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无障碍设计规范

合集下载

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22

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22

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22 GB50763-2022是中国的无障碍设计规范,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和促进残疾人士和老年人的权益,提高他们在生活和工作中的自主性和便利性,使得无障碍设计成为社会各个领域的基本要求。

该规范涉及到的无障碍设计范畴包括建筑、公共交通设施、道路交通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信息与通信等。

其中,建筑的无障碍设计重点包括建筑物出入口、室内空间、卫生间、电梯、楼梯、斜坡、栏杆等方面;公共交通设施的无障碍设计重点包括车站、车辆、广场、通道等方面;道路交通设施的无障碍设计重点包括路面、过街设施、路灯等方面;公共服务设施的无障碍设计重点包括医院、学校、社区服务中心等方面;信息与通信的无障碍设计重点包括网站、软件、设备等方面。

该规范对无障碍设计的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建筑、设施和服务应该易于识别、易于到达、易于使用、易于理解;应该保证不同残疾人士和老年人的需求得到充分满足;应该考虑到紧急情况下的应急需求等。

总之,GB50763-2022是一份非常重要的规范,对于建设一个无障碍的社会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1/ 1。

无障碍建筑设计规范

无障碍建筑设计规范

无障碍建筑设计规范无障碍建筑设计规范是指为了让残疾人能够更加方便的进入和使用建筑物而进行的设计规划。

这些规范旨在确保建筑物能够满足残疾人的需求,提供平等的使用权利和机会。

一、入口设计规范:1. 提供无障碍入口通道,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2米,不设门槛,便于轮椅、助行设备等进入。

2. 入口处应设置易于寻找的标识,如无障碍入口标志、手触标示等。

二、通道和楼梯设计规范:1. 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2米,尽量避免狭窄和弯曲的通道。

2. 通道地面应平整、无障碍,并且不设门槛。

3. 在楼梯上应设置扶手,扶手高度不低于85厘米,同时应设有易于识别的楼梯踏步材料和边缘标志。

三、厕所设计规范:1. 提供无障碍厕所,并设置易于识别的标示。

2. 厕所的门宽度应不小于0.9米,配备易于开关的门把手。

3. 厕所内应设置扶手,高度不低于85厘米,便于残疾人使用。

四、电梯设计规范:1. 提供无障碍电梯,并设置易于找到和使用的标示。

2. 电梯内应设有易于操作的按钮,按钮高度应适宜残疾人使用。

3. 电梯内部的操作面板应有明确的标示和指示,便于残疾人操作。

五、设施配备规范:1. 提供残疾人停车位,停车位宽度应不小于3.6米,且靠近主要出入口。

2. 室内设施应配备易于使用的设备,如易于打开的门把手、易于识别的标示等。

3. 设施设备的操作面板和按钮应易于使用,如易于操作的开关、按键等。

六、视觉辅助设计规范:1. 提供易于寻找、识别的标示,如明显的指示牌、标识图案等。

2. 确保通道、门口等设施有足够的照明,避免黑暗和闪光的光线。

3. 提供易于辨认的颜色和对比度,以方便视觉障碍人士识别和辨认物体。

以上是无障碍建筑设计规范的一些基本要求,其目的是为了让残疾人能够更加方便的进入和使用建筑物。

随着社会的发展,无障碍建筑设计日益受到关注,希望能够让所有人都能够享受到平等的权益和机会。

无障碍设计标准建筑无障碍设计规范

无障碍设计标准建筑无障碍设计规范

无障碍设计标准建筑无障碍设计规范城市道路与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为规范建设无障碍设施,国家建设部下发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其中有24条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于2001年8月21日起开始执行:1.人行道路的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规定缘石坡道--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路口、单位出口、广场入口、人行横道及桥梁、隧道、立体交叉口等路口应设该坡道。

缘石坡道下口高出车行道地面不得大于2cm。

坡道与梯道—城市主要道路、建筑物和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应设轮椅坡道和安全梯道;在坡道和梯道两侧应设扶手。

城市中心地区可设垂直升降梯取代轮椅坡道。

盲道—城市中心区道路、广场、步行街、商业街、桥梁、隧道、立体交叉及主要建筑物地段的人行道应设盲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人行横道及主要公交车站应设提示盲道。

人行横道—人行横道的安全岛应能使轮椅通行;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横道宜设过街音响信号。

标志—在城市广场、步行街、商业街、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等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应设国际通用无障碍标志。

2.单面坡缘石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单面坡缘石坡道可采用方形、长方形或扇形、方形、长方形单面坡缘石坡道应与人行道的宽度相对应。

扇形单面坡缘石坡道下口宽度不应小于1.5M。

设在道路转角处单面坡缘石坡道上口宽度不应小于2.00M。

单面坡缘石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20。

3.盲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人行道设置的盲道位置和走向,应方便视残者安全行走和顺利到达无障碍设施位置。

