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目前司法审判中的法律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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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目前司法审判中的法律推理

作者:杨春凡

来源:《祖国》2019年第13期

摘要: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有效手段,法律推理以法律方法为核心,目前我国遵循三段论的推理模式,在逻辑上要求司法工作人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是遇到疑难案件时,法律职业者发现仅仅依靠大前提+小前提=结论的推理形式,不能够如实体现法律推理的复杂繁琐的思维过程,在这种情况下法学界开始对法的价值,社会习惯等因素进行分析考量和选取。

关键词:法律推理 ; 司法审判 ; 完善途径

我国法官审理案件时要求严格遵循三段论的推理模式。判决书中最基本的说理模式是三段论的逻辑结构。而法官在裁判的过程中通常会以先前的裁判经验对案件形成一个预判,然后在寻求法律支撑,这可能在无形中将人的非理性因素渗入到司法活动中。笔者将在下文具体说明作为三段论的大小前提。

(一)三段论的大前提一一法律规则

我国法官主要依据法律规范进行断案,人们希望从现有法中找到无可争议的规则,得出让人信服确定的判决。但是法的不确定性是客观存在的一种现象。[1]法律规则在适用过程中会遇到下法律疑义和法律冲突的难题。法学家伯顿在《法律和法律推理导论》中引用了一个故事,某州法律中明确规定:在城市公园内所有人都不允许睡觉。一天晚上,一个乞丐躺在公园的路边,额头上遮着捡来的废报纸,但其由于抑郁,当晚并未睡着。另一个绅士同时坐在公园的长椅上,闭着眼睛,打着鼾声。案件中的两个人的行为如何定性?便会出现多种解释。这个故事引申出了法律语义存在分歧的现象。法官在司法审判活动中需要根据原则、习惯、社会价值、公序良俗等对这些有疑义行为进行阐释。有时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遇到相类似的问题在两部同位阶的法律中存在不同的规定,造成了法律适用的冲突。这就使法律的统一性受到了冲击,为司法适用埋下隐患。大前提是三段论推理最重要的一环,法律冲突时需要法官对法律法规进行判断、解释与选择,对案件事实作出相应调整。

(二)三段论的小前提——案件事实

还原案事实在司法实践中全貌并非易事。三段论的小前提需要在证据充足,事实清晰的情况下才可以推导出来。但是事实认定与事实发现并非当然用等号连接。事实发现是一个揭开事实面纱的过程。案件事实是法官依靠自身的审判经验和有限的证据,以逻辑推导的方式,将各个孤立的证据串连成证据链,推导认定的事实[2]。法官对案件事实认定的推理方式有比对推理和合情推理。比对推理是将被调查对象与目标对象之间的特征进行比对,得出两者是否吻合的推理。比对推理不能穷尽比较对象间的所有特征,当被查对象与目标对象的核心特征存在

共性时,推定二者为同一对象的概率很高。法官在比对推理时不能单依靠自身的主观臆断去推测事件发生的概率,更要严格把握事情发生的客观性。合情推理是借助观察、类比、调控、实验等方法进行推理的过程。合情推理的方法技术主要有:因果关系法、对比推理法和归纳法等。以因果关系推导为例,在司法实践中,从结果推测原因是一种由结论找寻目标的推导模式,对结论提出假设,然后找寻相关证据去验证。在此过程中法官的第一直觉和多年的审判经验起着重要作用。所以合情推理亦不能保障三段论演绎下结论的严谨和确定。

(一)推理逻辑的单向性

司法从业者的思维逻辑起点基于经验性的分析,在案件的整个推理的环节中,归纳在证据的排列与组合方面皆有渗透。这与三段论的演绎推理模式发生分歧分离。呈现出此种情况并非是笔者对我国目前的推理形式的全盘否定,而是对司法实践中经验先于逻辑的现象进行客观陈述。演绎是在设定前提下的推理,另外法官在匹配大小前提过程有时无法找到唯一确定的法律规则,三段论的基石便发生坍塌。此时,法官通常会通过解释、引入高位阶原则、公序良俗习惯等尽量使得推导过程正当,判决的结论符合公平正义价值[3]。然而现有的规定并未对这一过程规制,可能会导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被无限放大。单向性的演绎推理不能天衣无缝的契合现实司法审判中的法律推理形式,所以,我们不得不承认法律推理是一个双向思维的过程。

