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开发区建筑设计方案报批管理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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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绿色建筑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13]101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绿色建筑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13]101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绿色建筑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绿色建筑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13]101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绿色建筑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2月6日大连市绿色建筑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 1号)精神,进一步深入推进我市建筑节能,加快绿色建筑发展,促进城乡建设模式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开展绿色建筑行动的重要意义绿色建筑是在建筑的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目前我市正处于全域城市化快速发展时期,以绿色、生态、循环、低碳理念指导城乡建设,发展绿色建筑,加大绿色生态节能技术的推广力度,能够有效改善人居环境,培育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等新兴产业发展,促进建筑产业优化升级,转变城乡建设发展模式,破解资源环境对城市化发展约束等难题与矛盾。

各地区、各有关单位要把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把握我国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加快发展的历史机遇,切实推动城乡建设走上绿色、循环、低碳的科学发展轨道,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要充分认识发展绿色建筑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加快推进我市绿色建筑发展。

二、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大连报批报建流程与要点

大连报批报建流程与要点

超高限审查 6 个 人防审查(人防办)
扩初审查 月
施工图审查 ? 个
?个月 月
操作原则 “ 提前准备、系统计划、质量保障、资源制导”
提前熟悉报批流程 提前熟悉经办部门 提前了解经办时间 提前了解负责人员及职责范围 提前明确报建所需资料清单 提前明确图纸内容与深度
实例: 找对经办人,避免“拜错神”,注意政府部门人员间的微妙关 系,避免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第一部分 工作目标
历史回顾
大连沿海·国际中心项目设计与报批进程一览
规划条件的获取历时间8个月
06年02月,概念设计招标——确定ZGF、RTKL 06年04月,项目操盘方式确定——分项目一、项目二操作 06年07月,集团规划评审会——确定ZGF方案4点方案 06年11月,概念方案正式报批沟通开始 07年01月,政府规划条件确定——确定地上30万平 07年05月,政府产品配比确定——确定334产品配比 07年06月,市规划局基本认可——3栋超高层+1栋高层方案 07年08月,通过规划局专家评审会——经历了6轮概念方案的沟通后确定规划和单体 07年08月,星海项目规划、单体深化全面开展——相关设计资源到位 07年09月,详规公示——历时21天完成 07年11月23日,正式通过详规批复 07年12月18日,星海项目扩初图纸完成 07年12月18日,单体立面效果得到规划局确认——玻璃幕墙效果 07年12月21日,开始单体方案审批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报批工作 08年01月,扩初报批沟通开始 08年03月24日,单体正式批复 08年3月30日,星海项目施工图纸完成 08年5月 21日,扩初审查 通过 08年8月 22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获得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请受理书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申请受理书

大连市规划建筑设计有关规定-081209

大连市规划建筑设计有关规定-081209

大连市规划建筑设计有关规定(试行)第一章规划设计要求第一条建筑层数分为低层、多层、中高层、高层;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三层;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至六层;中高层居住建筑为七层至九层;高层居住建筑为十层及以上。

根据大连市地区特点及房地产市场情况,多层居住建筑不应超过五层;为便于规划控制,将中高层及高层居住建筑中七至十一层并称为小高层。

第二条居住小区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按表1的规定执行。

特殊项目依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方案,按表1规定可适当进行调整。

注:混合区取两者的指标的上、下限定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定值。

第三条各类建筑物从道路红线退缩的距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物的高度、性质、功能以及所处地段道路的级别确定,其退线距离不得小于表2所列值,并同时符合日照、消防、环保、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规定要求。

建筑退线应同时满足城市绿线控制要求,城市绿线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

规模超过3万平方米,高度超过80米以上的大型公建退后道路红线距离,可依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方案确定。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已审定的方案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0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小于30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小于15米。

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多(低)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中高)层建筑不得小于8米(均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切点的连线算起)。

对于公路、河道、铁路、轨道交通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满足有关规定及规范的要求。