指引残疾者向前行走的盲道应为条形的行进盲道;在行进盲道的起点、终点及拐弯处应设圆点形的提示盲道。

行进盲道和提示盲道的宽度宜为0.3—0.6m。

盲道表面触感部分以下的厚度应与人行道砖一致。

盲道触感条面宽0.25mm、高度5mm。

盲道应连续,中途不得有电线杆、拉线、树木等障碍物。

盲道距障碍物宜为0.25—0.5m。

盲道应避开井盖铺设;盲道的颜色宜为中黄色。

4.城市主要道路和居住区的公交车站,应设提示盲道和盲文站牌。

无障碍规范

无障碍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Codes for Design on Accessibility of Urban Roads and BuildingsJGJ50-2001J114-20012 0 0 1 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Codes for Design on Accessibility of Urban Roads and BuildingsJGJ50-2001主编单位: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施行日期: 2 0 0 1 年8 月1 日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2001]126号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1998]59号)的要求,由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主编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经审查,批准为行业标准,其中3.2.1、4.1.2、4.2.1、4.3.1、4.4.10、5.1.1、5.1.2、5.1.3、5.1.4、5.1.5、5.1.6、5.2.1、6.1.1、6.2.1、7.1.2、7.1.3、7.2.5、7.3.1、7.4.1、7.7.1、7.8.1、7.8.2、7.9.1、7.10.1、为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

该规范编号为JGJ50-2001,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原标准《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50-88(试行)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建筑设计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管理,北京市建设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01年6月21日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59号文的要求,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技术,并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50-88进行了修订。

