在设备运行中或巡回检查时发现的缺陷,应及时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缺陷管理子系统上严格按缺陷的分类进行登录,班值长对缺陷发生的部位及缺陷描述、分类的准确性和缺陷登录的正确性负责;

(二)缺陷管理平台主要为真实反应生产设备健康状况,依据公司缺陷管理要求,为便于缺陷统计和分析,对于照明与非生产设备缺陷均统计为四类缺陷。

第六条缺陷的确认原则

(一)检修维保处相关人员除每天对网上登录缺陷及时确认外,须在每天8:00时、11:00时、14:30时、17:00时对网上登录缺陷予以确认。

(二) 对于3级、4级缺陷,由检修人员确认分类,2级、1级、0级缺陷应由生产管理科科长予以最终确认。生产管理科对网上登录缺陷的分类,依据规定进行核查、修改,保证缺陷分类的准确性。

第七条缺陷的消缺原则

(一)对于已确认的缺陷,由检修人员拟定处理方案,经检修维保处主任、生产管理科科长在各自权限内审批后检修处理。

(二)对于危及主要设备安全运行或人身安全,如不及时消除或采取应急措施,在短时间内将造成停机、甚至全厂停电或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零类缺陷,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在24小时内安排消缺。

(三)对于技术难度较大,不能在短时间内消除,必须通过技术改造、更换重要部件或更新设备,通过机组大、小修才能消除的一类缺陷,由检修维保处提出消缺延期申请或转类申请,生产管理科对缺陷鉴定后及时进行延期批准,在制定监督运行和防止缺陷进一步扩大的安全、技术措施后,由生产管理科组织进行技术攻关或列入科技攻关项目,制定切实可行的技改或检修处理方案,经主管生产的副经理批准后,作为下一次计划检修项目落实到大小修检计划中。

(四)对于具备处理条件但需要运行人员倒换系统处理的二类缺陷,经检修维保处、生产管理科确认后,检修消缺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消缺工作视具体情况应提前1天办理工作票,运行管理处安排停电或倒系统消缺,并保证上票的次日早8:00具备开工条件。

(五)对于检修风险较大或系统倒换困难需要进行技术论证才能进行处理的二类缺陷,经检修维保处、生产管理科鉴定,组织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后限时72小时完成缺陷的处理;如确实因为技术难度较大,暂时不能处理的缺陷,在制定防止缺陷扩大措施后,由检修维保处申请办理缺陷转类申请或延期申请,列入月度检修维护计划,由生产管理科科长组织并根据该缺陷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处理方案和安排具体处理时间;

(六)对于需要停机后在短时间内就可消除的二类缺陷,检修维保处应进行缺陷的延期批准,并组织制定防止缺陷扩大的安全、技术措施后,列入最近一次的停机消缺检修计划。检修维保处应积极进行检修准备,在具备消缺条件时及时组织消缺。

(七)对于停机后在短时间内(5天或7天)无法消除的二类缺陷,执行第七条(三)点之规定。

(八)对于具备处理条件的三类缺陷,由检修维保处组织在48小时内完成消缺;由于缺少材料、备件等原因不具备消除条件的三类缺陷,经生产管理科确认后,进行延期批准并核定具体消除时间,检修维保处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消缺任务,对于月度内能够消除的缺陷,必须在当月内完成消缺,实现月结零;

(九)照明和非生产设备的四类缺陷,要求打包处理,打包缺陷要求在本月内完成。对于影响现场安全生产的缺陷由运行人员直接联系检修维保处,检修维保处应在在24小时内完成消缺。

(十)对于设备定期轮换发生的渗漏类缺陷,检修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于不影响设备安全的缺陷,进行延期批准,安排在定检中集中消除。

(十一)如需转类(转至检修计划或停机消缺)或延时的二类及以上缺陷,由检修维保处办理“设备缺陷转类、延时申请”

(十二)对于现场发生的需紧急处理的缺陷,在经检修维保处、运行管理处及生产管理科确认后按照事故抢修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缺陷验收

(一)静态验收

1、对于重要缺陷(指对发电主、辅设备安全经济运行有较大影响列入停机消缺计划的二类及以上缺陷)消缺检修工作结束后,由检修人员通知生产管理科科长和运行人员共同参与验收,合格后各方签字确认。

2、三、四类缺陷的验收由运行人员、检修人员共同参与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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