表2(单位:米)第四条建筑用地面积小于下列规定面积的,不应单独建设:(一)低层居住建筑为500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1000平方米;(三)高(中高)层居住建筑为2000平方米;(四)高层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用地选址论证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用地选址论证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用地选址论证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2.12•【字号】大政办发〔2018〕185号•【施行日期】2018.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用地选址论证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大政办发〔2018〕185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大连市建设用地选址论证管理规程(试行)》已经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2月12日大连市建设用地选址论证管理规程(试行)为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加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保证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大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大连市建设用地收储规划交易工作委员会工作方案》的精神,特制定本规程。

一、定义界定本规程所称建设用地选址论证,是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深化与完善,并为建设项目生成机制提供技术支撑。

指在相关规划指导下,对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包括选址论证报告的编制、审查等过程。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我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内建设用地的选址论证。

其它地区的选址论证工作,参照本规程执行。

三、适用原则选址论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满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要求,遵循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要求,充分考虑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需要,并有利于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提高生活品质。

四、部门职责规划管理部门负责选址论证管理,组织选址论证报告审查和确认;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与选址论证管理。

五、适用情形下列建设用地需进行选址论证:(一)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属于划拨用地的应由项目主体单位委托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属于出让用地的应由规划管理部门或辖区政府委托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大连高新园区住房建设规划

大连高新园区住房建设规划

大连高新园区住房建设规划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大政发[2006]58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屋局等有关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稳定住房价格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06]79号)精神,依据大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大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过调研,现制定高新园区2006-2010年住房建设规划。

一、规划的范围、内容与期限(一)范围:高新园区土地规划红线内(含开发区双D港、旅顺南路黄泥川、龙头分园)。

(二)高新园区土地规划红线内的住房主要为:1、普通商品房开发建设;2、为软件工程师、相关技术人员配套的廉租公寓;3、一定比例的高档住宅,其总体指标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4、由于高新园区没有形成行政区划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由甘井子区、沙河口区上报政府相关部门。

5、根据高新园区的特点,随着时间和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控制性规划也将随着局部调整。

(三)本次规划编制期限为2006—2010年。

二、大连高新园区住房建设基本情况(一)“十五”期间住房建设取得的成绩“十五”期间,大连高新园区用于住房建设的土地供应量为160万m2,住房建设投资额为40亿元,商品住房竣工总面积350万m2,销售总面积为230 万m2。

(二)大连高新园区经济高速发展与园区住房建设分析1、“十五”期间,高新园区各项经济指标都保持了良好的增长势头,呈现出投资项目多、规模大的特点。

园区现有企业3000余家,软件信息服务业、动漫等产业发展迅猛,吸引了大量海内外优秀人才。

而这些都是住房建设发展主要的推动力。

2、“十五”期间,园区住房结构、供求、价格与销售分析(1)在住房套型结构方面:其中一室一厅,面积在60 m2以下的为1600套,占总比为8%;二室二厅,面积在120 m2以下的为13000套,占总比为68%;三室以上,面积在120m2以上的为4400套,占总比为24%。

大连规划局报建流程

大连规划局报建流程

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金州新区规划建设局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单位负责人签字:
建设项目出让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及用地红线图审批流程图
建设项目划拨用地规划选址意见书审批流程图
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流程图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流程图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年检初审流程图
测绘资质的初审流程图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初审流程图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初审流程图
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审批流程图
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的审批流程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流程图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备案流程图
建筑从业人员(施工员、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等)培训流程图
建造师注册资料初审(含三级项目经理)流程图
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的初审流程图
建设工程类别确认流程图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流程图
施工图审查情况备案流程图
招标文件备案流程图
招标公告审核确认流程图。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政策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政策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政策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6.13•【字号】大政办发〔2020〕24号•【施行日期】2020.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政策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大连市政策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业经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七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6月13日大连市政策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建立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全面落实中央因城施策方针,增加政策性住房供应,规范政策性住房配建管理,结合我市住房供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策性住房配建,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在普通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赁住房、新毕业大学生优惠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或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市场租赁住房,是指以市场租赁价格、面向社会出租的普通租赁住房。

新毕业大学生优惠住房,是指以低于市场销售价格、面向新毕业大学生无房群体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新毕业大学生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