无障碍最新设计规范标准

无障碍最新设计规范标准

无障碍最新设计规范标准无障碍设计,又称为通用设计或包容性设计,旨在确保产品、环境和服务可以被所有人使用,无论他们是否有残疾。

以下是最新的无障碍设计规范标准:1. 无障碍设计原则:- 公平性:确保所有用户都能平等使用。

- 灵活性:设计应适应不同用户的需求。

- 简单性:设计应易于理解和使用。

- 感知性:确保信息可以通过多种感官接收。

- 容错性:设计应允许错误并易于纠正。

2. 物理环境无障碍:- 无障碍通道:确保所有入口和出口都设有轮椅通道。

- 宽敞的门道:门道宽度应足够容纳轮椅和辅助设备。

- 无障碍卫生间:提供足够的空间和辅助设施,如扶手和紧急呼叫按钮。

3. 信息和通信无障碍:- 可访问的网站:遵循WCAG(Web内容无障碍指南)标准,确保网站内容对视觉、听力和运动障碍用户可访问。

- 辅助技术兼容性:设计时应考虑与屏幕阅读器、语音识别软件等辅助技术兼容。

4. 视觉无障碍:- 颜色对比度:确保文本和背景之间有足够的颜色对比,以便色盲用户也能区分。

- 图像和图标:提供替代文本(alt text)描述图像内容。

5. 听觉无障碍:- 视频字幕:为所有视频内容提供字幕或字幕选项。

- 音频描述:为视觉内容提供音频描述,以便听力障碍用户理解。

6. 操作无障碍:- 键盘可访问性:确保所有功能都可以通过键盘操作。

- 简化的界面:提供简化的界面或模式,以减少操作复杂性。

7. 技术标准和指南:- 遵循国际标准,如ISO/IEC 24751-1:2008(信息无障碍)。

- 参考本地法规和政策,确保符合当地的无障碍要求。

8. 持续改进和反馈:- 定期审查和更新无障碍设计规范。

- 鼓励用户反馈,以识别和解决无障碍问题。

9. 培训和意识:- 对设计和开发团队进行无障碍设计培训。

- 提高组织内部对无障碍重要性的认识。

10. 法律和政策遵从:- 确保设计和产品符合相关的国际法律和政策,如美国残疾人法案(ADA)。

通过遵循这些无障碍设计规范标准,可以创建一个更加包容和可访问的环境,确保所有人都能平等地享受服务和产品。

图解《无障碍设施规范GB-50763-2012》

图解《无障碍设施规范GB-50763-2012》

无障碍对象:有障碍者、老弱病残孕
无障碍分布:6类场所
城市道路 城市广场 城市绿地 居住区、居住建筑 公共建筑 历史文物保护建筑
无障碍要求:16处构造
无障碍要求:16处构造
无障碍要求:16处构造
无障碍分布:6类场所
无障碍设施的设计要求
1.缘石坡道 2.盲道 3.无障碍出入口 4.轮椅坡道
主要案例:
1、城市道路 2、城市广场 3、室内通道 4、公共厕所
缘石坡道
1 缘石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缘石坡道的坡面应平整、防滑; (2 )缘石坡道的坡口与车行道之间宜没有高差;当有高差时,高出车行
道的地面不应大于10mm; (3) 宜优先选用全宽式单面坡缘石坡道。 2 缘石坡道的坡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全宽式单面坡缘石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 : 20; (2 )三面坡缘石坡道正面及侧面的坡度不应大于1 : 12; (3) 其他形式的缘石坡道的坡度均不应大于1 : 12 。 3 缘石坡道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全宽式单面坡缘石坡道的宽度应与人行道宽度相同; (2) 三面坡缘石坡道的正面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 20m; (3 )其他形式的缘石坡道的坡口宽度均不应小于1. 50m 。
牌应与元障碍设施标志牌形成引导系统,满足通行的连续性。
城市绿地
城市绿地实施范围 城市绿地进行元障碍设计的范围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城市中的各类公园,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 带状公园、街旁绿地等; 2 附属绿地中的开放式绿地 3 对公众开放的其他绿地。
实施部位和设计要求
1.公园绿地停车场的总停车数在50 辆以下时应设置不少于1 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 位, 100 辆以下时应设置不少于2 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100 辆以上时应 设置不少于总停车数2% 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无障碍建筑设计规范

无障碍建筑设计规范

无障碍建筑设计规范无障碍建筑设计规范是指为满足各类人群的需求,使建筑环境对于任何人来说都是易于进入、易于使用、易于理解、易于退出的设计要求。

无障碍建筑设计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建筑入口设计:无障碍建筑应设立无阶梯的坡道或无障碍电梯,以方便行动不便或残疾人进出建筑物。

入口门宽度应符合行动不便人士使用轮椅的需要,门槛应平整,避免高低台阶。

2. 室内空间设计:无障碍建筑应保证室内空间通行无障碍,并提供足够的活动空间供行动不便人士使用。

电梯和扶手电梯的按钮应设置在易于触碰的高度,并配备明确的标识系统。

3. 楼梯和坡道设计:楼梯口应设有扶手,并且扶手应延伸至楼梯的起始和终止位置,以便行动不便人士使用。

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规范,以便轮椅使用者顺利上下坡。

4. 厕所和洗手间设计:无障碍建筑应设置无障碍洗手间,洗手间门宽度适宜,洗手池、马桶、纸巾等设施应该符合无障碍标准,以便行动不便人士使用。

5. 照明和声音设计:无障碍建筑应提供充足的照明,并确保照明设备的位置不会造成视线短暂失明。

此外,建筑内部的声音应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以避免对听力有障碍的人造成不便。

6. 标识和指示设计:无障碍建筑应配备易于理解和遵循的标识和指示。

标识应具备足够的对比度和可见性,并且应符合行动不便人士的需要。

7. 应急逃生设计:无障碍建筑应设置相应的应急逃生设施,如应急电梯和紧急疏散通道,并确保这些设施易于使用并且容易找到。

无障碍建筑设计规范的制定旨在提供一个无障碍的建筑环境,保障各类人群的权益,提高社会的包容性和可持续发展。

这些规范的实施不仅有助于满足残疾和行动不便人士的需求,也能提高老年人和其他人群的生活品质。

无障碍建筑设计规范应该得到各级政府和建筑设计单位的重视和实施,以创造一个更加友好和公平的社会环境。

注册道路无障碍设计规范讲解

注册道路无障碍设计规范讲解
时,提示盲道的宽度应大于行进盲道的宽度; 2 提示盲道的触感圆点规格应符合表3.2.3的规定
12
《无障碍设计规范》——无障碍设施的设计要求
3.3 无障碍出入口
【3.3.1】无障碍出入口包括以下几种类别: 1 平坡出入口; 2 同时设置台阶和轮椅坡道的出入口; 3 同时设置台阶和升降平台的出入口。
【3.3.3】无障碍出入口的轮椅坡道及平坡出入口的坡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坡出入口的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20,当场地条件比较好时,不宜大于1:30; 2 同时设置台阶和轮椅坡道的出入口,轮椅坡道的坡度应符合本规范第3.4节的有关规定。
29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公共停车场和城市广场
11.2 公共停车场
【11.2.5】机动车停车场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动车停车场设计应根据使用要求分区、分车型设计。如有特殊车型,应按实际车辆外廓尺
2 三面坡缘石坡道的正面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20m;
1:12
3 其他形式的缘石坡道的坡口宽度均不应小于1.50m。
侧面
>1.5m
正面
1:12
1:12
1:12
>1.2m
8
《无障碍设计规范》——无障碍设施的设计要求
3.1 缘石坡道
全宽式单面 坡缘石坡道
单面坡的坡长和坡度、 侧石外露高度有关
9
《无障碍设计规范》——无障碍设施的设计要求
【4.5.2】盲道与盲文信息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站台距路缘石250mm~500mm处应设置提示盲道,其长度应与公交车站的长度相对应; 2 当人行道中设有盲道系统时,应与公交车站的盲道相连接;
22
《无障碍设计规范》——习题
[单选]1.全宽式单面坡缘石坡道的坡度与三面坡缘石坡道正面及侧面的坡度不应大于以下哪个选项?