(二)法律推理仍停留在形式推理中的简单应用

我国法律推理仍然是浅显的应用形式逻辑推理,具体表现为判决书流于形式,裁判理由逻辑线路的单一化,判决书不能很好的映射出有理有据的裁决理由和严谨的推理思路。判决书用演绎模式直接将事实、规则、结果穿插其中,僵硬地得出结论。虽然,形式逻辑符合法律推理一致性的价值要求,但缺乏辩证推理方式使推理失去了灵魂。

(一)注重类比和归纳推理

三段论是演绎推理下的分支,与之并列的有归纳推理、类比推理。类比推理是指在某方面寻找两个对象的相似点,从而推导二者在其他某方面是否存在相似之处。法律推理不单指逻輯判断,推理过程也要注重结论的可接受度和合理性。这为类比和归纳方法在司法实践中留有一席之地。指导案例时,实质上应用了类推和归纳思维。参照指导案例审理案件的步骤如下:首先,比较指导案例与待决案件,当二者的相似点越多,获得相同的判决的可能性就越高。其次,归纳分析这些相似点,为相同结论的得出提供逻辑支撑。指导案例在规范同类案件处理的过程中实质上应用了类比推理。然而,传统的司法三段论推理模式下,需要法官严格遵从法律规范,按部就班的审判案件,不能将类比推理和归纳推理的推理方法适用于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官是否参照了指导案例,无从评判。因为归纳、类比的思不能被演绎推理模式所涵盖。基于此,司法职业者应该借助案例指导制度推行的黄金时机,引入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共同组成司法审判的有机推理模式。

(二)双向思维

“让目光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在司法审判活动中,法官对案件的拿捏并非一步到位,而是在规范与事实之间来回移动。案件事实在定位案件法律性质时起到关键作用。法官对法规的选择亦会影响对案件事实筛选的角度。在事实推导的过程中,案件开始通常是一个个碎片化的部分,在逻辑推理的联系和法律法规的鉴定下组合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叙事。法官在查阅案件卷宗时,依据审判经验,会初步对案件形成一个简要认识和预判。再从复杂的案件中筛取关键的案件事实,寻找法律规则的支撑。然而,法官在匹配事实与规则的过程中,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一一对应,这时法官需借助技术性手段等予以处理,在审理案件时,很难做到纯粹意义上的演绎推理,经验、情感等主观因素通常会渗入其中,法官应当从过去单向的推理模式转变为多层面的思索方式。

(三)提高法官素质

三段论是我国司法实践活动的主要方法。当遇到疑难案件时,价值判断在其中具有重要地位,不仅受到习俗及其他社会因素的约束,还受到法官素质的影响,法官加强法律方法论的学习和提高法官的司法审判能力对正义的实现而言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需要注重法官素质的培养[4]。首先要求法官具备深厚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这有赖于法官在法学专业上认真研习;其次,实质法律推理最显著的特征是实践性,考量的都是社会生活中的实质性因素,法官应该尽最大能力去丰富其司法实践经验。有些案件涉及较强的科学上的专业知识,法官还需要具备深厚的人文社会科学底蕴,对社会现象进行全面深刻的学习和灵活的应用,秉持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这些都是实质法律推理要求法官具备的充分必要条件;最后法官需要加强自身的修养,具备良好的心态和过硬的技巧,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化的巨轮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6:16-17.

[2]陈景辉.实践理由与法律推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15.

[3]郝铁川.论逻辑思维与法律思维[J].现代法学,2004,(03):42.

[4]季涛.论疑难案件的界定标准[J].浙江社会科学,2004,(05):61-62.

(作者单位:宁夏大学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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