共有产权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销售对象、套型面积和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高新区(以下统称市内五区)配建政策性住房的规划、建设、销售、租赁、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配建政策性住房,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企业建设、合理布局、设施共享、社区融合的原则。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本办法配建的政策性住房,主要用于市内五区政策性住房的房源供给。

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报批设计要求:1、各类建筑物从道路红线退缩的距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物的高度、性质、功能以及所处地段道路的级别确定,建筑退用地红线距离应满足规划设计条件要求,其退线距离不得小于(表)所列值,并同时符合满足城市轨道安全保护区、城市高压线规划走廊宽度(见表)日照、消防、环保、防空、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表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指标表表市区35-500KV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单杆单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列)2、依据建筑设计有关规定,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群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已审定的方案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0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3、城市轨道安全保护区如下:(1)隧道外边线外测50米;(2)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及线路轨道边线外侧30米内;(3)出入口、变电站等构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30米内。

如在城市轨道安全保护区内进行相关建设活动必须征得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同意,并报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4、住宅项目总图涉及挡光影响的用地周边现状建筑物檐口及±绝对标高需由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测后标注于总图上,并经该勘测单位盖章确认。

5、住宅建筑日照间距应按《大连开发区民用建筑设计方案报批办理导则》执行(应同时满足国家其它相关规范要求)。

6、居住区配套公建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相关要求配置。

7、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应按《大连市普通中小学办学设施标准》执行。

8、居住项目要求在用地内规划出垃圾处理点及相应场地(在总图中注明)。

9、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建筑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住宅部分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提供户型比例测算报告)。

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文本预览:修建性详细规划报批设计要求:、各类建筑物从道路红线退缩的距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物的高度、性质、功能以及所处地段道路的级别确定,建筑退用地红线距离应满足规划设计条件要求,其退线距离不得小于(表)所列值,并同时符合满足城市轨道安全保护区、城市高压线规划走廊宽度(见表)日照、消防、环保、防空、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表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指标表表市区-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单杆单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列)、依据建筑设计有关规定,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群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已审定的方案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城市轨道安全保护区如下:()隧道外边线外测米;()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及线路轨道边线外侧米内;()出入口、变电站等构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米内。

如在城市轨道安全保护区内进行相关建设活动必须征得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同意,并报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住宅项目总图涉及挡光影响的用地周边现状建筑物檐口及±绝对标高需由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测后标注于总图上,并经该勘测单位盖章确认。

、住宅建筑日照间距应按《大连开发区民用建筑设计方案报批办理导则》执行(应同时满足国家其它相关规范要求)。

、居住区配套公建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相关要求配置。

、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应按《大连市普通中小学办学设施标准》执行。

、居住项目要求在用地内规划出垃圾处理点及相应场地(在总图中注明)。

、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平方米以下住房建筑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住宅部分开发建设总面积的%以上(提供户型比例测算报告)。

、总图应标注用地平衡表、经济技术指标表、建筑一览表及简要说明、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一览表;具体表格格式见表、、、表用地平衡表.居住区用地平衡指标参见表表经济技术指标表表建筑一览表、社区用房、物业经营用房位置及建筑面积应在明细表中明确。

大连市城市设计管理办法1

大连市城市设计管理办法1

大连市城市设计管理办法大连市自然资源局2020年7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及相关要求,坚持“品质立市”的城市建设发展战略,统筹推进我市城市设计工作的开展,提升全市空间品质、延续城市历史文脉、彰显城市风貌特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设计管理办法》、《大连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大连市域范围内开展城市设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大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设计指导工作,负责市内各区城市设计管理、监督工作;瓦房店市、庄河市、长海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设计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四条城市设计应当尊重城市发展规律,坚持以人为本,鼓励制度和技术创新,强调自然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体现城市的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

城市设计应贯穿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落实城市规划、指导建筑设计、开展城市更新、景观环境设计、塑造城市风貌等均应符合城市设计相关要求。

第二章城市设计的制定与修改第五条城市设计包括总体城市设计、分区城市设计、区段(含重点地区和一般地区)城市设计和地块城市设计。

第六条总体城市设计从宏观层面塑造城市风貌特色,是指导下层次城市设计的纲领。

编制总体城市设计应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相协调,总体城市设计的内容和控制要求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第七条分区城市设计是从大连市下辖区(市、县)层面进行总体风貌塑造的城市设计。