《无障碍设计规范》GB_50763—2012

《无障碍设计规范》GB_50763—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Codes for accessibility designGB 50763—201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 O 1 2 年 9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4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无障碍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763—2012,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7.3(3、5)、4.4.5、6.2.4(5)、6.2.7(4)、8.1.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年3月30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号)的要求,由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编制完成。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不同地区近年来无障碍建设的实践经验,认真研究分析了无障碍建设的现状和发展,参考了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技术,并在广泛征求全国有关位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9章和3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有:总则,术语,无障碍设施的设计要求,城市道路,城市广场,城市绿地,居住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及历史文物保护建筑无障碍建设与改造。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北京市建筑没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2号,邮政编码:100045),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无障碍设计要求规范及说明《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2011》

无障碍设计要求规范及说明《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2011》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无障碍设计要求规范及说明6.6.1 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1 建筑入口;2 入口平台;3 候梯厅;4 公共走道。

6.6.2 住宅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同时设置轮椅坡道和扶手;2 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6.6.2的规定;表6.6.2 坡道的坡度3 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0.8m;4 供轮椅通行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m的墙面宽度;5 供轮椅通行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0.35m的护门板;6 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0.015m,并应以斜坡过渡。

6.6.3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2.00m,七层以下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1.50m。

6.6.4 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

【说明】6.6.1 本条系根据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第5.2.1条制订,列出了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进行无障碍设计的部位。

该标准对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要求进行无障碍设计的部位还包括电梯轿厢。

由于该规定对住宅强制执行存在现实问题,本条未将电梯轿厢列入强制条款。

对六层及六层以下设置电梯的住宅,也不列为强制执行无障碍设计的对象。

此外原来规定的无障碍设计的部位还包括无障碍住房,由于本规范仅针对住宅单体建筑设计,故不要求对每栋住宅都做无障碍住房设计。

6.6.2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入口设置台阶时,必须按照无障碍设计的要求设置轮椅坡道和扶手。

6.6.3 为保证轮椅使用者与正常人流能同时进行并避免交叉干扰,提出本规定。

6.6.4 本条列出了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的最小净宽限值。

(完整版)无障碍设计规范

(完整版)无障碍设计规范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1总则1.0.1 为建设城市的无障碍环境,提高人民社会生活质量,确保行动不便者能方便、安全使用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用以进行道路和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房屋建筑和居住小区,以及有残疾人生活与工作场所的无障碍设计。

1.0.3 供人们行走和使用的道路、交通与建筑物的相应设施,应符合乘轮椅者、拄盲杖者及使用助行器者的通行与使用要求。

1.0.4 根据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用途和目的,无障碍设计应综合考虑其所获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1.0.5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除应符合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 缘石坡道curb ramp位于人行道口或人行横道两端,使乘轮椅者避免了人行道路缘石带来的通行障碍,方便乘轮椅者进入人行道行驶的一种坡道。

2.0.2 盲道sidewalk foe the blind在人行道上铺设一种固定形态的地面砖,使视残者产生不同的脚感,诱导视残者向前行走和辨别方向以及到达目的地的通道。

2.0.3 行进盲道go-ahead blind sidewalk表面上呈条状形,使视残者通过脚步感和盲杖的触感后,指引视残者可直接向前方继续行走的盲道。

2.0.4 提示盲道目warning blind sidewalk表面呈圆点形状,用在盲道的拐弯处、终点处和表示服务设施的设置等,具有提醒注意作用的盲道。

2.0.5 人行通道passage在城市广场、公园、景点和建筑基地范围内供人行走的道路。

2.0.6 无障碍入口barrier-free entrance不设台阶的建筑入口。

3城市道路无障碍实施范围3.1 道路与桥梁3.1.1 城市道路与桥梁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3.1.1 城市道路与桥梁无障碍设计的范围3.2 人行道路3.2.1 人行道路的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无障碍设计标准建筑无障碍设计规范

