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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代法律制度

立法指导思想1、事皆决于上、事皆决于法

2、重刑主义、严刑峻罚

主要法律形式律、令、式、廷行事、法律答问

记录法律制度的秦简《编年记》、《语书》、《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日书》甲、乙

行政管理体制中央:三公九卿(廷尉掌司法)

地方:郡县制,乡设三老(掌教化)、啬夫(掌赋税和司法)、游徼(掌循禁盗贼负责社会治安);城市和交通要道设亭(亭长负责亭内交通治安)

官吏选拔与管理:五善五失、察举、征召、任子、保任连坐

监察制度

中央:御史府(御史台)

地方:监御史

刑事法律制度罪名:

㈠危害皇权罪㈡盗窃罪㈢贼杀伤罪㈣职务犯罪㈤逃避徭役和赋税罪

刑名:生命刑、身体刑、劳役刑、流放刑、耻辱刑、身份刑、财产刑

刑罚原则:

区分刑事责任能力原则、区分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原则、自首减刑原则、刑罚时效的规定、共同犯罪或集团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累犯加重处罚的原则、合并论罪原则、犯罪连坐原则、教唆同罪/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

民事与经济法律制度民事主体

物权——(土地)所有权“使黔首自实田”

债权——分国家、私人

婚姻家庭制度——“弃妻不书”“夫为寄豭,杀之无罪”

经济法规——农业、官营手工业、贸易与市场管理

司法制度司法机关

中央:廷尉(负责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和地方移送审判与复核的重大疑难案件)

地方:郡的专职司法官“决曹掾”,但审判最终决定权在郡守;县长或县令负责全县审判。

主要诉讼制度:

1、提起诉讼(自诉案件分“公室告”—官府受理的;“非公室告”—官府不受理的)

2、立案

3、审判

4、断狱(宣读判决书称“读鞫”;提出再审称“乞鞫”)

汉代法律制度

立法指导思想汉初:无为而治

中期:独尊儒术、阳儒阴法后期:法律儒家化

主要立法活动西初:《九章律》(盗、贼、囚、捕、杂、具、产、兴、厩)——根本大法

《傍章律》——朝仪法律

西汉中后期:《越宫律》、《朝律》

东汉:基本沿用西汉法律;释放奴婢,减轻刑罚

主要法律形式律、令、科、比、春秋经、法律注释著作

行政管理体制行政机构(廷尉)

官吏选拔与管理:选官——察举、考试(策问/对策)、辟召、征辟、任子、纳赀;考课-(《上计律》)和奖惩

监察制度——御史府,是中央监察机构,对文武百官监察和弹劾,与丞相府合称“二府”

刑事法律制度主要罪名:大逆不道、不孝罪、不敬罪、见知故纵罪、欺谩罪、不直罪、选举不实罪

刑罚制度:殊死(即斩首)、顾山、徙边刑

文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汉文帝废肉刑

刑罚原则的发展:尊老怜幼原则、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上请原则

民事经济法律制度民事

1、土地所有权:官田、私田、禁止土地兼并

2、买卖法律关系:券书、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一

3、借贷法律关系:保护债权人利益,严禁高利贷

4、婚姻关系:“五算”女子(15-30岁)按时出嫁;“七弃”女子可改嫁

5、家庭关系:不孝罪——弃市;轻侮法——儿子杀死侮辱其父之人不受刑

6、继承方面:诸子均分,提倡同居共财

经济

农业生产:《水令》

币制改革:《盗铸铰律》

赋税征收:《田律》、《租挈》

司法制度主要的司法机关(同秦代一样)

具体诉讼制度:告劾、逮捕和羁押、鞫狱、覆案春秋决狱:原则有——亲属相隐、尊敬尊长、原心定罪

秋冬行刑(霜降—冬至):天人感应、顺应天时

录囚制度:皇帝、刺史、郡守录囚

魏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立法概况法律儒家化的进一步深入——纳礼入律

三国立法一、魏明帝《魏律》(新律)十八篇:

①《法经》的“具”→《九章律》的“具律”→《魏律》的“刑名”并改为篇首;

②由汉律九篇增为十八篇;

③“八议”入律:《魏律》将《周礼》中的‘八辟’制度直接作为律条,纳入律中,开辟了礼律融合的新途经。

二、晋武帝司马炎泰《晋律》(泰始律/张杜律)

增为二十篇:

①将刑名拆分成“刑名、法例”

②五服制罪

③区别了律和令两个重要法律概念

意义:最终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儒家化的法典三、孝文帝《北魏律》(后魏律)二十卷:

刑罚原则

①加重对不孝罪的惩罚

②“存留养亲”入律

③老小废疾减刑免罪

④创立“官当”制度

四、武成帝《北齐律》十二篇:

㈠内容:

①确立“重罪十条”——“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这是十恶的起源)

②确立封建制“五刑”的雏形——死、流、徒、杖、鞭

㈡开创了律典体例,将“刑名”和“法例”合为“名例”

意义:起承上启下的作用;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成就最高的一部法律,对于《开皇律》乃至《唐律》都有直接影响。

律学的发展律学:以儒家思想为指导,对律文进行讲习、注释的法学。

特点:政府官员为修律者;儒家精神;注重《刑名》对全篇的统领作用;张裴在《注律表》中对一系列概念的界定;求其心、审其情、精其事

刑事法律制度一、发展变化

1、缘坐范围的变化:缩小妇女从坐的范围

2、宫刑的最终废除:(北魏、北齐时期)宫刑→官奴婢

3、改徒为流:(秦)迁刑;(汉)徙边刑;(北魏北齐)流刑正式成为法定刑

4、新五刑体例初步形成:

《北魏律》定刑为六:死、流、宫、徒、鞭、杖《北齐律》五刑十八等:死、流、耐(徒)、鞭、杖

北周五刑五等:杖刑五等、鞭刑五等、徒刑五等、流刑五等、死刑五等

二、维护官僚贵族法律特权

1、“八议”入律

2、官当制度——《北魏律》、《陈律》

三、“重罪十条”之首创——《北齐律》

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四、“存留养亲”制度的确立

民事经济法律制度㈠土地制度:

曹魏——屯田;西晋——占田;北魏——均田契约与债:

北齐的“帖”;“质押”“质库”

㈡婚姻家庭制度:

一夫一妻多妾制——西晋盛行,北魏有变化门第婚,违者受法律处罚

聘财作为嫁娶的主要标志

鼓励大家族同居

正式以五服为法定亲等制度

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

中央:廷尉→大理寺(北齐)—卿/少卿/丞,律博

士;殿中尚书;都官尚书;三公曹

诉讼审判制度

魏明帝:听讼观;测罚;测立;死刑奏报;

南朝宋、北魏:死刑权归中央

隋唐的法律制度

立法概况隋文帝《开皇律》;隋炀帝《大业律》

隋代法律制度体例和内容:

1、《开皇律》舍北周采北齐十二篇五百条,仍定名例律第一;

2、规范了“五刑”制度:死刑(绞、斩)、流刑、徒刑、杖刑、笞刑;

3、《开皇律》确立了“十恶”原则(吸收北齐“重罪十条”):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

中央:大理寺→中央审判机关

刑部(都官省)→中央司法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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