编制分区城市设计应与国土空间分区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相协调,并与总体城市设计相衔接。

分区城市设计的内容和控制要求纳入国土空间分区规划。

第八条区段城市设计包括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和一般地区城市设计。

下列区域应当编制重点地区城市设计:一、城市中心和城市副中心;二、滨海(水)地区;三、临山地区;四、新城新区;五、重要旧城更新区域;六、历史文化风貌地区;七、交通枢纽地区;八、重要街道;九、其他能够集中体现和塑造城市文化、风貌特色、具有特殊价值的地区。

大建委发[2013]162号《大连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大建委发[2013]162号《大连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大建委发[2013]162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大连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原《大连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申报程序规定》(大建委发〔2005〕188号)同时废止。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大连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精神,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以下简称初步设计)审批工作,提高建设工程设计质量,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初步设计审批是工程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之一。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属于初步设计审批范围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港口工程除外),均须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全市(港口工程除外)初步设计审批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工作。

第四条初步设计审批范围:(一)政府投资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融资建设的二级(或中型)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港口工程除外)。

(二)非政府投资项目1.单体建筑面积在40000平方米及以上或投资在8000万元及以上或建筑高度在80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

2.单体建筑面积在25000平方米及以上或建筑高度在80米及以上的住宅、宿舍等高层居住建筑。

3.超限高层建筑。

4.大型市政公用建设项目。

5.其他大型工程建设项目(港口工程除外)。

以上工程项目,分期建设的按整体规模指标确定。

第五条初步设计文件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编制。

第六条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规划、用地、环保、消防、人防、抗震、卫生、绿化和节能等要求及批复。

(二)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颁布的设计标准和规范,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实用、美观耐久、资源综合利用。

(三)积极采用经过法定部门鉴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先进的设计理念和方法,促进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联合审查的实施意见(试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联合审查的实施意见(试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联合审查的实施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2.12•【字号】大政办发〔2018〕191号•【施行日期】2018.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联合审查的实施意见(试行)大政办发〔2018〕191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做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市政府决定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开展联合审查,并根据《大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依托“互联网+图审”,全面实施数字化审图,整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人防工程建设审查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逐步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施工图设计联合审查,全面提升施工图审查效率和审查质量。

二、实施范围大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以及单独立项的人防工程和没有立项的装修工程。

三、主要工作(一)推进网上数字化审图。

研发应用数字化审图系统,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无纸化申报、在线审查、技术服务和电子签章,促进勘察设计文件数字化交付、使用与存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审查结果透明,提倡绿色审图,实现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审图机构和建设、消防、人防、气象等相关管理部门的互联互通。

审图机构出具的技术性审查报告通过平台报送建设、消防、人防和气象等部门,作为其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进行监督管理的技术依据,并统一纳入全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平台。

(二)实施联合审图。

由建设单位向建设管理部门提出施工图联合审查申请,建设管理部门根据专业需要委托一家审图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初审,委托的审图机构承担技术审查责任。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1.04•【字号】大政办发〔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大政办发〔2018〕3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4日大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通知》(辽环发〔2017〕47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大连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大政发〔2017〕2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遵循同级审批、同步放权、各负其责、就近服务的原则。

第三条市环保局(不含直属分局、办事处)负责审批以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涉及选址跨区域的项目;(二)煤炭类、电力类、石油天然气类、石化化工类、医药类、公路类、水运类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三)纸浆、溶解浆、纤维浆等制造项目,造纸(含废纸造纸)项目;(四)风电站项目;(五)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及综合利用项目;(六)燃煤锅炉项目(不包括防治污染设施升级改造项目及为生产配套的锅炉项目);(七)电磁辐射设施类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第四条根据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有关要求,金普新区(含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长兴岛经济区、花园口经济区、旅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环境保护部门享有部分市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负责本区域内本规定第三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所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国务院关于大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大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大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4.09•【文号】国函〔2017〕45号•【施行日期】2017.04.0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国务院关于大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17〕4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你省关于报请审批大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大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年)(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大连是北方沿海重要的中心城市、港口及风景旅游城市。