无障碍设计标准建筑无障碍设计规范

无障碍设计标准建筑无障碍设计规范摘要无障碍设计是确保所有人,特别是残疾人、老年人和儿童,能够平等地使用和享受建筑环境的设计理念。

本文档提供了一套建筑无障碍设计的标准和规范,旨在指导建筑设计和施工,以满足不同用户的需求。

1. 引言无障碍设计规范是实现社会包容性和平等的重要措施。

通过遵循这些规范,可以为所有使用者提供安全、便捷和舒适的建筑环境。

2. 无障碍设计的目标2.1 确保可访问性为残疾人、老年人和儿童提供无障碍入口和出口。

确保所有公共区域和设施均可访问。

2.2 提高安全性避免设计中的风险因素,如高差、狭窄通道等。

提供清晰的导向标识和警示标志。

2.3 促进通用性设计灵活的建筑空间,适应不同用户的需求。

使用标准化的设计元素,便于理解和使用。

3. 入口和出口3.1 无障碍入口设计宽敞、平坦的入口坡道。

入口处提供自动门或易开闭的门。

3.2 门的宽度和开启方式门的净宽至少为900mm,以适应轮椅使用者。

门应易于开启,如使用杠杆式门把手。

4. 通道和走廊4.1 通道宽度确保通道和走廊的净宽至少为1200mm。

避免设置转角和狭窄的通道。

4.2 地面材料使用防滑、耐磨的地面材料。

避免使用易造成视觉混淆的地面图案。

5. 垂直交通5.1 电梯提供足够尺寸的无障碍电梯。

电梯按钮、楼层显示器应易于观察和操作。

5.2 楼梯楼梯的宽度、坡度和踏步尺寸应符合规范。

设置扶手,确保安全。

6. 卫生间和卫生设施6.1 无障碍卫生间设计符合尺寸要求的无障碍卫生间。

提供辅助设施,如扶手、紧急呼叫按钮。

6.2 卫生器具确保卫生器具的高度和位置适合所有用户。

使用自动感应或易于操作的水龙头和冲水系统。

7. 服务设施7.1 服务台服务台应设置在便于轮椅使用者到达的位置。

提供低位服务窗口。

7.2 信息标识设置清晰、易读的信息标识。

使用大字体和对比色提高可读性。

8. 停车设施8.1 无障碍停车位设计专用的无障碍停车位。

停车位应靠近建筑入口,方便轮椅使用者。

(完整版)无障碍设计规范

(完整版)无障碍设计规范

(完整版)⽆障碍设计规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障碍设计规范1总则1.0.1 为建设城市的⽆障碍环境,提⾼⼈民社会⽣活质量,确保⾏动不便者能⽅便、安全使⽤城市道路和建筑物,⽤以进⾏道路和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于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房屋建筑和居住⼩区,以及有残疾⼈⽣活与⼯作场所的⽆障碍设计。

1.0.3 供⼈们⾏⾛和使⽤的道路、交通与建筑物的相应设施,应符合乘轮椅者、拄盲杖者及使⽤助⾏器者的通⾏与使⽤要求。

1.0.4 根据⽆障碍环境建设的⽤途和⽬的,⽆障碍设计应综合考虑其所获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1.0.5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障碍设计除应符合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 缘⽯坡道curb ramp位于⼈⾏道⼝或⼈⾏横道两端,使乘轮椅者避免了⼈⾏道路缘⽯带来的通⾏障碍,⽅便乘轮椅者进⼊⼈⾏道⾏驶的⼀种坡道。

2.0.2 盲道sidewalk foe the blind在⼈⾏道上铺设⼀种固定形态的地⾯砖,使视残者产⽣不同的脚感,诱导视残者向前⾏⾛和辨别⽅向以及到达⽬的地的通道。

2.0.3 ⾏进盲道go-ahead blind sidewalk表⾯上呈条状形,使视残者通过脚步感和盲杖的触感后,指引视残者可直接向前⽅继续⾏⾛的盲道。

2.0.4 提⽰盲道⽬warning blind sidewalk表⾯呈圆点形状,⽤在盲道的拐弯处、终点处和表⽰服务设施的设置等,具有提醒注意作⽤的盲道。

2.0.5 ⼈⾏通道passage在城市⼴场、公园、景点和建筑基地范围内供⼈⾏⾛的道路。

2.0.6 ⽆障碍⼊⼝barrier-free entrance不设台阶的建筑⼊⼝。

3城市道路⽆障碍实施范围3.1 道路与桥梁3.1.1 城市道路与桥梁⽆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3.1.1 城市道路与桥梁⽆障碍设计的范围3.2 ⼈⾏道路3.2.1 ⼈⾏道路的⽆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讲诉

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讲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Codes for accessibility designGB 50763—201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 O 1 2 年 9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4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无障碍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763—2012,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7.3(3、5)、4.4.5、6.2.4(5)、6.2.7(4)、8.1.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年3月30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号)的要求,由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编制完成。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不同地区近年来无障碍建设的实践经验,认真研究分析了无障碍建设的现状和发展,参考了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技术,并在广泛征求全国有关位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9章和3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有:总则,术语,无障碍设施的设计要求,城市道路,城市广场,城市绿地,居住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及历史文物保护建筑无障碍建设与改造。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北京市建筑没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2号,邮政编码:100045),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无障碍设计规范标准

