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学重点专科奖励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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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学重点专科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条对于已被确认为国家级、省、市级医学重点专科的科室,在其任期内,奖励办法如下:
1.国家级重点专科每年奖励16万元,科室奖金的提奖比提高8个百分点,学科带头人的奖金系数提高1。
2.省重点专科每年奖励8万,科室奖金的提奖比提高3个百分点,学科带头人的奖金系数提高0.3。
3.市级重点专科每年奖励4万,科室奖金的提奖比例提高1个百分点,学科带头人的奖金系数提高0.1。
4.因重点专科科室建设发展需要所购置的大型设置(30万元/件及以上)的折旧率由医院与科室共同承担,比例为:国家级重点专科医院负责承担70%,省级重点专科医院负责承担50%,市级重点专科医院负责承担30%。
第二条加强医院医学重点专科专项经费的管理,精简重点专科经费支出程序。专项经费由医务科、财务科、专科科室共同管理,经费专用账册由医务科专人负责。凡因专科建设发展需要(如学术会议、进修、发表论文、订阅医学杂志期刊以及相关协作费用等)的支出,由学科带头人及科室行政主任共同提出申请,报医务科核实,经院长审批后交财务科办理支出,其中协作费用的总额不得大于总项目金额的10%。
第三条重点专科所发生的医疗纠纷在处理结束后,必须经科室
核心小组成员集体分析,并以书页报告形式如实向医务科上报纠纷的成因,并明确责任。无法明确责任的,由分管院长主持,医务科协助组织院内相关专家集体讨论明确,必要时可以外聘专管参与讨论。对于无医疗责任的纠纷,其补偿(或赔偿)的金额由医院与科室按五五比例分担;对于有责任的纠纷,按照医院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南京市医院医务科。