《总体规划》实施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识、尊重和顺应城市发展规律,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水平,统筹做好大连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逐步把大连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和谐宜居、生态良好、富有活力、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和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国际物流中心。

二、重视城乡区域统筹发展。

在《总体规划》确定的5558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

加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地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应当统筹考虑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重点发展县城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重点镇,优化村镇布局,加强对村镇建设的指导,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合理控制城市规模。

到2020年,中心城区常住人口控制在500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496平方公里以内。

要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关于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禁止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要根据大连市资源、环境的实际条件以及《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空间布局,划定城市开发边界,加强边界管控,促进城市紧凑布局。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全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的指导意见-大政办发〔2015〕52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全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的指导意见-大政办发〔2015〕52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全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的指导意见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全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的指导意见大政办发〔2015〕52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按照《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的指导意见》(辽政办发〔2015〕25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大政发〔2015〕20号)要求,为进一步优化全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全面清理,大力减少审批事项(一)全面清理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行政审批事项。

各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设置审批事项,凡属企业经营自主权、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能够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者通过后续监管方式解决的事项,一律取消行政审批。

(二)全面清理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审批前置要件。

对涉及技术审查、评估、鉴证、咨询等有偿中介服务事项进行认真清理,对已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或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前置要件,一律予以取消;确需保留的,能改为后置要件的全部改为后置要件。

二、整合流程,明确牵头部门在清理审批事项的基础上,将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项目审批、用地审批、规划审批、施工审批、竣工验收5个阶段。

项目审批阶段由发展改革部门(或经信、外经贸、建设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用地审批阶段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规划审批阶段由规划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施工审批和竣工验收阶段由建设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文本预览:修建性详细规划报批设计要求:1、各类建筑物从道路红线退缩的距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物的高度、性质、功能以及所处地段道路的级别确定,建筑退用地红线距离应满足规划设计条件要求,其退线距离不得小于(表1.1)所列值,并同时符合满足城市轨道安全保护区、城市高压线规划走廊宽度(见表1.2)日照、消防、环保、防空、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表1.1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指标表表1.2市区35-500KV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单杆单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列)2、依据建筑设计有关规定,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群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已审定的方案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0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3、城市轨道安全保护区如下:(1)隧道外边线外测50米;(2)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及线路轨道边线外侧30米内;(3)出入口、变电站等构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30米内。

如在城市轨道安全保护区内进行相关建设活动必须征得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同意,并报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4、住宅项目总图涉及挡光影响的用地周边现状建筑物檐口及±0.00绝对标高需由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测后标注于总图上,并经该勘测单位盖章确认。

5、住宅建筑日照间距应按《大连开发区民用建筑设计方案报批办理导则》执行(应同时满足国家其它相关规范要求)。

6、居住区配套公建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相关要求配置。

7、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应按《大连市普通中小学办学设施标准》执行。

8、居住项目要求在用地内规划出垃圾处理点及相应场地(在总图中注明)。

9、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建筑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住宅部分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提供户型比例测算报告)。

大连工程项目审批制度

大连工程项目审批制度

大连工程项目审批制度一、审批机构及权限1.大连市工程项目审批机构主要包括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审批权限由市政府统一规定。

审批机构应当依法行使审批权限,确保工程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大连市相关规定。

2.审批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保证审批工作的公正、透明和高效。

审批机构应当加强对审批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

二、审批程序1.申请阶段: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缴纳相应的费用。

审批机构应当依法受理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初审,确保申请材料的完整和真实。

2.审批阶段:审批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组织专家对工程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做出审批决定。

审批机构应当依法公布审批结果,并告知申请人相关手续和要求。

3.监督阶段:审批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项目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监管和管理。

一旦发现工程项目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处置并通报有关部门。

三、审批要求1.审批机构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性质和规模,科学合理确定审批标准和要求,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2.审批机构应当积极推进审批流程的简化和优化,提高审批效率和便利性。