无障碍设计规范标准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1 总则1.0.1 为建设城市的无障碍环境,提高人民社会生活质量,确保行动不便者能方便、安全使用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用以进行道路和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房屋建筑和居住小区,以及有残疾人生活与工作场所的无障碍设计。

1.0.3 供人们行走和使用的道路、交通与建筑物的相应设施,应符合乘轮椅者、拄盲杖者及使用助行器者的通行与使用要求。

1.0.4 根据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用途和目的,无障碍设计应综合考虑其所获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1.0.5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除应符合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缘石坡道curb ramp位于人行道口或人行横道两端,使乘轮椅者避免了人行道路缘石带来的通行障碍,方便乘轮椅者进入人行道行驶的一种坡道。

2.0.2 盲道sidewalk foe the blind在人行道上铺设一种固定形态的地面砖,使视残者产生不同的脚感,诱导视残者向前行走和辨别方向以及到达目的地的通道。

2.0.3 行进盲道go-ahead blind sidewalk表面上呈条状形,使视残者通过脚步感和盲杖的触感后,指引视残者可直接向前方继续行走的盲道。

2.0.4 提示盲道目warning blind sidewalk表面呈圆点形状,用在盲道的拐弯处、终点处和表示服务设施的设置等,具有提醒注意作用的盲道。

2.0.5 人行通道passage在城市广场、公园、景点和建筑基地范围内供人行走的道路。

2.0.6 无障碍入口barrier-free entrance不设台阶的建筑入口。

3城市道路无障碍实施范围3.1 道路与桥梁3.1.1 城市道路与桥梁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3.1.1 城市道路与桥梁无障碍设计的范围3.2 人行道路3.2.1 人行道路的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要点

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Codes for accessibility designGB 50763—201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 O 1 2 年 9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4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无障碍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763—2012,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7.3(3、5)、4.4.5、6.2.4(5)、6.2.7(4)、8.1.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年3月30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号)的要求,由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编制完成。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不同地区近年来无障碍建设的实践经验,认真研究分析了无障碍建设的现状和发展,参考了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技术,并在广泛征求全国有关位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9章和3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有:总则,术语,无障碍设施的设计要求,城市道路,城市广场,城市绿地,居住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及历史文物保护建筑无障碍建设与改造。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北京市建筑没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2号,邮政编码:100045),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2021规范解读

《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2021规范解读

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 55019-2021规范解读2022年4月1日起实施ont ents1 2 3 4总则General Provisions无障碍通行设施Accessible accessible facilities无障碍服务设施Accessible service facilities废止条款Defeasance clause总则Part 1总则1General Provisions1.0.2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市政和建筑工程的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必须执行本规范。

1.0.3 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 满足残疾人、老年人等有需求的人使用,消除他们在社会生活上的障碍;2 保证安全性和便利性,兼顾经济、绿色和美观;3 保证系统性及无障碍设施之间有效衔接;4 从设计、选型、验收、调试和运行维护等环节保障无障碍通行设施、无障碍服务设施和无障碍信息交流设施的安全、功能和性能;5 无障碍信息交流设施的建设与信息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6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根据需要在不破坏文物的前提下进行无障碍设施建设。

《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 55019-2021条文解读:新规范1.0.3条对于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提出了几个基本原则,这是原规范所缺少的。

主要体现在:1、满足残疾人、老年人等有需求的人使用;2、保证安全性和便利性,同时要兼顾经济、绿色和美观,同时信息交流设施的建设与信息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适应时代需求;3、强调了设计、选型、调试和运行维护等环节,全过程全方位保证无障碍设施的功能和性能;4、新增了对文物保护单位需进行无障碍改造的要求。

Part 2无障碍通行设施无障碍通道2accessible route2.1.1 城市开敞空间、建筑场地、建筑内部及其之间应提供连贯的无障碍通行流线。

2.1.2 无障碍通行流线上的标识物、垃圾桶、座椅、灯柱、隔离墩、地灯和地面布线(线槽)等设施均不应妨碍行动障碍者的独立通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3)坡道侧面凌空时,在扶手栏杆下端宜设高不小于50 mm 的坡道安全挡台。
(4)不同位置的坡道,其坡度和宽度应符合表7.2.4的规定。
不同位置的坡度和宽度
(5)坡道在不同坡度的情况下,坡道高度和水平 长度符合表7.2.5的规定(图7.2.5)。
不同坡度高度和水平长度
(6)1:10~1:8坡道应只限用于受场地限制改建的 建筑物和室外通路。 (7)坡道面应平整,不应光滑。 (8)坡道起点、终点和中间休息平台的水平长度不应 小于1.50m (图7.2.8)。
注:残疾人可使用相应设施指:各类建筑为公众设的道路、坡道、入口、楼梯、电梯、 座席、电话、饮水、售厅、厕所、浴室等设施。具体设施内容可根据实际使用需要确定。