应当加强对重点工程项目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工程项目按时按质完成。

3.审批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和质量标准。

一旦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通报有关部门。

四、审批制度的实施和监督1.大连市政府应当加强对审批机构的领导和监督,确保工程项目审批工作的规范和顺利进行。

应当建立健全审批工作的考核机制,激励和奖励优秀审批机构和个人。

2.社会各界应当积极参与工程项目审批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应当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工程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大连市相关规定。

3.大连市政府应当定期对审批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应当加强对审批机构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

大连初步设计审批文件

大连初步设计审批文件

大连初步设计审批文件一、前言初步设计审批文件是对项目设计方案的审查文件,旨在确保设计方案符合相关规范、标准和要求,并能满足项目的需求。

本文档详细说明了大连市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流程和要求。

二、项目概况项目名称:大连项目名称项目位置:大连市区街道设计单位:大连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大连建设单位项目性质:此处填写项目性质,如住宅、商业、工业等三、设计审批流程1.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方案。

2.设计单位提交初步设计文件至建设单位。

3.建设单位组织专家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评审。

4.专家评审结束后,将评审意见反馈给设计单位。

5.设计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设计方案。

6.设计单位将修改后的设计方案重新提交给建设单位。

7.建设单位进行再次审查和确认。

8.设计单位根据审查结果进一步修改设计方案(如有必要)。

9.最终达成初步设计方案。

四、设计审批要求和内容1.初步设计方案报告:包括项目背景、规划布局、功能定位、建筑设计、结构设计、设备设计等内容。

2.效果图和模型:包括室内和室外的效果图和模型,以便明确设计意图和审美要求。

3.技术规范和标准:确保设计方案符合相关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4.施工图纸:包括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等详细设计图纸,以便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操作。

5.材料和设备清单:列出所需材料和设备的清单,以及对应的技术参数和供应商信息。

6.工程造价预算:包括工程量、工程造价估算和成本控制等内容,以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经济性。

7.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工序、人力资源、安全措施等内容,以确保施工过程的顺利进行。

五、审批流程和责任分工1.建设单位负责组织专家评审会议,并进行初步设计方案的审查和确认。

2.设计单位负责编制并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同时负责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

3.专家负责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

4.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之间需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调,确保设计方案的质量和完整性。

六、其他要求1.初步设计方案应注重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符合当地的城市规划和建筑风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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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开发区民用建筑设计方案报批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导则区内各备案设计单位、建设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工作,加强对建筑工程设计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设计质量,结合开发区实际,对报送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审批的建筑设计方案图及文件做出相关要求,望各设计单位、建设单位遵照执行。

制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2、《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3、《大连市城市建筑物间距及挡日照处理规定》(大连市政府第17号令)4、大连市规划建筑设计有关规定(试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标准、规范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规定。

第一章方案报批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文件要求1、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手册。

2、大连开发区规划设计方案和《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见附表)。

3、立项批复文件(招标、拍卖、挂牌项目除外,需提供挂牌成交确认书,财政投资项目需提供计划部门出具的计划文件)。

4、选址意见书(附图)或其它相关证明(土地证及附图)及规划局下发的规划设计条件、管网综合条件。

5、方案报批图:1)方案总图8套;2)建筑平、立、剖方案图3套,蓝图A4装订;3)管网综合及基础数据表3份;4)效果图1套(A1);5)内附所有图纸和文件光盘1份;6)环境设计图纸(蓝图)3套。

7)方案简本2份(内含上报方案效果图、总平面图、建筑平立剖面图、管网综合图),A3纸装订所有图纸一套一份。

6、建筑面积测绘报告(住宅项目需另行提供户型比例测绘报告)。

第二章总图规划设计、建筑物设计要求(一)、总图规划设计要求:1、总图编制深度要求1)、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编制设计文件。

2)所有图纸需加盖开发区出图专用章及注册建筑师章(管网综合及总平面图除外),且编号应与设计院编号相符;注册建筑师应在签字栏签字,且签字栏必须完整。

3)、总平面图应在附近期实测电子地形图上绘制,实测范围包括用地界限内及用地界限外50-100米范围(包括周边城市道路)的全部现状情况。

要求能显示出现状及规划道路另一侧的现状建筑。

4)、周边现状、规划道路的高程及路名、红线及断面落于总图上。

5)应标明道路转弯半径、道路中心线控制点的坐标、标高及控制点之间的长度及纵坡。

道路、广场、停车场、运动场地、无障碍设施、排水沟、挡土墙、护坡应用坐标、相关尺寸定位。

6)、周边有规划道路、城市轨道等应同时上报其相应审批过的规划依据资料。

7)、应标注用地红线(有曲线部分的应标注半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交点坐标(每栋建筑物至少2个以上转点坐标),建筑物退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的距离;标注建筑物间距(横向及纵向)。

设计方案要求采用大连市城建坐标系统,长度单位采用米制且精度为小数点后两位。

8)标注建筑物、构筑物的名称使用功能、外框尺寸、编号、层数、檐口标高;单独建筑物各层功能有变化的应将所在层数和功能标于总图上。

9)标注指北针或风玫瑰图。

10)总图应按《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要求标注用地平衡表、经济技术指标表、建筑一览表。

表格形式详见第2条第8小条。

11)、建筑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时,应将相对于不同高程地坪的室内标高及入口室外标高落于总图上。

2、总图规划设计要求1)总图规划设计应满足规划设计条件要求,同时应满足城市轨道安全保护区、城市高压线规划走廊宽度(见表 1.1)、卫生视距及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洪、防空等其它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2)城市轨道安全保护区如下:(1)隧道外边线外侧50米;(2)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及线路轨道边线外侧30米内;(3)出入口、变电站等构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30米内。

如在城市轨道安全保护区内进行相关建设活动必须征得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同意,并报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表1.1 市区35-500KV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单杆单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列)3)、住宅项目总图涉及挡光影响的用地周边现状建筑物檐口及±0.00绝对标高需由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测后标注于总图上,并经该勘测单位盖章确认。

4)、住宅建筑日照间距应按以下规定执行(应同时满足国家其它相关规范要求)。

4.1)居住建筑应符合以下要求:(1)单元户型为三个或三个以下居室时至少有一个居室,单元户型为四个或四个以上居室时至少有两个居室,处于朝向南偏东或南偏西各105度范围内;在此范围内的居室窗数,必须多于该居住建筑全部窗数的一半。

(2)建筑的长边相对时,不小于18米;建筑的端边相对时,不小于8米;建筑的长边与另一建筑端边相对时,不小于11米。

(需同时满足消防间距、卫生视距要求)(3)住宅卫生视距要求:窗对窗、窗对阳台防视线干扰不宜小于18米。

4.2)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1)板式多层、小高层建筑的日照间距①板式多层、小高层(≤11层)居住建筑群体(长边平行有重合面)布置时,对新建及已有住宅建筑物的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6;新建建筑物对遮挡建筑物有夹角时,其与被遮挡建筑物最近距离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6;建筑朝向不同方位时,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6,极困难地段可采用表1.1按不同方位折减系数换算。

表1.2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3、本表指标仅适用于其它日照遮挡的平行条式住宅。

②新建多层建筑山墙面对原有建筑物长边时,山墙宽度小于等于12.5米的,建筑物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0;山墙宽度大于12.5米的,建筑物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5。

复杂建筑群体布置时(有平行与垂直或非平行与垂直,含多层、高层)无法按①②条核定间距时要求被遮挡建筑物主要采光窗满足大寒日2小时要求(提供日照分析报告)。

(2)高层建筑日照间距高层建筑与其北侧居住建筑的间距,可按照保证在有效日照时间内,建筑物主要采光窗应满足大寒日2小时要求(提供日照分析报告)执行,并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①板式高层建筑与北侧居住建筑平行、垂直布置时,当南侧建筑与北侧居住建筑主要采光方向在正北侧有重合部分时,间距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为40米;当南侧建筑与北侧居住建筑主要采光方向在正北侧没有重合部分时,间距不小于13米。

②单栋点式高层(面宽≤35米,进深≤30米,一个交通核)与新建、原有住宅在正北侧有重合面时,与北侧新建、原有住宅建筑物的间距不得小于40米(不需提供日照分析报告);当南侧点式高层与与北侧居住建筑主要采光方向在正北侧没有重合部分时,间距不小于13米(需提供日照分析报告)。