扶入 1 手口 、 。设 公 台共 阶建 时筑 ,与 必高 须层 设、 轮中 椅高 坡层 道建 和筑
建筑物无障碍设计
2、建筑入口轮椅通行平台最小宽度就符合表中的规定
6、通路、走道和地面
(1)乘轮椅者通行的走道和通路最小宽度应符合表7.3.1的 规定 (图7.3.1)。
表7.3.1 轮椅 通行最小宽度
(2)人行通路和室内地面应平整、不光滑、不松动不积水。 (3)使用不同材料铺装的地面应相互取平;如有高差时不 应大于15 mm,并应以斜面过度。 (4)人行通路和建筑入口的雨水箅子不得高出地面,其孔洞 不得大于15mm×15mm。 (5)门扇向走道开启时应设凹室,凹室面积不应小于 1.30×0.90m (图7.3.5)。
●无障碍环境
无障碍环境包括物质环境、信息和交流的无障碍。
物质环境无障碍主要是要求: 城市道路、公共建筑物和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建设应方便残疾人通行 和使用,如城市道路应满足坐轮椅者、拄拐杖者通行和方便视力残疾者通行, 建筑物应考虑出入口、地面、电梯、扶手、厕所、房间、柜台等设置残疾人 可使用的相应设施和方便残疾人通行等。 信息和交流的无障碍主要是要求: 公共传媒应使听力言语和视力残疾者能够无障碍地获得信息,进行交流, 如影视作品、电视节目的字幕和解说,电视手语,盲人有声读物等。加强无 障碍环境建设的意义一个坡道,既可使残疾人走出家门,又方便其他公民; 影视字幕,既可使聋人走出无声世界,又利于社会信息传递……。 无障碍环境,是残疾人走出家门、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也是 方便老年人、妇女儿童和其他社会成员的重要措施。同时它也直接影响 着我国的城市形象与国际形象。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是物质文明和精 神文明的集中体现,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对提高人的素质,培养全
建筑类别 4: 宿舍及旅馆建筑 执行本规范范围 :公共活动共及部分客房层 基本要求 :
(1)集会场所应设残疾人席位文化、娱乐、体育建筑(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 文馆、影剧院、游乐场、体育场馆等) (2) 宿舍及旅馆根据需要设残疾人床位 。
建筑类别 5:
医疗建筑(医院、疗养院、门诊所、保健及康复机构)
6 门扇在一只手操纵下应易于开启,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 差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面过渡。
7、门
供残疾人使用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自动门,也可采用推拉门、折叠门或平开门, 不应采用力度大的弹簧门; (2) 在旋转门一侧应加设残疾人使用的门; (3 )轮椅通行门的净宽应符合表7.4.1规定。
表7.4.1 门的净宽
(4)乘轮椅者开启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 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 m 的墙面宽度 (图7.4.1-1); (5 )乘轮椅者开启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 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0.35 m的护 门板 (图7.4.1-2);
(2)居住区
实施无障碍的范围主要是道路、绿地等。无障碍要求是,设有路 缘石的人行道,在各路口应设缘石坡道;主要公共服务设施地段的人 行道应设盲道,公交候车站应设提示盲道;公园、小游园及儿童活动 场的通路应符合轮椅通行要求,公园、小游园及儿童活动场通路的入 口应设提示盲道。
(3)房屋建筑
实施无障碍的范围是办公、科研、商业、服务、文化、纪念、观 演、体育、交通、医疗、学校、园林、居住建筑等。无障碍要求是建 筑入口、走道、平台、门、门厅、楼梯、电梯、公共厕所、浴室、电 话、客房、住房、标志、盲道、轮椅席等应依据建筑性能配有相关无 障碍设施。
●建筑物无障碍设计内容 建筑类别1: 政府及纪念性建筑(政府及司法部门办公楼,集 会,纪念建筑场馆等) 执行本规范范围: 接待部门及公共活动区 基本要求,残疾人可使用的相应设施: (1)集会场所应设残疾人席位文化、娱乐、体育建 筑(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文馆、影剧院、游乐 场、体育场馆等)
建筑类别 2:
建筑类别 3:
商业服务建筑(大型商场、百货公司、零售网点、餐饮、邮电、银行等)
执行本规范范围 :营业区 基本要求 :
(1)集会场所应设残疾人席位文化、娱乐、体育建筑(图书馆、美术馆、博物 馆、文馆、影剧院、游乐场、体育场馆等) (2)大型商业服务楼应设可供残疾人使用的电梯,中小型商业服务楼出入口应 设有坡边
执行本规范范围 :病患者使用的范围 基本要求 :
(1)集会场所应设残疾人席位文化、娱乐、体育建筑(图书馆、美术馆、 博物馆、文馆、影剧院、游乐场、体育场馆等)
建筑类别 6:交通建筑(汽车站、火车站、地铁站、航空港、轮船客运站等) 执行本规范范围 :旅客使用的范围 基本要求 :
(1)集会场所应设残疾人席位文化、娱乐、体育建筑(图书馆、美术馆、 博物馆、文馆、影剧院、游乐场、体育场馆等) (2) 提供方便残疾人通行的路线
(6)墙面伸入走道的突出物不应大于0.10 m,距地面 高度应小于0.60 m。 (7)供残疾人使用的走道与地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走道宽度不应小于1.80 m; 2、 走道两侧应设扶手; 3 、走道两侧墙面应设高0.35 m护墙板; 4 、走道及室内地面应平整,并应选用遇水不滑的地面材料; 5 、走道转弯处的阳角应为弧墙面或切角墙面; 6、 走道内不得设置障碍物,光照度不应小于120 Lx。 (8)在走道一侧或尽端与其他地坪有高差时,应设置栏杆 或栏板等安全设施。
全世界65岁老人及残疾人比例占到全社会人口1/4~ 1/5,而中国
60岁以上老人在2005年会猛增为10%以上,2007年人口普查全国尚有8296
万残疾人。这正是城市居住区无障碍规划设计的任务。
●无障碍设施建设问题的由来 :
20世纪初,由于人道主义的呼唤,建筑学界产生了一种新的建筑设 计方法--无障碍设计。它运用现代技术建设和改造环境,为广大残疾人 提供行动方便和安全空间,创造一个“平等、参与”的环境。国际上对 于物质环境无障碍的研究可以追溯到20世纪30年代初,当时在瑞典、丹 麦等国家就建有专供残疾人使用的设施。 1961年,美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个《无障碍标准》。此后,英国、 加拿大、日本等几十个国家和地区相继制定了有关法规。 十多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我国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取得 了一定的成绩,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深圳、沈阳、青岛等大中城 市比较突出。在城市道路中,为方便盲人行走修建了盲道,为方便乘轮 椅残疾人修建了缘石坡道。建筑物方面,大型公共建筑中修建了许多方 便乘轮椅残疾人和老年人从室外进入到室内的坡道,以及方便使用的无 障碍设施(楼梯、电梯、电话、洗手间、扶手、轮椅位、客房等)。但 总的来看,设计规范没有得到较好执行,同残疾人的需求及发达国家和 地区的情况相比,我国的无障碍设施建设还较为落后,有较大差距。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主要内容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由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 联联合发布,系全国范围实施的强制性规范。主要的范围是人行道、过街天桥与过街地道、桥梁、隧道、 立体交叉的人行道、人行道口等。无障碍内容是,设有路缘石(马路 牙子)的人行道,在各种路口应设缘石坡道;城市中心区、政府机关 地段、商业街及交通建筑等重点地段应设盲道,公交候车站地段应设 提示盲道;城市中心区、商业区、居住区及主要公共建筑设置的人行 天桥和人行地道应设符合轮椅通行的轮椅坡道或电梯,坡道和台阶的 两侧应设扶手,上口和下口及桥下防护区应设提示盲道;桥梁、隧道 入口的人行道应设缘石坡道,桥梁、隧道的人行道应设盲道;立体交 叉的人行道口应设缘石坡道,立体交叉的人行道应设盲道。
●我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现状
我国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是从无障碍设计规范的提出与 制定开始的。1985年3月,在“残疾人与社会环境研讨会” 上,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北京市残疾人协会、北京市 建筑设计院联合发出了“为残疾人创造便利的生活环境” 的倡议。北京市政府决定将西单至西四等四条街道作为无 障碍改造试点。1985年4月,在全国人大六届三次会议和全 国政协六届三次会议上,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在 建筑设计规范和市政设计规范中考虑残疾人需要的特殊设 置"的建议和提案。1986年7月,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 疾人福利基金会共同编制了我国第一部《方便残疾人使用 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试行)》,于1989年4月1 日颁布实施。
●我国推动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法规、政策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2001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1990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 “国家和社会逐步实行方便残疾人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采取无障 碍措施。”国务院批准执行的中国残疾人事业的五年工作纲要、“八五”、 “九五”、“十五”计划纲要,也都规定了建设无障碍设施的任务与措施。 1998年4月,建设部发出《关于做好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的通知》(建规 〔1998〕93号),主要内容是有关部门应加强城市道路、大型公共建筑、居 住区等建设的无障碍规划、设计审查和批后管理、监督。 1998年6月,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联联合发布《关于贯彻实施方便残 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的若干补充规定的通知》(建标 〔1998〕177号),主要内容是切实有效加强工程审批管理,严格把好工程验 收关,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的入口、室内,新建、在建高层住宅,新建道路 和立体交叉中的人行道,各道路路口、单位门口,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居 住小区等均应进行有关无障碍设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