③多栋点式高层群体布置时,除建筑物主要采光窗应满足大寒日2小时要求外,对正北侧新建、原有住宅建筑物间距不得小于40米。

(3)沿城市主、次干道(道路红线宽度大于等于30米)新建的多层和点式高层,不考虑其对道路另一侧原有建筑的遮挡日照影响。

4.3)多层、小高层建筑遮挡中小学校教室、托儿所、幼儿园活动室和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及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和疗养室时,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7。

4.4)高层建筑与相邻中小学校教室、托儿所、幼儿园活动室和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及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楼和疗养室的间距,应能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3h(小时)。

4.5)其它公共建筑的日照间距标准应符合《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4.6)住宅间距标注深度要求(1)住宅总图日照间距标注点为南侧遮挡建筑北承重墙至北侧建筑南封闭阳台外皮,日照间距计算点为阳台及楼板±0.00处。

(2)居住建筑北侧阳台及突出墙面的楼梯间部分累计总长度不超过同一建筑外墙总长度1/2的(含1/2),其最小间距仍以建筑外墙计算;超过1/2的,应以阳台及楼梯间外缘计算建筑间距.(3)总平面图中应绘制场地主要采光方向剖面图,并详细标明剖面中建筑物室内±0.00标高、女儿墙标高、地面标高及相关尺寸。

4.7)具有甲级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均可以使用经国家建设部认定的三维日照分析计算软件出具日照分析报告,并签字、加盖公章,同时对此日照分析报告结果负相应的法律责任(推荐使用清华大学建筑学院开发的建筑日照软件V2.0)。

5)、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应按《大连市普通中小学办学设施标准》执行。

6)、居住项目要求在用地内规划出垃圾处理点及相应场地(在总图中注明)。

7)、上报已批复过详规方案的区域地块总图方案,同时应将已批复详规方案总体指标及此地块相关指标落于总图上。

8)总图应标注用地平衡表、经济技术指标表、建筑一览表及简要说明;具体表格格式见表1.3、1.4、1.5表1.3 用地平衡表表1.4 经济技术指标表表1.5 建筑一览表2、社区用房、物业经营用房位置及建筑面积应在明细表中明确。

3. 物业、经营用房建筑面积应为开发总建筑面积的0.7%;社区用房建筑面积按每400M2/1000户进行设置。

9)总建筑面积为地上、地下、半地下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应为总建筑面积扣除地下停车场、停车库、半地下停车场、停车库及人防工程中平时用于停车部分的建筑面积。

各种设备用房均应计入容积率。

大型公建地下、半地下停车场、库,住宅小区地下、半地下停车场、库可不计入容积率(层高2.2米以上计入总建筑面积)。

10)我区重点地段停车位规划设计,应符合下表规定:表1.6 重点地段停车位设计标准表11)用地3公顷以上民用建筑项目需先报批详细规划方案。

12)重复报批项目要附上次审批总图、单体方案(原件或复印件)及所有相关文件复印件。

13)规划设计必须按照国家及大连市有关规范、规定进行设计,因不严格执行规范、规定所导致的任何后果由设计单位负全部责任。

14)围墙设置要求:14.1)形式:项目用地范围可用围墙围合。

临道路应为透空围墙,相邻用地间视景观合理性设置透空或实体围墙;14.2)定位:相邻项目用地间的围墙中心线与用地红线重合;用地红线与道路红线重合时,围墙退用地红线大于等于1米;城市主要道路一侧围墙退红线距离由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15)建筑面积计算标准按《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设计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执行。

16)设计方案经审核同意后,不得变更,因特殊情况如需更改应上报申请,说明必须更改的原因,经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重新报审。

17)其它未尽事宜应按国家相关规范执行。

(二)、单体建筑方案设计要求:1、单体建筑方案编制深度要求1)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编制设计文件。

2)方案效果图应同时上报建筑正面、背面效果图;上报群体建筑方案时,应附鸟瞰图及单体建筑效果图(正面、背面);邻金马路、3号路、5号路、滨海路、哈尔滨路、赤峰街、黄海西路、东北大街、辽宁街等城市主干路沿街建筑物需上报夜间泛光照明效果图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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